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大中型水库管理规程

大中型水库管理规程

大中型水库管理规程

一、引言

大中型水库作为国家重要的水资源工程,对于水资源的调控和利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水库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确保水库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程势在必行。本文就大中型水库管理规程进行详细阐述,旨在规范水库管理行为,提高水库管理效率。

二、水库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1. 目标

大中型水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水库安全、高效、经济地运行,保障供水、防洪、发电等功能的实现,同时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

2. 原则

(1)科学性原则:水库管理应建立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的基础上,依据水文、水资源、工程和环境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实践经验。(2)安全性原则:水库管理要以安全为前提,确保水库结构的稳定性和运行的安全性,防止溃坝、泄洪等事故的发生。

(3)综合性原则:水库管理要兼顾各项功能的协调发展,综合考虑水库的多种利用需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4)可持续性原则:水库管理要注重长期发展,保障水库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关注水库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三、水库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1. 设施管理

(1)水库建设:水库建设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2)设备维护:定期检修和保养水库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3)管理信息化: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水库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水库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

2. 运行管理

(1)水库调度:根据水库的多种功能需求,制定合理的水库调度方案,确保供水、防洪、发电等功能的充分发挥。

(2)水量控制:根据水库蓄水情况和下游需水情况,合理控制水库的进出水量,保证水库的水量平衡。

(3)泄洪管理:根据降雨情况和下游河道情况,合理安排泄洪,防止洪水对下游地区造成严重损失。

3. 生态环境管理

(1)水库保护:加强水库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乱占乱建,保持水库周围的生态平衡。

(2)水质保护:加强水库水质监测和治理,减少水库的污染,保护水库的水质。

(3)生态修复:对于因水库建设而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适当的修

复和恢复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4. 安全管理

(1)安全监测:建立完善的水库安全监测系统,对水库的结构、设备和运行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2)应急预案:制定水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和应对。

(3)安全培训:加强水库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库管理的专业水平。

四、水库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1. 监督机制

(1)政府监督:相关政府部门对水库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2)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对水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

2. 评估机制

(1)定期评估:制定水库管理评估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

(2)专家评估:聘请专业的水利工程师和管理专家,对水库管理进行专业评估和指导,提出改进建议。

五、结论

大中型水库管理规程是保障水库安全和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对于

实现水库的多种功能需求、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规程,加强设施管理、运行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水库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提升。同时,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不断完善水库管理工作,实现水库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吉林省水库管理办法

吉林省水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库区水体和设计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 本省辖区内的大型、中型水库适用本办法。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水库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水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四条新建水库必须严格审批制度。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新建小(一)型水库须经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新建小(二)型水库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新建水库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条水库开工后水库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参与工程质量检查,蓄水验收和大坝竣工

验收。 第七条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水库管理单位,并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水库需改建、扩建时,须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小型水库扩建成中型水库、由中型水库扩建为大型水库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水库工程竣工后,水库主管部门必须申请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水库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依法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在申报水库新建、改建、扩建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同时,必须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核定水库公益性管理岗位和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养护经费,在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列入财政部门预算。

大中型水库管理规程

大中型水库管理规程 一、引言 大中型水库是国家重要的水资源调节和利用工程,合理高效的管理对保障水库的安全和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介绍大中型水库管理规程的相关内容。 二、水库管理机构 大中型水库的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设立专门的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运行。水库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巡查、监测水位和水质、维护水库设施、制定应急预案等。 三、水库巡查与监测 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水库巡查,检查水库的运行状态、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等。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大坝、泄洪口、引水口、溢洪道等的巡视和检修情况。同时,水库管理机构还需监测水库的水位和水质,及时掌握水库的变化情况。 四、水库安全管理 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水库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水库大坝的安全是重中之重,应定期进行大坝巡视和监测,确保大坝的稳定性。同时,水库管理机构还需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五、水库调度与利用 水库管理机构应根据水库的调度规则,合理安排水库的蓄水和泄洪,以满足不同需求。在蓄水期间,应注意调节水位,确保供水和灌溉等用水需求。在泄洪期间,应科学控制泄洪流量,防止洪水灾害发生。 六、水库维护与修缮 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水库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维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大坝的防渗、防冲刷工程,泄洪口和引水口的疏浚和修复等。同时,还应加强设施的养护,延长使用寿命。 七、水库环境保护 水库管理机构应注重水库周边环境的保护,确保水库水质的安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应加强水库周边的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工作,防止土壤侵蚀和水质污染。同时,还应加强对水库周边的农业、工业和生活污染的监督和治理。 八、水库管理信息化 水库管理机构应推进水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水库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水库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和数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库运行的安全性。 九、水库管理人员培训

大中型水库标准化管理手册

大中型水库标准化管理手册 引言 本手册旨在为大中型水库的管理提供一套标准化程序 和规范,以确保水库的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同时保护水环境和周边生态系统的健康。本手册涵盖了水库概述、水文气象、水库调度、工程设施管理、水质管理与保护、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运行维护记录与报告、培训与演练计划、审核与评估制度、持续改进计划等方面的内容。 水库概述 本章节应对水库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包括水库的地理位置、流域情况、库容、设计目标、历史沿革等。同时,还应阐述水库的作用和意义,如防洪、灌溉、发电、供水等。 水文气象 本章节应介绍水库所在地区的气候类型、降雨分布、蒸发量、水温变化等情况。同时,应提供水库流域内的水文观测数据,如流量、水位、泥沙含量等,以便进行水库调度和工程设施管理的决策。 水库调度 本章节应阐述水库的调度原则和目标,介绍水库的调度方案和方法,包括洪水调度、发电调度、供水调度等。同时,应提供水库调度的历史数据和效果评估,以便优化调度方案和提高水库的运行效率。

工程设施管理 本章节应对水库的工程设施进行介绍,包括大坝、溢洪道、进水口、发电站、闸门等。同时,应阐述对这些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要求,以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水质管理与保护 本章节应介绍水库的水质状况和水质管理措施,包括水质监测、污染源控制、生态保护等。同时,应阐述水库水质对周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规划。 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 本章节应介绍水库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同时,应阐述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以确保水库的安全生产和稳定运行。 运行维护记录与报告 本章节应对水库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包括设备运行状况、维护保养情况、故障处理等。通过这些记录和报告,可以了解水库的运行状态和维护情况,为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培训与演练计划 本章节应介绍水库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和演练方案,包括培训内容和方式、演练科目和评估标准等。通过培训和演

山东省水库大坝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现状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水利部门所管辖的大坝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水库水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库区群众生活,采取增加投入、开发水面等措施,帮助库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七条兴建大坝,须严格审批制度。 (一)兴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兴建小(一)型水库,须报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兴建小(二)型水库,须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兴建大坝,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工程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内容除主体工程外,还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机构的用房等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中型水库大坝工程施工,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须按照承包合同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更或修改设计。确需变更或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并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大坝施工,须接受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严格质量管理。对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完成确权发证和树立标志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大坝开工后,按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正)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正)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公布日期】2021.06.28 【实施日期】202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2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大型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中型水库大坝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其他中型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1)型水库大坝,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其他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2)型水库大坝,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水库大坝,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位于城镇上游位置的重要水库,可以提高一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1 总则 2 管理机构 3 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4 工程管理设施 5 工程运用管理 6 施工期工程管理 7 绿化和环境美化 8 综合经营和渔业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加强水库管理,保证水库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按照基本建设必须为工 程管理创造条件的原则,要求设计中应具有为水库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职工生活所必备的管理条件 和设施,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编制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设计。 1、0、3加固、改建、扩建、续建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应在充分利用原有管理设施的基础上,按照本 规范的规定,增建完善管理设施。 1、0、4本规范规定的水库工程管理设计内容所需要的投资,纳入水库工程设计总概算,并与工程 同时完成。 1、0、5本规范应与已颁发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配套使用,凡本规范未做规定的,仍按有关 规范执行。 2管理机构 2、0、1按照水库管理等级规定(表2、0、1),确定水库主管部门的级别。据此,确定与主管部门级别 相适应的水管理单位的机构规格。 2、0、2依据水库管理单位的规格、工程特点和有关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设置水库管理单位机构, 并按精简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 3 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3、0、1 根据水库工程管理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和当地情况,在水库工程设计中,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0、2 工程管理范围应包括:工程区和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 3、0、2、1 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大坝、输水道、溢洪道、电站厂房、开关站、输变电、船闸、码头、渔道、输水渠道、供水设施、水文站、观测设施、专用通

中型水库管理制度

中型水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型水库管理工作,确保中型水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中型水库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型水库的管理工作。中型水库指规模适中,日常管理和运行难度较大的水库。 第三条中型水库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做到保护水库环境,维护水库设施,保障水库运行安全。 第四条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职责,加强人员培训,保障设施维护,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五条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管理,保护水库水质,预防水污染,维护周边生态平衡。 第二章水库管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水库管理机构或管理部门,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水库管理机构或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的管理团队。 第七条水库管理机构或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水库的日常巡查、维护、检修、运行监控;水库安全管理;水库环境保护等。 第八条水库管理机构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库管理需要,设立巡查组、维修组、安全监测组等专业工作组,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 第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层级制度,明确管理机构或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三章水库管理制度 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水库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工作流程和程序,健全水库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水库的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内容,保证水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设施检修,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库管理档案,做好管理记录和资料的归档存档工作,确保管理信息的及时有效。 第四章水库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库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测,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水库运行计划和应急预案,保障水库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水库水质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五章水库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岗位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水库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管理单位的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水库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 第二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主动接受检查和评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水库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水库管理单位所有。 以上就是中型水库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愿我们共同努力,保护水库,维护水资源,促进社会发展。

大中型水库(闸)标准化管理操作手册编制指南

江西省大中型水库(闸)管理手册编制指南(试行) 2017年12月

编制说明 一、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库(闸)工程。 二、管理操作手册的编制可根据具体工程管理的实际需要或内容属性,分类分册编制。调度运行、检查观测、维修养护、信息化管理等关键工作需要编制口袋本,方便查阅和使用。 三、聘请物业公司、专业公司或技术队伍(统称物业公司)参与工程管理的,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要求物业公司依据本指南编制管理操作手册。 四、本指南主要涉及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工作,管理单位的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不在管理操作手册编制范围之内。 五、管理操作手册应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以满足工程管理需要。每一次修订需注明版本号、生效时间、编制和审批人。

目录 1 总则 (1) 1.1管理目标 (1) 1.2适用范围 (1) 1.3编制依据 (1) 1.4制订与发放 (1) 1.5手册培训 (2) 2基本情况 (3) 2.1工程概况 (3) 2.2管理组织 (4) 2.3岗位设置 (4) 2.4岗位职责 (4) 2.5管理范围 (4) 2.6管理设施 (5) 2.7公众安全 (6) 3 运行调度 (7) 3.1调度制度 (7) 3.2防汛调度 (7) 3.3兴利调度 (8) 3.4应急管理 (9) 4 安全监测 (10) 4.1巡测制度 (10) 4.2巡视检查 (10) 4.3安全观测 (11) 4.4资料分析 (12) 5 维修养护 (13) 5.1维养制度 (13) 5.2日常维护 (13) 5.3经费测算 (14) 5.4大修抢修 (15) 5.5更新改造 (16) 6 其他 (17)

大中型水库调度规程__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大中型水库调度规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1. 引言 1.1 概述 大中型水库调度规程是指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环境和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而制定的关于水库运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它规定了水库调度的基本原则、内容要点以及实施过程中所需的监测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1.2 背景介绍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水资源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和生态系统维持等方面。为了合理配置和管理有限的水资源,确保供水安全,大中型水库得到了广泛建设和利用。然而,由于气候变化、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如何科学有效地进行大中型水库调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3 目的 本文旨在对大中型水库调度规程进行概述和解释,并分析其重要性以及相关研究现状。通过对该领域内容的介绍和讨论,旨在提供参考与借鉴,促进大中型水库调度规程的更好实施和优化。 附加说明:

请注意遵循以下文章撰写要求: - 在撰写引言部分时,应包括对概述、背景介绍和目的的详细清晰阐述,使读者能够准确理解文章的研究方向和内容。 - 文章不需要包含网址或外部链接。 2. 大中型水库调度规程概述 2.1 水库调度规程定义 大中型水库调度规程是针对具有一定规模和功能的水库进行管理与运行的指导性文件。它涵盖了各类水文、工程、经济和社会要素,旨在确保水库的合理利用、安全运行和满足多种需求。 2.2 调度规程的重要性 大中型水库调度规程对于维护国家水资源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以及防洪减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调度规程,能够实现对水库蓄水、排洪、发电等运行过程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农业灌溉、城市供水、工业用水等不同领域的需求,并兼顾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 2.3 相关研究现状 当前,针对大中型水库调度规程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进展。在数学建模和优化方法方面,学者们基于相关理论和技术手段,开展了对于多目标调度优化问题的研究;在数据获取和处理技术方面,遥感技术、无人机技术等被广泛应用于水库调

中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中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中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中小型水库在水土保持、发电、灌溉、防洪排涝等等多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如果中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得不到保障,那么就会对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也不利于当地的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所以,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也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从自身经验出发,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进行论述。 1.水库的日常巡查和防洪调度管理 1.1 水库日常巡查 水库日常巡查可以说是水库安全管理中最为基础的一项内容。主要包括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巡查方式,前者就是在固定次数和时间内进行常规检查,而后者则是不固定时间和次数对某些特殊情况进行检查。日常巡查工作尽管常规,但对排查检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不能仅仅只是走一个过场,必须要严格执行,另外,在进行巡查的过程中,还要做好详细的记录,以便于日后统计和检查。 1.2 防洪调度管理 防洪调度管理要综合险情预测结果、水库水位以及天气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考虑,进而来蓄水、泄水,确保调度水库库容时做到科学合理。各个中小型水库其管理方式和地理位置都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防洪调度时,所取得的成效也不同。如今,在防洪调度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专业人才缺乏、调度系统不健全、预测技术和计算工具落后以及通讯不畅等,这些问题导致难以落实防洪调度管理工作,对中小型水库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青海省化隆县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和改善中小型水库的防洪调度管理工作。 2.防洪预案的制定实施 在我国,洪涝灾害十分严重,再加上防洪标准不高以及有些中小型水库老化失修,缺乏足够的防洪能力。到了汛期,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安全防洪压力。一旦水库发生垮坝、管涌或者坝体漫顶等危急情况,

水库安全管理基本知识规范

水库安全管理基本知识规范 (一)水库管理的基本任务 1、确保水库工程安全 2、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 (二)水库的分类 1、按水库蓄水容量(即库容)的大小来分:大型水库:总库容在1亿m3以上。 中型水库:总库容在1000万m 3. 以上,1亿m3以下。 小 (一)型水库:100万m3以上,1000万m3以下。 小 (二)型水库:10万m3以上,100万m3以下,10万m3以下为山坪塘或石河堰。 2、按开发目标来分

灌溉水库、供水水库、防洪水库、发电水库、综合利用水库,近年来,还发展了一些景观水库 (三)水库的组成:大坝、溢洪道、放水建筑物 (四)大坝的类型:土石坝、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五)水库管理的法律法规 1、法律(国家主席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2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2、行政法规(国务院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22年7月15日修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 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六)水库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巡视检查与观测、加强养护修理、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防汛抢险。 神舟七号载人飞船于2022年9月25日21点10分04秒988毫秒从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载人航天发射场用长征二号F火箭发射升空。 飞船于2022年9月28日17点37分成功着陆于中国内蒙古四子王旗主着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1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实施效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和省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包括规划和前期工作、计划管理、实施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后期扶持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湖南移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移民基础信息数据库、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库和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台账。 第二章规划和前期工作 第六条后期扶持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编制,编制完成后应组织评审,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纳入后期扶持规划的后期扶持项目要尊重移民意愿和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原则上由移民村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筛选审查,经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汇总后,报省水利厅备案。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任务、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分析等。 第八条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建立规划项目库。规划项目库是编制年度后期扶持项目计划的主要依据,未纳入规划项目库的后期扶持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项目 计划。 第九条规划项目库建成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县市区申报调整项目,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及时将调整后的项目库报省水利厅备案。规划项目库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未实施规划额度的10%。规划项目库的调整应于年度后期扶持项目计划编制前完成。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

市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DD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顺利施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种类型的水库大坝、其他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山塘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适用。 水库大坝包括大坝及大坝附属的蓄水空间,与水库大坝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山塘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万立方米)的蓄水工程。 其他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是指除水库大坝、山塘以外的具有挡水、阻水、蓄水功能的永久性建筑物或设施,如水闸、水陂。 本规定关于水库大坝的内容,除特别说明以外,均适用于山塘、其他永久性挡水建筑物。 第三条兴建、扩建、改建水库大坝及除险加固工程,必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实施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有关设计文件,由具有相应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按审批程序,经有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水库大坝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

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对大、中型水库及重点小型水库的观测项目,有条件的,应配置遥控观测、自动记录装置等设备;没有上述条件的和其他小型水库必须配置常规的观测设备。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库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四条水库大坝工程建设、改造、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项目,应当通过有关招标、采购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水利工程施工资质。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技术指标以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要求开展施工建设及施工管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 第五条水库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应当由水库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标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桩标志。 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严禁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釆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的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妨碍水库大坝安全的,应予拆除;

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水利水电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71号令)、《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需要可以成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移民安置任务较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移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2020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2002年6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维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库区水体和校核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 本省辖区内属于本省管理的所有大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水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水库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和水库功能进行明确。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建设者自行管理,但水库的防洪调度和大坝安全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对电力系统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库或者水库受益地区跨行政区域的,原则上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有关地方和单位的关系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

第五条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应建立管理机构,其他小型水库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重点小(一)型水库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洪保安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组织抢险。 第七条新建水库在进行蓄水验收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新建水库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应当进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GB17261-1998)

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 1(1998年12月17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1999年4月1日实施)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的原则、任务、方法、外部条件和科学管理要求。 1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其他水库可参照使用。 2总则 2.1水库调度的基本原则:按设计本规范中凡涉及到的设计均指经过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确定的任务、参数、指标及有关运用原则,在保证枢纽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 2.2并入电网运行的水电站必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在汛期承担下游防洪任务的水库,其汛期防洪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和监督。 2.3水库调度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水库调度管理单位是指直接负责水库调度业务和管理的单位。这些单位有水力发电厂、水利枢纽管理局、水库管理局(处)、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调度机构等。水库调度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指水库调度管理单位的上一级行政领导单位。应加强对水库调度的工作的领导,建立专职机构,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注重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 2.4水库调度管理单位必须具备齐全的水库设计资料,掌握了解水库上、下游流域内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社会经济及综合利用等基本情况,为水库调度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2.5水库的设计参数及指标是指导水库运行调度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

2.6水库调度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水库调度方案、运用计划,及时掌握、处理、传递水文气象和水库运用等信息,进行水文气象预报,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并分析总结。 2.7水库调度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充分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水情自动测报、水调自动化和优化调度等工作,不断提高水库调度水平。 2.8水库调度管理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并结合具体情况,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规程,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13水库运用参数和基本资料 3水库运用参数和基本资料 3.1水库调度运用的主要参数及指标应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汛期限制水位、死水位及上述水位相应的水库库容,水电站装机容量、发电量、保证出力及相应保证率,控制泄量等;有防洪任务的水库还应包括防洪高水位和防洪库容,下游防洪标准和安全泄量,汛期预留防洪库容的分期起讫时间等;兼有灌溉、给水任务的水库还应包括设计规定的灌溉、给水的水量、水位要求,以及相应的保证率和配水过程;有航运、漂木任务的水库还应包括设计规定的各类过坝运量的过坝方式,满足下游河道水深要求的相应流量等。 这些参数及指标是进行水库调度的依据,应根据设计报告和有关协议文件,在年度调度运用计划、方案中予以阐明。 3.2基本资料是水库调度的基础,必须充分重视。应注重资料的积累,必要时予以补充和修正。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3.2.1库容曲线:原始库容曲线应采用设计提供的曲线。泥沙问题严重的水库库沙比小于100的水库划为泥沙问题严重的水库。库沙比为水库正常蓄水位相应的水库容积与年输沙量体积之比。应定期进行水库淤积测量,

水库管理条例

水库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发布的第一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体系的核心,以此为依据逐步建设并完善了现行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大坝安全管理技术标准体系。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山东省水库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点)

山东省水库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试点)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海河淮河小清河流域水利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

目录 1总则 (1) 2巡视检查 (4) 2.1一般规定 (4) 2.2检查项目和内容 (5) 2.3检查方法和要求 (8) 2.4检查记录和报告 (9) 3工程监测 (11) 3.1一般规定 (11) 3.2变形监测 (12) 3.3渗流监测 (14) 3.4压力(应力)监测 (15) 3.5水文、气象监测 (16) 3.6监测资料的整编与分析 (18) 4工程养护 (20) 4.1一般规定 (20) 4.2坝顶、坝端养护 (20) 4.3坝坡、坝区养护 (21) 4.4排水设施养护 (22) 4.5输、泄水建筑物养护 (23) 4.6 观测设施养护 (25) 4.7自动监控设施养护 (26) 4.8管理设施养护 (26) 5工程修理 (28) 5.1一般规定 (28) 5.2护坡修理 (29) 5.3 坝体裂缝修理 (33) 5.4 大坝渗漏修理 (35) 5.5 坝体滑坡修理 (37) 5.6 排水设施修理 (40) 5.7输、泄水建筑物修理 (40) 5.8观测、监控设施修理 (45) 5.9管理设施修理 (45) 6调度运用 (46) 6.1一般规定 (46) 6.2防汛工作 (47) 6.3防洪调度 (48) 6.4兴利调度 (49) 6.5控制运用 (50) 6.6冰冻期间运用 (52) 6.7洪水调度考评 (52) 7其它管理 (53) 7.1注册登记 (53) 7.2安全鉴定 (53) 7.3应急管理 (54)

7.4安全生产与保卫 (55) 7.5依法管理 (56) 7.6人员管理 (57) 7.7设施管理 (58) 7.8动物危害的防治 (60) 7.9档案管理 (61) 附录A 工程管理制度分类及编制内容 (63) 附录B 标识牌设置 (64) 附录C 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65) 附录D 巡视检查记录表 (66) 附录E 检查监测项目分类及测次 (67) 附录F 抢修 (70)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