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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笔记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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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层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2、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既不是法律汇编.也不是法律大全,它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此,宪法规范通常只确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还引申出它的较强适应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所谓适应性是指宪法规范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变化,不至于经常与现与现实相脱节的情形。无具体惩罚性是指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中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似乎并不完整!因为从宪法的条文中找不到对违反宪法的具体惩罚性规定。

2.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最高性是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

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同时也是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特点可派生出广泛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所谓广泛性是指宪法规范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所谓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中还包括了诸如尚未实现目标的那种并非现实存在的纲领性内容,所谓相对稳定性是指就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的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第3节宪法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导的“主权在民”学说。人民主权原则相对于君主专制时代的“主权在君”、“君权神授”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其宪法实际上也

采用人民主权原则,即不承认“主权在君”、“君权神授”,而坚持“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但与阶级宪法相比较,其理论基础和实际内容完全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不承认社会契约论,也不认为国家主权来源于全体国民的公意。而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鲜明地解

释“人民”这—概念的政治内容,明确地规定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民主权利。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的思想和理论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说。美国《独立宣言》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法国人权宣言》写道:“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天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并且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基本人权被上升为宪法原则。

三、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的中心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它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过程中提出来的,与之对应的是“人治”。包含了两个重要的原则:是依据法律约束政府,二是平等对待每一社会成员。

法治原则的要求:政府机构的设立、权力范围、运行权力的程序必须遵守和符合法律的预先设定;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及官员都必须依法治理国家;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是良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司法独立,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他们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且认为三种国家权力应当归属于—种不同的机关掌握和行使,以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防止专断并保障自由。据此,法国《人权宣言》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末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4节宪法的功能与作用

一、宪法功能

1.宪法功能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巩固国家政权。

2.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

3.确认文化制度,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

4.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制建设。

5.保障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宪法作用的实际发挥

1.宪法自身的内容是否切合实际是个前提条件。

2.政治是否稳定,社会是舌安定,这是宪法能否切实实施并发挥其实际作用的重要因素。

3.经济能否持续稳定地增长,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4.普通立法是否完备,则是宪法实施的必要条件,也是发挥宪法实际作用的重要因素。

5.人们的法律意识是否普遍得到增强,这是实行法治的重要因素,也是宪法能否得以实施并发挥作用的思想观念上的因索。

第5节宪法制度

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所谓宪法的制定,习惯上会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表达两种不同的意思:(1)指政权更迭之时,制定了一部宪法,或者废除了旧宪法,制定了新宪法;(2)指行宪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原来的宪法已不适应或部分不适应新的情况而需要制定一部新宪法,这实际是指对原来宪法的修改,而不是放弃了原宪法的基本精神去重新制定一部新宪法。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1975年和1978年宪法都删去了这一规定。现行宪法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同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依据立宪精神对宪法规定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所作的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正确理解和统一实施宪法、以维护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和尊严。

三、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的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涉及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等根本问题,且由公众普遍认可而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它是不成文宪法的主要结构形式之一,构成宪法的重要渊源。在采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如英国),宪法惯例在国家生活中起着事实上的决定性作用。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

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我国也形成了若干宪法惯例,实际上成为宪法的渊源,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四、宪法的实施

保障宪法实施的各种制度中,最关键的是违宪审查制度。世界范围内的违宪审杳制度最早源于美国。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我国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

本章重点:

1.宪法的含义及特征。

2.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制度。

3.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本章重点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

第二节旧中国的宪政运动和宪法问题

第三节新中国诞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节历史性的根本转折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宪法产生的背景

1.经济上:商品生产和自由竞争发展的客观需要

2.政治上:要求平等地位和权利的阶级意志

3.思想理论上:“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说的提出和传播

二、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

(一)英国宪法

英国被称为宪政之母。其特点是:(1)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不断进攻、封建王权不断退让,双方不断妥协的漫长历史过程中形成。(2)不成文宪法,由三部分组成:宪法性法案、宪法性判例、宪法性惯例。(3)柔性宪法

(二)美国宪法。

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其特点是:

(1)经历北美殖民地独立战争,从邦联到联邦的过程(2)包括序言、正文7条、宪法修正案27条,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在修正案中(3)宪政体制主要特点:联邦制和“三权分立”。三权中司法权早期较弱,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后最高法院才获取监督、解释宪法的权力。(三)法国宪法

法国1789年发生大革命,随后产生了

(1)封建传统长久,革命斗争激烈,政局动荡,宪法变动频繁

(2)1791年宪法是法国和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 (3)现行宪法是第五共和国宪法,特点是总统权力的明显加强

英、法、美国三个国家宪法的共性

(1)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2)都以“主权在

民”、“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为思想理论基础(3)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来保护资本的特权

三、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1.年《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被列为第一篇2.苏联历史上的三部宪法,分别制定于1924年、1936年、1977年,其中1936年宪法对后各社会主义国家制宪影响很大

第二节旧中国的宪政运动和宪法问题

一、清朝末年的宪政与宪法问题

(一)“百日维新”的宪政主张(二)清朝的立宪骗局

二、辛亥革命的爆发和旧民主主义宪政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宣告封建专制帝制的崩溃

2.确立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三、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制宪活动

曹锟“贿选宪法”是旧中国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

“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段记宪草”)

四、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宪法问题

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五五宪草”、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五、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新民主主义宪政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第三节新中国诞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人民解放战争的决定性胜利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由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确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的建立。确立了国体政体、人民的权利义务、各项政策的基本原则

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新中国第一部根本大法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三、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

(一)1975年宪法(二)1978年宪法

第四节历史性的根本转折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

一、1982年宪法产生的时代背景

现行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制定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需要

二、1982年宪法的基本内容及其主要特点

基本内容:

包括序言正文分4章,包括: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后增加国歌)、国徽、首都。共138条。修正案共31条(截止至2004年)

特点:

1.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

2.保证人民在国家管理中主人翁地位和权力;

3.确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任务和以公有制为基本特征的经济制度;

4.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5.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三、1982年宪法的修正案

(一)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

(1)确认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2)允许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

(二)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

(1)确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3)提出“坚持改革开放”;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5)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6)确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7)“国营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

(8)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9)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三)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

(1)将邓小平理写入宪法;

(2)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

(3)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确认了我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6)取消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7)删去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8)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四)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国家指导思想;

(2)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确立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3)在对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4)私有财产权载入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把“个体户和私营经济”扩大到“非公有制”;国家政策由“保护、引导、监督和管理”变为“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

(7)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

(9)把“戒严”改成“紧急状态”;

(10)序言中“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11)在全国人大代表来源中增加“特别行政区”;

(12)乡级权力机关的任期由3年延长为5年;

(13)在第四章中增加“国歌”,确定为《义勇军进行曲》。

本章重点:

1.宪法产生的条件

2.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以及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概况

3.旧中国宪法发展中的主要制宪事件

4.1954年宪法制定的背景与基本内容

5.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改

第3章国家性质

本章重点

第一节国家性质概述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第三节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第四节政治协商制度

第一节国家性质概述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

1.国家性质一般是指国家的根本属性,在我国宪法学中被称为国体问题,即用国体这一概念来指称国家性质,具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其二是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以及各种联盟与协作关系。

2.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内在方面,是内容,它在本质上最终决定国家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制度的形式方面,它们反映并体现国家性质。因此国家性质是整个国家制度的核心,在国家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

二、国家性质与宪法的关系

(一)宪法产生是近现代国家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

(二)规定国家性质是近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

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

4.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二)人民民主专政真实地反映了我国政权的性质

1.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阶级状况的变化。

2.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阶级关系变化。

3.人民民主专政准确地反映了我国政权民主和专政两个内容的关系。

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

4.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二)人民民主专政真实地反映了我国政权的性质

1.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阶级状况的变化。

2.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阶级关系变化。

3.人民民主专政准确地反映了我国政权民主和专政两个内容的关系。

第3节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

一、政党与政党制度概述

1.政党的含义及特征:

政党是—定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为了共同利益,以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力的运用而由其先进分子建立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政治组织。近现代意义的政党是代议政治的产物。

政党有下列特点:(1)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的政治组织。(2)政党的目的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力的运用,最终实现特定阶级、阶层的利益。(3)有集中体现其基本政治目标和政治见解的政治纲领。(4)政党是以结社自由为法律基础建立起来的组织,有组织系统、领袖集团和组织纪律。

2.政党制度的含义

政党制度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政党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即政党的法律地位、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二是政党间的相互关系。

3.政党制度的类型

(1)一党制。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由一个政党控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允许其他政党存在的政党制度。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2)两党制。是指国家的政权实际上是由两个较大的政党轮流把持。虽然存在其他合法的政党,但它们没有或者不可能成为执政党的一种政党制度。英、美等国的政党制度是典型的两党制。

(3)多党制。是指在—个国家中存在着两个以上的政党或政党联盟,通过选举轮流执政的一种政党制度。法国、德国是多党制的典型代表。

(4)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指国家中由一个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执掌国家政权,其他合法存在的政党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政权的新型政党制度。我国实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就是这样的一种政党制度。

4.政党与宪法的关系

政党、政党制度与宪法的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党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宪法实施的需要而产生的,是近现代代议制度和选举制度的产物。

(2)政党制度是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

(3)宪法是政党制度化的基本形式。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的政党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方面,也是我国政党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革命和建设条件和状况决定的。4.多党合作指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政治基础

5.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新型政党关系在实践中有三个方面:①参加政权。②政治协商。③民主监督。

第四节政治协商制度

一、政治协商制度的含义

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多党合作为基础,有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爱国入上、无党派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各族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平等地讨论和协商的一种政治制度。

二、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协商和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主要是指人民政协的组成和组织系统,它既不是政权组织,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本章重点

1.我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2.政党及政党制度的含义及种类

3.我国的政党制度的内容

4.政治协商制度的含义

第四章政权组织形式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概述第二节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第三节我国的选举制度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应指国家权力在同一级国家机关(尤指中央国家机关)

间的配置以及由此形成的同一级国家机关间的相互关系。

二、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1.总统制

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的政权组织形式,最早实行于美国。特征是:①总统由选民产生,对选民负责,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掌有军事、内政、外交大权;②行政权由总统掌握,各部长经议会同意由总统任免,重大决策由总统作出;③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也无权解散议会;④议会除依法对总统提出弹劾外,无权罢免总统;⑤议会行使立法权,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是对总统的制约。

2.半总统制

又称半总统半议会制。法国和俄罗斯是实行半总统制的典型代表。特征是:①形式上有两名行政首脑。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主宰行政大权,政府还设有总理。②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谴责政府,当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总辞职。③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除享有一般国家元首的权力外,还享有特权,如任命总理和政府部长,主持内阁会议,不以总理的部署颁布紧急命令,否决议会的议案,解散议会以及统率军队等。

3.议会制

又称议会制、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它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是:①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②政府即内阁,它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③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4.委员会制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以瑞士为典型代表。

5.人民代表制

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特征是: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方式选举代表(或议员)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②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保证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③工人阶级的政党是国家的执政党。

(二)君主立宪制

1.二元君主立宪制

①君主的权力虽然受到宪法的限制,但仍掌握着国家的主要权力;②议会只是作为君主的咨询、协商机构而起次要作用;③内阁首相由君主直接任命,内阁的组成不是取决于议会中政党所占的议席,内阁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对君主负责;④君主的权力不受议会约束,君主还有权解散议会,否决议会决议,不经议会而颁布非常命令。

2.议会君主立宪制

议会君主立宪制的典型是英国。特征主要是:①国家权力实际上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是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所组成的;②政府在形式上对议会负责,而实际上却控制着议会;③君主是国家的元首或象征,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和制约,君主一般

是“临朝而不理政”或“统而不治”。

三、政权组织与宪法的关系

(1)政权组织形式是宪法的基本内容。

(2)政权组织形式对于宪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概念及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人民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再由各级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我国为什么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包含的政治内容所决定的。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表明了我国国家权力的归属,即—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一种共和制政体,而且是为了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明确了国家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间的配置原则。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行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特定范围内的职权。我国宪法和组织法比较全面、具体地列举了各种国家机关的职权。

(3)在这种权力(职权)配置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关关系体系,特别是权力机关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准

则,即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它们向权力机关报告工作,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同的阶级本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我国的历史实践,是其他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管理国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有效地进行国家管理。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在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调动中央和地方的双重积极性。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少民族参与管理国家,有助于民族平等的实现。

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首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1)坚持党对人大制度的领导

(2)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行合一原则。

(3)坚持一院制的组织形式。

第3节我国的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某些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和。选举权的确定、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和程序以及选民与当选人的关系构成一个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选举法立法的基本情况

(1)1953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

(2)1979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也是现行的选举法。

(3)1979年选举法分别在1982、1986、1995和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和完善。

2.2004年对《选举法》修改的内容

①完善了直接选举中的代表候选人确定制度。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且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

候选人名单。②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③修改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④完善了选举的保障制度。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

5.保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原则。

四、我国选举制度的组织与程序

1.成立选举组织

选举的组织是选举法规定的负责和主持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机构。我国的选举组织依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不同而分别设立。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为选举组织负责和主持。县级以下(包括县)的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和主持。

选举委员会一般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它们要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工作的指导。选举委员会可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中的具体事宜,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主持选举;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选民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代表的名额;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选举的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的名单。选举工作完成后,选举委员会及其所属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

2.划分选区

(1)选区是进行选举的基本单位,是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划分的选举代表的区域。

(2)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3)按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大体相等。

3.进行选民登记

(1)是确认选民资格的行为,按选区进行。

(2)遵循“一次登记,长期有效”原则。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对迁出选区的、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3)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4)对选民名单纠纷的处理程序

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斥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选举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最后的决定。

4.提名候选人

(1)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3至1倍;间接选举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3)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4)酝酿、协商正式候选人,也可以实行预选。

(5)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5.选举投票

(1)直接选举的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民大会组织投票。间接选举的投票由人大主席团主持。

(2)选民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3)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6.确认当选

(1)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2)确定当选人员

7.代表罢免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对间接选举的代表,在大会开会期间,主席团或l/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

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试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经审议后由全体会议表决,一般要求在开会期间经过半数代表的通过,闭会期间经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如果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既可采取差额选举,也可以采取等额选举。

五、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六、选举制度的数字

1. 1953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

2.1979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也是现行的选举法。

3. 1979年选举法分别在1982、1986、1995和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和完善。

4. 2004年对《选举法》的修改是最近的一次修改,有四个重要内容。5.选区划分时按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

6.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20日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选举口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7.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8.我国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3至1倍;间接选举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9.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前5日公布。

10.每一选民在—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11.直接选举时必须要求超过选区选民的1/2参加投票,选举才有效。12.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l/3。13.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人大代表的要。

14.对间接选举的代表,在大会开会期间,主席团或l/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大会闭

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本章重点

1.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3.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4.我国人民代表选举的程序。

5.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第五章国家结构形式

本章重点

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第二节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我国的地方制度

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一、国家结构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用来调整这种关系的政治制度或政治形式,即依据—定的原则和方式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间关系的制度。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由这个同家的政治传统、地理环境、民族关系和意识形态等因素决定的,其中政治传统、民族关系是重要的因素。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

1.单一制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地方,包括普通地方、自治地方和特别地方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2.复合制

(1)联邦制

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或加盟共和国所组成的统一联盟国家的一种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2)邦联制

邦联制是一种较为松散、联合领域较为单一的国家结构形式,一般是若干国家为了促进或实现某些特殊利益或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

三、国家结构形式与宪法的关系

(1)国家结构形式是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对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①明确规定国家的结

构形式。②在单一制国家,宪法一般规定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的原则或规定实行地方分权。③联邦制宪法对一般明确规定联邦制。

(2)国家结构形式对宪法的意义。①它是宪法在组织政治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②国家结构形式是宪法对公共权力进行纵向配置的方式,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不规定国家结构形式就不可能建立完整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

第二节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必要性

(1)从政治文化的角度看,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历史的必然。

(2)我国民族关系的现实状况,决定了我国选择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3)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4)我国所处的外部条件要求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二、行政区域划分

1.概念

行政区域划分制度,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特定的机关按照—定原则和程序.将国家领土划分为不同区域,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制度。

2.类型

按层级划分有四级:

(1)省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2)市级单位。包括自治州和市。

(3)县级单位。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自治旗。

(4)乡级单位。包括乡、民族乡、镇。

按不同区域所实行的不同地方制度划分有三种:

(1)普通行政区划.。包括省、直辖市、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

(2)民族自治地方区划。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3)特别行政区划。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3.变更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设立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特别行政区并决定其制度。

(2)国务院的权力:国务院决定省级行政区域的界限,并决定市级和县级行政区划的建置及区域划分。

(3)省级人民政府是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及区域划分。

4.争议处理

(1)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2)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①会同有关部门,如土地主管部门等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进行调解;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

(3)民政部门不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决定机关,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政府决定。

三、我国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

(1)含义:是指宪法和法律就国家权力的行使和运用在中央和地方间的配置,表现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享有不同范围、不同效力的职权。

(2)我国的划分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

①对我国立法体制作了较大改革,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

②进一步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③地方在行政管理、经济建设、财政等方面享有更多的自主权;

④设立特别行政区,赋予其高度的自治权。

第3节我国的地方制度

一、地方制度概述

1.含义

地方制度是与中央政治制度相对的一种国家制度,指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团体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程序的法律、政策、惯例等的总和。

2.特点:

(1)目的在于保持地方作为政治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在单一制国家,它在于抵御或减弱高度的中央集权;在联邦国家,它是成员国家维护有限主权所必需的。

(2)建立在地方分权或中央与地方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力划分的基础上。

(3)由地方人民依法以民主方式产生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组织,是近现代地方制度在机构产生和组织方面的重要特点。

(4)是一种新型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政治有赖于地方的民主参与,地方得益于中央依法有效的领导与监督。

2.我国地方制度的类型

《宪法学》第二章 课堂笔记

吉大《宪法学》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课堂笔记 ◆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 重点掌握宪法产生的条件、宪法发展的趋势、新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了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情况、旧中国的立宪情况。 ◆知识点整理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1、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 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出现,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4、法律条件 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二)近代宪法的产生过程 1、英国宪法的产生 (1)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英国宪法。 (2)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妥协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特点。 (3)英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完整的、书面的宪法典。 2、美国宪法的产生 (1)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成文宪法的先驱。 (2)美国宪法确认了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的原则,权利分立与制衡原则,联邦与州分权原则,文职人员控制军队的原则。 3、法国宪法的产生 1789年法国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部宪法性文件。法国国民议会于1791年制定的法国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确立的却是君主立宪制,它以人权宣言作为它的序言。 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宪法。从1791年宪法到1958年宪法,法国共制定了15部宪法,法国因此也获得了“宪政实验室”的美名。法国宪法的发展是和其激进的暴力式的革命过程有关。 (三)宪法的发展 1、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经历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和帝国主义时期两个发展时期。 自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至19世纪末,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上升时期。资本主义各国仿效英美法等过的模式制定了宪法。普遍确认了“人民主权”、“天赋人权”、“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入了帝国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在这一阶段,反映了垄断资产阶级的要求,维护国家集权,扩大行政权力,削弱议会作用。 2、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3、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宪法类型上的发展趋势 社会主义宪法必然会取代资本主义宪法。 (2)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宪法笔记

宪法学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研究对象:宪法现象(本国宪法、外国宪法、比较宪法学) 范围:基本理论、宪政制度、宪法规范、宪法实践 二、宪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9世纪传入 三、研究和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分析、比较分析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定义 一、宪法定义多样性的原因 1、词源 2、各国宪政观念和制宪历史的区别 3、各国政治环境的差异也导致对宪法认识的不同 4、特殊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逻辑方法 二、中外学者关于宪法定义的表述 1、看作是分配、限制权力的规范 2、作为规定国家体制和机构的职能 3、直接视为政治规范 4、我国学者从逻辑意义上的阶级角度分析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 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三、合理的宪法定义 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国家和公民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基本社会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第二节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的内容最重要(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1、涉及面广泛 2、从原则、宏观上调整(普通法律从具体、微观上调整) 二、宪法的效力最高 1、高于一切普通法律(立法依据和基础,不得相抵触否则无效) 2、高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本行为准则) 三、宪法的创制程序最严格 1、特殊的修宪提起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2、特殊的制宪和修宪机关:不同于一般立法权(主权行为/职能行为) 制宪或修宪机关的绝对多数通过:全国人大2/3以上多数通过3、特殊的通过和批准程序{ 全民公决 4、特殊的内容和时间限制

第三节宪法的本质 一、有关的几种理论 1、神意说 2、共同意志说 3、阶级意志说 二、资本主义宪法本质的揭示 1、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2、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意志 3、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是发展的主要因素 三、对社会主义宪法本质认识的发展 我国宪法本质是全体公民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 第四节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分类 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不成文) 2、适应性程度(刚性/柔性) 3、制定主体 (钦定、民定、协定) 二、马克思主义分类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三、其他分类 1、形式方面(现代/古典、长/短、单一文件/复式文件、有序言/无序言、有标题/无标题) 2、实质方面:实施效果:规范性、名义性、标签性 创制来源:原始、派生 第二章宪法和宪政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宪法与宪政的概述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基本内容并体现法治精神的宪法在国家的实际生活中充 分实施所形成的现实的民主政治体制 2、特征:(1)优良的宪法是宪政实现的前提条件 (2)宪法至上是宪政实现的基本途径 (3)权力受到限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4)人权得到保障是宪政的核心 (5)稳定的民主政治是宪政的保障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理想与现实、规范与实践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有效实施的一种状态 第二节西方宪法与宪政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宪政形成的历史条件 1、社会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经济基础 2、政治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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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层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典型题详解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1.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语称 (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 a.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b.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2)西方宪法的含义 在古希腊,宪法是法律的一种,是指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类似当今的组织法。 2.宪法的界定 (1)实质意义的宪法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②实质意义的宪法,其范围往往较为广泛,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包括成文宪法、威斯敏斯特模式的宪法性文件、独立于宪法文件本身之外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宪法判例以及因历史或传统而形成的宪法惯例。 (2)形式意义的宪法 形式意义的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

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3.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也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草案及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4.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的实质特征 主要表现在,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内容上涉及国家重要机关的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等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实质内容 ①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更深层次的认识是,应当处理好多数主义和弱势主义之间的关系。传统的公民权利理论认为,民主就是多数决定,公民权利就是保证多数人能够享有和少数人相当的权利,然而在民主观念已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保护少数派尤其是易受歧视的弱势群

宪法学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笔记

第二章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1)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宪政实践必须由宪政思想指导,没有宪政思想就不会有宪政实践。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4)法律条件:法律部门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二、宪法的产生过程 英国,美国,法国。 三、宪法的发展 (一)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 早期(美国):反映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需要和在自由竞争状态下发展资本主义的要求。后期(《魏玛宪法》):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所能允许的范围内规定了公民相应的权利和自由,表现出一定的进步性和民主性。 (二)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1918年7月《苏俄宪法》宣布国家政权属于劳动人民,实现无产阶级和贫农专政。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中国的宪法的意义:。

(三)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宪法类型上:社会主义社会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宪法必然去带资本主义宪法。 2.宪法形式上:成文法将逐渐取代不成文法。 3.宪法内容上:(1)重视人权,扩大公民权利。 (2)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 (3)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节旧中国的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政问题的提出 1905~清政府派出五位大臣出国考察各国的宪政 1906~下令预备立宪 1908.9~《钦定宪法大纲》 1911.11.3~《重大信条》(《十九信条》) 注:主要内容 二、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 1912.1.1~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 1912.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注:主要内容(1)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2)赋予了人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历史地位:是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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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读书笔记

柏拉图VS孔子 ——由二人看中西政治思想 张翰书先生所著《比较中西政治思想》一书,从历史角度切入,逐步分析政治制度、民主法治、理想国家、政治分工、社会契约等各项课题,章与章之间相互独立而又连成一体。坦白说来,这使我顿觉迷茫,不知从何下笔。但细读之,发现关于柏拉图与孔子二人的政治思想占了书本内容的一半,正如同此二人撑起了中西政治思想的半壁江山——故借此二人为引子,浅谈一下读此书的心得体会。 先从二人眼中的理想政治说起。关于柏拉图的政治思想,首先是他的人治的理论。“柏氏在他有关政治思想的第一部著作《理想国》中,首先提出政治权威必须与哲学智识相结合的理想,所以他理想的政治是哲学家做国王。有这样的哲君主持国政时,就应该由他运用智识,随机应变去做,而无拘无束的。”《理想国》是讲专尚人治,而不用法治理论。柏拉图在其第二部著作《政治家》中就此观点再加发挥:“有这样真正的政治家出现时,就应该听他自由运用卓越智识,处理国政,而不要拿法律来拘束他……以普遍、简单的法则来拘束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国政之处理,是不合理也不可能的。”但此时柏拉图的意见稍有改变,即认为在真正的政治家不可得时,法治可以作为次一等的善政来施行。其次是他的法治的理论。有趣的是,柏氏在其第三部著作《法律篇》

中,观点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变。“他深感理想的贤哲政治不易实施。于是主张国家要制定一部法典,以使实际政治达到最好的境地。”在该书中,柏拉图提出了一句关于法治的名言:“依法以统治自愿被统治的人民,而不是强迫的统治。”小结一下:柏拉图先主张人治,后主张法治。 再看孔子的政治思想。孔子主张以德性为中心。“大原则是德性可以指导政治,政治的好坏决定于德行的程度。君主或领导人自身行为之德性程度是政治好坏的决定性因素。”显然,孔子的观念偏重于人治,认为理想的统治者可得时,就应该听他以身作则,多发挥德政的作用,自然可以国泰民安。至于“政刑”,只是辅助作用,必要时才使用。 以下是我思考的第一个问题:柏孔二人都对理想陈义甚高,但促其理想实现的努力都以失败告终。然而,孔子始终抱持“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精神,追求并不切合实际的“德政”,望求出现理想的统治者来实现最好的“人治”,迄未改弦更张;而柏拉图则以年龄的增长,经验的加多,益以屡经挫败,乃渐感其理想之难以实现,而逐步修正,改变自己的主张,从力主人治到主张推行法治。那么,这二人之选择变或不变的原因何在?我觉得有两点。一是他们的自身性格使然。孔子偏内敛,性格偏执、倔强,故抱着“人治”、“德政”的主张“知其不可而为之”;而柏拉图性格柔和,又精通哲学,易根据情况做出理性的思考,故逐步修正其主张。二是

2018考研-周叶中《宪法学》考研笔记更新版

2018昆工法学考研《宪法》笔记 周叶中版 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1)宪法,亦即各种形式的宪法规范; (2)宪法现象,所谓宪法现象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 (3)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而宪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1.宪法的基本理论。 2.宪法的基本规范。宪法基本规范是指一国通过立宪活动,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 原则和基本方式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的主要的行为规范。 3.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是宪法制度与宪法运行的总称。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P32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①历史上,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其所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②内容上,其基本内容分为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宪法——完整笔记重点

2011-3-12 15:46:00 1.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a.宪法的社会化(人权观念、国家目标) b.国家机构:行政国家兴起 c.自然法思想的复兴 d.违宪审查的普及 e.宪法的国际化与国际协调主义、和平主义 f.宪法的多样化:社会主义宪法、民族民主主义宪法 2.99年宪法修正的内容 a.在序言中,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同时将“根据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调整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道路”,并强调“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 b.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c.丰富了宪法关于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规定 d.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 e.提高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f.将有关“反革命罪”的表述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3.04修正的内容 a.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同时将“沿 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道路”,并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 调发展”的内容 b.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完善了有关土地征收、征用的规定 d.完善了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并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非公 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 e.完善了有关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规定,并规定了私有财产的公益征 收和征用制度 f.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g.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h.完善了有关全国人大组成的规定 i.将有关国家机关职权中的“戒严”扩充为“决定或宣布进入紧急 状态” j.完善了有关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k.将乡、镇人大的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l.增加了有关国歌的规定 4.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 a.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 c.民定宪法

自考宪法学笔记

自考宪法学笔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 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 2、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 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A.停止 B.中止 C.终止 D.不停止 4、当事人对县土地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申请 A.《土地管理法》 B.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 C.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 D.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人民法院 6、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 A.不能申请再复议,因为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 7、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错误的是( ) A.上级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B.地方性法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 D.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8、《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宪法自己整理与口诀 1.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刑事法律、诉讼法、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 2. 法律保留 绝对保留: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诉讼和仲裁制度。 口诀1:人(人身自由)正(政治权利)犯(犯罪和刑罚)法(司法制度)。 口诀2:干了坏事,被逮了,判了,剥了。 因犯罪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后经诉讼或仲裁制度接受刑罚,并且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相对保留(原则上只能制定法律,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国/务/院):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其他。 口诀:国家主权,组织政府,制定民族、特区、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的民事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并决定征收征用非国有财产。 3.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布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加以公布。(国家主席只公布法律,也只有主席有

令。)在人/大常委会公报(标准文本)、中国人/大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可以再加上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中/央/军/委令。在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4. 地方性法规有权涉及的事项 口诀:城管(城乡建设与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历史文化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注:广东东莞、广东中山、甘肃嘉峪关、海南三沙 5. 事前审查三批准和备案 ○1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不备案 ○2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口诀:对自治特权不放心都要报批;省级的不报批,对地级市不放心要报批。注:1)报批的,没有问题的要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 2)各级常委会都不是自治机关。 小结:○1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批准一个: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两个:州、县自治法规;设区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词源 西方→日本→清末中国 (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 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国家组织法,国家是人类社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 (3)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的规范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1. 所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指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最为全面和明确的。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有共同性;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 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民主的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 1.制定方面(1)有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 (2)宪法草案通过程序比普通法严格 2.修改方面:(1)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而有效议案。(2)修改宪法程序比普通法更严格 (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宪法通过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三、宪法的本质 1.人民是一个概括性、总体性的概念,它包含了组成这个具体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总称 2.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宪法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总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因此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总是对阶级斗争的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界及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宪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宪法学 第一章 一. 简述宪法的特征 (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二)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 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 1.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 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些知识点: (一)英国宪法产生的标志性法律有: 1. 1679年〈人身保护法〉 2. 1689年的〈权利法案〉 3.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院独立原则) (二)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 (三)欧洲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法国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是〈人权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确定了那些原则? 1.主权在民 2.权利分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罪刑法定 5.无罪推定 四. 我国先行宪法的三次修改的内容。 (一) 1988年第一次修改内容: 1.关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

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归纳

2019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归纳 一、宪法学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等内容。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语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3.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四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4.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 5.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宪法与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和精神。考生应当掌握这几个原则的来源、基本内容、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不同的表现形态和本质上的差异。 6.宪法规范的含义主要特点必须掌握。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是宪法的载体。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所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为国家和国家机关。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7.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宪法的生命所在,没有宪政,宪法就是一纸空文。考生必须掌握宪政的含义、特征以及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在我国,实行宪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首要标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考生应当了解和掌握。 8.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是宪法得以真正落实的重要环节。考生应当掌握宪法实施的含义及基本构成。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方面,考生必须掌握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含义,知晓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并非是随意进行的,而是由有权机关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考生应当知道我国宪法中关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机关和程序。 二、我国国家制度 我国国家制度复习的重点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和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七章~第九章【圣才出品】

第七章政党制度 一、政党概述 1.政党的起源和产生 政党是一种政治组织,是现当代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力量。 (1)近现代意义的政党以议会制为平台而产生,是代议政治的产物,议会政治的成熟程度决定着政党的宪政意义。 (2)政党是选举活动的产物,是实现自由选举的前提和关键。 (3)一些政党通过发动暴力革命和武装抵抗,以实现政党的合法化及其执政目标。 (4)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学说强调无产阶级的先进性,强调无产阶级政党为保持国家的社会主义方向而对国家政权的天然的、永久的领导权,无产阶级政党是具有长期和稳定领导地位的执政党. (5)在另一些国家,当一党专政、极权统治结束后,短时间内出现权力真空,也会产生大量新的政党。 2.政党的特征 政党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派别,或者是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联盟,或者是纯粹的利益联盟。政党一般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阶级性(群众性) 政党代表着某个特定的阶级、阶层、集团、群体的利益,作为它们的代表,竞争国家权力,捍卫它们的利益。 ①政党要与其他政党竞争群众基础,扩大在全民中的影响力,并随着阶级关系、社会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政策纲领,以保持生命力。

②政党要依靠自己的政策纲领和群众基础,竞争国家政权,充分实现本阶级利益的最大化。 (2)政治性 政党围绕着国家政权进行活动,通过竞争、参与、取得和控制政权,影响政治权力的运用.实现其政治追求。 (3)纲领性 政党将其基本的政治主张和目标集中确定在党的纲领、章程,以明确政党活动的手段、方式和目的,纲领是选民投票支持的重要依据。 (4)组织性 政党是一种永久性的政治结社组织,有一定的组织体系,如建立党的常设组织机构、制定组织纪律,以规范政党及其成员的行为。 有稳定的群众基础、明确的政治目标和纲领、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组织体系,使政党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团体或政治派别,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组织。同时,政党也区别于国家机关,政党虽然具有官方特性,但政党本身不是国家机关。在宪法上,政党是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政治组织,有确定的法律内涵和法律后果。 3.政党的类型 (1)政党的产生模式分为原生型和次生型。 ①原生型是指政党产生于本国的内部条件,因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利益的差距而形成不同利益群体,导致政治上的冲突,然后通过组织政党实现执政愿望,是在本国政治和法律体制内产生的合法政党,先有国家然后有政党,一般为议会民主型政党,政党历史发展较长,如西欧和北美国家的政党。 ②次生型是指在抵抗外来侵略过程中、通过斗争形式组织起来的政党,在体制外产生,

《宪法》学习笔记

《宪法》学习笔记 第一部分:乡土社会的本质 第一章乡土本色 内容概述: 我们常说乡下人“土”,排除这个字的情感因素,“土”字本身却道出了乡土社会的本质。 乡下人以种地为生,生于斯长于斯,土的内涵即为不流动。不流动在人与人之间的表现就是空间上的隔离,而隔离的单位是村落,即乡土社会中农民是聚村而居的。 聚村而居的后果有二:一是对人熟悉,即乡土社会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这就决定了乡土社会是礼俗社会而非法理社会;二是对事熟悉,即在这个缺少变迁的社会里,不需要抽象的普遍概念,人们只需要依据经验在个别的情况下了解事情即可。 第二章论文字下乡 内容概述: 乡下人在城市人眼中是“愚”的,直接原因是乡下人多文盲。因此要推行文字下乡。但文字对于乡土社会自身来说真的必要吗?这就要讨论文字的作用了。 语言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象征体系,文字更是。语义经过多次象征体系的转换可能会歪曲或不准确,在人与人无法直接接触的不得已的

情况下,我们才需要文字来传递信息。 而乡土社会如前所述,是一个熟悉的社会,人与人是面对面接触。由于彼此熟悉,有时即使不通过语言,也能很好的传情达意。于是有了“眉目传情”、“闻步识人”的说法。在这样的场景下,就更不需要依托文字作为桥梁了。因此文盲并非因为“愚”,而是因为乡土社会的本质。 第三章再论文字下乡 内容概述: 文字的发生是因为时间和空间上的阻隔。 上一章着眼于空间维度,即阐述乡土社会是“面对面的”社会,因此不需要文字;本章着眼于时间格局。 时间格局有两方面内涵:一是个人的今昔之隔,指个人一生中不断学习的过程需要记忆来连接今昔之经验;二是社会的时代之隔,指社会共同创造集体记忆和文化经验并将之延续下去。 只有当生活发生变化时,感到记忆不够时,才需要借用外在的工具即文字,否则口口相传的语言已经足以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求。而乡土社会的特点正是“不流动”——生活形态定型,缺乏变化,因此从时间格局来看,乡土社会也没有文字的需求。 第二部分:差序格局 第四章差序格局 内容概述:

宪法学笔记大全

第1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宪法学笔记(精华内容)

第一章宪法总论 1.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由一个或几个宪法性文件构成的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习惯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解释的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美国宪法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无论是制定、修改、解释程序还是法律效力都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的宪法。英国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5.宪法修正案: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把依照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正内容按前后顺序分条附于宪法原文之后。 6.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手段和措施。 7.宪法习惯:是由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这些行为习惯与

实施宪法的活动密切相关,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实施宪法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8.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宪法判例一般产生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9.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实际上是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宪法结构有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之分。内部结构是构成宪法的若干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外部结构是指宪法与其他要素在组成更大社会系统中的相互关系。我国的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五个部分组成。10.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11.宪法监督: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依据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所进行的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和宪法实施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其目的旨在使宪法的规定准确实施和完全实现,从而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宪目的。包括人民监督、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 12.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的立法机关,抽象的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历史上最早由英国实行。13.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具体附带地就适

《宪法学》第一章 课堂笔记

吉大《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课堂笔记 ◆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 重点掌握宪法的概念与本质,了解宪法的分类、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掌握宪法渊源、宪法规范、宪法典的结构。掌握宪法的创制、宪法监督以及宪法的社会作用。 ◆知识点整理 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的概念 1、辞源学上的含义 在西方:古希腊的宪法一词的含义是规定、组织和结构;古罗马的宪法词意是用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诏令;中世纪的欧洲的宪法词意是指封建主所享有的特权;近代意义的宪法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 在中国:古籍中的宪法的词义是代表一般的法律,尤其是指刑律。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便用宪法一词; 1908 年,清政府颁《钦定宪法大纲》后,宪法一词在汉语中被用来作为专门的法律名词术语。 2、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含义 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 (1)内容不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而法律、法规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制定,同时,法律法规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得到实现。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涉及到宪法所规定的各个方面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但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效力不同:宪法要求法律法规必以宪法为基础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创制程序不同:宪法的创制需要经过一个特殊程序,而法律法规的创制相对宪法而言就比较简单。 (4)监督和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宪法一般由宪法制定者直接监督实施或授权由国家权力机关或专门国家机关实施。 3、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的含义 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它不仅具体地指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还包括宪法创制、宪法监督等具体运作宪法的制度,还包括与宪法制度相关的宪政思想和各种意识形态。 (二)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即主要指宪法的阶级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看,它总是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的,且总是经过了阶级之间的大较量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看,宪法必然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来确认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确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各项基本制度。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即依宪治国? 首先,宪法作为根本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宪法的根本法作用在于法律法规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而产生,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法规通过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另外,宪法也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础。 (三)宪法的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成文宪法,即统一的宪法典。它一般由单一法律文书构成(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但也有的是由少数几个法律文书构成(如 1871 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就由 3 个宪法性文件组成的); (2)不成文宪法,没有独立的法律文书形式,而是散见于各个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或形成的宪法惯例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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