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权平等原则;
2、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3、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初诉权和豁免权等。1,认效果的理论主张⑴根据承认的“构成说”,新国家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地位或资格,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或国际人格者的身份或资格,其国际权利义务或法律行为能力要取决与既有国家的承认。⑵承认的“宣告说”则否认国家承认具有这些效果,有时甚至会认为国家承认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2,某一国家具备了国家承认的条件,既有国家无论是否对它给予承认,对于它的地位、国际法主体资格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应给予必要的尊重
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
4、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规定,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并为《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法》确立。无害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2、无害通过的意义。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次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⑴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⑵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⑶保护权。⑷沿海国的义务。
6、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⑴航行权。既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和支配;⑵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⑶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
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均有救助的义务。
7、沿海国在毗连区中的制权
毗连区是连领海但在领海之外的一带领域》沿海国在其毗连区享有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的专属管制权。因此,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其领土或领海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法律规章的行为发生,而对它进行管制。也可以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的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进行管制。
8、简述《蒙特利公约》对非劫特航空器的犯罪行及其管辖权的确定
《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的规定:(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以危及该航空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使用中的航空器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该航空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防碍其工作,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蒙特利尔公约》对其管辖权的确定:(1)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2)罪行是针对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指称的犯罪仍在航空器内(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9、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确定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1)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和利益。(2)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权利和主权,也不得将据为己有。(3)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10、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的条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11、简述使馆的职务
1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
2谈判,即使馆就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双边关系以及其他国际问题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协商或交涉
3调查,对接受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
4保护派遣国以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友好和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此外还可以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
1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条约有以下特征:⑴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⑵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⑶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⑷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13,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条约无效实际上是因为条约不符合其成立的实质要件:①条约的缔结违反了国家关于缔约权的规定;②不是缔约者的自由同意缔约的条约。如作为一国接受条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错误,或谈判代表被诈欺、贿赂、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条约。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14、简述国际组织以及其特征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特征:1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建立的。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5国组织具有独立性。
15、简述联合国宗旨
第一项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知识联合国首要的宗旨,为实现这一宗旨,联合国依据宪章的规定有权采取集体安全办法,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其他破坏和平的情势,促进国家
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项是发展以尊重人民平等和自决为基础的各国间的友好关系。第三项是促进国际合作第四项是使联合国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16、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意见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季候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
17、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如:一些易变形或膨胀、爆炸或易燃的常规武器,生物、化学武器、核武器等2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狂轰滥炸不加区分的手段和方法3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引起自然环境的改变足以造成长期广泛的环境损害手段和方法4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方法,即以背弃敌人信任为目的而引诱敌人的信任,达到伤害或消灭敌人的目的。例如使用联合国、中立国、红十字会的标志诱骗敌人信任而攻击敌人。
18、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
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3断绝通商往来4对敌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6关于敌性的确定:确定敌性的对象包括个人、公司、船舶和货物等。
19、《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组织以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7项原则
1、联合国系基于个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承担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或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以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独立、平等、自卫和管辖等基本权利。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一直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家权利义务的权利。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憋国的上述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2论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是指因国家继承而引起的有关权利义务在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的转移。除少数学者的反对意见以外,多数学者的意见和一般国家实践表明,国家继承具有重大的法律效果,它直接导致被继承国依国际法或其本国法所承受的某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向继承国转移。这些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涉及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以及其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国家档案、国际组织的会员资格、国家责任、国内法制等多方面。但是关于这些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具体范围和程序,学者意见和各国实践一直存在分歧。1978年和1983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和《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充分总结各国实践的基础上,对依照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而发生的国家继承在国家间条约,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和国家档案方面的法律效果分别作出了规定。这两个条约尽管尚未生效,但在国家继承领域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论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以及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和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以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
3海洋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
4为行使上述权利,管辖权和履行义务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1)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和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规章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2)多被捕的船只以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30对违犯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4)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以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5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估计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4、论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以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属的勘探开发,养
护和管理的权利。这种资源无须公告或象征性占领。2,200海里只外的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3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4大陆架不影响其覆水域和上空的地位。5外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5、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领海是、国家陆地领土和内水之外,并且与之相连接的一带海域,其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的方向延长不应超过12海里。领海基线可以采用正常基线的方法或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的外部界线可以采用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或平行线法划定。(一)沿海国的领海主权。领海是国家的领水,国家对它具有主权。领海主权的内容有以下方面1沿海国对领海中的自然资源有排他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未经允许外国不得进行开发活动2沿岸运输权专属沿海国。外国船舶不得进行赶口之间的运输活动。3领海上空属于国家领空,外国航空器飞经或飞入领海上空要得到沿海国的允许。4沿海国在领海中有权建立法律规章,例如建立航行,资源开发,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并且有执行法律的权利,去管辖领海的活动。(二)灵活该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沿海国虽然对本国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领海主权要受到海洋法确立的无害通过制度的限制。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对于非无害活动《海洋法公约》列了12种情形。此外,外国的潜水器通过领海需要浮出水面。载有高度危险物质的船应有特殊预防措施。沿海国可规定分道航行和要求外国船暂时停止通过。同时应公布领海中的危险情况并对外国船不得歧视。(三)沿海国在领海中的司法管辖权。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要不应管辖,但由于外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或船长请求协助或罪行后果及于领海,或罪行扰乱了领海的安宁以及良好的秩序,或为打击犯罪。可行使刑事管辖权。沿海国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和航向,也不得对外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但由于外国船违反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
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1)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责任的主题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2)责任的范围,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于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
7、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表现三个方面: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
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有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事情。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信自由4、使馆免纳捐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6、使用国旗国徽。
8、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一般都是各国国内法规定,外国人入出境和居留的条件以及应办的手续,如入境要有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和入境国签发的入境签证并接受入境国的边防、海关和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国家有权拒绝危害本国安全、社会公共秩序或人民健康的人入境。外国人入境后应到目的地去居住或从事活动,他要服从所在国的管辖,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交验证件等。外国人的出境一般是自由的,所在国不得阻拦,但对某种情况下的外国人可以限制离境,如正在服刑着,卷入民事、刑事案件未了结的人或债务未还者等可以拒发离境证明,国家也有权驱逐外国人。
(二)外国人的待遇及其原则
1、外国人待遇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律诉讼权等,外国人不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外国人还有对所在国尽忠义务,如维护所在国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应作出有损所在国的行为。但不要求外国人尽兵役义务。
2、外国人的待遇原则:1)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3)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三)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3)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
9、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
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非武力和武力措施。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订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
员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对程序事项的决定只要有9个赞成票即可作出。对程序事项之外的事项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赞成票作出决定。着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实际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以外的事项决定可以一票反对,使这类事项作不出决定,即所谓五大国之否决权。但五大国的弃权票不构成否决。
10、论联合国的宗旨
《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了联合国的4项宗旨: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取有效
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争议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
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成国际合作。”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
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极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11、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
1、根据条约的规定。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3、单方解约和退约4、条约履行
完毕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不可能7、条约主题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一方违约11、情势变迁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规则产生条约暂停履行的原因
1、根据条约规定或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2、当事国协议暂停暂行3、条约被代替4、
条约履行不可能5、发生战争6、一方违约7、情势变迁
1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国际法院有15名正式法官,他们是由安理会推荐并经大会选举产生的,分别来自于15个国家。除正式法官外,法院还有专案法官,专案法官是由在法院无正式法官的当事国指派的临时法官,参加涉及该国案件的审判。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1、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诉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1)国家可以在他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管辖2)国家在他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与条约的结实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3)任择强制管辖,既法院对事先生命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2、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
意见和对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 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国际公法 单项选择题 18世纪末,( A )首先提出编纂国际法的倡仪。A. 边沁 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B )确定领海宽度。B. 大炮射程论 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 C )在他发表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 C. 宾刻舒克 A开头 安理会所表决的非程序事项,以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个理事国的( D )票决定。D. 9 可决 B开头 ( D )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D.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 D )不能行使紧追权。 D. 民用商船 ( A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A.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 ( B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B.《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B. 格老秀斯 C开头 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C )。C. 内水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 B )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处理国际组织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是(D)。D. 行政机关 B. 等于或大于 D开头 第一个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是( A )。A. 东京公约 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 A )。A. 巴黎公约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 D )年在日内瓦召开。D. 1958 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 )。A. 国内运输权 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 C )专属管辖。 C. 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 C )的承认。C. 新政府 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B ) B. 350海里 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 B )。B. 条约优先于宪法以外的法律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A )。A.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G开头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C )。 C. 随领土转移原则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下列学者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是(A)A奥本海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C)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C.限制主义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B)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B.普遍主义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A)主张二元论平行说。A.奥本海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C)。C. 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D. 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 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D )。 D. 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D)D.出生地主义 国际法委员会于()年经选举正式成立。A. 1948 国际法基本原则有。B. 强行法性质 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A) A.以山为界 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B)B.外交保护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B)B.美国的凯尔森 国家的核心构成要素是(D)D.主权 国家间的国际法官方编纂活动始于( C )。C. 19世纪初 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
国际公法简答题汇总
简答题 1、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2、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3、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1、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有四个方面: (1)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2分) (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2分)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2分) (4)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2分)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的义务: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2分) 2、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1)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为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2分) (2)针对他国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动。(2分) (3)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2分) (4)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2分)
(5)紧急状态,即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1分) (6)国家的自卫行为。(1分) 3、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实践中形成的外国人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1分): (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3分) (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3分) (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3分)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2、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3、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分)《海洋法公约》对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时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即过境通行制。(3分)所谓过境通行就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地并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5分)
1. 3.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33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54(简答题)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P65 (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 (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 (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 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 家分离4、国家解体 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 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①同意②自卫③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④不可抗力 ⑤危难⑥危急情况 5)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 5)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① 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②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8,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害;⑦受害人白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 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 9,简述引渡的程序 10,简述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 1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12,简述无公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3,简述沿海国在田比连区中的管制权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14.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国家对公海虽然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主要包括: 一,船旗国的管辖权 二,①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船舶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 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② 在纪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 有权在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销该证书,即使证书持有人不是 发给证书国的国民也不例外。③船旗国当局意外的任何当局,即使 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三,各国的管辖权,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法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主要有海盗行为、贩运黑奴、从事未经 许可的广播和贩运毒品等。14,1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15,简述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16,简述使馆的职务1)使馆的主要职务:即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汇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 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①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②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17,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一是违反国内法关子缔约权的规定;二是违反自由同意,违反自由同意的情况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三是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21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决策方式实际上就是国际组织决定问题的表决程序,每个组织可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采取一致表决的方式,或多数表决方式,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议。 23,简述联合国的宗旨答:1.联合国的宗旨:①维持国际和平安全。②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③促成国际合作。④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已达成上述共同的目的。 24,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会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25。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咨询意见无法律约束力,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2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5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答)引起交战国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引起交战国间条约关系的变化(3)引起通商往来的断绝(4)对国家财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
中央电大《国际法》期末复习简答题参考答案 简答题参考答案(2) 11、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12、简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 答: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其基本特征如下: (1)他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 (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4)他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13、简述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国家间武装争斗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战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争斗; (2)主要是敌对国家之间武装部队的武力争斗; (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 区别战争和和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1冲突的规模; 2冲突的意图; 3非冲突方的态度和反映。 1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答:(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无害活动。(要求至少説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6、简述使馆的职务 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 (1)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2)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简答论述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 4、国家解体 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 ①同意②自卫③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④不可抗力⑤危难⑥危急情况 6、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是指责任国通过必要的形式履行其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即通过停止不法行为和给予受害国赔偿等形式履行其次级国际义务。国家责任的履行涉及援引一国的责任和反措施的问题 7、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①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②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8、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害;⑦受害人白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 9、简述引渡的程序1)提出引渡请求;2)被请求国审查;3)执行引 10简述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 1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12、简述无公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3、简述沿海国在田比连区中的管制权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1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国家对公海虽然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主要包括:a) 船旗国的管辖权b) ①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船舶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
国际公法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共20个题,每题1分,总共20分) 1.外国人可以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 C ) A.选举和被选举权 B.担任政府公职的工作权 C.民事权利 D.成为军人的权利 2.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 C ) A.将月球据为己有 B.在月球进行战争 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先占天体 3.外国船舶在别国领海的唯一权利是享有无害通过权,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一词的含义是哪项( B ) A.不违反国际惯例 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 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权 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4.W因为沿海国,V国因其未发表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并且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在W国不知道的情况下,在W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 D ) A.根据海洋科研自由的原则,V国行为合法 B.因W国从未提出大陆架的主张,V国行为合法 C.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试大论坛 D.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C ) A.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B.国家对其大陆架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它又不属于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C.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专属的
D.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6.八角岛是位于乙国近海的本属于甲国的岛屿。40年前甲国内战时,乙国乘机强占该岛,并将岛上的甲国居民全部驱逐。随后乙国在国内立法中将该岛纳入乙国版图。甲国至今一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抗议乙国的占领行为并要求乙国撤出该岛,但并未采取武力收复该岛的行动。如果这种实际状态持续下去,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D ) A.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就归属乙国 B.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将归属乙国 C.根据实际统治和共管原则,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属于甲乙国共有 D.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 7.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D ) A.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 B.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D.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8.下列关于国籍的表达,哪一项是正确的?( A ) A.国籍实质上是一种公民资格,表明个人对特定国家的隶属关系 B.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只有依法纳税,才能受其管辖和保护 C.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一般的、临时的、表面的法律联系 D.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是本国人,否则即是外国人 9.根据国际法学理论,下列关于国际法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D ) A.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来实现 B.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协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
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简答: 简述国际法关于难民法律地位的法律原则。 (1)不推回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 (4)最惠国待遇原则。 简述条约保留的概念和禁止保留的情况。 (1)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面声明,不管其 采用怎样的措辞或名称.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2)禁止保留的情况有: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简述国际法上属地管辖权的例外或受限制的情形。 (1)外国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豁免权的限制; (2)他国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管辖的限制; (3)领海内干预外国船舶内部事务以及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4)外国属人管辖权的限制。 简述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点 (1)政府间国际组织; (2)特定领域的全球性专门组织; (3)与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 (4)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简述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及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通常发生在国家的合并、分离、分立和独立四种情形。 (1)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例如,1990年5月,阿拉伯 也门共和国(北也门)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南也门)合并为也门共和 国。 (2)分离,指一国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领土脱离该国,成立一个或数个新的独立国 家,而被缩小了的原国家仍然存在的一种情况。 (3)分立,即“解体”,是指一个国家分裂为几个新国家,原国家(母国)不复存在的 情况。 (4)独立,它意指在国际关系上不依附于任何实体的自主地位,独立的主体一般 是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即在非殖民化运动中宣布独立的多数实体都 是殖民地和其他附属领土。上述四种情况下产生的新国家,一般都发 生承认的问题,各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予以承认。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1)国家承认奠定了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全面交往的基础,两国之间可以建立 正常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但承认本身并不等于建交,因为建交是国家之间的双方行为,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 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 5、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6、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 7、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8、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8、?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9、?试论述条约条约终止的原因? 10、?试述联合国的宗旨? 11、?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1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简答?论述??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
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 4、 国家解体? 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①同意?②自卫?③对一国际不法行 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3、?简述沿海国在田比连区中的管制权??????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1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国家对公海虽然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主要包括:?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 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光华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