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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a1类通用机场标准

a1类通用机场标准 A1类通用机场标准 A1类通用机场标准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一套用于通用机场的标准。通用机场是指非民航机场,主要用于私人飞机、商务航空和通用航空的起降和停靠。A1类通用机场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通用机场的安全性、效率性和可持续发展。本文将介绍A1类通用机场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通用机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A1类通用机场标准要求通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航站楼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一定的规范。比如,通用机场的跑道长度要满足起降飞机的要求,停机坪要能容纳多种型号的飞机停靠,航站楼要提供基本的旅客服务设施。同时,通用机场的道路、照明设施、消防设备等也需要满足相关的标准要求,以确保机场运行的安全性和顺畅性。 二、通用机场管理和运营标准 A1类通用机场标准要求通用机场建立健全的管理和运营体系。通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以保障机场运行的安全和高效。通用机场还需制定适当的运营规章制度,包括航班调度、机场安全、货物运输等方面的规定。此外,通用机场还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设备维护和设施更新,以保持机场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性。

三、通用机场航空交通管理标准 A1类通用机场标准要求通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通用机场应与当地的航空交通管理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及时了解航空交通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协调和调整。通用机场还需要制定相应的航空交通管理规定,以确保通用航空和商业航空的起降和停靠互不干扰,保障飞行安全。 四、通用机场环境保护标准 A1类通用机场标准要求通用机场在运营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通用机场应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排放物的污染,保护周边环境的生态平衡。通用机场还需建立适当的噪音监测和污染治理体系,定期对机场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改善,以确保机场运营与环境保护的良好平衡。 五、A1类通用机场标准的意义 A1类通用机场标准的制定对于通用机场的规范化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符合A1类通用机场标准的机场能够提供更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满足不同类型飞机的运行需求。同时,A1类通用机场标准的实施也能够促进通用航空和商业航空的协调发展,提升航空运输系统的整体效能。此外,A1类通用机场标准还能够推动机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机场是指用于非定期航空运输的机场,也被称为私人机场、社区机场或农村机场。通用机场主要用于私人航空飞行、航空培训、农业喷洒、医疗救援、航空旅游等活动。为了确保通用机场的安全运营和良好服务,建设规范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是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的一些基本要点。 1. 用地规划和建筑设计:通用机场需要选择离市区较远的地理位置,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噪音和其他不便。建设规划应考虑到跑道、停机坪、航站楼、车辆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 2. 设备和设施:通用机场需要配备适当的设备和设施,以确保航空飞行的安全和顺利。包括但不限于天气观测设备、净化水源和供电设备等。 3. 跑道标准:通用机场的跑道长度、宽度和材料的选择应符合适航标准,以满足不同飞机类型的起降需求。通用机场应具备足够的跑道长度以适应多种飞机大小。 4. 飞行区标记和标志:为了确保飞行安全,通用机场应根据标准规定,在跑道和滑行道上设置适当的标记和标志,以提供导航和警示信息。 5. 停机坪规划:通用机场的停机坪应根据预计飞机数量和类型进行合理规划。停机坪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停机位和停机坪设备,如停放、加油和维修设备等。

6. 空中交通管制:通用机场应设立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确保航空飞行的有序、安全进行。通用机场设立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符合民航管理相关规定。 7. 安全防护设施:通用机场应具备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围墙、监控系统、灭火设备等。这些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安全要求和建设规范。 8. 环境保护:通用机场应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对于已经存在的环境问题,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通用机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9. 航站楼规划与设计:通用机场的航站楼规划和设计应具备合理的旅客服务功能和流线布局。航站楼内应包括候机厅、登机口、行李处理区、安检区、餐厅、商店、售票处等设施。 10. 服务设施:通用机场应配备合适的服务设施,如停车场、 接送服务、紧急救援服务等,以满足旅客和机场用户的需求。 总之,通用机场建设规范是保障通用机场安全和效率运营的基础。在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以确保通用机场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是指不属于军用机场和民航机场的机场,主要用于通用航空飞行器的起降和停放。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对于保障通用航空的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就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通用机场的选址是非常重要的。通用机场应当选址在地形平坦、无高大建筑物遮挡、周围无障碍物影响飞行安全的地方。同时,通用机场的选址还应考虑到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规划,避免对周边居民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通用机场的跑道和停机坪建设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通用机场的跑道长度应当满足通用航空飞行器的起降需求,同时要考虑到未来的扩建和更新需求。停机坪的规划和建设也需要考虑到通用航空飞行器的停放和维护需求,确保停机坪的空间和设施能够满足通用航空的运营需求。 另外,通用机场的航管设施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用机场需要配备相应的航管设备,包括导航设备、通信设备、气象设备等,以确保飞行器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能够获得准确的导航信息和通信保障。 此外,通用机场的安全设施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用机场需要配备消防设施、紧急救援设施、安全警示设施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飞行事故和紧急情况,保障通用航空的安全运营。 最后,通用机场的管理和运营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通用机场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运营规章制度,确保通用航空飞行器的安全运营和航空活动的有序进行。 总的来说,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涉及到选址规划、跑道和停机坪建设、航管设施配备、安全设施建设以及管理和运营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通用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营。希望各地在建设通用机场时能够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为通用航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支持。

宿迁机场建设规划方案

宿迁机场建设规划方案 简介 宿迁机场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市区东南部,距离市中心约18公里,总占地 面积约为4000亩,是宿迁市委、市政府实施支持江苏南大通用机场战略,加快形 成“六通一达”区域交通体系的具体行动。本文档旨在介绍宿迁机场的建设规划方案。 项目背景 宿迁市是江苏省南部的重要城市,除了农业之外,本地区还拥有广泛的工业和 商业基础。然而,由于该地区缺乏适当的交通基础设施,企业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商务往来和景点旅游等方面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宿迁市委、市政府考虑建设一座机场,以改善该地区的交通状况、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项目规划 建设目标 宿迁机场的建设目标为:将机场建设成为一个紧急救援、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旅游体验四位一体的现代化航空交通枢纽,成为宿迁市乃至江苏南部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推动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建设内容 宿迁机场的建设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航站楼建设:机场航站楼建设面积为12000平方米,包括值机区、 候机区、商业区、餐厅、VIP贵宾区等设施。航站楼的设计符合现代机场标准,满足旅客的要求和需求。 2.机场跑道建设:机场跑道长2400米,宽45米,基础采用沥青混凝 土,路面标准采用4E标准,满足飞机起降要求。 3.塔台及辐射场建设:机场建设塔台、辐射场、航行灯光系统、应急救 援设施和导航设施等。 4.相关工程建设:机场外周道路,配套供电、供水、通信等设施建设。 建设特点 宿迁机场建设具有以下特点:

1.以超前的建设标准和科技手段为支撑:机场建设依托最新的航空科技 和安全标准,建设一流的航空设施和设备。 2.以便捷的运输方式为目标:机场将与本地区的公路、铁路、水路等交 通系统衔接,为旅客和货运提供便捷的、高效的运输方式。 3.以安全的运行为保障:建设合理的疏散和逃生系统,建设安全可靠的 飞行运载系统,保证机场的安全运行。 成果效益 宿迁机场建设的效益包括以下方面: 1.提高本地区的交通运输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刺激地区商业发展,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快速的运输方式。 3.促进经济全球化发展,提高本地区与国际社会的联系和交流。 风险分析 宿迁机场建设存在着以下风险: 1.施工期间环保措施不到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建设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或管理不善导致的建筑质量问题。 3.预计的旅客和货运流量无法达到预期,导致机场无法盈利。 4.机场运营期间,由于天气、机械故障等原因导致通行受到限制或延迟。 5.地方政府、企业投资不足、没有得到支持。 总结 宿迁机场的建设规划方案包括航站楼、机场跑道、塔台及辐射场、相关工程建 设等多方面的内容。建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资金来管理和控制这些风险。但是,建成之后,宿迁机场将成为该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对于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居民生活等方面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5篇)

机场建设治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视治理,标准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治理 条例》、《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打算》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局部)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 与建设。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 建设的监视治理,民航地区治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 建设的监视治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 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争论、可行性争论(或工程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争论、可行性争论、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依据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 类和B 类。 A 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争论报告总投资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 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争论报告总投资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名目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其次章 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 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以下根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冲突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进展与城乡规划进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开穿越城市上空;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建设和进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洁,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第九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依据运输机场场址的根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举一个场址。第十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治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治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份。 (二)民航地区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以适应机场建设的需要,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指标适用于飞行区等级指标Ⅱ为C及以上、一条跑道的新建机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机场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1.0.5条本指标内容包括机场的飞行区,通信导航设施,航站综合区(包括生产辅助设施)、供油工程等,不包括各航空公司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场内设置的维修基地、机坪、培训和通用航空等业务设施用地,也不包括民航各单位在机场外(市内)的业务工作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0.6条机场用地应结合工程项目总平面规划、机场周围环境、居民点和环保的实际情况确定机场总的用地面积。 第1.0.7条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机场工程应根据机场性质、类别、等级和作用等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型,合理确定相应的机场用地规模。 第2.0.2条机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城市规划相互协调,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 第2.0.3条机场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凡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分期征用;本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相对集中;规划用地应标明预留范围,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保留规划用地权,可暂不征用。 第2.0.4条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安排在永久性征地范围以内。对必要的弃土、取土、

4e和4f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是指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建设,可满足民用通用 航空场需求的机场。在国家民用机场标准中,4E和4F民用机场是属 于小型机场的范畴,分别适用于最大起降重量在5700kg及以下和9000kg及以下的民用通用航空机。 建设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遵守相关的标准要求,这些标准要求主要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跑道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的跑道,包括跑道 长度、宽度、坡度、质量等要求。其中,4E民用机场起降道长度要求不少于800米,宽度不少于23米,4F民用机场起降道长度要求不少 于1200米,宽度不少于30米。 二、停机坪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的停机坪,包括停 机位数量、大小、排列方式、地面承载能力、设施设备等要求。其中,4E民用机场停机位数量不少于4个,4F民用机场停机位数量不少于6

个。 三、航站楼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的航站楼,包括航站楼大小、布局、设施设备、安全设备等要求。其中,4E民用机场航站楼室内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4F民用机场航站楼室内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四、导航设施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的导航设施,包括雷达、导航信标、频率、标志等。其中,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气象观测、预报和通告服务和更新设施,以保证机场运行的安全性。 以上是建设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遵守的主要标准要求,除此之外,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相关设施,如消防设施、供电系统、通信系统等。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很多,例如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条件等,以保证机场运营的安全高效。 总的来说,建设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遵守比较严格的标准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机场建设和运营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同时,针对不同的机场类型和机型,标准要求也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

通用机场建设

通用机场建设 一、通用机场简述 1. 范围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效劳的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效劳的机场。 2. 分类: 所指通用机场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 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 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 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 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二、法规、标准 1. 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实施)。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利用许可证,方可开放利用。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记录。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

法办理工商记录; ②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治理条例》(2020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7月1日起实施)。通用机场投入利用的,通用机场的治理者应当向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域民用航空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地域民用航空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通用机场利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标准: ①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通用机场建设标准》MH/T5026-2021(2021年5月29日发布,2021年6月1日实施)。内容为机场场址确信、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效劳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和环境爱惜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②《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GB/T17836-1999 ③《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治理规定》(CCAR—135TR—R3)(2007 年2月14 日起实施) 三、计划、政策 1.计划 《中国民用航空进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2020 年4 月7日出台:第八章论述加速通用航空事业进展。 ①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布局和建设通用航空机场、起降点,运输机场建设计划要兼顾通用航空效劳需要。鼓舞通用航空企业和社会力

通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初稿)

参考:1、《条例》第14、18投运条件、19提交材料 2、民航局发明电2009-3236明传电报《关于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基本条件等问题的批复》 特别提醒:需另行制定基地、非基地机场对通导、气象、安保、消防设施和人员的最低配备标准或者修改原有国标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通用机场,是指除运输机场外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根据通用机场规模,分为一类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和三类通用机场。(通用机场概念,与条例中表述不一样。建议仍保留现在的定义) 一类通用机场是指设有基地航空公司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包括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是指不设基地航空公司的或目视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海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是否有基地航空公司,均列为二类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是指执行某次临时任务,暂时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用于非载客飞行的无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 第四条中国国家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通用机场建设与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内通用机场建设与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一类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 二类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方案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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