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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共犯人类型对我国刑法的启示

唐律共犯人类型对我国刑法的启示

王玉杰

【摘要】Complicity has always been mainly attacked in our country,which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n the process of today's constructing socialist market https://www.docsj.com/doc/a519240623.html,pleteness of the regulations in The Tang Code on complice not only reflects its excellent legislative technique but also provides basis and sources for punishment methods of complice in our criminal regulations.%共同犯罪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这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尤为重要。而《唐律》对共同犯罪人规定之完备,体现了高超的立法技术,为我国现代刑法规定的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方法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借鉴。【期刊名称】《许昌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30)004

【总页数】4页(P88-91)

【关键词】唐律;共犯人;刑法

【作者】王玉杰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唐律作为我国封建刑法的楷模,对各种刑法制度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中以对共同犯罪制度的立法为标志,体现了其封建时代刑法趋于完整。唐朝完备的法制建设

不仅对唐代的繁荣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而且宋、元、明、清各代以及唐周边各国的法制建设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由此形成了中华法系。《唐律》对共同犯罪制度的规定由总则性规范和分则性规范构成。总则性规范是关于共同犯罪一般性规定,内容涉及共犯概念、分类、处罚、共犯的捕首以及主从犯认定等内容。分则性共犯规范则主要规定个别罪名的特殊规定。《唐律》的立法原则及处罚方法为我国现代刑法的有关规定亦提供了可借鉴的依据与渊源。

《唐律》对共同犯罪人划分得相当详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分类:

《唐律·名例》四十二“共犯罪造意为首”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1]237《唐律疏议》曰:“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1]237《唐律》将共同犯罪人以“造意为首”分为主犯与

从犯是:“会合概括了造意和随行、主和从,亦即正犯和从犯间相辅相成的关系。

共犯是共同犯罪,也就是各自努力,实现共同的意志,共同的意志是维系共犯的纽带。”[2]200这种划分方法充分显示了《唐律》共同犯罪制度在立法技术上的高超水准和在刑罚理论上的完备。

但是,《唐律》中规定的以“造意为首”的主、从犯具体是指共同实行犯还是包括其他共同犯罪人尚存在争议。如有的认为:“这里所谓共犯罪,是指共同实行犯罪。”[3]17但我们认为这里的共犯罪人不仅包括共同实行犯,而且也包括非

实行犯。其理由在于:其一,从《唐律》对共同犯罪人的规定来分析,是将共同犯

罪人规定在第一篇《名例律》中,而“《名例》,共57条。规定了五刑、十恶,以及八议等定罪量刑的各项原则,是唐律本质和精神的集中体现,相当于近世刑法的总则。”[4]154既然是共同犯罪总则性的规定,应该是指共同犯罪人的整体,而非仅指共同实行者。其二,共犯罪“既以‘造意为首’,就表明共犯罪的主观特征是以同犯意为基础。随从是随从造意犯实施犯罪,表明造意犯的行为和随从犯的行为具有相互联系。共犯罪只要求共,不要求同,即只要求共同故意、共行为,而

不要求同故意、同行为。”[5]158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人之间只要具有共同故意的心理态度,不管故意的内容是否相同,行为是否相同都可构成共同犯罪人。其三,从“《唐律·名例》规定: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虽相因为首从,其罪名依本律

首从论。例如,受他人教唆而殴兄姊的,他人是造意犯,应为首,以共谋殴人的造意罪处刑。”[5]159从该规定能够看出,教唆行为显然不是实行行为,但由于他是造意犯,所以将其认为主犯,由此可以分析出封建刑法打击的重点在于首先提出犯罪意图的人,而不管提出犯罪意图的人是否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所以,可以看出此处的共犯罪并非仅限于共同实行者。

《唐律·名例》四十二“共犯罪造意为首”规定:“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于法不坐者,归罪于其次尊长。尊长,谓男夫)”;疏议曰:“家人共犯者,谓祖、父、伯叔、子孙、弟侄共犯,唯同居尊长独坐,卑幼无罪。”[1]237根据解释:“家人共犯罪的,是说祖父、父亲、叔伯父、儿子、孙子、弟弟、侄儿共同犯罪,只对同居一起的尊长承担全部罪责予以判刑,卑幼的都不判罪。”“于法不坐的,是说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十岁以下的幼童及身患无法治疗痼疾的人。归罪于其次尊长,是说假如有尊长与卑幼共同犯罪,尊长年老或重病,依法不予治罪,就让共犯中其次的尊长承担罪责受刑,这就叫归罪于其次尊长。尊长是指男子,假如有妇女作尊长,与男子和卑幼共同犯罪,虽然是妇女起意犯罪,仍然由男子单独承担罪责受刑。”[1]237-238

《唐律》对家人共犯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由于受封建的伦理观念的支配,

家属对于尊长是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因此,尊长驱使卑亲属犯罪,卑亲属不敢不从。”[5]159但从《唐律》对家人共犯的上述规定中,我们能够对家人共犯作出以下分析:

1.家人共犯的规定具有一定合理性

首先,从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出发,家人共犯的规定符合统治者统治社会的意愿。

因为,家人共犯“这一条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伦理道德:父

为子纲,夫为妻纲。父祖对子孙,丈夫对妻妾负有教育、督责之权利与义务,一旦家庭内部发生共同犯罪,同居尊长即使未参与,也应单独负责。”[6]182所以,对封建统治者来说维护尊长的地位就是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当尊长与家人共同侵犯

社会利益,打击尊长同样是维护了统治者的利益。

其次,从对共同犯罪人分类上来看,《唐律》对共同犯罪人划分得如此细致,既有家人共犯的一般规定,也有对家人共犯的特殊规定。家人共犯的一般规定是只处罚尊长,但《唐律》对家人共犯的处罚还有例外的规定,即“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疏》议曰:侵,谓盗窃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假令父

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法。为其侵、损人,是以不独坐尊长。”[1]238对此“疏议说:侵,是说强劫或偷盗别人的财物;损,是说斗竞、殴打、杀、伤

人等一类事。假使父子全家共同犯某一罪行,都依照一般人犯罪分别作首犯与从犯的法律规定办理。由于他们侵害损伤别人,所以不单独归罪尊长处刑。”[1]239《唐律》对家人共同犯罪作如此详细的规定是当代刑法所无法比拟的,充分体现了当时高超的立法技术。

2.家人共犯的不合理性分析

就我国刑法来看,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实行个人责任,并以“犯罪行为中包含的主观罪过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7]274因此,如果以现行刑法理论来审视《唐律》中的家人共犯,其不合理性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没有体现刑法中的个人责任。“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是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体现为刑罚的责任主义,也即主观责任、个人责任。而家人共犯体现的却是以尊长一人的责任替代了其他卑幼行为人的责任,尽管这种规定符合了当时统治者的利益,却是对社会利益的严重不负责任,不能体现出责任自负的近代刑法要

求,其实质则是以一人责任代替了团体责任。

其次,家人共犯容易放纵犯罪。就共同犯罪而言,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家人共犯显然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那么对共同犯罪人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非仅追究尊长的责任。如果仅追究尊长的责任,对其他卑幼却置之不理,不处罚,无疑对国家、其他公民都是潜在的威胁,放纵了犯罪人,也不能实现特殊预防。

再次,不能体现刑法面前平等的原则。综观《唐律》中的家人共犯不能体现该原则,尤其是妇女为尊长,并与男夫、卑幼共同犯罪时,虽妇人造意,却仍由男子单独承担责任。尽管这样规定客观上体现了对妇女的宽容,因为封建社会妇女社会地位低下:“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然而“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即: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说,任何人只对自己的

不法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对他人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8]77而家人共犯妇

女造意显然不能体现这种要求,因此,无法实现刑法面前平等的原则。

《唐律》规定:“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疏》议曰:‘监临、主首’,具如后解。假有外人发意,共左藏官司、主典盗库

绢五匹,虽是外人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处徒二年;外人依常盗从,合杖一百。”[1]239从该规定能够分析出,外人与监临主首的官吏共同实施犯罪,虽然外人没有官吏的身份且由其造意并与官吏共同犯罪,仍以监临主首即官吏为主犯,无身份者的外人为从犯。

然而,尽管《唐律》规定了身份者与无身份者的共犯,但对二者却按不同罪名处罚,因为《唐律·名例》四十三“共犯罪本罪别”规定:“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虽相因

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1]240这种处罚方法与我国现行刑法根据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来定罪量刑明显不同。而这种分类方法体现了无身份者能够实施身份犯的实质,即借助身份者的行

为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因此这种处理方式更科学、合理。同时,这种分类方法及对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处罚方法为后世处罚此类共犯提供了思路。

如上所述,《唐律》对共犯人的分类有:主犯与从犯;家人共犯;无身份者与身份者共犯。《唐律》对共犯人的分类对我国刑法有以下启示:

首先,为我国刑法打击犯罪指明了方向。从《唐律》对共犯的一般规定来看,其有分主从与不分主从两种。就主犯与从犯来看,造意者一般被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导地位,为主犯。而主犯显然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主犯是引起、促使其他共同犯罪人犯罪者,主观恶性大,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正因如此,《晋律注》才有“倡首先言为造意”的规定,即充分说明了主犯是打击的重点。同时,《唐律》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来划分共同犯罪人,这种分类方法对唐以后的朝代以及我国当前的刑法都具有重要影响。

其次,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唐律》中的家人共犯,仅追究尊长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卑幼的责任。这种规定不仅维护了封建伦理纲常,而且对当今社会化解矛盾提供了蓝本。以农村为例,我国现在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而农村依靠耕地获得经济效益,男子作为劳动力在农村有着妇女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农村也是矛盾的集中地,如果矛盾得不到解决会导致发生家庭冲突构成犯罪。那么按照我国目前的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方式,共同犯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显然,真是如此,家庭的成年人因此接受刑罚处罚,这个家庭就可能完全被摧毁了,这是整个社会都不愿意看到的悲剧。相反,如果按照《唐律》的规定仅追究尊长的责任,那么卑幼还可以继续照顾家庭,如此则保持了家庭的稳定,从而也维护了社会的长治久安。

再次,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与恤刑的刑事政策。尽管《唐律》规定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但并非出现了这种情况就一定要以刑罚处罚尊长。《疏议》

曰:“于法不坐者”,谓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归罪于其次者,假有尊长与

卑幼共犯,尊长老、疾,依律不坐者,即以共犯次长者当罪。《唐律》对于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十岁以下的幼童以及身患无法治疗痼疾的人不承担家人共犯之刑事责任,而由其次尊长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规定尽管有把刑事责任转嫁之嫌,而事实上却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尤其对于幼童之处罚与西方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处罚相比,《唐律》的规定则是相当仁慈的,因为“英国在14世纪还对一个8岁男孩处绞刑。”[9]66《唐律》这些规定对我国目前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之刑罚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此外,《唐律》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十岁以下的幼童以及身患无法治疗痼疾的人不承担家人共犯之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封建统治者恤刑的刑事政策。封建统治者实施恤刑的刑事政策有其深刻的原因,因为实行恤刑:“这既不会对封建统治造成

重大危害,又可以标榜统治者的仁慈,缓和社会矛盾,当然,恤刑原则的确立与实施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和精神文明进步的表现,对于减少滥杀无辜,培养尊老爱幼,怜恤残弱的社会风气,是有一定作用的。”[10]76我国刑法对一定年龄的老人以及无法治疗的疾患者没有相应规定却不无遗憾。这些规定对当前我国提倡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借鉴意义并且提供了思想渊源。

最后,《唐律》对无身份者与身份者共同犯罪的科学规定对我国刑法同样具有启示作用。目前,我国刑法中无身份者利用身份者职务便利而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具体而言,我国刑法第382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

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或者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或者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规定能够看出,我国刑法对无身份者与身份者共同实施利用身份者职务便利的职务犯罪都按照身份者构成的犯罪来认定,并以共同犯罪共同责任来处罚共同犯

罪人。然而我们认为这种处罚,根据目前的刑法理论却显得有依据不足之虞,因为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的本质目前仍存在着“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分歧。而这些分歧对共犯人为什么是实施犯罪行为者的认定起着关键作用,否则,就有可能无法将行为人认定为共同犯罪人,而且共同犯罪共同责任的依据同样受到质疑与处罚不科学的指责。

而按照《唐律》规定,无身份者即所谓的一般主体即使提出犯罪意图,与有身份者即特殊主体实施共同犯罪,则有身份者为主犯,无身份者为从犯。这种规定则是相当科学的,因为无身份者充分利用了有身份者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把有身份者所实施的行为作为自己行为的一部分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从而构成共同犯罪。然而,如果没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以及身份者利用自己职务便利的条件,无身份者即使造意也不可能实现其犯罪意图,尽管按照《唐律》对共犯人采取“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的处罚方式,但是将身份者作为主犯是恰当的。这种处理方法也充分说明了《唐律》对共同犯罪的处理方式,是根据共同犯罪中的各个行为人将自己犯罪的主观罪过在客观上的展开,是共同犯罪中各个行为人将他人的行为作为自己行为的一部分而已。因此,我们认为《唐律》对共犯人的处罚方法不仅解决了目前共同犯罪理论对共犯本质分歧的矛盾,而且也解决了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即各个行为人都按照自己的主观罪过定罪处罚,所以这种处理方法比目前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处罚的规定科学的多。

总之,《唐律》关于共同犯罪人分类的规定,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封建统治伦理纲常的需要,而且其中对共同犯罪人各种处罚方式的规定更是体现了《唐律》立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以此为后世提供了立法技术与思想渊源。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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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就其法律思想和其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法律思想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 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系统的体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观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 在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中,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凡侵犯皇帝与皇室的犯罪皆为“十恶”,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 (二)“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唐律规定,凡违反“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要受制裁。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统治权,妻子处于从属的地位,“七出”便是歧视妇女的直接表现 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唐律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唐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很多,这里只着重谈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以及良贱异法的问题。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几个等级。皇帝至高无上。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当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 (二)良贱异法 良,指良人,即平民;贱,指贱民。凡是贱民,法律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与良人不同。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贱通婚。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概述 犯罪是一中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中,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共同犯罪在西方刑法理论中常称为共犯。我国古代刑法关于共犯罪的规定是比较独特的,自汉代就已有共犯罪之制,至唐律始详备。我国古代刑法中的共犯罪在类型上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但在性质上存在着很大区别。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具有较为鲜明的特色,其理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条的制约。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法定概念及含义。 关于什么是共同犯罪,各国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的比较少,在学界有着不同的定义。1952年《阿尔巴尼亚法典》第12条较早的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数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或者以这种目的的组织犯罪团体的,都是共同犯罪。”这一定义具有开创性的同时显然不够概括,仅将共同犯罪分为了两类。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基本承袭《苏俄刑法典》关于共同犯罪的定义:“二人或者二人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我国刑法亦属于此立法例,1997年修订的刑法未对1979年刑法的定义作修改,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理解共同犯罪概念时涉及刑法中的共犯理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共同犯罪中的“共同”需是行为的共同与犯罪故意的共同,要求既有共同的故意又有共同的行为。共同犯罪的定义是相对于单独

犯罪而言的,即犯罪的“共同性”是共同犯罪的首要特征。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共同犯罪即是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因此共同犯罪的共同性是指犯罪的共同性。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各共同犯罪人都在同一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将各犯罪人的行为引向共同犯罪客体,合力通谋,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了犯罪结果,在法律上应当实行共同定罪原则。根据共同故意犯罪的共同定罪原则,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故意内,无论是本人还是他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原则,简而言之就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例如,甲乙二人共谋伤害丙,甲在伤害过程中临时起意杀害了丙,甲则应定故意杀人罪,乙定故意伤害罪。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中仍成立共同犯罪,只是乙一人定故意伤害罪。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 、共同犯罪的主体上: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首先,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人包括两种: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即刑法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单位。 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

法制史总结

一、夏商法律制度 1.夏代的奴隶制五刑制度:墨、劓、剕、宫、大辟。 2.司法制度: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商代 1.商代立法思想:①“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真是地反映了商代奴隶主贵族所崇尚的信念。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化为“秉承天意”,无非要使奴隶制国家统治地位合法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②“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谓奉天刑罚与代天讨罪。 2.司法制度:司法机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为司寇,与中央其他五个机关并称为六卿。 二、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1.在法律思想方面,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是说所谓得天命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作为世间万事万物的最高主宰,上天对所选择的那些有德者,将天命赋予他们,并保佑他们完成自己的使命。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在使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它不仅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德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特殊的“礼治社会。 2.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渊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经过夏、商两代发展,到西周建立时,达到了成熟的程度) 3.礼与邢的关系:①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②所谓“刑”,是指所有刑法的通称,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的、主动的规范,明确地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作什么,可以作什么,不可以作什么,其功能重在教化。“刑”是消极的处罚,出于被动的状态,对于一切违反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其功能重在制裁。两者密不可分。 4.西周主要刑罚:①圜土之制:限制受刑人自由并使之服劳役的劳役刑②嘉石之制,就是将那些轻微犯罪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③赎刑,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法的刑法执行方法。5.主要刑法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法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④宽严适中。 6.婚姻继承制度: 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 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七出三不去”,七出又称七去——不顺父母(因为逆德) ;无子(绝子嗣而不孝);淫(因为乱族);妒(乱家);有恶疾(因为女方又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休妻时会将妻子置于无家可归之地);与更三年丧(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则该女子对公婆尽子女之道,不得休);前贫贱后富贵(娶妻时尚贫贱,但以后富贯,按照礼制的要求,夫妻为一体) 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度 7.诉讼制度:“读鞫”、按照当时的要求,审判官在作出判决之后,还应该当众宣读判决“乞鞫”,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时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郑国的立法活动:

唐律共犯人类型对我国刑法的启示

唐律共犯人类型对我国刑法的启示 王玉杰 【摘要】Complicity has always been mainly attacked in our country,which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n the process of today's constructing socialist market https://www.docsj.com/doc/a519240623.html,pleteness of the regulations in The Tang Code on complice not only reflects its excellent legislative technique but also provides basis and sources for punishment methods of complice in our criminal regulations.%共同犯罪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这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尤为重要。而《唐律》对共同犯罪人规定之完备,体现了高超的立法技术,为我国现代刑法规定的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方法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借鉴。【期刊名称】《许昌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30)004 【总页数】4页(P88-91) 【关键词】唐律;共犯人;刑法 【作者】王玉杰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唐律作为我国封建刑法的楷模,对各种刑法制度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中以对共同犯罪制度的立法为标志,体现了其封建时代刑法趋于完整。唐朝完备的法制建设

不仅对唐代的繁荣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而且宋、元、明、清各代以及唐周边各国的法制建设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由此形成了中华法系。《唐律》对共同犯罪制度的规定由总则性规范和分则性规范构成。总则性规范是关于共同犯罪一般性规定,内容涉及共犯概念、分类、处罚、共犯的捕首以及主从犯认定等内容。分则性共犯规范则主要规定个别罪名的特殊规定。《唐律》的立法原则及处罚方法为我国现代刑法的有关规定亦提供了可借鉴的依据与渊源。 《唐律》对共同犯罪人划分得相当详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分类: 《唐律·名例》四十二“共犯罪造意为首”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1]237《唐律疏议》曰:“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1]237《唐律》将共同犯罪人以“造意为首”分为主犯与 从犯是:“会合概括了造意和随行、主和从,亦即正犯和从犯间相辅相成的关系。 共犯是共同犯罪,也就是各自努力,实现共同的意志,共同的意志是维系共犯的纽带。”[2]200这种划分方法充分显示了《唐律》共同犯罪制度在立法技术上的高超水准和在刑罚理论上的完备。 但是,《唐律》中规定的以“造意为首”的主、从犯具体是指共同实行犯还是包括其他共同犯罪人尚存在争议。如有的认为:“这里所谓共犯罪,是指共同实行犯罪。”[3]17但我们认为这里的共犯罪人不仅包括共同实行犯,而且也包括非 实行犯。其理由在于:其一,从《唐律》对共同犯罪人的规定来分析,是将共同犯 罪人规定在第一篇《名例律》中,而“《名例》,共57条。规定了五刑、十恶,以及八议等定罪量刑的各项原则,是唐律本质和精神的集中体现,相当于近世刑法的总则。”[4]154既然是共同犯罪总则性的规定,应该是指共同犯罪人的整体,而非仅指共同实行者。其二,共犯罪“既以‘造意为首’,就表明共犯罪的主观特征是以同犯意为基础。随从是随从造意犯实施犯罪,表明造意犯的行为和随从犯的行为具有相互联系。共犯罪只要求共,不要求同,即只要求共同故意、共行为,而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理法结合。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③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④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⑤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最早的处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一原则的实施,对商、夏乃至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周: 周礼:是西周时期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西周通过~形成了法律规范。圜土之制: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是中国早期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④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七出三不去:同婚姻的缔结必须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五听:①辞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②色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红耳赤,说明~。③气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气喘吁吁,说明~。④耳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听觉,如果听觉迟钝,说明~。⑤目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果目中无光,说明~。 五过:“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春秋战国: 立法指导思想: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②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③行刑,重其轻者。 秦国商鞅首先改法为律。 秦代:主要的法律形式:①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②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③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④法律答问,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⑤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⑥程、课、廷行事,是朝廷颁布的用来规定主管人员考核官营手工业生产者劳动数量与质量的法律形式。 诉讼提出的两种方式:①官诉。即官吏纠举,指官吏非因个人被侵害,而是按其职责要求对犯罪人向司法机构提起的诉讼,这种告发类似于近现代的公诉。②举发。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 监察制度:中国监察制度的开端。从史籍记载,秦已创立御史监察之制,在中央以御史府为官署,以御史大夫为官长,对地方则派遣监御史。 汉代: 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①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②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③先自告除其罪。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之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④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 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的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查举非法”、“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监察制度的发展:汉代的监察制度,最初沿秦制,后来不断调整,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体系的监察组织。 ①中央监察机关。设御史府,为最高监察机关。西汉中期御史府更名御史台,也叫兰台,称为专门行使监察权的机构,也是最高监察机关。②地方监察机关——司隶校尉和州刺史。 三国两晋南北朝: 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一、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①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一是增加篇目。二是体例上的调整。②晋律,又称《泰始律》,其设置更有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严格区别律令界限,这是较魏律的重大进展。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③南北朝时期律的发展变化:晋律、《北魏律》和《北齐律》。二、令的发展与变化。这一时期,令和律一样,仍为法律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已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

3.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色彩。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完善之前就有的累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元朝刑法原则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蒙古族特权,体现民族色彩。 明清刑事法律制度一脉相承。统治者为了挽救没落的封建制度,致使刑罚又趋于严厉,加重处罚反逆之罪以及家属株连,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控制。之前特别是唐律中的“自首”共犯的处理原则,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涉外案件处理原则,在明清中继承发扬,更为科学与合理。 鸦片战争后,中国在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逐渐确立起新的更为科学和规范的刑法原则 中国传统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经过漫长而艰辛的演变过程,终于使近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逐步得以确立。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呈现以下特点: 一、特权保护性 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重点与难点 一、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1、《开皇律》——隋文帝时期制定颁行,共12篇500条。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规定"八议"之制;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大业律》——隋炀帝时期制定颁行,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 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共12篇,500条,在内容上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律。 2、《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修定而成,仍为12篇、500条,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作了较大改动,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风貌。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张葵编定。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三、唐朝的法律形式 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1、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四、唐律的刑法原则

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五、唐律十二篇的内容 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4、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 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以七出、义绝为条件;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 5、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6、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7、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以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特权的行为。 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窃盗、强盗、监守盗 严禁买卖人口

中国法制史作业及答案

学生姓名常海兵学号200910640027 一、为什么说《法经》是中国古代法典的鼻祖。 1.《法经》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历史作用。 从公元前475年至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这是中国历史上的战国时期,是封建社会的开端。这段时期,在中国古代法治的形成发展过程中,是重要的奠基阶段。 战国时期,以土地私有为主体的封建地主经济已逐步在各大国占据了统治地位,正在从奴隶主阶级手中夺取或已经取得政权的地主阶级为了巩固经济方面的成果,开始致力于上层建筑方面的变革。他们以法律为武器,继承了春秋末期的公布成文法的传统,主张以公开的、划一的“法”取代奴隶制的“礼”和秘密的“刑”,并提出“法治”的口号以反对奴隶主阶级的“礼治”,要求建立保护地主阶级利益、打击奴隶主旧势力、维护封建的生产关系并调整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 由当时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组成“法家”站在时代的前列,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主张“变法”、“以法治国”、“一断于法”。他们在不断认识新的社会关系,总结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过程中,完善、充实了自己的法治理论,指导着战国时期的封建立法和执法。 在此大背景下,魏国当时的宰相李悝集诸国成文法之要而作成的中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应运而生。 李悝为了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保护经济、政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维护新兴地主阶级所取得的利益,使富国强兵的基本国策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进行,在变法的过程中总结了前人的立法经验,在“撰次诸国法”的基础上制定出《法经》。《法经》既是变法的重要内容,又是对变法成果的肯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典。它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以罪统刑,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对于后世封建法典体例的创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2.《法经》的篇目及其内容。

教唆犯历史渊源论文

教唆犯的历史渊源研究 摘要:本文从奴隶制时代到封建制时代再至现代刑法中关于教唆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一个梳理,最后认为在中国古代虽有相关教唆犯罪的规定,但中国当代的教唆犯理论仍是个舶来品。 关键词:教唆犯;奴隶时代;封建时代;现行刑法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85-02 一、奴隶制时代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将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依据我国现存的刑法史资料,在上古时期,反映共犯罪的罪名就比较多。《尚书?舜典》:“蛮夷猾夏,寇贼奸宄”;《尚书?吕刑》:“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其中寇贼、鸱义、奸宄夺攘是我国国家萌芽时期最早出现的犯罪,并且这些犯罪只能由两人以上才能完成。“朋淫于室”、“群饮”等罪名也是共犯罪。从罪名上来考察,我国上古时期是以共犯罪作为犯罪的主要形式的。这说明随着犯罪的出现,就有共犯罪的犯罪形式。[1]那么作为共同犯罪内容之一的教唆犯罪也应是存在的,只是受到认识水平及社会文化发展等的制约,奴隶制王朝中的圣君贤相也不可能对共同犯罪进行像今天这样细致的划分。共犯罪是没有主从之分的,只要是共同实施犯罪,都按刑书简册定刑。《尚书?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怙是第二次因饥馑杀人吃人,终是因饥馑一次杀吃三人。不论是怙还是终,都是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刑和刭

音近,是刭的借字。刭是割喉咙而不断头,也就是要处割喉咙而不断头的死刑。这是不区分共犯罪人的类别而适用刑罚的明证。[1]但是在周朝时可以依稀的从罪名上找到教唆犯罪的影子,如周朝的聚众出入罪、乱暴力正罪、盗窃引诱罪、盗窃军罪、言行惑众罪、迷信惑众罪。[2]并且有学者还考察了西周时期存在“诱陷者”的推断。《尚书?周书?康诰》记载:“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民不畏死,罔弗憝”。“自得罪”根据《集传》的解释,是指非为人所诱陷。由此可见,凡罪犯不是因为他人的诱陷而犯罪的,都应单独承担刑事责任,从而可以推断“诱陷者”与“被诱陷者”的存在。[3]但总的来说奴隶制时期由于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并无明确的教唆犯概念。 二、封建制时代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战国时期李悝编纂的《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刑法史上具有奠基地位,以后的《秦律》、《汉律》等都以其为蓝本而制定。但《法经》只有共同犯罪的规定,尚无教唆犯罪的特别规定,直到《秦律》才特别认识到共同犯罪的不同参与形式——教唆行为。如《法律答问》中记载:“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人臣谋遣妾乙盗主牛,买,把钱偕邦亡,出徼,得,各论可殴?当城旦鲸之,各畀主。”[4]谋遣行为就相当于现在所说的教唆行为,这是封建刑法中最早关于教唆行为的法律记载。 《唐律》是我国封建刑法的集大成者,不管是立法技术还是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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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优秀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法学论文的选题,虽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欲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 (亦称“法学学术理论文章”),必须既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坚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 功底,又掌握并且能较熟练地运用写作技巧。现就与此有关的问题,阐述如下。 一、法学论文选题的作用 选题在论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论文题目选得准、选得恰当,写作就能顺利进行。所谓论文题目选得好是“论文写作成功的一半”之说,就是这个道理。选题的作用主要有: 1、能确定研究方向。法学研究发展很快,门类繁多;法学中待研究的题目也不少。 2、能促进构思活动。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是一种精神劳动。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为获得法学研究成果而进行劳动的体现,也是客观事物在作者头脑中经过反复思考后反映出来的产物。

3、能指明写作思路。学术论文的题目选定之后能促使自己构思怎样开头,怎样发展,怎样深入,怎样完篇。 二、法学论文选题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1、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学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学学科的发展。 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 3、有创新性。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 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 5、有强烈的创作欲。由于写作法学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 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这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内的题目。法学学术论文,是法学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 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学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只

中国古代共同犯罪理论探析

中国古代共同犯罪理论探析 共同犯罪是犯罪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较之于单独犯罪更重的社会危害性,自古以来皆是国家和统治者重点打击的对象。在中国各代的刑事立法中也有较多的规定。但由于法律的时代性,古代的共同犯罪与今日的共同犯罪理论又有诸多不同及值得借鉴之处。 一、共同犯罪制度的历史起源 就共同犯罪制度的历史起源,学界并未形成共识。有学者认为,先于共同犯罪出现的是群犯。远在从猿变人的过程中,食人和复仇都是群对群的行为。五帝时代所谓寇贼的寇,则被解释为“群行攻劫”。(《尚书,舜典》)但笔者认为,所谓群犯以及食人复仇根本不能作为共犯加以讨论,因为此时连法律都还未产生,便无所谓犯罪,更无所谓共同犯罪了。五帝时代的寇贼也至多只能算作部落间的攻击行为。 另有学者认为,有关共同犯罪的的规定始于夏。因为《尚书,胤征》中记载:“歼阙渠魁,胁从罔问。这是对夏朝法律制度的描述。《尚书,酒诰》中还记载了西周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即群饮。“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条。”但笔者认为以上都是《尚书》中关于夏和西周存在惩罚共同犯罪的粗略记录。而《尚书》为春秋以后的后人所著,其中此等有关共同犯罪的论述并无夏和西周的史料可以查证。因此是否当时真实存在这种制度是存在疑问的。当然,有关共同犯罪的最早记录应见于《尚书》是可以确信的。 而能够被广为认同的存在共同犯罪制度的年代是2400多年前的战国。李悝的《法经,城禁》记载:“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秦律》则对“群盗”规定得较为详尽,对具体的人数及相应的处罚都作了明确规定。汉律对共同犯罪的规定相对于前朝又有了较多的发展,除了群盗以外,还规定了具体的严惩首犯,处理教唆犯的制度,并且增加了“首匿”、“通行饮食”、“阿党”等共同犯罪的罪名。 对共同犯罪理论发展较大的是晋和唐代。晋张裴在《注律表》首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摘要: I.引言 - 介绍唐律疏议的背景和重要性 II.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 解释唐律疏议的定义和作用 - 列举唐律疏议的几个重要条款及翻译 1.家庭成员共同犯罪 2.损害他人财物或身体 3.监临主守犯罪 4.常从犯罪 III.唐律疏议的影响和意义 - 分析唐律疏议对当时和现代社会的影响 - 强调唐律疏议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IV.结论 - 总结唐律疏议的价值和启示 正文: I.引言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成熟。唐律疏议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它不仅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严谨性和完备性,也展示了中国古代文化的独特魅

力。本文将详细介绍唐律疏议的原文及翻译,并分析其影响和意义。 II.唐律疏议原文及翻译 唐律疏议,全名为《大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制定的一部刑法。唐律疏议共有12篇,500多条,其内容包括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各个方面。唐律疏议的条款既严谨又具体,其规定的犯罪和刑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当时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维护作用。 以下是唐律疏议中几个重要条款的原文及翻译: 1.家庭成员共同犯罪 原文: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翻译:如果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只追究尊长(家中辈分较高者)的罪责。 2.损害他人财物或身体 原文: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翻译:侵犯他人财物或身体者,按照正常的主犯和从犯来论处。 3.监临主守犯罪 原文: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翻译:如果监临主守犯罪,即使最初是由其他人提议,仍然以监临主守为首犯,其他人作为从犯。 4.常从犯罪 原文:一起犯罪的共犯,以最开始提议的哪个人为主犯,其他的为从犯,从犯罪轻一等。 翻译:共同犯罪的共犯中,最初提议的人作为主犯,其他人为从犯,从犯的刑罚较轻一等。

关于刑法、犯罪学的论文题目106个供选题参考

关于刑法、犯罪学的论文题目106个供选题参考 1、论罪刑法定原则 2、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3、论刑法中的实行行为 4、论不作为犯 5、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6、论法人犯罪 7、论间接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 8、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9、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及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10、正当防卫研究 11、论犯罪中止 12、论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13、论共犯的处罚依据 14、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15、论刑法解释的冲突与协调 16、刑事责任研究 17、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18、论想象竞合犯 19、论刑罚的目的 20、论量刑情节及其司法适用 21、论自首制度 22、缓刑制度研究 23、论假释制度 24、论数罪并罚制度 25、论罚金刑 26、死刑问题研究 27、持有型犯罪研究 28、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29、论洗钱罪 30、论非法经营罪 31、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2、论医疗事故罪 33、论抢劫罪 34、贷款诈骗罪研究 35、论信用卡诈骗罪 36、集资诈骗罪研究 37、论保险诈骗罪 38、论合同诈骗罪 39、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 40、论偷税罪 41、走私罪研究 42、论虚假广告罪 43、论侵犯着作权罪

4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45、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46、内幕交易罪研究 47、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研究 48、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49、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50、论毒品犯罪的罪数形态 51、论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52、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司法认定 53、论受贿罪 54、论刑事政策的概念 55、论理性主义刑事政策 56、论实证主义刑事政策 57、论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 58、论心理强制说 59、论天生犯罪人理论 60、论社会防卫论 61、论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 62、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 63、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64、论刑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65、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 66、论针对弱势群体的刑事政策 67、论针对公职人员的刑事政策 68、论犯罪原因 69、论犯罪的社会预防 70、论犯罪的情境预防 71、论犯罪饱和法则 72、论个别化处遇 73、基层站所员工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74、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研究 75、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压力的调查研究 76、大学生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对策 77、犯罪定量模式检讨 78、DP半岛街头抢劫案件的临近重复发生模式 79、信息、监管与犯罪遏制--以烟草行业为例 80、探究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对策 81、论破窗效应及其在犯罪治理中的应用 82、犯罪心理的产生过程 83、进城务工人员犯罪问题探析 84、监所突发事件后的心理危机干预 85、浅谈如何预防和惩治腐败 86、浅析高校诈骗案 87、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研究

法学论文选题400例

法学论文选题(一): (一)民诉法方向 1.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 2.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3.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理论与实践 4.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5.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施行中的问题及解决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方向 6.新型劳动用工形式中劳动者的法律保护 7.过劳问题的法律规制 8.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三)财税法方向 10.基于纳税人生存权保障视角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 11.房产税开征的正当性及可行性研究 法学论文选题(二): (一)刑诉法方向 1.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证明职责 2.论自行辩护 3.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5.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二)刑法方向 6.网络犯罪的空间效力探析 7.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关系研究 8.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9.“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10.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11.论机器诈骗的刑法适用 法学论文选题(三): 三国法方向 1.美国“长臂管辖”及其合法性问题探析 2.中美银行信息取证合作中的困境与突围 3.第三方资助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及其规则 4.大数据代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效力边界 5.“301条款”在WTO体制外适用的限制 6.国际法中难民保护与国家反恐的冲突与协调 7.论网络空间中国家的审慎义务 8.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律制度与其对我国的影响 9.试论卡尔沃主义对国际投资立法的影响 10.论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 11.国际矫正正义之衡平略论 法学论文选题(四): (一)金融法方向

1.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 2.金融科技发展对金融法制的冲击与影响 3.老龄金融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获得权问题研究 (二)经济法方向 4.论网络APP对用户个人信息收集的界限与法律义务 5.论“数字垄断”的反垄断法破除 6.论互联网巨型企业社会职责的履行(从BATJS选择一个为例)(三)商法方向 7.试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困境与破解 8.试论商法中的外观主义 9.试论公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 (四)证券法方向 10.试论证券市场中的先行赔付制度 11.试论我国科创板股票发行制度的完善 法学论文选题(五): 行政法方向 1.党政机构融合与行政法的回应 2.构建行政协议诉讼制度 3.论失信的行政联合惩戒及其法律控制 4.论行政行为形式自由选择权 5.区域行政的兴起与行政法的变迁 6.人工智能兴起背景下的自动化行政行为

2023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

2023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 考试真题 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命题与否对旳,对旳旳用“A”表达,错误旳用“B”表达,用其他字母表达无效。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每题 1 分,共10分) 1. 汉文帝时凡官吏私自到诸侯国任官旳,依《左官律》予以刑事惩罚。2.“准五服以制罪”原则首见于《晋律》。 3.唐代用来比照判案旳成例叫“廷行事”。 4.根据我国宪法旳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变化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旳与宪法相抵触旳行政法规。 5.省、自治区、直辖市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旳地方性法规,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立案。 6.决定和影响一种人刑事责任能力旳原因并不限于其精神状况。 7.“对于累犯,不合用缓刑”旳规定,不合用于战时缓刑。 8.犯罪旳实质概念并不波及犯罪旳法律特性。

9. 某企业销售经理被罢职后仍以企业旳名义与老客户签订了某些协议,与之订协议旳客户均不知其已被罢职, 因此企业对这些协议依法承担义务义务和责任。 10.我国旳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二、不定项选择题(多选或者少选均不得分。每题 2 分,共24分) 1.西周时令吕侯作“吕刑”旳周王是。 A.文王 B.武王 C.穆王 D.厉王 2.“名例律”初次规定于。 A.《晋律》 B.《北齐律》C.《魏律》 D.《唐律》 3.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包括。 A.刑部B.审刑院 C.三司 D.大理寺 4.清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 A.州、县 B.府 C.省按察司 D.总督(巡抚) 5.根据宪法解释主体旳不一样,下列选项中具有法律效力旳宪法解释有。A.立法机关解释B.一般司法机关解释 C.特设机关解释 D.学者解释

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

引言 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是个非常复杂的领域,有“刑法学的‘迷宫’”之称,而研究共同犯罪的同时,我们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况:数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对于该个别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我们将其称之为实行过限行为。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行为实质上是个人行为,但是出现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带有团体行为的面纱,具有团体行为色彩,这就需要把过限行为从共同犯罪行为中区分开来。明确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揭开罩在过限行为上的团体面纱,切实贯彻责任自负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消除刑法中的连带责任,正确的定罪量刑和适用刑法。因此,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既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也有很大的理论意义。但是共同犯罪的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了解密切,难以区分。有的实行犯实施了与共同故意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的它种犯罪;有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程度的行为;有的实行犯实施的它种犯罪虽然超出共谋的范围,但是该犯罪与共谋犯罪了解密切;有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又出现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特殊情况,怎么认定实行过限呢?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 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的研究较少,而且大多集中于如何界定对实行过限之类问题的表面研究上,且没有形成一致观点,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更无系统研究和系统理论,原因就在于该问题难度较大。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和争议,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会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日本的中义胜把共犯论称为绝望之章,而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则更为复杂,正因为如此,这又为我们提供更为广阔的思维空间,于是本文试图从实行过限的内涵,具体认定等方面来阐释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 第一部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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