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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我国金融布场信用评级监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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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的构成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 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 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 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 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 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 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 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 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 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社会法 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

我国金融监管的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摘要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它的安全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安全与稳定。随着中国金融深化程度不断加深,银行混业经营趋势也日益明显,银行风险程度也日益加大,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模式,充分发挥银行业在金融深化和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使其支撑中国经济平稳快速地向前发展、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已经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迅速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全球的银行都面临着严峻挑战。我国银行也存在着容易引发危机的种种风险隐患。为了避免累积金融风险,引导银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模式和加大银行监管力度势在必行。 针对这种情况,本文以经济全球化和中国金融深化为背景,以银行监管模式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最后得出中国银行业监管模式的选择路径和形式。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银行监管;完善

Banking supervision mode after the crisis era development research Abstract Banks, as the core of a country's financial system, the safety of his relationship to the security of the entire financial system, and even the entire national economic security and stability. 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financial deepening, banks Mixed trend is increasingly evident, the banks are also increasingly greater degree of risk, how to establish an effective regulatory model, give full play to the banking industry in financial deepening and the central role of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so that Its support of China's economy forward stable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effectiv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of financial risks and maintain the security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theory. 2007 outbreak of the U.S.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quickly evolved into a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world's banks are facing serious challenges. China's banking crisis, there are also apt to cause all sorts of potential risks. To avoid the accumulation of financial risks, and guid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banking sector, further improve our supervision of banks and increase bank supervision is imperative. For this situation,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China's financial deepening as the background and supervision of banks.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rough th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Status and Problems of the analysis, and finally come to post-crisis era of China's banking regulator mode select the path and form. Key words: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supervision; perfect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详细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助力打造地方金融生态圈控风险,稳金融,助服务,创新篇 业务背景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金融业快速发展,P2P、小贷、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金融公司快速涌出,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融资、贷款、理财渠道日益丰富,各种新商业模式、创新平台更是层出不穷,极大满足了中小企业、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人的金融需求,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但是随着金融创新极速推进,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涉及到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甚至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问题。 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要求,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承担监管重任,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但是由于地方金融企业种类繁多、数量众多、风险更大,单靠人防的传统监管模式已无法应对当前严峻形势,普遍存在发现难、研判难、决策难、控制难、处置难。 在这样的形势下,中软融鑫借助22年为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国家级监管机构服务所积累的丰富监管系统建设经验和成熟产品,以及在金融办积累的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建设经验,特别推出统一监管产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旨在汇集“7+4”种行业监管,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结合中软融鑫自有业务优势,帮助监管机构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金融运行状况、行业发展的统计分析,实现科技监管、智慧服务。 建设价值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将会助力地方金融监管单位,一方面通过“监管”稳定地方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通过“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共建服务于地方金融监管和普惠金融服务的良性运转的“地方金融生态系统”。 面向未来,做到: ●服务监管部门,把控金融风险; ●服务金融企业,减少资金风险; ●服务广大群众,实现安全理财; ●服务实体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美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指的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具体来说,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或FED)、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州一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简称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简称PWG)。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储备系统(FED)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储备法》,由此创立了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备系统的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数千家会员银行。 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率两大工具,影响市场资金成本与价格,促进经济、就业和物价等经济指标的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美国支付清算体系。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经济形势,决定联邦基金利率水平,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买卖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将联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从而影响长短期利率、汇率走势,继而引导商品生产与价格、就业状况等经济指标,以此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此外, 它还负责决定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即新投入市场的货币数量),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活动进行指导。 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货币发行职能。各联储区行负责向所在区域银行系统发放和回收现金。二是货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应用文-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 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经营模式,进入混业经营新纪元。与此相适应,目前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了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而我国尚处在分业监管落实阶段,必须加快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 体系。 随着混业经营趋势加强和中国入世,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将面临三大难题:一是金融监管难度加大,二是存在监管不到位或监管真空,三是存在各监管机构互相争夺权利或发生事故时互相推卸责任的可能。 因此,在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中,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改革应分两步走:第一步,考虑到国内的信用评级和外部 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等还跟不上,现阶段仍应坚持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重点是改善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以实现综合监管。当前可建立金融监管合作制度:一是加强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的合作,增强监管当局的政策协调性和对部分机构业务并表监管的有效性。二是加强保监会与代理行的合作,增强代理行监管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三是加强国内金融监管当局与国际及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以此提供与获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目录 [隐藏] ? 1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 3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取向[1] ? 5 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注意的事项[1] ? 6 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保障[2] ?7 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3] ?8 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3] ?9 参考文献 [编辑]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个整套机制和 组织机构的总和。它涉及到体系的参加者以及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就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编辑]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1998年,我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 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是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确实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大和蔓延,抑制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良冲击, 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然而,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 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混业经营自此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在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的带动下,特别 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将面临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竟争的巨大压力,我国所 谓的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也正在悄悄地发生着某些变化,各金融机构在业务,资金乃至组织结构上已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 务;2000年7月,工商银行全面收购友联银行,成为其绝对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通过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及申银万国证券已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1999 年底,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准通过投资基金进人证券市场。在金触监管当局还没明确宣布废止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敢于突破这种限制,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已清楚认识到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我国金融业正逐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金融监管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致使统一监管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编辑]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正 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目前,我 国的企触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潮流,分业监管又表现 出不相适应的方面,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第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容易产生因领域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确而谁都不管的情况,而且对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和资产组合的总体风险的 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出现监管“真空”; 第二,金触监管难度加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依据的法律口 径不一,要求不同,极有可能从实质上赋予金触机构选择何种监管法律的权力,这就有可能导致 监管的松懈并出现监管方面的漏洞;加之当前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 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控制和防范,这就要求更集中高效的协调监管体系 第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当前,许多国家为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对过去的分业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建立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际经验表明,实行统一监管能够规避实行分业监管所产生的一些风险,例如英国已经开始实行全能型

最新浅析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

浅析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 近几年来,随着金融机构综合经营、互联网金融等日渐发展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日渐深入,我国金融业同上个世纪相比无论是在范围、结构、深度上,还是同实体经济的关系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金融业的上述变化给以规范金融体系为己任的现行金融法律体系带来了挑战。如何改革金融法律体系以适应金融业发展成为当前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改革的动因 当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改革的动因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一是金融体系发展的内在需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的再一次强调,也对金融法律体系改革提出了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的实质是金融交易,以金融产品为标的物的金融交易要想顺利进行,必须用法律来明确市场主体的产权关系和交易关系。只有用法律明确界定和规范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为金融运行提供必要的前提,才能保障金融交易顺利进行。 法治的核心要素是限制和约束政府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具体到金融法治,则是掌握监管权力的金融监管者在行使监管权时要做到:一是权力的行使于法有据,小得超越法律行使权力;二是权力行使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权力行使要遵循正当程序。 与此同时,尤其是最近几年,我国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变化。首先,传统金融机构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传统金融机构跨业经营,从一个金融行业进入另外一个或几个金融行业并形成综合性金融集团。二是传统金融机

构开展性质相同或类似的金融业务。近十年来,商业银行向投资者出售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则向投资人出售投连险产品。上述产品同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产品在法律性质上相同,都属于利用信托机制集合资金。传统金融机构跨业进入其他金融子行业以及小同类型的传统金融机构开展性质相同的金融业务模糊了金融分业的界限。 其次,居民部门(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变化。居民是金融体系中的资金供给者。在传统分业模式下,作为资金供给者,居民以存款人和投资者身份为作为资金使用者的企业部门提供资金。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积累的增多,居民的财富管理需求日渐增强,金融机构提供的传统理财产品和证券产品已小能满足居民的投资需求。为了满足居民需求,传统金融机构开始向居民部门提供多样化、复杂化的金融产品。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改变了居民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问的法律关系,同时居民部门作为金融服务的使用者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得到提升。 二、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改革的方向 鉴于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的现实和依法治国提出的客观要求,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至少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在立法模式上,要考虑打破分业立法模式,采用统合立法模式。从我国金融业发展实践来看,综合经营、混业经营已经是小争的现实。这种现实给依据金融机构进行立法的模式带来极大挑战,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其他行业业务时,现行法律难以调整,造成法律空白和监管真空。因此,有必要借鉴日本、韩国、英国等立法模式,采用统合立法模式,即根据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进行立法。 在立法主体上,要充分考虑地方立法权和监管权配置。我国是一个大国,将立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 【内容提要】中国金融法律体系与WTO规则存在着诸多脱节,中国金融立法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是中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中国金融业在融入国际金融主流中能否经得起考验,关键要看中国金融法治化的实现程度。 【关键词】金融体系/金融法律体系/金融法治化/金融监管 一、WTO提出了重大课题 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以互惠互利的多边和诸边贸易协定与协议为基础,消除贸易歧视,促进成员方贸易经济发展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在全球200多个国家中,已有135个国家加入世贸,世贸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占全世界贸易额的90%,而中国与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也占中国外贸总额的90%左右。由于中国没有加入WTO,在一些贸易争端中得不到公正的裁判,许多双边贸易的互惠好处无法享受,反而经常受到歧视性待遇。 WTO协定为21世纪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贸的最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涵盖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必须承担一系列义务。封闭和保护不可能发展中国的产业,加入WTO是“以开放促进改革”,加大对国内行政垄断和纵向一体化的冲击。

中国虽然就加入WTO进行了十几年的谈判,但国内真正了解、熟悉有关WTO规则的人并不多。WTO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服务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不少规则涉及大量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性也很强。目前WTO正在酝酿的新一轮谈判,涉及领域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扩展到与经济全球化有关的广泛商务领域。要想利用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并迎接挑战,就必须了解、掌握WTO的宗旨、原则、规则、程序和实际运作。 中国企业要充分利用WTO的规则保护自身利益。WTO根据其成员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和国际贸易中的一些不公平竞争行为,制定了一些保护条款,如反倾销和反补贴、进口保障措施等。近两年,中国企业借鉴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开始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吉林纸业集团等9家企业对进口新闻纸申请反倾销调查,是中国国内第一起反倾销案,减少了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实质损害。继新闻纸反倾销案后,有的企业对一些国家向我国低价倾销产品提出反倾销申请,目前正在受理之中。这些做法符合WTO规则,也避免了不应有的产业损害。 中国怎样变革自身的法律体系以适应WTO规则?这便是WTO给中国法学界提出的重大课题。经济全球化趋势是一柄双刃剑。如何努力改变由少数西方发达国家控制和支配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公正、合理的经济新秩序,尽量消除和努力避免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使世界各国都受惠于经济全球化,等等,都包含着一系列亟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摘要】自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脚步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旧存在很大的创新空间,特别是在变化多端的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提供了更多要求的的今天,我们不仅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国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同时要与世界接轨融入国际金融监管系统。 【关键词】银行;金融;监管;法律 自我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脚步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仍存在很大的创新空间。特别是在经济风险不断增加的今天,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1.金融法律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经历了一个从无至有的过程,但是规则所体现的本土资源性少,借鉴或者说移植的成分多。中国已经加入WTO,如何建立和完善适应开放经济条件下的中国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金融法律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管理关系和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当中以法律手段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有其不可比拟的优点,主要表现为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的特点。金融市场上风云变幻、危机四伏,人们最需要的就是减少不稳定性、降低风险。如果金融监管依法行事,必然会增加人们的安全感,减少金融市场运行的成本依法监管,已为各国的经验所证明。 2.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缺陷与隐患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已经进入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良性发展轨道,我国金融法制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出台了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对照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来检视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难发现其中所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关于打击金融犯罪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犯罪增多,金融犯罪活动猖獗,大案要案不断发生,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从1997年新刑法可以看出增加了不少新的罪名,充分表明了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心,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新刑法对于新型的金融犯罪规定空白或模糊,不易操作。 2.2金融创新与金融立法不同步,金融立法较为滞后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时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该部分主要包括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各部门法律的具体内容。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 我们先来看一下宪法。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它是关于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构成及活动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的法律。主要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国家机关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基本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以及议事程序等。 2.有关国家结构形式的法律。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门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与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方面。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象征及国籍等方面的法律。如《国防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的法律。主要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民商法部门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民商法部门主要由《民法总则》和一些单行民商事法律文件所包含的规范组成。其他单行民事法律是民法部门的特别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调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因此行政法规范很难通过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体现出来,而是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指对一般行政法律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行政法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从原来的民法、行政法中分离出来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模糊的交叉地带,因此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曾有过不同观点。 经济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1.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等方面的法律。2.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

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摘要]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是国家立法中确立金融机构的设立、组织、性质、地位和职能的法律规范,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明确一国的货币金融政策的总体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及职权,规范金融监管和调控的方式、方法。文章在分析我国金融法体系完善思路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完善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法体系;完善;思路;建议 引言 金融在发展现代经济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金融的安全程度严重影响了经济的稳定性,它与人类社会环境与经济、生活紧密相连;金融稳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企业运转与人类的生活都跟它有关系,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展金融市场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要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就必须发展和稳定金融市场。 一、我国金融法体系完善的思路 (一)金融法体系重构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在建立健全金融法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应始终遵循以下八字方针,即规范、稳定、快速、严格。这里所说的规范,具体表现为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同时还必须完善新的法律制度,来规范金融领域中的活动及行为;稳定,具体表现为金融单位的日常运营活动应将维护和稳定金融市场安全为基准,逐步开拓自身的业务市场;快速,具体是指金融单位应为广大客户创造快速有效的金融产品及环境,且政府及监管单位应为金融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指导;严格,具体是指有关部门应重视并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的活动及行为,应坚持走法律程序,做到依法处事,而顾客也应严格遵守金融章程,力求实现金融单位、政府与监管机构以及客户之间共赢发展的新目标。 (二)坚持分业经营,发挥防火墙作用 坚持分业经营,资本市场与银行体系间便能形成一道有效的防火墙,它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危机的出现、发展,针对已经出现的危机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鉴于此,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这四个行业,都必须坚持以分业经营为中心,增设相关的防火墙,以便各个行业更稳定的运营及发展。 (三)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 金融创新有利有弊,假如我们只一味注重创新各种金融产品,而不重视建立相关的制度,那么,整个金融市场就无法发挥出其金融风险定价的重要功能及作

我国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 【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1、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2、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分为—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3、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5、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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