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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对外投资比例或放开至40%

担保公司对外投资比例或放开至40%

担保公司对外投资比例或放开至40%

近日,从担保业界获悉,银监会融资担保部拟对2010 年3 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之后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办法)。目前各省市金融办均在对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就修订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

上星期省金融办又组织讨论了一次,预计修订办法明年出台。6 日,广东省某融资担保公司高层人士说。

获悉,日前已下发给担保界讨论过的《暂行办法》两次修订稿,对放开对外投资比例和风险准备金有较大改动。总体而言,本次修订主要目的在于三方面,一是解决担保公司可持续盈利的问题,二是使监管更加细化,三是使担保行业更加规范发展。

对外投资比例或放开至40%

已经修订过两次了,我见过两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某月某日修订稿。6 日,一位担保公司高层人士表示。

广东一位担保行业监管部门人士说,按现行《暂行办法》,担保公司基本上很难盈利。他举例说,一位股东出资1 亿元入股担保公司,这些股本多来自于银行贷款,每年需要向银行支付最少10%的利息。而当地几十家融资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放大倍数不超过2 倍,即使按2 倍来计算,这1 亿元的股本可做2 亿元的担保贷款业务,按现在担保行业收取的3%3.5%担保费来计算,一年只能获得6%7%的利润。再抛开人工成本、办公租金和水电等费用,利润率覆盖不了每年10%的贷款利息,股东无法盈利。

广东省金融办有关人士近日表示,广东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平均放大倍数

对外投资、担保要注意

公司对外投资、担保要注意 如果我们投资到了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是特别高,到不了50%,但是大股东如果担任了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有这样一个风险,不知道大家考虑到了没有。 我们还用李雷、韩美美和江小白举例子吧,这个公司名字叫三和公司,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李雷是公司的大股东,但是仅仅出资400万占公司股权的40%的股权,韩美美与江小白各出300万分别持股30%,但是李雷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由于李雷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到二分之一,很多事情都被韩美美和江小白否决了,想要做点事情都做不了,感觉自己的满腔抱负实现不了都是因为在股东会里面么有控制权。所以他想从新开一家公司,但是自己已经没有了资金了。 但是,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

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外担保或者投资的权限不在股东会的范围内,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可以直接代表公司处理这些事情,所做的对外投资、担保行为韩美美和江小白不开心也得忍受的。 所以,别人给他出了两个注意,一个是自己去银行贷款,然后用这个三和公司作为保证人,然后用贷款的钱去投资到新的公司去,自己不就是大股东了吗,自己还可以百分之百的持股呢,到时候可以为所欲为,当然这个有一个问题,就是贷款是需要还款并需要支付利息的,如果新公司经营失败,这个贷款是需要自己承担的;另一个是,直接用这个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开办一个新公司,作为新公司的股东,这个新公司的董事长以及法定代表人由李雷担任,这样在这个公司中的股东中没有有了韩美美和江小白了,三和公司又是由李雷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他就能代表三和公司指挥这个新公司,对于韩美美和江小白都不可以查阅这个新公司的账簿,当然在这个办法中韩美美和江小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额度授信报告

河南Ⅹ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额度授信报告本人已会同_____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确认报告中涉及文件、资料的真实。对授信安排独立做出。根据对客户的调查,撰写如下调查报告。 一、授信客户背景情况 (一) 客户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_年_4_月_1_日,经批准成立,主管单位。公司注册资本__ _万元,经营范围为_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投资管理咨询服务__ 。公司注册地址为:__。 公司股本结构如下(可文字描述): 公司有高层管理人__人,员工_15_人。员工中有从事过与金融业务有关的人员_3_人,从事过审计的_2_人,从事过企业财务的_2_人,从事过担保公司业务的_10_人。 公司设立部门有:_综合部、财务部、业务管理中心、风控部、研发部。涉及到业务风险控制和管理的主要部门的主要职责描述。 (二)控股股东(或对公司有控制力的主要股东)背景情况 控股股东___ ____公司成立于_2__年,注册资本__0___万元,注册地址为__,主要业务为:__ ___。

控股股东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如下: 机关单位,必须填写该表。如控股股东为自然人,填写控股自然人股东控股投资企业情况。 (三)客户目前担保业务情况 该客户首次办理担保业务时间为____年_月。公司现在主要从事的担保业务种类为(1) 担保贷款;(2) 担保理财;(3)自有资金的拆借。截止2009年_12_月_31_日,累计提供担保笔数_200多笔,担保金额__2.4__亿元。 从事担保业务以来,代偿_0__笔,金额__0__万元。(代偿记录,代偿金额,主要考察代偿能力和意愿等相关信用状况。) 目前未结清担保笔数_ _笔,余额_ _万元,其中:贷款逾期未还__0__笔,余额_0_万元。 截止2009年__12_月__31__日与各家银行开展担保合作业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40%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证监会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第六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对外投资中的担保法律问题讲解

企业对外投资中的担保法律问题讲解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real rights granted byway of security)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益。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点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置,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关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大和补充。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置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益。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能够为不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那个地点的特定,应讲明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因此,于今后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旧有效,如以流淌仓库中的物资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承诺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样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样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能够就获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规范化检查流程(法人机构) 一、检查组按约定时间到达被检机构的登记地址或公司确定的营业地址。 机构已失联系或处于异常状态的,检查组需进行尽职调查,掌握机构具体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和履行的工作程序撰写书面报告,签字留存。 营业场所及机构人员无问题的,进行下一步检查。 营业场所或失联机构失效地址情况均应拍照存档。 二、检查组出示检查相关通知文件,查看机构营业执照和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检查现场应拍照存档。 三、听取情况 现场听取融资担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关于机构基本情况、合规情况和运营情况的报告。 四、检查资本金情况 (一)查看公司所有帐户6个月内银行流水对账单。 按照统一的截止日期核算公司注册资本金使用情况。 (二)查看公司对外投资合同。检查高风险对外投资是否超出比例。 (三)核查机构各项资金来源、运用是否合规。 主要参照标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

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可按照《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核算其资产配置。 五、检查制度建设 查看公司各项制度文件是否完善,询问公司是否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 主要参照标准:风控制度、财务制度、客户保证金存取及使用制度、重大风险处置及上报制度等应齐全,按月报送月报,按季度报送季报。 六、业务情况 了解机构自成立以来的累计担保额度、笔数、平均担保费率;截止2018年6月末的在保额度、笔数;以净资产计算的放大倍数(公式:在保额度/净资产=放大倍数)。 未开展主营业务的需记录原因,同时评价公司业务开展充分程度。 七、检查机构各种业务档案 抽查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代偿情况与公司披露的业务、财务情况是否符合。 在检查表中评价合同的规范性。 八、询问机构是否出现过重大风险,是否及时上报 主要参照标准:《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75号)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4.1(修改稿)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融资担保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集团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保障性承诺,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集团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集团公司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第三条 集团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的原则 1、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集团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强令或强制要求为他人提供的担保行为; 2、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应要求其它投资方按投资比例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反担保额对应担保额的风险覆盖率不低于140%。 4、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书面决议批准,严禁对外提供担保。 5、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得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集团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4、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5、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公司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 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根据这一规定: 1.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问题,首先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 二、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这一规定: 1.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在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对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也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要有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作出相反的规定。 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属于股东为公司担保,那么,母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但是,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属于公司为自己的股东担保,则要经过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无权决议。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可以互为担保,因为两者是独立的法人,皆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而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由于只有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在法律上没有独立主体资格,二者属一个公司,一个法人, 所以,如果按照担保法的话,总公司为分公司担保实际上就是为自己担保,所以总公司可以为分公司提供除保证以外的担保,而分公司也可以为总公司上述的担保。

XX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依据《公司法》、《担保法》、《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担保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任何担保行为前,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其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额及其使用,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计财部负责对外担保专业管理,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 第三章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十条除按照持股比例与其它股东共同提供担保的以外,公司原则上只为下属单位或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特殊情况为下属单位、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节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三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企业资产安全,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与融资合计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XX%。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虽不控股但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及参股公司的担保行为。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作者注:根据不同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也可能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下同)审批。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建立董事会为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为审议机构、财务部具体归口管理、法律事务部与审计部参与审核监督的担保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拟订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三)审核担保资金的用途,以及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等;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章担保条件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为公司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二)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例为限提供担保;确需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防范自身利益受

投资担保公司经营实务法律问答

投资担保公司经营实务法律问答 赖华明目前赣州投资、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不完全统计赣州共有400多家投资、担保公司,因专门规范这些公司的专门法律相对滞后,但商人经营方式不断创新、层出不穷,所以很多人就委托理财、理财咨询及高利贷、违约金等向笔者咨询,现就我在担任这些公司的法律顾问过程中碰到的一些担保实务法律解答如下: 1、请问担保公司接受现金委托理财是否合法、有效? 解答:担保公司通常被理解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既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职能,同时又可以履行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职能。担保公司从经营资质来讲,应当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即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对于设立和经营管理规范的担保公司来讲,其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权接受单位和个人理财委托,即可代客理财,可以为客户提供批准范围内的金融服务。对于设立不规范的担保公司来讲,由于未经人民银行许可,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尤其是没有代客理财的资质,如果从事了理财业务,很可能会给客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这既是缺乏监管的结果,亦是其经营管理风险能力较差的结果。尽管国家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采取了灵活的金融调控手段,支持给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放松金融监管。从控制风险角度出发,为了广大企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利益不受损害,应当把握住代客理财的资质,控制风险,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担保公司能否为民众提供理财咨询?担保公司理财咨询要办理什么审批手续? 解答:理财业务实际属于金融业务的一种,如果取得理财业务资质,哪怕是理财咨询,亦应通过人民银行核准,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违法、违规的理财业务、理财咨询业务,都会误导广大群众和企业参与者;放松监管,就会无限放大企业、个人办理理财业务的风险,对社会正常经营秩序是一种破坏。所以,有必要控制理财、理财咨询业务的开展,要让那些有资质、专业的人士参与理财业务,让那些只顾赚钱者远离金融业务。 3、担保投资公司借款给个人有效吗?约定的利率为每天千分之一,违约金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流程及全部资料

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流程及全部资料

目录 (一)开业申请书 (二)拟任职董事、监视、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说明(三)筹建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草案 (五)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六)有关事项的决议 1、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2、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 (七)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 (八)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九)组织结构图 (十)发展规划 (十一)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二)三方监管协议

关于*****************有限公司申请开业的请示 *******人民政府: 按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和《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皖金【2010】12号)的要求,、、、、、、、、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完成了相关开业准备工作,现申请开业。 开业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股本结构: 业务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服务;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房产中介服务。 营业场所: 筹建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 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选举董事: 选举董事长: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 出资:

三方监管: 申请人:*******************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年、、月、、日

拟有关人员的情况说明 拟任职董事、监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拟任公司董事,****任监事,为董事长,拟聘任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情况如下: 拟任董事: 拟任董事: 拟任董事:

融资担保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投资工作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收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均属于投资范畴。 第三条公司权益性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决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四条根据董事会授权和公司章程,公司

在授权及经营范围内的投资活动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投资决策机构及管理部门 第五条投资实行统一决策,集中调控。为了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司成立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研究分析公司的资本运营状况及投资方向。公司投资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为加强投资工作的计划性,投资部根据公司内外经济环境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效益预测,经计财部对投资计划进行资金平衡后,由投

资部将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决策,列入计财部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计财部负责执行投资资金的筹措、投放、有价证券的管理、投资收益的确认。投资部在完成投资计划,确认投资资金可以收回时,由计财部执行资金的回收。相关法律问题由法律监管部负责处理。 第八条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发生变动或终止,必须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第九条公司投资工作的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 第三章权益性投资管理 第十条权益性投资范围:

1.公司在保优良项目 2.担保失败项目的债权转股权 3.投资设立新的经济组织 4.其他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的行为,必须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其内容包括: 1.项目的性质、投资的方式及目的; 2.市场、资源状况及发展前景; 3.经济技术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 4.资金来源渠道及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可行性分析论证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投资部对拟投资项目做出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告人员及主管投资副总应予以签字确认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三条可行性报告审查通过后,参与评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市属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筒称国资公司)对外担行为的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运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属国资公司对外进行担保行为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市属国资公司应严格加强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凡确需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行为的,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委进行备案。 二、市属国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为同一被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的40%;单项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20%。 三、市属国资公司不得为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进行担保,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和期货等。 四、市属国资公司原则上不为参股企业进行担保。如必须担保的,应按参股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不得超投资比例进行担保。 五、市属国资公司原则上不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担保,如经市政府同意进行的担保,须报我委备案。 六、市属国资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提供担保应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并在年度财务决算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披露相关信息。 七、市属国资公司应严格加强对所属子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其全

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此通知执行。 八、市属国资公司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对本公司已有的对外担保业务进行统计清理,并在九月底前将汇总情况报我委。 九、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如市属国资公司仍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擅自对外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苏州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处理。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某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司财务风险,根据《公司法》、《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统一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条公司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规划、预算、控制、监督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运营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公司依法纳税。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依法进行调整。 (二)财务管理职权 第六条公司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1、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2、拟订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3、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4、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5、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6、组织缴纳税金及各项规定费用。 7、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8、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9、配合集团公司及有关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10、制定并实施促进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制度,组织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财务风险管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八条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风险监管指标。各项指标如下: 不良资产率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之比,不良资产率不应高于4%; 不良贷款/不良担保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各项贷款之比,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信用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排查工作方案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排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 为督促辖区担保公司加强基础管理,完善担保业务操作流程,消除案件风险隐患,建立风险管理和防范的长效机制。 二、检查对象与范围 (一)检查对象:全市范围内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检查范围: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之日起至**年**月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部分担保业务(抽查)开展情况和注册资本金、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高管人员、公司章程、经营范围、两金提取、担保额度、对外投资比例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重点围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高管人员、公司章程、经营范围、两金提取、担保额度、对外投资比例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风险管理制度。检查是否设立了风险管理的专门部门,制定并实施识别、监测和管理的制度程序和方法;检查是否涵盖担保机构各项业务等。

2、授权授信制度。检查是否建立担保业务分级授权制,是否规范;是否有不按规定办理担保业务行为。 3、岗位职责制度。检查是否具有岗位职责;是否实行担保业务岗位责任制,各岗位责任、分工是否明确。 4、风险防范机制。检查是否建立了担保业务风险防范机制和不良担保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落实情况如何。 (二)担保公司业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业务管理制度。检查是否有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和制度,是否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 2、业务范围。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或吸收存款、违规违法放贷、非法理财、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3、经营行为。业务开展是否规范操作;是否有不正当竟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两金”;担保额度是否按规定放大倍数;对外投资是否超比例。 (三)担保公司高管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配备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一定比例从事银行和担保业务的专业人员;是否具有担保从业资格证。 (四)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情况 检查注册资本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按规定比例交存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比例进行投资;是否有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和其他违规的现象。 五、检查方式

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六条,该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程序和相应限制。 (一)一条原则,两个选择,两类担保,两层决策。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曹士兵博士对第十六条的形象地总结。一条原则是指公司对外担保是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由公司制定章程,自行决定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两个选择是指公司章程只能选择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含股东大会)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这是法定的选择范围,超出该选择范围将归于无效。如某公司章程如果选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来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其规定无效。两类担保是指公司对外担保存在一般及特殊两种担保情形,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对外特别担保---即公司为有投资关系的股东或者有实际控制力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相对一般担保即公司为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法人、经济组织、个人提供的担保。针对两种担保,公司法相应规定了所有人和经营层两层决策-----股东会决策和董事会决策,公司对外一般担保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行使决策权,提供特殊担保则必须由公司股东会亲自决策。 (二)采取股东会---所有者中心主义 公司是否可以从事对外担保行为,法律已明确不作禁止,但从决策权的角度对公司的担保能力作出了一定限制,采用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其主要理由在于公司对外担保尽管也属于经营项目,但却属于一种非常规性经营行为,对此法律规定该行为并不必然授予公司经营层行使。公司一旦承担担保责任,则必然会对公司特别是股东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加上多年来现实中比比皆是的董事、经理的违规担保行为所带来的负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排查工作方案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排查工作方案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排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为督促辖区担保公司加强基础管理,完善担保业务操作流程,消除案件风险隐患,建立风险管理和防范的长效机制。 二.检查对象与范围 (一)检查对象:全市范围内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检查范围: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之日起至**年**月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部分担保业务(抽查)开展情况和注册资本金.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高管人员.公司章程.经营范围.两金提取.担保额度.对外投资比例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检查内容本次检查重点围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高管人员.公司章程.经营范围.两金提取.担保额度.对外投资比例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风险管理制度。检查是否设立了风险管理的专门部门,制定并实施识别.监测和管理的制度程序和方法;检查是否涵盖担保机构各项业务等。

2.授权授信制度。检查是否建立担保业务分级授权制,是否规范;是否有不按规定办理担保业务行为。 3.岗位职责制度。检查是否具有岗位职责;是否实行担保业务岗位责任制,各岗位责任.分工是否明确。 4.风险防范机制。检查是否建立了担保业务风险防范机制和不良担保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落实情况如何。 (二)担保公司业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业务管理制度。检查是否有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和制度,是否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 2.业务范围。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或吸收存款.违规违法放贷.非法理财.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3.经营行为。业务开展是否规范操作;是否有不正当竟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两金”;担保额度是否按规定放大倍数;对外投资是否超比例。 (三)担保公司高管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配备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一定比例从事银行和担保业务的专业人员;是否具有担保从业资格证。 (四)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情况检查注册资本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按规定比例交存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比例进行投资;是否有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和其他违规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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