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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传销犯罪问题研究 (1)

微信传销犯罪问题研究   (1)
微信传销犯罪问题研究   (1)

本科毕业论文

微信传销犯罪问题研究

论文作者:李科翰

专业 (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年级:2015级

区队:20152007

学号:2015200264

指导教师:朱军副教授

完成日期:2019年5月25日

中文摘要

微信的出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交流方式,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但微信的社交属性和灵活便捷的特点也容易被传销犯罪分子所利用。微信传销犯罪是网络犯罪和传销犯罪相结合的新型犯罪形式,与传统传销犯罪相比,微信传销具有虚拟性强、隐蔽性强、欺骗性强、传播范围广、参与主体低龄化的特点。微信传销犯罪的行为的大量出现,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都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微信平台的私密性、广大网民缺少防范和维权意识、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难题都制约着侦查机关的打击行动。为此,侦查机关应当创新侦查模式,建立情报导侦的微警平台,依照法定程序做好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并积极宣传和发动群众自觉防范微信传销犯罪,有效扼制微信传销犯罪的疯狂蔓延。

关键词:传销;微信犯罪;微信传销;证据收集;微警平台

ABSTRACT

The emergence of WeChat enriches the way of communication among the people and improves the lives of the masses, but the social attributes and flexible and convenient characteristics of WeChat are also easy to be used by pyramid selling criminals. WeChat pyramid selling crime is a new form of crime which combines network crime with pyramid selling crime.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pyramid selling crime, WeChat pyramid selling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trong virtual nature, strong concealment, strong deceit, wide spread range and the younger age of the participants. The emergence of WeChat pyramid selling crime has not only brought great threat to the property security and social security and stability of the people. The privacy of WeChat platform, the vast number of netizens lack of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of rights Knowledge, electronic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preservation problems all restrict the crackdown of investigation organs.

To this end, the investigation organs should innovate the investigation mode, establish a micro-alarm platform for information-guided investigation, do a good job of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preserv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procedures, and actively publicize and mobilize the masses to consciously prevent the crime of WeChat pyramid selling. Effectively curb the spread of WeChat pyramid selling crime.

Key words: pyramid selling; WeChat crime; WeChat pyramid selling; evidence collection; WeChat alarm platform

目录

引言 (4)

微信传销犯罪的本质和现状 (5)

(一)微信传销犯罪的网络犯罪属性 (5)

(二)微信传销犯罪的传销犯罪属性 (5)

微信传销犯罪的特点 (6)

1.虚拟性强 (6)

2.隐蔽性强 (6)

3.传播范围广 (6)

4.借助微商合法外衣,欺骗性强 (6)

5.传销主体低龄化 (7)

微信传销犯罪的打击困境分析 (7)

(一)微信的私密性导致发现难、打击难 (7)

(二)受害者缺乏维权意识 (8)

(三)电子证据取证困难、证明力不足 (8)

微信传销犯罪案件的打防对策 (9)

(一)建立情报主导侦查的微警平台 (9)

(二)做好微信传销防范宣传工作 (10)

(三)做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工作 (10)

结语 (11)

引言

互联网技术和软件技术的突飞猛进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交流方式,自微信平台在8年前诞生以来,跨地区、跨省、甚至跨境的即时通信交流变得愈发便捷和通畅。微信软件在为大众带来便利与舒适的同时,通过微信工具进行网络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涌现出来,并且在虚拟的网络社交圈里疯狂蔓延。微信传销是一种新型传销活动,传销公众号和宣传群经常打着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直销加盟、购物返利等名义吸纳不明真相的微信用户参与投资,利用微信自带的转账支付工具进行交易,投资者几乎连撤回的可能性都没有。微信传销活动对社交圈子的冲击力和影响力绝不亚于传统的传销活动,投资者在亲友的鼓动下纷纷投资,参与人数众多。微信传销组织的存在时间虽然不会太长,却给亲友的正常社交活动造成极大障碍,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样给广大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6年7月,江苏省邳州市公安机关进行了精确地打击,成功侦破“星火草原”特大微信传销案件。据后台数据统计,“星火草原”传销犯罪案件的参与人数多达150多万人,涉案金额超过两个亿人民币。因此,深入地研究微信传销犯罪的本质属性,通过对大量案例和数据的分析,及时总结其特征和发展规律,剖析对微信传销犯罪打击实务中遇到的难题,科学合理地提出有效治理微信传销犯罪的对策与建议,对维护正常的网络社交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微信传销犯罪的本质和现状

微信社交以移动设备为主要终端,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的沟通和传递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面对面的传统交流方式,呈现出社交范围广、实时通信便利、自由程度高的特点。据腾讯官方2018年最新的用户报告显示,每天有近10.1亿用户用各种方式登录微信,成为人们社交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犯罪分子正是看中了微信平台快捷便利的社交属性,将很多传统的线下犯罪活动改头换面搬到了线上,通过发布这种虚假信息进行犯罪,微信传销犯罪便是其中一类重要的犯罪形式。

微信传销犯罪是网络犯罪和传销犯罪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

(一)微信传销犯罪的网络犯罪属性1

相比于传统的传销犯罪行为,微信传销建立在网络虚拟空间之中。网络环境中的时间和空间相对自由化,这一技术优势使得微信传销的虚假信息可以使用微信平台,。犯罪分子将传销信息做成文字、图片甚至是视频的形式,不断吹嘘自己的“凌云壮志”以及加入传销活动之后获得的“巨大成就”,通过这种虚拟的方式人为制造出一种“欣欣向荣”的景象,给网络空间中的潜在发展对象灌输“鸡汤”和成功神话,最终诱惑网络用户深陷传销骗局之中。不仅如此,微信传销的运营和交易活动同样可以在线上,特别是在微信红包和转账业务开通以后,极大地提高了微信用户转账付款的便利程度,方便了传销犯罪分子与受害者之间的财产性交流交易活动。由此,微信传销犯罪的全过程均可以借助网络优势得以实现,微信传销的网络犯罪属性明显。2

(二)微信传销犯罪的传销犯罪属性

微信传销犯罪运用网络优势的同时,也继承了传统传销方式缴纳会费、发展下线、团队计酬的本质特征。以“微信点灯”传销案件为例,传销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好友间的相互信任,在微信朋友圈中传播转发“点灯”链接,邀请不知情的微信用户后自动关注“微信传媒”公众号,并推荐下载“微视通APP”。为了获取加盟商分红资格,下载“微视通”的用户必须缴纳200至6000美元不等的入门费用,而后缴费成功的代理商便可以邀请好友在公众号的相关网页中进行“点灯”,以此达到不断发展下线的目的。每点满5盏灯时,上线代理商便会获得一定数额的奖励,上线的级别不同,获得的奖励也不相同。依靠这种缴纳入门费,拉人头的方式,传销组织者陈某在短短4个月里,非法获利1亿多元,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微信传销犯罪组织愈发地呈现专业化,智能化的特点,利用群众盲目逐利的心理和双方对掌握信息的不对称性,虚构或夸大事实真相,引诱微信用户参与微信传销活动,并不断发展下线参加,以借新还旧的形式形成“庞氏骗局”,骗取参与者巨额财物,是一种典型的传销犯罪行为。

微信传销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微信传销犯罪一直并将持续处于一个不断更新和变化的过程,因此,学术界对此犯罪类型的研究相对不足,并且缺少一个统一的认识。鉴于微信传销犯罪行为既承继了传统传销犯罪活动“入门缴费,拉人头计薪”的特点,又根据时代和技术的发展融入了网络犯罪的属性,由此,我们将微信传销定义为:经营者、组织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平台编造投资项目,虚构或过分夸大虚假盈利前景,引诱投资者缴纳入门费,并按照一定的标准组成层级,鼓励投资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投资,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和投资金额作为计酬或分红的双重标准,进行传销活动的行为。

1王峥.我国治理网络诈骗犯罪对策研究[J].科技传播,2019,11(04):96-99.

2马宁.微信传销犯罪的成因分析及侦防对策研究[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8(03):28-31.

微信传销犯罪的特点

较之传统传销活动,微信传销借助微信平台的网络社交功能,发挥技术优势,体现时代特征,仅需一部接入互联网的移动终端便可以进行传销活动,突破了时空的界限。与传统传销活动相比,微信传销利用了微信平台中内置的支付、群聊、二维码、公众号等各项功能,简化了犯罪分子与受害人沟通和交流的方式途径。在线上,微信传销的组织者通过朋友圈和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虚假的图片、文字信息,鼓吹传销活动的“盈利前景”,为盲目的投资者规划“光明蓝图”,以高额的利润吸引投资者关注乃至加盟传销组织。相较于传统传销犯罪,微信传销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虚拟性强

与传统传销存在着很大差别,微信传销的犯罪活动主要通过微信终端进行,线上活动使得微信传销的虚拟性增加。犯罪分子不再选择面对面传统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洗脑,张贴炫富信息,晾晒伪造的收益图片等更为虚拟且安全的方式进行推广和宣传。犯罪分子对受害人的“上课”的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利用微信群组,发布文字和视频对受害人进行“网上授课”,节约了实体成本,虚拟性更强。一旦微信群中有人对传销活动提出了质疑,就会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将其拉入黑名单或者踢出群聊,以这种掩耳盗铃的方式,继续堂而皇之地开展骗术,骗取更多受害人的信任。

2.隐蔽性强

微信传销传承自传统传销活动,却比传统传销更具有隐蔽性。微信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利用微信作为即时通信工具的便捷性和对象的相对性,选择将微信作为组织、宣传广告、发展下线和推广产品的媒介平台,狡猾地逃避了公安机关和工商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打击。另外,传销组织内部人员多以微信进行联系,欺骗投资者的全过程都可以在网络空间完成,根本不需要线下的过多接触,信息的传递方式单一且安全,确保组织者的行踪不会轻易被掌握。另外,微信软件本身就是一个半开放的软件,用户可以自如地更换用户名和微信头像,当传销活动无法为继时,犯罪分子仅需要删除好友,改头换面又可以继续行骗,降低了此类犯罪的作案风险。微信中特有的“分组可见”功能也可以使传销的组织者将不同的宣传信息准确地让不同的人看到,其他人无权限获悉传销活动的具体内容,更具有隐蔽性。3

3.传播范围广

微信传销犯罪打破了传统传销的地域性限制,充分利用微信平台的社交功能向来自全国各地的微信好友传播传销信息,甚至利用“附近的人”、“摇一摇”等功能,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宣传传销理论。微信的开放性特点使得微信传销不再拘泥于现实中亲朋好友之间的传播,而是在整个网络环境中蔓延开来,传播范围极广。在大连警方破获的“粉丝帝国”微信传销案件中,传销组织者通过在朋友圈里快速传播二维码的方式逐级发展下线,实施无实物的传销活动,仅半月便吸纳会员60多万人,不仅遍布全国所有省市,更将传销犯罪的魔爪伸向世界各地,据后台的数据显示,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45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参与其中,传播范围遍及世界。

4.借助微商合法外衣,欺骗性强

微商这一特殊主体,占据巨大的市场份额,在给人民群众带来各项便利的同时,往往成为微信传销案件的“重要力量”。据《2017年中国微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16年微商行业的整体交易规模已经高达3287.7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速度超过50%,加之微商市场的发展远远没有达到饱和的程度,以这个速度计算,在2019年底,微商行业的交易规模可以接近1万亿。由于微商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督,“直销”、“分销”与传统传销的界限

3孟子寻,刘晓宇.论微信平台传销犯罪的预防与治理[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7,38(09):52-55.

不容易认定,使得犯罪分子对微商中的“灰色地带”动起了脑筋。为了将传销活动包装得更加可信,传销犯罪分子花招百出,纷纷打出了“电商新业态”、“官方正品”等旗号,蒙骗投资者,有的甚至以“互联网+”、“国家政策扶持”为噱头,粉饰微信传销非法行为。被吸引围观的微信用户被传销分子早已设计好的优惠折扣、返利分红等情节所迷惑,极易陷入其中。这种欺骗模式十分逼真,不断诱惑新人加入并鼓励其在自己的微信社交圈子里发展下线,层层欺骗。在司法打击实务中,甚至有些人在传销平台被打击关闭时,都一直认为自己是在经营一种合法的“新型商业活动”。

5.传销主体低龄化

在微信的日常用户数量中,年轻人占据了很大一部分比例,由于好胜心强、虚荣心作祟,加之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对传销骗术的识别能力,极易成为微信传销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微信2018 用户数量按年龄层占百分比分布如下:

4微信用户的平均年龄在26岁左右,而一般人在这个年龄阶段正是争强好胜的阶段,无论是学习、工作还是日常生活对资金的需求都非常强烈,无形之中成为最容易受到微信传销犯罪分子蛊惑和侵害的对象。另外,微信朋友的圈子与生活圈子相类似,年轻人的朋友圈中多是同龄人群,微信传销在这种集聚效应中疯狂传播,像病毒一样不断扩散给身边的年轻朋友,无形之中扩大了传播范围,加剧了微信传销对年轻人群体的侵害。

微信传销犯罪的打击困境分析

微信传销在我国的发展仅有几年的时间,参与传销的人数和涉案金额规模却已经达到了不可忽视的程度。传销犯罪分子利用大众对新型微信传销认识不足、急于牟利的心理特点,不断更新传销骗术,加之微信的设计、运营本就不再侦查机关的监管范围之内,导致微信传销犯罪可以轻易地隐藏身份,逃避侦查机关的打击,久禁不绝。微信传销犯罪多年来打击效率不高,面临种种侦查困境,侦查机关只有深入剖析传销问题根源,了解当前困境出现的原因,才能真正做到“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一)微信的私密性导致发现难、打击难

在网络竞争不断竞争中,微信也朝着操作简便、功能多样、隐私保护等智能化方面进行着有益地变革。这些新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用户的各种生活要求,丰富人们日常交流和沟通的途径,方便了网民的生活,保护了用户的隐私。但技术上的不断进步,不仅给生活带来便利,同样也容易成为传销分子行骗的理想工具。微信作为现时国人网络社交中最大的社交工具,朋友圈更多地是一个“熟人圈子”。好友之间互为亲友、同事、师生、伙伴等,关系较

4图中数据来源自199IT网站。

为亲密,相互间的私密程度较高,这也是微信朋友圈不同于微博、贴吧、博客等网络平台的地方。因此,鉴于微信的半开放性特点,对于微信朋友圈的管理便不能侵犯到用户的隐私,运营商监管的尺度受到了限制,侦查机关在没有确凿的犯罪证据前更不能提前介入。传销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特点,利用朋友圈肆无忌惮地进行虚假的宣传,加之朋友圈作为朋友间沟通交流的重要场所,彼此信任程度较高,传销信息如病毒般蔓延,许多用户因此遭受欺骗。

针对微信传销活动日益猖獗的现实状况,侦查机关也曾做出过一些针对性的回应。在2016年腾讯公司接连发布了名为《关于整顿非法分销模式行为的公告》、《微信公众平台关于处理返利欺诈行为的公告》,并且根据这两则公告中的规定,开展了一次卓有成效的整顿行动。这行动中,侦查机关借助微信平台所具有的数据和技术资源优势,一举关闭了10个三级分销的平台,诸如“云在指尖”、“云集商城”、“快刻商城”等均在其中。这次集中整顿行动有效地打击了微商向传销转变的苗头,对灰色地带的类传销行为予以了强硬的回应和打击。但这种集中整顿行动仅能针对一部分比较猖獗的传销犯罪行为,无法达到普遍打击和规范的效果。虽然在当时取得了短期成效,但长此以往,微信传销犯罪分子改头换面,便又会死灰复燃。因此,微信的便利性和私密性对侦查机关发现和打击传销活动带来了不小的困难。(二)受害者缺乏维权意识

侦查机关在日常侦查工作中,受限于微信私密保护和监管权限的原因,自行发现线索受到诸多的限制,因此受害人的举报或报案所提供的线索和证据材料便成为了发现和侦查微信传销犯罪案件所依赖的主要手段。但是在微信传销的打击实务中,传销受害人的主观心理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普遍缺乏维权意识:1.经受“洗脑”,对被骗情形不自知。许多微信传销分子骗术高超,运用各种“新概念”粉饰自己的传销行为,将一些图像处理软件和网络工具运用的十分娴熟,在不断给受害者灌输“成功鸡汤”后,使部分受害者深陷其中,根本不认为是传销骗局。及至案发,仍有一些受害者认为自己是在从事某种高端的商务运作活动,对自身被骗的事实一概不知。2.碍于面子,放弃对传销活动的举报。微信社交圈子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熟人圈子,许多受害者都是由亲友的力荐加入传销活动之中,即使最后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失,出于颜面问题和对亲友的保护,很多受害者往往选择放弃对亲友的追究,吞下被骗的恶果。3.被骗金额较小,认为举报无用。许多受害者确实发现了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但因为数额较小,自以为侦查机关也不会立案,便放弃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在这种思想的导引下,受害人往往选择息事宁人、自认倒霉,这也导致了侦查机关难以掌握详细案情,缺乏受害人证据的后果,造成了打击微信传销犯罪行为上的被动局面。

(三)电子证据取证困难、证明力不足

微信传销大多采取纯线上运行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具有较为强烈的网络虚拟性,因此侦查机关欲证明微信传销犯罪事实,就必须掌握大量真实、有效的电子证据。利用微信平台实施的传销犯罪行为本身具有智能化、专业化的特点,导致侦查机关在收集电子证据和证明电子证据真实性、有效性的过程中遇到阻碍,给法庭质证和审判阶段埋下严重隐患。1.电子证据收集困难。在侦查实务中,微信传销的大量电子证据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更迭、覆盖,没有及时截图的证据往往无法被保留,使得微信传销的欺骗行为难以被有效固定下来。并且,由于传销活动发生在微信平台上,因此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离不开与腾讯公司的沟通与合作,但随着近年来涉微信的犯罪案件数量出于不断上升的趋势,腾讯公司协助侦查的人力、物力难以匹配,严重影响取证效率。有时为了一些关键电子证据材料的获取,侦查机关必须排队等待数天甚至更长的时间,不仅降低了侦查效率贻误了最佳战机,更有可能超过法定的侦查时效,违反法定程序。

2.微信电子证据证明力不足。由于电子证据本身是网络的虚拟数据,存在着各种不稳定因素,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固定、保存、验证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微信

证据”作为一种虚拟数据,存储在虚拟空间里,随时都存在着灭失和被篡改的严重危险,如果没有其他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予以佐证或是专业技术支撑,真实性很难让人信服。(2)从海量的后台数据中国提取的电子证据都是一些证据碎片,最终如何将碎片化的证据予以整合,将它们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仍然是每个微信传销犯罪案件侦办过程中的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难题。(3)尽管微信在2018年实行了以“后台实名,前台自愿”为原则的实名制措施,但在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较为严重的今天,部分犯罪分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作案的可能性时有发生,证明犯罪嫌疑人即是微信平台实际操作人的电子证据仍然需要其他证据予以支撑。鉴于以上原因,在此类案件的法院刑事审判过程中,电子证据经常被认定为存在证据瑕疵,甚至是非法证据,证明力度明显不足。

微信传销犯罪案件的打防对策

现阶段,微信传销犯罪案件的侦破依然面临诸多难题亟待克服,而传统的侦查手段和侦查技法已不能满足如今传销犯罪网络化、智能化、虚拟化的发展趋势。由此可见,欲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微信传销犯罪必须创新侦查技战法,从各个角度调整和改进传统侦查思维、侦查方法,以困境和问题为导向,构建一个服务于传销犯罪新趋势的新型侦查体系,以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犯罪新形势。

(一)建立情报主导侦查的微警平台

传销犯罪分子将犯罪转移到了线上进行,侦查机关对传销案件的侦查工作也应当随之在线上开展,以达到打击精准化和打击针对性的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微信平台上建立一个功能完备的微信警务平台,配备一支懂侦查、懂网络的后台专业化运营队伍,在微信网络犯罪内对涉及微信犯罪的各类犯罪线索和情报进行收集、整理,及时获取第一手犯罪信息。微警平台可以借助自身情报资源和信息优势,对成功侦破的微信传销犯罪案件进行归纳和整理,运用云技术将与犯罪有关的微信账号、个人信息、转账记录、银行开户信息、嫌疑人资产状况等信息录入云端,建立微信传销重点信息数据库。对传销分子所采取的欺骗手段、犯罪模式、资金流向、犯罪嫌疑人轨迹等信息进行深入分析,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建立一个类型丰富、体系架构完整的类罪模型。在侦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新的可疑信息,可优先利用成熟的类罪模型进行嵌套,输入各项相关信息,探究当前可疑行为是否与符合类罪模型中的犯罪认定标准,从而及时、高效地发现犯罪,并在嵌套和对比的过程中及时掌握犯罪新形势。5

同时,建立微警平台与线下实战部门情报交流机制。微警平台将收集到的情报信息加工、归纳和整理,研判出有价值的犯罪线索,及时传递给各实战大队,服务于线下嫌犯抓捕工作和犯罪证明工作。同样,各基层科所队也应当做好线下信息的整理与情报对接,将收集到的受害人提供的银行汇款账户、微信公众号、微信账号等各种信息及时录入并上传到微警平台中去,丰富微警平台相关数据库建设。通过线上与线下联合,构建一个高度共享的犯罪情报即时通讯网络,提高侦查机关的数据分析能力和指挥调度能力。

微警平台不仅要发挥对侦查机关内部的信息交流和研判的功能,还应当开发对外扩线的警务宣传功能和网上警务服务功能。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介的方式,对微警平台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的微信用户及时了解微警平台的主要功能,并提高微警平台的知名度,让微警平台真正走入微信用户的视线之中。微警平台可以作为一个官方的信息宣传平台,及时发布已经侦破的各类微信传销犯罪案件,使广大微信用户及时了解传销犯罪的新骗术,避免误入传销陷阱之中。在网上警务服务方面,可以在微警平台上设置专门的答疑功能,对于常见的微信犯

5申振锡.微信传销犯罪侦查困境分析及对策[J].净月学刊,2017(01):93-100.

罪相关词条以关键词的形式设置自动回复功能,即避免了人工资源的浪费,又解决了微信用户的疑惑。对于不在自动回复范围内的疑惑问题,微信用户可以申请专门人员予以解答。当微信用户对某个微信投资项目存疑时,可以申请在微警平台上查询,了解是否在公安机关的传销监控范围内,有无违法违规的涉传销等可疑行为,提高投资项目安全性,保护微信用户的财产安全,维护微信运行秩序稳定。

(二)做好微信传销防范宣传工作

综合治理微信传销犯罪要求公安机关将预防和打击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培养广大微信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其核心在于广泛的宣传工作。公安机关作为保卫人民财产安全的中坚力量,其宣传义务责无旁贷,宣传效果也必将更有说服力。只有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微信投资环境,引导微信用户提高防骗意识和维权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微信传销犯罪。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工作,将微信传销的骗术公之于众,让每一个微信用户都能对传销活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自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财富观,对肃清微信传销犯罪行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微信社交环境有着十分积极有效的作用。

1.普及防范传销相关知识,提高公众识别防范能力。对微信传销的相关知识可以从线上和线下两个维度进行,一方面,可以开通官方的微信公众号、微博、安全论坛等网络平台,在平台上展示公安机关打击微信传销新战果,以具体案例现身说法,以一串串触目惊心的数字金额警示公众原理微信传销组织。必要时,可以将微信传销的常见作案手段以宣传漫画文章的形式生动地展现在公众面前,使微信传销的防范宣传工作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可以积极寻求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协助,在全面合作中加强宣传工作。可以在街头巷尾开展“防范微信传销宣传周”、“微信安全有奖竞猜”等各式活动,深入社区现身说教,使远离传销的观念可以深入人心,老少皆知。

2.引导公众树立取证意识,主动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发现在多数情况下,微信传销的受害者对自身遭受损失的事实还是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很多受害者在参与传销骗局的过程中也曾有过动摇和反复。由此可见,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但这依然是远远不够的,在对微信传销的防范宣传工作中,要重点突出陷入传销陷阱后如何保留证据、如何止损和维权的观念。一方面,积极鼓励传销受害人摒弃以往对侦查机关的不信任——“小案不立、网案不立”的主观揣测,主动地向侦查机关提交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另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教授受害人如何将传销犯罪的犯罪证据,如交易记录、聊天截图、转账凭证、朋友圈动态截图等证据,以一种合法、有效的方式及时固定下来,支持随后的刑事诉讼行为。6(三)做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工作

何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7而作为电子证据的新型表现形式——“微信证据”,是指在微信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一切证据材料的总称。微信作为我国用户量最大的社交软件,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终端使用时,会将电子数据遗留在设备之中,具有隐蔽性、虚拟性、易污染性等特点。侦查机关收集电子证据是一项法定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因此,在微信传销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对微信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使之体现完整的证明力。

1.保证电子证据完整的证明力。(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电子证据的提取方面,侦查人员必须严格遵照《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在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2)电子证据的证明内容应当满足一定的标准。所收集的电子证据中,内容应当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其犯罪事实的证明应当清楚、明晰,合乎逻辑。注意对重点证据的收集,例如电

6明乐齐.被害人学视角下网络传销犯罪的成因分析及防控对策[J].警学研究,2019(01):68-78.

7熊志海,王静.网络证据之形式问题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04):48-51+85.

子设备关机或待机后不易保存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具有明显指向性的证据、可以证明具体涉案金额的证据等。(3)在合法的基础上选择不同的技术手段。具体提取方式应当根据电子终端的种类、型号、操作系统、网络运营商等不同,采取切实有效的提取方式。由于微信证据的存在形式是存在于电子介质上的数据或者信号,因此在收集的过程中应当关闭终端与外界的联系,防止外界不法分子对电子终端的操控,发生证据被篡改和抹除的风险。(4)证据的保全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合法性原则是电子证据保全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的原则,除此之外还应当符合及时性原则、完整性原则、最小破坏原则的要求。

2.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实行专人专办制度。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需要很专业的技术水平,如果不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管人员做专门要求,极有可能造成收集不到证据、甚至发生证据毁损的严重后果。因此,在侦查过程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应当交由专门的人员管理,并对电子证据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此类侦查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证据法学功底,同时掌握一定的网络知识才能胜任此项工作,必要时可由侦查机关进行专门培训。

结语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坚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之路是大势所趋,也是发展的动力源泉。但我们应当清醒地意识到,微信传销活动不是所谓的“网络创新”,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微信传销犯罪日益猖獗值得我们警醒:微信平台的出现和“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以信息传递为基础的网络革命,但决不能允许微信传销犯罪扰乱了良好的微信社交环境和网络投资秩序。为此,广大微信用户应当树立防范意识,识别并自觉抵制微信传销犯罪行为,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而担负着侦查和打击犯罪任务的侦查机关,更应当承担起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网络社交秩序的使命,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侦查技战手段,吸收科学技术先进成果,在传销犯罪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不断提高侦查效率,对微信传销犯罪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微商最全洗脑话

微商洗脑语录 今天跟大学总结一下像魔鬼洗脑般的经典语录,不但可以用来鼓励代理,也能吸引更多的对微商有兴趣的加入到你的团队。 ·有人说:天天朋友圈里发广告烦死啦!我都拉黑啦。其实,你不要烦,马云 曾经说过: 当你发现你朋友圈儿卖的东西你还买不起的时候,你就该开始奋斗 了,当你发现你朋友圈里卖的东西你都不认识的时候,你就该开始补课对自己 好一点了,精明人看朋友圈是商机,土豪看朋友圈是购物,屌丝看朋友圈是广 告!不要抱怨你的朋友圈都是微商,那说明你的朋友都很上进,总比都是怨妇 强。如果你现在还在嘲笑别人做微商,5 年后你会更后悔!就像当初没有人看好 马云一样! ·一直不明白,想赚钱又死要面子人的自尊是哪里来的,你一个月就3000 多 块钱的工资能维护你多少的尊严?我承认,我会刷屏,连孟非、老郭、吴昕都在 卖产品,你有什么拉不下脸的?自己挣钱自己花才是最牛的,你能挣钱给别人花 你就更NB!最可怕的事就是比你优秀的人还比你努力。 ·不要问我,跟我做代理,能挣多少[尴尬],当你问这句话的时候,你的思想 还停留在给别人打工的阶段,能挣多少,你得问你自己想挣多少,boss 都是很 有野心的,思想决定行动,行动决定收入,收入决定你生活的品质,你必须调 整你的思想,你就是boss,你不是跟我在做,我只是你的仓库,而你是boss… ·你是我的小呀小面膜儿,怎么用你都不嫌多,美美的小包装冰镇我的心窝。 凉爽我生命的火,火火火火。你是我的小呀小面膜儿,就像天边最美的极乐。 夏天又来到了啊摆满冰箱,涂抹脸颈就钻进被窝。WO WO WO! ·越来越喜欢做微商了,有哪个职业能这么作。敷个面膜,连着WiFi,啃着 西瓜,喝着冷饮,悠哉悠哉的刷刷微博,看看电视剧,分分钟的接着单,哗哗

反传销宣传试题

反传销宣传试题 一、单选题 1.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A )立案侦查。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法制机构 2.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B)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以上20%以下 3.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C)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下

4.经查证属实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A),提醒群众防止上当。 A.警示、提示 B.行政处罚决定书 C.查封扣押通知书 D.暂缓执行决定 5.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C)查处。 A.商务主管部门 B.检察院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法院 6.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可处以(C)元罚款。 A.1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7.下列属于利用互联网传销行为的是:(A) A.赵某为某传销公司设计了一套公司网站管理软件,用于发布传销信息,计算业绩 B.钱某在新浪网论坛上发帖散布传销信息,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 C.孙某在网上购买了某化妆品自己使用,并在自己的博

客上谈论使用心得,推荐别人购买 D.李某将自己设立的网站服务器租借给传销公司使用,从中牟取利益 8.《禁止传销条例》明确建立由(C)牵头,(C)为主,商务、教育、民政、财政、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配合,形成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权责一致的打击传销机制。 A.工商,公安 B.公安,工商 C.政府,工商和公安 D.工商和公安,政府 9.禁止传销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C) A.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B.宣传与惩罚相结合 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D.宣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10.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C )推销产品的经营方式。 A.其他直销员 B.加盟店成员 C.最终消费者 D.非直销员

传销、直销及三级分销法律辨析

传销、直销以及三级分销 一、概念 1、直销 (1)定义:《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2)设立条件:《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2、传销 (1)定义:《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表现形式:《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3)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及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分析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如何侦查取证

分析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如何侦查取证 【摘要】络传销犯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运作模式新型等特点,侦查取证难度较大。络传销犯罪案件要在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构成要件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的收集中,紧密围绕构建定案证据体系展开,突出取证重点,紧扣取证核心,缜密开展侦查取证,同时,还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 【关键词】络传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侦查取证 自《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司法机关陆续处理了一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但是,从这些案件的判决情况看,受打击的多是采取传统模式的传销犯罪,络传销犯罪很少受到打击,而且大多数案件不同程度存在被告人人数较少、构成要件事实表述不全面、量刑事实不清特别是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等问题,法律效果并不理想。为此,笔者结合办理络传销犯罪案件实践,就如何对此类案件开展侦查取证略陈管见。 一、关于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的收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的新罪名,对传销犯罪案件特别是络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侦查人员应在准确理解和适用该罪名及深刻把握络传销犯罪案件特点的基础上,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具体而言,在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的收集上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尽早固定完善电子证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核心特征是以开展经营活动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络传销组织往往在站公然宣称无需开店、无需进货、无需做售后服务,只需做推广宣传,且无需投入时间、精力管理,就可从中获取返利,这些都是传销的赤裸裸表述,体现的正是传销活动赚人头费,不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而完全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完全符合该罪法条表述的客观特征。因此,这类络宣传资料证据是定案的最有力证据之一,公安机关要对这些电子证据尽早进行固定,完善规范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在讯问、询问涉案人员时,听取他们对这一问题的辩解。 (二)确保鉴定报告客观真实。络传销犯罪案件司法鉴定报告一般显示,传销组织往往都无任何经营现金流入,90%以上甚至100%都是推广返利,即发展下线的返利。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上交易和消费只是络传销活动的依托和幌子,其主要目的是传销,上经营只是犯罪的掩饰。因此,此类案件定案的关键结论来自

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征、打击的难点和对策

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征、打击的难点和对策 许珂“传销”一词是从英文Multi 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经营营销学划分,传销也是“直销”范畴,直销是Direct Sale中译,意为:无店铺销售,它分为单层次营销和多层次营销,国际上习惯将单层次营销称为“直销”,将多层次营销称为“传销”。 直销从19世纪中叶在美国出现,一百多年来这种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经营模式,在全球发展迅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这种商业经营模式也进入我国,最早进入内地的一些知名国外企业如“安利”、“雅芳”等取得了很大成功,也带动了国内的这种经营模式的发展。但“南橘北枳”,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备,管理手段相应落后,加之这些知名大企业在内地运用的是“店铺加直销员”的多层次营销,按当时的政策称为直销,造成了人们对传销、直销概念上的认识混乱,这种经营方式很快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们利用传销大肆从事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这种被国外称为“老鼠会”、“金字塔型销售”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国风行,引起经济秩序混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国务院于1998年4月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面封杀了中国的直销经营。 但是传销活动沉寂了没多久,很快就改头换面死灰复燃并呈迅速滋生和蔓延之势,手段更加多样化,活动更加隐蔽,组织形式更加严密。人数更加众多,危害更加严重,致使很多群众受骗上当,引发了到政府部门上访静坐,甚至围攻政府机关和封锁国道等事件,发生了被骗人员因生活无着,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有的自杀甚至杀死传销组织者的恶性案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和社会秩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等领导都对打击传销活动作了重要批示。由于法律法规滞后,政策界限不清晰,有关职能部门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治理不是很有效,在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后,传销活动仍无收敛,还呈猖狂之势,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一种“经济邪教”。

微信群转发链接赚佣金并发展下线

微信群转发链接赚佣金并发展下线专家:有传销嫌疑 微信群转发链接赚佣金并发展下线专家:有传销嫌疑 新浪财经APP缩小字体放大字体收藏微博微信分享23 来源:中国之声 微信群转发链接赚佣金并发展下线,专家:具有网络传销的嫌疑 周益帆/中国之声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有听众向中国之声反映称,自己在网上找兼职时,发现了一些“任务代理”。交680元到2280元不等的代理费,就可以领相应级别的任务,在微信群做任务转发链接并发展下线,实现“层级发展”、“层层收益”。那么,这种“任务代理”的兼职究竟能不能赚到钱?层层发展下线的模式该怎么界定? “任务”内容:转发微商推广到微信群按点击次数领取佣金

“只要会复制粘贴,就可以赚钱,一次性投资终身赚钱,一部手机赚天下”,近日,广西的陈同学在网上找兼职,发现了这样的机会:“我加了她微信之后,她就先给我发那种之前写好的一个宣传标语,什么‘想赚钱吗?只要你会复制粘贴,2018带你草根逆袭’,工资是日结,他是一个领队。” 对方表示自己是“TT服务系统”的创始人、高级代理人琳琳,按照对方的说法,“TT服务系统”是一个创新的帮微商做推广的平台,“微商肯定要有人知道他是做什么的,卖什么的,因为同行竞争也挺多的,他想让别人知道他做的项目,我们可以帮微商推广他的产品和项目,在这里赚取利润。”

类似的代理人、创始人在网上还有很多。这位名为琳琳的代理人,还给陈同学发来具体的任务大厅操作视频,视频中显示有高级任务、中级任务和低级任务三档:“这是咱们任务大厅,这是低级别任务、中级别任务、高级别任务,我要领取一个高级别任务,然后点开浏览,然后滑到最下面有个领取任务,点复制链接点OK,然后我们关闭这个平台,找到一个微信群,复制粘贴链接,发送进去,别人点击这个链接浏览,然后有效点击率一次就是两毛钱,刚才我领取的是高级别任务,如果是一百次有效点击率,就是20块钱,

基层反映: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现象亟待重视

基层反映: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现象亟待重视 今天,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现象亟待重视》范文,供各人在撰写下层反应、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所谓网络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以网络为载体,以获取暴利为诱饵,由上线发展下线并以下线交纳费用或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盘算和给付人为,实现非法图利的违法行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生长,网络传销不停生长和渗入渗出,且较传统传销更具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对此,工商部门应加强对网络传销重要范畴、蔓延缘故原由及面对困难的阐发,并思考如何采取行之有用的步伐增强打击。 一、当前涉及网络传销的主要领域 一是电子商务范畴。一种是传销组织者以其建立的网络购物和网络会员办理平台或网站为中央,打着“电子商务”、“网购”、“网团”、“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旗号,推销实物产品,并以生长下线会员数目、下线会员购买商品数额等为尺度设定种种嘉奖,鼓励会员生长下线、提高业绩。另一种是组织者打着“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的旗号,以投资一笔资金,即可以在短期内取得大额红利为诱饵,骗取参与者的高额入门费,并以高额的提成回报,鼓励入会者生长下线。如福建平潭一组织打着“直销企业”、“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的旗帜从事传销运动,半年发展“会员”700多人,涉 案金额超百万元。 二是投资理财范畴。组织者使用群众的投资生理,大肆宣

传高投入、高回报,虚拟一个所谓具有庞大投资代价的项目,诱骗群众到场网络投资,并以“返还原始股、回报基金”等措施激励参加职员拉拢其他下线会员。如某3个仅有小学文化水平的农夫,借用网上炒黄金、投资说明会、网上操纵先容等幌子,使上万人中招,其中不乏拥有大学学历者及公务员,涉及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1万多人,涉案金额逾亿元。 三是网络游戏范畴。通常打着“网游、网赚”、“玩游戏得大奖”、“玩网游送红包”、“私人馈赠的金钱游戏”等旗号,在各游戏论坛、QQ群大打宣传广告,引诱网游玩家在其网站注册会员,赚取各种游戏币继而兑换现金,并按下线会员充值金额返利的情势,鼓励会员推荐其他玩家成为本身的下线会员。如某类似QQ农场游戏的网站——“梦幻庄园”便是以此情势开展网络传销运动,使全国各地不少游戏玩家被骗。 四是兼职招工范畴。组织者打着“在家创业”、“网络创业”、“创业兼职”、“网络加盟”、“网络代理”、“点击广告,有钱赚”等旗号,吸引网民注册会员,从事网站指定的网络储存空间营销、点击网络广告、网络电话卡行销、会员卡优惠卡发行代理等运动并勉励其先容、生长下线会员参加。如网购刷单军团公布勾引告白,由YY公会等构造接办对成员洗脑、专业培训并考核,推荐会员加入获得50%的入会费提成及刷单佣金被管理员抽走30%左右的管理模式,形成一条“附体吸血”的新型网络传销产业链。 二、网络传销迅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是组织者转移阵地躲避羁系。近年来,工商部门打击传统传销举动的力度不停加大,经验教训日积月累,使传统传销举动的重要表现形式、聚集场所、漫衍范畴渐渐明朗化,工商部门打击传统传销的举措也更敏捷、更有效、更成功。因此,

朋友圈微商坑人具体内幕微商代理骗局揭秘

朋友圈微商坑人具体内幕微商代理骗局揭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趋向于网上创业,微商开始流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微商就是只要投入几千元,连班都不用上,坐在家里就能创业,月入10万、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如此强烈的诱惑会使很多人怦然心动,纷纷砸钱投入微商大军中,但事实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美好,微商不仅不赚钱而且还很坑人,那么,朋友圈微商坑人具体内幕微商代理骗局揭秘? 一、朋友圈晒收入炫富 相信大家对微商的初步印象是在朋友圈看到的炫富收入图。诸如微商卖家在朋友圈上卖东西的支付宝截图,以及有房有车四处游玩的生活美照。就是因为这些照片,很多人加入了微商这个行业。而当大家真的做了微商之后才发现,微商其实并不赚钱,炫富图只是一个宣传手段,那些所谓的支付宝交易截图及旅游照片都是假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吸引大家加入微商这个行业。大家下次再看到朋友圈微商炫富图可不要再相信了噢! 二、致富不靠销售靠发展下线 做微商主要赚钱方式并不是靠卖自己的产品,真正的赚钱是要靠发展下线,而手段就是作假。也就是我们在朋友圈看到的所谓炫富图。除此之外,订单也是可以造假的,只要下一款名叫“XXXXXX”的软件,一天说自己发了多少快递订单都可以。那什么是发展下线呢?这跟我们平时说的传销发展下线是一样的道理,就比如说

你现在在最底层,招到一个代理,你要做比他高一级的,招到最底层你就可以挣到钱了,简而言之,微商挣的是中间的钱,他招的代理越多挣的钱也就越多。 微商从诞生以来就一直备受争议。很多人认为微商虽和传统的传销性质差不多,都是通过发展下线来赚钱,事实上微商身上确实有传销的影子。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微商都是传销,鉴别微商是不是传销的重要依据就是,它的盈利模式是不是靠拉人头发展下线。

传销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传销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论文摘要]传销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更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在司法实务中,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仍面临着不少困境,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经侦部门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时面临的难题,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论文关键词]传销犯罪侦查难点对策 传销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经济破坏性和思想毒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随着我国打击传销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传销犯罪活动已由公开转入地下,不断变化犯罪形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大大增加了打击传销犯罪的难度。 一、办理传销犯罪案件难点分析 传销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经侦部门在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中主要遇到“五大难题”,即立案难、抓捕难、取证难、追缴难和处理难。 (一)立案难 首先,对传销的主观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传销犯罪立案工作的进行:有的地方认为传销牵涉人员众多,查处不利于当地的稳定;有的地方分不清非法传销与合法直销的区别,认为是合法的市场经济活动;有的地方甚至认为传销活动对当地的经济有促进作用,进行地方保护等。其次,传销的犯罪手段多样,多以代理商、加盟店等形式出现,迷惑性强,而前期获取的证据又非常有限,使得经侦部门对某些行为难以定性并及时立案,容易错失最佳打击时机。再次,传销的窝点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等通常不一致,并且为了逃避打击,频繁迁移犯罪窝点,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常引发管辖争议。此外,虽然我国已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立案标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但实际操作中,这两个条件很难界定。 (二)抓捕难 由于传销组织的头目行踪诡秘,多异地、幕后、单线遥控指挥,且经常更换联系方式、居住地和“卡账”账号,反侦查意识强,极易“人间蒸发”。所以,在不少案件中,虽然传销窝点被取缔,传销商品被收缴,但主要犯罪嫌疑人漏网,甚至无迹可寻,被抓获的大部分是“小鱼小虾”。另外,要将传销犯罪人员彻底抓捕归案,也并非易事。有的传销窝点以公司、连锁店等形式作掩护,更多则采取“家庭式”管理,这类窝点多设在城乡结合部等较为偏僻、人口流动量较大的区域,不易引起注意。通常一个传销组织有多个窝点,分布广泛,甚至跨县跨市跨省,且每个窝点都有“家长”,一旦某个窝点被取缔后,其他窝点的人员便会闻风而逃。 (三)取证难

微信人人分销合同

微信分销商城服务合同 甲方单位:乙方单位: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合同编号: 法律顾问: 法人签字: 签约时间: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约束于国家法律和公司合同法的原则基础下,针对微信分销商城的建设事宜,特签订本合同,乙方根据合同内容为甲方搭建:微信分销商城。 本合同做为约束双方职责、权利及权益的基准条件,以资共同遵守。 双方义务 甲方 1、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乙方支付分销商城的费用及服务费用。 2、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版权及真实性,如因此引起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甲方必须保证在经营过程中完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若因违法操作如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侵权产品 以及变相传销等行为,一律由甲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乙方 1、乙方应完全按照合同项目清单所列的条款,为甲方完成分销商城网站建设项目及相关服务。

2、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编辑,经乙方编辑处理过的甲方资料及图片,未经甲方允许,不得 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使用完毕后,乙方需全部归还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 3、乙方在合同协议期间必须保证7*16小时快速响应分销商城运营中发生的任何问题。 4、当甲方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法律诉讼时,乙方会按照法律原则提供甲方经营过程中的所有数据源提 供给相关部门,以配合证实甲方经营范围中未违规或触犯法律提供证据源。 5、乙方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公司商业机密和信息保密原则,除非相关部门调查需提供外,未 经甲方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或者其它客户咨询人士提供数据演示及后台操作界面演示。 上线安排 1、微信分销商城上线周期为个工作日,自资料递交我公司编辑部门之日起 2、此合同技术服务支持周期为一年,甲方需在一年到期前一个月之内完成款项续签 付款方式 合同金额:元;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付全款¥元(大写圆整) 合同金额请勿以现金、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任何一种方式支付给签约代表,公司以公司实际对公账户收到款项为服务标准,所产生营业所得税及经营所得税由乙方自己承担: 开户银行: 对公户名: 对公账号: 四、技术支持 乙方根据与甲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服务提供对应的技术支持。(详细具见项目表)

微信朋友圈营销的五大运营模式

微信朋友圈营销已经有了很长的时间,这个领域已经非常火爆了,自始至终,做微商的看客都有会很多的非议,包括业内也有很多从业者忽悠来去。在这里,云商互联小编总结一些真正成交的模式和玩法。 朋友圈模式一:代理模式 代理模式是目前流水量最高的模式,也是化妆品尤其是面膜品类的主要模式。当然,这也是被外界诟病最多的模式,很多人认为朋友圈营销就是找代理,然后就会又被扣上传销的帽子。实际上,朋友圈代理模式只是线下代理模式的一个延伸。目前以化妆产品的利润率大概总共也只能做到三级代理不会无限发展,一般说是一二三代,类似原来的省代市代县代。代理模式是集中管理的模式,也是非常高效的模式,因为你不需要太多的好友,就可以实现比较可观的流水。据说非著名相声演员的面膜一级代理要 100 万,其他各个品牌的代理各有不同,代理价格也从 20-3 万不等。大品牌有知名度的就贵点,小品牌前期就会便宜一点。 这个模式最终的代理还是不会无限发展下去的,去拿代理的选手也大部分是有经验和能力的选手。新手往往从代购或者分销开始,有一定经验、资金和客户积累之后,会逐渐去做代理,而代理级别越高,拿货价格越低,中间的利润也会多一些,毫无经验直接投钱进去做的人还是极少数。 朋友圈营销的最大问题还是品牌性和管理性会差很多,往往会面临一个最大的问题是,新人学会了,就往往自己单干了,流失的情况会比较明显。所以大熊会目前还是在致力于品牌建设,希望可以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有品牌之后,在推广和客户利益保障上会有比较好的效果,团队稳定性也会比较有保障。

坦言之,化妆品品类发展到现在,还是有很多乱象,很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相信在发展了这两年后,很快会有洗牌的情况出现。现在很多化妆品公司也进入这个领域,我个人还是不太看好的。 需要一提的是:朋友圈营销的客户其实并不是熟人朋友,主要成交对象是中关系,就是朋友圈的朋友,或者同事的同事这样的不太熟又有基础信任的人,这和大家想当然的有些不一样。 朋友圈模式二:直营模式 很多人做一些产品的时候,都问我,产品毛利太低,无法做代理模式怎么办?问我这个问题的,往往是一些做生鲜水果牛肉干之类日常消费品的。这些产品目前做的好的,都是直接销售的模式。就是直接商户到客户,不会有中间代理,也很难发展中间代理,因为没有足够的利润支撑。 但是这样的模式怎么赚钱呢?答案是,批发客户。在目前的各种案例中,卖提子的智胜君,卖瓷器的雨灵等都是这样的路径。因为他们的荔枝和瓷器等产品质量确实不错,在经过推广和销售了几百份之后,都产生了一些批发客户。而这些批量采购用户,会成为常年的采购客户,还有外地的水果商包揽了荔枝妹妹在外地的经销权,一下子拓展了外地的市场。 有人问,那我一开始的客户是从哪里来的呢?这就是平台的重要性了。一开始的客户除了自己本身的好友之外,还有大熊会群里的很多朋友支持。把产品送给这些朋友品尝后,大家觉得不错就都分享了自己的朋友圈,就这样获得了很多基础客户,然后客户再分享,就这样慢慢做出了自己的品牌和客户群。 如果没有类似的平台,也可以尝试在一些自己的群里找到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帮忙去做类似的事情,只要你做好产品,愿意尝试,就一定会有效果。 朋友圈模式三:淘宝辅销 很多人会把淘宝和朋友圈对立起来,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做淘宝的人开始做朋友圈之后,效果往往会非常惊人。因为淘宝最大的特点是可以通过各种方法来获取客流,而朋友圈则擅长留住客流,增加复购。但同样的流水,朋友圈销售因为没有流量成本和促销成本,利润差不多是淘宝的三倍以上。也就是在朋友圈做一百万,赚的钱差不多就等于淘宝卖三百万以上。

4、如何做微商【微商团队运营精品文档】

这几天我在朋友圈发了几条微信,是关于朋友圈太多广告的问题,批判那些只知道复制黏贴的微商朋友,这些下去是不行的,只会让整个朋友圈失去它本身的价值,说的更直接一点,这也是自掘坟墓,如果大家都这样玩,微商肯定走不远,更别说赚钱,行业都被毁了。 我作为一个微信营销者,一名微商,我都无法看朋友圈,何况是那些局外人。 我一打开朋友圈,翻阅十分钟,也看不到自己想看的内容,没有几个是有价值的信息,也没有几个原创的内容,都是广告,赤裸裸的广告,并且是那种像心灵鸡汤的广告,让人误以为是传销。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说我们微商是传销,不知是他们落后,还是我们太超前。 其实现在的微信朋友圈,很多广告真得很像传销,什么月如入百万,什么三月买路虎和宝马,天天这个明星代言,明天那个明星代言等等,其实这还不算什么,主要你的文案太浮夸,浮夸你懂吗?让人很浮躁,打鸡血一样,就好比传销,当你的朋友看到你的朋友圈都是发这种微信,你说会不会这样想?你自己换位思考,如果你朋友圈天天只发这种,没有生活的东西,没有自己的原创,只有产品,你会不会以为她进了传销组织。 虽然我自己也在做面膜,我自己也有代理团队,但是我没有告诉他们,可以跟着我月入多少,要他们每天刷广告,我们的代理很多几乎是原创,很多都是分享生活,很多都来自生活,很真实,不浮夸。我们不提倡刷屏,不准打击或诋毁其他同行品牌(虽然有很多人在攻击我们,不是我们怕他们,因为知道人在做,天在看,做好产品才是王道)。我承认我们品牌有很多不足,一些体系不够完善,但是我们没有欺骗,认真做产品,认真服务好代理商。 很多微商,完全沉浸在自己的世界,忘记了他人,你发的一些微信,你的朋友圈是否受人欢迎,是否得到大家的认可。有人说,你不看可以屏蔽我,可以拉黑我,我只做认可我的人,可是你有没有想到过,到底有多少人可以接受你这种方式,如果换一种营销手段,换一个宣传方式,是否比现在好?我想答案是肯定的。 我承认你这种操作方式也可以卖的掉,但一定做不大,不是最好的方式。据我了解,做的好的微商,都是来自原创,都很注重方法,都有一定的技巧,把产品卖出去了,还得到了大家的尊重,交了很多朋友,这样何乐而不为呢? 其实微信营销,真的不是靠刷屏,靠发广告就可以卖产品的,如果是这样,那微信营销就太简单了。真正的微信营销是要抓住人性的需求,了解客户的需求,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推广自己,先卖自己,再卖产品;先交友,再卖产品。 让人买了你的产品,还要感谢你,让人家主动找你,对你的产品感兴趣,而不是每天拼命的推销。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卖自己,玩社交,打造个人品牌。所以大家进入圈子很重要,靠自己摸索真的很难,很多人找不到方向,摸不到技巧,独自在战斗,活在自己的世界。 微商,不要活在自己的世界,除了在朋友圈营销的时候不要只顾自己宣传,要顾及我们的好友时,我们还要进入这个圈子,找到一套适合自己的方式,有人交流,有人引导,这样你更好可以找到更好的方法,更好的成长。

微信传销犯罪的特点及防治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3月Mar.2019第19卷第1期 Vol.19No.1 微信作为一种社交类的软件在几年间的时间里呈现用户井喷式的发展。微信除了具有信息交流、文件传输等通信功能外,还具有收发红包、微信支付和转账等财产流转功能。微信的这些功能使其成为商业活动的新宠,利用微信进行商业活动,其创业成本超级低廉,不需要运营,也不需要美工,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完成发布货品、联系买家、收支款项、交付运输等工作。但也正是因为“创业”门槛低,款项流转方便,缺少监督等特点,导致微信也成为传销等犯罪活动的新型平台。 一、微信传销犯罪特点 2019年1月24日,著名演员张庭、林瑞阳夫妇名下的 上海达威尔贸易公司2018年度的交税总额被爆高达21亿 元人民币,人们在震惊“做微商真挣钱”的同时也翻出了其公司产品曾经出现过质量问题的报道。也有人质疑,该公司核心的“庭秘密”等产品的销售模式采用了多层代理的体系,是典型的返利传销,涉嫌传销犯罪。上海达威尔贸易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构成传销还需要有关机关的调查,对于大众来讲,如何界定“传销”,避免在做微商的过程中遭遇 “传销”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我国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作为普通老百姓来说,判断一种微商是不是“传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该商业行为的加入资格是不是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或者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二是该商业行为是不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的依据;三是该商业行为涉及的产品是不是没有批准生产的执照,是不是没有健全的退货和客户投诉的机制。如果对于上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则要建议避免从事这类行为,这种商业行为可能涉及传销犯罪。 从当前查处的利用微信平台进行传销犯罪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得知微信传销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宣传“高回报”,金钱诱惑 微信传销犯罪的特点及防治 刘 枚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摘要:十几年来,“传销”这个词在人们的心目中就意味着“拉人头”、“洗脑”、“人身控制”、“坑骗亲友”、“人财两空”等等。微信的出现,使得一些头脑灵活的生意人发现了另外一种赚取钱财的方式,“微商”应运而生。传统的“传销”失去了市场,“微信”的出现给它带来了新型的外衣。“微信传销”与传统传销模式相比较,迷惑性和隐蔽性更强,销售种类繁多,形式更为多样。对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有一定的威胁作用。公安机关应当采取较强的侦查措施和手段,努力克服在侦破微信传销案件中的困局和难题,对微信传销犯罪进行严密的防范和坚决的打击,有效打击和遏制利用微信进行传销的犯罪行为。 关键词:微信传销;犯罪特点;防治中图分类号:D91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405(2019)01-0042-04 作者简介:刘枚(1978-),女,河北安国人,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侦查教学训练部讲师。收稿日期:2019-02-25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8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破除传销‘微商’外衣提升百姓投资安全性研究”(课题编号:201803030120) 结项成果。 · ·42

(完整版)微信社群规划方案

微信社群建设方案 一、微信个人号 1、视觉统一,微信个人号地头像和个性签名 2、添加家长微信好友地话术和引导方式 3、区分家长和粉丝地标签备注【例如:济水一中+名字】 二、微信群地定位 互动、答疑、营销 三、微信群地五个步骤 1、聚合粉丝 操作方式:主动添加家长微信号地方式,进行邀约介绍加入.(由CC提供家长登记电话,由我在负责添加做标签) 微信个人号二维码:制定个性二维码,加入话术 话术内容:恭喜你哈~你发现了我们校区地个性微信服务号 你可以叫我小雅,我很喜欢交朋友. 别客气,请立刻加我啦,每晚8点会有专题互动和知识点答疑喔! 为了让小雅更好跟您沟通“请按照以下格式回复:实名+学校年级 例如:“小雅+济水一中三年级方便小雅做好备注! 二维码分布:前台、咨询室. 客服部人员负责内容:邀请上访家长主动扫码加微信个人号,并告诉家长我们在微信群里会定时定点有什么样地活动,介绍并邀请家长入群. 咨询部:在咨询地同时,顺带提示家长添加我们地微信个人号,并引导解决家长对微信群地不解,引导家长关注入群. 2、内容(每周策划内容让粉丝参与) 每周地内容: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周六: 周日: 3、活动(线上,线下) 定点地时段活动: 4、运营者(培用户解决疑难杂症,必要时地公关处理) 及时激励即时反馈: 1、按照教研组进行分群,管理者在每一个群都可以出没 2、有亮点出现,负责人立即给与鼓励并记录作为评优依据 3、有人如果出现疑惑、困难、管理者带头儿帮他进行解答 4、群领导不是高高在上,而是和他们一起解决群问题地分为 5、利用碎片时间进行微信管理,只需要回复重要内容 公开展示跨群分享: 好地内容截屏,在朋友圈或者其他平台进行公开展示 团队意识树立榜样:

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论文摘要]传销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更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在司法实务中,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仍面临着不少困境,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经侦部门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时面临的难题,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论文关键词]传销犯罪侦查难点对策 传销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经济破坏性和思想毒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随着我国打击传销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传销犯罪活动已由公开转入地下,不断变化犯罪形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大大增加了打击传销犯罪的难度。 一、办理传销犯罪案件难点分析 传销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经侦部门在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中主要遇到“五大难题”,即立案难、抓捕难、取证难、追缴难和处理难。 (一)立案难 首先,对传销的主观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传销犯罪立案工作的进行:有的地方认为传销牵涉人员众多,查处不利于当地的稳定;有的地方分不清非法传销与合法直销的区别,认为是合法的市场经济活动;有的地方甚至认为传销活动对当地的经济有促进作用,进行地方保护等。其次,传销的犯罪手段多样,多以代理商、加盟店等形式出现,迷惑性强,而前期获取的证据又非常有限,使得经侦部门对某些行为难以定性并及时立案,容易错失最佳打击时机。再次,传销的窝点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等通常不一致,并且为了逃避打击,频繁迁移犯罪窝点,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常引发管辖争议。此外,虽然我国已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立案标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但实际操作中,这两个条件很难界定。 (二)抓捕难 由于传销组织的头目行踪诡秘,多异地、幕后、单线遥控指挥,且经常更换联系方式、居住地和“卡账”账号,反侦查意识强,极易“人间蒸发”。所以,在不少案件中,虽然传销窝点被取缔,传销商品被收缴,但主要犯罪嫌疑人漏网,甚至无迹可寻,被抓获的大部分是“小鱼小虾”。另外,要将传销犯罪人员彻底抓捕归案,也并非易事。有的传销窝点以公司、连锁店等形式作掩护,更多则采取“家庭式”管理,这类窝点多设在城乡结合部等较为偏僻、人口流动量较大的区域,不易引起注意。通常一个传销组织有多个窝点,分布广泛,甚至跨县跨市跨省,且每个窝点都有“家长”,一旦某个窝点被取缔后,其他窝点的人员便会闻风而逃。 (三)取证难 由于传销人员具有来源分散性和异地流动性等特征,涉案人员众多,且被害

传销营销策划方案全揭秘 营销策划人千万别踏入禁区

传销营销策划方案全揭秘!营销策划人千万 别踏入禁区! 直销人网讯:今天各大媒体都在转发一条消息《央视揭秘“微商传销”:通过朋友圈炫富发展下线》,微商又一次成为众矢之的。 早在2015年春节联欢晚会前的贺岁广告片中,异军突起的微商黑马思埠集团就豪掷2501万重金,拿下了收视率巨高的央视春晚黄金广告资源,并声称要在未来一年内砸更多广告资金在央视频道,以便能给其经销商带来社会认同感,也借助央视的公信力和传播力为身陷“传销化”漩涡中的微商正名。常言道:“有奶便是娘”,然而新年过后,央视却轮番的轰炸微商存在的毒面膜问题、炫富传销问题、杀熟问题等等,给欲借助央视正名的微商埋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按理说,央视应该顾及微商已有的,潜在的“买路钱”利诱,给适

当手下留情一点,但事实上微商生态中接二连三中爆发的虚假产品、恶意欺诈等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肿瘤。 1:微商前期野蛮式增长,入局者参差不齐,生态环境亟待洗牌,部分恶性基因的微商团伙在做垂死挣扎,把潜在问题过度放大了,成了行业的搅屎棍子; 2:传统零售商想借助微商转型的,发财梦刺激下想通过微商创业的新入局者越来越多,然而微商已过红利期,凑热闹的只会饿殍遍野,把隐性问题都显性化了,微商再也无法藏着掩着闷上赚大钱了; 3:社交化平台微信朋友圈生态,受恶性刷屏、营销影响,已成舆论重灾区,然而微信却在的微商的问题上,暧昧游离,含糊不清,微店等技术平台又后劲乏力,眼前问题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当务之急,央视唯有扛起“普及教育”的大旗,一次次地将潜藏于微商生态中的丑陋问题曝光出来。不像交通局和打车软件之间的“利益冲突”,央视在创业大潮的背景下,没有针对“小人物”的动机和理由,微商生态自身的问题才招致这样,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打车软件可以倒逼出租车改革,微商不管发展多么迅速,前景怎么看好,在营销模式、盈利模式等诸多问题没得到“透明化”正名的前提下,很难摆脱大众冷眼相向的局面。那么,微商生态到底出了哪些问题? 营销模式:从刷屏到洗脑 不妨搞个问卷调查,身边的人十有八九都很反感朋友圈卖东西,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交平台不可以切入电商,大众没有盲目抵触排斥的道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条整理(2016.9.12)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法条的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浅析微信公众号和朋友圈信息传播策略

浅析微信公众号和朋友圈信息传播策略 在人际传播、网络传播等多重要素作用下,微信公众号若要实现大众传播信息的较高到达,应抓住操控信息、自主选择的权力主体,即微信订阅号用户,同时综合运用多种传播策略。本文参考企鹅智库以及相关调查数据,结合微信公众号实际运营中的部分信息,简析微信公众号和朋友圈信息传播策略。 一、微信发展为微信公众号注入“弹片文化”特性 微信强势发展,成为大众社交首选,同时必然步入信息饱和、同质、过载阶段,也就是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提到的“弹片文化”社会,即社会处在密集而快速的信息“弹片”中。微信的“弹片文化”传播生态特征主要表现在微信公众号上,微信公众号最初诞生的目的是为了给微信用户提供“谈资”,提高用户可阅读、可分享的内容。但今天,微信公众号面临的是内容和数量上的泛滥。 根据企鹅智库提供的数据, 2015年底,微信公众号数量已突破1000万个,关注微信公众号的用户达到了近80%。在这些几何级数累增的公众号中,其推送的内容正表现出重复化、同质化等特点,微信公众号的新增功能原创声明也能印证信息同质、重复的严重性——2015年4月,在微信公众号推出原创声明功能之前,《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指出,自2015年2月3日以来,微信公众平台累计删除抄袭侵权内容32000余篇,处罚公众帐号497个。 在任何媒介生态中,“弹片文化”难以避免,如若微信公众号“弹片文化”愈演愈烈,进一步促进观念的迅速更新、一元观念被多元观念取代、更具不安定感和奋争感,但也会刺

激人的主观能动性,因为信息的饱和只能是相对的,人类智力进化是在不断突破信息饱和的过程中实现的。 因此,虽然信息‘弹片’横飞,但信息的操控者永远是主动者。如果确立了人终究是信息的驾驭者,我们就应该找出“弹片”横飞之下,操控微信公众号信息传播的权力主体,他们将决定信息的有效到达效果。 二、微信订阅用户才是操控信息的权力主体 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聚合而成的大众传播生态环境下,一级传播者占有绝对主导权无可厚非,他们是信息发布者,用户如“靶子”一样被动接受信息,信息到达用户之后即完成了传播的基本过程,传受双方很难再有更多互动空间。 但对于微信公众号而言,尽管其符合大众传播的核心特点,首次传播路径仍为从点到面,但因微信在产品功能上做出了限制信息分享,导致微信的大众传播能力较弱。一方面是微信不能像传统的电视、报纸、电台一样,对用户进行大规模的信息生产和传播,甚至也不能像微博等新媒体一样形成公众平台,营造舆论热点,让新闻持续发酵;另一方面,微信的大众传播是通过公众平台和朋友圈来实现的,受到订阅人数和朋友圈半封闭的传播影响。但就是因为这两重限制,也使微信公众号在完成“弱大众传播”后,次一级的人际传播、大众传播、营销式传播真正开始。 当微信订阅号的文章对外推送成功后,用户的身份便开始模糊,他们既是微信公众号的订阅者,也是二级传播者,强迫将其接受的标准化信息进行传播的模式已不复存在。他们对收到的微信公众号大众传播信息进行选择后——传播转发到朋友圈,视为一次大众传播;转发到微信好友,则视作人际传播;如果经过了N级传播,可谓一次传销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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