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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1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
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适用税率
应税 定额 比例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消费品名称 税率 税率
0.5元
粮食白酒 20%
/斤
0.5元
薯类白酒 20%
/斤
250元
啤酒 ——
/吨
220元
啤酒 ——
/吨
240元
黄酒 ——
/吨

其他酒 —— 10%

合计 —— —— —— ——
声明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
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本期减(免)税额: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期初未缴税额:
联系电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本期预缴税额: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


本期应补(退)税额: (地址) 为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
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期末未缴税额:
授权人签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
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
量。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
斤换算),啤酒、黄酒和其他酒为吨。
六、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
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啤酒、黄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其他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八、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其准予抵
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
数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十、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

等于
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一、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二、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
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
缴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未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
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
存。 附1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
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吨、元(列至角
分)

一、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

1.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2.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

3.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4.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

二、当期准予抵减的进口葡萄酒已纳税款:

三、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


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
定额税率(元/
号码 开票日期 数量 单价
吨)

啤酒

(增值税
专用发
票)

合计 —— —— ——
号码 开票日期 数量 完税价格 税款金额
葡萄酒


(海关进

口消费税

专用缴款
书)
合计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
啤酒的纳税人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未发生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
产啤酒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
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
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
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
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入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
的单价确定。适用定额税率不同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啤酒液数量和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
款,并在表中填写合计数。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
66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进口葡萄酒已纳税款”为纳税人进口葡萄酒取得的《海关进口消
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款。
五、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数值应与《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
抵减税额”栏数值一致。
六、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
购入啤酒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单价”等项目内
容。
七、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

栏据实填
写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完税价格”、“税款金额”
等项目内容。
八、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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