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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

2017年7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开发区范围内的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市政、房管、消防、质监、工商、税务、价格、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政府可以采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鼓励停车场投资主体采取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设立停车设施建设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宽停车场建设融资渠道。

第九条鼓励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配合实施。

第二章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第十二条市、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市政、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分别制定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项目无人投资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投资建设,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实行下列用地保障措施:

(一)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出让方式供地;

(二)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

第十七条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可以实施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和调整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车位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按照程序进行调整。

公共建筑、商住一体的建设项目的停车场车位配建标准,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的配置比例。公共停车位应当相对独立,标识明显。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确因地质原因,无法满足配建要求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停车位数量易地建设。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建设停车场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公共停车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利用城市桥梁下空间设置停车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征得桥梁管理单位同意,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桥梁结构安全,并配合桥梁维护、保养作业。

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全部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位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的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重新核算停车配建指标,并按照新

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库)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公安、建设、城管、土地等部门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库)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公共停车场(库)。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条鼓励单位或个人根据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库)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库)。 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区、旅游景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增建或者补建停车场(库)。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含有关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停车场(库)竣工后,应当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诱导系统等公共停车(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报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条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人应当依法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按照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经公安交通、城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合理设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不得停放大型车辆。

西安市停车场调查报告

西安市停车场调查报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专业:交通工程 班级: 组长: 指导老师:

组员及组员分工: 组员:周霞,马瑞莹,刘海阁,吕路,王伟,王钊,冯明伟,张辛煜,李喜龙,张衡,李博超 组长:李博超 组员分工:鼓楼地下停车场周霞,张衡,张辛煜,吕路鼓楼地面停车场马瑞莹,冯明伟,李喜龙 北院门停车场刘海阁,王伟,王钊,李博超 停车数据统计:各小组 问卷数据总计:张衡 ppt制作:李博超

西安市停车场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与意义 据有关资料显示,车辆停放占用了交通过程90%以上的时间。城市出行的每个端点(无论机动车或是自行车,无论是出行起点或讫点),都有一个车辆停放问题,因此停车调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希望通过此次调查获取停车场数据的基础,了解分析西安市市停车场的停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利用所学的知识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为以后此类停车规划问题提供有益的建议,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来,以便对停车场规划的基本步骤有更深的理解,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积累一定的经验。 二、调查方法 停车调查通常分为停车实况调查和停车者行为决策调查。 停车实况调查的主要方法有:连续式,间歇式和询问式。连续式调查方式又分泊位连续调查方法和停车车辆连续调查方法。间歇式调查可分为牌照式和非牌照式。 此次调查我们组采用的是间歇式牌照调查方法和询问式调查方法相结合。在所分区域内,我们找到了三个比较典型的停车场来进行调查。分别是:鼓楼地下停车场,北院门路内停车场以及鼓楼路外停车场。 ◎间歇式牌照调查方法。各小组组员从08::30开始,每15分钟记录一次停车场内所有停放车辆。每一辆车都记录其车牌号后三位,对于后面新来的车在表后面记录。整个调查过程持续三小时,截止11:30结束。 ◎询问式调查方法。每小组分发20份问卷,共计六十份。在每个停车场对部分驾驶员进行询问调查。 三、实际调查情况及数据整理和分析 3.1基本资料调查 区域1为鼓楼地下停车场,方便顾客停放车辆,停车费为三元一小时,停车供应可供应186个标准车位(供小型汽车停车)。 区域2为鼓楼路外停车场,停车供应可供应120个标准车位(供小型汽车停车)。 区域3为书院门路内停车场,停车费为四元一小时,可供应114个标准车位(供小型汽车停车)。 3.2询问表调查数据及分析 本次调查询问表一共发放了60份,有效回收60份,其中男性47人,女性13人。其他数据如下: 由图表可以看出大多数车主每周用车次数为5次以上。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 进入商场停车场的车辆需要具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据等。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篇1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 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07日 16时01分 36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

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平面式停车场、立体停车场解释如下:(一)公共停车场是指设置在城市商业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点及城市干道两侧,为从事各种活动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投资和建设相对独立的路外停车场所。 (二)配建停车场是指为某一建筑或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提供与该建筑或居住区业务、生活相关的停车服务场所。 (三)平面式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外,利用空闲用地设置的地面公共停车场。 (四)立体式停车场是指以机械式停车库、多层停车楼及地下多层停车场为主要形式的公共停车场。 第二条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城六区的公共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中超出标准数量的停车泊位。 第三条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停车场的立项完成于优惠政策颁布之后即2006年12月18日之后; (二)平面式停车场的泊位在50个(含50个)以上,立体式停车场的泊位应在30个(含30个)以上; (三)各项建设经营手续齐全,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第四条享受优惠政策的配建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配建停车场中超出配建标准的停车泊位; (二)各项建设手续齐全; (三)向社会开放,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第二章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标准 第五条优惠政策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资金补助、税收优惠和优化经营条件

第六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停车场,原则上可享受全部四种类型的优惠政策,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配建停车场原则上只享受资金补助的优惠。 第七条停车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标准为全额免缴。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分为2000元、1500元、1000三个档次。位于城墙内的,享受一类补助标准,为2000元/泊位;位于城墙外二环路以内的,享受二类补助标准,为1500元/泊位;位于二环路以外的,享受三类补助标准,为1000元/泊位。对于二环外部分停车场供需差距较大的区域,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以不超过二类补助标准为限。 第九条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内的立体式停车场,满足停车收费收入大于总收入70%的,从经营之日起,减免第1年企业所得得税,从第2年起,可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15%优惠税率。 第十条优化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惠政策及措施包括: (一)新建停车场周围200米范围内的道路停车场自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一律取消; (二)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和停车诱导设施; (三)对于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停车场,给予建设经营方附属事业经营权允许其进行汽车维修、保养、美容、洗车等服务活动及商业零售服务,商业经营用地不得大于停车场总面积的1/10。 第三章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由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按照“一次审议,分步兑现”的方式操作。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的立项及优惠政策的申请原则上一次审议确定,确定的内容包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 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0年01月12日 16时59分 15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自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含道路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 自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道路停车场的占道管理和人行道停车场的管理。 建设、规划、土地、工商、价格、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土地部门编制,作为城市交通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停车场管理制度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停车场秩序维护员管理制度 1、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着装,穿戴整齐,负责对停车场内车辆的停放和出入进行管理; 2、实行早、中两班制(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遵守规章制度,上班不得擅离职守,若需要请假,必须在前一 天告知上级,以便工作的另行安排; 4、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必须认真核查进出车辆的型号、车牌号与进 出卡,切实做到一车一卡准确无误; 5、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凡在管理中发现进出车辆无故走反进出方 向,必须及时提醒,为其指明路线; 6、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在管理中发生任何危机状况必须及时进行 处理,且向上级汇报事件经过及处理结果; 7、新进停车场秩序维护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服务用语、停车场收费 系统操作等相应培训,其他人员必须不间断地进行相应危机处理培训; 8、停车场秩序维护员上班前必须对停车场岗亭及停车专用设施 进行简单检查及保养,发现问题须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及时找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9、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在上班时间不得在岗亭里吸烟、吃东西,不 准与其他工作人员说笑,不准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职责无关的事,更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10、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工作时间内应保持思维清晰、行动敏捷禁止 酒后上岗; 11、停车场秩序维护员负责当日卫生责任区的清洁工作;协助保洁 员维护停车场内卫生环境; 12、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必须爱护岗亭内及工作相关的各种器具,不 得丢失、损坏及携带外出;如造成损坏照价赔偿。 13、停车场秩序维护员要按章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 明;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和有损公司形象的事; 14、停车场秩序维护员上班时间不得因任何原因与顾客争吵,必须 耐心回答顾客所提出的任何问题。 二、停车场收银员管理制度 1、停车场收银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着装,穿戴整齐,负责对停车场停放的汽车进行收费; 2、实行早、中两班制(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遵守规章制度,上班不得擅离职守,若需要请假,必须在前一天告知上级主管,以便工作的另行安排; 4、停车场收银员必须按停车场规定和标准收费,并开具发票,日班及时缴纳营业款;停车场主管根据缴款单第二联相关数据填写至《停车场日收费明细》,并汇总至《停车场月报表》中; 5、停车场收银人员在上岗前必须预备好相应零钱并核对金额,不得因找零等原因而引起收费当中的不便;

某商场停车场管理方案(总3页)

某商场停车场管理方案(总3 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停车场管理是物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何使车辆有序进入、安全停放、减少事故、减少纠纷、杜绝车辆丢失、控制非商户车辆在停车场发生火灾、碰撞事故的应急处理等问题,根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方案。 第一章停车场总体规划 停车位的规划 交通警示标识及其它设施的布局和安装 车辆收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公示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方案 管理办法 日常管理细则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拟定 第一节车辆运行管理细则(2) 第二节停车场保安员、收银员工作细则 第三节停车场财务收费制度 第四节停车场守则 第五节停车场日常管理重点 第六节停车场应急措施 第七节停车场员工配备及管理要求 附件经济效益预算

第一节车辆运行管理细则 一、停车场设有固定车位和非固定车位,固定车位需按车位 号码发放通行证管理方案,非固定车进入停车场需按就近位置指定停车。 二、免费车位使用原则 免费停车位需由总经理签署交项目部主任办理。 三、除龙信商城商铺业主车辆以外,非固定车位采取每次2 元收费标准。 四、停车场保安维护 ––停车场内需设两名保安负责巡逻、维护停车场出、入口秩序,日常收费管理; ––24小时闭路电视监控及录映,由监控室人员负责监控,如发现可疑人员即时通知保安人员或主管现场前往处理。 五、清洁管理: 1、停车场现场每日彻底清扫一次,随脏随扫,注意保持卫生洁净,其余时间确保停车场内无脏物、无积水; 2、每月彻底清理一次停车场的死角,收费明示牌清理一次; 3、每月对停车场监督设备保养一次,彻底清查监控探头、电脑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有据可查; 4、每半年负责原位划车位,确保车位明显。 第二节停车场保安工作职责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改善公众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外(含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使用的车辆停放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空置场所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以及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和扶持停车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等有关工作,具体负责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和经开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人防办、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通过建设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智能化停车管理模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泊车信息。 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编制停车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停车场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后,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配建、增建、扩建停车场,并不得改变用途:(一)火车站、机场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

西安市路内停车场规划

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停车场规划设计 西安市路内停车设施调查与研究题目 土木工程学院 院(系) 交通工程1402 专业班级 王春峰 姓名 学号140202036 指导教师田准 2017 年7 月7 日

目录 一、绪论 (1) 二、国内外路内停车模式比较 (1) 三、停车设施调查 (2) 四、西安市路内停车现状问题 (4) 五、停车问题解决措施研究 (6) 一、绪论 停车设施作为城市中心商业区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心商业区的停车设施已不能跟上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因此产生一系列问题。我国城市中心商业区停车设旌的建设己成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路内停车现象日益严峻,严重阻碍交通,本文以西安市为例,通过调查分析,对路内停车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二、国内外路内停车模式比较 1国内外路内停车模式分类 1.1路边式停车 (1)布局:占用人行道用地布置停车位。 应用:国内普遍存在,由于个体交通在生成和流动上具有很强的自发性,难以控制,使人行空间完全被占据,自人行道进入建筑的行人需穿越停车场,增加人行的困难性和危险性。 无隔离带的路边停车布局:靠近道路红线,毗邻车行道布置,出入口以停车位为单位,设置便捷。 应用:应用:是国内外路内停车中最常见的模式,常在城市支路设置,可结合非机动车道布置,减少对非机动车的干扰。 (3)有隔离带的路边停车布局:有明确的出入口,与人行道结合布置,垂直向不便于人流穿越。 应用:因其对交通干扰小,距离目的地近,常用于沿主次干路布置的商业街区, 第 1 页

大型商业广场停车场管理制度

大型商业广场停车场管理制度大型商业广场停车场管理制度提要: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自合同范文 大型商业广场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广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置、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政、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向社会开放的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按规定收取停放费用。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二章停车场(库)的设置与建设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应当符合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划。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机动车停车场(库)主管部门、市政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制定。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建筑物配建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事交付使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物等未按规定设计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确有特殊原因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按照所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缴纳建设差额资金后,可适当减少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建设差额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建筑施工前征收,专项用于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完工后,应当由规划部门、机动车停车场(库)主管部门、市政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已建成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物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停业使用。 第十二条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由机动车停车场(库)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城管执法等部门共同确定。本办法实施前设置的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

商场停车场管理制度汇编

车辆管理制度

慈溪银泰城地下车库交通管理制度 为维护商场秩序,保持商场区域的安静、整洁,保持消防通道和人行道的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必须服从商场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管理指挥,对违反者、管理人员有权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所有外来车辆未经物业部许可,不得进入商场区域。 三、禁止2.5吨以上货车或大客车进入商场区域,特殊情况须经物业部处同意方可进入。 四、车辆进出商场区域,必须按照本区域交通管理电脑控制系统服从操作或交通管理员指挥。 五、禁止车辆在商场区域乱停乱放,必须停放在车场车位上或临时规定停车的地方。 六、顾客要求长期停放的车辆,应向物业部申请,办理进出相关手续,凡允许进入商场区域的一切车辆必须按照商场管理规定停车。 七、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应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在商场区域鸣号。 八、凡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要爱护商场的道路、公用设施,禁止所有车辆停放在人行道和草坪,如损坏者,照价赔偿。

九、除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商场区域的交通秩序、车辆管理,由本商场物业部负责,接受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如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盗窃等案件交由交通理部门处理,物业部要积极给予配合。 车辆管理员职责: 1、本商场入口停车场设立门岗、电动道闸,派专人24小时值班。 2、熟记车辆车主、车牌和车辆固定停车位,熟悉商场区域道路和停车场环境。 3、一切进入商场的机动车辆,一律发给顾客IC卡进入本停车场;出门时凭IC卡放行。 4、当班巡逻员要经常巡查车辆停放情况,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车主,同时报告物业部处理。 5、负责车辆的停放次序,指挥进出车辆行驶。 6、举止端正,仪容整洁,对顾客进入停车场,要热情有礼貌。 7、值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在岗位上聊天、做私活、会客。 二、各类车辆在本商场区域行驶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

西安市停车场补贴政策

参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①用地划拨:公共停车场属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出让方式供地。 ②城市建设规费减免:单独立项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建超出规定的泊位面积全额免缴城市配套费;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绿地进行恢复);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③资金补助:停车场建设资金补助按照土地利用现状、人口密度及机动车出行量,采取分区域按类别的标准执行,Ⅰ类区域为二环内及二三环之间的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和丈八北路以东的雁塔区;Ⅱ类区域为二三环之间的其他区域及航天基地;Ⅲ类区域为三环外的区域。 补助标准 1.公共停车场: 多层停车楼,一类区域按20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塔库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7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4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地下停车场一律享受20000元/泊位的补助; 平面式停车场建成投用达到两年以上的,一律享受300元/泊位的补助;超过半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临时停车场对待,在经营终止时一次性给予100元/泊位的补助。 配建停车场: 对于配建停车场超出规定数量并对外开放的泊位,一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3.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立体停车场并对外开放,资金补助参照上述类型标准执行;地铁沿线换乘公共及配建超出规定数量的停车场统一按照Ⅰ类区域相应标准执行。 ④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化措施: a)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 车场一律取消; b)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和停车诱导设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实行)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商业广场停车管理方案

望湖大厦商业区停车场管理方案 望湖大厦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湖东CBD核心地段,周边紧邻九龙仓、新鸿基等超高层建筑以及久光百货、圆融时代广场等商贸核心区。北临现代大道,南侧为目前已投入运行的轻轨一号线。本大厦建筑物总高度达107米,整个建筑物幕墙质感特别通透。该工程由苏州望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总设计,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总建筑面积为81184.14㎡,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5135.39㎡,结构高度99m。地下2层,地上24层,其中裙房四层为大型购物娱乐商场,主楼24层为五星级酒店式公寓;共有机动车停车位469个,非机动停车位157个。 制定及落实停车场管理规范,完善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辖区交通畅顺,出入有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之运转正常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明确停车场管理的有偿保管责任及车位的有偿使用,并向进入停车场车主明确此关系。关于本商业区域的停车管理设想叙述如下: 一. 停车位类型以及数量(机动车[469个]/非机动车[157个]): 1.地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位15个; 2.地下一层普通机动车停车位135个; 3.地下一层机械机动车停车位150个; 4.地下二层机动车停车位171个; 5.非机动车位情况 5.1地面非机动车位0个; 5.2地下非机动车位157个(地下二层51,夹层53个,地下一层53个); 二. 商业区机动车位以及非机动车位功能划分设想: 1.机动车停车位设定:办公区设定个,拟设定区域为负一层办公楼附近(基本以机械停车位为主,可长期租赁方式进行,此比较利于管理);洲际酒店设定个,拟设定区域为负二层或负一层闲置车位为主;公寓酒店设定个,拟设定区域为公寓楼附近车位为主;公寓业主设定个,拟设定区域为公寓楼附近为主;商业区设定个,拟设定区域为地下二层以及负一层空闲车位为主;整个商业区域设定卸货车位x个,拟设定区域为负一层商业专用客货两用梯附近为主;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市政办发〔2012〕100号 2012年6月8日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已经市政府第15届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应按第三章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五条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第八条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10%;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30%;廉租住房项目,居住区内停车方式不作具体要求。 第九条大型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得低于总停车数量的30%。 第十条体育馆及文化娱乐类建筑,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最终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中规定。 第十一条对外交通、仓储、物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会展中心等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十二条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三章配建标准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不低于下表的规定。

大型商业广场停车场管理制度

大型商业广场停车场管理制度 大型商业广场停车场管理制度提要: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大型商业广场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广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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