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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几种主要类型是什么.doc

合同纠纷几种主要类型是什么

比较常见的合同纠纷的类型主要就是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及最后解除合同的时候最容易引发争执,但是,合同当中的相关当事人不会对引发纠纷的原因都一无所知,而且我们也只能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每场合同纠纷的情景可能都不一样。

一、合同纠纷几种主要类型是什么?

①因合同订立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合同的订立关系到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受法律保护等,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有很多时候也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这类纠纷在整个合同纠纷中占有很大比例。

②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在合同签订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由此而发生纠纷。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合同纠纷是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类纠纷。

③因变更和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事由后,允许变更和解除合同。

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协商

解决合同纠纷的四种方式

合同纠纷律师总结解决纠纷的四种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和解和调解并非解决合同争议必经的程序,即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争议条款中 作了相应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不经协商和解或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 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 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 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处理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当事人不得再就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同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决便于执行、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争议 双方之间的商事关系等特点。 4、诉讼 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合同争议是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订 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 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中使用得最多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一种强制管辖,假若合同中没有有效的 仲裁条款,也没有另外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当事人仍有权就该合同 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诉讼制度比较仲裁制度而言具有程序严格、公正、对当事人的诉权保 障全面、法官审判经验丰富等特点。

最新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专业版

最新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专业版 原告: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告: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死者_____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______(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3、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驾驶原告所有的_____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国道_______线由____往____方向行驶至国道_____福昆线______公里处,与_______驾驶的_____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_____号货车乘车人_____被该车碾压于右前轮下,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_____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休克而死亡);_______轻微受伤;两车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厢大队认定______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_____不负事故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______医疗费_______元、尸体检验费_____元、闽______号车司机______医疗费______元,向____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元、丧葬费______元、误工费______元、住宿费______元、交通费_____元、被扶养人生活费______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______号货车修复材料费_______元、维修费______元、吊车拖车费________元、车辆鉴定费_______元。 原告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为______货车向被告分别投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解析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晓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 1997年9月3日,案外人上海亿嘉亿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亿公司”)与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亿嘉亿公司作为投保人将车牌号为沪A-S4463 的凌志牌UCF10轿车投保,保险金额人民币78万元。投保人除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外,还投保了盗、抢险等附加险,保险期限自1997年9月3日中午12时起至1998年9月3日中午12 时止。亿嘉亿公司于当日付清了保险费。同日,胡晓红另与亿嘉亿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协议,约定:胡晓红购入的凌志牌UCF10轿车挂靠于亿嘉亿公司,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亿嘉亿公司帐户后,亿嘉亿公司应即时退还给胡晓红等。同年9月28日,该车辆遭窃。1998年3月30日,亿嘉亿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书面提出索赔。同年9月20日,亿嘉亿公司向上诉人胡晓红出具一份权益转让证明书,言明:所投保凌志车的索赔权、受益权及诉讼权在亿嘉亿公司主体消亡后由胡晓红承担等。同年11月15日,亿嘉亿公司因未办理1997年度工商年检而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1999年6月3日,平安保险公司出具一份拒赔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亿嘉亿公司提供的索赔单证中购车发票系伪造,平安公司据此予以拒赔。胡晓红遂诉至法院。

原告胡晓红诉称:其系凌志车的实际所有权人,其以亿嘉亿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并缴付了保险费。该车失窃后,原告以亿嘉亿公司名义向被告索赔,因被告以原告购车发票系伪造为由拒赔,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车辆保险金78万元。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不是其与亿嘉亿公司所订车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原、被告之间无保险法律关系。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亿嘉亿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鉴于胡晓红不是上述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其持亿嘉亿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等向平安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对胡晓红要求平安保险公司给付车辆保险金7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胡晓红不服,上诉称,亿嘉亿公司将其对投保车辆的权益转让给自己,言明在亿嘉亿公司主体消亡后由自己行使失窃车辆索赔权,且上诉人又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其在本案财产保险关系中的地位可参照人身保险合同有关受益人的规定,亿嘉亿公司与上诉人间的权益转让不同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所涉车辆车主系亿嘉亿公司,上诉人不是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且索赔单证中的购车发票系伪造,上诉人违反了保险法有关规定,已构成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亿嘉亿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依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从亿嘉亿公司出具的数份证明及市公安局有关资料,可以认定胡晓红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胡晓红作为具有保险利益的车辆实际所有人可以直接投保成为被保险人,亦可以经平安保险公司批单后变

发生买卖合同范本纠纷如何应对

发生买卖合同范本纠纷如何应对(一)事先预防 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该签署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单价、货物交付的时间及地点、付款时间及期限、质量标准、各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对于房地产买卖合同来说,买方还应做好事前调查工作,查看目标房地产是否有其他权利限制,最好通过资金监管的方式保障交易安全;股权转让合同则应先聘请律师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及会计师事务所做好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另外在合同中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或有债务担保。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应及时做到合同履约管理工作,卖方应及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买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及受领标的物,另外对于买方来说应及时验收货物对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拒收。 (二)事后积极维权 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时效为x 年,从知道和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例如质量不合格应从发现质量不合格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应从应付款次日起计算,一般货物买卖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房地产买卖合同由房屋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作为需要维权的一方来说在合同中最好将争议解决法院选择在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尤其是异地货物买卖中会节约大量的人力成本,否则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 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在产生纠纷后,第一要务是精心整理证 据,和证据保全工作,因为任何民商事诉讼,最终都是以证据为基础,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最终可能会得到败诉的结果。如果因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受到损害,应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必要时进行现场公证,及聘请评估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对于出卖方的产品应进行鉴定,努力做到证据保全。 事后积极维权的另一利器是及时采取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全额的现金或实物作为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上海法院一般提供不低于XX%现金担保,或XX%勺实物担保,或法院认可的保证人保证,但是财产保全通常有超出预期的结果,一部分恶意拖欠的债务人,在进行财产保全后通常会主动和当事人联系,协商偿还办法,很容易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另外及时采取财产保全也可以防止一部分债务人在诉讼后转移资产,不至于胜诉后无法执行。 温馨提示:当您遇到不懂的纠纷时,千万不要擅作主张,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逐步壮大发展,保险市场的逐渐繁荣发达,保险产品消费者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逐步上升趋势,我院认真梳理了近四年来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分析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数量逐年上升。从2005年至2008年上半年,我院受理保险纠纷案件65件,其中,2005年8件,2006年17件,2007年25件,2008年上半年15件。二是类型多样。保险纠纷案件类型多样,有五类。财产保险纠纷有28件,比例达%,财产保险纠纷中,机动车辆保险较多,有20件,占财产保险纠纷总数地%;涉及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新型保证保险案件有11件,占%;代位权纠纷案件8件,占%,人身保险案件7件,占%;其他类型案件11件,占%。三是调解率、撤诉率低。近四年来,我院保险纠纷调解案件数量较少,仅有7件,占保险纠纷案件总数的%,2005年至2008上半年,分别是0件、1件、4件、2件。2005年到2008年撤诉案件数量分别为4件、4件、4件、1件,撤诉率分别为50%、%、16%、6%。四是保险公司拖延赔付多,被起诉多,败诉率高。保险公司拖延赔付情况大量存在,大量案件拖延赔付时间都超出一个月;保险公司被起诉多,近四年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被起诉案件数为51件,占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保险公司败诉率较高,近四年来均占到了以判决结案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中2005年判决4件,保险公司败诉3件,败诉率75%;2006年判决6件,败诉4件,败诉率%,2007年判决13件,败诉10件,败诉率%;2008年上半年判决5件,败诉5件,败诉率100%。 二、成因分析 (一)保险代理人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和审查义务,导致保险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也导致保险公司败诉率高。我国保险行业经营实行保险代理人制度,代理人的佣金直接与其销售的保单数量挂钩,保险代理人受佣金利益的驱动,在销售保单时,一方面片面夸大保单的保障性和分红性,对保单的免责条款轻描淡写,甚至根本不提及保单免责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怠于履行对保险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不审慎衡量保险标的风险,不深入审查投保人信用。这些问题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都会直接引发保险纠纷,导致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保险公司也因保险代理人告知不清和审查不严,而屡遭败诉。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保险公司利用法律模糊之处而拖延赔付多。现行保险法没有系统、明确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行业的监管职责,在当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调查手段和明确的处罚手段。现行保险法对赔付期限没有具体规定,保险公司拖延赔付情况严重。《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收益人达成赔付协议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赔付。但是保险公司会积极利用其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压低赔付数额,甚至作出拒赔的规定,此时,“达成赔付协议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赔付”的规定自然无从实施。另

(精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苏高法审委【2011】1号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当前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免责条款范围及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关系的界定 第一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除外责任”及其它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二条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之间的关系不限于包含关系。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为由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险条款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具体规定,以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无需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以及相关免责条款的效力;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进一步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及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且投保人对保险人已履行了符合前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签字或者盖章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第四条保险人以其采用在保险单中印制“投保人有核对保险条款义务,超过规定时限未通知则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等限时要求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主张已履行对相关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下列情形,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免除: (一)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合同的;

经济纠纷合同种类有哪些以及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合同种类有哪些以及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出现了经济纠纷后大家一般都会去法院申请处理,但是法院受理经济纠纷也是会根据当事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类型来受理的。那么,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合同种类有哪些呢以及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是怎样的呢?对于这个问题催天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可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合同种类有哪些 1、购销合同纠纷; 2、行纪合同纠纷; 3、居间合同纠纷; 4、供用电合同纠纷; 5、借款合同纠纷; 6、承包合同纠纷; 7、联营合同纠纷; 8、运输合同纠纷;

9、仓储保管合同纠纷; 10、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1、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3、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1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15、外贸代理合同纠纷; 16、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17、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三、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化,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但适用的范围不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在了解了以上的内容后,大家在生活中如果还碰到类似这样的合同纠纷后就知道如何解决了,同时也能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

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

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保险合同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因原告姚志强诉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财 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暖气水淹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合同中保险责任第五款(三) 仅承担“洪水、暴雨及暴雨引起的水渍。”因暖气水淹而导致的事故属于免赔条款。原告在投保单上的签字及提示条款的手工抄写,证据证实天安公司已就该赔偿保险责任说明及理赔须知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的说明。 二、损失由第三人引起保险事故,天安保险享有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供热公司已同意索赔,有天安公司与供热公司工作人员的录音作为证据。则假如天安公司承担了保险责任,则对致损第三人供热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 三、财产保险的填补损失原则,原告诉求数额并无明确依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本案中,根据天安公司勘察现场记录损失,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对财产损伤并未进行评估,事故的损失程度及数额难以确定。原告诉求2 万元保险补偿夸大损失程度。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2016 年月日篇二:保险公司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358号邮政大楼6 负责人程忠明,总经理。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动向与审理难点应对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动向与审理难点应对 作者:韩乔亚 在当前国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海淀法院对涉及现代特许加盟产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刚纠纷案件进行了总结与梳理。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新的挑战。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为例,从2013年起海淀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中关村法庭集中审理。六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案量均呈现出稳中有升的总体态势。截至2019年3月31日,海淀法院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330件,审结278件。2013年收案量为51件,结案量为40件;2014年收案量为38件,结案量为45件;2015年收案量为61件,同比增长60.5%,结案量为57件,同比增长26.7%。2017年收案量基本与2014年收案量持平,2018年收案量达66件,收案量达到新峰值,结案量达62件,同比增长130%。截至2019年3月31日,海淀法院新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收案件量已达29件,如果按照年初收案量同比增长,预计今年年底收案量将创历年收案量的新高。 本文就海淀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并对相关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做出提示与建议,希望对类型化纠纷的解决、促进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发展、统一裁判尺度、构建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所裨益。 案件审理的情况

六年来,在海淀法院审结的278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判决结案系最主要的结案方式,共计120件,占比43%,其中涉及反诉的案件占到近1/3。其次为撤诉结案方式,共计80件,占比29%。再次为调解结案方式,共计65件,占比23%。至于按撤诉处理、移送、驳回起诉等其他结案方式绝对数量较少,共计13件,占比近5%。总体而言,此类案件的调解率相对较低,而判决率相对较高,审理具有较高的难度和复杂性。 法律关系主体类型方面:原告为法人主体的案件共计89件,其中,原告为被特许人的,基本上为小型个人独资企业或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原告为特许人的,基本是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的品牌企业。原告为自然人主体的案件达196件,这些自然人通常是个体工商户或后续新设企业的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通常在筹备新设企业之前,以个人的名义与特许人建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而成为被特许人。被告为法人主体的案件共计230件。而原告、被告均为法人主体的案件41件。统计发现,原告主要为被特许人,多是自然人主体,而被告主要为特许人,通常为法人主体。此外,现有案件中还呈现出如下两个突出特点:第一,个别当事人作为原告、被告反复多次出现。如,以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为55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海淀区作为教育大区的基本特点。第二,相同时间内出现不同原告诉同一被告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该系列案件在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等方面基本相同。如,2015年14个不同原告同时作为被特许人起诉特许人北京新航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这说明此类案件

一般保险合同协议书纠纷案例精编

一般保险合同协议书纠 纷案例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一般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扬州市顺天物流运输公司(简称运输公司)在2005年8月与海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25吨大型拖挂车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0万元的车损险。在保险期限内的2006年3月,该拖挂车从扬州运输货物前往连云港,当行驶到泰州境内的高速公路上时,车辆的前轮突然暴胎,造成车辆倾覆,车头撞毁高速公路中间的隔离带,冲至对面的逆行道后,又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大客车相撞,客车上十余名乘客卒不及防,严重受伤。该事故发生后,还造成高速公路上的来往车辆长时间堵塞。 经过交警和路政部门的察看,确认运输公司的拖挂车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其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约三十万元。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运输公司迅速支付了各项赔偿款项,受伤乘客住院后得到了妥善的救治,并在治愈后出院。 运输公司在处理完毕赔偿事宜后,公司负责人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要求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

理赔员在仔细核对了运输公司提交的各项资料后,发现该拖挂车没有在06年1月参加一年一度的车辆年检,遂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运输公司在得知该决定后,非常震惊,表示强烈异议。因双方协商不成,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已垫付的三十万元。 争议焦点: 保险车辆没有参加年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运输公司观点: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运输公司已全额垫付了赔偿款三十多万,出于公平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另外,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的销售员没有向运输公司特别说明保险车辆若没有参加年检,发生事故不予以赔偿等相关内容,该免责条款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依据。 保险公司观点: 在与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若保险车辆没有参加年检,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范例

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范例民事起诉状 原告:福州甲公司,住所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丁,职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死者丙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3、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10月10日,A驾驶原告所有的闽xx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24线由泉州往莆田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福昆线116公里处,与B驾驶的闽xxx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闽xx号货车乘车人丙被该车碾压于右前轮下,抢救无效死

亡(经鉴定,丙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休克而死亡);B轻微受伤;两车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厢大队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丙不负事故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丙医疗费元、尸体检验费500元、闽xxx号车司机B医疗费元,向丙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123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14352元、误工费XX元、住宿费5000元、交通费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闽xx号货车修复材料费16224元、维修费5500元、吊车拖车费元、车辆鉴定费1500元。 原告于XX年5月15日为闽xx货车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2XX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不计免赔率)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97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和车损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约在前述三险种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谢谢! 此致 福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该如何应对

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的民事合同,我们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希望双方间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因为一旦发生纠纷,不仅会花费我们大量的时间,而且会造成相应的金钱损失,更有甚者,将导致买卖双方当事人反目成仇。因此,没有人会希望自己的买卖行为产生纠纷。但生活中往往会伴随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也无可避免。法院每年都会受理大量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那么,当我们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时,应当如何应对呢? (一)事先预防 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该签署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单价、货物交付的时间及地点、付款时间及期限、质量标准、各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应及时做到合同履约管理工作,卖方应及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买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及受领标的物,另外对于买方来说应及时验收货物。对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拒收。

(二)事后积极维权 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知道和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例如质量不合格应从发现质量不合格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应从应付款次日起计算,一般货物买卖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房地产买卖合同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在产生纠纷后,第一要务是收集证据,和证据保全工作,因为任何民商事诉讼,最终都是以证据为基础,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最终可能会得到败诉的结果。如果因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受到损害,应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必要时进行现场公证,及聘请评估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对于出卖方的产品应进行鉴定,努力做到证据保全。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莫要因为疏忽大意而让自己陷入被动局面。 以上就是关于对买卖纠纷同如何应对的解读。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一家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中铁十一局大厦,本所秉持“良心服务,朋盈天下”的理念,致力于将本所打造成一家诉讼与非诉领域优势结合的新型律师事务所。通过专业化服务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

保险合同纠纷实务

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疑难问题探讨 刘竹梅,林海权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案件类型更加多样,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出现。为解决保险法适用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典型性案件做了批复和政策指引,各地法院也先后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意见,但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仍然存在。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就保险法保险合同章的规定,结合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解释。笔者作为该司法解释的参与者,就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予以探讨,但文中所表述的观点仅代表个人的理解与认识。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一)保险利益的界定:如何理解“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界定是保险法适用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其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保险法将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对于如何理解该表述中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以实体法上的权利为基础,只有作为承保财产的合法权利人才具有保险利益,例如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等。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的经济利益关系,该利益关系并不限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包括所有事实上的经济利益关系。根据前一种观点,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前对买卖的货物没有保险利益,即使该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由买受人承担;根据后一种观点,既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当然具有保险利益,即使其不是所有权人。 从历史发展看,保险利益学说经历从一般性保险利益到技术性保险利益,再到经济性保险利益等学说的发展。[1]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将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等同起来,认为只有保险标的物所有权人才有保险利益。技术性保险利益说虽将保险利益从所有权概念中分离出来,但仍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为基础来判断保险利益是否存在。这使得保险只不过是法律上损害赔偿的替代品而已,无法发挥保险制度分散损失与危险于共同团体之经济效用。[2]于是出现了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该说认为,保险是分担危险、对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制度,只要投保人对某一物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即可订立保险合同。[3]该观点为保险业的发展留下更大的发展空间,也是当前世界各国的主要做法。因此,对我国《保险法》第12条所表述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似应解释为法律上承认的所有经济利益关系。“法律上承认”应指的是“保险利益”的“合法性”要求,而不是要求“法定权利”为基础。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刘宗荣所言,保险利益,不只是必须有利害关系,而且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可以保险的,也就是经过法律的价值判断,被认定为正面的。[4]因此,“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不能解释为“合法权利”,而应理解为“合法的经济利益”。[5] (二)保险利益的界定:如何理解“合法性” 既然只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才可作为保险标的,那么如何理解“合法性”?审判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财产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的利益关系,保险标的物不合法并不代表保险利益不合法,因此,有些财产的实体法权利虽存在瑕疵,但仍可能是可保利益,例如违章建筑虽然不是合法财产,但所有权人在投保火灾险时对违章建筑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a03397336.html,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2017年3月2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

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 1、保险人虽未出具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合同成立、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导致保险合同未成立的,对由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约定按已交纳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依照其约定。 3、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不一致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早于合同生效时间的,以合同生效时间为准,保险责任结束时间相应顺延。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晚于合同生效时间的,以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准。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

保险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样本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保险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样本 The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is to specify the work that both parties must complete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limit.

保险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支公司 甲方诉乙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和解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确定甲方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因甲方无法提供病历,加扣医疗费用的X%,同时因甲方投保车辆系第二次出险,也须加扣相应金额的X%。最后确定实际赔付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收到甲方符合理赔条件的有关票证之日(全套理赔票证原件已交付乙方)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二条 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一条所述赔款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后,2个工作日内,向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 有关甲方出险车辆的全部残值由乙方收回,甲方保证不得短少,否则扣减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相应的赔付金额。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履行后,甲乙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公司______支公司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纠纷的特点解决方式及种类

合同纠纷的特点、解决方式及种类 以下《合同纠纷的特点、解决方式及种类》由合同范本网合同法频道为您提供,希望 对您写合同法有所帮助! 主要特点合同纠纷,从总体上来讲,具有如下之特点: (一)主体特定 合同纠纷的主体特定,是指合同当事人,合同纠纷涉及到第三人的情况也存在,但并 不多见,主要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 (二)纠纷内容的多样化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 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例如,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方面也会有纠纷,合同一方当 事人是法人的分支机构,本没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却签订了合同,一旦该方法违约但无 力承担债务时,必须、也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来承担责任。如果该法人不愿意, 则纠纷就会产生。再如,双方口头协商订立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对原先协商的某一条 款理解不一致,因口头无书面证明,纠纷遂起等等。 (三)属于民事纠纷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 调解、仲裁或诉论等。民事方式区别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过行政手段来 直接干预合同纠纷,这与合同法平等的理念不符合,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预,仍然存在,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刑事方式是国家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 合同纠纷,合同一旦需要通过刑事方式解决,就不能称为合同纠纷,而是刑事案件。利用 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很多,对于此类情况,应以诈骗案处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 解决方式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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