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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方案

最新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方案
最新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人事派遣方案

本方案主要根据《襄樊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机关事业单位用工实际,遵循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要求,具体拟定。旨在服务用工单位,贯彻落实两办通知精神,解决临时用工问题。

一、指导思想

我公司派遣指导思想:在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根据《襄樊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立足于用工单位,以提供优质服务,满足用工单位需求为根本目的;以提升公司形象为出发点;以打造派遣品牌,做大做强为目标。全力以赴,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努力创造互利共赢的局面。

二、劳务派遣的模式

劳务派遣的模式,采用完全派遣模式。即由我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培训、员工派遣、人事管理,人事、劳动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等等。

服务方式,由我公司派专人负责,全程跟踪,做好服务管理。

三、劳务派遣服务内容及项目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条件和要求,我公司拟提供如下服务内容及项目。

1、人员招聘、录用 (人员派遣)

由我公司(或用工单位)负责提供所需要的员工。包括人员招募、筛选等管理工作。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①、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分析岗位用工应符合的条件,应具备的素质等要求,确定招聘条件。

②、由我公司动用现有的招聘网络资源,以及各种媒体招聘广告发布招聘信息,在各职高、技校及大中专院校招聘等组织所需人力资源。

③、根据用工单位需要对招聘人员进行初步面试、筛选,进行职业能力测评,以满足用工单位对人员素质测评。

④、用工单位面试、录用。初选合格人员,再组织人员统一由用工单位面试、测评、录用。从而减少用工单位在员工招聘、管理非长期雇员队伍上的时间与精力。

2、入职培训

对于用工单位确认的录用人员,我公司可根据单位的需求,对派遣人员进行相应的入职培训。如:用工模式、管理体制和政策、制度等入职应知事项,与用工单位协商制作入职手册。

3、档案管理服务

我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系统建档,并移交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实

行统一管理。主要包括:为新招聘人员办理招工备案手续;为调入人员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存档期间工龄计算;人事档案的调职调级等;办理调离人员的档案调转、终止手续;派遣协议到期,根据用工单位及临时聘用人员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等。

4、代办社会保险

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社保费用缴交基数及比例规定,我公司将按规定为临时聘用人员具体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主要内容包括:

①、由我公司于上月核定缴费用人数及基数,每月初由用工单位支付当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

②、根据派遣协议约定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为员工上缴社会保险费用。

③、根据用工单位每月人员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④、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负责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

⑤、向用工单位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

5、核发工资

根据临时聘用人员所在单位的月考核情况,代发劳务人员工资并代扣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为便于操作,落实考核管理,经协商,员工的工资部分也可由用工单位代发。

6、劳动关系管理

对派遣期内突发事件包括工伤、意外、安全责任事故,劳动争议及其他突发事件做好预防和妥善解决。

7、咨询服务

我公司将尽所能,提供常年的人事、劳动事务咨询服务。运用我公司顾问资源及专业的知识、经验,协助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人事、劳动政策咨询,为用工单位提供良好的人事、劳动事务咨询服务。

8、其他人事、劳动业务服务事项。

四、服务质量标准

为加强监督、考核,确保优质、高效的服务,我公司将承诺提供如下服务标准,指标的具体值由双方协商拟订:

(一)、服务反应速度

1,我公司在收到《派遣员工上岗确认表》后 3 个工作日内与派遣员工签定个人劳动合同.

2,在入职员工办理各类保险的基本资料齐备的前提下,保证 30天内为员工办理保险.

3,员工社保办理出现问题(如缴不进等情况),我公司在发现问题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汇总并反馈给用工单位.

4,员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时,从接到信息到派出专人介入处理的时间在 3 小时内.

5,接到员工或用工单位投诉时,从接到投诉到“初次回复”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

6,员工发生工伤时,从接到消息到派出专人介入处理的时间不超过6 小时.

7,员工发生工伤后的 30 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将工伤发生经过报送并办理工伤申报,工伤医疗期确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手续.

8,我公司在24小时内将员工工伤申报信息反馈给派遣用工单位.

9,员工离职:在员工各种日常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备前提下,我公司必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员工退工手续的办理,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用工单位.

10,员工离职时,如遇到社保退保情况,在各种资料齐备的前提下,承诺 30 天内办理完毕.

11,接到用工单位随机抽查服务数据或服务状况的正式需求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向用工单位提供所需文件.

12,接到用工单位招聘员工的正式招聘需求时,提供候选人所用的时间不超过 7 工作日.

(二)、服务频度

1,我公司每月一次提供《派遣服务报告》给用工单位.

2,除日常工作外,至少每月一次拜访用工单位进行自我服务监察.

3,每季度召开一次派遣员工座谈会.

(三)、服务误差率

1,在每月服务工作中,发生人员数量误差低于当月员工数量的1‰ ;

2,在每月计算费用时,发生员工社保计算和缴纳的误差量低于当月员工数量的 1‰ ;

3,离职员工退保,发生退保错误的误差低于当月退保员工数量的1‰ .

五、劳务派遣用工成本及派遣服务费用

临时聘用岗位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及服务费等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按月结算支付。

1、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用工单位据实结算支付;

2、派遣服务费,由双方协商,拟按40元/人.月支付。主要用于招聘、劳动合同签订、办公业务、专职管理人员工资福利、社保档案办理管理手续费用、税金、劳动纠纷风险及不可预见费用,等等。

3、工伤,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因工伤(亡)而引起的相关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

4、人事代理费用,由临时聘用的员工承担。

六、实施步骤

1、业务咨询:初步了解双方意向,确认公司的合法资质;

2、用工单位提出要求:用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用人需求及标准;

3、分析考察:依据用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实际工作环境、岗位进行了解,如有必要可进行考察,确定派遣员工招聘方法;

4、提出派遣方案:根据用工单位要求及现有状况,制定劳务派遣方案;

5、洽谈方案:双方研究、协商劳务派遣方案内容,并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派遣方案;

6、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经协商一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分清法律责任。

7、确定临时聘用人员。由我公司(或用工单位)根据用工需要,招聘(或使用用工单位选定的)适用人员。

8、签订劳动合同。临时聘用人员被录用后(或用工单位与原有的临时聘用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我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9、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双方严格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各项约定。

10、跟踪服务管理。我公司派服务专员,面向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加强沟通与协调,提供日常性的服务管理。

七、派遣员工日常管理

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关系到派遣服务质量。我公司对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拟实行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双向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日常岗位工作管理,按行业工作性质,岗位特点,规章制度等,制定岗位规范,实施考核管理。我公司则侧重于员工的劳动关系的管理,与用工单位保持紧密的协调、沟通,最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敬业爱岗,胜任本职工作,为用工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与用工单位协调,做好相关服务,对派遣员工进行全天候的管理。具体由我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2、定期回访,对用工单位及派遣人员的服务合作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派遣人员上岗后,由我公司用工单位服务部负责,每日保持联系、每周一次走访、每月一次小结、每季一次考评。对派遣人员工作表现及我公司服务水平的跟踪,对工作满意程度、工作岗位建议意见等方面进行抽查。针对搜集反馈结果,拿出相应整改、处理办法,以不断提高我公司的服务质量。

3、做好临时聘用人员的思想工作。一是做好派遣员工的沟通与交流工作。宣传有关用工政策,让派遣员工理解、接受派遣用工方式。与用工单位积极协调,把派遣员工纳入用工单位一体化管理,与正式员工享受同等的待遇,增加归属感,消除隔阂和不稳定因素;二是关心派遣员工的生活,做好对病、伤员工的慰问;三是开展优秀派遣员工的评选及奖励,树立派遣员工爱岗敬业的典型,由我公司拿出一定经费进行奖励

4、做好劳动风险与纠纷的规避和处理。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规章制度的建立等方面,既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维护各方的权利,又要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避免风险与纠纷的发生。同时,出现风险和纠纷要积极应对,加强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部门合作,妥善解决问题。

八、客户服务与关系维护

1、组织保障

①、为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公司把提升项目专员的素质与能力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除严把入职关外,并注重对项目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加强绩效考核,针对客户反映不太满意的专员实施人员更换。

②、合作过程中我公司项目经理对整个项目进行全程监控,多渠道收集信息,按周期进行总结,由专人担任项目专员,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并根据贵公司要求及时调整管理方式。由公司各部门进行后台支持。

2、风险防范

①、制度、流程保障

劳务派遣业务存在着较大的用人风险,本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众多专家顾问的操作经验,制订了针对派遣员工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详细的服务流程和协议合同文本,包括劳务派遣、招聘、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工伤处理、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等流程和表格,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等,从根本上降低了用人风险,保证了派遣服务的合法性。

②、专家支持

如若出现劳动争议或其他法律诉讼事件,公司拥有相关方面专家和

以市仲裁委、劳动保障部门、法律事务所等机构精英组成的顾问团做保障。

3、客户关系维护

①、为规范服务流程,改进服务质量,我们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书面信息反馈,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完善。

②、我公司积极协助进行绩效考核、薪酬制定,并开通咨询电话、电子邮箱,长期面向贵公司提供劳动、人事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

襄樊楚贤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二月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001]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20XX〕72号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相关政策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珠人社〔20XX〕14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届毕业生转正定级的问题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招聘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但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六至十二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初期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办理相应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二、关于认定“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问题 按照管理权限经核准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领导,可享受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待遇,但认定时不能高于该单位被核准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 三、关于确定聘期起算时间的问题 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拟聘人员认定手续,聘期从认定当月开始计算,而工资待遇则在认定的下月开始兑现。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聘期从办理报到手续当月开始计算。 事业单位领导的聘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女性工人退休年龄及待遇的问题 事业单位女性工人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在法定的退休年龄50周岁时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10年的(在《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工作需要且单位同意继续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可按55周岁执行,并按退休时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受聘不满10年的,则退休年龄仍按50周岁执行,并按照之前所聘工勤岗位办理退休,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年限的认定依据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设置管理前已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限,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的受聘年限。其认定依据为经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的聘任相应等级岗位以来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受聘年限从兑现相应级别工资的上一个月开始计算。 附件:1.《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 2.《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人员聘用通知 20XX年3月28日印发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国人部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有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景委办〔201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编外用工条件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可以招聘编外人员: 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 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 第六条需招聘编外人员的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填报《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经乡镇(管理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编委审批。 第七条编外用工申报每年二次,上半年在1月31日前,下半年在6月30日前上报用工需求计划。上报需求计划要结合用工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于目前聘用编外人员数已超过总编制15%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审批用工计划。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填表说明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填表说明 1、表中“原聘(任)岗位(职务)”一栏:中层以上干部职务名称按档案记录任免名称填写;其他教职工按现在的工资岗位填写,如:中学(小学)高级教师、中学(小学)一级教师、中学(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工等。 2、“原聘(任)岗位(职务)期限”不填 3. “现聘岗位名称”一栏填写: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4、“现聘岗位类别”不填 5、“现聘岗位等级”一栏填写标准为: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副高教师填写“七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填写“十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或小学一高级初级职称填写“十二级岗位”,工资岗位为十一级岗位填写为十一级(研究生、双学位工资系统为准);未评职称按工资岗位填写;高级工填写“三级岗位”;中级工填写“四级岗位”;初级工填写“五级岗位”;普工填写“普通工人岗位”。 6、“现聘岗位期限”不填 7、“是否‘双肩挑’”一栏只是“双肩挑”人员填写。“双肩挑”人员为:中层以上干部,其中2008年11月28日(茂教党字[2008]26号文)后任免的需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手续。兼聘岗位名称: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按现有工资岗位等级填写。兼职年限不用填。2008年11月28日后任免人员附送任免通知复印件。 8、“简历”一栏只填写工作前最高学历及工作简历,该表务必如实填写,如有不实,后果自负。 9、聘用单位意见:由聘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主管理部门意见:由教育局填写,核准部门意见:人社局填写。 10、单位意见; 1)管理岗位: ①拟聘用为管理X级。 ②拟聘用为管理X级,双肩挑专业技术X级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 拟拟聘用为专业技术X级岗位 3)工勤岗位 拟拟聘用为工勤技能X级工岗位 日期为:2011年4月20日前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岗位从事临时辅助性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明确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调休或给予加班费。 2.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等休假。 四、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

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以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五、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并严格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 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2.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时支付。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①、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②、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④、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津政发(2003)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聘用条件和待遇,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第九条聘用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等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管理,严格控制编制外人员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是指县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工商联和群众团体机关,乡镇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县政府直属国有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按照此办法执行,但不纳入劳务派遣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是指上述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劳务派遣中心招用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在辅助性、替代性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包括各单位未按上述程序已聘用的编外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须按照“必要、精干、高效”的原则,并建立严控总量、核准使用、公开招聘、规范

管理、加强监督、严进宽出的长效机制。 二、员额核定 (一)申请条件。根据用工单位的职责、岗位、编制和实际在岗人员等情况,严格实行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员额总量控制,原则上申请员额不得高于本单位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编制人数与使用编外人数之和,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健等单位或上级部门明文要求使用派遣人员的,可根据行业标准、具体工作量和文件要求核定使用员额)。同时,用工单位应在核定的使用员额和使用期限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严禁用工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派遣人员或聘用编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派遣人员: 1.满编的机关事业单位,现有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编外人员超过本单位(本系统)用工总量10%的。 3.政府临时成立的各类机构或组织;阶段性、临时性以及工作职能预期将转移、弱化或取消的工作事项。 4.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一次性或劳务外包处理的工作事项。 5.行政审批、执法监督、财务主管、涉密等应由国家在编在岗公职人员担任的岗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派遣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某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第十一条某财政局根据某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某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某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某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某财政局。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某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 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 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 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四、相关政策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甲方:医院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关法律、政策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及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卫生事业单位开展聘用合同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立此合同:■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聘用合同制 __________ (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聘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用合同期限: 1、自____ 年 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共—年。(其中 ____ 年—月—日至 ____ 年 ___ 月 ____ 日为试用期)为有期限合同。 (二)合同到期,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身体状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决 定是否与乙方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乙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受聘。如需续聘,双方应重新签约。 二、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 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需持有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 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 能力; (三)乙方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爱护国家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及甲方各项 规章制度。 (四)乙方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五)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甲方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按质完 成工作任务。J (六)甲方对乙方在思想上予以关心,业务上予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其他进修机会。 (七)聘用合同期内,在未经甲方同意或选送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类专业或学历学习。 (八)双方有关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事项按《XX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 细则》执行。 三、工作报酬、福利、职务职称及其他待遇: (一)工资: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核定和发放乙方 的月工资、奖金、及其它补贴等。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甲方按期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 金,同时缴纳公积金。 (二)福利待遇: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应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第十条禁止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原固定制职工(含经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下同)中选聘,其余空缺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政策问答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所称的岗位是什么? 答: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岗位是事业单位为实现组织目标而进行组织分工的结果,具体到每个单位而言,岗位是千差万别的,每个岗位都有具体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相对而言都会有一定任职条件。国家从整个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出发,从适应各个层次事业单位,适应各个层次的岗位出发,提出通用的岗位等级;事业单位则按照规定,将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对应到相应的岗位等级,以便规范管理、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2、事业单位为什么要进行岗位设置?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对事业单位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也迫切要求制定岗位管理的政策规定,使岗位管理制度改革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特别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对制定岗位设置管理规定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具体来说有四个方面:(1)推行聘用制度的需要。科学设岗是推行聘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推行聘用制度需要岗位管理方面的政策配套;(2)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需要。岗位设置是岗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顺利实施岗位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前提和基础;(3)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收入分配改革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将岗位作为确定工资的主要因素,这就迫切需要制定岗位设置管理规定,为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依据和基础。(4)激发事业单位活力的需要。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有利于激励和引导事业单位人员积极投身经济社会事业建设,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优化人才配置,增强群体活力。 当前,规范岗位设置已具备了基本条件。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深入,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用人机制逐渐形成,岗位管理已被很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所接受。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和事业单位对岗位管理进行了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和效果,为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规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从管理学的角度上讲,一般组织机构的岗位能级,从高到低可分为四个层次:决策层岗位、管理层岗位、执行层岗位、操作层岗位。在任何组织中,其岗位的能级结构都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现状分析及建议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现状分析及建议 编外临时用工是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员工的一种统称。为全面、准确掌握情况,6月初,三门县编委办专题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调研发现,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人员呈逐年增多之势头、管理比较混乱、劳动纠纷增多,成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管盲区,干部群众反响强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基本现状及问题 此次调研,主要采取部门自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调研中发现,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共使用编制外人员1200人,占全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14%。从分布情况看,全县共有53个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了编外人员,占全部机关事业单位的59%,其中卫生系统各医院编外人员328人,公安系统协警167人,广播电台116人,分别占27.3%、13.9%、9.7%。从用工情况看,编外用工岗位分为后勤服务岗位、技术性岗位和管理辅助性岗位三类,主要集中在驾驶、打字、门卫、保洁以及其它协助管理等岗位。从年龄结构看,50岁以上171人,占14.3%;30—50岁579人,占48.3%;30岁以下450人,占37.5%。从审批情况看,经人事编制部门批准的43人,主管

部门批准的有202人,单位自聘955人,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占编外用工总数20.4%。 由于缺乏政策规范和有效监管,编外用工已成为机关事业单位缓解人力资源矛盾的一个主要手段,从调查情况看,我县编外用工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编外用工随意性大,管理不规范。相比于行政事业单位“扎口管理、凡进必考”的录用政策,编外人员的使用方式、薪酬标准通常取决于单位领导个人意愿。同时,各部门单位对编外人员的聘用、管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薪酬等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对使用编外人员缺乏严格的计划性,基本上是由部门单位领导说了算,随意性比较大,管理也不规范。 二是编外人员的待遇参差不齐。通过调研发现,一些部门单位对使用编外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调查发现,有签合同的964人,签合同率80.3 %;参加保险的799人,编外人员参保率66.6%。也就是说,尚有近1/5的编外人员未签订合同和1/3的编外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同时,编外人员同岗不同酬,单位与单位间福利待遇参差不齐的现象比较突出。如同一乡镇的编外人员,分为乡镇聘、站所聘,待遇都不一样;不同乡镇从事同一岗位的编外人员,待遇也不一样。 三是社会保险缴纳的刚性要求与各单位财力承受力弱之间存在矛盾。编外人员的经费主要依靠各单位通过挤占办公经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

神农架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方合同书编号(总字)第号 鉴证编号(20 年)第号 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制

乙方基本情况:

神农架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合同书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甲方工勤人员。根据国家、本省、林区神办发[2008]30号文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以下第款执行: (一)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聘用乙方从事(专项)工作任务,聘用期自年月月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任务完成时终止。 (三)合同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乙方退休(职)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条件和纪律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

工作,并同意甲方规定的如下职责要求: 。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 境、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负责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必备知识 的教育或培训。 (四)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遵纪 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积极接受甲方的教育,参加甲方组织的 培训,不断提高水平和岗位技能。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薪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规定或按经过主管部门批 准的内容分配改革方案,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每月 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薪酬,实行内部分配改革的,乙方档 案工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记载。 (二)乙方在聘期内如遇国家规定统一调整工资,档案工资 按国家规定调整记载。实发薪酬的调整按国家和本省统一政 策或按经甲方主管部门批准的内部分配改革方案调整。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 意见试行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

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制定法律依据,属于套话,无实质意义。但我国涉及规范劳务派遣关系的主要依据确实只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两个。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重点强调企业、合伙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但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或编外员工的情况并不适用,也就是说实践中很多国家机关、未转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劳务派遣不受三性、10%比例限制,该条款给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该类主体留下了一定操作空间。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解读: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一改原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的说法,因为有“一般”就有“二般”,故将“一般”改为“只能”,避免了某些单位钻空子的空间,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标准也做了较原规定更细致、更具有实操性、可量化的界定,但对于辅助性岗位的认定问题仍较为模糊,导致了辅助性岗位成为实践中最容易被滥用和钻空子的薄弱环节、真空环节。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适用的“三性”岗位,尤其是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

事业单位岗位首次聘用的注意事项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工作的有关注意事项 一、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注意事项 1、各单位应严格按市人社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制订应遵循按需设岗、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现实需要与未来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结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置,坚持“按需设岗”,避免“因人设岗”。 2、“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样本”供各单位制订实施方案参考,各单位在制订实施方案时方案中有关“设置岗位情况”部分应根据本单位内部实际各层级机构进行合理配置(管理岗位按核准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单位内部机构较为简单或未设内设机构的,设置岗位情况可综合表述。 二、编制岗位说明书注意事项: 1、应遵循依法性、系统性、客观性、规范性的原则。不同类别、等级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应既有联系又有差别,体现本单位各类别、等级岗位之间的明确分工和协调衔接;坚持以“事”为中心,客观、正是地反映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等内容,避免“因人设岗、因人定事”。 2、对所设岗位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相同的,可统一编写岗位说明书。

三、首聘注意事项: 1、首聘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思路,使现有人员进岗到位、工资兑现到位,全面实现制度入轨、稳步推进。 2、组织实施人员聘用的程序:(1)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2)报名与资格审查;(3)竞聘;(4)确定拟聘人员;(5)公示;(6)报批与审核;(7)签订聘用合同。首聘暂不组织竞聘的单位,以上(2)、(3)程序可暂不实施。 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或单位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须按市实施细则中“四个原则条件”审核聘用。对不符合兼职条件的管理人员,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已确认相应岗位工资等级的,首次岗位聘用按现任管理职位聘任并实行待遇不降低的过渡性政策,保留原经人事局确认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等级待遇(有关聘任表格备注栏应注明:“首聘保留专业技术X级岗位待遇”),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工资,待正常化管理后,逐年过渡,逐步规范。 四、聘用合同签订的有关注意事项 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管理要严格按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和国人部发【2003】61号、【2004】6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2、市人社局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范本,除范本中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范本)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 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方合同书编号(总字)第号 鉴证编号(20 年)第号 印制单位:

乙方基本情况:

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本省、市(州)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以下第款执行: (一)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聘用乙方从事(专项)工作任务,聘用期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任务完成时终止。 (三)合同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乙方退休(职)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条件和纪律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并同意甲方规定的如下职责要求:

。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负责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必备知识的教育或培训。 (四)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积极接受甲方的教育,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岗位技能。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薪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规定或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内部分配改革方案,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薪酬,实行内部分配改革的,乙方档案工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记载。 (二)乙方在聘期内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调整记载。实发薪酬的调整按国家和本省统一政策或按经甲方主管部门批准的内部分配改革方案调整。 (三)乙方在聘用期内因未竞争上岗位,符合本省“未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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