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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协会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本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批准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批准本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二)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二、五、六、七、九项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届四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人数9-11名。监事会是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条 监事会任期四年,监事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本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本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六)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3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四)热爱本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五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9-13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总人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四)热爱本协会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

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主持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审定;

(六)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协会顾问,报理事会审定。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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