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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监督的关系

浅论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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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监督的关系

浅论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监督的关系

【内容摘要】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它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由于与人们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而新闻媒体具有传播信息、形成公意、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的功能,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的体现,代表着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衡。所以,在现代法治国家,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紧密相联的。如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与促进作用,避免其对司法公正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实现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公正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笔者拟对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间相互关系以及如何构建二者间的和谐关系进行概略分析。

【关键词】司法公正审判独立舆论监督媒介审判新闻自由司法权威

引言

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给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释,那如何处理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呢?新闻媒体和司法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其二者间既存在目标的一致性,又存在矛盾与冲突,即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如何实现两者的协调共存,最终实现社会公众追求的正义与公平是司法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笔者拟对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间相互关系以及如何构建二者间的和谐关系进行概略分析,以期更好的指导工作。

一、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分析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其内涵就是司法机关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是以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以严格依法为基准,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坚持平等、正当的原则,且要在审判结果上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工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等方面 [1],具体可从以下四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实体公正。指现行法律分配给人们的权益与其通过司法活动所确认的权益相一致,且这种一致性应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保障。关于实体公正,我国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准确地适用法律。二是程序公正。指在法律适用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充分保障每位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它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对处理各类案件程序、手段、方法规律性的科学总结。三是

执行公正。即按法定程序公正、严格地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使纸上的东西得到切实的履行。四是形象公正。指司法人员的执法形象必须公正,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除了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处理案件外,在言行上还要符合司法人员的身份。只有司法机关形象公正,社会公众才能信任司法,司法救济才能成为社会公众一旦发生纠纷的首要选择,促使社会公众的矛盾和纠纷都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消解,从而避免社会矛盾的非法律手段解决。

可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执行公正和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实体,都要求司法人员忠实地服从和使用法律,始终站在客观中立立场,不偏不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和相互间的冲突分析

(一)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一是有助于实现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当前,不少法院由于受审判场所、设施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旁听需求,加之现代社会中人们工作繁忙、时间紧张、居住分散,不可能经常以旁听的方式来了解司法、监督司法。在这样的情况下,新闻媒体的报道实现了间接公开,扩大了人民法院案件审判的公开面和透明度,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详细地知悉一些广为关注的案件的审判情况,使法庭审判得到进一步延伸和扩展,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原则得到更彻底、更有效地落实。

二是有助于提升审判质效。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效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新闻媒体通过对瑕疵裁判、冤假错案的无情披露,监督司法机关有错必纠,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从而最终使个案的错误裁判得以纠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终的维护。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的监督有力地促进司法机关发现自身工作存在的缺点和疏忽,从而改善自身工作作风,使司法活动也变得日以文明和规范。同时,新闻媒体的有力监督提高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腐败的机会,使审判真正成为了“阳光下的审判”。

三是有助于改进审判作风和提升执法水平。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其转变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文明办案方面均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审判工作经新闻媒体的关注和介入,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办案法官的业务水平。新闻媒体对庭审情况进行报道,客观上会促使法官认真学习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去阅读案卷,深入了解案情,严格依法审判案件,以更加缜密、严谨的思维进行判决。一方面必将提升办案法官的职业涵养。在新闻媒体的监督下,会促使办案法官按规定着装,开庭程序会更加规范,法庭仪容仪表会更加严整,开庭用语会更加规范,作出的判决会更加缜密、严谨。所以,审判机关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干警素质的同时,强化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它能有效提升办案法官的综合素质,也能有效抑制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是有助于扩大办案效果。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报道,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判,惩处

犯罪,调处纠纷,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但法院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审判工作的被动性、中立性。新闻媒体通过对审判工作的报道,扩大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预防犯罪和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闻媒体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报道,在实现其自身价值和利益的同时,也在向社会公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才具有新闻价值,于是新闻工作者常常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而司法活动具有一定的过程和程序。可见,新闻媒体过早的报道、评论势必会侵犯司法独立的原则,形成媒介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可以说,新闻报道追求的案件往往是具有生动性、重要性、显著性、新奇性的案件,从而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媒体热点,而且,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往往注重结果,追求惩恶扬善、分清是非为目的的正义,这使得其常常要对司法机关追求的以建立在程序正当基础上的正义构成强大的冲击,对人民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媒体压力,从而产生“媒介审判”的不良效应。

媒介审判这一概念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我国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 [2]

笔者认为,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其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新闻媒体报道的对象一般是民愤极大,影响甚广的“非自愿社会公众人物”,在事实的选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所发生的案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随着传媒业的迅速发展,媒体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和白热化,一些新闻媒体对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案件报道趋之若鹜,对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氛围。在这样的情境下,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就不得不考虑公众媒体的压力,从而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这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越位现象,其干扰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对“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两者间的冲突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审判活动追求的“事实”与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实”两者间存在差异。司法审判活动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就是说审判活动只依据“法定事实”对案件作出判决。新闻媒体也有在“全部事实”范围内对案件进行报道的倾向,但是新闻事实的“真实性”要求有别于法律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要求,即新闻事实是记者通过采访等途径了解到的事实,而司法审判所要求的是能够以确凿的证据来证实的事实。新闻媒体对案件信息的收集也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受到严格的限制,它可以报道某些只注明消息来源的未经证实的消息,而法庭却不能采用这样的信息。由于两者所采用的“事实”不同,因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结果与新闻媒体对所披露的案件所期望的处理结果之间必然存在冲突性。

2、新闻媒体的介入会给办案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新闻的典型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时,对于某一案件,经常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处理之前,往往裹挟着社会道德来评判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有时甚至带有个人观点的评论,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影响司法人员的办案思维。这些都可能给办案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从而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3、“有偿新闻”的出现势必对司法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国内还是国外,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在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新闻媒体往往出于自身生存的需要,会在吸引公众“眼球”上大做文章,个别法制观念淡薄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在未结案之前,也会做出倾向性的报道,甚至对案件妄加评论;有的为提升网络点击率或阅读量,经案件当事人的邀请,在未全面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歪曲报道以迎合案件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导致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细节趁虚而入。也就是说,新闻媒体通过有偿新闻、媒介审判等形式形成“媒体压力”,这必将侵害某一方案件当事人的权益,损害新闻媒体形象,对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三、对构建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间和谐关系的建议

新闻是自由的,其对法庭的报道和批评是需要的,但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当新闻用于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时,其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该受到必要的限制。一旦诉讼程序开始,新闻媒体的自由必须向公正审判的公共利益让步。当新闻用于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时,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新闻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限制。不仅新闻的采集、发布和传送要遵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而且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更要慎重。也就是说,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记者要采取对法律负责、对真实性负责的态度,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新闻工作常常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所以,新闻媒体既要发挥披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又要对新闻报道加以规范和引导,以此防止和消除对司法公正产生的负面影响。

为削除新闻媒体与司法行为两者关系上的紧张与不和谐,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独立和传媒自由的平衡,并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使之达到良性互动与合理构建,形成媒体与司法之间的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的主导性关系,逐步探索和建立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新闻媒体正当采访权的合理界限是十分有必要的。那么,在法治推进的过程中,如何促进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独立的良性互动关系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对司法机关自身的要求

一是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人民法院应积极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司法公正是当务之急。法官的法律知识丰富了,业务水平提高了,将会把一个高水平的庭审展现在新闻媒体记者面前,以其闪烁着法律的尊严理性和智慧的专业才能赢得记者的尊敬。同时,办案法官要精心审判好每起案件,认真制作每一份法律文书,保证案件从实体到程序都不出现瑕疵,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是大力开展审判公开活动。公开审判的主旨在于让民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这一过程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具有提示性、感染和教育的作用,并成为今后行为的指向;程序公开还提供了对诉讼过程实施社会监督的可能。[3]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应根据案件性质,有意识地挑选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阳光庭审”,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法院开放日等活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并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全程录音录像等网上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强与网民的互动,及时为网民答疑解惑,推进“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深入开展,让社会各界了解法院、理解法院,使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想做法院文章的人没有机会。同时,应准予新闻媒体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采访报道,并为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采访报道创造便利条件,解释必要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规范语言,引导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工作中尊重有关法律法规所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尊重司法事实,尊重司法程序和诉讼规则;

三是健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开展审判执行工作过程中,人民法院应通过健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方式,建立与新闻媒体对话的常规渠道,减少舆论炒作风险。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各级司法机关的的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将群众关心的案件情况公之于众,使新闻媒体可以从正规渠道获取官方消息,让公众及时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这样既确保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防止公众的猜疑和舆论盲目的导向,最终达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四是强化自我宣传意识。人民法院在抓好执法办案的同时,应充分利用院内外各类宣传平台,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及时上报稿件、编发院内信息简报,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宣传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壮大宣传声势,做到审判活动与宣传工作合声合拍,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出浓厚的宣传氛围。一方面要抓好法院内部的自我宣传。充分利用法院外宣网站、微博等快捷、便利的宣传平台对审判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及时宣传,不断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一方面要充分借助外媒搞好对外宣传。进一步加深与各类媒体的沟通,努力与其建立起诚实可信的良好关系,协同做好每一个旁听庭审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拓宽法制宣传面,形成集中宣传报道的声势。

五是提升面对新闻媒体的能力。面对新媒体出现的即时化、多样化、复杂化、国际化新情况,一个涉法的网络事件很可能形成“无利害关系冲突”,形成“网络暴力”从而殃及法院。面对新媒体这柄“双刃剑”,人民法院应与时俱进地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对新媒体时代法院工作规律的研究,着力把握新媒体的传播规律,悉心体察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主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公众情绪,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法院权威的声音及时传送到微博等新媒体的各个角落,最大限度增加舆论的“正能量”。工作中,应完善与审判工作相关的舆情收集研判机制、预警机制、危机公关应急处置机制、一站式答复机制等,对突发性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把真实可靠、准确无误的新闻发布出去,以抢占先机,把握主动,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权,降低与新闻媒体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从而避免新闻报道失实,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二)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要求

一是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涵养。新闻从业人员应遵循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自身的行为,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正视新闻媒介与独立司法的区别,时刻谨记自身的位置

与职责,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树立距离意识,保持足够的冷静,不要急于做评判、下结论,有效防止“媒体审判”。工作中,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切实尊重审判独立,遵守法庭秩序,报道案件信息时认真负责,严谨审慎,客观公正,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的审判过程和客观的情况,坚决杜绝“有偿新闻”,以新闻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与法官一道为实现媒体监督与案件公正审判的良性互动做出努力。

二是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审判活动有其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职业特征,从事法制报道的新闻媒体记者和编辑要了解审判规律,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要把握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审判工作特点。所以,新闻从业人员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熟悉司法运作过程,对审判过程中的报道要慎重、严谨,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不作评述性报道,应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不得充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不得充当当事人与法官间的裁判员、审判员,更好地处理好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最终达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三是强化涉诉稿件的审核监督。新闻媒体应加强内部的审稿力度,对监督司法的稿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好政策法律关,确保没有明显的诱导和倾向性的内容,防止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或者侵权的报道流向社会,避免错误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侵害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从而正常有效地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结语

总之,活跃而健康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舆论监督则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协助实现这种公正。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所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的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4] 新闻媒体的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是现实存在、不可避免的,正确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找到媒体监督与司法权威之间的平衡点,这样既能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避免其对司法活动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保证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又能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开,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要达到二者的和谐统一,应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尺度,需要媒体和司法机构的共同努力。从而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发展,维护司法的权威。)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传媒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而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传媒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由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也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与研究。 司法权是与立法、行政并立的权力,而传媒监督作为一种新的权力类型已慢慢成熟起来,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它已成为社会公众实现抗拒公权力的重要手段。司法与传媒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它们虽相互独立,但都有一个相同的社会职责,那就是共同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得公民在这种秩序下能够幸福的生活,这种幸福生活依赖于一个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人类追求——社会正义,这正是司法与传媒的利益契合点,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与传媒是统一的。①然而,传媒与司法之间由于职业特性和工作特点差异等原因,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它们可以说是一对天生的矛盾体。 传媒与司法之间的恩恩怨怨由来已久,近年来,“许霆案”、“七十码”、“邓玉娇案”等影响性诉讼更是将两者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长期以来,媒体对法院的公开公正有许多质疑。一些媒体认为法院审判行为不规范,司法公开没有做到全面到位,妨碍了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有些法院则对媒体不置可否,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的监督和司法公开;有的法院对记者旁听庭审设置一些障碍,经常以法庭席位已满为由阻止记者进入法庭,导致越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案件越难旁听;有的法院甚至提前发放旁听证,安排机关干部或学生占满旁听席;有的法院对媒体记者采取歧视性待遇,只让普通公民进入法庭旁听,有的记者用身份证进入法庭后,也会因法官认识而被“请出”法庭;有的法院有选择地让平日经常沟通联络的媒体旁听和采访,而对不熟识或爱挑刺的记者“敬而远之”;有的法院在媒体申请索要有关审判资料时,往往以需要向领导请示或者涉审判秘密为由拒绝要求等等。②法院则认为媒体监督过多注重对个案的监督,而对司法活动的关注不够广泛,用案件细节描述吸引公众眼球;而对法院的全面工作、办案程序,以及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问题,涉及很少;而在案件正式判决前媒体所做的带有一定倾向的、强烈感情色彩的报道或评论,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司法独立,而且由于媒体对社会大众的舆论影响,也不利于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矛盾的原因分析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权,只是对公民知情权的肯定。在现代这种科技发达的时代,公民的知情权很大程度上要靠媒体的报导来实现,也正是这样,媒体的力量很容易成为民众的导向,也正是由于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这几项权利,成为了媒体和司法矛盾的根源。 1、传媒和司法在性质和职业立场上的差别:司法机关是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的居中裁判。同时司法活动具有“权力”的属性,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对社会纠纷进行评判,解决社会矛盾;司法活动具有庄严、严谨、权威的特点,法庭审判追求的是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的价值理念。而媒体监督是由媒体这个媒介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是民意行为,媒体的评论准则是为公众所认可的道德标准,它们总是站在特定的立场,主动寻找、搜集、采访新闻事件,依据自身特定的价值尺度来对事件做出评判;在媒体报道中,它们的文字往往带有倾向性和引导性,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吸引公众的眼球以及经济效益。 2、传媒和司法所关注的范围不同:司法机关需要兼顾各种社会关系,从整体上进行全面审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法官的立场是中立的,要客观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评判,同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同等适用法律,基于正当的程序和人权的保障的要求,法院更加关注诉讼中的被控方的权利保障,以平抑控方的强大,实现控辩平衡和司法公正。而媒体关注的往往 ①方胜新:《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载于《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 ②蒋惠岭、龙飞:《展望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新纪元》,人民法院报2010年第5版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朱秋卫 由于媒体监督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媒体监督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甚至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在此,本文试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交点 11媒体监督与司法目标一致,均以寻求“公正”为价值目标 在现有制度下,媒体监督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最终目标在于平衡利益,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因而,, “公开才有正义 方式,,同时限制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另外,媒体监督也起到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作用。 司法公正亦是司法独立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司法部门只有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外界非法因素干扰才能真正做到“事断于法”,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正义。坚持司法独立原则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司法腐败,避免以权代法、人治高于法治的现象,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21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媒体监督 传媒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说并不意味着司法独立性的丧失,传媒完全有可能具有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由此而产生的新闻媒体监督也有着延续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促成道德与法律的链接,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①特别在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内部监督机制也不完善,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更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事实上,近期公开披露的法官贪赃枉法的案例并不少见,甚至有高级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副院长因此而落马。而经过媒体介入,促进司法公正的案例更是不胜枚举。可见,健康正当的媒体监督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一种实用手段,而不是阻碍司法独立实现的障碍。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11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在特点上存在区别 媒体监督的实质是新闻媒介对司法的介入,是新闻媒介通过对案件的公开报道产生广泛的社会舆论,从而对法院审判造成影响,以避免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情况出现。因此,新闻报道的特点必然影响到媒体监督的特点,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公开性。舆论媒介是面向公众的文化形式,一般是以公开报道的方式反映社会问题,从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第二,广泛性。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然也会涉及司法的各个领域,从而起到监督的作用。另外,新闻舆论面对的对象是社会公众,随着网络、手机等电子传媒的进一步发展,其对象范围将更加广泛。第三,及时性。媒体监督以新闻 ,必然与迅捷、高效、及时等特点有了天然 ,逐利性。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获 ,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往往会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最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案件和角度进行报道,这就使媒体监督具有了利益关涉性的特征。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的重要原则,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正,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这就决定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产生了密切的联系,从而具有了司法的典型特征。从广义上来讲,两者在本质、功能、意义等方面一致性:第一,终局性。司法活动尤其是法院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终局性的意义。第二,公正性。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与价值所在。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的价值目标———公正,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独立性。司法独立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了。第四,程序性。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实现是靠严格的程序来保证的,没有固定的严格的程序设计,司法公正便无法实现,司法独立的价值也就随之缺失了。 21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相互冲突关系 传媒与司法从来就是一对矛盾共生体,在运动中此消彼长。②司法独立的特点决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司法独立要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也包括不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体现的往往是自身或大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上的公正。这一差异导致一定的冲突。③另外,媒体监督的本质决定了其对司法独立又有着天然的侵犯性。媒体监督在市场经济下,属于经营体,具有逐利本性,使得它更倾向于对司法活动的眼球效应进行发掘,使之更容易成为舆论热点,更能满足人朱秋卫: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来稿摘登  现代传播2010年第9期(总第170期)161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毋庸置疑,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有位学者曾将媒体与司法比喻为一种微妙的“夫妻关系”——作为关系的双方,司法和媒体有时配合十分默契,但有时候也会发生很严重的矛盾,以至于相互攻击、指责,就如同夫妻间的争吵,往往互相不给对方留余地。而实际上,他们彼此之间都不想让这种不愉快维持下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微妙关系正在于此。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历经着“在冲突中不断演进,在演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促进互动”的循序过程,冲突、平衡与互动是三个重要的契合点。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从概念上来分析,媒体舆论监督是一项社会的基本权利,被誉为“第四种权力”。[1]它在社会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之外,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协调社会机能,从而在总体上实现促进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作用。而司法则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概念内容。其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2]这说的是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3]的关系,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保障公正的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然而,在中国,社会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只能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社会力量而存在。正是由于自身体系的不健全和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相互间自然存在着许多阻隔契合的矛盾与弊端,进而形成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的现状。 就积极作用而言,媒体监督起码可以在三个方面对公正司法起到良性助推作用:其一,将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审裁的唯一准绳,而不敢掉以轻心,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 一、定义 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论证思路 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 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 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 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 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 ?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 ?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

? 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 ?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 ?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 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 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 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不能因为中国网名大部分支持奥巴马,最终也是奥巴马当选,就说中国网民影响了美国选举) 现在真正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的是领导干部插手,而非网络舆论 2.为什么只讨论中国问题 在国外,因为有明确的立法,舆论对于司法的干涉微乎其微,讨论前提不成立。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日久弥新的话题。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人们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日益强烈,一旦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疑虑或担心个人权益无法实现时,就转向媒体寻求对个人诉求的支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这既是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表现,也给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带来了新问题。 (二)选题意义 确保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实现,是现代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因此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是舆论监督不当,也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完全排斥舆论监督,很可能助长法官的恣意裁判,但过于强调舆论监督,会给司法审判造成很大的压力,甚至出现“舆论审判”现象,如何把握好二者的平衡是该论文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性的根源在于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一定程度上的冲突性,舆论监督是从大众的视角基本是道德视角对司法

案件进行分析,这与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并非完全一一对应。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舆论监督的法治化,通过法律规范新闻舆论监督,避免新闻媒体干扰司法审判,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内容 1、舆论监督的涵义及存在的基础 舆论监督的概念 舆论监督存在的基础(或价值理念) 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区别 2、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主要是不利的方面 3、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处理舆论干预司法方面的相关制度或做法 4、如何解决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 阐述笔者的关于以实现舆论监督法治化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观点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舆论监督概念及舆论监督存在的基础(或价值理念) 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区别 2、当前我国社会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主要影响 3、论述笔者关于通过实现舆论监督法治化来解决舆论监督在影响司法公正中而存在的问题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学术综述

理论视野 青年记者·2009年12月中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学术综述 ● 刘喜梅 公共交流的平台,为促进环境生态好转,构建公共性,培育公共意识的作用独一无二。可见传媒在促进环境治理方面的巨大效能。 强调传媒公共性并非要抹杀它的利益诉求,泯灭其合理的逐利选择,而是要突出它的公共责任,以及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地位和权威。环境生态是今天最为突出的公共问题,如果不借助传媒这一公共平台,恐怕环境问题的解决就会遇到更大的阻碍,环境的破坏会来得更猛烈,社会矛盾会更加尖锐。所以作为公共信息平台反映公共问题是符合逻辑的,二者应该有效结合,以此提升公共性层次,培育公民更强有力的公共意识,从而促进环境生态有效改善,促进文明、民主的社会发展前进。 以上分析了环境问题作为公共问题的特点表现以及环保传播中传媒与环境公共性的重合,最后的问题则要归结为两种公共性统一之后的目的与走向—— 近 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舆论监督在我国政 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媒体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关系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二者的关系也成为近年来新闻传播学术研究的热点之一。 问题的缘起 在我国,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对司法的监督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宪法,对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做了纲领性的规定,新闻自由也蕴涵其中。但是遗憾的是,这种良好的开端并没有持续发展下去。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对新闻立法的探索,1984年5月,全国人 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共同成立了“新闻法研究室”,这标志着新闻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1988年,“新闻法研究室”起草了《新闻法》(草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至今未制定出新闻法。1998年4月,在全国法院整顿工作座谈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同志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同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各级法院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并要求旁听或采访的新闻记者遵守法庭规则,对公开审判案件的报道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文责自负。此后,全国各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便日益频繁起来。因此,也可以说,“传媒对司法监督问题是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 中提出、并且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来认识和讨论的。”① 媒体监督司法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首先,“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审判是公民和媒体新闻自由的直接要求。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采访、报道和评论,形式上是新闻媒体新闻自由权在司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实质上是广大公民新闻自由权的直接要求,是公民在司法领域行使知晓、言论、出版、批评、建议等权利的直接要求。”② 其次,“司法腐败已到了非根治不可的地步”。现阶段,司法腐败现象大量存在使人们普遍认识到必须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以清除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传媒作为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在这方面被寄予厚望。由此,传媒监督 公共参与。由于公共问题的内涵、特征及其外延,决定了环境问题无一例外具有公共问题的突出症候。当前的公共问题有很多,环境生态只是其中的一种,但它是最为典型的公共问题。其他公共事务诸如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交通、人口、粮食、土地、能源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弱化问题。环境问题除了政府作为主导者之外,这种公共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也就是需要和衷共济、齐心协力、共同参与。有些问题要靠政府解决,但不是仅靠政府就可包办;对环境的治理,政府与市场都存在着“双重失灵”,因此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而民众的参与又离不开传媒的动员,这就需要政府、市场、民众三方为主体的参与,具体包括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大众传媒、企业、社区、个人以及各类自治组织团体都需要参与环境治理。 【本文为2009年江苏省高校社科项 目《科学发展观与环保传播研究》部分成果,项目编号:09SJD9860005】 注释: ①赵成根:《行政决策概论》,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自编教材,1999年版,第44页 ②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 ③张庆东:《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④陈桂棣:《淮河的警告》,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⑤李小 :《淮河流域水污染的原因分析及防治对策的探讨》,《中国科技论文》,2007年第4期 ⑥【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⑦关于厦门海沧化工项目危害的消息主要是通过手机短信在广大厦门市民之间进行传播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信息传播学院)

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媒体介入对中国的司法公正的利弊比较 随和社会的进步,新闻媒体蓬勃发展,媒体积极报道有关司法问 题是公众参与社会民主、享有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的外在表现,也是社会法治进步的一个标识。不可否认,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媒体依靠其自身天然的开放性、广泛性,在实现遏制司法腐败,打击违法犯罪,净化社会风气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凡事过犹不及,都必须掌握一定的度,而这个度的底线就是媒体不能介入到司法审判当中来,影响法院工作或者法官的裁判。因为媒体的介入对司法公正终究是弊大于利的。下面我将对此观点进行阐释。 我们先来明确媒体介入司法的定义。媒体介入是指媒体插入事件之中进行干预。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程序内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 与检察权,不受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权利者干扰与影响,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请注意司法是法律的执行活动,而不是立法活动。而媒体介入司法公正则是说媒体介入对司法的审判活动产生的影响,而这样的影响本来是不应该是审判活动的考虑因素。 对于媒体介入司法公正的利弊比较,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可以从媒体介入司法影响所造成的后果来评判。如果媒体介入司法产生的弊端是无法克服的,而益处却是可有可无或者说有其他途径可以代替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是弊大于利的。 当然,不可否认,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有一定的好处。但是,这种好处真的大于所造的的弊端吗?结论只有经过比较才能知道。持利大于弊观点者认为,媒体介入能有效促进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但是我们要明白,这种监督不能是毫无限制的监督,媒体大可在法院审判完成之后再进行报道,进行事后的监督而不是给审判活动带来干扰。其次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审判监督、问责制等专业的监督程序。只要能把这些法律已经明确的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媒体监督的的作用也就可有可无了。那么,我们为何舍本求末,不把精力放在重点,却偏要用媒体这样一种法外监督机制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呢。还有人说媒体介入能更好的保障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毫无疑问,公民拥有对司法的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但是,公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陈力丹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两者的差异正是本文企图厘清的 一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意见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矛盾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差异在于: 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司法讲求用词严谨,要求前后的一致性。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是指以法律为准绳,有确凿的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 现在,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越权和扩张权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这里开的是传播学界的研讨会,所以特别就传媒关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增多。例如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罪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一边倒,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法庭还没有庭审调查,报道中就说起诉书“言之凿凿”(那么何必还要法院审判呢?);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辩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抵赖”(那么何必还要设置辩护制度呢?)。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儆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式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正审判。 针对这类情况,可以考虑一些解决问题的应景措施(作为道德性质的要求,它们尚是相当软弱的)。例如,媒介对于司法的监督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

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内容摘要:媒体报道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媒体监督的同时,有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出现媒体报道与司法中立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探索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使司法权力在媒体阳光的监督下公平运行。 关键字:媒体监督司法公正 近几个月来,打开大大小小的新闻网站,“李天一”的名字都会出现在显著位置。缘何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一位十几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引起社会各界接连几个月如此大的关注,当然这还要从李天一的身份说起。 李天一,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与梦鸽之子。在“官二代”、“富二代”成为这一社会的“被敏感”阶层的今天,他“星二代”的身份自然也成为了他备受关注的直接原因。作为在父母光环的笼罩下长大的孩子,作为曾经让他的父亲在节目现场激动落泪引以为豪的孩子,近两年来却屡屡做出“坑爹”行为,2011年因为醉驾他被劳教一年,仅仅时隔一年多的时间他又因涉嫌轮奸而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星二代”的敏感身份、涉嫌“轮奸”这种重口味的犯罪,“李天一”案的确噱头十足,媒体当然不会放过。于是,从案件被曝光开始很多网站都特别开辟了“李天一专栏”,从他是否成年到他是否违背受害者意图,从其家人是否收到敲诈短信到李某是否给过受害人现金作为嫖资;各路媒体竞相报道,消息也是真真假假让读者犹如雾里看花。不仅如此,李某的代理律师、著名法学教师、知名节目主持人等等也纷纷在网上大打口水战,各界人士也纷纷通过网络留言发表对于该案的看法,五个多月的媒体报道,李天一的知名度已逐渐赶超他作为歌唱家的父母。如今,李天一案开庭在即,人们在茶余饭后热议案情的同时又是否想过,如此大规模的媒体报道,如此高的媒体关注度;是否会对司法的公正判断产生影响那?就连李天一的代理律师兰和在接受采访时也坦言,他最担心的就是舆论最终影响到司法走向。 一、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 (一)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在现代法制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9b1383364.html,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作者:石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 摘要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觉醒和提高,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监督也越发执着,产生的效果也是有利有弊。本文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相关概念出发,阐述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进而对完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法制意识 作者简介:石静,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07-02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一)网络舆论监督之内涵 网络舆论,就是公众在互联网上就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述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它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诚然,由于网络本身的便捷性以及虚拟性、隐匿性等特点,使得网络 舆论的自由度极为广阔,公众的参与热情非常高、互动性也很强。 而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对司法案件的评议及表达自己意见而形成的,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产生持续,不可忽视的影响力的社会监督。 (二)司法公正之内涵 有学者说:“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思想以及对该社会的司法制度及其司法活动的一种法律评价,即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适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矫正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矫正的过程和方式体现公平性。” 也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在整体上为当事人和社会一般公众所接受、认同和信任的理想状态,其包括 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的规范、判决结果的公正和监督的有力。 由此看来,司法公正包括了两方面的涵义:一为实体公正;二为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旨在通过法律来合理分配权利义务,以达到结果公正。而程序公正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通过法定程序来保障其权利得以充分表达。二者相辅相成。都以实现“公正”为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两难抉择

[收稿日期]!""#$"%$&’[个人简历]魏 薇(&(’&$),女,山西太原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从事法学研究。 !魏薇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两难抉择 [摘 要]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一项重要职能。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舆论监督在我 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新闻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关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无疑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媒体的“过度监督”所造成的后果也同样不容忽视。究竟该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成为我们所面临的又一项重大课题。 [关键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司法活动;积极关系;消极关系;合理界限[文章编号]&#*!$!")+(!""#)"+$""#*$")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一、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 当今时代,各类媒体无处不在,我们早已习惯从报刊、广播、电视中接受信息,尤其是近些年才广泛兴起的互联网络更是极大地扩展了我们获取的信息量。所谓媒体,顾名思义,即指传播各种物质或信息的媒体。而我们所说的媒体,则是特指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大众传播各种社会信息的媒体。 (一)新闻媒体的功能 &/报道新闻。及时准确地了解本地、 本国、本区域乃至全世界发生的各种事件,对于人们掌握与自己的工作、事业、生活有关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发展动态,全面、深入地认识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当今信息时代,传媒报道新闻不仅数量大、速度快,而且报道的形式多样,可以满足各层面受众多样化的需要。 !/引导舆论。新闻媒体不可能将每天发生的事件都传递给大众,他们总是有选择地将人们普遍关注、感兴趣的事实报道给受众。因此,新闻媒体的报道很容易就能够影响社会大众对事件的看法。 )/实施舆论监督。传媒可以通过新闻报道和评论及时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对违法乱纪、不遵守道德规范和官员腐败、某些政府机构工作作风不正等不良社会现象进行揭露和抨击,从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来遏 制和消除这些不良现象。 [&] (二)新闻媒体报道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真实性原则。强调新闻对事件的报道必须准确无误,使受众正确地了解事实真相,对新闻及其传媒产生信任感。新闻的真实不仅是事实的真实,同时,还要求反映事实本质的真实。现实社会的错综复杂决定了许多表面现象不一定能直接反映事物的本质。只有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不为假象所迷惑,才能达到更好的真实。 第二,客观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从客观事实出发,以事实为基础,用事实表达一定的思想观念或进行舆论导向。一方面主张对事实按其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报道,另一方面则主张报道者要有明确的立场,目的在于伸张正义,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维护和谋求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客观性的要求并不是说要报道者毫无个人观点、立场去陈述事实,而是要他们从善意的、维护社会秩序、唤起人类道德良知、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的立场出发来报道事实。 第三,时效性原则。新闻要求真实、及时,新闻报道必须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向受众传播,才会产生应有的社会效果,才具有价值。“今天的新闻是金子,昨天的新闻是银子。”而且新闻也要照顾到当下形势的需要,聚焦于广大人民群众当前 普遍关注的社会现象或问题。 [&:)"0)’] (三)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主要是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它既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具体形式,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大众也可以监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并且为广大人民群众宣泄自己的民主情绪 提供了一个出口。” [!] 新闻舆论监督是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其监督指向最为广泛,特别是指向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它具有涉及面广、影响面大、震动力强、反应迅速、易造成轰动效应的特点,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民主性、效率性的要求。 二、司法活动的特点与原则 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说过:“法律是不受欲望影响 第+卷第+期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234+ 524+!""#年(月67895:;7-<:=>8:5579?:;85=1@9A=<>(A2BCD3ABCEFBE @GCHC2F )AEIH 4!""#

论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摘要:众所周知,媒体对司法具有监督作用,是司法趋于公正化、透明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媒体又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因为它能制造舆论形成压力。本文将从正反两个方面探讨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关键词:媒体;媒体监督;媒体审判;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G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111(2012)07-0315-02 最高人民法院两个《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媒体可以从立案、庭审、执行、文书、听证、审务五个层次实现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可以说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更加具体化、明确化。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司法审理程序的公开,使媒体监督更趋于透明化,说明在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上,司法选择了媒体监督的积极意义,《规定》明确指出,“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制定本规定”。这是现行法律在司法程序上第一次正式打开了媒体监督之门。可以说,也是人民法院期望正确处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发挥媒体对公众的正确引导作用所做的改革。媒体对司法监督的正面意义具有生成的可能性,具体表现在: 1媒体与司法都追求公正 媒体是站在相对中立的位置上,对社会事件作出报道和监督。虽然它被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所左右,但媒体始终在追求公平和正义,一些具有良知的新闻工作者,秉承“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的理念,追求着社会的公正。 司法机关具有独立性,司法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公正,弘扬社会正气,所以它所追求的是扬善除恶,与媒体有着一致的目标和追求。 媒体监督能促进司法程序透明化、公开化,媒体报道将司法案件展现给公众,让公众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以及司法机关的判决,公众通过媒体了解司法的运行过程,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提出质疑,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暗箱操作,对司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从而避免司法权力的滥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公正也是司法的目标,因此司法的公正性呼吁媒体的参与和监督,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司法公正需要媒体监督 在当今社会,媒体参与并不只是干预司法独立,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对司法公正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通常在媒体的披露报道下,可能在全国或本地区产生强烈反响,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或者引起上级领导甚至党和国家领导重视,下达批示,最终对犯罪的被告人依法追究,绳之以法,或者对案件重新秉公处理,纠正错案。 目前我国的司法体系并不完善,司法工作人员的队伍参差不齐,内部监督体制不健全,与党政部门等权力机关也无法完全机关,媒体的介入有着积极意义。媒体监督使不法者不敢大肆违背司法程序,导致司法不公正。甚至有不少法院的领导干部在媒体监督下落马,足见媒体监督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但最近媒体报道影响司法公正的论调也频频出现,媒体审判影响司法公正,媒体充当了司法机关的角色,在社会上形成舆论,影响司法机关的判决。媒体报道具有强大的引导和评价功能,因此,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特别是在媒体没有平衡报道的情况下。首先,法官可能受到媒体的误导而作出错误的判决。其次,法官可能受到因媒体报道形成的舆论压力,而不能坚持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识,违心地作出判决,尤其是媒体在我国长期以来被视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媒体的报道被视为党委和政府的声音的情况下,媒体的报道往往会令法官、法院面临较大的压力。再次,由于我国的司法本身并不独立,管得着法院人、财、物的政府、人大以及处于执政地位的共产党的各级党委及其领导,往往习惯于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发号施令,媒体报道经常通过影响这些机关及其领导终而影响到法院的审判。 3不公正的媒体监督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任何一家媒体,任何一个记者都有自己的价值取向,都会在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渗入自己的主观倾向和感情色彩。这对司法公正有着致命的影响。司法是一个要求绝对公正的领域,如果仅凭自己的直觉和义气就写谁是犯罪分子,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且是无法弥补的。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杀妻”冤案成为媒体“批驳”的热点和民间茶余饭后的谈资,并且引起外国通讯社的注意下作了报道。佘祥林以涉嫌杀妻被冤判15年有期徒刑。这还是在省高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之下,才使佘祥林得以逃脱死刑。但在事发的1993年强大的新闻舆论和民众义愤的“压力”下,佘祥林似乎罪大恶极,非死不可。当地政法机关慑于舆论先已“定死罪”的压力,便绕过省高院给佘祥林判了有期徒刑15年。当然,“无罪”的佘祥林被误捕、误判的原因还很多,但痛定思痛,究其原因之一,与媒体的煽情声讨、舆论导向和舆论先入为主式的“媒体审判”分不开的。这是媒体舆论可能对司法造成的消极影响的案例,如今这种情形还屡屡发生,值得人们深思。 有些新闻工作者相信自己的主观判断,或是不遵循司法程序,妄自给自己认定的嫌疑犯定罪名,毫不吝啬对他们的声讨,结果导致社会舆论一边倒,司法机关舆论压力,无法公正判决,使无辜的人蒙受冤屈,真正的凶手却逍遥法外。牢狱、大好光阴之苦恐非金钱能够赔偿,一个人的一生也会因此而重写。 4媒体监督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 我国的媒体在有些司法案件新闻报道中,媒体的权利凌驾于司法权之上。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有的记者把监督权作为特权,以“无冕之王”的架势,动辄就把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毫无原则地一字不漏地搬上报纸(特别是小报)。有的当事人甚至不惜代价,打通媒体关节,为自己营造舆论攻势,也被极少数记者营造轰动效应和出名获利所利用。(下转第327页) 论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张艺馨,潘莎莎,郑姣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作业浅谈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解决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民事诉讼法课题论文 浅谈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冲突和解 决 班级: 1502 学号:31509044 姓名:楼瑜嘉 专业:法学 授课老师:范莉老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舆论与司法的关系的讨论一直是人们永恒的话题,二者一直被大家视为正义的代言词。但是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必须从两个方面去分析,一方面网络舆论通过监督的作用确实对司法的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促进了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使得很多司法案件能够在阳光下得到良性的裁判,有效的阻止了司法舞弊以及不公正的现象,避免了司法黑幕的频频出现。然而从另一个方面去思考这个问题,由于网络的不稳定性,以及偏失性,导致很多信息能难能够分辨出其真假。因此网民会对一些司法案件产生模糊甚至错误的判断,这时候发表的评论往往是一些偏离事实的错误想法,这样就会对司法审判活动带来负面的影响。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冲突与解决;良性平衡

摘要 0 目录 (2) 正文 (3)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3) (一)妨碍审判公正 (3) (二)干扰办案程序 (3) 二、网络舆论影响着司法审判活动 (3) (一)非理性的评论干涉司法的独立。 (3) (二)非理性的言论冲击和影响着司法公正。 (3) (三)不当的抨击回印象司法的权威。 (4) 三、正确认识网络舆论监督的价值 (4) 四、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督 (4) 五、对网民行为进行约束 (4) 结语 (5) 参考文献 (6) 完 (7)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一)妨碍审判公正 在网络媒体的报道过程中,他们总是标榜着自己的报道的真实性,但是由于不同的利益与价值取向,他们的报道或多或少的都会带有个人或者背后团体的倾向性。网络舆论往往对于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故意渲染案件情节,夸大犯罪事实,以引起公众的共鸣,甚至挑起大众的情绪。有一些不法分子就会利用网络舆论,企图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来达到个人的不法目的。 (二)干扰办案程序 侦查办案过程是一个严格保密的工程,网络对侦办程序的屡屡曝光不仅不利于侦办程序的进一步开展,而且也会增加侦办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及侦破案件的难度,不利于保护当事人,证人,也在无形中帮助犯罪分子,纵容犯罪。 二、网络舆论影响着司法审判活动 (一)非理性的评论干涉司法的独立。 每个人的认知水平不同看待问题的角度和出发点也会是不同,所以产生的观点也会千姿百态大部分都夹带着个人的主观臆断。有的时候网络舆论会对司法审判人员的审判带来压力,如果说法官没有抵抗住压力的话,也就丧失了审判的独立性,使司法审判被舆论牵着鼻子走。 (二)非理性的言论冲击和影响着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所代表的是多数公共的意志,这些意见大多是个体性的,而且公众大多缺少法律知识,所以结论往往形成于固有的情感与道德的基础之上。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与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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