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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平面式停车场、立体停车场解释如下:(一)公共停车场是指设置在城市商业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点及城市干道两侧,为从事各种活动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投资和建设相对独立的路外停车场所。

(二)配建停车场是指为某一建筑或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提供与该建筑或居住区业务、生活相关的停车服务场所。

(三)平面式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外,利用空闲用地设置的地面公共停车场。

(四)立体式停车场是指以机械式停车库、多层停车楼及地下多层停车场为主要形式的公共停车场。

第二条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城六区的公共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中超出标准数量的停车泊位。

第三条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停车场的立项完成于优惠政策颁布之后即2006年12月18日之后;

(二)平面式停车场的泊位在50个(含50个)以上,立体式停车场的泊位应在30个(含30个)以上;

(三)各项建设经营手续齐全,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第四条享受优惠政策的配建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配建停车场中超出配建标准的停车泊位;

(二)各项建设手续齐全;

(三)向社会开放,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第二章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标准

第五条优惠政策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资金补助、税收优惠和优化经营条件

第六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停车场,原则上可享受全部四种类型的优惠政策,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配建停车场原则上只享受资金补助的优惠。

第七条停车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标准为全额免缴。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分为2000元、1500元、1000三个档次。位于城墙内的,享受一类补助标准,为2000元/泊位;位于城墙外二环路以内的,享受二类补助标准,为1500元/泊位;位于二环路以外的,享受三类补助标准,为1000元/泊位。对于二环外部分停车场供需差距较大的区域,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以不超过二类补助标准为限。

第九条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内的立体式停车场,满足停车收费收入大于总收入70%的,从经营之日起,减免第1年企业所得得税,从第2年起,可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15%优惠税率。

第十条优化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惠政策及措施包括:

(一)新建停车场周围200米范围内的道路停车场自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一律取消;

(二)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和停车诱导设施;

(三)对于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停车场,给予建设经营方附属事业经营权允许其进行汽车维修、保养、美容、洗车等服务活动及商业零售服务,商业经营用地不得大于停车场总面积的1/10。

第三章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由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按照“一次审议,分步兑现”的方式操作。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的立项及优惠政策的申请原则上一次审议确定,确定的内容包

(一)停车场的选址、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及类型;

(三)资金补助标准;

(四)关闭道路停车场的位置、数量;

(五)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报建、竣工开业、运营三个阶段分步兑现。报建时兑现城市配套费的优惠,竣工开业时兑现优化经营环境的措施,运营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兑现税收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在运营后三年中分三次兑现。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三年的兑现比例分别为总补助资金的40%、30%、30%。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建设立项和申请优惠政策应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含项目选址的意向、建设投资规模、申请的优惠政策及标准等。

第十六条配建停车场申请优惠政策应提供足以说明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符合条件的,分三次兑现资金补助。

第四章优惠政策的兑现责任

第十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在项目报建时兑现,由市建委依据停车办的认定文件,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资金补助由市财政局依据停车办的认定文件,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税收优惠由经营者持停车办的认定文件及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优化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由停车办一次性研究确定,由市交警支队及有关的业务具体主管部门按停车办通知执行办理。

第五章补助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建设补助资金来源主要为占道停车场收入、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出让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用于停车场建设的补助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投资。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擅自关闭、挪作他用或附属经营面积超标的,由停车办协同相关部门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按《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利用边角地块建立体停车场免缴城市配套费

今年3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和《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两部地方性法规,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规定,我市将通过用地划拨、城市建设规费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四种方式,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给予优惠。

多建的停车位

免缴城市配套费

该政策适用于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依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超出配建标准10%以上泊位数以及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单独立项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建超出规定的泊位面积全额免缴城市配套费;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地下停车场

毎泊位补助2万元

停车场建设资金补助采取分区域按类别的标准执行,Ⅰ类区域为二环内及二三环之间的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和丈八北路以东的雁塔区;Ⅱ类区域为二三环之间的其他区域及航天基地;Ⅲ类区域为三环外的区域。

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为:

多层停车楼,一类区域按20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塔库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7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4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2

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地下停车场一律享受20000元/泊位的补助;

平面式停车场建成投用达到两年以上的,一律享受300元/泊位的补助;超过半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临时停车场对待,在经营终止时一次性给予100元/泊位的补助。

对于配建停车场超出规定数量并对外开放的泊位,一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 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立体停车场并对外开放,资金补助参照执行;地铁沿线换乘公共及配建超出规定数量的停车场统一按照Ⅰ类区域相应标准执行。

利用边角地块建立体停车场

免缴城市配套费

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车场一律取消;对于新建泊位数超过50个的立体停车场,经市建委批准后,可配建不超过总面积15%的附属配套面积,涉及地铁站点周边换乘停车场建设的,配套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30%。已建成的老旧小区或单位利用其边角地块插建的立体停车场,建设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免缴城市配套费。

相关新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不达标将受重罚

新实施的《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库)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建设项目应配建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不达标的,将处以违法工程整体造价5%~10%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竣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建停车场情况进行专项审核,配建停车泊位不达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可实施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停车位上不得设置障碍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禁止利用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潢、商品促销等经营活动。

设置道路停车场的同时,应当竖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牌,公布路段名称、停车泊位数、收费标准及投诉监督电话等。

配建停车场不达标将处重罚

建设工程建成后,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处以违法工程整体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可从责令之日起,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停车位数,一个停车位一日罚款100元。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场的,或擅自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并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取缔违法设施。

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库)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公安、建设、城管、土地等部门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库)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公共停车场(库)。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条鼓励单位或个人根据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库)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库)。 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区、旅游景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增建或者补建停车场(库)。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含有关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停车场(库)竣工后,应当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诱导系统等公共停车(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报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条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人应当依法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按照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经公安交通、城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合理设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不得停放大型车辆。

西安市停车场调查报告

西安市停车场调查报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专业:交通工程 班级: 组长: 指导老师:

组员及组员分工: 组员:周霞,马瑞莹,刘海阁,吕路,王伟,王钊,冯明伟,张辛煜,李喜龙,张衡,李博超 组长:李博超 组员分工:鼓楼地下停车场周霞,张衡,张辛煜,吕路鼓楼地面停车场马瑞莹,冯明伟,李喜龙 北院门停车场刘海阁,王伟,王钊,李博超 停车数据统计:各小组 问卷数据总计:张衡 ppt制作:李博超

西安市停车场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与意义 据有关资料显示,车辆停放占用了交通过程90%以上的时间。城市出行的每个端点(无论机动车或是自行车,无论是出行起点或讫点),都有一个车辆停放问题,因此停车调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希望通过此次调查获取停车场数据的基础,了解分析西安市市停车场的停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利用所学的知识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为以后此类停车规划问题提供有益的建议,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来,以便对停车场规划的基本步骤有更深的理解,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积累一定的经验。 二、调查方法 停车调查通常分为停车实况调查和停车者行为决策调查。 停车实况调查的主要方法有:连续式,间歇式和询问式。连续式调查方式又分泊位连续调查方法和停车车辆连续调查方法。间歇式调查可分为牌照式和非牌照式。 此次调查我们组采用的是间歇式牌照调查方法和询问式调查方法相结合。在所分区域内,我们找到了三个比较典型的停车场来进行调查。分别是:鼓楼地下停车场,北院门路内停车场以及鼓楼路外停车场。 ◎间歇式牌照调查方法。各小组组员从08::30开始,每15分钟记录一次停车场内所有停放车辆。每一辆车都记录其车牌号后三位,对于后面新来的车在表后面记录。整个调查过程持续三小时,截止11:30结束。 ◎询问式调查方法。每小组分发20份问卷,共计六十份。在每个停车场对部分驾驶员进行询问调查。 三、实际调查情况及数据整理和分析 3.1基本资料调查 区域1为鼓楼地下停车场,方便顾客停放车辆,停车费为三元一小时,停车供应可供应186个标准车位(供小型汽车停车)。 区域2为鼓楼路外停车场,停车供应可供应120个标准车位(供小型汽车停车)。 区域3为书院门路内停车场,停车费为四元一小时,可供应114个标准车位(供小型汽车停车)。 3.2询问表调查数据及分析 本次调查询问表一共发放了60份,有效回收60份,其中男性47人,女性13人。其他数据如下: 由图表可以看出大多数车主每周用车次数为5次以上。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 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07日 16时01分 36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

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司停车场管理办法(暂行版)

公司停车场管理办法(暂行) 目的:为有效掌控公司内车辆秩序,防止出现交通问题而制定本办法范围:所有进入公司车辆 内容: 一、公司停车场划分 二、车辆种类划分 三、车辆归属区域及引导方向 一、公司停车场划分 目前公司专用停车区域共有4部分: 1、办公楼前松树以东至东平房通道处 2、办公楼东侧墙根处以及车棚 3、南传达宣传栏以西 4、南传达北侧停车场 二、车辆种类的划分 现在进入公司车辆共有4 种: 1.公司配发办公用车包括商务车 2.公司内部个人购买私家车 3.外来办公用车(特指排量较小,体积较小的轿车类)

4.外来送货车辆(特指大型货车及小型箱货) 三、车辆归属区域划分及引导方向 1)1号区域用于停放公司配发业务车辆,包括配发给个人专用车 辆和商务车。 2)2号区域用于停放公司内部个人购买车辆。 3)3号区域用于停放外来办公车辆,此种车辆限于体积较小的轿 车及面包车,但特殊情况(注释○1)及领导特别指示的除外。 4)4号区域用于停放外来送货车辆,此种车辆限于体积较大、车 身较长的大型货车及小型箱货。 5)办公楼前除赵总、徐总及特殊情况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停放 该区域。 6)停即走类车辆(注释○2)必须停放至2号区域,如有特殊情况 另行通知。 7)1、2号停车区域的使用方法可以由公司统一发OA进行内部 通知,由驾驶员或车主自行遵守,3、4号停车区域由保安负 责指挥,当外来车辆进入公司时,保安人员严格按照《车辆、人员进出公司管理规定》内容执行,得到确认后指挥该车停放 到其所属区域。 注○1:特殊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A 赵总、徐总、李总、章总的客人可停放至2号区域,假如2号区域无空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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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平面式停车场、立体停车场解释如下:(一)公共停车场是指设置在城市商业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点及城市干道两侧,为从事各种活动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投资和建设相对独立的路外停车场所。 (二)配建停车场是指为某一建筑或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提供与该建筑或居住区业务、生活相关的停车服务场所。 (三)平面式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外,利用空闲用地设置的地面公共停车场。 (四)立体式停车场是指以机械式停车库、多层停车楼及地下多层停车场为主要形式的公共停车场。 第二条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城六区的公共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中超出标准数量的停车泊位。 第三条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停车场的立项完成于优惠政策颁布之后即2006年12月18日之后; (二)平面式停车场的泊位在50个(含50个)以上,立体式停车场的泊位应在30个(含30个)以上; (三)各项建设经营手续齐全,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第四条享受优惠政策的配建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配建停车场中超出配建标准的停车泊位; (二)各项建设手续齐全; (三)向社会开放,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第二章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标准 第五条优惠政策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资金补助、税收优惠和优化经营条件

第六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停车场,原则上可享受全部四种类型的优惠政策,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配建停车场原则上只享受资金补助的优惠。 第七条停车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标准为全额免缴。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分为2000元、1500元、1000三个档次。位于城墙内的,享受一类补助标准,为2000元/泊位;位于城墙外二环路以内的,享受二类补助标准,为1500元/泊位;位于二环路以外的,享受三类补助标准,为1000元/泊位。对于二环外部分停车场供需差距较大的区域,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以不超过二类补助标准为限。 第九条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内的立体式停车场,满足停车收费收入大于总收入70%的,从经营之日起,减免第1年企业所得得税,从第2年起,可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15%优惠税率。 第十条优化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惠政策及措施包括: (一)新建停车场周围200米范围内的道路停车场自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一律取消; (二)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和停车诱导设施; (三)对于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停车场,给予建设经营方附属事业经营权允许其进行汽车维修、保养、美容、洗车等服务活动及商业零售服务,商业经营用地不得大于停车场总面积的1/10。 第三章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由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按照“一次审议,分步兑现”的方式操作。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的立项及优惠政策的申请原则上一次审议确定,确定的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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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改善公众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外(含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使用的车辆停放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空置场所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以及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和扶持停车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等有关工作,具体负责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和经开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人防办、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通过建设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智能化停车管理模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泊车信息。 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编制停车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停车场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后,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配建、增建、扩建停车场,并不得改变用途:(一)火车站、机场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

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定

社会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定 车辆管理制度 一、各物业处对所管物业项目区内车辆依法循章开展管理工作。二、需要收取车辆保管费的,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三、各物业处应熟悉掌握小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四、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大厦)交通、停车秩序。五、负责对小区(大厦)内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六、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七、机动车辆在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 八、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九、对小区(大厦)车辆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汇报。 五、大厦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停车场护管员负责指挥车场内的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并在《停车库车辆进出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二、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三、大厦内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备案。 四、当有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并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无车辆停放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停放。. 五、每隔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 六、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班长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发生。 七、车辆出库时,仔细核对出库之车和驾驶员(车主),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面前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盘问。 八、当停车库发现可疑人员时,保安岗应急时前往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同时巡视检查停车所有车辆,有无丢标志,车辆有无损伤,车门窗、后备箱有无撬痕。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二、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 三、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夜间应对停放在大厦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 五、留意进入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停车场、车库管理制度 停车场、车库,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就不能把车辆管好。健全的管理制

西安市路内停车场规划

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停车场规划设计 西安市路内停车设施调查与研究题目 土木工程学院 院(系) 交通工程1402 专业班级 王春峰 姓名 学号140202036 指导教师田准 2017 年7 月7 日

目录 一、绪论 (1) 二、国内外路内停车模式比较 (1) 三、停车设施调查 (2) 四、西安市路内停车现状问题 (4) 五、停车问题解决措施研究 (6) 一、绪论 停车设施作为城市中心商业区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心商业区的停车设施已不能跟上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因此产生一系列问题。我国城市中心商业区停车设旌的建设己成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路内停车现象日益严峻,严重阻碍交通,本文以西安市为例,通过调查分析,对路内停车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二、国内外路内停车模式比较 1国内外路内停车模式分类 1.1路边式停车 (1)布局:占用人行道用地布置停车位。 应用:国内普遍存在,由于个体交通在生成和流动上具有很强的自发性,难以控制,使人行空间完全被占据,自人行道进入建筑的行人需穿越停车场,增加人行的困难性和危险性。 无隔离带的路边停车布局:靠近道路红线,毗邻车行道布置,出入口以停车位为单位,设置便捷。 应用:应用:是国内外路内停车中最常见的模式,常在城市支路设置,可结合非机动车道布置,减少对非机动车的干扰。 (3)有隔离带的路边停车布局:有明确的出入口,与人行道结合布置,垂直向不便于人流穿越。 应用:因其对交通干扰小,距离目的地近,常用于沿主次干路布置的商业街区, 第 1 页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置、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政、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向社会开放的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按规定收取停放费用。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二章停车场(库)的设置与建设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应当符合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划。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机动车停车场(库)主管部门、市政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制定。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建筑物配建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事交付使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物等未按规定设计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确有特殊原因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按照所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缴纳建设差额资金后,可适当减少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建设差额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建筑施工前征收,专项用于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完工后,应当由规划部门、机动车停车场(库)主管部门、市政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已建成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物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停业使用。 第十二条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由机动车停车场(库)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城管执法等部门共同确定。本办法实施前设置的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

停车场运营管理办法

银龙广场停车场 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满足顾客购物停车的需求,根据宜宾市物价局《关于收费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车场的主要用途是为购物顾客提供方便、快捷的配套服务。停车场停放只限于小型车辆(蓝色牌照)。停车场24小时开放。 第三条第三条停车场实行智能化管理系统进行收费及停车卡的管理工作。停车不足分钟免收停车费。正常收费标准为:小型车(蓝色牌照)元/小时;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停车12小时以内收费元,停车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收元(由物价局审批)。 第四条减免标准 每张免费停车票可免费停车2小时,免费停车票可累计使用,超出时间按正常收费标准收费,节余时间不退换现金。因商品质量等问题投诉的停车顾客,由接待处理的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免费停车事宜。 (免费停车票由财务负责印制、预售,免费停车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第五条物管部负责停车场日常管理,落实和制定停车场各项管理职责和管理制度,疏导和维护场内、场外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在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交通标志,收费标准;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事故处理等安全防范工作;按照公司制定的收费、免费、优惠标准收费和服务。 运营管理部负责各类促销活动、免费停车的相关沟通、协调等工作。因商品质量等问题投诉的停车顾客,接待处理的运营管理人员(顾客接待室、卖场管理人员)在处理后应主动询问对方是否需要免费停车服务,在确定后,及时告知停车收费员予以免收停车费,事后进行签字确认,由收费员实施操作,每月终制作停车报表送运营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财务信息部负责将停车场收费员每日缴来的停车款收取入帐并进行相关帐务处理,对期卡收费情况每月进行核查;负责停车发票的购买及领、销、存管理。停车场收费员所用发票统一从财务领取,执行“以用顶领”的管理制度。 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的免费停车,收费员实施操作,每月终制作停车报表送各部分管

西安市停车场补贴政策

参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①用地划拨:公共停车场属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出让方式供地。 ②城市建设规费减免:单独立项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建超出规定的泊位面积全额免缴城市配套费;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绿地进行恢复);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③资金补助:停车场建设资金补助按照土地利用现状、人口密度及机动车出行量,采取分区域按类别的标准执行,Ⅰ类区域为二环内及二三环之间的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和丈八北路以东的雁塔区;Ⅱ类区域为二三环之间的其他区域及航天基地;Ⅲ类区域为三环外的区域。 补助标准 1.公共停车场: 多层停车楼,一类区域按20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塔库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7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4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地下停车场一律享受20000元/泊位的补助; 平面式停车场建成投用达到两年以上的,一律享受300元/泊位的补助;超过半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临时停车场对待,在经营终止时一次性给予100元/泊位的补助。 配建停车场: 对于配建停车场超出规定数量并对外开放的泊位,一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3.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立体停车场并对外开放,资金补助参照上述类型标准执行;地铁沿线换乘公共及配建超出规定数量的停车场统一按照Ⅰ类区域相应标准执行。 ④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化措施: a)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 车场一律取消; b)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和停车诱导设施;

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目录: 一、北京市标准 二、上海市标准 三、天津市标准 四、重庆市标准 五、浙江省标准 六、山东省标准 七、南京市标准 八、长沙市标准 九、沈阳市标准 十、哈尔滨市标准

一、北京市标准 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5.2.2 机动车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 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 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 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实行)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VIP专享】物业停车场管理办法

物业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目的 1、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车辆进出、行驶与 停放秩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规范公司各项目停车场收费管理行为,规范IC/ID卡制卡、发放和票据管理制度,确保停车费规范、及时、全额收取。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项目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 三、职责 1、物业总部职责 1.1 总部项目管理部负责制定本制度并对各项目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全面指导、督查实施; 1.2 总部财务管理部配合做好收费及票据管理制度的指导、督查工作; 1.3 总部综合管理部依据项目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的日常检查结果对违反 停车场管理制度的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2、物业服务中心职责 2.1 各项目物业服务中心经理负责执行本管理办法,在遵守本管理办法的 前提下,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目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员 工执行。各项目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需报总部审批后执行; 2.2 各项目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负责车位服务和租用协议的签订、月 租卡的办理与收费工作,并负责建立健全相关收费、车位租售和制卡台账; 2.3 各项目物业服务中心秩序维护部负责车辆进出小区管理、停车场内秩 序管理、停车场IC/ID卡授权工作及停车场智能系统的使用,对进出小区的临 停车辆进行登记、管理和收费,并负责《停车证》、临时停车卡的管理; 2.4 各项目物业服务中心工程部负责带领业主进行车位验收,对购买机械 车位的业主进行机械车位的操作培训,并维护停产场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做好停车场节能管控工作; 2.5 各项目物业服务中心财务负责本项目停车场IC/ID卡和收费票据的保管以及停车费收费情况的复核工作,并负责建立健全IC/ID卡和收费票据的保管以及小区停车位收费台账。 四、停车位服务与租用办理手续 1、停车位使用权限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市政办发〔2012〕100号 2012年6月8日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已经市政府第15届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应按第三章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五条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第八条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10%;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30%;廉租住房项目,居住区内停车方式不作具体要求。 第九条大型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得低于总停车数量的30%。 第十条体育馆及文化娱乐类建筑,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最终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中规定。 第十一条对外交通、仓储、物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会展中心等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十二条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三章配建标准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不低于下表的规定。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J10628—2005 2005-08-04 发布 2005-08-01 实施 浙江省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施行日期:2005 年 8 月 1 日 浙江省建设厅文件 建科发[2005]168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建设厅 二 O O 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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