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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项抵扣类)

增值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项抵扣类)

一、关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答:(一)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增值税转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税[2008]170号通知第三条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

目。

(三)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该企业购买的设备既用于增值税项目,也用于营业税劳务,请问该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买的设备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劳务的,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运费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运输发票必须合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运费,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运输发票上注明的扣除必须符合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3)货运发票内容填写必须齐全且与购货发票内容相符。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种类、货物数量、运输单位、运输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知。

(4)运输费用价格要合理。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四、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以及企业自用轿车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和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五、铁路运输发票上,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六、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外购原材料用于制造自用的机器,请问能否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七、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应如何办理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的,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九、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十、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新购一辆55座的客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请问我司能否抵扣此张发票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新购的大客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属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十一、某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在用于生产经营6个月后转为对外出租,该项资产已抵扣进项是否需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纳税人应按上述增值税规定执行。

十二、企业计生产应税货物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原材料和固定资产都不能准确区分,进项税额怎么抵扣?

答:1、原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十三、我公司向A公司购买货物,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A公司委托B公司收款即我公司货款是付给B公司的,这样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你公司支付款项的单位是B公司,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位A公司不一致,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一般纳税人购买的用于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能否抵扣?

答: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属于集体福利,所以不得抵扣。

十五、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十六、取得专用发票,但是没附发票清单,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十七、我单位安装的监控设备取得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帐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十八、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那么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十九、已抵扣的固定资产且已计提折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二十、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文件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二十一、听说新的增值税条例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我们公司09年新购置的小汽车(老总用的奥迪轿车)能抵扣吗?

答: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09年新购置的小汽车不能抵扣。

二十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购入部分机动车取得机动车密文发票可以抵扣.试问购入哪些机动车可以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除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外的其它机动车,可以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包括各种气缸容量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另外用于职工福利的班车等用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机动车也不能抵扣。

二十三、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对于现有存货中所含增值税如何处理?其中的进项税金能否抵扣?

答: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期初存货所含的税款不作价税分离,不得计算进项税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指开票日期)

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二十四、夏冬季时,单位给每个职工发了些夏令品和冬令品(都是实物),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此笔支出在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是否正确?

答:用于企业生产而耗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暑、避寒用的物品可以抵扣增值税,也可以在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用于职工福利的用品,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并在应付利费中列支。

二十五、公司材料被偷了,增值税申报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公司材料被偷后,纳税人在当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被偷部分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二十六、我公司购入中央空调安装在办公用房中,请问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之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十七、我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融资租赁生产机械设备一台属于固定资产,租赁方已缴纳增值税,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单位可以抵扣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吗?

答:根据有关规定,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果取得了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该固定资产属于抵扣范围并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抵扣。

二十八、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了07年购入的一台生产设备。按简易办法计算需交增值税。但是我公司有留抵税额,留抵税额比按简易办法计算的税款大。请问留抵税额可以用来抵扣按简易办法计算的税款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也不得用留抵税额来抵扣。

二十九、本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费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不合格品(不管其是否循环使用)不适于非正常损失,其进行税额不需要转出。但不合格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额。

三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十一、某企业购买货物并取得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供货方却委托另一公司收款。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三十二、可抵扣的航空货运票据有哪些?公司收到航空货运公司的“航空货运单”可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航空货运单”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十三、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十四、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十五、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

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十六、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在国内采购机电设备用于出口,享受出口退税。在国内采购设备发生的内陆运费,取得了合法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在内销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于外贸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商品,享受免、退税政策,因此,取得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十七、京原煤、丰沙大煤的运输费用是否可以抵扣?

答:有关运输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因此,上述京原煤、丰沙大煤的运输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另外提醒读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文件已经废止。

三十八、某军需工厂购进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军工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规定,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规定,若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的产品全部为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若产品中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十九、现在铁路运输货运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否为180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仅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为180天,对于铁路运输发票没有规定抵扣期限。

四十、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旨在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涉及的固定资产,均应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及抵扣范围进项抵扣。

四十一、来料加工货物在国内采购辅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不办理退税。按照上述规定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关免税货物的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国内采购的辅助材料,既不能办理退税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只能作成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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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问答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问答 1.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注: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1日起加计15% 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5.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包括生活服务在内的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以下简称注释)执行。按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

20项增值税常见问题答疑(一)

20项增值税常见问题答疑(一)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出口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里50%含不含本数? 答: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四、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五、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

财税[2009]113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解读

财税[2009]113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解读增值税2011-03-08 15:56:36 阅读8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以财税(2009)113号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此文是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解释,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 113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是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制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制后,涉及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不够明确,存在条例和细则没有明确的空白地带,应该说此问题在企业执行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必要单独颁布文件,明确抵扣范围,为企业操作提供依据,同时,也防止因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税负不公和形成税收漏洞。 要理解此文件精神,还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说起,其内容是: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三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说明,其内容是: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对以上关于不动产的抵扣政策可理解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不动产固定资产及其在建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抵扣。 113号文件是对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更进一步明确说明。文件第一部分是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说明,并附发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供纳税人套用时参考。第二部分则是对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不准抵扣的说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的设备设施,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附着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的,其进项税额统统不许抵扣。 此规定虽然不尽合理,但填补了条例和细则没有明确的空白地带,为纳税人实际操作提供了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从另一个方面作了补充说明,其内容是: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也就是说,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不动产固定资产不同,凡是符合条件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也与存货等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可能会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依照《细则》的特殊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也就是说,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类固定资产只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专用还是与非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混用),其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销项税,可以说,该类资产比货物的税收待遇更加优惠,固定资产使用的多样性这也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综上所述,根据《条例》《细则》及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涉及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是:凡是用于应税项目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类固定资产(含专用与混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共11页)

12366 纳税效劳中心第10期 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 〔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 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 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1〕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

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另外,需提醒的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3个月内对按照上述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80万元、职工人数≤10人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丧失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的问题成为外贸企业关注的热点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与计算退税的主要凭证之一。对于丧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

增值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项抵扣类)

增值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项抵扣类) 一、关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答:(一)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增值税转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税[2008]170号通知第三条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 目。 (三)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该企业购买的设备既用于增值税项目,也用于营业税劳务,请问该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买的设备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劳务的,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运费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运输发票必须合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运费,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运输发票上注明的扣除必须符合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3)货运发票内容填写必须齐全且与购货发票内容相符。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种类、货物数量、运输单位、运输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知。 (4)运输费用价格要合理。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四、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以及企业自用轿车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和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五、铁路运输发票上,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是否可以抵扣?

中税网财税专家税务热点问题答疑汇总(2013年09月)

目录 1. 专用发票发票联遗失后的税款抵扣 (4) 2. 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所支付费用的全额抵减 (5) 3. 为公司安全购入的物品可否抵 (6) 4. 公司迁移前未抵扣进项税额的继续抵扣 (8) 5. 免费维修服务所更换配件的涉税处 (9) 6. 对进口软件产品汉字化处理的增值税政策 (11) 7.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会计处理 (13) 8.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的数据准确性 (14) 9. 未在当年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追补确认 (15) 10. 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企业应进行汇算清缴 (17) 11. 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在退税时可否加算利息 (18) 12. 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票分红不是免税收入 (20) 13. 财务软件的最低折旧年限 (21) 14. 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的法律责 (22) 15. 叉车是否需要交车辆购置税 (23) 16. 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不一致时按什么处理 (24) 1.专用发票发票联遗失后的税款抵扣 【问题陈述】 因工作失误,遗失了销售方开具的尚未认证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怎样办理税款抵扣? 【政策链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会计之家:https://www.docsj.com/doc/9819165501.html, 【专家点评】 贵公司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进行认证抵扣。 2.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所支付费用的全额抵减

四川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80个问题

四川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80个问题 1、旅游业、劳务派遣企业差额征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小编按:财税〔2016〕47号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何优惠政策?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果无法划分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4、全面营改增后,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可以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营改增后,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医院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放弃免税政策,则可以给接收医疗服务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会税务知识问答

财会税务知识问答 更新时间:4/22/2008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 一企业问: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可以视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是否是应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就不能视为一般纳税人? 答: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商业企业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四)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其中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必须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是税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对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是对“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具体补充,从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放宽为30万元以上,但必须以会计核算健全为前提。它没有否定前款的标准条件。因此,不存在你来信所提的“是否应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就不能视为一般纳税人”的说法。 2、一般纳税人被批准前后的税款计算问题 一企业问:我们公司在去年12月份时的全年累计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以上,在今年1月份交税时税务局说我们已达到180万元,应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我们已于今年1月份办理了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手续,并且税务局已经批准我公司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成为一般纳税人,但是现在的问题是:1、公司交去年12月份和1月份的销售额在计算应交的增值税时应按17%还是4%的税率计算?如果按17%的税率去交,但是在这两个月我们还不是一般纳税人,应该怎样抵扣?2、在正式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我们不需要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一定要购买税控机? 答:按照《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连续12个月内全年累计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你公司在去年12月时全年累计销售额达到了180万元以上,在今年1月办理了申请认定手续,并被批准从2002年2月1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即是从今年2月份起,你公司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去年12月份和今年1月份的应交增值税,仍然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办理缴纳。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2003年一季度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系统将覆盖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应按我省防伪税控系统推广计划,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100题) 前言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增值税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和基层国税部门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政策,我们归集和整理了纳税人及基层国税干部咨询频率较高、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或者规定不太明确的增值税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经反复讨论研究,根据现行规定做出解答。本次解答主要包括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等内容共100题。现提供给广大纳税人和国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具体执行中以文件为准。如对具体问题及解答存在疑义,请及时告知。对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新的咨询问题,望及时向我们提供,以便我们今后不断补充完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 第一部分增值税政策 (一)基本政策 1.问: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具体规定? 答: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2)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问: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应如何划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其他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

增值税练习题目及答案详解

第二章增值税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支付的运费中不允许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 A、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支付的运输费用 B、外购自用的机器设备支付的运输费用 C、外购自用小汽车支付的运输费用 D、收购免税农产品支付的运输费用 2、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6月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37.7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外销货物取得收入人民币920万元,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出口退税率为13%。该企业6月应退的增值税为()万元。 A、75.4 B、100.9 C、119.6 D、137.7 3、下列出口货物,可享受增值税“免税并退税”政策的是()。 A、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 B、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C、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D、出口的古旧图书 4、某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大客车,到岸价格折合人民币为1200万元,含境外负担的税金13500美元,当月的外汇中间价为1美元=6.8元人民币,我国关税税额为700万元,则该公司应纳进口增值税为()。 A、323万元

B、350万元 C、395.79万元 D、340万元 5、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是()。 A、建材商店在向甲销售建材,同时为乙提供装饰服务 B、宾馆为顾客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销售高档毛巾 C、塑钢门窗商店销售产品并负责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 D、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 6、下列属于兼营增值税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是()。 A、某农机制造厂既生产销售农机,同时也承担农机修理业务 B、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 C、零售商店销售家具并实行有偿送货上门 D、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香烟、酒水 7、某企业2012年1月进口童装一批,取得海关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注明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30.6万元,支付国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2万元(有税控货运发票并认证相符)。本月售出80%,取得含税销售额270万元。该企业本月缴纳的增值税为()万元。 A、8.49 B、8.62 C、8.69 D、8.23 8、某商业零售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9月购进货物取得普通发票,共计支付金额120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购进税控收款机一台取得普通发票,支付金额5850元;本月内销售货物取得

答疑关于增值税的九个热点问答

答疑关于增值税的九个热点问答 增值税一直是财务人员关注的重点税务问题之一,下面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增值税的,各位纳税人人们一起来看看吧。 0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和《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4号)的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1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02、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纳税人,如何适用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4号)的规定,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纳税人,需待大体上经营期满3个月后再以计算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交易额比重,从而确定是否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03、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钢铁业连续6个少于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大于50万元的条件吗?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4号)的规定,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只要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即可。除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仍需要满足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奇数,且第六个月大于50万元的条件。 04、我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曾补充协议中明确,可由车主选择赔偿方式(包括实物赔付和现金赔付),出险后如果驾

车者车主选择了实物理赔方式,那我减免公司因此向修理厂支付的修 车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外国游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1年第31号)第十一条规定,提供保险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 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服务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抵 扣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 保险业务如果你合资企业最终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 责任,并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车辆劳务,可以按照上述规 定进行抵扣。 05、出口退税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 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20号)第四条 的规定,各别纳税人可以在同一纳税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06、取得纸质的桥、闸通行费发票如何抵扣进项? 答: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按照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 的收费金额取得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交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用注明注明的金 额÷(1+5%)×5% 07、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发票用途错误应如何 处理?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司公告2021年第1号)文件规定,一、税务总局将增值税 发票选择确认服务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电子商务平台,为纳税 人提供贷款纳税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

税法知识之管理费用抵扣增值税问题

税法知识之管理费用抵扣增值税问题 税法知识之关于管理费用抵扣增值税问题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管理费用抵扣增值税问题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1、管理费用—工资 公司给员工发工资,员工不会给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能会出现有抵扣的工资进项税额。 2、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福利费包括管理部员工工作餐,医疗用品,公司组织职工体检费,工伤医疗费,注射疫苗费,医疗室药品费,工作人员租房费,液化气,餐厅用厨具,司机保安餐费补助及夜班补助,厨师工资,职工慰问金,体育用品等。另外,它还包括每月公司按一定比例计职工福利基金,医疗补助指公司和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一种医疗基金。 做为福利费列支的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3、管理费用—折旧费 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每月所计提的折旧,在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就已经进行了抵扣。 如果固定资产是专门用于企业福利部门的,是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如果是管理部门与福利部门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则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企业在2017年5月1日之后购入的房屋取得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需要分两年进行抵扣的,第一年60%,第二年40%。 4、管理费用—修理费 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包含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修理安装费,硬件升级费,办公楼和宿舍装修费,其他管理部办公用品移动和安装费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5、管理费用—中介费/代理费 管理部门的中介或代理费包含人事档案代理费,招聘中介费等。取得该项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6、管理费用—办公费—书报费/印刷费/日常办公用品费/消耗用品费/年检/审计费/其他 管理部门的办公费,其中“书报费”指管理部门购书,订报刊杂志的费用,“印刷费/复印费”指印名片、劳动合同、公司内部报纸等,“日常办公用品”指管理部门每月按预算标准购买的办公用品及为新员工购买的小件办公品,以及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用色带、墨盒、墨粉、复印纸等,“消耗用品费”主要指人事总务部购咖啡,茶叶,纸杯,纯净水,矿泉水,纸巾以及洗手间用的洗手液,消毒液,手纸等,“年检/审计费”指企业参加工商联合年费,企业变更费,企业验资审计费等。“其他”包括财务部购发票费,财务报表,财务账本和封皮,以及复印费等。以上采购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但用于个人消费咖啡、茶叶等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货物采购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部分货物适用13%的税率。年检、审计根据根据规定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7、管理费用—物料消耗 管理部门的物料消耗包括购买硬盘、光盘、软盘等电脑用品,以及插座等维修零件,其他扣除“办公费—日常办公用品费”和“低值易耗品”外的办公用品,其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8、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根据会计核算原则进行分期摊销,其进项税额在购进低值易耗品时已经抵扣。 9、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管理部门对公司所购买的无形资产(如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分期摊销,结转费用。该项支出在2017年5月1日之后购入的无形资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在购入时可以一次性进行抵扣。部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5.06.02 •【文号】国税函发[1995]288号 •【施行日期】1995.06.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第五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附件第十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第一条、第三条(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解答)、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 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

一般纳税人最多可以抵扣多少进项税额?(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般纳税人最多可以抵扣多少进项税额?(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数量金额上的限制。 一、税法依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税收入*税率,而进项税额凭取得证书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符合抵扣条件则可以申报抵扣。 扣税凭证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凭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购买方凭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以及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

税控专用设备及技术服务费抵减增值税实务16问

税控专用设备及技术服务费抵减增值税实务16问 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可以抵减增值税吗? 答: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抵减增值税和进项税额抵扣是同一概念吗? 答:不是同一概念。抵减增值税是指全部费用(价税合计)一起抵税,进项税额抵扣指的是税额部分的抵扣。 3、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以抵减增值税吗? 答:不可以,该费用由纳税人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4、防伪税控系统全面升级更新报税盘***元可全额抵减吗? 答:可以 5、可以抵减增值税的专用设备具体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和传输盘。

6、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升级版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服务费都可以抵减增值税。 7、购买税控设备包括总分机,总分机一并购买,分机能否全额抵减? 答:初次购进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也可进行全额抵减。 8、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的电脑和打印机、以及支付的电子申报系统的技术服务费,能不能全额抵减增值税? 答:不可以。电脑、打印机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可全额抵减的范围。但一般纳税人购买电脑、打印机如用于增值税项目且取得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9、购买税控系统设备抵减增值税是否需要取得专票? 答:纳税人(含小规模)购置升级版的税控设备,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减. 纳税人(含小规模)支付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费,取得发票为普通发票,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全额抵减增值税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能同时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扣税有关问题须知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扣税”有关问题须知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引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要求,对处于辅导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含税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必须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才可以抵扣。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取得的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账务处理:(一)取得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时,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收到税务机关返回的比对相符信息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三)收到税务机关返回的不得抵扣信息时,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二、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的处理 (一)电子申报系统设置 在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中设置本企业为“进项票需要进行先比

对后抵扣”的企业。如图1所示。 图1 (二)数据采集 在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采集扣税凭证数据并形成待比对文件。其中,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必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如果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遗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利用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以采集运输发票数据为例,如图2、图3、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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