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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

关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
关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

改革开放前,我国由于受高度集中计划经济影响,金融立法十分薄弱。改革开放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金融立法不断加强。特别是,随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诞生,结束了我国金融业只有金融行政法规、规章,没有金融法律的局面。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新修订的、用规章规定了破坏金融秩序罪的《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继出台,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已基本确立,金融事业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我国金融立法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各国金融立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保持币值的基本稳定,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转,为国家经济的协调、稳步、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是各国金融立法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国金融立法,我们在经济发展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的原则

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的持续和健康发展,有赖于货币的基本稳定。这种稳定,包括货币对内和对外的稳定。货币对内价值的稳定,是指国内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货币对外价值的稳定,是指本国货币汇率水平的基本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可以认为,把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是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管理经验教训的总结。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在东南亚和部分东亚国家及地区的货币纷纷贬值的情况下,作为亚洲大国的政府,中国政府对此做出了对本国、对整个亚洲经济发展负责任的决策:人民币不贬值。从根本上来说,人民币不贬值对中国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的原则

研究各国的金融危机或金融风险,必须引起高度注意的是: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我们必须十分关注金融风险可能引发的“系统风险”(systemicrisk)。这种系统风险表现为因一个或多个银行出乎意料倒闭,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乃至全社会所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1930年至1933年,美国有约9000家银行倒闭;俄罗斯曾发生2000多家银行倒闭;泰国金融危机触发了东南亚国家150多家金融机构的倒闭,都典型地反映了这种状况。一旦发生金融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不仅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使自己的经济基础受到破坏,使长期积累的财富瞬间化为乌有,还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

(三)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的原则

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出资者,存款人则是银行业的服务对象,也是银行存款负债的债权人。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材料,我国的居民储蓄率从70年代至今一直居世界之冠。我国经济发展的资金有70依靠银行信贷,而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居民存款占居第一位。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居民储蓄的存款支撑了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只有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合法利益,才能使他们信任金融业并对其有信心。而投资者和存款人的信任和信心,

是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一旦他们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他们的信任和信心就会被破坏,这极易导致发生银行业的挤兑并造成金融恐慌,从而危及国民经济。

(四)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

我国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了现阶段金融监管必须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近年来,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银行业、证券交易、资产管理和保险合并在一个集团或一个控股公司中。各类金融机构业务交叉经营之所以在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发生,是因为这些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达、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严密。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规范,银行间接融资占全国融资85以上,而且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不能适应业务交叉经营的要求,金融监管也缺乏经验。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现阶段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在分业经营的基础上,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监管,把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先后划归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

(五)对外开放循序渐进的原则

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始终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开放的原则。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开放的地域和领域,逐步增加引进金融机构的数量。在开放的领域上,按照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秩序,逐步进行。目前,我国已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和深圳两地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域限制也将取消。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进一步证明了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循序渐进原则的正确性与重要性。我国对外金融开放要与我国金融监管水平相适应。要严格掌握市场准入条件,引进资信较好、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的金融机构,按循序渐进的原则,全面提高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水平。

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在几年的时间里,制定了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重视金融执法工作,依法强化金融监管和自律自控;在法制的基础上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金融立法在某些方面存在滞后的问题;不少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干部和金融工作者对如何通过学习,加深对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了解,提高运用和驾驭金融手段的本领,增强维护金融秩序的自觉性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的问题还认识不足;在我国金融业中还隐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因此,就完善金融法制和严格依法办事而言,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如何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仍是我国今后一个长时期的重要任务。

(一)关于中央银行的改革与法律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稳定币值,加强金融监管,促进我国金融业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央行按行政区划设立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弊端日益突出。从我国暴露出来的诸多金融机构支付风险和重大金融违规案件看,部门干预、地方保护、人民银行省地分

支机构与地方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等因素,严重阻碍了央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这些问题与央行长期以来按行政区域设置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的管理体制有很大关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跨行政区域设置9家分行。这项金融体制的重大改革既是从中国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对于我国建立现代金融体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对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具有更积极的推动作用。虽然,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但由于这次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特别是新体制在职能上作了重大调整,要加强人民银行的法规、规章制度建设,继续深化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内部运行机制,从立法上、机制上进一步实现并完善本币与外币、中资与外资、表内与表外以及现场与非现场的一体化管理,切实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二)关于商业银行的改革与法律问题

当前,商业银行政策突出的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落实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切实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把国有商业银行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在实施《商业银行法》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是:

第一,如何强化一级法人管理,完善统一法人制度

采取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从法律上而言,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因此,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能变成多级法人制的银行集团。多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表面上是一家银行,但由于各分行经营自主权过大,不仅分行之间相互进行市场交易,部分分行甚至未经总行授权就独立对外签约或投资组建新法人公司。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市场行为与银行内部行为的界限。为发挥大银行的优势,应从法律上研究完善统一法人制度,强化一级法人管理,按经济区划和业务量设立分支机构,减员增效,强化内部控制机制。

第二,如何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并保证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

从银行角度看,庞大的银行不良债权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的主要部分,已成为金融体制改革中的最大难题。相当部分不良贷款和应收利息是呆、坏帐,无法收回。银行系统资产质量与抗风险能力下降已成为危及整个宏观经济稳定的突出问题。

要研究如何多渠道增加资本金,提高和保持资本充足率;如何严格核销坏帐,把收不回的坏帐用坏帐准备金的办法冲掉;如何把暂时收不回来的一部分贷款剥离出来,交给专门设立的专门机构如银行自己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和盘活,并对新发放贷款的质量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三)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和法律问题

近两年,我国已先后发生的中银信托被收购、万国证券被合并、光大国投因负债过重被重组、中农信、中创和广东国投被关闭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反映了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在的严重问题。多年来,我国金融信托业运作不规范,偏离了以发挥中长期金融功能和财产管理功能为主的信托本业;采取种种手段与银行争存款,争资金;将高成本的资金大量投

向房地产、证券等行业,市场风险极大。广东国投出现严重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大量资金投资于香港房地产市场。如何全面清理和整顿信托投资机构,坚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原则,实现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的彻底分离,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我国城乡信用合作社同样存在发展过快,超范围经营,严重利用不正当手段与国家银行竞争,资产质量偏低,风险度较高的情况。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立法。

(四)关于证券、期货市场和股份制改革运行的规范问题

近年来,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一直存在大量违法违规行为。股市和期货市场暴涨暴落,过度投机和金融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无一不同证券经营等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密切相关,与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的法规规章不健全有关。一些地方和部门把上市当作企业解困的办法,把上市当成扶贫的手段,却不注重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转换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近,中国证监会查处的“琼民源欺诈案”和“红光公司”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公司资格、隐瞒重大事项、挪用筹集资金买卖股票等严重违法违规案件不断向证券市场敲响了警钟。

(五)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

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控制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目前中国市场准入方面突出的问题是: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问题还相当严重。社会乱办金融,严重冲击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法律角度而言,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市场准入上就留下了很大的隐患。非法集资现象屡禁不止,轰动全国的“沈太福非法集资案”以及“邓斌案”就是例证。

当前,要认真宣传和坚决执行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严格的、科学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机构必须具有充足的资本、完善的法人制度以及强化的现代化管理机制。

(六)关于市场退出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角度而言,加强金融监管本身不能也不应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的倒闭。当前我国地方性金融机构的风险问题十分突出。对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已经或即将引发群众挤兑的金融机构,要坚决依法关闭或破产,即采取市场退出的措施。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关闭了问题严重的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这表明我国政府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金融机构监管,对无力偿债或是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不再采取以往的资产保全措施。这种果断措施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对地方和全国化解金融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对其他机构也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在处理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问题时要十分注意:既要防范系统风险,又要防范道德风险。相关立法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证金融业安全进行市场退出。(2)通过金融企业的合并增强其抵御支付风险的能力。(3)建立破产机制,逐步减少接管、托管行为的运用,消除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因素。由于我国尚没有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法律,更没有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规定,以致金融机构的破产偿债难以推行。所以,制定破产法,专章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偿债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七)关于加强外债管理的法律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债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也值得注意,如:外债增长速度过快;外债管理多头对外;金融机构是国家外债风险和企业外债风险的中介和桥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有可能成为严重金融风险隐患;部分外债项目效益不佳,偿债困难;有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利用其海外分支机构对外非法融资或变相借款,实际自己使用等。这些做法扩大了我国的外债规模,带来了潜在的债务风险。必须从法律上进一步严格规定,要严格控制外债规模,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对外债总量和结构实行统一监管,保持外债的合理规模和结构;严禁非法对外融资,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对外借款实行全口径管理;要严格规范境外融资担保;要认真清理对外借款机构,切实保证偿还外债。

(八)关于打击金融犯罪的法律问题

金融犯罪是典型的市场经济犯罪,与一般的经济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进一步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增加了大量金融犯罪的规定,就金融犯罪做了专章规定,除证券、保险等方面的专门规定以外,还规定了货币、金融机构设置、信贷、集资、票证、外汇、洗钱、有价证券等方面的犯罪。金融领域中被犯罪化的行为多了,范围广了,刑罚重了。对金融安全的刑法保护充分表明了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心,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新刑法对于有些新型的金融犯罪规定空白或模糊,不易操作,司法机关在执行时,操作上就有难度。法律上的这种模糊性对现实个案的判罚产生直接影响。1998年我国不法分子疯狂骗取国家外汇在很大程度上与新《刑法》没有规定骗购外汇罪有关。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一)金融开放要与金融监管同步进行

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既要看到国际资本流动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也要看到由此而形成的挑战和风险。必须强调:我国在加强金融开放立法的同时,亦要注意研究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立法。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倡导金融自由化并不是也不能要求有关国家彻底取消政府对金融监管的责任。今天各国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一个如此急剧变化的市场,因此事实上,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不断颁布新的法律和协定,金融监管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紧跟市场;另一方面,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并形成新的市场,从而不断提出新的监管课题。可以说,金融监管的特点就是用法律的变化来管理变化的市场。在加强金融开放与监管立法的同时,要十分注意研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国际金融资本流动的监管,遏制国际游资的过度投机,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防范和救助能力。

总之,金融对外开放要同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业发展水平、经济改革和金融改革深化程度、宏观调控能力和监管能力等水平相适应。任何超越或严重滞后都不利于本国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

(二)进一步加快经济改革步伐,以法制手段推进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

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不仅仅是金融领域的工作,还需要全方位的改革。特别是以法制手段推进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已成为我国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外部因素之一。从金融运行的客观环境看,我国现行的投融资体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加速我国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凡企业投资国家允许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除重大项目外,政府一般不再对项目进行审批,而改为登记备案制。确需政府审批的项目,也将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主要是看项目在投资方向和宏观布局上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要抓紧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完善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执法的研究

我国金融立法在某些重要领域还处于空白阶段,《信托法》、《期货法》等,是金融监管亟待加强的重点。建议加快、加强金融立法特别是期货、信托立法,健全、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尽快改变金融市场重要法律法规不全、某些重要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现象。

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金融秩序的严肃性出发,必须强化金融执法。要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以重大的权力,并使之在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建议制定《金融处罚条例》,以提高央行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效力层次,增强金融监管的力度。

要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禁任何非法金融活动。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尽快及时完成对本地区本系统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的清理和查处。要狠抓金融队伍特别是金融机构领导班子的建设,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严肃从严处理。

(四)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加强金融监管

就整个监管体系而言,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最高层次的刚性监管监督形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新的管理体制运作后,央行要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确保金融政策的权威性和连贯性。而以经济区域设立的央行分支机构要突出依法监管、风险控制,强化整体监管功能,打破内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传统监管方式,形成监管合力。中国证监会今后应致力于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对全国证券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后,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监管机构要迅速转变观念,转变职能,把工作重点转到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防范和化解证券期货市场的风险上来。中国保监会要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严肃查处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估与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的风险。

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自律机制。在国家的宏观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中间,还应特别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建议加快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信用社等行业的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全国同业公会,制定同业公约,规范、协调经营行为,以切实加强金融行业的自律约束。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增加金融决策的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是国际金融交易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金融透明度或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公开与金融交易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支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加强对成员国政策的监督以及增加成员国信息公布和透明度的改革建议。中央银行开始了提高金融货币政策透明度的尝试。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金融市场仍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商业银行向央行报送的报表缺乏及时性与准确性,导致银行业监管信息不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则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不严肃等严重问题。建议加强对金融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并加强以下的工作:一是根据我国国情,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以进一步加强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二是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不披露的信息,如公开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法规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内幕信息和敏感性信息等。

(六)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要深刻认识维护金融债权,是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金融机构肩负着支持、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当前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的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破坏了信用关系。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企业改制中金融债务保全工作,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严禁包庇和纵容改制企业的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制,都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涉及金融机构债权时,必须有债权金融机构参加,金融机构要严格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金融债权保全责任制,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制定相应措施,切实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并将金融债权保全情况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对悬空、逃废金融债务严重的地区,各债权金融机构应降低对该地区分支机构的授信等级。

(八)普及金[1][2]下一页

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法制的影响

[收稿日期]2004-10-08 [作者简介]唐宏飞(1966-),男,广西桂林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金融法研究;钟铭佑(1965-),男, 广西桂林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第26卷 第6期 2005年6月 哈尔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Vol.26 No.6Jun.2005 [文章编号]1004 5856(2005)06 0085 04 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法制的影响 唐宏飞,钟铭佑 (广西师范大学法商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 [摘 要]文章从金融创新与中国金融法制互动性入手,比较系统地论述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法制的影响。同时,金融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健全将严重地抑制金融创新,致使金融创新规避金融法制,导致金融创新在法律的真空中运行。金融法制只有不断地适应金融创新,并为金融创新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撑,才能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提升中国金融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关键词]金融;金融创新;金融法制 [中图分类号]F830:D912.28 [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创新与中国金融法制的互动性 金融创新是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产物,与国际相呼应,金融创新促进了中国金融法的发展,有利于中国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法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力量,只有仔细研究金融创新对金融法制的影响,才能形成合理的、适应市场发展和改革需要的金融法。同时,金融创新规避法律的功能也要求中国金融法实施合理化,以进一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只有与金融创新相适应的金融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作用。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要对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新风险制定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有利于金融资产营运的稳定性、效益性和安全性。 (一)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法制的影响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在市场中更加灵活,打破了原有的金融业务分割的局面,实现了业务交叉,导致传统的金融法已不再具有效力,需要创新具有更大活动空间的金融法律。金融创 新是金融业对于市场变化、发展的一种反映,是金融自由化的产物,将对中国金融法制带来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为:(1)金融创新促使中国金融监管结构向全方位、综合性与统一性发展,同时,金融创新在总体上增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极大地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纵观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结构,大多数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银行、证券、保险均由不同机构来监管,如在美国,银行和信托机构可以混业经营,但证券和期货却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间的界限变得愈来愈模糊,金融业务的相互隔离日益变得困难,原来实行分业经营制度的各国纷纷打破限制,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变化的方向由分散的多层次的监管结构向统一 的、综合性的监管结构过渡。[1] 中国自从 商业银行法 、 证券法 、 保险法 颁布后,银行、证券、保险业实行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与监管体制。这种经营体制难以长久维持,迟早要被打破。(2)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制度出现重大创新。这种创新主要体现在:在监管方式上,从

我国银行监管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内容摘要: 一、当前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的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有15部,金融法规有40多部,人民银行已发布的银行业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000多件。尽管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法规较多,但法规建设仍较滞后,存在法律空白、短缺、模糊、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等问题。如《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对企业参股投资,但事实上债转股作为银行重组不良贷款的一种较有效方式在商业银行中已在运用;《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人经营外币贷款必须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目前人民银行已将经营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实行两证合一,除结售汇业务外的其他外币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对“贷款”定义的界定不明确,致使各商业银行对五级分类资产涵盖的业务口径不一致,同时分类标准过于笼统,信贷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对风险分类划分的标准把握程度相关较大;《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银行不能垫款,但事实上中资银行已经允许开办帐户透支业务;《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内控指引》中对行长能否成为审贷委员会成员的规定不一致等。 (二)非现场监管的真实性、全面性和信息化问题 非现场监管因其具有信息的全面性、持续性和对风险的早期预警作用而成为各国对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但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在有效评价银行经营状况和实现风险早期预警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目前仅仅起到统计作用),其主要的制约因素有以下方面: 1.数据基础不够真实准确。主要表现有,一是数出多门,银行内部存在会计、统计及信贷等多种数据口径,各口径之间不完全对应,而向监管部门提供数据的部门没有统一,造成上报监管部门的数据前后不一致;二是部分全科目统计指标和会计科目设置不对应,统计数据不能直接来源于会计数据,需要靠统计人员手工操作造成遗漏;三是部分银行未严格执行统计和会计制度,如合并报表中没有剔除内部往来而虚增资产;四是部分银行对政策制度掌握不到位,如对贷款的五级分类标准掌握不一致;此外还有人为调改数据等情况。 2.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体系不完整,不能支持对银行风险状况的深入分析和评估。目前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是1996年制定的,包括十个监控指标和六个监测性指标。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能全面反映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如没有银行收入支出的结构及利润分配情况、不良资产的冲销回收及准备金提取充足情况、境内外机构并表数据、非信贷资产结构及质量指标、表外业务相关指标、利率及汇率等市场风险监测指标等;二是均为对法人监管指标,

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与完善

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与完善 摘要:而亟待修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环境资源保护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改。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 (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 ; 2、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1)经济因素 (2)人文社会因素 二、环保法体系的缺陷及原因 (一)、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陷 (二)、体系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

; 1、功能不协调。 ; 2、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 三、当今环境科学和环境保护研究的新思维 (一)全球意识 ; 1、环境问题的全球化 ; 2、环境问题的全球性行动 (二)政治意识 (三)风险意识 (四)生态意识 (五)系统意识 四、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 (二)执法与司法的改进 (三)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四)加强公民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 (五)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五、环保法体系的建设完善 (一)、环境立法对完善环保法的前提作用 (二)、健全现有制度,协调体系内部的功能 ; 1、从技术上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 ; 2、协调各制度的功能。 小结: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朝夕而就,并且,由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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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对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的影响(标准版) Safety work has only a starting point and no end. Only the leadership can really pay attention to it,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 and assessments are in place.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70

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对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 的影响(标准版) 关键词:环境法制/环保投资/环保产业 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我国30年来环境与资源法制建设的历程,从通过法律确立市场信心和直接引导资金进入环保领域等两个方面分析了环境与资源法制建设对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发展的影响,并指出了当前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在引导环保投资、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方面的不足及其根源。在此基础上,从立法目标、立法框架、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今后我国环保立法的目标与方向。 从各国环境保护的实际历程来看,同一般的社会投资和产业发展不同,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是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所“引导”或者“转化”出来的。探讨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律同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的关系,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生态环保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基本情况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法治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将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建立起了一个由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条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际公约和条约以及配套的标准等所构成的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25部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已达上百件。各地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与资源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达1500多件。我国批准和签署的多边国际环境条约48项。 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整个过程来看,从规划、项目决策到污染

我国金融监管的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摘要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它的安全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安全与稳定。随着中国金融深化程度不断加深,银行混业经营趋势也日益明显,银行风险程度也日益加大,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模式,充分发挥银行业在金融深化和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使其支撑中国经济平稳快速地向前发展、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已经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迅速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全球的银行都面临着严峻挑战。我国银行也存在着容易引发危机的种种风险隐患。为了避免累积金融风险,引导银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模式和加大银行监管力度势在必行。 针对这种情况,本文以经济全球化和中国金融深化为背景,以银行监管模式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最后得出中国银行业监管模式的选择路径和形式。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银行监管;完善

Banking supervision mode after the crisis era development research Abstract Banks, as the core of a country's financial system, the safety of his relationship to the security of the entire financial system, and even the entire national economic security and stability. 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financial deepening, banks Mixed trend is increasingly evident, the banks are also increasingly greater degree of risk, how to establish an effective regulatory model, give full play to the banking industry in financial deepening and the central role of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so that Its support of China's economy forward stable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effectiv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of financial risks and maintain the security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theory. 2007 outbreak of the U.S.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quickly evolved into a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world's banks are facing serious challenges. China's banking crisis, there are also apt to cause all sorts of potential risks. To avoid the accumulation of financial risks, and guid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banking sector, further improve our supervision of banks and increase bank supervision is imperative. For this situation,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China's financial deepening as the background and supervision of banks.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rough th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Status and Problems of the analysis, and finally come to post-crisis era of China's banking regulator mode select the path and form. Key words: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supervision; perfect

金融法体系的建立对金融安全的作用

金融法体系的建立对金融安全的作用 金融法论文独家整理范文10篇之第五篇:金融法体系的建立对金融安全的作用 摘要:金融安全关乎着国家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保障金融安全对社会稳定发展至关重要。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金融法,并逐步建立起金融法体系。该体系主要围绕金融法安全,出台和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对解决金融问题、保障金融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法律体系;金融风险; 一、金融安全概述 金融安全的概念就是金融行为活动中的安全,对外界因素的干扰具有抵抗性,也就是整个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在金融经济学领域,金融安全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在当今社会,金融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金融安全、金融风险、金融危机三者密不可分。 二、金融安全的相关影响因素 1. 内在因素分析 金融安全与国家经济实力密不可分。一个国家若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在国际社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同时拥有丰富的行政资源与经济资源,能够第一时间发现金融安全问题,当金融危机刚刚露出苗头时,就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各种资源稳定局面,化解金融危机。与此同时,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将金融危机的危害控制

到最小,防止其进一步扩大,这一切都归功于国家的经济实力。金融安全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国家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金融体系为金融安全提供了理论制度保证,唯有完善的金融体系,并不断做到查漏补缺,才能及时发现金融安全问题,防控金融危机,避免出现金融不安全问题。 2. 外在因素分析 所谓外在因素,指的就是在国际金融体系中,一个国家所处的位置。倘若在国际金融体系中,一个国家能有自己的一席之地甚至发挥主导作用,那么可以说这个国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就具备很大的影响力,那么其国家政策能够影响到国际金融市场,改变整个市场格局。最关键的是,当爆发金融危机时,能够调动各方资源,共同完成金融调控,进而控制、化解金融危机,保证不被其他国家掣肘,并能制定出更为国家化、更具稳定性的政策。此外,因为在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对国际游资具有较强的抗干扰性,可以保护自己国家的金融安全稳定,抵抗其他国家的金融问题对本国所产生的影响。 三、我国金融安全存在的问题 金融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我们国家的重视,我国致力于不断建立并完善金融法体系。该体系能够尽可能地解决国家金融安全问题,维持国家稳定。但是,我国的金融安全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1. 金融管理创新程度较低 无论在哪个领域,创新都可以为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这在金融行业也不例外。目前,我国的金融安全最大的弊端就是管理

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摘要:自20世纪以来,工业革命和科技进步使人类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国际社会关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并迅速从地区性问题发展为波及世界各国的全球性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综观生态环境现状,国家近几年来虽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了治理和保护,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切实保护和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大力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已迫在眉睫。 abstract: looking a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countries although put substantial funding to governance and protection in recent years, but the situation remains grim, and effectively protect and improve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vigorously carry out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the rule of law is imminent. keywords: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legal construction 一、我国当前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行驶在“快车道”上,几乎年年出台相关法律,甚至一年有几部法律出台。但是,就在生态环境立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我国的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却日趋严重。引起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的原因固然很多,但

金融法治工作总结 (8000字)

中国★★银行★★★中心支行2009年金融法治工作总结2009年,★★★中心支行金融法制工作以突出法律宣传教育为重点,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切实履行法律顾问、法律服务职责,为提高干部队伍法律素养、促进中支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被★★★委、市政府评为全市2006-2008年度“五五”普法先进单位;《“一月一法,一季一考”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被★★★普法教育(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全市学习参考;完成了“学法用法示范机关”申报工作。一、创新金融法制宣传,学法用法取得实效。(一)形式多样化开展机关学法用法活动。一是开展“一月一法,一季一考”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为提升学习机关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改变以往单一的学法培训方式,我中支制定了《“一月一法,一季一考”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开展了系列活动。采用专题讲座、以案说法、法律咨询、法律辅导等形式,通过邀请机关业务骨干、聘请资深律师授课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期间,共举办执法现场检查知识培训班1期、★★币管理业务中的法律知识等专题讲座3堂、开展反洗钱等知识问答2次,组织2次中支机关人员法律知识测试活动。二是开展争创省级“学法用法示范机关”活动。我中支根据中央及省、市“法律六进”及“法律进机关”的要求,制定了《争创“学法用法示范机关”活动实施方案》,依据该方案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机关学法用法机制,确立了争创目标,完善了学法监督考核机制,建立了法律法规学习出勤登记制度、学法笔记检查考核制度和学习效果检测制度,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相结合。并且,我们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不同的教育方式。对于领导干部,我们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道路交通安全法》、《保密法》、行政法等法律知识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里,并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了全省法律知识考试;对于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我们重点加强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培训;对于青年职工,我们组织开展了以“学法守法用法,建设美好祖国”为主题的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目前,已经完成★★★“学法用法示范机关”的申报工作。三是开展青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为响应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普法办号召,推进“法律进机关”活动的深入开展,展示青年热爱法律、学习法律、崇尚法律的风采,我们举办了以“学法守法用法,建设美好祖国”为主题的青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中支机关及辖内县、市支行35周岁以下青年员工参加了竞赛。此次活动对促进青年员工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二)对象多元化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活动。一是开展以农村居民为重点的系列宣传活动。我们组织了志愿者送金融知识进农村活动,开展了党支部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为农村居民提升金融知识、金融法律认知与运用创造了条件。二是开展或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了“打击假币犯罪09行动”活动“放心用钱、方便用钱、用整洁钱”宣传活动、2009年征信知识宣传周活动、2009年反洗钱法宣传周活动、“★★★打击和防范假币、洗钱、假发票、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宣传咨询日”活动、“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系列活动充分整合了金融系统的人才、阵地资源,面向社会公众充分发挥了金融法制宣传教育的板块效应。三是开展了金融法律进企业活动。我中支深入以沃尔玛为代表的企业,开展反假知识培训、征信知识宣传、反洗钱知识宣传、反假币知识宣传等活动,增强了企业、法人依法合规开展和参与金融活动的能力。四是开展金融知识进军营走访慰问官兵活动。我们针对部队官兵对金融知识和金融法律的需求,利用走访的形式,为官兵送去反洗钱、反假币、征信、外汇、支付结算等金融和法律知识,增强了广大官兵依法维护合法正当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水平提升。我们不断探索和总结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从多个角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一是制定了《中国★★银行★★★中心支行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计划(2009-2013年)》。为推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实施,我们在上一个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二个规划,明确了今后五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切实抓好和落实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二是配合做好现场检查工作。上报了2008年金融业务综合执法检查总结,及时完成了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我国金融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2)

学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院:金融学院 专业:国际金融 作者:付家琦 导师:周华 学号:33 班级:07级国际金融(2)班我国金融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提要 本篇论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根据本学期所学内容,阐述本人对金融风险的理解。从不同角度对金融风险的定义进行介绍,从三个方面介绍金融风险的特质,并分六点分析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第二部分,进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策略探究。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首先分析了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分别对这些风险提出了管理策略,进而具体阐述了如何加强和促进对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并推广到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三部分,进行国家金融风险管理策略探究。根据所学知识,从五个方面对国家金融风险管理问题提出建议。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银行业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主要由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倒闭、充足、改制以及部分企业缺少信用等原因,使得银行难以收回贷款。在随后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银行为了避免这样的信用风险,转向大量购买国债。到目前为止,中国银行部门持有的国债高达万亿元人民币以上。2004年,由于石油和初级产品的价格上升,以及预期利率上升使得国债价格下降,银行蒙受利率风险带来的损失高达上千亿元人民币。金融风险几乎是作为这个时代的烙印,而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正文

一、对金融风险的理解 1. 金融风险的相关概念 金融风险是与金融活动相伴随的,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受放松管制与金融自由化、信息技术与金融创新等因素的影响,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下降,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居民甚至国家面临的金融风险日益严重。对金融风险的有效管理的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如何把握机遇、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稳定、使金融活动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成为了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金融风险的定义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有关金融风险的文献可谓不少,但对金融风险的解释却不尽相同。美国经济学家克罗凯特将金融风险定义为:由于价格的不正常波动或大量的背负巨额债务及其结构恶化,使得它们在经济冲击下极为脆弱并可能严重地影响到的正常运行。而数理家和金融学家对金融风险的定义是不同的,后者从统计学的的角度分析,认为金融的就是金融风险。“不确定性”包括盈余的不确定性和亏损的不确定性这两方面内容,否则金融风险在统计学是无法计算的。为便于研究,我们在这里给出金融风险的定义如下:金融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 金融风险的特质 仅限于的融通与经营领域。由于金融风险是的一种特例,因而它只和于特定的领域。 其次,金融风险具有双重性。这是指金融风险既有可能给从事金融的主体带来的机会,也有可能给主体带来损失的机会。因此,它具有动态性和投机性。

银行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银行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一、突出“法治央行”主题教育,不断强化干部职工的法治理念 一是开展“法治央行推进月”活动,进一步宣传“法治央行”建设的要求和标准,调动全行员工参与“法治央行”建设的积极性与创造力。组织系统学习《南京分行“法治央行”标准化建设工作手册》和《南京分行“法治央行”考核验收标准》。 二是在中心支行系统内部开展“法治央行建设大家谈”活动,征询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对“法治央行”创建以来的意见与建议,通过讨论与献言献策,提高各单位、各部门对“法治央行”考核验收的参与度与支持度。 三是围绕“法治央行”主题,编印其他单位部门的经验与做法,供各部门参考学习,积极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参加上级行的法律业务竞赛活动,以赛促学,进一步推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营造建设“法治央行”的浓烈氛围 二、突出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将依法行政相关理论、制度等内容,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框架中,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 二是抓好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积极探索适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新形式,学习以自学为主,结合培训、讲座、案例分析、

观看影视作品等形式,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先进信息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坚持开展以案说法,剖析典型执法案例,研究带有普遍性的执法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指导、规范具体执法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普法联络员的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出台普法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法律小组的定位,最大限度发挥法律小组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召开普法联络员工作会议及法律知识培训,充分发挥受训人员的辐射、带动作用,由普法联络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员工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突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升金融知识教育普及程度 一是深化“送法下乡”活动。把金融消费者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开展送金融知识法下乡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沿路流动宣传等形式,讲解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等社会热点问题,向社会宣传金融法律知识支付结算、农民工银行卡、国债、以及人民币辩假识假常识等金融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让老百姓尽可能多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更多的金融知识,享受更多的金融产品,正确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金融合法权益。 二是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根据新形势下金融监管的要求,深入辖区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了解企业对金融法律法规政策的需求,针对企业在办理业务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解决方法,及时告知企业,积极引导其自觉守

考试题金融法规A

一、单项选择题(2*10=20分) 1.我国的中央银行是(A)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建设银行 C.中国农业银行 D.中国银行 2.人民币的辅币单位是(D) A.元 B.角 C.分 D.角、分 3.商业银行不得进行下列哪项业务(D) A.吸收存款 B.发放贷款 C.代理收付款 D.向企业投资 4.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向乙借款20万元,并以自己的汽车设定抵押,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A.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而有效 B.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C.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论是否办理登记均无效 D.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而有效

5.甲向乙借款,约定将自己的皇冠车抵押给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几时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 C.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乙决定 D.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甲决定 6.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实施了占有。后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乙可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下列关于保险的判断正确的是(D) A.保险就是要消灭危险 B.保险就是保证不发生危险 C.保险就是保证发生危险 D.保险就是要分散危险带来的损失 8.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买到的只是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D)

金融法治工作总结

金融法治工作总结 2009年,★★★中心支行金融法制工作以突出法律宣传教育为重点,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切实履行法律顾问、法律服务职责,为提高干部队伍法律素养、促进中支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被★★★委、市政府评为全市2006-2008年度“五五”普法先进单位;《“一月一法,一季一考”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被★★★普法教育(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全市学习参考;完成了“学法用法示范机关”申报工作。 一、创新金融法制宣传,学法用法取得实效。 (一)形式多样化开展机关学法用法活动。一是开展“一月一法,一季一考”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为提升学习机关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改变以往单一的学法培训方式,我中支制定了《“一月一法,一季一考”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开展了系列活动。采用专题讲座、以案说法、法律咨询、法律辅导等形式,通过邀请机关业务骨干、聘请资深律师授课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期间,共举办执法现场检查知识培训班1期、★★币管理业务中的法律知识等专题讲座3堂、开展反洗钱等知识问答2次,组织2次中支机关人员法律知识测试活动。二是开展争创省级“学法用法示范机关”活动。我中支根据中央及省、市“法律六进”及“法律进机关”的要求,制定了《争创“学法用法示范机关”活动实施方案》,依据该方案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机关学法用法机制,确立了争创目标,完善了学法监督考核机制,建立了法律法规学习出勤登记制度、学法笔记检查考核制度和学习效果检测

制度,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相结合。并且,我们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不同的教育方式。对于领导干部,我们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道路交通安全法》、《保密法》、行政法等法律知识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里,并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了全省法律知识考试;对于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我们重点加强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培训;对于青年职工,我们组织开展了以“学法守法用法,建设美好祖国”为主题的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目前,已经完成★★★“学法用法示范机关”的申报工作。三是开展青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为响应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普法办号召,推进“法律进机关”活动的深入开展,展示青年热爱法律、学习法律、崇尚法律的风采,我们举办了以“学法守法用法,建设美好祖国”为主题的青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中支机关及辖内县、市支行35周岁以下青年员工参加了竞赛。此次活动对促进青年员工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对象多元化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活动。一是开展以农村居民为重点的系列宣传活动。我们组织了志愿者送金融知识进农村活动,开展了党支部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为农村居民提升金融知识、金融法律认知与运用创造了条件。二是开展或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了“打击假币犯罪09行动”活动“放心用钱、方便用钱、用整洁钱”宣传活动、2009年征信知识宣传周活动、2009年反洗钱法宣传周活动、“★★★打击和防范假币、洗钱、假发票、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宣传咨询日”活动、“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12.4”全国法制宣传

金融法规-网上作业05任务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不仅为国家GDP 的增长做出很大贡献,而且对国民收入的提高和保持社会安定起了很大的作用。据统计,到2002年,国内GDP增量的80%来自民营企业的贡献,民营企业就业人员占全国就业人员的80%以上。但由于我国直接融资市场的不发达与准入规则限制,我国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间接融资,种种原因民营企业,特别占全国企业9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很难实现。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民营经济融资难?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中小企业融资以间接融资为主 企业主要的直接融资方式是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者债券,但我国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有严格的限制,如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另外对于发行债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6000万元,应该说这样的规则无异于将众多中小企业拒之门外,虽然我国股票市场设立了中小企业版块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健全,股票市场信用监督体制不完善,被少数人操纵弄虚作假的现象很严重,资本市场融资的功能不能很好发挥。另外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种种原因到海外上市还很遥远。 (二)、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总体状况堪忧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贷款难,原因第一、是因为四大国有银行的县级支行根本没有贷款审批权,第二、信用社贷款规模小难以满足巨大的需求。第三、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缺少抵押,没有担保,企业经营状况不理想等影响贷款的情况。 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城镇地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表示不能满足本地区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近三年的贷款对象都是少数优质客户,每年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利率都比基准利率要高出10%到30%,一般都是采用担保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形式,很少有信用贷款的形式。与之相对应的就是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时并不看重其是否存在外部审计制度。对待不同类型中小企业贷款审批的严格程度还是按照所有制有一定的区别,未能一视同仁。另外,在对民间金融组织的看法上并不一致,各种观点都存在,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总的来说,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并不能给中小企业提供非常理想的金融服务。 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原因分析 (一)、银行等金融机构方面 1、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程序复杂。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县级支行根本没有贷款审批权限,从上世纪90年代末中后期开始,国家为紧缩信贷抑制过热的经济开始上收审批权限,现在四大行的审批权限大多集中在省级分行,中行的审批权在直属分行,审批权限的上收必然造成了程序的复杂。一般审批贷款要经过县级支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的层层审批与对企业的实地调查检验,一般最短也要经过两个月以上的时间,有的甚至要半年左右,这让生产周期短,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经常望而生畏,而且贷款即使申请到也往往成了昨日黄花。 2、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取向存在问题。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取向对中小企业非常不利。工行和建行企业定位在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企业,在县级地区基本不发放贷款,如工行贷款只向大中城市的大型企业发放,资金主要集中在上级分行支持大型企业与工程项目,靠上级存款利息运营,在四大行中效益最差,建行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项目,企业贷款主要集中在几家规模在5000万以上的优质企业,对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无所建树。

2017环境法律法规大全

NO 法律法规大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 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修正) 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 8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2009) 9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2010)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 11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2010) 12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 13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2016) 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18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 1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 20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2010) 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1996) 22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2003) 23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 24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 25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 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2015) 2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 28 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2004) 29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 30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2012) 31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 32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33 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 34 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 35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 36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37 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 38 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 39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

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摘要:文章从“良法之治”和“普遍守法”两个方面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行论述,提出了作者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一些具体设想。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蓝图的实现。对于如何进行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案固有多种,可谓见仁见智。本文笔者试图围绕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所做的经典阐述“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的角度,具体而言,即从“普遍守法”和“良法之治”两个方面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行驶在“快车道”上,没有哪一个法领域能像生态环境法那样,几乎年年有法律通过,甚至一年有几部法律出台。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我们就已经十分自豪地向世界宣布: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法体系。但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生态环境立法发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我国的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却日趋严重。笔者认为,引起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当初在“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自身尚存在诸多缺陷,已严重影响到实施的效果,因此必须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主要应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由于立法时所处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时代背景,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现行《环保法》第1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虽然,从理论上来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极其丰富,但实践中,衡量“现代化”程度的标准却往往被庸俗化。经济增长的数据成为“现代化”的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同时也是考核地方官员“政迹”的关键标准。众所周知,促进经济增长的途径有很多,其中通过资源高投入、高消耗、环境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亦能达到,美国、日本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以前曾走

金融监管问题分析论文

金融监管问题分析论文 摘要: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其中主要是日常经营的规范性和风险性监管。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应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应有直接人事处理权;健全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机制;引入社会监督,增强金融监管和经营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央行金融监管到位程度、效果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央行威信和权威的树立,关系到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一、建立以风险监管内容为核心的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其中大量和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规范性和风险性监管。但我国目前央行的监管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以后怎样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注意得不够,金融检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种合规性检查,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风险监管。参照《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要求,借鉴国际监管办法,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当

前我国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础上开展风险监管,保证金融业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对上述“三性”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地区金融机构的特点,制订量化监管指标进行具体操作。第二,建立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严格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单个贷款大户,限制贷款过于集中,监管单个贷款比率,并形成风险报告制和备案制。第三,加强重视对表外业务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有日益增大的趋势,把其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已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要尽快制定专门的表外业务监控办法。第四,制定出能客观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和核算系数,定出贷款集中风险、贷款沉淀风险等风险权重。第五,要建立真正的风险准备金,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尤其对中小地方性金融机构加大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力度,简化手续,强制执行。第六,推行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由财政部为主注入资金及各商业性金融机构认缴部分资本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直属国务院,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政策性存款保险机构,利用强制方式对在我国境内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进行存款保险。至于存款保险费用和赔付比例,可依据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比例,资产风险比例等有关风险监管的重要指标来制定。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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