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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六条,该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程序和相应限制。

(一)一条原则,两个选择,两类担保,两层决策。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曹士兵博士对第十六条的形象地总结。一条原则是指公司对外担保是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由公司制定章程,自行决定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两个选择是指公司章程只能选择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含股东大会)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这是法定的选择范围,超出该选择范围将归于无效。如某公司章程如果选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来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其规定无效。两类担保是指公司对外担保存在一般及特殊两种担保情形,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对外特别担保---即公司为有投资关系的股东或者有实际控制力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相对一般担保即公司为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法人、经济组织、个人提供的担保。针对两种担保,公司法相应规定了所有人和经营层两层决策-----股东会决策和董事会决策,公司对外一般担保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行使决策权,提供特殊担保则必须由公司股东会亲自决策。

(二)采取股东会---所有者中心主义

公司是否可以从事对外担保行为,法律已明确不作禁止,但从决策权的角度对公司的担保能力作出了一定限制,采用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其主要理由在于公司对外担保尽管也属于经营项目,但却属于一种非常规性经营行为,对此法律规定该行为并不必然授予公司经营层行使。公司一旦承担担保责任,则必然会对公司特别是股东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加上多年来现实中比比皆是的董事、经理的违规担保行为所带来的负

面效应,所以立法者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权力必须由公司所有者-----股东行使,由所有者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作出决策,即使法律规定可以以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行使一般担保的决策权,其本质上也是公司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特别授权。

(三)实行集体决策

无论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行使对外担保决策权的过程,都是一个集体决策过程,只不过董事会代表经营者阶层,股东会代表所有者阶层。这个集体决策也是立法者所坚持的一个原则,这也就决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一般担保的决策机构时,只有两个选择。

(四)限额及利害关系人的回避制度

为体现公司的意思自治,法律将公司是否对外担保,全部交由公司自主决定。考虑对外担保的风险,公司依据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章程中为对外担保实施限额管理。而一旦公司章程中对担保设定限额,依据公司法规定,突破该限额的对外担保应当归于无效。为防范股东或者董事利用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权益,公司法引进了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根据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实行进行表决时,与该事项有利益关系的股东,包括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人控制的股东必须回避,不得参加该对外担保事项的表决。

二、公司法担保新规定的适用

如何适用公司法关于担保的新规定,将直接涉及银行债权担保的有效性。虽然法律规定未直接给作为债权人的担保相对人设定义务,但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推定为所有人都应当知晓。公司法的关于担保新规定的出台,使公司在为股东担保等问题上不再受限,但法律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条件及决策程序的规定,给相对人也带来相应的约束---即担保相对人应尽注意义务。

(一)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我们认为,相对人应当以法律规定为限,对公司担保过程尽合理必要注意义务。

1、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设立者为实现公司目的而为公司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活动所制定的根本性和纲领性文件。其地位对公司而言相当于宪法对于国家。公司在登记时必须将章程进行登记,向社会进行公示,从而可以使国家和社会对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公司对外担保,新公司法将公司对外担保(一般担保)的决策机关交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依法还可以对公司对外担保作出各种限定,所以我们接受公司担保,首先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

在以往的信贷实践中,公司章程都由担保单位自行提供,其真实性我们无法判定。由于公司章程必须经登记向社会公众公示,且具有对抗效力(即使经修改但没有登记也不能对抗第三人),现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获取真实有效的企业章程不再困难,所以我们对企业章程的审查义务,不再是形式上审查义务,而必须鉴别章程的实质真伪。为保证章程的真实有效,建议信贷人员亲自到工商部门复印企业最新章程,并要求工商部门在该章程复印件上盖章确认,注明调查日期。只有在章程真实的前提下,才能对企业的对外担保能力以及担保程序有准确的了解和判断,否则,企业违背章程规定对外担保将直接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对章程的审查,重点在于:第一、对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审查。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以及单笔担保额度做出限定,甚至可以禁止公司对外担保,这些应该是我们在审查中应注意的首要问题。第二、对一般担保的决策机构的规定。公司对外一般担保,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果章程规定董事会无权决议对外担保,则我们必须要求担保单位出具股东会决议。第三、了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组成,会议程序等,特别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人数,需参会人数以及一些基本的表决程序等等。

2、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审查义务

公司对外担保依据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则作为接受担保的相对人,则就有义务要求担保人出具有权决策机构的决议。如果相对人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或者过失,若担保单位内部机构或者人员越权对外担保,相对人也将无法主张表见代理,担保合同无效。对于担保单位提供

了决议,相对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形式审查,而对其实质真伪并无审查义务,因为实际上由于相对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参与担保人的内部整个决策过程,也根本不具备审查实质真伪的能力。在进行形式审查过程中,应注意:

(1)章程没有规定是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由股东会决策。因新公司法实施时间较短,绝大多数公司并未因此而修改章程,而以往的企业章程基本上没有涉及对外担保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立法趋向对外担保的权力应当归属于所有者行使,所以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应视为股东会未向董事会授权,则作为接受担保一方,应当要求提供担保的公司股东会决议。

(2)无法辨别一般担保还是特殊担保,由股东会全体一致通过决议。新公司法规定一般担保可以由章程选择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而对于为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被担保人以及为被担保人所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实践中,对于股东,我们依据企业登记材料可以判断。但准确判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各种原因却会显得比较困难。作为相对人,在无法识别应当由谁作出决议以及依据什么程序作出决议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建议由股东会全体一致通过决议。

(3)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效力进行形式审查。既是形式审查,应要求其决议在形式上完善、合法,如决议上必须要有股东或者董事的签名(董事会决议需要董事会盖章),其参会以及同意者人数应当符合法律及章程的规定等。

(4)无法确定董事会人员组成,由公司提供。公司章程未规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应出席的股东或者董事人数时,视为全体成员都应参加。

3、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被股东申请撤销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为保护股东权利,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赋予了股东撤销权,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于该规定,很多人(包括很多银行界内人士)都认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是公司是否能对外提供担保的前提和必经程序,一旦其前提不复存在,担保合同必然归于无效。但

这样一来也就必然使担保合同在法律规定的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期内处于不确定状态,极大影响交易安全,所以这种看法并不符合立法本意。中国社会科学院刘俊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曹士兵都认为决议被撤销是否影响担保合同效力,其关键还是在于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说决议内容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相对人过失明显,担保行为无效。但如果决议因不符合法律或者章程所规定的程序以及存在虚假,而作为相对人一般无法知晓或者不能对其实施监控,当然不能因此而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过实践中,如何把握好合理注意这个度,还有待司法解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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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防范 邓舸 摘要:由于政策、经济环境等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同时也由于公司经营和治理方面出现问题,导致了担保的滥用,反而使得巨额资金被占用或逐渐蒸发。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或关联人担保,实质上就是大股东或关联人资金占用及转嫁风险的一种形式。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的问题与风险,并提出相关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司监管 作者简介:邓舸,供职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主要在于被担保公司的履约能力。一旦被担保人因为经营恶化、滥用资金等等原因,导致其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作为担保人的上市公司就需根据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从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或有负债变为实际负债。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一旦上市公司由于对外担保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诱发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使上市公司陷入绝境。连环担保的上市公司更形成了担保债务链条,一旦链条中的某一家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危机,就会影响到一批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行,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有序、稳定和健康的发展。目前对外担保事项已成为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个风险隐患,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的历史、现状 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演变,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在1990年到1994年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及互保现象较为少见。当时,由于认为上市公司可以募集资金,其偿债能力很少受到怀疑。上市公司因此贷款相对容易。公司上市后多积极争取配股再融资,市场更多关注的是上市公司如何保配以及募资投向改变的情况。 1996年前后起,开始出现个别上市公司的担保被控股股东恶意利用的案例。证券市场首批退市的上市公司之一的粤金曼,被拖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股东粤金曼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9.95亿元,这其中,粤金曼仅为粤金曼集团的所属企业水产发展总公司提供的担保就高达2.7亿元。在上述阶段,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担保的案例有较多的出现。 2000年6月之前,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多表现为为本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我国的上市公司多数是通过股份制改造从原有国营企业或母公司中剥离出的资产而形成的。因此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有着天然的“母子”关系。上市公司由于信誉要比普通企业高,其提供的担保比较容易获得银行的认可。为了解决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债务融资问题,以上市公司的名义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就显得顺理成章。 本来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或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应视为市场经济下的正常行为,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上市公司三分开不彻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有待完善。因此,上市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在客观上放大了正常经营活动的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会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及股东之间形成“债务转移”。最终,风险会被逐渐“转嫁”给证券市场上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的参与者。 鉴于此,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6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从而直接杜绝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或股东提供担保所引发的风险。 自上述通知发布后,直接为股东担保的情况基本得到遏制,但原有为股东已作的担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5695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56951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万元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石化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中石化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的管理,并有效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担保对象 第五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3)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节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查程序 第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单位(部门)。第九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4)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5)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6)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格式——(企业运营,公告书)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__________因________(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担保情况概述 简要介绍本次担保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签署地点、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名称、担保金额等。 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担保议案的表决情况;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议或审批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等。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应说明被担保人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2.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披露被担保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被担保人的主要股东或权益持有人、股权或权益的间接控制人及各层之间的产权关系结构图,直至披露到出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 3.应说明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流动负债总额)、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和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和担保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如通过资产等标的提供担保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介绍资产等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 1.介绍提供担保的原因。 2.董事会在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以及董事会对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3.为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说明持有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股权比例、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担保是否公平、对等。 4.说明提供反担保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九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董秘办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12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和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公司年度融资方案。融资方案应包括融资金额、融资方式、结构及可行性分析等资料,经总裁办公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对于年度预算内的融资事项,在每笔实际发生或签署具体合同前,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审核后执行;对于年度预算外的融资事项,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公司融资金额单项或一年内累计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 公司融资金额单项或者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含 10%)而未达到50%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 公司融资金额单项或者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 50%)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融资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采用信用保证等方式。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应当完整并包括但不

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 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二、采取多种措施,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一)实行新老划断,运用多种手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遗留问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00例084.pdf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2011年2月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担保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七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财务部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经营、财务、资信等基本资料,并审核验证下列内容的真实性:(一)单位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单位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 (三)单位资信状况与信誉; (四)与担保有关的合同、协议; (五)单位履行反担保能力及可靠性;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财务部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被担保方下列材料: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因、用途、风险、金额、期限、方式、债权人名称等; (二)被担保方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当期担保合同或协议的重要条款; (四)以前历次担保情况,包括公司为其担保的累计金额及合同文本; (五)反担保文件(如适用) (六)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公司董事、总裁、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财务部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条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一条财务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章担保审批 第十二条财务部应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担保申请后,方可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取得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并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担保管理办法文档

绵阳市游仙国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绵阳市游仙国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有权审批人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本公司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部信贷业务。公司董事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一节保证人条件 第七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八条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公司行业信贷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本公司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九条信用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政府承担担保损失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万元以上); (三)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存在本公司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10%及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担保余额的5%; (五)首次合作应经本公司贷审会资格准入审批。 第十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与监管案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与监管案例 2011年7月目录 1、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和总体原则 2、信息披露日常监管关注重点 2.1 应披露的交易 2.2 关联交易 2.3 对外担保 2.4 业绩预告和定期报告 2.5 异常波动和澄清公告 3、信息披露责任 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和总体原则 人大基本法-证券法 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拟出) 证监会部门规章-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编报规则; 规范问答 自律性规则 -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通知、指引和备忘录等 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和总体原则 涉及的主要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备忘录 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和总体原则 ?信息披露分类 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和总体原则 信息披露相关通知和指引: ?关于统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董事会声明和监事会声明的通知(200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2007)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2009

?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2009.4.1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10) ?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08)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秘管理办法(2011) 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和总体原则 其他常用法规: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号文) ?4.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文) ?5.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05]34号文) ?6.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2007.8.15 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和总体原则 ?信息披露的概念:什么是信息披露? 披露:指上市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披露主体 ?披露媒介 ?披露方式 ?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和总体原则 信息披露的范围:哪些信息需要披露? 规则有规定: ?上市规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 规则未规定的: ?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定期报告中均应当披露。 ?对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临时报告立即进行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判断的基础是基于理性的第三者(投资者)的角度。 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和总体原则 及时披露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北兴特殊钢XX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X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充分理由原则 (一)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 (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五条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第六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X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原则上除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外,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七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在提供担保业务前,财务部门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担保管理办法

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或有负债风险,加强对担保业务的管理和监控,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担的债务提供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开立银行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四条公司作出的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为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反担保适用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担保对象的审查及方式 第八条确有融资需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公司可考虑为其提供担保: (1)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2)公司及全资下属子分公司之间因业务需要可相互提供担保; 第九条公司对于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3)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4)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5)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万元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关于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拒绝他人强令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二章办理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

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由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被担保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被担保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审核: (一)被担保方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行业; (二)提供的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 (三)被担保方偿债能力及偿债的资金来源; (四)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及银行贷款还贷的守信度; (五)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权属受限的情形; (六)应当关注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个对外担保细则

上市公司13个对外担保细则 时间: 2016-04-21 14:02:48 来源: 网友评论?0?条 上市公司13个对外担保细则 来源:金祥慧董秘圈 1?对外担保的定义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2?对全资子公司担保算不算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证监会公告[2009]16号)“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均列入对外担保的范围。 3?对子公司担保算不算关联担保? 不算。 2007年1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提到: 问:《管理办法》关于关联人的定义,与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定义有何不同?为什么?对关联方交易行为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人的定义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近年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 因此中国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4?上市公司可以为控股股东担保吗? 可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但是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5?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可以给上市公司担保吗? 可以。而且在下述条件下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六条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6?对外担保总额的计算口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四(二)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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