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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项目招标文件(定稿)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1、大连商品交易所(招标人)就“大连商品交易所业务规划咨询项目”,委托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以国内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招标编号:TC119921,特邀请合格的投标商参加本项目投标。

2、招标人:大连商品交易所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3、本项目招标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4、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和方式:

时间:2011年11月18日至2011年12月5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下午16:30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406室

招标文件售价:每套1500元,招标文件购后不得退回。如需邮寄,须另付邮资100元,招标代理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

5、投标时间:2011年12月8日上午8:00—9:00(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11年12月8日9: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另行通知

6、开标时间:2011年12月8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另行通知

届时请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7、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都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不低于投标总价的2%。

招标人:大连商品交易所

招标人地址:大连商品交易所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期货大厦

邮编:116023

联系人:王晓辉

电话:0411-********

传真:0411-********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邮编:100081

联系人:路晓毅、杨柳、赵宏卫

电话:010-********

手机号:138********、186********、137******** 传真:01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020004961920036229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 项目说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四家期货交易所之一。自93成立以来,大商所始终坚持规范管理、依法治市,保持了持续稳健的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农产品期货交易所,并正在向综合型交易所转变。

近年来,随着期货市场交易品种、交易规模、参与主体和市场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我国期货市场信息化建设也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06年-09年间,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量实现了从2.4亿手到8.3亿手的增长,交易品种从4个增加到8个,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实现了从五期系统到六期系统的更迭,为市场提供了安全、稳定、高效的交易平台,有力的支撑了交易所业务的发展。大商所信息系统根据区域,主要划分为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办公内网系统和办公外网系统;根据业务功能划分,主要包括交易、交割、结算、监察、办公自动化等。

为了满足建设大商所新一代技术系统对业务方面的要求,大商所将通过引入咨询方的方式,为做好新一代技术系统的业务准备工作提供外部支持。

本招标文件各条款的解释权归大连商品交易所。

本次招标内容详见“第四章技术规范”。

2 招标方式

本项目招标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本标书中的日期均为日历日。

3 招标人

大连商品交易所

4 合格投标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包括外资企业)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有能力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都可以参加投标。

4.1投标人项目实施经验

投标申请人须具备类似项目的实施经历和业绩,在设备、人员、资金和质量保证、管理体系等方面有圆满完成本项目的能力,近三年无不良业绩。

近三年同类项目的实施案例,列出客户名称、金额(600万人民币以上)、实施内容、时间,简要描述架构和使用效果;需要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需能体现合同内容、时间、金额、双方签章等)。

说明在以往项目实施中的投标人在项目中的角色,是否独立完成整个项目。

4.2 投标人资质

1、投标人注册资金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

2、投标人具有金融行业同类项目实施经验;

3、本项目禁止转包。若投标人欲将项目分包,须在投标时一并提交分包工作

方案(未提交者,中标后禁止分包),且分包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须是

国际专业咨询公司;2)与投标人签有剩余有效期为1年以上的战略合作协议;

3)招标投标行为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行为和文件仅受中国法律管辖,依中国法

律解释;

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09、10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同时须

提供于开标之日前三个月内由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5、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

5 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资金来源

建设投资由建设单位自筹。

7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7.1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拟投标人,应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送达招标人,招标人需要澄清的,将于距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予以澄清或修改。书面澄清或修改(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不说明询问的来源)将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给每一个招标文件的购买人。招标文件的购买人在收到澄清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上形式给予确认。澄清文件与修改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7.2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投标人。

8 投标书应遵循的法规

投标书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9 投标价格

9.1 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明确规定,投标价格是指为完成本招标书要求的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投标价格将作为评标过程中价格评比的重要依据。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该列出总报价和分项明细,如果只有总报价则视为

废标。

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招标人要求,本项目技术需求发生变更的,变

更所导致的价格变动在合同总价5%以内的,投标人应负责无偿予以完成;变更所导致的价格变动等于或高于合同总价5%的,根据双方书面确认,招标人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变更调整合同总价。

9.2投标人应依照过去的工作实践经验,对招标文件内容中遗漏的,但为完成本项目所必需的内容进行说明和报价,若投标人对遗漏的内容未进行说明和报价,则被认为该内容已包含在其投标工作量和报价中。

9.3 投标价格作为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合同签订价格不高于投标价格,招标人有权对数量和服务范围及价格提出调整。

10 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中的单价、总金额及投标价用人民币计价。

11 投标文件有效期

11.1自开标之日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90个日历日。

11.2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该要求应以书面、传真或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会导致其投标保证金被没收,但其投标资格将被取消。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同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

12 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

12.1投标人提供装订成册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电子文档一份,并注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如投标文件正、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12.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擦不掉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同时授权代理人对投标文件以姓名的第一个字或第一个字母进行逐页小签。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由于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2.3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的部分,都必须在修改处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4投标文件组成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

三、投标分项报价表

四、技术规格偏离表

五、商务条款偏离表

六、技术方案

七、项目实施计划

八、技术和管理人员资历表

九、实施的相关案例介绍

十、培训方案

十一、服务承诺

十二、优惠条件

十三、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十四、售后服务计划

十五、投标保证金

十六、其它

13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3.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分别封入内层信封及外层信封中,并在内外层信封上分别正确标明“正本”和“副本”。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

13.2 内层和外层信封上均应写明投标地址:(另行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编号:TC119921 ;投标项目名称:“大连商品交易所业务规划咨询项目”;注明:在2011年12月8日9:00(北京时间)前不

得开封。

13.3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逾期送达的的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3.4 如外层信封上未按上述规定标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任何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退回投标人。

14 投标截止时间

14.1 投标人必须按投标邀请书提供的地址于投标截止时间2011年12月

8日9:00(北京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由授权代表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受。

14.2 招标人推迟投标时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投标截止时间的约束。

1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招标人可以接受,但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15.1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必须密封送达招标人,同时应在封套上表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封时启封”字样。

15.2撤回投标书应该以书面(或传真、电报)形式通知招标人。如果用电报或者传真形式撤回投标,则随后必须补充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 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不低于投标总价的2%,投标保证金形式为银行汇票或可保兑支票。投标人必须于2011年12月8日9:00(北京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开户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0200049619200362296

16.2 未中标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无息退还。

16.3 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书面形式确认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无息退还。

16.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投标人其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3)中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

(4)中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付清中标服务费;

17 开标

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2011年12月8日9:00(北京时间)于开标。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8投标的澄清

招标人有权就投标文件中模糊不清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者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必要时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做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该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

19讲标

投标人必须安排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进行现场讲标和答辩。

20评标原则和办法

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参加答疑与澄清。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和比较,对投标人的报价、技术方案、交货期、企业信誉、项目经验、实施项目团队技术和管理力量、培训方案、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保证投标价格最低中标,对未中标人不作任何解释。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的结果确定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若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则由得分次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中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办法:

20.1 初步评审:

20.1.l 符合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投标文件未通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的,作为废标处理,不再进入以后的评标程序。

20.1.2 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和签署,所提交的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是否有计算错误。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和签署的,或所提交投标文件不完整、真实的,将作为废标处理。如果分项报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金额有出入,以分项报价金额为准;若数字大写表示的金额与数字小写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则以数字大写表示的金额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0.1.3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的实质性内容。对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0.1.4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0.1.5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范”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作废标处理。

20.1.6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20.1.7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报价投标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20.2 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对其商务、技术和价格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并逐项评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的得分,并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评审分为技术和商务两个部分。具体如下所示。

20.2.1 商务与技术水平部分评分办法(70分)

20.2.2价格部分评分办法(30分)

注:

(1)投标方报价书中存在缺漏、多报的情况下,如果报价书中能够明确该项折扣,则按照该报价项的折扣重新补充计算;如果该项无明确折扣,则按照所有投标方最高价格计算该项。

(2)如果报价的合理性存在问题,即该项得分为0分,则该报价不计入价格评分,其价格得分为0分。

21 中标服务费

21.1 中标服务费向中标方收取。

21.2 中标服务费:中标金额的0.52% 。

21.3 中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一周内可用汇票、现金付款方式一次性缴清中标服务费。

22 中标通知

22.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3 书面合同的签署

23.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

地点派代表和招标人进行商务洽谈。

24 纪律与监督

24.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4.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4.3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4.4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4.5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4.6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4.7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如果有上述问题发生,一经查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监督机构:大连商品交易纪律检查委员会

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8号

邮编:116023

第三章合同条款与格式

一、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

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卖方的

价格。

1.3“买方”系指在招标文件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4 “卖方”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1.5 “货物”系指卖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物品、设计方案、

系统集成及技术资料等。

1.6“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培训、咨询、技术服

务、售后服务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1.7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

技术规范的要求。

2 标准

2.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

准,则应符合国家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

位。

3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3.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

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

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

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

第3.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

方。

4 专利权

4.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和服务或货物和服务的

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的起诉。

5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6 检验

6.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

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

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6.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的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

卖方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

承担费用。

6.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

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

格的要求。

6.4 买方在货物到达项目现场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

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卖方驻地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

受到限制或放弃。

6.5 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进行检验,并出具

交货后检验书(如果必要,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申请检

验)。如果买方或相关部门发现质量、规格、性能有不一致的地方,买

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6.6 如果在合同条款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买方或相关部门的检验结果,发

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

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6.7 合同条款第9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

务。

7 索赔

7.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

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

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

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

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好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

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7.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

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

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

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8 卖方履约延误

8.1 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和提供服务(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

不可抗力除外)。

8.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

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

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

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

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8.3除了合同条款第10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8.2条的规

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

第9条的规定收取误期赔偿费。

9 误期赔偿费

9.1除合同第10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

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应按迟交

货物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1%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

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 。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

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误期赔偿费。10 不可抗力

10.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

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

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

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

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60天以上,双方应

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 税费

11.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

方负担。

11.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

承担。

11.3 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卖方承担。

12 争端的解决

12.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

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12.2 双方不能解决争端应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官

方语言应为中文。

12.3 人民法院判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4 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2.5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3 违约终止合同

13.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

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

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有关

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

方的利益的行为。

13.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13.1条的规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

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和服务。卖

方应对买方购买类似货物和服务所超出的一切费用负责。但是,卖方

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4 破产终止合同

14.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

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

方已采取或将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5 变更指示

15.1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

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货物和服务;

(2) 交货地点;

(3) 卖方提供的服务。

15.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的增加或减少,应对

合同价格或交货时间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根

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30天内提出。

16 合同修改

16.1任何欲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或修改均须买卖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17 转让与分包

17.1 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

下的义务。

17.2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

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8 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19 主导语言

19.1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合同正本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二份。买卖双方所

有的来往函电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0 通知

20.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电报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

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20.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

日期为准。

21 合同生效及其他

21.1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即时生效。

21.2 商务合同应包括买方最后确认的价格条款和付款方式。

21.3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如果有)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合同正文

具有同等效力。

21.4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作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合同特殊条款为准.

1 定义

1.1“买方”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大连商品交易所

1.2“卖方”系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企业。

2 补充条款

2.1项目完成日期:

合同签订后10个月内。

2.2实施地点: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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