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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非诉讼业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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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9

Fax: 8 (12/F), 58137766 (15/F)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1、本操作规程的目的

为了加强本所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律师承办非诉讼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律师的业务操作经验,制定本规范,供本所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参考执行。

2、受本操作规程约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范围

1)企业(国有、集体)改制重组中的律师代理

2)拟上市公司辅导中的律师代理

3)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律师代理

4)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律师代理

5)公司收购兼并及重大资产重组以及项目收购重组中的律师代理

6)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的律师代理

7)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

8)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

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律师代理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大成律师事务所

10)国有股权管理中的律师代理

11)国有股(产)权转让和交易中的律师代理

12)国有股权性质变更及界定中的律师代理

13)国际投资中的律师代理

14)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中的律师代理

3、本操作规程的要求

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是对本所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最低要求。不论操作本规程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承办人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执业规范提供法律服务。

本操作规程某些具体要求对特定法律服务业务的办理确实不适用的,承办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适用。

第二章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

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

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确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律师担任非诉讼法律业务承办律师的过程。

2)非诉讼法律业务受理时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3)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二名或二名以上律师作为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大成律师事务所

4)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承办律师,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5)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任何非诉讼法律业务委托人的委托。

6)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但可以协助承办律师完成所受理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工作。

2、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在提供非诉讼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持独立性,除事实和法律外,不受任何个人或利益的左右。

3、拒绝代理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有权拒绝委托人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拒绝或解除与委托人关于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委托:1)委托人要求律师为其提供服务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或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的;

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坚持要求达到承办律师合理认为无法达到的或非法目的的;

4)委托人违反其在《委托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没有完全履行对律师的责任或义务、并且在律师已经给予委托人合理提示或警告后委托人仍然不履行这些责任或义务的;

5)其他拒绝接受委托的合理理由。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大成律师事务所

即使出现上述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仍然应当采取以下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正当利益:

1)及时通知委托人,为委托人另行聘任律师留有时间;

2)退还委托人的文件,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整理卷宗,保留复印件存档备查;

3)结清律师费或其他预付的费用。

4、委托人的指名

委托人对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确要求指派特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承办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委托人有权选择是否在该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项目卷宗,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

5、受理委托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但在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6、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在所秘书处存档;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应当记明如下内容:

1)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住所、通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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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委托事项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3)项目承办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

4)委托方为保证承办律师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协助条件和物质保障;

5)受理项目的期限;

6)律师收费的标准、计算的依据、减免或增加的条件、支付的时间和办法,以及因承办项目发生各种费用或支出的承担方式;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的方法。

《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7、调整承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接受非诉讼法律业务委托后,因发生特殊情况承办律师不可能履行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商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若承办律师不承办或者不尽责承办该业务,委托人要求更换承办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换承办律师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若因此而造成委托人解除委托的,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办理。

8、解除委托

办理非诉讼项目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出项目办理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项目文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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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承办律师管理

1、承办律师的资格

1)受指派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承办律师必须是按《律师法》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大成律师事务所注册并执业的律师。

2)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任一合伙人牵头或指派一名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3)具有丰富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投资银行顾问或法律专家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承办项目的,应当有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执业律师共同参与。

4)注册会计师、投资银行顾问或法律专家以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及相关专业服务,履行义务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的承担者亦是律师事务所,因此,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同执业律师承办项目时一样重要,为了防范和控制风险,需要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本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业务操作规范。

5)律师助理可以协助承办律师办理相关业务。

2、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应当具有的基本知识素质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应当具有并持续具有如下基本知识素质:

1)熟悉并持续跟踪企业改革和发展、公司改制与上市、证券市场新品种等业务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运作技巧的知识;

3)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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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合法律知识(包括劳动、人事、环保、税务、财政、投资等);

5)金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

6)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的基本知识;

7)对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历史及现状的认知;

8)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律师应当注重业务学习,及时学习有关非诉讼业务的法律、法规并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则的更新变化。

3、对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的其他要求

1)非诉讼法律业务一般都会对时间的要求很强,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时必须充分地勤奋、敏捷、尽责,在符合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律师必须合理努力加速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2)具体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应当避免因过多受理其他业务而影响对非诉讼法律业务的

精力和时间的投入;

3)律师应当耐心地向委托人讲解非诉讼法律知识以及法律的严肃性;

4)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不得明示或暗示委托人,要求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待遇,如要求送礼、要求委托人提供条件旅游等。

4、诚实信用

1)律师不得建议或协助委托人从事律师明知违法或违背事实的行为,但律师可以和委托人讨论计划中的行为将会带来的法律后果,也可以建议和协助委托人按照非诉讼业务所受监管的机构确定的规范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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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承办律师得知委托人希望得到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允许范围之外的服务时,承办律师必须依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以及律师行业管理部门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有关限制与委托人协商;

3)承办律师可以拒绝向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机构提供律师合理相信是伪造的文件;

4)律师不得向非诉讼业务的监管机构提供其已知是伪造的文件,如果律师已经提供了有关文件,但事后得知文件不真实,律师必须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

5)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某种行为以不恰当地影响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诉讼业务的监管机构或其官员对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判断和决定;

6)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协助其他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监管机构或其官员从事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7)承办律师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委托人承诺可能无法办到的事项,也不得对政策、法律进行歪曲理解或扩大解释以迎合委托人的需求。

5、与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机构的正常交往

律师应该与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机构及其涉及非诉讼法律业务核准的人员正常交往。律师不得通过法律禁止的方式试图影响非诉讼监管机构及其人员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

6、沟通

1)律师必须合理告知委托人非诉讼法律业务的进展情况并及时与委托人沟通新信息、新情况。2)律师在严格依法执业的前提下,必须具有一定亲和力,具有与委托人各类具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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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3)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当事人的各类具体经办人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应当向当事人的各类具体经办人谈论其他律师的个人隐私,更不得诋毁或恶意中伤其他律师,要特别注重维护律师的形象。

承办律师在当事人面前遇有问题需要讨论时不得大声争吵,不得以责备甚至侮辱的口气与律师或当事人进行争论。

4)律师在向当事人介绍大成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律师的基本情况时,应当客观,准确,不要夸大宣传。

7、保密义务

1)律师尽职调查取得的文件,不得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2)除非事前已经得到委托人的书面许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应当对其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与委托人有关的资料保守秘密,但如下情况除外:(1)法律、法规要求时;(2)司法机关要求时;(3)非诉讼监管机构要求时。

8、维护委托人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非诉讼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得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务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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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

1、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的重要性

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是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总体安排,包括对时间进度的安排、人员的安排、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的安排,因此,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是整个项目自始至终的指导性文件。

2、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的调整

随着法律服务工作的进行,最初的计划或工作方案与实际情况可能不符合,这种情况下,承办律师要对工作计划或方案适时进行调整,但是,任何内容的调整涉及到与委托人进行协商或约定的事项时,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的内容

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的主要内容、受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及其他人员、承办律师对承办事项的工作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安排、承办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及时间要求、承办律师提供服务的方式、承办律师出具法律文书的时间。

(二)尽职调查

1、尽职调查的定义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委托人收集文件、与委托人的决策层及相关业务人员的面谈、向有关单位的书面函证、实地勘察、与相关方核对事实等方式针对委托人拟进行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行为进行的调查核实,这种调查核实的过程通常称为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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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当进行尽职调查

1)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陈述与所受理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实,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律师调查的结果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最直接的事实依据;

2)律师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进行尽职调查;

3)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文件,不得协助或诱导委托人伪造证据文件;

4)律师收集文件应当收集原件,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应由委托人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一致,委托人提供复印件的,应要求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证明其来源;

5)律师认为需要进行公证、鉴证的文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进行办理;

6)律师不能及时进行尽职调查、收集文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涉及向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相关监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相应说明。

3、文件清单的准备

1)在尽职调查开始之前,律师应当按照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尽职调查初步文件清单。

2)承办律师应当明确要求委托人必须严格按照该清单所列的文件提供文件。

3)在向委托人提供尽职初步调查文件清单时,承办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在律师审查了按照该初步文件清单提供的文件后,律师还将根据文件收集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发出进一步文件清单。

4)律师审查了按照初步文件清单提供的证据后,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承办律师的判断,制作审慎调查进一步文件清单,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文件,直到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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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规定的和承办律师认为必要的要求。

4、文件清单的内容

尽职调查清单的内容要针对具体业务的特点和类型制定,文件清单所列调查内容要有利于对委托事项进行全面了解。

5、必要的现场勘验

律师应当对非诉讼法律业务涉及的实物资产进行必要的实地勘验,这种勘验应与相关权利证书结合起来认定该等有形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种勘验仅是出于确认该实物资产是否实际存在,而与确认该实物资产的价值无直接联系,这些实物资产的实际数量、价值、成新度等应当由其他专业机构和人士进行确认。

6、必要的面谈过程

尽职调查过程包括必要的面谈。其中包括:

1)通过面谈向委托人了解与非诉讼法律业务相关的事实;

2)通过面谈讨论确定业务过程中的未定事宜;

3)通过面谈与其他中介机构讨论和分析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

4)承办律师认为应该通过面谈方能确认的相关事项。

7、应该由委托人的内部法律事务部提供的事项

有些事项,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该首先利用委托人内部法律事务部的相关文件或意见,因为,委托人的内部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强,他们对委托人的内情更了解,充分利用其法律事务部的文件或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承办律师的业务量,但是,从控制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的风险角度讲,该等文件和意见仍应由承办律师独立判断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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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办律师不必承诺所有文件均由律师代为起草。

8、文件的签收

委托人根据文件清单向承办律师提交文件时,承办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编制文件目录并由提交人和接收文件的承办律师签收确认。

9、关于电子邮件的保管

在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办理过程中,电子邮件已经是沟通和联络的重要方式。在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传送的重要文件,应当留有书面备份存档保存。

10、对文件的审查

律师对尽职调查中收集的文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文件的出处或来源;(2)文件颁发的时间;(3)文件的内容和形式;(4)文件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该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关联性;(5)各文件之间的关系;(6)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时效期间;(7)文件的证明力。

11、文件的整理

1)律师应当将当事人提供和律师调查、收集的文件进行归类整理;

2)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律师可能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保存原件的应当妥为保管;

3)律师就收集的文件向委托人或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应当编制文件目录作为法律意见的附录备查;

4)律师向委托人或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应当按照该非诉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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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要求一次性提交,需要分批分期提交的,应当向委托人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部门说明原因、分批分期提交的时间表和文件清单,并征得非诉讼法律业务监管部门的同意和委托人的认可。

12、原件和复印件

律师向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部门提交文件,一般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非诉讼法律业务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原件时,应当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当说明理由。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部门要求提供原件时,律师可以要求该监管部门或承办人员出具收据。

13、政府文件

1)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时,可以要求委托人全面提供地方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出台的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政府文件,这些文件是律师承办相关业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2)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级人民政府下发的批准文件,这些政府批准文件是非诉讼法律业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非诉讼法律业务相关的材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相关国家机关确认。

3)根据承办律师的专业判断,该政府文件不合规范的,可以建议委托人与该政府部门协调,以达到规范的程度,若委托人或政府部门拒绝规范,要以书面方式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14、律师应当审核全部文件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所有向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必须经其委托的律师审查,要求委托人不得自行决定,除非在委托律师之前已经提供。

(三)制作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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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保存完整的各种记录是律师事务所及项目承办律师的基本职业操守之一。

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2)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或改制方案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3)与委托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4)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5)与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6)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7)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8)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改制总体方案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四)制作法律文书

1、对律师编制法律文书的一般性技术要求:

1)全部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

2)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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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数据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4)文书的格式由标题、文号、序言、正文、结论(结尾)等部分组成;

5)文书的字体大小:大标题用黑体,小三号字,行间距设为最小值的0磅;文号用宋体,五号字;正文中标题用黑体四号字,正文内容用宋体,小四号字,正文的行间距设为固定值的20—22磅。

6)纸张大小:一律用A4纸。

2、对法律文书内容方面的一般要求:

1)任何一种法律文书的出具均需在序言或前言部分明确表明出具法律文书的依据是委托合同,强调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在前言部分明确表明律师的声明事项和承诺事项。

声明事项包括:

(1)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政策、法律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存在的法律事实;(2)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比如是改制总体方案的合法性,是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或是职工安臵方案等;

(3)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和事实已得到委托人的书面保证,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和事实是真实的、有效的、完整的。(书面保证一般在委托合同中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中载明)(4)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和使用范围,如仅供委托人发行上市之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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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律师同意委托人就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用作其委托目的,但不得因引用或使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承诺事项包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委托的有关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用“法言法语”或政策性语言,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大概”“可能”一类的措辞或口头用语。

4)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5)提交给委托人或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律意见书或改制工作方案等法律文书应是经二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经办律师签名,并经本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6)律师应充分关注法律意见书或改制工作方案报送后出现事实和法律的任何变动,并以补充意见或补充方案的方式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五)出具法律文书的程序和要求

1、本所内部对法律文书实行二级审核制度

1)承办律师对出具的法律文书,由该承办律师初步审核,承办律师出具法律文书时存在无法明确、准确地得出结论的问题时,按照本所”重大、疑难问题讨论制度”进行讨论,并报经业务部门负责审核,主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仍无法明确得出结论时,由主管业务的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讨论决定,并对法律风险进行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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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内部对出具法律文书实行二级汇签制度。

首先由具体承办律师对自己起草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并自己确信没有法律、政策障碍的情况下,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部门负责人的电子邮箱,并注明需要回复的时间期限,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由承办律师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由主管业务律师以文件签发单确认后方可提交给委托人或有关机构。

2、对出具法律文书的要求

1)本所律师一律不得向当事人传真手写文稿。

2)本所律师向当事人传真材料,必须制作传真头,在传真首页须载明发件人、收件人、发件日期、文件的用途等内容并签上发件人的姓名。

3)经内部审核程序签发并在所里登记的法律文书发出后,应由委托人签收,文件签收单应载明文件的标题、文号、份数、签收时间、签收人及委托人盖章。

第五章风险防范措施

1、风险防范的措施

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包括:

(1)慎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确立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承办法律服务业务的范围。

(2)按照本操作规程规定的业务操作程序办理业务,接受委托后,制订详细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

(3)承办律师应通过尽职调查全面、准确、完整地了解与承办业务相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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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业务承办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实行讨论,必须时聘请专家进行论证。(4)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法律文书。

2、出现风险的补救措施

当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过程中出现了风险或根据专业能力判断可能出现风险时,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更换承办律师、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办法。

第六章业务档案

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应当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制定完整的工作计划、编制完整的工作底稿和工作报告,将所有材料汇编成业务档案交由所里档案室管理。

非诉讼项目业务档案必须从项目完成之日起算保存7年。

全部项目档案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保存,出现律师转所、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况时,非诉讼项目档案必须按照律师监管部门的要求妥善安排。

非诉讼法律文书(多种

非诉法律文书 【标题】专家论证意见书 专家论证意见书 x年x月x日,xxxx律师事务所邀请在京部分知名专家就xxx案进行了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有: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职务) xxx担任记录 上述专家认真审阅了该所律师xxx提供的下列证据: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上述专家就上述证据,并针对本案一审判决,发表综述意见如下: 一、 二、 三、 四、 以上意见,敬请二审法院予以考虑。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签名: 【标题】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 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 1.格式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 :____:____外文译名(汉语拼音):__Array性别:____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出生地_____ 籍贯______民族____婚姻状况____文化程度___ 政治面貌______单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 住址(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简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后前往________出境事由_________________ 自费留学就读学校留学类别(大学或研究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读专业____所读学位____学年____开学日期____ 在境外期间的经济担保和经济担保人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偕行不满16岁的儿童: 称谓外文译名(汉语拼音)出生年月出生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外主要亲友(包括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外祖父母): 称谓年龄国籍单位和职务(无单位填写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注明持有何种外国入境证件或者经济担保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签名 填表日期年月日 联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发证机关填写)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年月日 证件名称证件 说明:1.申请出国或者前往、澳门的,填写本表; 2.必须如实填写本表,否则责任自负; 3.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出境后应当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说明 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是公民出国旅游、探亲访友、考察访问、定居、留学、就 业、继承财产等个人事务时所填写的表格。公民出国办理个人事务时,都应当按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取得出境许可。公民因私出境的程序是:①交验户口簿或者 其他户籍证明文件;②填写出境申请表;③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④提交与出境事宜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包括:定居,须提供拟定居的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具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佣单

律师非诉讼业务必须的基本技能

律师非诉讼业务必须的基本技能 律师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发生司法意义上的联系,直接为委托人办理某种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律师的业务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诉讼的特点是有一个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纠纷做出具有强制意义的裁决,这个第三人是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而非诉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所以非诉讼中没有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介入。 律师作好非诉讼业务要具备以下基本的条件: 1、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的意识 传统的诉讼业务由于流程明确,一般一名律师即可办理。但每一项非诉讼法律服务都有自己的特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很多,一个律师是很难独立办理的,需要律师的协作和配合。因此,做好非诉讼法律业务,一定要有合作精神。 2、实事求是的办事原则。 这是指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要按自己的能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在处理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时,一定要按照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完成法律业务。不要凭当事人的喜好提供律师意见。以当事人的商业目标为转移,并不是说要不顾客户的要求是否合法,完全按当事人的意见去做。操作方式上可以灵活,但原则问题是绝对不能有变更的。 3、较好的合作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 非诉讼业务涉及到与多种客户打交道,对一个客户也往往涉及到与客户各个层面的人打交道。因此,没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将大大影响律师业务的开展。 4、丰富的知识、良好的学习能力 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到的知识很多,除了要求律师知识结构复杂,贯通各部门法律外,一般还要拥有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诸如财务、税务等。另外,律师必须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最新的知识。因为这些关系到律师提供的交易方案是否合法、是否为委托人节约交易成本。 5、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一定的写作水平 诉讼的法律文书要短,要简单明了,但非诉讼法律文书一定要长,要详细。因此,律师一定要注意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要通过大量的写作来提高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

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一、律师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状况 (一)律师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诉讼业务是律师的传统业务,是律师的看家本领,但是,随着我国律师人数的增加和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越来越普及,传统诉讼业务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非诉讼法律业务从广义上讲,指律师办理一切不涉及诉讼的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参与商务谈判等。目前,非诉业务的收入在发达国家一般占到律师事务所收入的60%至70%,但在我国,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收入仅占律师事务所收入的三分之一,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种类及发展状况 我国目前有一些非诉讼业务已经很成熟,一些正在逐渐开发,还有更多的服务业务尚待开发。非诉讼法律服务是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也就是说,只要有法律服务需求,就会有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我国的律师制度从七十年代末恢复以来,非诉法律业务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一是基于八十年代初我国对外开放,大量外商在中国进行投资和贸易活动,引发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比如以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为代表的涉外专业律师事务所;二是基于八十年代末我国基本建设和房地产业务发展而引发的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发展,比如以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为代表的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三是基于九十年代初我国建立资本市场而引发的大量公司证券法律服务的发展,比如以北京大成、中银律师事务所等。 除了上述几个发展得比较好的非诉讼业务外,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从事国际贸易、反倾销等方面的律师业务也得了极大的发展。 (三)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巨大发展空间

律师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与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随着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需要,今后的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主要表现在: 1、行政体制的改革,有很多的行政机关让渡的机会由中介机构来完成;例如律师和证券法律业务等。 2、加入WTO后和法制建设的进程,法人和其他经济主体有了更多的法律意识;例如房地产业务等。 3、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法制经济要求许多的市场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例如商务谈判业务等。 二、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与任何一个行业对人才的要求一样,一个好的非诉讼律师,也、需要德才兼备。 (一)德的有关内涵 1、诚实守信,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做一个好的律师,首先必须诚实守信。所谓诚实是指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能做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能做完一定要给当事人讲清楚。一个业务,对律师来讲可能意味着几百块或者几块钱的收入,但对于客户可能就要影响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收入,因此一定要慎重对待。所谓守信是指对当事人的承诺一定要完成,绝不能失信。 2、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的意识。传统的诉讼业务由于流程明确,一般一名律师即可办理。但每一项非诉讼法律服务都有自己的特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很多,一个律师是很难独立办理的,需要律师的协作和配合。因此,做好非诉讼法律业务,一定要有合作精神。 3、实事求是的办事原则。一是指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要按自己的能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二是在处理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时,一定要按照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完成法律业务。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本所律师在办理法律咨询、律师函、律师见证、银行按揭贷款、代书法律文书、非诉讼调查等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所律师如在执业中违反本规范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一律认定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律师应承担《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法律咨询业务 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本所律师有义务及时做出口头的解答、说明或提出建议方案,不得推诿。 第七条本所律师进行口头法律咨询一律实行免费。本所律师应根据本所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有关公益性的法律咨 询活动。 第八条严禁本所其他非律师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 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的原则,不得挑词架讼,不得做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为当事人推测案件的诉讼结果。 第十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需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时,应遵守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应陈述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目录,陈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法律意见书应明确注明法律意见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并且在假设该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全部真实的基础上出具,并应注明“本法律意见,仅供参考,不作其它用途。” 第三章律师函业务 第十二条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律师函业务,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严禁本所律师为当事人对不合法的事项提供律师函服务。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必须以本所的名义发送律师函,不得以律师个人名义发送律师函。 第十五条律师函的制作及管理应按照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如需按照统一格式批次出具律师函的,应先将律师函的格式文本报批后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具。

律师非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律师非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律师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发生司法意义上的联系,直接为委托人办理某种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律师的业务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诉讼的特点是有一个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纠纷做出具有强制意义的裁决,这个第三人是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而非诉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所以非诉讼中没有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介入。 律师作好非诉讼业务要具备以下基本的条件: 1、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的意识 传统的诉讼业务由于流程明确,一般一名律师即可办理。但每一项非诉讼法律服务都有自己的特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很多,一个律师是很难独立办理的,需要律师的协作和配合。因此,做好非诉讼法律业务,一定要有合作精神。 2、实事求是的办事原则 这是指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要按自己的能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在处理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时,一定要按照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完成法律业务。不要凭当事人的喜好提供律师意见。以当事人的商业目标为转移,并不是说要不顾客户的要求是否合法,完全按当事人的意见去做。操作方式上可以灵活,但原则问题是绝对不能有变更的。 3、较好的合作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 非诉讼业务涉及到与多种客户打交道,对一个客户也往往涉及到与客户各个层面的人打交道。因此,没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将大大影响律师业务的开展。 4、丰富的知识、良好的学习能力 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到的知识很多,除了要求律师知识结构复杂,贯通各部门法律外,一般还要拥有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诸如财务、税务等。另外,律师必须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最新的知识。因为这些关系到律师提供的交易方案是否合法、是

律师非诉讼业务的营销管理

律师非诉讼业务的营销管 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律师非诉讼业务的营销管理 律师业务属于中介服务的范畴,律师服务与会计师、工程师、咨询师的服务具有相似的特性。律师与这些行业相同,其最大的资源为人力资源。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人才平台,向客户提供法律方面的智力成果,客户通过购买律师的智力成果,达到规避法律风险、控制法律风险和降低或消除法律风险的目的。律师服务的上述特点,明显区分与一般有形的一个劳动产品。而律师服务运用法律,借助法律工具或法律机构的力量,达到制约、制裁当事人的行为,处分当事人财产的特性,又与一般的无形产品具有明显的不同特征。 一、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分类及产品定位 (一)非诉讼法律服务,从法律服务的深度与广度来分析,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法律咨询:这是最原始、最浅层次的服务。律师为客户提供的是一般常识性法律问题,律师向客户介绍的是某一个具体事务或具体项目的法律评述,向客户提供的是概念化、常识性的无形产品的轮廓(有关法律风险、解决途径及可能结果的思路)。通常而言,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一般也收取较少的费用,有按次计费的,也有按小时计算律师费的。 我的原则:一般的法律咨询一律免费,其基本的思路在于: (1)并非所有的产品(服务)都需要计算成本或收取费用。一般的咨询服务,可以看作是一种“赠品”,作为一种营销手段; (2)法律咨询当然也产生成本,我不妨定位为边际成本。法律咨询根据时间、地点、人数的不同,会产生诸如人力资源的费用、场地的费用、交通费用等。但这种费用相对低廉,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并且,边际成本可以带来边际效应,如果法律咨询的受众对该项服务十分满意,可以带来新的收费业务。而且,这些受众或消费者(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或商业意义上的“客户”),充当着广告载体的作用。对于提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品牌具有重要意义。 2、法律救济:这是法律服务的第二种境界。当当事人或客户碰到其自身不能解决的法律问题,比如因债务而发生纠纷,因伤害而产生人身或财产赔偿。消费者便会寻求法律救济。法律救济的最主要的手段,是通过诉讼或仲裁,用以解决争端。诉讼或仲裁的前期法律服务,比如调查取证、案情讨论、与客户沟通、案情分析、证据准备仍属于非诉讼服务的范畴。 法律救济,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提出了高要求,律师在提供法律救济服务时,除了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外,更多的是依赖法律服务的经验,当然在必要时,也要依赖一些人脉关系。 法律救济是一种被动的法律服务,法律救济的目的,基本上是降低风险、减少损失。除了少数特例外,法律救济的手段如何高明,损失依然难免。正如

非诉讼业务与年轻律师的职业发展

非诉讼业务与年轻律师的职业发展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2011级 5班卢政 一、何为非诉讼业务 所谓律师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委托,在司法机关没有介入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针对委托人的涉法问题开展工作,以达到提供法律咨询、建立法律保障、消除潜在矛盾、解决相关纠纷的目的。非诉讼业务主要 由咨询、代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组成。 其与诉讼业务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不涉及诉讼程序,即使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争议和对抗,也不会像诉讼中那样激烈,而且事务处理方式并无定制。富于灵活性与创造性。(2)对该专项事务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要求更高,非诉讼业务不仅要求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更要求律师精通该特定领域的各种规则与流程,要求对该领域具有专业而精准的看法以及处理事务的经验。(3)对律师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综合素质要求更高。在非诉讼业务中,律师往往需要制作大量的文书并将其意志有效的传达给不同人群,并需要与大量的非专业法律人士进行沟通与合作。(4)涉及事务面更广。非诉讼业务几乎能覆盖社会分工的每个行业的每个环节,与诉讼业务相比,更具有市场开发潜力。 二、我国非诉讼业务现状 比之于国外,我国律师非诉讼业务起步较晚,发展低于与水平极不平衡,高精尖领域内专业人士少,难于满足市场需求。在国外,诉讼律师时极少数优秀律师担任的角色,是在纠纷已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以解决后才不得不走上法庭时出现的角色。而其他打部分律师则多负责处理合同的起草,非配,参与谈判和调节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法制日常运行的维护者和执行者。而我国则正好相反,大部分律师最初都从事诉讼业务以保证基本收入,待经济基础稳定之后,再潜心专

非诉业务入门(适合年青律师)

非诉业务入门(适合年青律师) 年青律师如何从事非诉业务一、律师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一)律师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状况诉讼业务是律师的传统业务,是律师的看家本领,但是,随着我国律师人数的增加和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越来越普及,传统诉讼业务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非诉讼法律业务从广义上讲,指律师办理一切不涉及诉讼的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参与商务谈判等。目前,非诉业务的收入在发达国家一般占到律师事务所收入的60%至70%,但在我国,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收入仅占律师事务所收入的三分之一,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二)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种类及发展状况我国目前有一些非诉讼业务已经很成熟,一些正在逐渐开发,还有更多的服务业务尚待开发。非诉讼法律服务是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也就是说,只要有法律服务需求,就会有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我国的律师制度从七十年代末恢复以来,非诉法律业务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1、是基于八十年代初我国对外开放,大量外商在中国进行投资和贸易活动,引发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比如以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为代表的涉外专业律师事务所;2、是基于八十年代末我国基本建设和房地产业务发展而引发的房地

产法律服务的发展,比如以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为代表的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3、是基于九十年代初我国建立资本市场而引发的大量公司证券法律服务的发展,比如以北京大成、中银律师事务所等。除了上述几个发展得比较好的非诉讼业务外,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从事国际贸易、反倾销等方面的律师业务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三)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巨大发展空间律师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与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随着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需要,今后的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主要表现在:1、行政体制的改革,有很多的行政机关让渡的机会由中介机构来完成;例如律师和证券法律业务等。2、加入WTO后和法制建设的进程,法人和其他经济主体有了更多的法律意识,例如房地产业务等。3、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法制经济要求许多的市场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例如商务谈判业务等。 二、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与任何一个行业对人才的要求一样,一个好的非诉讼律师,也需要德才兼备。(一)德的有关内涵1、诚实守信,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做一个好的律师,首先必须诚实守信。所谓诚实是指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能做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能做完一定要给当事人讲清

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司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体制,规范公司非诉讼法律业务运作程序,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开展业务的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业务,是指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法律支持和服务的除诉讼案件以外的各类事务。具体包括法律性文件管理、审查起草,提供法律意见、时效管理及解答法律咨询问题等。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合同审核部(以下简称合规风控部)的合规风控人员负责并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四条公司非诉讼法律业务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规风控人员岗位职责 第五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完善公司法律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审查、起草公司各类法律性文件;法律性文件定稿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司其他部门开展业务的需要,对办理的业务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审核、督促各部门办理时效。 第九条搜集、研究法律法规及规章,解答公司员工的法律咨询问题,提供法律参考意见。 第十条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水平。 第三章法律性文件的管理 第一节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第十一条法律性文件是指在公司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接受或签署的能产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从合同、证明、信函、承诺及其他相关性文件等。 第十二条公司在法律性文件的管理过程中关注以下风险: (一)未签订书面法律性文件、未经授权对外出具或订立法律性文件、对方主体资格未达要求、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法律性文件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公司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 (三)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信誉和形象。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5年10月汇编)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制作与审查 第一节制作和审查的准备 第二节技术合同的制作和审查 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 第一节技术开发合同概述 第二节委托开发合同

第三节合作开发合同 第四节技术转化合同 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 第一节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第二节专利权转让合同 第三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第四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五节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 第六节技术秘密让与合同与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 第六章技术服务合同 第七章技术中介合同 第八章技术培训合同 第九章技术进出口合同 第十章技术出资入股合同 第十一章技术质押合同 第一节专利质押合同 第二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

为提高律师从事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业务质量和业务水平,明确各类技术合同的制作和审查的具体操作规范,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竞争小组成员,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旨在指导从事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以下根据条文内容应用为"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或"当事人")的技术合同制作、审查等非诉讼法律业务提供操作参考。 第3条【业务特点】 3.1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从事技术市场交易活动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之一。 3.2 鉴于技术合同具有标的为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权利交易的特征,该类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尤其是在认定和判断标的交易时具有与其他有形资产和提供服务相比更为复杂的特性,为此: 3.2.1 律师要掌握技术合同标的为无形资产或者权利归属及转移或者知识产权载体的区别性等特点; 3.2.2 律师要掌握合同交易的目的并在合同中予以明晰准确地表述; 3.2.3 律师要掌握提供一般服务与涉及技术服务内容的区别性特征; 3.2.4 律师要掌握特定标的在转移或者许可时应当具备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要件和程

非诉讼委托书范本

非诉讼委托书范本 导读:范文非诉讼委托书范本 【范文一:非诉讼法律事务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生,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生,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处理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号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等事宜,特委托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李国伟律师作为我的代理人,行使下列权限:□代为协商,进行和解;□起草法律文书;□发出律师函;□律师见证;□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期限为:委托事项处理完毕。 本人认可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订的《遗嘱》和《家庭赡养协议书》的内容,同意对该两份文件的见证。 特此委托。 委托人:委托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范文二:非诉讼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_______事由,需经_______办理,特委托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下: 上述代理权限,如委托人或律师要求变更,应另行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委托书必须要写清的内容 1、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单位全称等基本情况。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非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监制重庆市律师协会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务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依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本法律事务涉及的相关情况、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的法律事务结束或终止时,应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将《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

交还给乙方,由乙方立卷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编号为:。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服务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10、如果乙方已经接受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的委托,需书面告知甲方,若甲

非诉讼律师主要做哪些工作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906134834.html, 非诉讼律师主要做哪些工作 很多人一提到律师便想到打官司,其实不是的,所谓的打官司只是律师业务的一种。律师除了打官司,以及在诸如公司上市、国企改制等法律规定必须由律师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的领域外,“不打官司的律师”至少还可以提供以下方面的服务: 1、提供法律咨询 即对生产经营及公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事务接受咨询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大到公司巨额投资的决策,小到邻里纠纷的解决,都不可

避免地会涉及到专业的法律问题,律师的咨询意见有助于更好地处理和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和风险。 2、起草、修改相关法律文件 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由律师起草制作、审查修改的诸如合同、声明、遗嘱等法律文件无疑更规范、科学,可以避免很多漏洞和风险。 3、日常事务的法律审查 公司业务往来中,如何避免上当受骗、如何防止因合同的不严密带来的风险、如何为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收集证据,在一个不打官司的律师帮助之下,都可以做得更好。 3、参与商务谈判 不打官司的律师与委托人一起参加重大谈判,可以即时发现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也使这种谈判因律师的参与更加规范科学。 5、员工法律培训 不打官司的律师可以帮助企业通过专题讲座、座谈、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等方式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促进企业

发展。 6、出具各种声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函等,尽可能做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以最低成本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 7、参与公司和个人重大事项的决策。 7、其他增值服务 如律师本身拥有着一定的社会资源,请一个不打官司的律师往往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如利用律师的资源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实现法律服务的增值,实现企业与律师的“共赢”。 总之,生病了才找医生是被动的,注重平时科学的保健预防是主动的。有了官司找律师是需要的,但请一个不打官司的律师是明智的,因为,他可以帮助你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获得更多财富。 ?买卖合同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https://www.docsj.com/doc/906134834.html,/fl/666231.html ?起诉以后还可以撤回吗https://www.docsj.com/doc/906134834.html,/fl/666230.html ?法院决定不立案的,原告该怎么处理https://www.docsj.com/doc/906134834.html,/fl/666229.html

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

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 本所是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非诉讼法律业务领域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之一,本所在在资深合伙人律师的带领下,组成了非诉讼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在融资合作、公司设立与清算、金融银行、基础设施与工程建设、房地产营销与管理、知识产权转让、劳资与社会保障等法律领域,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为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发挥团队整体优势,保持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长期延续性,特制定以下操作规范。 一、立案、归卷工作 (一)立案 1、利益冲突检索:洽谈意向中的律师业务,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必须在内部检索和查询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没有利益冲突的,由事务所主任审核、批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案件编号。 2、存在利益冲突:事务所主任决定是否承接法律服务,其他合伙人律师、普通律师无权决定。 3、应当收费的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咨询见证、起草审查合同、股份制改组、设立公司、公司清算、股票上市、股份收购、资产确权、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与按揭等非诉讼业务。 4、业务分派权:由事务所主任决定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其他律师无权决定。 5、跨部门协作:事务所主任决定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协作,并必须就承办律师、收费分成等事宜事先协商一致。 6、登记、通报:承办律师负责填制《非诉讼案件收案登记表》。 7、收费决定权;律师有权建议非诉讼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事务所审批。 8、部门协作费用的分担:业务部门承办法律服务,主任本着“业务擅长为主、客户为辅”的原则,需要其他以业务擅长为主协作承办的,应当就收费分成事宜协商一致。 9、发票归卷;承办律师、律师助理负责将律师费的《收据》或《发票》复印后加入案卷。 (二)完善委托手续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确定及落实承办之非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签署;如负责落实签署工作,则在上述协议签署工作完成后交付本所主任律师存档。 2、请求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注明授权事项、期限)。 3、制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需载明年检情况)。 (三)催收律师费、办案运作费 律师费可以先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收费。承办律师应当起草《律师费催收函》,协助事务所收取律师费、运作费及其他费用。 (四)律师及其助理的收案工作 1、确定卷宗,并打印卷名,并在卷宗内加入如下内容; (1)《收案表》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doc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委托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律师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应与委托当事人

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委托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的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代理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它

非诉讼律师业务的市场定位与业务开拓

非诉讼律师业务的市场定位与业务开拓 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熊彦昆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来,律师业务的类型和范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而逐渐丰富。上世纪90年代,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兴起使我国律师行业摆脱了传统的诉讼服务这一单一的法律服务模式,并逐步与国际接轨,成为了律师业务的重要构筑部分。对于非诉讼法律服务这一新兴业务领域,我市律师行业经过十余年的培育和耕耘已取得一定发展,但相对发达地区还存在差距,笔者拟以本文从律师个人角度浅谈对于非诉讼律师业务的市场定位及业务开拓的个人看法。 一、市场定位 市场定位包含了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市场分析,即明确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市场范围和具体内容,掌握社会对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具体需求;二是确定自己在市场中的大体位置,即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判断自身现阶段综合实力相对应、能适应和具有发展潜力的服务层面。 (一)市场分析 市场分析的目的是挖掘和找出非诉讼法律服务可以存在的具体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非诉讼法律服务已呈现出细化和多元的趋势,广义来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除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处理和解决的事务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包含在非诉讼法律服务范畴之内。 在此概念下,非诉讼法律服务可以理解为三类: ⑴基础服务类。包括日常法律及政策咨询、法律文件起草、商业谈判、债务催收、诉前和解、律师见证、律师声明、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规范建制、置业与投资、版权登记、工商登记、代理保险投保等。这类法律服务既可包含在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内容中,也可独立作为单项非诉讼法律服务。与诉讼业务相同,此类非诉讼律师业务大多是每位律师的基本功,也是律师每天都在从事和开展的基本法律服务。 ⑵高端项目类。包括公司设立、企业改制、收购重组、破产清算、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及项目转让、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招投标、企业重大资产处置、连锁经营、金融债权或资产包转受让、银行贷款审查、商标专利申请、转让与许可使用、股票债券发行、股权激励机制设计等。这类服务专业化要求高,律师执业风险和工作量大,且通常需要律师团队协作进行。 ⑶居间类。此类服务是律师以通过向委托人提供订立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为对象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也是非诉法律业务的新领域,主要表现为诸如在金融机构存贷款、联营联建、房地产项目转让、企业收购兼并、资产处置、介绍引进投资等过程中为委托人提供交易对象信息并促成合同订立的中介服务活动。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非诉讼法律业务范围广泛,律师深度开发和继续细化的空间很大,借鉴国外先进模式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广开思路,积极挖掘,应能大有作为;二是非诉讼法律业务存在不同层次,并非仅限于传统概念中的高端项目,每位律师都可以在不同层次的非诉讼法律业务中找到适合自身的位置。 (二)定位 长期以来,非诉讼法律业务既是律师向往的黄金领域,又是律师不敢或者无法进入的高端领域,其根源就在于存在着将非诉讼业务统统理解为复杂、陌生业务类型的误区。 从前述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市场分类可以看出,基础服务类的业务类型大多数是律师日常工作的内容,律师只要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服务技能就完全可以胜任此类工作;居间类非诉讼法律业务需要的则是律师的社会资源和社交能力,有条件和有机遇的律师应有意识的尝试此类非诉讼业务;改制、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高端项目类业务是传统概念中的非诉讼业务的典型代表,很多律师认为非诉讼业务复杂和陌生也正是因为此类业务对律师的专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委托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

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代理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它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第十六条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的完成结果、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第十七条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并由委托当事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代理意见反馈表。 第十八条律师在拟定办案小结后三日内应将本案件所有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及分管办公室副主任进行结案审批。 第十九条在结案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送交办公室保存。

(法律法规课件)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https://www.docsj.com/doc/906134834.html,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15层(100007) 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12/F), 58137766 (15/F)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1、本操作规程的目的 为了加强本所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律师承办非诉讼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律师的业务操作经验,制定本规范,供本所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参考执行。 2、受本操作规程约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范围 1)企业(国有、集体)改制重组中的律师代理 2)拟上市公司辅导中的律师代理 3)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律师代理 4)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律师代理 5)公司收购兼并及重大资产重组以及项目收购重组中的律师代理 6)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的律师代理 7)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 8)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 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律师代理

10)国有股权管理中的律师代理 11)国有股(产)权转让和交易中的律师代理 12)国有股权性质变更及界定中的律师代理 13)国际投资中的律师代理 14)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中的律师代理 3、本操作规程的要求 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是对本所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最低要求。不论操作本规程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承办人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执业规范提供法律服务。 本操作规程某些具体要求对特定法律服务业务的办理确实不适用的,承办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适用。 第二章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 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 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确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律师担任非诉讼法律业务承办律师的过程。 2)非诉讼法律业务受理时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3)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二名或二名以上律师作为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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