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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修改建议

关于《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修改建议

一、基本情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无疑对乳品特别是生鲜乳的质量安全、乳业发展起了巨大促进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认为上述两部法律法规的“粗”字逐渐显现出来。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应进一步细化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标准;进一步细化挤奶厅、贮奶间等场所的地面、墙裙、顶棚等设施的标准;“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一项,应要求生鲜乳收购站建立化验室,化验室的面积、构造及里

面的仪器、设备、检测项目等要进行明确规定;“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一项,应明确化验员、挤奶工等由哪一级进行培训。只有统一的国家标准,才能彻底改变各地奶管部门发证把握差异过大,奶站标准化程度参差不齐的局面。

2.建议“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由2年改为1年,或者每年进行年审,这样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管理。

3.建议生鲜乳运输车辆的办理条件附加“提供奶罐质量合格证明、与服务奶站或乳品企业的运输合同”等,防止奶管部门因为对奶罐制作材料不专业,不能识别质量合格与否而发证,防止发证的车辆运输非法奶站的生鲜乳。

4.《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保存2年。”第三十条规定:“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但没有说明违反上述规定应该如何处罚,应进一步细化违规处理办法。

5.应明确生乳不能直接在市场销售,违反该项后明确由哪个部门管理和处罚。

6.应尽快修改完善两部法律法规,细化当中各项规定,争取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上升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的高度;《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上升到《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条例的高度》。

二、设置专门奶业管理机构

乳品质量关系民生,关系国民体质,发展奶业、提升奶业、振兴奶业,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任务。国务院在出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农业部还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了《全国奶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对“十三五”时期奶业发展做出了总体规划和系统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也曾多次就奶业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振兴民族奶业、重塑消费信心提出明确要求。畜牧部门作为奶业生产,生鲜乳收购、运输的管理部门,更应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奶业整顿,狠抓质量安全监管、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这就要求在部门内部成立专门机构,定人定岗,专业从事奶业管理工作。农业部、各省畜牧兽医局和部分市、县畜牧兽医局均早就成立了奶业管理办公室,对奶业发展和乳品安全起了巨大推动和保障作用。但也有部分市、县未成立专门奶业管理机构,无专门从事奶业管理工作人员,建议上自农业部下至县、区畜牧兽医局设立专门奶业管理机构,统一名称为“奶业管理办公室”,以便有利于加强奶业管理,保障乳品质量安全,提高畜牧部门形象。

三、加强鲜奶吧管理

鲜奶吧是近年出现的以生鲜乳为原料、现场加工制售乳

制品,并直接提供给人们食用的新兴经营场所。其发展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乳品来源、乳品质量的问题等。建议会同食药监部门出台相关规定,一是要加强门槛准入,最好规定由合法的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以确保奶源质量,提高违法成本。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的生鲜乳交接单。另外还要加强第三方的抽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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