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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第一篇,名例律,共五十七条。名例律类似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其中规定了刑法种类,分笞、杖、徒、流、死五种。笞刑分五等,由笞十至笞五十,每等加十。杖刑分五等,由杖六十至杖一百,每等加十。徒刑分五等,刑期由徒一年至徒三年,每等加半年。流刑分三等,由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每等加五百里。死刑分二等,绞刑和斩刑。名例律又规定了为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必须严厉打击的十种重大犯罪,即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这十种重大犯罪被称为“十恶”。犯十恶罪者,官吏不得享受议请减赎等封建特权。名例律还规定了维护贵族官吏封建特权的“八议”和“请”、“减”“赎”、“官当”等制度。所谓八议是:一、议亲, 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者“若犯死罪,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但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八议之外,还规定了“请”、“减”、“赎”、和“官当”等制度。“请”,适用于黄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以及五品以上官。他们犯流罪以下减一等,犯死罪须上请皇帝裁定。“减”,适用于七品以上官, 及应请者的亲属,这些人流罪以下减一等。“赎”,适用于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的亲属。他们流罪以下可以用钱赎。“官当”,即以其官品抵罪,五品以上官一般可抵“私罪”徒刑一年,“公罪”徒刑两年。“八议”和“请”、“减”、“赎”、“官当”,清楚地表明唐律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名例律进一步规定了唐律适用刑罚的原则。这就是:一、划分“公罪”和“私罪”。所谓“公罪”即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即官吏不缘公私自犯罪,或虽缘公事而受情枉法或曲法申情者。同样的犯罪,“公罪”较“私罪”量刑轻。二、根据身份尊卑和爵位官职高低处刑。贵族与官吏得享受“八议”和请、减、赎、官当等特权;而对所谓“贱民”、尤其是奴婢,犯罪后则要加重惩罚。三、对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凡造意、主谋者为首犯,从重处刑;协从者为从犯,处刑减一等。但对于谋反、谋大逆等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重大犯罪,则不分首从同等治罪。四、累犯加重。《唐律疏议》解释说:前后三入科刑,便是“怙终其事”,必须“峻之以法,用惩其罪”。凡“前后三犯徒者,流两千里;三犯流者,绞”。五、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从重,过失从轻。六、自首与觉举减免。唐律规定,犯罪未发而能自

首者,免除其罪;轻者虽发,能自首重罪者,免除重罪;已知他人控告而自首者,罪减二等。觉举是指官吏犯公私罪或依律应连坐者,能先自举发,一般可免罪。

七、量刑时,一般犯罪是二罪俱发,以重者论;而对于屡犯重罪者,则合并论罪。

八、对犯罪人中的老友废疾减刑,凡年龄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流罪以下可以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死罪可以上请减免,一般盗窃和伤人罪可以赎;九十以上、十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九、同居相隐不为罪,亲族相隐减刑,奴婢也可以为主隐,但谋反、谋大逆及谋叛罪不得相隐。十、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凡同一个国家人相犯者,各依本俗法;非一个国家人相犯者,依唐律。

第二篇,卫禁律,三十三条。卫禁律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的法律。疏议解释说:“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但警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由此可以看出封建统治者对卫禁律之重视。卫禁律规定,皇宫及皇帝其他住所均不得擅入,凡擅入者,视其进入何种禁区分别处以刑罚。如:擅入宫门处徒刑二年,擅入殿门,处徒刑二年半,如手持武器则各加二等。擅入上阁内者,绞。如持武器擅入黄帝停留所在者,斩。卫禁律还禁止私度关津要塞。凡私度关津徒一年;不应度而主管官吏发给过所凭证使其度者,双方同罪,各徒一年。偷越国境者加重处刑,徒二年。私自授予外国人禁兵器者,处徒刑至死刑。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皇帝的住所,人身安全和国家主权不受侵犯。

第三篇,职制律,五十九条。职制律是关于国家机构编制,官吏的选拔、考核、分工和应遵守的纪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类似现代国家的行政法。唐初严格限制政府机构人员膨胀。据《通典》记载,贞观六年时朝廷文武官员不过六百四十二人。为防止官员超过编制规定限额,官吏员数有限额,但封建国家机器的统治效率却不能因之而降低,因此职制律对官吏的选拔做出了规定:“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同时还规定官吏必须忠于职守,刺史、县令不得私自出界,诸官员要按时值宿,严禁误事,不得泄密,更不允许贪赃枉法,否则,均要处以刑罚。

第四篇,户婚律,四十六条。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税收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现代法律中的民法和婚姻法的一些内容。为了使在隋末农民战争中大量离开土地的农民重新回到生产上来,唐初实行均田制,即把国家控制的荒地授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以及国家官吏。为保证均田制的实行,户

婚律还规定地方官吏要依令授收田亩,户婚律禁止盗种和盗卖公私田,即使依法受得的田地也不准任意买卖。实行均田制的目的是为了对农民榨取,所以户婚律规定农民必须搞好生产,按时缴纳规定的赋税徭役,违者地方官和户主都要承担责任。户口多少是农民担负徭役的重要标准,户婚律严禁户口、尤其是劳动力脱漏和逃亡。户婚律还全面确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封建伦常关系。在家庭中家长有很大的权力,如:夫殴妻减罪,妻殴夫加罪;子女婚姻完全由家长包办;子女不得别籍异财;家长可以任意惩罚子女,而子女对家长却只能绝对服从。他深刻地反映了封建家庭的等级特权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二十八条。厩库律是关于牲畜饲养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关于牲畜饲养,厩库律规定,饲养不如法以致死亡过限者,利用官马牛驮运私物超重者,乘驾官家马牛而使马牛致伤者,以及杀伤私人马牛者,都依情节轻重予以惩罚。在仓库管理方面,主要是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厩库律规定,管理人员对仓库必须严加看守,其他还规定主管官员私自借贷官物或以官物借人,对物品保管不善致使损坏,擅自开启官物封印等,也要处以刑罚。

第六篇,擅兴律,二十四条。擅兴律是有关发兵和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规定。唐政权是在窃取农民战争胜利果实之后建立的,统治者深知军权的重要,因此在擅兴律中对军队调拨和建设作了详细规定。凡发兵十人以上必须勘验铜鱼赦书,否则为擅发。“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这还是未对封建国家造成危害情况下的规定,因擅发兵造成危害者,则往往加以叛逆罪名,列入十恶大罪。擅兴律规定对军队后勤供应迟误,为“乏军兴罪”,“诸乏军兴者斩”。唐统治者严格控制工程兴造,未经批准擅自兴造动用十个以上劳动力以贪污论罪。对工程耗费人力、物力申报不实,征调民夫不按法律规定,或民夫、杂匠稽留不赴,都要予以惩治。

第七篇,贼盗律,五十四条。贼盗律是关于保护封建地主阶级政治统治和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其内容包括现代国家刑法典中惩治政治和经济犯罪方面的内容。贼盗律对列为十恶大罪的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等犯罪规定了具体处刑办法。其中对谋反、谋大逆、谋叛处刑尤重。“诸叛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若部曲资材田宅,并没官。”凡谋反,即使“词理不能动众,

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为了维护地主阶级财产不受侵犯,贼盗律对一般盗窃罪和强盗罪处刑也是很重的。盗窃虽不得财也要笞五十,得布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十匹加役流。强盗罪,不得财处徒刑二年,得一尺徒三年,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州、县、乡里境内有一个为盗或容留盗者,里正笞五十,三人加一等,并视具体情况追究州县官的责任。

第八篇,斗讼律,五十九条。斗讼律是处理斗殴和有关诉讼的法律规定。斗殴杀伤人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伤害罪。斗讼律规定身份相同的人斗殴伤人,视殴伤具体情况处刑。斗殴杀人则绞,以武器或故意杀人者斩。身份不同的人,如庶民殴打官吏,贱民殴打良人,奴婢殴打主人,卑幼殴打尊长,妻妾殴打丈夫,加重处刑;但良人殴打贱民,主人殴打奴婢,尊长殴打卑幼,丈夫殴打妻妾则减刑。在告诉方面,斗讼律规定,对于危害封建国家的严重犯罪,如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强迫人民上告,知情不告者绞。除此之外的犯罪,一般人可以向官府控告,但对于卑幼、奴婢的告诉权法律则有种种限制。如严禁子孙控告父母、祖父母,严禁部曲、奴婢告主。在监狱囚禁的犯人无控告权。斗讼律以其具体规定突出表现了唐律的等级特权性质。

第九篇,诈伪律,二十七条。诈伪律是关于处理诈骗和伪造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中伪造皇帝玉玺、兵符、制书等惩罚罪重。其余按照法律规定不应为官而诈求得官者,非正嫡不应袭爵而诈承袭爵者,以欺诈手段骗取财物者,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妻妾、子孙者,无符卷而诈乘驿马者,诈称疾病以逃避徭役者;诈称祖父母、父母和丈夫死以求假和逃避役使者,均得依照罪行轻重处以不同的刑罚。值得注意的是,诈伪律对诉讼中的证人和法庭上的翻译如在作证和翻译中进行欺诈,致使对被告定罪不当,也要给予惩治。

第十篇,杂律,六十二条。杂律,疏议解释说,是“拾遗补阙,错综成文班杂不同”。其内容正如篇名所标照的就是杂律。其中有关买卖借贷和契约的规定:有关于度量衡及商品价格的规定;有关于惩治和私造货币的规定;有关于堤坝、水运、城市交通等方面的规定;有关于禁止赌博、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这些类似现代国家的经济法、交通法规的某些内容。此外,还有惩治关于强奸与和奸等方面犯罪的规定。强奸,妇女无罪;和奸,男女双方均予惩办。在处理奸情罪时同样也表现了唐律的等级特权特点。如奴奸主均加重处罚;卑幼奸尊长妻妾,非

流即绞。

第十一篇,捕亡律,十八条。捕亡律是关于逮捕在逃犯、丁役、士兵和奴婢的法律规定。捕亡律对在逃罪犯、丁役、士兵和奴婢规定一律严加缉捕。如对在逃罪犯,受命追捕的文武官员逗留不行,或与亡者相遇不斗而退者,各减逃犯罪一等处刑。如罪人持杖拒捕,捕者格杀,罪人逃走,捕者逐杀以及罪人走投无路而自杀者,勿论。应服兵役已定及从军征讨而逃亡者,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绞;临对寇贼而亡者,斩;主司故纵与同罪。卫宿人员在值而逃亡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跟随皇帝外出而逃亡者又加一等。其他丁夫、官户、奴婢逃亡者,分别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十二篇,断狱律,三十四条。断狱律是关于司法审判及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断狱律规定审讯犯人“必先以情审察辞理”。需要拷讯的,要经批准才能拷讯,拷讯不得超过三次。轻罪拷打数不允许超过应处的刑罚;重罪三次拷打总数不得超过二百杖。拷打过限或因而致死,拷讯者要受惩罚。应议请减的贵族和官吏,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老人、儿童,以及废疾之人有罪不得拷讯。这些人犯罪根据三人以上提供的证据定罪。司法官吏审讯犯人时受原诉状起诉的罪行限制,凡超越诉状之外追问者,以故出入人罪追究官吏的责任。断罪时要引律令格式正文。应上报批准的要上报批准,不得自行决断。断狱出入人罪者,按情节轻重惩治司法官吏。妇女怀孕应拷讯或应处以笞杖,产后一百日始得执行;犯死罪,产后一百日始得执行死刑。被判徒刑和流刑的罪犯,应急时送往执行,稽留不送者,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最高可以判处二年徒刑。对于监狱和囚徒的管理,犯人应带刑具的,而未带或擅自更移者,主管监狱的官吏处以笞杖刑。给予犯人器具而使之自杀或越狱逃亡者,徒一年。

唐律疏议的基本结构

xx议的基本结构 现存《唐律疏议》为12篇30卷502条,其篇目名称及体例结构与隋《开皇律》相同。 第一篇《名例律》,6卷57条,具有统率全律的作用。“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它主要规定五刑、十恶及各种刑罚适用原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精神实质。 第二篇《卫禁律》,2卷33条,是关于宫廷保卫及防范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由于直接关系到皇帝的安全与国家的安危,所以,列在相当于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之后,相当于分则的各篇之首。 第三篇《职制律》,3卷59条,是关于国家机构编制、各级官吏管理及驿传(通讯)方面的法律,关系到治吏及调动各级官吏的积极性,提高国家机器的运转效能,其地位仅次于《卫禁律》。 第四篇《户婚律》,3卷46条,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 由于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人口的统计与掌握,上下情报的沟通与送达,亦十分重要。 第五篇《厩库律》,1卷28条,是关于牲畜饲养、管理、使用及国家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 第六篇《擅兴律》,1卷24条,是关于军事部署、军队调动及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关系到军权的控制与劳动力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篇《贼盗律》,4卷54条,是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它继承了《法经》中“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在各篇中量刑最重。 第八篇《斗讼律》,4卷60条,是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律。

第九篇《诈伪律》,1卷27条,是关于惩治伪造、诈骗性犯罪方面的法律。 第十篇《杂律》,2卷62条。主要将难以列入其他各篇的法律集于此篇,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伪造货币、赌博、纵火、决堤、犯奸及交通安全等方面,故其条文最多。 第十一篇《捕亡律》,1卷18条,是关于缉捕和处罚逃亡兵丁、罪犯、奴婢等方面的法律。第十二篇《断狱律》,2卷34条,是关于囚禁罪犯、取证、审讯、判决及法官责任等诉讼方面的法律。 从唐律的内容看,以上十二篇可以分为三部分: 第一篇相当于近代法律之总则,第二至十篇相当于近代法律之分则,第十一、十二两篇及第八篇的部分内容相当于近代法律之程序法。

浅析《唐律疏议》

浅析《唐律疏议》 【摘要】纵观中国历史,唐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壮大中历史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唐律疏议》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是古代中国法典中的集大成者。 【关键词】唐律疏议法律思想主要内容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议、故唐律疏义,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下面就其法律思想、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从法律思想上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 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系统的体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观。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

唐律

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唐律介绍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二、唐律的主要特点 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许许多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

浅谈唐律疏议

浅谈唐律疏议 专业:法学 姓名:孔祥楠 学号:13091418 论文提交日期:2016年1月4日

摘要 伴随着盛唐铿锵强劲的足音,大唐帝国承续隋王朝《开皇律》之衣钵,紧锣密鼓地开展了自己的立法事业。公元624 年(唐高祖武德七年),《武德律》奉诏颁行,《唐律》初创。公元636 年(唐太宗贞观十年),《贞观律》生效执行,《唐律》奠基。至高宗永徽一朝,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臣,又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于永徽二年(651 年)行世。几乎就在同时,长孙无忌等19 位大臣又奉敕“网罗训诰,研核丘坟”,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详加疏解,其律其疏并称《永徽律疏》,这便是后世传称的《唐律疏议》 关键词:由来;结构;历史意义;深刻影响;法律规范

目录 引言 (1) 一、唐律的制定原由 (1) 二、唐律的内容结构 (2) 三、唐律的历史意义 (3)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天津科技大学2013届本科生学年论文 引言 因为《唐律疏议》乃为奉敕而撰,且又经由皇上准行,故而疏文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唐律疏议》无可辩驳地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现存早为完整的封建法典。如果说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毫不牵强地说,《唐律疏议》就是中华法系的脊梁。《唐律疏议》本名《律疏》,《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均著录《律疏》30 卷,长孙无忌撰。《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资治通鉴》卷一九九、《唐纪》卷十五、《玉海》卷六十六、《宋史·艺文志》、《崇文总目》卷二、《通志》卷六十五“法令类”、《通考》卷一六六“刑五”,直到清代《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八十二、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沈家本《律令考》、程树德《国故谈苑》等等专家著作与公私书目著录,一致认定《唐律疏议》30 卷,长孙无忌撰。唐高宗何以要疏释《唐律》?如今看来,原因不外乎二。其一是科举考试的需要,肇始于隋代的科举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臻于完善,明法科的设置即是其中的新鲜内容。宋敏求《唐大诏令集》所载《颁律疏诏》云:“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显然,疏解《唐律》是为了满足参加明法科考试生员的需要,严防因为考试标准的不能统一耽误朝廷的选人任人。其二便是唐代频繁的司法实践的需要。《须律疏诏》又云:“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权罚。”同一案件的判罪量刑竟如此迥异,可见由政府主持制定《律疏》以便统一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多么迫切紧要。永徽四年(653 年)十一月十九日,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上达御前,从此,集历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便寄寓于《唐律疏议》之中而存世,深刻地影响着后世。 一、唐律的制定原由 《唐律疏议》以《唐律》律文为经,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顺序,对502 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解和疏释,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其疏其议,皆编列于律、注之后。问答则是作者对律文的疏议感觉可能出现疑问的地方,对问题作出更深入的阐明。清代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指出:“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显而易见,长孙无忌等人疏解《唐律》在《唐律疏议》之中仅反映在疏、议、问答三个部分,而“注”原本就已存在,不属疏解之列。这一提醒,并非完全没有必要。《唐律疏议》作为一代法典,浸透着浓厚的封建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 阶级的意志。它以礼为中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构

中国法制史作业:浅谈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

浅谈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 [内容摘要]唐律是一部对夏商以来中国数千年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系统总结的法典,集中了中国法律传统的许多精华,对后世封建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包括对封建时代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因而,唐律被后世称为立法的楷模。本文就唐律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其特点进行了分析,为我国今后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关键词] 唐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 中国历代学者对唐律赞誉备至,清朝著名学者纪昀在其所撰写的《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中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而上稽历代之制,其节目备具,足以沿波而探源者,要惟唐律为最善。”清朝担任过刑部尚书的律学家薛允升在其所著《唐明律合编》的序言中说,唐律“繁简得其中,宽严俱得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唐律“一准乎礼”和内容的全面完备的特点,使之不但是封建法律的楷模,而且被公认为中华法系之代表,对古代亚洲各国封建法典具有深远之影响。长期以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唐律被人们看做一座封建法学的宝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此,对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唐律的制定过程 唐律,即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从狭义上讲,唐律是指《唐律疏议》这部有唐一代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从广义上讲,唐律是指从武德元年制定《武德新格》,到大中七年编撰的《大中刑律统类》,唐王朝修订的三十余部法典。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制定完成的刑法典,它是对唐前期唐律制定工作的总结,是这一时期标志性的成就。唐前期唐律制定的过程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唐高祖时期制定《武德律》,为唐代立法的开端。高祖起兵之后,宣布废除隋朝法律,“约法十二条”,仅对杀人、劫盗等严重犯罪处以死刑。武德元年,高祖称帝第九天,令裴寂、刘文静等人,在《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律令。而后颁布了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又名《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共12篇,30卷,502条。各个篇目为:明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第一篇《名例》即总则,其余十一篇是分则。 一眼不难看出的《户婚律》应该是古代律法中的“婚姻法”。 什么是父母之命,《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应听尊长成婚者,不从是要受罚的。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则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两人意愿结婚了,就该走法律途径了。《唐律》: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就是说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六礼又是什么呢,具体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同于我们社会现行的提亲,定亲,迎娶吧。婚姻成立还必须具备婚约,这是六礼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有了这一个环节,便产生了人身的约束力。 婚姻成立的条件: (1)嫁娶有媒是《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的,可见其重要性。《唐律疏议—户婚律》:“诸违律为婚,虽有媒聘,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 娶者,又加一等。”相辅相成在这里得以体现。 (2)婚书 (3)有私约 (4)受聘财 上三条看似简单却包含了法律效力: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私约或报婚书,或女方家庭已接受男方家的聘财,而另许配给他人,唐律规定对女方尊长杖一百。从这里不难看出唐代法律积极地维护社会信用,对于婚书的法律效力给予保护,从而也减少了婚姻方面的法律纠纷。 看完唐律结婚,相比之下我国现行婚姻法就行之有效多了。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取得结婚证明即为在法律上取得了保护。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同时,婚姻法还具体规定了: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综上所见,无论是古代还是现在法律所规定的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现行的法律更好,但基础还是古代法律,时代发展的要求是法律不断完善的必然。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主要内容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主要内容 唐律疏议是唐代官方对《唐律》进行解释和阐述的一部重要法律评论著作。全书共分十二篇,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篇:疏议刑名义解。本篇主要围绕犯罪的刑名义解进行研究,明确了各种刑罚的定义和用途。 第二篇:疏议刑狱。本篇主要探讨了刑罚的实施和监狱管理的相关问题,包括刑罚的执行程序、狱中秩序等。 第三篇:疏议刑名罪状。本篇主要从刑事犯罪的名义和罪状的角度进行了解析,明确了各类犯罪的定义和区别。 第四篇:疏议盗贼。本篇主要论述了关于盗贼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盗窃、抢劫等不同形式的盗贼罪行的定罪与惩处。 第五篇:疏议杀人。本篇主要研究了关于杀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包括故意杀人、过失杀人等不同情形下的定罪与量刑。 第六篇:疏议伤人。本篇主要讨论了伤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包括故意伤害、过失伤害等不同情形下的定罪与量刑。 第七篇:疏议婦女。本篇主要探讨了有关妇女犯罪的法律问题,包括妇女盗窃、妇女杀人等不同情形下的定罪与惩处。 第八篇:疏议奸淫。本篇主要研究了关于奸淫犯罪的法律规定,包

括奸污、乱伦等不同情形下的定罪与量刑。 第九篇:疏议贼盗。本篇主要论述了贼盗犯罪的法律规定,包括盗窃、抢劫、行窃等不同形式的贼盗罪行的定罪与惩处。 第十篇:疏议伪造。本篇主要研究了关于伪造犯罪的法律规定,包括伪造文书、伪造货币等不同情形下的定罪与量刑。 第十一篇:疏议偷盗。本篇主要探讨了偷盗犯罪的法律规定,包括盗窃、抢劫、行窃等不同形式的偷盗罪行的定罪与惩处。 第十二篇:疏议职务。本篇主要研究了关于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包括贪污、受贿等不同情形下的定罪与量刑。 总的来说,唐律疏议十二篇主要涵盖了唐代刑法中各类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定罪与量刑标准。这些疏议的出现和发展,对于完善唐代刑法体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和篇章结构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和篇章结构 1. 引言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一部重要著作,编纂于唐代,是对《唐律》进行解释和补充的文集。本文将介绍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和篇章结构,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法律文献。 2.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 唐律疏议主要包括对《唐律》中各个条款的解释、补充和修订。它对于《唐律》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使得法律适用更加明确和具体。以下是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概述: 2.1 法条解释 唐律疏议对《唐律》中的法条进行了详细解释,包括法条背后的意图、适用范围、具体操作等方面。通过对法条的解释,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法条所涵盖的内容,并在实际应用中能够正确运用。 2.2 法令补充 除了对现有法条进行解释外,唐律疏议还对一些法令进行了补充。它根据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一些法令进行了修订或增补,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2.3 审判规程 唐律疏议还包括了关于审判规程的详细说明。它对司法程序中各个环节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明确了审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合法。 2.4 刑罚执行 唐律疏议也涉及到刑罚执行方面的内容。它对不同刑罚的执行方法、程序以及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以保证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唐律疏议的篇章结构 唐律疏议按照内容的不同分为多个篇章,每个篇章又分为若干条款。以下是唐律疏议主要篇章结构:

3.1 总则篇 总则篇是唐律疏议的开篇之作,主要阐述了《唐律》所依据的原则和立法目标。它对《唐律》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说明,为后续篇章的解释和补充奠定了基础。 3.2 刑法篇 刑法篇是唐律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解释和补充了《唐律》中关于刑罚的规定。它详细说明了各种刑罚的适用条件、执行程序以及相关规定,确保刑罚适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3 官制篇 官制篇主要涉及到官员任命、评定、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它对《唐律》中关于官员任命和管理的条款进行了解释,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以确保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和高效管理。 3.4 民事篇 民事篇主要涉及到民事纠纷处理方面的内容。它对《唐律》中关于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并在必要时进行了修订或增补,以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3.5 土地篇 土地篇主要涉及到土地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内容。它对《唐律》中关于土地承包、耕作和土地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和补充,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3.6 盗贼篇 盗贼篇主要涉及到盗窃犯罪和治安管理方面的内容。它对《唐律》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并提出了一些防范盗窃犯罪的措施和建议,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4. 总结 唐律疏议是对《唐律》进行解释和补充的重要法律文献。它包括了对法条解释、法令补充、审判规程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唐律疏议按照内容进行了分章节,其中包括总则篇、刑法篇、官制篇、民事篇、土地篇以及盗贼篇等。通过对唐律疏议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古代法律制度,并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与启示。

《唐律疏议》赏析

《唐律疏议》赏析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自贞观撰定,没有再发生过大的变动,唐高宗即位后,除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的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解释问题,于是令长孙无忌等人参撰律疏,颁行天下,这部律疏就是《唐律疏议》,也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下面为大家带来了《唐律疏议》赏析,欢迎大家参考! 【作者简介】 长孙无忌(?—659),字辅机。河南洛阳人。太宗皇后之兄。武德九年(626)决策发动玄武门之变,并助太宗夺得皇位。后历任尚书右仆射、司空、司徒等职,封赵国公。与房玄龄等撰修《贞观律》。高宗即位,任太尉、同中书门下三品,奉命与其他大臣及律学之士分别于永徽初和永徽三年(652)撰修《永徽律》及《律疏》。后因反对高宗的立武则天为后,被放逐至黔州,自缢身亡。 【书籍简介】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条(一作五百零二条)。其律文源于高祖时《武德律》及太宗时《贞观律》,“疏议”为高宗时附撰。《旧唐书·刑法志》载:永徽三年诏三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四年(653)完成,“颁于天下。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在于,对律文进行逐字逐句的解释,叙及源流,辨析异疑,并补律文之不足,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司法官可以其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关于《唐律疏议》的法律性质,有不同观点,主要有三:一说是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中国古代法律史知识》等书持这一观点。二说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唐律研究》等书持此观点。三说是刑法典,不存在诸法合体问题。《唐律论析》等书持这种观点。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第一篇为《名例律》,主要规定法典中的一般原则,包括刑罚、减免刑的适用范围、自首、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内容,相当于当今的刑法总则。其余十一篇相当于今日的刑法分则,包括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十一律。每一律都对数类犯罪作了具体规定,如《卫禁律》是对违犯宫殿和关津要塞等保卫制度的犯罪规定,《职制律》是对违法设置官吏、行职不依法、受财枉法等犯罪行为的规定。每一篇中,少则十余条,多则六十余条,每一条又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罪名及相应的刑罚。 其内容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处处体现礼的精神和原则,主要表现为:儒家经句是认定犯罪行为及其制裁的'根据,是解释律文的依据,甚至直接充当律文。故

唐律疏议的篇目及影响

唐律疏议的篇目及影响 一、引言 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律学术著作,包括了《唐律疏议》、《刑统疏议》等多个篇目。这些篇目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起到了重要的影响。本文将对唐律疏议的篇目及其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唐律疏议的篇目 1.《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唐代最早的法典学术著作之一,共分为二十卷。它以明确而系统的方式解释了当时的法条,帮助司法官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典。该书主要内容包括刑罚规定、诉讼程序、证据审查等方面。 2.《刑统疏议》 《刑统疏议》是另一部重要的法典学术著作,也是在唐代编写完成的。该书共分为十卷,主要内容涵盖了刑罚制度和司法程序等方面。它通过对当时法律的解释和评述,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3.其他篇目 除了《唐律疏议》和《刑统疏议》,唐代还有一些其他重要的法典学术著作。例如,有关土地、财产、家族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的内容可以在《地官疏议》中找到。而《户官疏议》则涉及到户籍、税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唐律疏议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1.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 唐律疏议的编纂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唐代之前,各地区普遍存在着不同的地方习惯法和刑罚规定。唐律疏议通过对各种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概括,形成了一套相对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使得全国范围内的司法判决更加公正合理。 2.保护了人民权益 唐律疏议在刑罚制度方面进行了细致而全面的规定,注重保护人民权益。通过明确规定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唐律疏议有效地限制了司法官员的权力滥用,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益。

3.促进了司法实践的发展 唐律疏议的编纂不仅提供了对法典条文的解释,还对司法程序、证据审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这为当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4.传承和发展了古代法学思想 唐律疏议在编纂过程中吸收了前代法学著作的精华,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和发展。它对于古代法学思想的传承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为后世中国古代法学研究奠定了基础。 四、结论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学术著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唐律疏议的篇目及其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我们可以看到它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护人民权益、促进司法实践发展和传承古代法学思想等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唐律疏议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具有深远影响,是我国法学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注:本文为AI根据任务要求生成,可能存在一定的错误或不准确之处,请以专 业法律文献为准。)

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1.引言 1.1 概述 唐律是唐代制定的法律体系,也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和系统的法律典籍之一。唐律共分为500多篇,每篇都有具体的内容和条款。这些内容囊括了政治、经济、刑法、官制等方方面面的法律规定,对唐代社会的发展和秩序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唐律的篇数繁多,每篇都对应着不同的法律事项和规定。这些篇数的划分和命名,旨在方便人们查找和理解法律内容。唐律的篇名往往与其所涉及的具体内容相关,准确概括了每篇法律的主题。 唐律的篇数和篇名反映了唐代社会的多元发展和法制完善程度。这些法律条款基于历史传统和社会实践,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和法律意义。对于研究唐代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了解和掌握这些篇数和篇名的内容十分重要。 本文将对唐律的篇数和篇名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全面展示唐律的法律体系和它在唐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对唐律篇数和篇名的介绍,可以更好地了解唐朝社会的法制状况、法律发展的脉络,以及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同时,也可以为今天的法学研究提供参考和启示,为我们构建更加完善和健全的法律体系提供经验和借鉴。 1.2 文章结构 2. 正文 2.1 唐律的篇数

2.2 唐律的篇名 2.1 唐律的篇数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典,它总共分为五卷,分别是刑律、官律、户律、刑名律、刑狱律。 - 刑律:这一卷主要规定了各类刑罚的执行标准、程序以及相关的审判制度。 - 官律:这一卷主要囊括了政府机构和官员的管理规章,包括官吏的选拔任用制度、考核考绩制度等。 - 户律:这一卷主要针对的是家庭和个人事务,其中包括婚姻、继承、私产、奴婢等方面的规定。 - 刑名律:这一卷主要涉及罪名的定义和刑罚的适用范围,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和规定相应的刑罚。 - 刑狱律:这一卷则主要规范了刑罚的判决程序和实施方法,包括判决程序、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 2.2 唐律的篇名 唐律在各个卷中都分为若干篇,以便于条文的分类和查找。以下是唐律各卷的篇名简介: - 刑律:总共分为九十二篇,包括了刑罚条文的规定,如官员受贿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 - 官律:总共分为二十篇,主要规定了官员操守和管理规则,如官吏选拔、官员发薪等。 - 户律:总共分为八十四篇,主要涵盖了家庭和个人的事务,如家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第一篇,名例律,共五十七条。名例律类似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其中规定了刑法种类,分笞、杖、徒、流、死五种。笞刑分五等,由笞十至笞五十,每等加十。杖刑分五等,由杖六十至杖一百,每等加十。徒刑分五等,刑期由徒一年至徒三年,每等加半年。流刑分三等,由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每等加五百里。死刑分二等,绞刑和斩刑。名例律又规定了为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必须严厉打击的十种重大犯罪,即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这十种重大犯罪被称为“十恶”。犯十恶罪者,官吏不得享受议请减赎等封建特权。名例律还规定了维护贵族官吏封建特权的“八议”和“请”、“减”“赎”、“官当”等制度。所谓八议是:一、议亲, 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者“若犯死罪,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但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八议之外,还规定了“请”、“减”、“赎”、和“官当”等制度。“请”,适用于黄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以及五品以上官。他们犯流罪以下减一等,犯死罪须上请皇帝裁定。“减”,适用于七品以上官, 及应请者的亲属,这些人流罪以下减一等。“赎”,适用于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的亲属。他们流罪以下可以用钱赎。“官当”,即以其官品抵罪,五品以上官一般可抵“私罪”徒刑一年,“公罪”徒刑两年。“八议”和“请”、“减”、“赎”、“官当”,清楚地表明唐律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名例律进一步规定了唐律适用刑罚的原则。这就是:一、划分“公罪”和“私罪”。所谓“公罪”即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即官吏不缘公私自犯罪,或虽缘公事而受情枉法或曲法申情者。同样的犯罪,“公罪”较“私罪”量刑轻。二、根据身份尊卑和爵位官职高低处刑。贵族与官吏得享受“八议”和请、减、赎、官当等特权;而对所谓“贱民”、尤其是奴婢,犯罪后则要加重惩罚。三、对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凡造意、主谋者为首犯,从重处刑;协从者为从犯,处刑减一等。但对于谋反、谋大逆等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重大犯罪,则不分首从同等治罪。四、累犯加重。《唐律疏议》解释说:前后三入科刑,便是“怙终其事”,必须“峻之以法,用惩其罪”。凡“前后三犯徒者,流两千里;三犯流者,绞”。五、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从重,过失从轻。六、自首与觉举减免。唐律规定,犯罪未发而能自

唐律疏议的篇名和篇数

唐律疏议的篇名和篇数 1. 引言 唐律疏议是唐代的一部重要法典,由唐太宗李世民下令编纂,历时多年才最终完成。这部法典共分为十二卷,每卷都有不同的篇名和篇数。本文将详细介绍唐律疏议的篇名和篇数,并对其中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 2. 第一卷:刑法总则(五十五篇) 第一卷是唐律疏议中最重要的一卷,共包含了五十五篇。这些篇章涵盖了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刑罚种类、量刑标准等内容。 在这些篇章中,有些是关于刑罚种类和适用范围的规定,如《杀人》、《伤人》、《盗窃》等;还有一些是关于量刑标准和判决程序的规定,如《故意杀人量刑标准》、《盗窃罪与行窃罪区别及量刑标准》等。 第一卷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规定,如《妻子被奸杀之例》、《犯盗窃罪后悔自首之例》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唐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和价值取向。 3. 第二卷:战争罪(十一篇) 第二卷是关于战争罪的规定,共包含了十一篇。这些篇章主要涉及到军队中的罪行和相应的刑罚。 其中,《军队内部犯杀人、伤人之例》、《军队内部犯盗窃之例》等篇章规定了军队中特殊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 此外,还有一些关于战俘和俘虏的规定,《敌方俘虏如何处理之例》、《敌方俘虏逃跑之例》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唐代对于战争法律的重视,并且为保护战俘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4. 第三卷:财产罪(十八篇) 第三卷是关于财产罪的规定,共包含了十八篇。这些篇章主要涉及到盗窃、抢劫、贪污等财产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 其中,《盗窃罪与行窃罪区别及量刑标准》、《抢劫罪与抢夺罪区别及量刑标准》等篇章规定了不同财产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量刑标准。 此外,还有一些关于受害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盗窃财物赔偿之例》、《被盗窃财物追回之例》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唐代对于保护私人财产权益的重视。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南北朝后期,北周灭北齐。至公元581年,辅政大臣杨坚篡夺了帝位,建立了隋王朝,定都于大兴(今陕西西安)。8年后,隋灭南朝陈,至此,在持续了360余年的分裂对峙局面之后,统一的封建王朝重新建立。虽然隋在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但以《开皇律》为代表的隋代法律,无论在篇章体例还是在基本内容上均颇多建树,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重点问题: 1、隋代法制概况 2、《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 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 一、隋代法制概述 (一)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便诏令高颖等大臣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修订刑律,制定“新律”。 2、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同年正式颁行。 3、《开皇律》共十二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4、隋炀帝即位后,诏令修订刑律,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完成,称为《大业律》,于同年颁行全国。 5、《大业律》仍为十二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 (1)篇目稍有改动,由十二篇增至十八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赊、告劾三篇。 (2)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条;减轻了

五刑之内的刑罚200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二)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 1、隋文帝制定《开皇律》,促进了“开皇之治”。但后来,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宽简、完备的《开皇律》被弃置不用。 2、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实行。 3、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论述:“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二、《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一)内容 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3、创设“十恶”制度。 4、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二)历史地位 1、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代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 2、由于《开皇律》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二节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唐代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二)立法要宽简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四)强调执法严明 二、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唐律疏议》的简要情况。

《唐律疏议》的简要情况。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自贞观撰定,没有再发生过大的变动,唐高宗即位后,除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的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解释问题,于是令长孙无忌等人参撰律疏,颁行天下,这部律疏就是《唐律疏议》,也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唐律疏议》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拓展资料: 编撰历程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唐律因隋《开皇律》而来,《开皇律》则“近承北齐,远祖后魏”,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对隋律又有所损益,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封建法律递邅变化之大成。[3] 武德四年(621年),唐高祖命裴寂等撰《武德律》,大略以《开皇律》为准,除其苛细五十三条。[3][6] 唐太宗贞观初,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重加删定,前后费时十余年,修成《贞观律》。《贞观律》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改革后的《贞观律》成为唐律的定本。[3]

高宗永徽二年(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律令,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 最终,奏上新撰律十二卷,是为《永徽律》,这部法典基本上是《贞观律》的翻版,没有太大变化。[2] 永徽三年(652年),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1] 永徽四年(653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十二篇,共三十卷,称为《永徽律疏》。 《唐律疏议》撰定后,历经高宗、武后、中宗、玄宗等朝,又做过一些修改,但正如律自贞观定后没有大的变化一样,《唐律疏议》的变化也都属于个别的内容上的增改或个别的文字上的修订。从唐律的发展和《唐律疏议》的沿革过程看,《唐律疏议》并非永徽或开元一朝之典,而是有唐一代之典。[4]该法典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主要内容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唐律疏议的篇目及影响

唐律疏议的篇目及影响 (原创版) 目录 一、唐律疏议的背景及意义 二、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 1.名例律 2.卫禁律 3.职制律 4.户婚律 5.厩库律 6.擅兴律 三、唐律疏议对后世的影响 四、总结 正文 一、唐律疏议的背景及意义 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一部具有极高地位和影响力的法典,诞生于唐代这一国力强大、经济繁荣、文化昌盛的时代。唐律疏议反映了当时法律文明的成果,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日本法史学家仁井田附在其撰写的《中国法制史》中评价这部法律:“《唐律疏议》是公元七世纪的作品,放到一千两百年以后的十九世纪的欧洲,和十九世纪重要欧洲国家的刑法典相比毫不逊色。” 二、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 1.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2.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3.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4.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5.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6.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发、军事编制、战争动员等方面的规定。 三、唐律疏议对后世的影响 唐律疏议对后世的影响深远,许多法律制度和原则都为后世所继承和发扬。例如,唐律中的“罪刑法定”、“刑法公允”等原则,对后世法制建设产生了积极影响。唐律疏议的篇目设置和内容,也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总结 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部瑰宝,它不仅反映了唐代法律文明的成就,也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制度和原则。 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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