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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乳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

15乳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
15乳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乳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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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的质量安全探析(最新版)

( 安全论文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乳制品的质量安全探析(最新 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乳制品的质量安全探析(最新版)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我国企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以中国的乳制品行业为例,在现有的质量规制政策下,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是强制性公共规制难以有效地介入商品供应链的质量生产过程。对供应链生产过程的公共规制失灵,为被规制者以质量手段谋取利益最大化留下了充分的对策性空间。本文从我国乳制品质量安全现状入手,分析乳制品企业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探讨提高乳制品质量安全之策。 关键词:乳制品产品质量安全社会责任意识 前言 近年来,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三聚氰胺事件对于内地乳业的影响尚未消退,内地再现皮革奶粉踪影,内地有不良

商人竟将皮革废料的动物毛发等物质加以水解,再将产生出来的粉状物掺入奶粉中,意图提高奶类的蛋白质含量蒙混过关。皮革原料中含有二噁英、多氯联苯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在鞣制过程中还会添加一种叫重铬酸钾的物质,它会随之进入牛奶中,食用后可能导致关节疏松、肿大等症状,造成重金属铬中毒,严重的还会致癌。 皋阳加奶粉事件、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等。这些“问题奶粉”事件的爆发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已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有序推进,并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在现有状况下,如何提高乳制品质量,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显得尤为重要。这对于乳制品企业来说,既是一个严峻考验,又是一个能迅速腾飞的机遇。关键在于能否向市场提供安全、绿色、营养的乳制品,让健康者称心满意。 乳制品作为一种营养品,与消费者的生活和健康息息相关,乳制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构成部分,关系到老百姓的身体健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同名1167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同名11671)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监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六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审议并做出给予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的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案件(下称重大违法行为案件)及需要案审委审议的重要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案审委由本部门负责人及

安监执法程序

安监执法程序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立案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除依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询问通知书》,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及证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时应当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押樱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押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取证单 位的现场负责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 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象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八、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检验单位或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鉴定委托书》。技术鉴定单位或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并在7日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可以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十、案件调查结束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案件证据,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违法案件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或者移送同级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审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分别给予以下种类的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吊销有关证照; (七)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决定,由发证机关作出。 三、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消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处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 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 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 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 其相应资格。 轻微违法 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违法 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的罚 款 一般违法 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 5千元-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对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 2万元-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对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 5万元-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罚款,对直 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 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对直 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 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行为 发生1至2人重伤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发生1至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 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

810310631_乳制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_终稿

乳制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 刘静 随着近年来我国乳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乳与乳制品的安全日益受到重视。人们不仅要求喝到奶, 而且要喝好奶, 喝放心奶, 食用安全乳品。乳业作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改善人们膳食结构和提高国民身体素质的重要产业, 对乳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控制, 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减少食物中毒的发生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有利于乳业本身及农业的健康发展。 乳制品的质量安全涉及原料乳生产、乳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到餐桌等整个过程的不同链条, 每个链条任何一个环节的不规范操作都易使乳受到各种生物性( 微生物、昆虫等) 、化学性( 农药、兽药等) 或物理性的污染, 最终影响乳制品的质量安全。由于原辅料处理中存在问题2011年蒙牛的液态奶黄曲霉毒素质量安全事件;由于奶源环节出现的问题;出现的三鹿婴幼儿“毒”奶粉事件;由于存在工艺不合理、原料和产品质量检验不力及管理不善等问题, 其引发的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如2004 年安徽省阜阳奶粉事件, 2008 年3 月珠海维维大亨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钙牛奶饮品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而引起食物中毒事件, 以及意大利的莫扎里拉奶酪二噁英含量超标事件, 还有长期困扰我国乳业发展的牛奶掺假现象, 都为我国乳品安全敲响了警钟。国产乳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经打击了消费者对乳品安全的信任度, 影响了乳品的销售, 对处于成长期的中国乳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下面先对影响乳制品行业质量安全因素进行简单分析,然后再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 影响乳制品质量安全的因素主要包括环境污染、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有害微生物以及人为因素等。这些不安全因素贯穿于整个乳业之中, 涉及从原料乳、加工过程、贮藏、运输、销售到消费者购买后至食用前的各个环节。 一、制约乳业安全的因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料乳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在养殖环节中的奶牛乳房炎, 在原料乳收购环节, 奶站的挤奶操作不规范, 牛奶检测环节技术手段落后, 对挤奶、贮奶、运奶设备的冲洗不彻底及冷藏设施落后等均会造成牛奶质量的降低。例如: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农药的残留, 其他辅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赵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赵明 案例一 某市环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月25日,区安监局监察大队对环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液碱(氢氧化钠)10吨和15吨柴油]。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将储罐拆除,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该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实施处罚的主体错误。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由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因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 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直接当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2、擅自由5万减到了3000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 3、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4、文书使用不当。 5、送达回执中无收件人签名,送达无效。 6、文书填写不规范。 7、取证不充分。 8、缺少执法文书。 9、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场所填写不规范。 10、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未准确到条、款、项。 11、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12、未正确编写页码。 13、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案例二 某市中宏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某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宏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1、两名电工未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岗作业。 2、配电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5项问题。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在6月11日前整改完毕。6月13日复查,5项问题整改了3项,有2项逾期未整改。 区安监局于6月23日立案,并在同一天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依据《安全生产法》八十二条第(四)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八十三条第(五)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拟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于6月28日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6月26、27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6月28日报《案件处理呈批表》,将行政处罚改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图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案件办理流程图 1、监督检查: 2、整改复查: 4、立案: 3、受理: 5、调查取证: 6、核审: 7、审批: 9、告知听证权利: 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到期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对仍未落实整改的或仍存在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 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副局长批准立案。 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或者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案件承办人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关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 现场检查,使用《现场检查记录》。 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现场勘验,使用《现场勘验笔录》。 登记保存证据,主要是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封存或扣押相关物品或设备,使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询问取证,使用《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 抽样取证,使用《抽样取证凭证》。 检验检测,主要是委托其它部门协助调查取证,使用《鉴定委托书》; 案件调查结束,承办人员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 料提交局案审办进行复核。提出案 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处理意见。 不属于听证范围的,交案审办成员审核无误后,分别在《案件处理呈批表》签名,呈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 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制作《听证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10、听证 8、告知 11、案审会审理: 12、送达: 14、催缴 : 13、执行 : 15、分期缴纳 16、申请强制执行: 17、结案: 18、文书归档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三天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的,由综合法规科组织听证。 召开听证会七天前,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听证的人员。 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写出《听证会报告书》。 对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由案件承办人进行笔录,使用《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听证程序结束后,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处罚意见,由局长在《案件处理呈批表》签名批准执行。 当事人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应当采纳的,该案件交由案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案件承办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和《行政 处罚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 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的,可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交回案审办重新核审,如无采纳意见的,按原审批意见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十五天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结案。 逾期不履行的,发出《罚款催缴通知书》。 对数额较大的罚款,当事人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发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本局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批准结案。 按一案一档的原则由承办人立卷归档。 当事人不提出听证要求的,提交案审会讨论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乳制品许可条件审 查细则 1

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 一、适用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 为主要原料, 加入或不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它辅料, 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 加工制作的乳制品生产 条件的审查及其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乳制品包括液体乳( 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 ; 乳粉( 全脂乳粉、脱脂 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 ; 其它乳制品( 炼乳、奶油、干酪等) 。 乳制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 液体乳、乳粉、其它乳制品。 其食品品种类别编号为0501。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食品 品种类别、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 即乳制品[液体乳( 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灭菌乳、发酵乳) 、乳粉(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 、其它乳制品( 炼乳、奶油、干酪等) ]。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食 品品种明细。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 不是完整的生产条件, 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经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 2

误的部分)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标准,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 一) 管理制度审查。 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 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 以下内容: 1.主要原料及产品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 1) 生乳及原料乳粉进货查验逐批检测记录制度; ( 2) 不合 格原辅材料拒收、报废、返厂等处理办法规定; ( 3) 半成品、 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规定, 并有相关处理办法; ( 4) 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生产产品的处理办法, 保障不符合 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理; ( 5) 出厂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 应包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 GB12693) 中的相关内容, 有实施召回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定。 2.人员要求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 1) 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办法; ( 2) 重要工段设定相适应的生产、质量、检验技术人员及岗位责任; ( 3) 进行定期乳制品质量安全、加工技术培训、质量管理教育的培训 计划; ( 4) 生产加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 并保证当直接接触原料及 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立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行政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通过受理公众的申诉、控告、举报或其他信息渠道知悉行政相对人实施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经办人填制立案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二、调查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调查需经过一下环节: (一)询问。安全执法人员可依法对当事人及证明人进行询问,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必须有两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其中一人负责询问,一人负责记录,并填制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签字后作为案件查处证据。 (二)收集证据。有权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材料或

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 (三)勘验。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可以进行勘验,勘验检查时须有两名勘验人员,其中一人负责记录,还需另外邀请一名勘验人员,并通知当事人或其委托代表到场参加。勘验结束后,填制勘验检查笔录,经勘验人、记录人、被邀勘验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表签字后按手印作为证据。 (四)调查取证。需对有关物品进行抽样调查取证的,应通知被调查取证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和被抽验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被抽样检测单位。被抽样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员见证签字。 (五)鉴定。需对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人签名、鉴定单位盖章后交委托鉴定单位。 (六)登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填制证据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是违法事实成立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扣留或封存。二是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予以没收、

《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竞赛题.

全市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问答题 1、在奶畜养殖以及乳制品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的监管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哪些环节的管理? 答: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2、在奶畜养殖以及乳制品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的监管中,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哪些环节的管理? 答: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制品进口环节 3、在奶畜养殖以及乳制品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的监管中,工商部门负责哪个环节的管理? 答:乳制品销售环节 4、在奶畜养殖以及乳制品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的监管中,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哪个环节的管理? 答: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 1、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2、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4、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没有必要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6、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7、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但要以不接受强制免疫。(× 8、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9、超过2个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可以销售。(× 10、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11、为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认证。(√ 12、乳制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13、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14、生产婴幼儿奶粉可以不考虑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但必须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发育的物质。(× 15、婴幼儿奶粉标签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不必详细再介绍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单项选择题

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

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 乳制品经营者应当保证乳制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退市全过程符合有关乳制品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乳制品进货查验制度 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销售乳制品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或其它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方面的信息,不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以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 1、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3)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2、要对乳制品的包装标签进行查验核对: 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3、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食 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 4、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乳制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乳制品,拒 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6、乳制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销售需要 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二、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采购乳制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索要供货者的销售票据,并通过复印、存档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2、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台帐;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3、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经营企业应留有企业总部提供的进货查验证明或配送单据备查。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向购货者开具并保留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清单或“票证通”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浅谈如何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近年来,全国各地随着市、县、乡镇三级安全监察执法网络逐步建立,行政执法工作迫切地摆在各级安监组织面前。各地虽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尝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规范运行。结合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浅谈一些体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础薄弱,一是目前多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还局限于某些方面或仅限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知识,缺乏对行政法律的系统学习,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机械片面地理解适用法律的条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有偏差;二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太规范,对立案、备案、听证、复议等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范,还有一定盲目性和随意性;三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理解重视不够,多数模式上习惯于重检查而轻监察,重行政手段而轻执法手段,行政执法中也是重实体而轻程序;四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也相对滞后,对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法不准确等问题,得不到及时的检查和纠正。 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发展与安全的矛盾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近年来,有些地方政府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大刀阔斧上项目,一心一意谋发展,采取各种措施,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在一部分领导同志头脑中“重发展、轻安全”思想明显存在,主要表现为:

一是担心安全检查多了、要求严了,影响软环境,怕留不住客商,影响投资热情,所以人为限制各种安全执法检查;二是一味追求速度,不按程序办事,怂恿投资商“先上车、后买票”,甚至“只上车、不买票”,造成“先天性”安全隐患;三是为违法违规者说情,有的甚至直接干预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处罚;四是给执法部门领导加压,要求采取各种变通手段,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等等,致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检查、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等职责时很难到位。 二、法制建设滞后,给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一是目前的安全生产的立法和细则滞后于实际工作。二是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及时修改。随着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如何监管缺乏具体法规。三是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有法难依”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三同时”如何具体实施没有配套规定。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许多法规、规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造成了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容易,而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困难。 三、安全监管力量不足制约了执法工作的开展。一是随着烟花爆竹和职业危害监管职能列入安监部门,各级安监机构的监管范围越来越大,而各级安监执法机构力量非常薄弱。执法装备落后,不仅人员数量不能满足面广量大的执法工作需要,而且新招录的执法人员由于刚进入安监队伍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又未经过专业培训,在进行执法、处理案件时必然会遇到困难,加上基层安监部门有的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懂法律的专职人员,没有对日常行

乳制品质量安全承诺书_1

乳制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关于《乳制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现在的乳制品各式各样,让顾客也得到了多样选择性,但是随之而来的质量安全也成了一个问题。下面由XXX小编你整理的质量安全承诺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为保障全省乳制品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乳制品生产管理,加强乳制品行业自律,促进乳制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我省乳制品的安全放心消费需求,在此,我们向社会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乳制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诚实守信,严格自律,遵规守法,保证出厂乳制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二、自建自控奶源。以生鲜牛、羊乳为原料的,企业保证自建自控奶源基地,确保生鲜乳质量合格;以原料乳粉为原料的,企业保证原料乳粉质量安全可控,并严格执行原料乳粉、乳清粉批批检验等措施,确保原料乳质量安全。 三、杜绝搀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做法。从原奶收购、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销售运输全过程实施严格管理,原奶和乳制品批批严格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企业严格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执行生产过程记录和销售记录,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建立产品追溯制度。 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承诺严格执行“五不”规定:不接受委托加工,不搞贴牌生产,不进行分装生产,不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五、生产羊奶粉企业承诺,严格收奶制度,不收掺有牛奶的羊奶,不以牛奶冒充羊奶,不收购散奶,羊奶制品保证做到纯真,质量优良。 六、乳制品标识真实,不欺诈,不销售过期变质产品,价格合理,诚信守法,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增强质量意识,强化管理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切实落实主

精华丨现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目录(8大类104项)

精华丨现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目录(8大类104项)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3.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4.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6.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7.对“三合一”场所管理违法的处罚 8.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9.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处罚 11.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重大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12.对从事安全生产评价的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13.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章作业的、擅自使用被查封设备、隐瞒事故隐患或对已发现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安监部门执法的处罚 14.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1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6.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17.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18.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

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 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原辅料、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乳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并对省级质监部门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上级质监部门对下级质监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应当为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企业应保持资质一致性。重点落实下列责任: (一)保证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有效、一致;保证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当与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制度。重点落实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记录生鲜乳收购对象资质和收购生鲜乳的逐批检测报告(但乳制品生产企业能够证明生鲜乳收购站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符合生鲜乳收购标准的除外)记录;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及查验记录应当保存2年; (二)建立其他原辅材料进货验证制度,记录供货方的资质及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的记录,并指定专人管理记录; (三)建立原辅材料进货台帐,记录每批采购的原辅料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进货名称、数量、日期等内容; (四)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台帐和使用记录,保证购进的食品添加剂与使用记录应一致;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监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六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审议并做出给予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的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案件(下称重大违法行为案件)及需要案审委审议的重要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案审委由本部门负责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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