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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司法考试复习考点

2020年最新司法考试复习考点
2020年最新司法考试复习考点

【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

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己有。

【注意】

外空不被国家、自然人或团体占有。

(4)和平利用原则。《外空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各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和设施,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5)救援宇航员原则。

(6)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外空物体的发射国家应对该物体进行登记。该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辖及控制权。

(7)国际责任原则。对于其本国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或物体对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责任。国家还对其参加的国际组织的外空活动承担共同责任。

(8)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9)国际合作原则。

(二)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

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有关情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行登记。(双登记制度)

空间物体若由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已不复在轨道上存在,也应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外空物体的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拥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

2.营救制度

各国在获悉或发现航天器上的人员在其管辖区域、公海或不属于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对获悉或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予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对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必要时凡力所能及的缔约国,均应协助寻找和救援。对于发现的宇航员,应立即安全地交还发射国。

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其发射国。在一国管辖区域内发现的空间物体或其组成部分,应根据发射国的要求,采取切实的措施对该空间物体进行保护。同时,这种保护行动可以请求发射国的协助,并且发射国应支付他国有关保护和归还行动的费用。

如果一国有理由认为在其境内发现的空间物体是具有危险和有害性质的,则可通知发射国在该国的领导和监督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危险。

3.责任制度

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空间物体造成损失。损害赔偿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两个或以上国家共同发射承担共同或单独责任。

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发射国对于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对于其他国家的空间物体,或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负有赔偿的过错责任。

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对地球表

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参加发射的外国公民;应邀留在发射区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

【注意】

外空物体给地面造成损害,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外空物体在外空给其他外空物体造成损害,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应注意赔偿的主体为发射国,包括实施发射、促使发射、为发射提供领土的国家。此外,发射包括未成功发射。

【篇二】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

一国法院判决是一国司法主权的具体体现,一国法院判决要发生域外效力,必须经过他国对其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认可。外国法院判决应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外国法院就民商事案件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命令和调解书,还包括外国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所作判决等。

承认外国判决,是指承认其具有同本国判决相同的效力,其在于防止判决一方当事人在外国就相同事实在相同当事人之间提起新的诉讼。执行外国判决,是指在承认的基础上对需要执行的外国判决根据一定的执行程序予以实施,其在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判决权利得以实现。

1.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般规定

(1)申请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0、281条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请求对方国家的法院承认与执行。

【注意】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只能由当事人提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提出。

(2)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和《民诉法解释》第547条,外国法院判决向我国请求承认与执行的期间是2年。承认与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4)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若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如无此关系则告知可重新起诉。

②外国法院有管辖权。对此,如果案件应由我国专属管辖,即认为该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③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④审判程序公正。即若为缺席判决或裁定,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已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或裁定已对此说明的除外。

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中国关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特殊规定

(1)予以承认的情形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一方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即不以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基础。但只承认和执行该外国离婚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不包括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

(2)不予承认的情形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篇三】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

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一)大气环境保护

1.防止气候变化

相关公约主要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

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所有国家都承担防止气候变化的义务,但是温室气体减排的具体义务因国家类别的不同而不同。

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具体义务;发达国家,不承担具体减排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同时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

为促进目标的实现,《京都议定书》还规定允许四种减排折算方式:

(1)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2)“集团方式”,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要整体达到减排总额,可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

(3)“排放权交易”,排量超出其额度,可以向其他排量低于自身额度的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部分的排放量,使得总量仍然达标。

(4)“绿色交易”,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销其部分排放量。

2015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生效的《巴黎协定》规制了2020年以后的气候变化国际机制的框架:采取国家自主减排的自下而上的灵活方式;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自能力原则;重申2摄氏度的全球温度升高控制目标。

2.臭氧层保护

臭氧层保护方面主要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包括以后对议定书的多次修正案)。公约采用了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限制和管制的措施,有多种物质被列入管制名单中,包括氟氯烃、氟氯化碳、哈龙、甲基溴、乙溴乙氯甲烷等,规定了有关的报告制度、消费水平限制和淘汰时间表。如规定氟氯烃生产和消费的最后禁用时间,发达国家为2030年,发展中国家为2040年。

(二)海洋环境保护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各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的一般义务。涉及陆源污染、船舶污染、空气污染等方面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而其他有关国际条约则建立起了各个领域的具体制度。

1.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

以《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为基础,确立了对船舶污染海洋的责任和管辖制度。

2.防止海洋倾倒废物

以《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为基础,采用了物质分类名单和许可证制度。

(三)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1.生物资源保护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对生物资源保护规定包括:国家生物资源主权,国家对生物保护的查明与监测、就地保护、移地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2.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承认国家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存、保护、展出和传与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但是,缔约同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的一部分,整个国际社会有进行保护的责任。目前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单的有儿百项,其中包括我国长城、孔庙、黄山、布达拉宫等几十项。

(四)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巴塞尔公约》)对于列举在其附件中的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包括:

1.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只能在缔约国之间相互进行。

2.进口国对特定进口的书面同意。缔约国禁止向另一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除非进口国没有一般地禁止该废物的进口,并且以书面形式对某一进口向出口国表示同意。出口国或者危险废物的生产者或出口者,应将拟出口的废物的越境转移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口国的有关主管部门。

3.有无害环境的处置安排。出口国有理由认为拟出口的废物不会被以符合有关标准的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进口国或其他地方处理,则不得出口。如果出口的危险废物被证明无法以无害于环境的方式得到处理,则须运回出口国。

4.危险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都必须有相关的保险、保证或担保。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和方法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和方法 导语:思想品德中考各类题型的答题方法,掌握各类政治中考题的 答题方法,也是相当关键的一步。提升成绩关键在于我们对教材知识 的把握,但如果不做一定数量的模拟试题,不注重解题方法的训练, 也很难取得理想成绩。2017年###为您提供优质的模拟考题,一举取得优异 的好成绩!!!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法律人在实行法律解释时所必须遵循的特定法律共 同体所公认的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不是特定国家的法律所规定,而是约定俗成的,是特定法律共同体的法律人必须遵循的既定的 前提。对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国家的概括和表 述是不同的。虽然如此,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能够被归纳为:文义 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 的解释等几种方法。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 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必须对语言使用方式或规则的有效性实行证成。 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 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 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 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这种方 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实行证成。而要完成这个任务, 解释者必须要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报告等为根据。 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实 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

司法考试考场踩点及考场基本流程

司法考试考场踩点及考场基本流程2017司法考试考场踩点及考场基本流程 考场踩点 所谓踩点,首先要计算线路,从家到考场坐哪种交通工具最方便,几点出门最合适;其次进入考场后,要确定考室位置,并找到自己的 座位,最后要记住考室周边的设施,如厕所、医务室等。 考场在市区繁华位置的考生要注意,踩点时计算好交通拥挤的时间。有些考点将考场布置好之后就会禁止入内踩点了因此建议考生 应尽量提前到达考点学校踩点,熟悉应考路线,避免错过了时间。 专家认为,考场踩点一定要去,而且还要认真地看,不能走马观花,考场踩点要看什么,留意什么,感受什么,大有“学问”。 一看:到考场需要多少时间 不是所有考生都会很幸运地在自己熟悉的地方参加考试,考生应该在踩点时沿着自己的出发点到考点具体走一遍,认真看一下公交 或者地铁站牌,选择最佳的路线。如果担心会出意外,最好选择打车。尤其是在大城市,平时所需时间不能代表考试当天所需时间,一 旦有天气意外或者堵车,这个时间就难以估算了,考生们切莫因为这 些意外消弭掉十年寒窗之功。在做好交通工具规划之后,还要留心 下车之后到考场的具体时间。如果考点是占地面积较大的学校,则 要看清楚距离自己考场最近的'是哪个方向的校门,考场内是楼梯还 是电梯,这一切都在尽在掌握之中,不要让任何一个细节成为自己 慌乱的理由。 二看:自己坐在哪里

关键看清楚自己坐在哪栋教学楼,哪一层,哪一间教室,哪个位置。考生如果不提前知道自己的试室,等到考试当天再去找,心里 就会慌乱。而提前踩点后,这种负面情绪完全可以避免。 事实上,每个考场都会在显眼处张贴试室分布图、学校平面图以及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等。考生踩点考场,首先看懂考场分布图, 找出自己考场的位置,然后走到考场旁边。每个试室门口都会张贴 一张考生资料表,在这张表找到“自己”,再透过窗户看自己的位 置坐在哪里。 如果是靠窗户的,要考虑考试当天是否会被阳光直射,造成视觉混乱影响考试, 三看:洗手间在哪里 洗手间、更衣室以及医务室的位置,也是考生必须留意的。”洗手间在哪里,考生要亲自去看看。因为有些教学楼的某一层楼男洗 手间和女洗手间不在同一处,甚至在不同楼层,考生还是留意清楚 比较好。 考场基本流程 1、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并且尽量不要放在身上,抓到了就跳 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2、在进教室后监考老师处会有一张表,上面有你的照片和考号,你将你的证件拿给老师看,确认之后,签上名就可以了。(这一点也 可能在考生考试的教室门口进行,先进行证件等确认,再进入教室) 3、每个考场前面或者后面会有一张桌子,考生进场后请先将自 己的包放在上面。在此提醒考生别忘记将自己的必备物品拿出来。 4、寻找自己的桌子(桌子上面有考号),对号入座。坐下就准备 自己的考试工具,将和考试无关的东西放到讲台前或指定位置。这 个时候,就是同一个考场的人认识,也没必要聊天,会影响你的心情,所以拿到考试卷之前不要太兴奋。 5、临考前,监考老师(或者广播)宣读考场纪律。

最新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

【篇一】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 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联合国是最重要的解决争端的国际组织。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有关规定,除联合国国际法院外,解决争端的主要机构为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 1.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有权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任何问题或事项,包括有关解决国际争端的问题,并且可以向联合国会员国和安全理事会提出对任何问题或事项的建议,也包括解决争端的有关建议,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2条,大会对安全理事会正在按照宪章所赋予的职权进行处理的争端或情势,除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外,不得提出任何建议。联合国大会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所提出的建议或所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政治上和道义上的拘束力。 2.安理会 安理会在解决争端方面主要包括以下职权:①可以对于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争端的情况进行调查;②安理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可以在争端的任何阶段,可以就任何的争端解决程序或方法提出建议,该建议不是决议,没有法律拘束力,但也产生道义或政治影响;③对于发展到破坏和平的严重情况,安理会职权作出维持和恢复和平的决议。该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据情况,安理会可以决定采取多种必要的措施,如经济和交通的停止、外交关系的断绝、陆海空军的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行动,包括派出军事观察团、维和部队等。 【篇二】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 政治方法 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是由有关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的,因而也称为外交方法。这类方法充分尊重了当事各方意愿,当事国始终拥有自由选择和裁量的权利。它适用于任何类型的争端解决,并且不影响当事国同时或今后采取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一般均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实践中通常包括: (一)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最基本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通常只是在争端当事国之间直接进行。协商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它与谈判有着许多共同之处,有时也被视为谈判的一部分,但协商的主要特点是,它不局限于

司法考试考点

司法考试考点 :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 (一)票据当事人能力 《票据法》第94条:涉外票据——票据行为;《票据法》第95条:条约优先《票据法》第96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二)票据行为方式 1.《票据法》第97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2.《票据法》第98: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三)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四)持票人责任《票据法》第100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 付款地法律。 (五)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票据法》第101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海事 (一)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

(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海商法》第269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四)船旗国法原则《海商法》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律。 (五)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六)法院地法原则《海商法》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七)理算地法原则《海商法》第274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三、民用航空关系 (一)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民用航空器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司法考试债法考点知识梳理

司法考试债法考点知识梳理 一、债的类型 (一)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债。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按份债务的各方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 2、连带之债是指窄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人的为连带债务。 二、债的效力 (一)效力扩张-债的对外效力 1、债权物权化 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即具有物权的对世效力。债权物权化主要体现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上,即出租人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时,该受让人虽然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仍然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 (二)债务人的义务 1、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债权人不可独立诉请,只能于债务人不履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各种义务。 附随义务主要有前合同义务(通知、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如雇佣合同结束后,雇员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三、债的担保 (一)、保证方式和责任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产生连带保证可以是明示,也可以依推定 3、共同保证 4、最高额保证 (二)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

2、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者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4、连带保证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三)定金及商法上的担保制度 1、定金罚则 具体是指交付一方违约,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四、债的转移 (一)债权让与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 4、债权的让与需要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债务人的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之间有效。 (二)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免责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债务人,抗辩权随之转移,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 五、债的消灭 (一)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有单方抵销和合意抵销。 单方抵销的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给付种类相同。 3、必须是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双方债务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二)提存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 一、刑法总论 1、刑法概说 (1)刑法解释: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同类解释,(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3)空间效力、时间效力;(4)犯罪构成理论:先客观后主观判断顺序,(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2、不法要件(客观要件) (6)危害行为,实行行为;(7)不作为, (8)因果关系 3、责任要件(主观要件) A、责任能力 (9)刑事责任年龄;(10)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 B、责任形式 (11)故意的认识要素;(12)故意,过失的区分;(13)认识错误的处理 4、犯罪排除事由 (1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15)被害人承诺 5、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6)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17)未遂与不能犯 6、共同犯罪 (18)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成立,承继共犯,间接正犯,共犯从属说,教唆犯,共犯与身份,部分中止,共犯脱离,共犯认识错误 7、单位犯罪 (19)单位犯罪(司法解释) 8、罪数形态 (20)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21)分则规定 9、刑罚体系 (22) 禁止令,社区矫正;(23) 死刑;(24)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 10、刑罚裁量

(25)累犯;(26)自首;(27)立功;(28)数罪并罚 11、刑罚执行 (29)缓刑,减刑,假释 12、刑罚消灭 (30)追诉时效 二、刑法分论 13、分论概说 (31)法条竞合 14、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33)强奸罪,猥亵犯罪;(34)非法拘禁罪;(35)绑架罪;(36)拐卖妇女、儿童罪;(37)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侮辱罪; (38)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39)遗弃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40)人体器官类犯罪;(41)重婚罪,强迫劳动罪 15、第5章侵犯财产罪 (42)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43)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抢夺罪; (44)敲诈勒索罪;(45)盗窃罪(五种形式);(46)诈骗罪(与盗窃区分);(47)侵占罪(与盗窃区分);(48)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6、第8章贪污贿赂罪 (49)国家工作人员;(50)贪污罪;(51)挪用公款罪;(52)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53)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7、第9章渎职罪 (54)本章法条竞合,罪名认定,罪数;(5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56)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罪;(57)本章其它罪名 18、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58)公共安全的含义;(59)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0)破坏公用设施犯罪;(61)涉枪犯罪;(62)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19、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4)走私犯罪; (6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66)假币犯罪,洗钱罪;(67)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 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 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 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讲解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总则部分30个,分则部分30个,每个考点后面附司考历年真题索引,如下: 一、刑法总则部分(30考点) 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 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 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 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 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 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

(2020年编辑)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列表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列表 根据司法考试“新增必考”的考试规律,小编特整理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列表,总共新增考点44个(含新增子考点):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三国法、刑法、行政法没有新增考点,经济法新增1个考点,法职道德新增1个考点,刑诉法新增12个考点,民法新增4个考点,商法新增4个考点,民诉法新增22个考点。司法考试大纲各科新增考点的具体变化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与2012年相比,2013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二、法理学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理学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与教材没有增删考点。 三、法制史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大纲与没有增删考点。 四、宪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宪法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五、经济法(1个新增考点) 与2012年相比,2013年经济法部分: 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 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六、国际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法部分的大纲以完善原有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七、国际私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八、国际经济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部分依据最新法律变化部分做了完善和修订。 九、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1个新增考点)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 大纲作了部分修订完善,第四章第二节“律师”中,新增考点“律师宣誓制度”。 2011年12月1日,司法部第2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决定要求,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参加律师宣誓。

2018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总结.pdf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时间:2018-04-08 17:04 第一波(1-10) 《民法总则》考点1: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 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 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 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2016年的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民法总则》考点2: 【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 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几乎大家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 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注意:是无效,而 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切记!切记! 《民法总则》考点3: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 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 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条,改变了旧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其他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民法总则》考点4: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注意,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 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 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教唆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唆未成年人侵权中教唆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12.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它不可抗力不免责。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考点总结-法理学

1.比例原则意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 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2.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 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主要包括:(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 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中没有自由裁量原则。 4.功利主义原则即最大幸福原则,行为功利主义主张,为了更好的后果,可以 放弃对日常准则的遵守。 5.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 词的不同,规范语句可以被区分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 6.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 规则。 7.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 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8.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 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9.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 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属于委任性规则。 10.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 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11.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 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12.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 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性后果,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性后果,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撤销、不予保护,或要求赔偿、恢复等。 13.《母婴保健法》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婚姻登记条例》的制定机关 是国务院,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14.《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 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而无权改变。 15.《立法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 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2020年最新司法考试复习考点

【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 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己有。 【注意】 外空不被国家、自然人或团体占有。 (4)和平利用原则。《外空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各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和设施,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5)救援宇航员原则。 (6)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外空物体的发射国家应对该物体进行登记。该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辖及控制权。 (7)国际责任原则。对于其本国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或物体对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责任。国家还对其参加的国际组织的外空活动承担共同责任。 (8)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9)国际合作原则。 (二)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

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有关情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行登记。(双登记制度) 空间物体若由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已不复在轨道上存在,也应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外空物体的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拥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 2.营救制度 各国在获悉或发现航天器上的人员在其管辖区域、公海或不属于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对获悉或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予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对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必要时凡力所能及的缔约国,均应协助寻找和救援。对于发现的宇航员,应立即安全地交还发射国。 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其发射国。在一国管辖区域内发现的空间物体或其组成部分,应根据发射国的要求,采取切实的措施对该空间物体进行保护。同时,这种保护行动可以请求发射国的协助,并且发射国应支付他国有关保护和归还行动的费用。 如果一国有理由认为在其境内发现的空间物体是具有危险和有害性质的,则可通知发射国在该国的领导和监督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危险。 3.责任制度 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空间物体造成损失。损害赔偿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两个或以上国家共同发射承担共同或单独责任。 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发射国对于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对于其他国家的空间物体,或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负有赔偿的过错责任。 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对地球表

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考点分布

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考点分布

-民法试题分类解析 -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 年份总 分 总 则 物 权 合 同 侵 权 债 法 婚 姻 继 承 知 产74 10 15 25 4 3 2 4 11 97 8 17 30 11 7 4 6 14 95 14 24 21 11 10 4 1 10 92 11 19 35 6 2 4 4 11 90 11 18 35 6 5 2 3 10 89 7 22 27 5 10 4 3 11 92 4 27 38 3 3 1 5 11 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 布统计表(共74分) 部门分 值 分值分布 总则10 分 民事法律关系1分;宣告死亡1分;隐 私权1分;个人合伙3分;精神损害赔 偿1分;法人的责任能力1分;无权代 理1分;诉讼时效1分。

物权15 分 返还原物请求权1分;基于法律行为的 物权变动2分;共有1分;善意取得3分; 抵押物的转让1分;建筑物区分所有2 分;地役权2分;留置权2分;占有1分。 合同25 分 合同的效力2分;合同履行抗辩权1分; 代位权与撤销权4分;合同解除2分; 合同的转让2分;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2分;赠与合同1分;委托开发的技术 秘密成果归属1分;承揽合同2分;自 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1分;融资租赁合 同2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分;客运 合同3分。 侵权4 分 过失侵权1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 任1分;环境污染侵权2分。 债法3 分 无因管理1分;保证2分。 婚姻2 分 夫妻共同债务1分;可撤销的婚姻1分。 继承4 分 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放弃1分;遗产的 分配3分。 知11著作权的客体1分;委托作品1分;职务作品1分;邻接权1分;著作权侵权2

202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选

202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选 在复习的道路上,只有认认真真脚踏实地,多看书多复习,做到充分的准备,这样才能临危不乱,在真正的考试中发挥自己应有的水平! 【考点一】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考点二】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司法考试考场安排

2011年北京地区司法考试考点分组表 组序序号学校地址乘车路线 第一组 1 北京市昌平区第一中学北京市昌平区东关路16号 市区德胜门乘886路(原919支3线)到昌平一中站下;昌平区内13、326路昌平一中站下。 第二组2 北京市求实职业学校 (望京校区) 朝阳区望京北路20号 361、420、131、132、621、991、944望京科技园下车,404、409、 416、422、660、939、944、966、运通113利泽中街下车。 3 中华女子学院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62、386、804、836(快)路,育慧东路下车。 4 北京市民族文化艺术 职业学校(西坝河校区) 朝阳区西坝河东里一号 300、302、367、731、18等路,静安庄(国际展览中心)下车,东北 方向200米。 第三组5 北京市陶行知中学海淀区马甸西路2号 22、47、302、300、367、825、725、919、运通201、运通104路, 北太平庄下车。 6 北京市民族文化艺术 职业学校(安贞校区) 朝阳区安贞里三区11号 300、302、367、731、730、718、830路安贞里站下车,路北华联商 场东。 第四组7 北京市实美职业学校 (北址) 西城区德外大街安德路大井胡同6号 5、635、44、305、409、344、345、55路德胜门站下;地铁积水潭站 下,出东南口,换27路安德路西口站下车。 8 北京市实美职业学校 (东址) 西城区安德路116号 27、380、625路后9条站下车,800、44鼓楼桥西下,地铁鼓楼大街 下车。 9 北京市西城区实验学校西城区六铺炕一巷2号 27、380、625路后九条站下车;60路黄寺总政大院下车;409路鼓楼 大街南站下车;地铁鼓楼大街站下车。 10 北京教育学院附属中学 (高中部) 西城区新街口四条48号 105、111、808、7路新开胡同下车路北,22、409、726等新街口北下 车,徐悲鸿纪念馆西侧。 第五组11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海淀区白塔庵5号 特8、422、718、836、967、730、425、601、626、727、361、367、 323快、运通101、201大钟寺车站下,三环路外一站地路西。 12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16、21、84、304、375、387、392、490、498、562、604、632、650、 693、运通103到蓟门桥南下车路西。

【指南针司考】刑法分则总则60考点

刑法核心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 刑法核心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 刑法核心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 刑法核心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真题]2010年卷二52题 刑法核心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三个标准同时判断,少数服从多数。[真题]2010年卷二第3题 刑法核心考点第六讲,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成立: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犯罪是特例:虽然已经既遂,但现场来及挽回损失的被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3、具有防卫意识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正当防卫除外)。{结论}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自救行为。[真题]2009年卷二第3题 刑法核心考点第七讲,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的成立:1、存在现实的危险2、现实的危险正在发生3、行为人具有避险意识4、行为人不得已而为之5、不能超过明显必要限度。重点掌握与正当防卫区别:例如,甲唆使自己的狗攻击乙,乙对狗反击即是正当防卫,乙如果逃跑至丙受伤,即是紧急避险。{结论}紧急避险是合法权益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即正对正。[真题]2009年卷二第4题 刑法核心考点第八讲,罪过形式之故意。重点掌握: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意志因素是放任。但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是直接故意。如:甲欲杀妻子乙,在饭里投毒,如果甲明知乙吃饭肯定喂孩子,对孩子的死亡,甲是直接故意。若甲不确定妻子会不会喂孩子,投毒那天喂了,对孩子死亡是间接故意。[真题]2002年卷二第5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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