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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

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
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

《证据科学》2008年第1期

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

1.

孟华*

一、何谓三重证据法?

“三重证据法”不是一个新鲜的提法。它的渊源可从王国维著名的“二重证据法”

说起。

中国向来有“信古”的传统,这里的“古”主要是指汉字书写的古代经典著作。清代经学家章学诚在其《文史通义》开卷便宣称“《六经》皆史也”。他将经书与历史划了等号,实际上是让人们相信,汉字呈现的历史就是历史本身。在“信史”时代,人们唯一的选择就是相信汉字、相信书写、相信经书。汉字及其文献是历史和文化记忆最重要的手段,一切没有被汉字书写的历史永远被遗忘了。因此中国的传统史学研究关注的主要是传世文献:

子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徵之矣。”(孔子:《论语·八佾》)

这里的“文献”被后世理解为“汉字书写的史料”1,它成为证史的唯一理据和历史记忆的唯一载体。

直到近代王国维,才出现了一种新史学观:将地上传世的文字材料和地下的考古材料视为同等的历史记忆手段:

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2

二重证据法的提出代表了中国学术的一次重大转型,它动摇了传统的“一重证据法”、即传世书写文本为唯一历史记忆手段的经学史观,开辟了史学中的文献研究和考古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但是,我们还要看到,王国维所谓的“地下材料”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非文字符号:

*孟华,中国海洋大学文学院教授。

1宋末元初学者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自序》中对“文献”作了明确的界说:“凡叙事,则本之经史而参之以历代会要,以及百家传记之书,信而有证者从之,乖异传疑者不录,所谓文也;凡论事,则先取当时臣僚之奏疏,次及近代诸儒评论,以及名流之燕谈,稗官之纪录,一话一言,可以订典故之得失,证史传之是非者,则采而录之,所谓献也。”也就是说,“文献”都是指用于考证而又可信的历史遗传下来的书写性史料。

2王国维:《古史新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2页。

地下材料仅有两种:(一)甲骨文字。(二)金文。今兹所讲乃就此二种材料中可以证明诸书或补足纠正之者一一述之。3

显然易见,王国维所谓的“地下材料”仅仅是指出土文物中的甲金文,仍是指汉字;这反映了王国维仍带有浓厚的书写中心主义的历史观色彩。

为了弥补二重证据法之不足,学术界又提出了“三重证据法”。李学勤曾说:“听说香港饶宗颐先生写了文章,提出‘三重证据法’,把考古材料又分为两部分。如果说一般的考古资料和古文字资料可以分开,这第三重证据就是考古发现的古文字资料,像楚简就是第三类。考古学的发现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字的,一种是没字的。有字的这一类,它所负载的信息当然就更丰富。有字的东西和挖出来的一般东西不大相同,当然也可以作为另外的一类。没有字的东西,在我看来,对于精神文化的某些方面,甚至于对古书的研究也很有用。”4李学勤所提到的三重证据法多了一个重要元素,那就是非语言文字性史料。这种“没有字的东西,在我看来,对于精神文化的某些方面,甚至于对古书的研究也很有用”,这显然是对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的重要补充和发展。

然而真正自觉地将三重证据法作为一种方法论提出并付诸实践的,是人类学家叶舒宪。他在“二重”之外加上了人类学的元素如民俗学、神话学的材料:“可以说从‘二重证据’到‘三重证据’的演进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考据学、甲骨学同人类学相沟通、相结合的结果。”5叶舒宪以郭沫若、闻一多、鲁迅等人为代表的现代学者对第三重证据(主要是民间神话、口头文学、少数民族等的材料)的应用经验,指出了这些证据的研究在国学现代变革中的意义。人类学的方法从本质上讲迥别于传统史学,后者主要是阅读和书写的学问,而人类学研究的是人类社会文化为研究对象,它所分析的领域不仅包括典籍和人类的语言文化,还包括器物、社会组织、宗教、仪式等各种人类文化现象6因此,德国人类学家阿斯曼就批评了那种将文化记忆的功能完全归于文字符号的看法,他认为无文字的社会仍有自己的历史和史料,比如宗教、仪式也是构成文化记忆的符号要素,它们同文字一样发挥记忆的功能:“无文字的社会并不是没有记忆,而是以另一种方式来记忆。”7法国哲学家德里达也有类似的看法:“事实上,被认为‘没有文字’的民族只是缺乏某种类型的文字而已。”8这样,从二重证据法到三重证据法的演进,从符号形态上就是从史学的文字书写中心主义到人类学的书写与其他各类视听符号并重的转型。这是三重证据法在方法论上的重大意义。

叶舒宪于2006年又提出第四重证据法,即历史和文化记忆的手段除了上述三类符号之外,还要加上“图像”这一元素:

我将比较文化视野中“物质文化”(material culture)及其图像资料作为人文学研究中的第四重证据,提示其所拥有的证明优势。9

3王国维:《古史新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4页。

4李学勤、郭志坤:《中国古史寻证》,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5叶舒宪:《人类学“三重证据法”与考据学的更新——自序》,载叶舒宪:《诗经的文化阐释》,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6[英]马凌诺斯基:《文化论》,费孝通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7[德]阿斯曼:《有文字的和无文字的社会》,王宵冰译,《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6期。8[法]德里达:《论文字学》,汪家堂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页。

9叶舒宪:《第四重证据:比较图像学的视觉说服力》,《文学评论》2006年第5期。

叶舒宪在该文中以猫头鹰的形象为中心,分析了它的图像文本和书写文本的差异。在中国文化史上的图像文本中猫头鹰的形象是神圣而威严的,而在书写文本中则是一个邪恶、恐怖的形象。作者已经敏锐地触及到学术研究中如何看待文字与图像关系的重大理论问题。严格讲,叶舒宪的第三重证据和第四重证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实际上囊括了传统历史文本以外的所以符号形态:神话、民俗、仪式、实物、图像等等。这些符号构成了与书写符号并重的另一种文化记忆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叶舒宪的上述论文中将第四重证据法看作是“人文学研究”的方法,这意味着他的“证据”理论已从人类学的视野转向对普遍方法论的探求,显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二、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

王国维、李学勤、叶舒宪,他们的“证据”理论基本上是为特定的学科研究之需要而提出来的,或者说,他们是为了研究证据的对象才关注证据本身的,所探讨的是新的证据所带来的研究对象的新的可能性:

除了直接来自地下的甲金文材料之外,还有没有足以使考据学刮目相看的材料和旁

证途径呢?王国维以后的学者们带着这个问题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摸索着、尝试着第三重证据的可行性……。10

人类学、历史学或考古学的证据理论的根本出发点是证据对象而非证据本身。他们共同的方法论特征是,历史或文化事实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逻辑上都优先于证据符号而存在,开辟新的证据符号的目的在于求证背后的事实本身。

其次,上述证据理论还忽略了一个基本的证据手段:口述证据。它在证据法学中属于“言证”或“人证”;此外“言证”也被现代史学界广泛应用于“口述史”的研究:“用口头证据呈现出来的历史,开启了各种新的可能性。”11

再次,上述证据理论既然着眼的是证据对象而非证据符号本身,所以就不太关注不同类型的证据符号之间的关联性研究。譬如书证、物证和言证这三类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的差异问题,以及这些证据符号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证明的问题等等。

下面我们根据符号学所提出的证据理论,在以下三点不同于上述的“三重证据法”:其一,符号学证据理论认为,证据作为一个符号现象本质上是一种意义生产机制而非证据事实本身。证据的本质是,它一个符号现象,一种力求建立符号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真实关联性的一种方式,一种努力消除符号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偏离性的意义生产机制。这就由对证据对象的事实性研究转向了对证据本身的意义性研究。

其二,符号学证据理论认为,人类文化记忆和证实的最基本方式包括“听”(口述证据)、“看”(图像证据和实物证据)以及介于这二者之间的第三状态“写”。“写”或“文字”作为第三手段具有中介性:当它与“看”的图像或物象构成对比项时,它属于“听”的语言符号;当它与口说的语言构成对比项时,文字又属于“看”的图像符号。我们将这三类最基本的证据符号概括为言(语言)、文(文字)、象(图像和物象)。

10叶舒宪:《人类学“三重证据法”与考据学的更新——自序》,载叶舒宪:《诗经的文化阐释》,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1[英]保尔·汤普逊:《过去的声音——口述史》,覃方明、渠东、张旅平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页。

其三,符号学更关注不同的证据符号间的关联方式的研究,我们叫做证据间性研究,即一种证据符号的性质不仅取决于它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真实关联性,而且取决于它与其他证据符号之间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的最基本类型就是言、文、象综合运用,我们称之为三重证据法。

下面就根据以上三点简要地阐述符号学三重证据法的基本观点及其应用。

(一)证据的意义性及其分类

证据的意义性是指,证据是一种意义生产机制而非事实的透明载体或对事实的简单复制。

符号学认为,任何事实,历史的、文化的、社会的、自然的,对于人类而言都具有双重性质:第一是无言性。即事实自己不能表述自己,也不能有意义地解释他者。事实的价值和意义只有借助于符号——尤其是语言文字符号才能表明自身。客观事实的这种“借助于符号来表明自我”的特性就是无言性。所以,对于人类而言,一切没有被符号化、没有被编码、被指称的客观事实都等于不存在。客观事实的第二个特征是事件性。任何事实都是一个变化的事件或运动过程,事实作为一个事件总是有始有终、稍纵即逝。比如历史事件,它一旦发生后就过去了,人们只能凭符号性的记忆来了解和挽留这段历史。记忆性的符号成了让历史或事件存在的唯一方式。

事实的无言性和事件性这双重性质,决定了事实的对符号的依存,离开了符号,任何事实等于不存在。事物只有让自己符号化、让符号进入自己的身体后它才能完成自己。这种符号化以前的无言性、初始性、未完成性的事实我叫做“原点”,这种被符号化、完成了的事实我叫做“原典”。原点性事实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不存在的,人类所了解的都是原典性事实。比如我们看到了天空与大地的区别,叫人类居住的地方为“地球”。如果我们没有“地球”这个词语来概括、称谓该事实,我们便永远不了解我们所栖居的地方。而一旦我们栖居的地方获得了符号性、原典性存在方式,它又已经不是那个原点性事实了——其实地球三分之二是水,而我们却叫它“地球”而不是“水球”。名称或符号决定了我们对地球的片面理解,也决定了地球向人类呈现它自己的方式。我们所看到的是被符号化了的地球,我们眼前的大部分事物都有自己的名称,都可以被表述和描写,它们都是原典性事实。原典性事实包括文字记录、口传、图像、器物等等一切能传递事实信息的符号形态。这里还有一个问题,痕迹是否属于原典性、符号性事实?比如脚印表示某人曾经经过这里,石器表明它曾是原始人的劳动工具,遗址表明某个逝去的文明。这些都是痕迹。痕迹所包含的那些历史和事实的信息如果没有被破译,没有被理解、被阐释,它们可称为“待证事实”。待证事实仍是原点性事实,我们日常肯定要接触无数的待证性原点事实,但我们对它们熟视无睹,没有感觉、没有理解、没有认识、没有意义,因此对我们而言它等于不存在。而这些痕迹一旦成为破译事实的载体,它能告诉我们某个历史事件或某种真实情况,它就成了符号性事实或原典性事实。当然,痕迹的符号性常常还要借助语言、文字、图画符号的进一步介入。

因此就符号学而言,“原点”是不在场的。尤其是过去发生的事件,它只能以“原典”的方式留存。一旦我们在理论上悬置了原点,取消了原点的在场,我们所关注的就不再是证据符号背后的事实,而是关注证据符号(原典)本身是如何逼近和呈现原点的。也就是说,传统的证据学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原点;符号学证据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则是原典、或者是原典与原点之间的意指关系。

这样,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就由对证据事实的研究转向对证据符号性的研究。

证据的符号性(或原典性)研究的首要内容,就是对一切可能成为证据符号的现象

进行总结、分类,并描写出它们的真实关联度。

我们把证据符号概括为三类:语言(口语)、文字(书写)和图像。其中第三类需要说明,这里的图像我们定义为一切以视觉性方式呈现事实的符号。这就包括了图像、建筑、服装、器物、痕迹、体态、舞蹈等一切视觉性表意的符号。同时,我们所说的“视觉性”(visuality)也不仅仅指视知觉感知的方式,“不是视觉对象本身的物质性或可见性,而是看的行为,是隐藏在看的行为中的全部结构关系或者说对象的可见性何以可能的条件。”12简单的说,就是指看的思维方式。比如文学是书写性符号,但它的本质是形象思维,因此文学也具有可视性的特点。庄子说“以神遇而不以目视”,这里的“神遇”就是用“心”去看而不是用视器官。这样,我们就可以把一切可视性思维的符号手段都归于“图像”这一大类,它们也包括神话、口述文学(介于口语和图像之间)、音乐之类的符号。音乐作为听觉的符号,但它的表述法则却是视觉性、形象性的,它与概念化的人类语言本质上有区别,所以也归于广义的图像符号。

这样,证据符号就包括言、文、象三大类,也就是本文所阐释的“三重证据”符号。

接下去的一个问题是研究不同证据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所谓真实关联方式,就是指造成证据符号与证据对象、原典与原点之间真实距离感大小的方式。也就是描写出每一类证据符号的证据能力及其特点。比如图像符号与原点事实之间自然理据性强,真实关联度大,但缺点是无言性,需要借助于语言文字来生产意义。语言文字可以自我生成意义,但它们的约定特征又使得这些符号具有更强的权力和意识形态的选择性。文字性证据符号与口语性证据符号的差别也很大:口语与心灵和现场情景直接关联,而书写则是“离境化”的;但口语稍纵即逝,书写却具有对语言的物质铭刻性,使信息超越时空局限得以留存。诸如此类的种种差异就是证据符号的真实关联性方式,我们只有充分研究、描写了它们各自的语法和真实关联度,历史、事实才能在一个更为可靠的基础上被认知和呈现。

(二)证据间性

所谓证据间性,是指一种证据符号的意义和价值不仅与原点事实有关,同时也与其他证据符号发生关联和交互作用,一种媒体类型的证据符号是在与其他媒体类型证据符号的对比或关联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和意义的。如果说传统三重证据法重点关注是实证问题,那么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更关注异质符号之间的互证即符号间性问题。比如我们上面说一幅肖像画是比较真实地描摹对象的符号,这是它与漫画符号构成对比关系后所获得的性质,如果肖像画与照片构成符号对比关系,那么肖像画又成了非临摹的意象符号——因为它的人为创作动机要大于照片,而画面与对象之间的逼真度要小于照片。这就是符号间性的本质:在符号与符号的关联中来确定一个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和价值。除了对比关系以外,证据间性更关注不同符号之间的关联性。孟子所谓“诗亡而春秋作”,就高度概括了口语化的“诗”符号的衰落与《春秋》这类书写性符号的兴起之间的关联性。以《春秋》为代表的书写时代的到来,是对消亡了的以《诗》为代表的口语化时代的补偿。再比如像中国明清小说(书写符号)的繁荣,是与说唱、戏曲(口语和图像符号)的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因此,我们必须在不同媒体符号的关联中来定义每一种具体符号系统的性质。本雅明指出:

摄影导致了微型肖像画家这一伟大职业的消亡……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绘画的12吴琼:《视觉性与视觉文化》,载吴琼等编:《形象的修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信息官能渐渐失去了意义。绘画作为对摄影的反应,开始注意强调意象的色彩因素。随着印象派的衰落,立体主义的兴起,绘画为自身开拓了摄影尚无法到达的更为广阔的领域。13

以上讲的是证据符号之间历时的关联性。从共时的形态关系看,每一种证据符号都有自己的“剩余”与“局限”,这双重特性使得不同符号之间的共时关联成为必要和可能。比如关于言象关系,法国符号学家巴尔特就认为,物品、图象、动作可以表达意义,并且它们实际在大量表达着意义,但是,这种表达从来不是以自主的方式进行的,所有

的符号系统都与语言纠缠不清。14他因此下定义说符号学乃是语言学的一部分。

他的意思是,像物品、图像和动作这类符号的表意功能是不自主的,它们必须借助于语言符号的帮助才能发挥表意作用。这里触及了两个概念:第一,是符号的“局限”:指任何一种符号都有自己的的表达局限,因此需要借用其他类符号来补足自己。如上述图像符号的“不自主性”就是它们的局限。第二,是符号的“剩余”:就是一种符号的功能有可能成补偿其他符号的局限。如上述的语言符号在对图像符号进行补偿时,就是它的“剩余”。

建立在符号剩余和局限基础上的相互关联,德理达叫做“补充”:“只有通过让符号和指代者填满自身才能填充自身和完成自身。”15一种符号自身有局限,因此需要让另一类符号来“填满自身才能填充自身和完成自身”。这就是“剩余”和“局限”的辩证法,这就是证据间性或符号关联性。不同有“局限”的符号之间互相补充、互相替代,只有让对方“填满自身才能完成自身”。譬如电影艺术中语言与影像画面就是补充关系,没有影像的补充,电影语言是片断的、跳跃的、多义的因而不能完整表意;没有语言的介入,电影画面同样是朦胧的而不知所云。双方只有邀请对方进入自己的肌体才能完成自身,构成完整的表达。

再看言文关系的共时关联性。语言符号属于听觉的符号系统,听觉符号自身有许多局限,需要固态的视觉文字符号来弥补自己的不足。例如汉语中同音词多而导致自身的区别性降低,于是就靠汉字的形体差异来区别同音词。这说明汉字参与了汉语的结构,汉语依靠汉字来区别自身,汉字汉语之间的这种互构关系就是互补性。再如语言的声音特性使它具有“气态”的稍纵即逝的性质,因此需要“固态”的文字来凝固。符号关联性或证据间性这一概念的引进,揭示了一种新型的言文关系:语言只有通过让文字“填满自身才能填充自身和完成自身。”因此,我们既可以说没有语言就没有文字,也可以说文字之外无语言。正是由于言文关系之间的这种关联,所以在历史学领域发展了“口述史”的记录方法,口述和书写各自有自己的局限和剩余,二者相合,或者另外再加上图像(现在已经有了“影像历史学”),实现言、文、象三者的统一,历史的原点事实才能更真实地得以披露。

我们提出的证据间性理论表明,“三重证据法”的核心不仅仅是言、文、象这三类符号的划分,更重要的是它们之间的对比和关联。这是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与传统三重

13[德]本雅明:《达盖尔与西洋景》,转引自何尚主编:《人类精神的高地》,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页。

14[法]巴尔特:《符号学原理》,王东亮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引言。

15 [法]德里达:《论文字学》,汪家堂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09页。

证据法的根本区别,传统的三重证据法是将这三类符号工具化,分别研究这些符号背后的事实,而非从形态关联的角度研究证据符号。符号学方法则是将三重证据变成一个自足的符号系统,重点研究这些符号的意义性以及相互关联性规律。

三、三重证据法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

证据法学中的言证、书证和物证就相当于符号学三重证据法中的言、文、象三类符号。我们认为,法学中的证据作为一个符号现象,本质上是一种意义生产机制和证据符号间的关联方式,而非案件事实本身。从这个观点出发,法学中的证据研究的核心内容应该有三个:一是证据的符号性,二是证据的真实关联方式,三是证据间性。

(一)证据是符号现象

法学中的证据本质上是一种符号现象。它因其与案件事实有某种真实关联度而成为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表征符号。从最一般意义上讲,所谓的符号就是:设A代表、替代、关联、反映B,A就是B的符号。如词语(A)与它所代表的概念(B)、绘画(A)与所描摹的原型(B)、照片(A)与它所拍摄的实景(B)、凶器(A)与犯罪行为(B)的某种关联等等,这些二元关联项中的前项(A)都是后项(B)的符号。

在索绪尔的结构主义符号学中,A和B共同构成一个符号整体,代表项A他叫做能指,被代表项B则叫做所指。在证据学中,有人将证据定义为“出示给法官并希望在法官的脑海中产生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之说服效果的另外一种事实。”(转引自陈卫东谢佑平,2005,53、54)该定义隐含了两种事实:一是出示给法官并对他产生说服效果的“另一种事实”即证据(事实),一是客观存在的但需要待证的事实,即案件事实。证据学中的这两种事实,就是符号学中的A、B两个关系项,证据事实是A,是符号或能指;案件事实是B,是客观对象或所指。

构成符号的A、B两项之间,只存在真实关联度而不存在事实的同一性。所谓的真实关联度,是指符号与对象、A与B之间在时间、空间、因果或主观认知上存在某种客观联系,人们凭借这种联系,可以通过A来达到对B的了解和把握。比如现场中的头发(A)与被害人(B)之间存在某种相关性关联;根据目击者陈述所描绘的肖像(A)与犯罪嫌疑人(B)之间则存在某种相似性关联等等。A与B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真实关联度,但A绝不等同于B。即使证据事实比如血迹(A)与案件事实(B)之间的真实关联度为零距离,在理论上这也是一种距离,因为血迹仅仅是证据事实而不等于案件事实本身,证据事实仅仅是案件事实的符号形态而两者决不等同。以真实关联度最强的实物证据符号为例,它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段性的。像凶器上的指纹,只能表明该人接触过凶器,却无法说明它是什么时候接触的。因而,实物证据符号与案件事实之间也存在着距离,这种距离存在于一切证据符号中,只不过程度大小而已。所以,真实关联度就是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符号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距离大小或逼真性大小的程度。

与真实关联度相关的另一个术语是真实关联方式。比如,物证和言证相比,前者客观性较强而后者则带有更多的主观色彩。这里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区分,就是两种真实关联方式。所谓真实关联方式,就是指造成符号与对象、A与B、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真实距离大小的方式;或者说,是符号与对象或事实之间、能指与所指之间、A与B之间真实性关联程度大小的方式。

(二)证据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

下面我们从物证、言证和书证三个方面来讨论证据符号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真实关联方式。

1.物证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及内在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16。物证符号主要是以视觉的感知方式表达意义的,因此它相当于三重证据法中的图像符号。物证形成于案件的发生过程之中,在诉讼案件发生之前已经存在。它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形成于犯罪分子无意识之中。物证的符号学特征是A和B两项之间在时空或因果上的有某种自然联系。落叶是秋天的符号,闪电是雷雨的符号,脸红是激动的符号,脚印是人行动的符号,划痕是某物体碰撞、擦划另一物体留下的符号等等。犯罪分子无意识留下的作案痕迹和物品,也都属于这类具有自然联系的符号。

物证符号的这种自然化的真实关联方式,决定了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自然理据性。在诸多的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中,最重要的包括动机性理据和自然理据两种。前者指人为动机性较强的理据关系,如与肖像相比,漫画形象的人为改造的成分更多,而肖像画保留了较多的对象的自然特征,相对而言,漫画属于动机性理据,肖像画属于自然理据;而一幅犯罪现场的照片与保留案件信息的犯罪现场相比,照片有了较多的人为视角和制作因素,而犯罪现场留下的痕迹、物品则是更为接近案件事实的符号系统,所以照片是动机性理据,现场证据符号是自然理据。可见,所谓动机性理据和自然理据的划分是相对的、关系性的:只能在两个确定的对比项之间寻找它们理据性方式的差异。

我们说物证符号是自然理据性的,是指它与以语言为载体的证据符号(言证)相比而言的。言证符号的物质载体语音与它所表达的对象和意义之间没有内在联系,而物证符号,例如,通过化验犯罪现场血迹的血型最终确认了罪犯,是因为血迹(物证符号)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内在的、自然的、客观条件联系。

物证符号的自然理据性,决定了它起证明作用的特征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不受人的意志影响的关系。“物证本身不会说假话”,这是与于言词证据最大的不同。

(2)中介性。物证符号最大的特点是无言性。它不能自我阐释、也不能有意义地说明他者。物证在证明中的意义,即物证与待证事实的真实关联度通常是需要解释的。解释的方法包括对其性状以及所在位置等相关情况的语言描述,而更多的是使用鉴定等科学技术手段对其所含信息及其证明意义做出阐述。也就是说物证符号不能自行展示其信息内容,必须借助于其他类符号中介才能使其具有证明力。物证符号这种“借助于他者来完成自我”的特性就是中介性。所以人们把物证称为“哑巴证据”,通过他者的填补来完成自身。物证符号的这种不能“言证”只能“佐证”的特性,说明了物证符号局限:它所展示的也是一个充满意义和阐释性的世界。

(3)高语境性。物证符号是片断的、局部的、缺少外部组织形态的,作为证据被使用的“物”并不是物的自然体系中的一部分,它是按照符号的法则,按照意义的关系法则被组织起来、被认知的。因此,物证符号只有放到一个符号意义场中才能明确自己的价值和意义。例如,我们不能称“刀具”为物证符号,只能称“某处有一把刀”是物证符号,或者“这把刀是杀人的工具”是物证符号。在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家中搜查时,只有盗窃的物品本身才是物证,其家中的同类物品不是物证;痕迹也是如此,只有与案件由客观联系的痕迹才是物证,无联系的同样痕迹,并不是物证。这说明,作为物证的

16陈卫东、谢佑平主编:《证据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页。

物与客观存在的物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按照“实际发生的案件活动”这个意义链条被组织起来的。物证来源于案件现场或者案件发生的过程,它是案件过程的一部分。这个围绕案件活动所构成的意义链条或符号场,就是语境。物证作为案件语境的构成部分而对语境的高度依赖,就是高语境性。反之是低语境的。

2.言证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形式,有些情况下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语言作为人类思想的衍生物,同主体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主体对于语言有直接的影响。相对而言,言证符号的主观性大于物证符号。

(1)动机性理据。物证与言词证据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以物品起证明作用,物证符号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时间、空间、因果等内在的联系。而言证符号则以当事人的陈述语言作为证据,是人运用语言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认识、记忆的描述,具有主观性。

从符号学的角度分析,言证符号的动机性理据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从言证与人的关系看,言词证据以当事人为贮存载体,这就决定了言词与证人所想、所知、所见之间存在着某种真实关联性,语言即心灵的在场;但另一方面,言证的其贮存主体即证人容易受某些主观动机或认识局限性的制约,而不能如实地陈述。

其二,从言证符号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看,言证事实是由语言概念构成的,观念形态的符号事实与物质形态的案件事实之间只是主观反映关系而不存在客观上的时空、因果的关联性,这也导致了言证符号的两可性,既可能真实地反映了案件事实,又有可能掺有虚构和失真的因素。所以,相对而言,言证更带有人的主观动机色彩,属于动机性理据符号。

其三,从言证符号自身的形式与内容的构成分析看,言证是以语音为物质载体,以思想内容发挥证据作用的。它的物理表现形式(语音)和内容之间具有人为约定的特点,因此作为物理表现的语音并不具有证据作用,这一点与物证符号有着本质区别。

(2)无中介性。物象符号具有无言性,不能自我表述;它只能借助于语言符号或其他媒介手段才能将自己的意义阐述出来。而言词符号无需借助于其他符号中介便能自足地产生意义。一只朱德的扁担(物象符号)没有语言文字的介入,我们无法知道它的意义和价值;而“在井冈山斗争时期朱德曾用一只扁担挑粮”这句话,它能够阐述一个事实的真相。在证据学中,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无中介性比较明显。言词证据常常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它所表述的内容能够比较形象、生动地反映客观事实。实物证据一般需要通过其他符号的介入才能认识其意义,而言词证据可直接说明待证事实,这种直接说明待证事实的特性就是言证的无中介性。

语言符号的这种无中介性也可称为元符号功能。即语言符号是能够被用来解释其他一切符号的符号。电影、音乐、文物、手势、雕塑、绘画……一切无言的画面或物象符号都可以用语言来产生意义。这种可以用来解释其他符号、补偿其他符号无言性局限的功能,是语言符号最大的长处,我们称之为语言的“符号剩余”;而语言符号真实关联度弱或理据的动机性,则是语言的“符号局限”——它只能观念形态地反映和虚构事实而不能直接与事实相关,它只能概念化地反映事实而不能具象地展示和呈现事实。

(3)低语境性。言证符号的无中介性使其成为意义自足的符号系统:它不是作案活动内在的一个要素而是通过对案件的叙述来生成意义。

例如刑事法庭审理中的“交叉询问规则”有以下要求:第一,证人证言必须直接出庭以口头陈述方式作证,否则交叉询问无法进行;第二,诉讼双方以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交叉反复式的询问。第三,交叉询问方法的实施建立在律师代理的基础上,要求代理律师有较高的素质,特别是通过反询问发现虚伪证词的本领。

可见“交叉询问规则”体现了言证自身的意义生成逻辑——它是按照所谓“对话性

原则”所进行的证据活动。对话性原则预设了意义或证据的完整性是由问和答两个部分组成的,任何一个单独的“问”或“答”都不具有证据的完整性和意义的完成性,只有通过两个单位的互构才能产生完整的意义和证据。交叉询问的对话原则从两个方面来克服言证符号所带来的主观性:其一,对话体现了多角度观察的方法,即从不同角度去搜集证据;其二,对话也使用质疑的方法,即当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从相对的立场寻找对方证据中的毛病。由于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真相,所以常常能击中要害,使对方证据中的虚假之处暴露无疑。所以,言证符号的“对话性原则”说明了它迥别于物证符号的意义生产机制,言证更依赖于话语自身的意义规则。

物证符号是按照“实际发生的案件活动”被组织起来的,因此物证符号是在诉讼前或诉讼外形成的,物证符号展示的是一个当下的经验世界,并且是那个当下的经验世界和案件活动的一部分。而言证符号本质上不是产生于“实际发生的案件活动”过程,而是产生于诉讼过程即对案件活动的回顾性陈述,展示的是一个不在场的意义世界。这种离开案件现场和过程来复述案件的符号化活动,必然将意义生产的重心落在词语、概念、记忆单位的组合上,为了克服这种“离境化”的叙述所带来的主观性,就必须通过话语实践自身的规则来避免语言符号的局限性,譬如使用“交叉询问规则”。这样,在言证符号中,受语言自身逻辑即语言语境制约要大于案件语境的制约。也就是说,物证符号依赖的是一个经验世界,言证符号依赖的是一个语言构成的意义世界。在言证符号中,对语言自身组织法则的依赖要大于对案发现场和过程实际经验法则的依赖,这种离开案件活动本身去陈述案件事实的性质,离开经验世界去意义性地陈述经验世界的性质,就是低语境性。

3.书证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书证符号是在诉讼以外形成的,并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刘金友,2007,146)。书证的最根本的特点是通过文本内容的分析来达到破案的目的,从静态上实现对案件的证明。文本的概念是在西方学术的“语言学转向”之后被提出的,除包括书写性证据外,也包括录音、录像资料17等一切以文本的形式发挥作用的证据。

书证是介于物证和人证(言证)中间的符号形态。其真实关联方式主要表现为:(1)理据的双重性。书证符号具有动机理据和自然理据双重特征。

典型的书证是以书写语言的符号形态作为证据的,因此,它重点是以其内容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如出生证、身份证、工作证、营业执照等;反映人们各种民事经济关系,如行为人之间往来的账册、票据、书面遗嘱、经济合同等;反映犯罪行为的内容,如诬告、陷害案件的诬告信、大字报、小子报等;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如车票、船票、个人日记、工作日制等;反映规范内容,如村规民约、各种章程、管理制度等;反映各种机关单位的行为,如各种红头文件、公证文书、判断文书等。

虽然书证和物证一样具有直观性的外部形态,但是,物证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特征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而在书证中,其物理表现(书写表面、书写工具、书写方式、书写颜料等等)却是从属于书证的内容信息,只起到凝固、表现的形式作用,而物理表现与信息内容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的理据联系,这一点与言证符号相同,这就决定了书证符号通常存在被伪造也容易被伪造的可能。所以,书证符号具有动机理据性的特征。

另一方面,书证符号产生于案件现场或发生过程,是人的行为留下的活动痕迹。书证符号是人运用书写语言进行活动的行为符号,属于语言的“以言行事”的功能,书写本身就是人的行为的自然符号,成为人的行为和客观事实的直接载体,因此书证符号与

案件事实之间又具有内在理据联系。比如,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书信,民事案件中合同、票据、房产证等,都是人运用书写行事的自然行为符号。语言具有两个主要功能,一是以言叙事,运用口说或书写的语言叙述一个事实;二是以言行事,即说话和书写就是在做事,如写诬告信和使用硬器行凶一样,都是侵犯他人的犯罪行为。相对而言,言证符号主要行使以言叙事的功能,而书证符号主要行使以言行事的功能。在以言行事的书证符号中,它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理据联系,又属于自然理据性方式。

(2)无中介性。书证中的案件事实信息能够直接为人们认识和理解。一般而论,物证里的案件事实信息,通常需要通过语言阐释以及鉴定等符号中介的方法,人们才能知晓这一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但是,书证是以人与人之间互相能够认识和理解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方式来交流和传播思想的有关事实信息。因此,对于书证来说,其蕴含的案件事实信息一般并不需要专门的识别方法,人们就可以一目了然地知晓。也就是说,书证蕴含的案件事实信息通常都不需要特殊的媒体或者中间环节,人们可以直接认识和理解。这也是书证与物证的一个重要的区别。

(3)高语境性。书证符号与物证符号一样,也是以片断的、局部的符号文本,如合同、公文、信函、证书、票据等等,围绕“实际发生的案件活动和过程”这个意义链条和语境被组织起来的。书证符号发生在诉讼之前,来源于案件现场或案件活动过程,所以它从属于、依赖于“案件活动”这个意义链条和语境,因此也具有高语境性。

(三)证据间性

符号间性理论引入到证据法学中,可表述为:任何一种证据符号都有自己特定的编码规则即真实关联方式,一种证据的意义和价值不仅与案件事实有关,同时也与其他证据符号发生关联和交互作用,一种媒体类型的证据符号是在与其他媒体类型证据符号的关联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和意义的。

所以,对“证据间性”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描写出不同媒体类型的证据特有的编码方式即真实关联性方式;二是研究不同媒体类型证据符号之间的相关性。

先看第一个问题,对不同证据符号真实关联方式的描写:

物证符号言证符号书证符号

自然理据性动机理据性双重理据性

中介性无中介性无中介性

高语境性低语境性高语境性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物证符号和言证符号是最具有区别性特征的互补性符号,书证符号则处于物证符号和言证符号的中间状态。

第二个问题便是研究不同媒体类型证据符号之间的相关性即“证据间性”。

证据间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符号局限,即一个符号自身不能完成意义,它必须借助于另一符号来补充自己,才使自己具有自足的意义。二是符号剩余,即一类证据符号所具有的补充其他符号局限的功能,或者是指通过补充他者来实现自己的能力。下面以物证符号和言证符号为例分析证据间性问题:

物证符号具有自然理据性、高语境性,因此更贴近案件事实,与言证符号相比它的真实关联度更大,这是它的“符号剩余”;但是物证符号是“无言的”,必须借助于其他中介手段才能将自己的证据能力发挥出来,这是它的“符号局限”。相对而言,言证符

号具有动机理据性、低语境性,这使得主观信息增加,影响了其真实关联度,这是其“符号局限”;但另一方面,言证的无中介性、直接表意性、低语境性,使它有可能补偿其他证据符号的媒体局限,因此这是言证符号的“符号剩余”。

无论哪类证据符号都有自己的符号局限,这或多或少地影响了证据的真实关联度;而各类符号也都有自己的符号剩余。因此,根据符号学对话理论,“借助于一个他者,才能完成自我”,只有借助于其他媒体符号的剩余才能克服自己的媒体符号局限,才能更好地增加证据的真实关联度。

“真实关联方式”和“证据间性”这两个概念揭示了证据的符号本质。有的教科书对证据的定义是:“成为证明根据的事物、事实、定理、真理等就是证据。”18这显然是一种“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定义,它将证据的符号性外衣抹去使其仿佛变得透明,仿佛证据符号就是事物、事实、定理和真理本身。这种证据观将注意力指向证据背后的事实而忽略了对证据自身意义性的研究,使得证据学成为逻辑学、考据学、观察试验科学等等学科的附庸而难以使自己真正获得独立的学科地位。

而本文的证据符号学告诉我们,证据作为一个符号现象本质上是一种意义生产机制和符号间的关联方式,而非事实本身。研究证据的符号性、它的真实关联方式及其证据间性,是证据符号学的核心内容。

参考文献:

孟华:《文字论》,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8年

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

陈卫东谢佑平主编《证据法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

熊志海《刑事证据研究——事实信息理论及其对刑事证据的解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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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

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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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 何家弘姚永吉 内容提要: 在近几年的司法改革进程中,证据制度的探讨与改革是颇受关注、探讨 较多、进展较快的一个领域。和现今诸多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一样,证据制度的改 革也差不多完全是在借鉴西方证据制度的客观情境下进行。作者站在两大法系的 宏观视角,对证据制度进行了具体深入的微观考察。在对各种类型的证据予以比较 分析的基础上,对两大法系证据采信制度规则的异同进行了简练明确的阐释及相应 评价。相信读者可以由此获得展视野和鉴别善取之益。 一、两大法系证据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差异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都各有一些基本特征,而这些基本特征也在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两大法系证据法之间的差异。考察这些特征,研究这些差异,可 以使我们对两大法系的证据法有一个基本的认识。这种比较带有宏观的性质,但是 很有意义,因为它可以为证据法具体内容的比较研究提供基本的结构框架。两大法 系证据法的基本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内容比较复杂,比较具体;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内 容比较简单,比较抽象。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数 量很多;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数量较少。其次,英美法系国家与证据规则有 关的判例也很多,而且这些判例也是证据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大陆法系国家的 证据规则一般都单独以立法形式存在,虽然也有判例,但是判例并不是证据规则的 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考察和研究其证据法,既要面对一个庞杂的 证据规则体系,又要面对大量的法院判例。一般来说,每个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都 体现在一系列判例之中,而且有些证据规则就是由判例所规定的,例如,有关犯罪嫌 疑人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和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毒树之果”规则等。然而, 研究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一般来说只要了解其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就可以掌握其 基本内容了。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体系比较混乱,缺乏内在的逻辑性;而大陆法系国家的 证据法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逻辑性。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两大法系的 “造法”机制和法律理念的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是在数百年的审判实 践中不断积累而成的,是由一代一代的法官以零散的方式创造出来的。需要一个就 创造一个,成熟一个就确立一个,自然很难照顾体系的完整性和逻辑性。虽然近代 英美证据法有法典化的趋势,但仍然是以普通法规则为基础的,因此仍然保持了原 来那“不成体系的体系”。于是,证据法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太明确,而且许 多规则都附有大量的例外,甚至是例外的例外。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是由法学 家们以整体设计的方式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创造出来的。虽然这种证据法也是对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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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11年案情: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

《证据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证据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名词解释 1、传来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由心证制度 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近年来,“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有渐进之势,民事案件中用自由心证审案也见诸报端。围绕自由心证能否成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我国法学界一直颇多争议。但是,实践中自由心证的运用,以及目前进行的庭审改革,将庭审由原本法官的职权主义模式变为当事人对抗主义模式,都为自由心证的运用提供了土壤。 5、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术语,后经日本传入中国。其基本含义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6、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6、物证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8、鉴定结论 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 9、口供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0、证据为本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王利明)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王利明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 尹飞:大家好!欢迎各位参加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的“证据法系列讲座”。今天我们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为我们演讲。大家知道,王利明教授一直在大力呼吁对证据法的立法和研究,现在正主持起草我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我们本学期进行的“证据法系列讲座”也正是在他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举办的。王老师今天演讲的主题是“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相信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启发。 今天我们还邀请到了我院汤维健教授作为嘉宾出席我们的讲座。 下面,请王老师开始他的演讲。 王利明: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我今天主要想谈谈下面几个问题: 一,我们需要尽快制订民事证据法。 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制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面简称为“证据规则”。总体上对这个司法解释,我个人的看法是:它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对提高司法效率等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在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这样、那样的批评意见,但是整体上我觉得这个司法解释出台是非常及时的,而且是符合实际需要的。这个规则的出台,确实有助于增进司法的独立和保障司法的公正。这具体表现在:一是规定了一套较为合理的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从而弥补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因缺乏必要的基本规则,而导致对证据的审查、认定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二是明确了法官依职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范围及程序。同时,在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方面,也做了较为合理的规定,这是十分必要的。三是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这对于提高证人出庭率、保障司法公正是有益的。四是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确定了关于证明力的判断规则,这既有利于法官准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这个规则适应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初步完成了证据规则的统一。大家知道,从审判方式改革以来,不仅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大都制订了自己的证据规则,而且一些中级人民法院甚至区县人民法院也制定了有关的证据规则,这些规则之间极不统一,有的甚至在同一省市内部各中级、基层法院的证据规则都不一致,这就会妨碍了司法的统一性。比如,我是一个外地当事人,我根本不了解本地法院的证据规则,打官司就可能吃亏。所以“证据规则”的制定至少在法院内部将民事证据法律制度统一起来,这对于实现司法的统一也是必要的。 但是,我认为,仅仅只是制订司法解释是不够的,还必须要着手制订证据法。这些年我一直大力呼吁,立法机关应当开展证据立法的工作。我认为,司法解释是不能代替证据立法的。理由主要有这么几点: 第一,《证据规则》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的,在我们的立法还没有出台,在今后一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 2、2000年7月

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二手表被害人手腕上的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三勘验结果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四照片侦查人员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五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六有妇女张某作证她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七里程碑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八A市某厂车辆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A市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九A市某厂调度员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B市返回A市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十出车登记表该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6点15分回厂2 十一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承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问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上述证据中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鉴定结论哪些证据属于言词证据书证2、7、10 物证1、8 鉴定结论5 言词证据6、9、11 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问1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 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

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 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

法学专家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热点问题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6310482730.html, 法学专家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热点问题 中国青年报记者崔丽3月31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于4月1日起施行。这部看起来似乎很专业的法规,实际上早让普通百姓记挂在心里了,很多人还憋着劲儿把官司留到4月1日以后打,就是因为这个司法解释中,对与老百姓打官司关系重大的证据制度问题作出了许多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近日,参与过新规定有关方面调研工作的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汤维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司法解释的制定,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证据制度新体系,是对证据制度的一个集大成式解释,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证据制度达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旨在于强调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汤维建副教授总结了该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几大具有代表性的新的证据规则:

———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突出了当事人如果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除非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以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外),当事人应承担败诉后果。 ———明确了举证时限要求,必须要在一定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范围内来行使举证权利,目的强调效率和公平。 ———规定了证据交换规则。要求开庭审理前,当事双方交换证据,防止诉讼中当事人搞证据突袭,反复开庭,影响诉讼效率。 ———在举证责任配置上更加细化。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础上,合理分配一些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负担,补充了举证责任倒置情况。 ———强调了证据程序要进行当庭质证,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不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裁判案件的事实根据。同时,要求若无法定理由,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对于书面证词等传闻证据进行排除。 ——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任何公民如果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

高中史料学二重证据法

高中历史史料教学的探索 ——高一历史教学中“二重证据法”运用初探 华师大松江实验高中沈文斌、范丽关键词:二重证据法,姜寨遗址复原图,神话传说,夏文化《诗经》,甲骨文“二重证据法”,就是把“纸上之材料”与“地下之新材料”的互相结合,彼此印证。这种历史研究法,是王国维先生于1925年在清华国学研究院教课时提出的,这是他对中国古代史研究的重要贡献。①而今,我们华师大版高一历史教材在第二分册的第三课进一步强调,并贯彻于整个第一单元中。这为我们提供了培养学生“论由史出,史由证来”的史证意识的平台。本文以教学中的三个案例,就我们怎样在历史教学中具体挖掘和运用历史资源,做一探讨。 (一)运用永远不能“开口说话”的考古遗址(物质遗存) 为了更好的说明先民们聚族而居,课文在第一页就呈现一幅姜寨遗址复原图(图略)。那么怎样从考古遗址中提取历史材料的信息,获得有效的证据价值,论证先民们已形成最初的农耕聚落? 首先,引导学生从姜寨遗址复原图寻找表面信息。 老师问“你们从图中看到什么?” 学生回答:“有五个房屋群,分别是一个大房子的四周环有十几个或更多的小房子。前面有一条大河,村落有壕沟与外界隔离。” “那么,大房子和小房子各有什么用处?由谁能说明?”老师进一步提问。 此时,学生们的答案就有分歧。有的说大房子住人,小房子饲养牲口;有的说大房子是地位高的族长或酋长所住,而小房子是一般氏族成员所住;也有同学认为大房子是氏族公共活动的场所。如祭祀和开会议用。 这时,老师用考古挖掘的事实说话: 考古学家发现,在大房子里面发现了可供20-30人同时睡觉的大型的土床,还发现了可供20-30 人同时开伙的大型的连通灶。但没有发现或很少发现有其他生活工具和生产工具。所以,大房子可能是氏族公共活动的场所。 进而老师问同学“这个大房子是归谁所有?” 学生回答:“大家所有,集体共有。” 接着,老师告诉学生:“考古学家发现,在每个小房子中发现能够供3-5个人使用的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用具,请问大家,这能说明什么?” 学生回答:“小房子是人住的,而且是一家一户。” 老师:“那么我们可以看出,一家一户在当时已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了。 老师:“我们现在是在想一想大房子周围有很多小房子,这样就构成了一个什么群体?” 学生:“家族” 老师,“总共有几个这样的家族,他们围成一圈,这又说明什么?” 学生:“共五个,构成一个氏族部落” 老师:“毫无疑问,这说明当时大家还是共同耕作,平均分配,这是最初的聚落中的生产和分配的形式。” 因此,考古复原图是考古学家的科学成果,有史料价值。姜寨遗址复原图为我们提供了直观性“史前”村落生活图像,。它是一个有家庭——家族——氏族三级组成的大村落。②表明早期的农耕聚落是一种集体生产、平均分配的血缘共同体。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当今世界电子技术发展迅速,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领域愈加广泛。由于电子证据与生俱来的易破坏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在认证方面对传统证据形成了巨大的挑战。本文首先从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标准入手,引出我国目前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提出在立法、鉴定机构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全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最佳证据等规则成功的立法经验;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电子证据认定机制、完善举证质证规则、健全鉴定机构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诉讼法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我们正处在一个“电子化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电子产品。网络、电脑、E-mail……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在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人们之间的联络、交流方式愈益多样化、复杂化。但是这种“电子化生存”在充分展现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显而易见,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都离不开电子证据。 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因此,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将更多地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如何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 关于电子证据,何家弘教授曾有过精辟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1]这句话一方面说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也说明电子证据对我们现存证明制度的颠覆性冲击。因此,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区别。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2]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

民事证据材料的证明力

民事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 【内容提要】 本文拟从对几对相关概念的辨析着手,初步指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民事证据材料之证明能力制度的必要性,并比较两大法系中主要国家关于证明能力的规则及其成因,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此项制度的某些缺失和相应对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证据材料证明证明能力 一民事诉讼中证据材料(以下简称证据材料)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以下简称证据) 证据材料与证据尽管经常易于混淆且常被不加区分地使用,以致于在证据这一概念下包含了证据与证据材料两种情形,使得“证据”一词,有时是指证据,有时又是指的证据材料。而正确地看待证据材料与证据关系的问题,无疑应是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一)何谓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亦称证据资料,有人认为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1)也有人认为是指“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统称为证据资料,或曰证据材料。”(2)还有人认为“所谓‘证据资料’则被理解为通过证据方法表现出来或为人所了解知悉的内容,如证人和当事人本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尤其是其结论),书证所表示的信息内容,对物品或场所进行检验或者勘验的结果,等等。”总之,笔者认为以上都从不同层面揭示了证据材料的含义,说明了证据材料其作为证据的内容,意味着一定的既知事实,而既知事实与作为证明对象的待证命题或待证事实间的关联性以及用来评估证据从而从已知推断未知作用程度的证明力或证明价值等概念,都直接与对证据材料的理解紧密相关。证明材料,对于考察诉讼中证明的机制和过程都非常重要。 (二)何谓证据 证据,有学者认为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请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3)也有学者认为“(一)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三)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

用四重证据法看楚国神话与中原神话的关系

用四重证据法看楚国神话与中原神话的关系 摘要:作为春秋五霸和战国七雄之一的楚国,其国力不容小觑,它的神话体系也同样在我国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的文化领导了整个南蛮之地,可以和中原文化争辉。其中最为显著的便是它的浪漫主义和巫文华,我认为楚国神话是起源于中原又适应当地环境的产物。 关键词:楚国神话、四重证据法 一、楚国神话特点 1.1蛮楚巫风 巫风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存在于很多民族的文化中,其中以楚国最为盛行。楚国的巫风是楚人宗教意识和仪式的具体表现,它涉及到楚国的各种方面,如政治、经济、文学、艺术以及宗教等方面。巫文化表现了先民希望通过取悦神灵来改变自然的心理,这和楚地沼泽遍布蛇虫丛生的恶劣生存环境直接相关。其中楚人将自然的神人格化,以恋娱神,希望自己对神的爱可以赢得它们的眷恋,例如屈原的《湘夫人》。 1.2火正 楚人神话中地位最高的便是火神祝融,楚人认为祝融是他们的先祖,掌管火和光明的力量,他们崇拜的图腾是火凤凰,也就是神话中的朱雀。我认为这和楚地沼泽湿冷阴寒而外界炎热的气候有关,而且古时的楚人刀耕火种需要烧荒,春耕时放火的时机十分重要,所以他们对火这种自然力量十分崇拜。 二、从传世文献看楚国神话(第一重证据) 《左传》中有“颛顼氏有子曰犁,为祝融”,祝融后代八姓中芈姓季连即为楚国王族一脉,而“颛顼”为黄帝之孙。这说明楚国之源在中原,他们心中崇拜的火神的形象也来自中原。屈原的《九歌》中的湘君和湘夫人,描写了舜和其妻子(尧之女)的爱情故事,尧舜是中原神话中最为著名的贤君。楚国开国之君鬻熊担任周文王的火师,即司火之官。这些都可以说明楚国的正统神话都来源于中

原体系。 巫的文化起源于原始社会早期,巫风最早出现在《尚书.伊训》中:“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最初的巫风就是一种民俗的歌舞活动,与高雅的古乐相对。《墨子.非乐》中有“先王之书,汤之官刑有之曰:‘其恒舞于宫,是为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加倍”巫风在商代就以出现,但是有罪过,会被处罚。《尸子》中有“汤之救旱也,乘素车白马,著布衣,婴白茅,以身为牲,祷于桑林之野。祷曰:‘政不节与?使民疾与?何以不雨至斯极也!宫室荣与?妇谒盛与?何以不雨至斯之极也!苞苴行与?谗夫兴与?何以不雨至斯极也!’”这里汤的祝词与离骚、天问中的巫师祝词风格十分相似。说明巫很早就在中原出现了,只是后来被视为不雅,不被是上流社会接受,楚国也因为这些原因被称为蛮族。 从这些文献可以看出楚国的神话主流还是源于中原,但是在楚地有了不同方向的发展。 三、新出土的文字材料(第二重证据) 在清华简中,《楚居》一书记录楚国从季连以后的历代楚君,继而可以证明楚国来源于中原一脉的祝融子孙属实。此书中还写出了楚国国名的来源,穴熊的妻子妣厉,生子丽季时难产,剖腹产后妣厉死去,丽季存活。妣厉死后,巫师用荆条(原文中为“楚”)包裹埋葬。为了纪念她,后人就称自己的国家为“楚”。从中可以看出楚对于巫的重视程度,就连国名都与之有关。还有《筮法 》一书,它记录了一种完全不同于周易的卜卦的方法。这也许就是巫师做法的方式。但是它用的也是八卦图而且卦名也和《周易》相对应,这也间接说明了楚国的巫与中原神话同源。 《诗经.祝》当中的诗句有些的用途是治病,我们现在知道这是通过心理暗示激发人体潜能来抵抗病魔,而在巫当中这一现象十分普遍,巫文化当中有很多言灵的元素。由此可见巫文化的理念在中原也有体现,这是不被广泛承认。

关于证据的句子

关于证据的句子 1、我国人民对这个国家现在及前途充满信心的最佳证据是上千万的人民都拥有人寿保险。作者:艾森豪威尔 2、可如果有人已将评估和包装有意复杂化的证券化资产、以期增加构建和交易费用这件事做到了出神入化的地步,那么寻找不当行为的证据就更加困难。 3、为了使证据立法卓有成效地进行下去,有必要研究民事证据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辩证而统一的关系,有必要论证民事证据法中有许多内容,尤其是证据规则,无法为一个自身内容和谐协调的民事诉讼法所容纳。 4、即使你再起疑心,也不要去翻对方的钱包,不要去看对方的手机。在两个人的感情里,当一个人开始起疑心,证明这段感情已经衰败,与是否有证据无关,证据只会让你更伤心。 5、他并不否认自己的卑贱,他说自己卑贱而充满热情,像可怜的于连。他背诵下了某个剧本的整整一段:我无数次想象的终点,都团聚在他们高耸的乳房上,那高耸的乳房,像是高耸的云层,闪现在我仰望的瞳仁,我看到哪里,绿色的血管像绿色的河流,贯穿在绸缎一样的皮层下,而红色的乳头将一切拢成一团。他如此触手可及,如此遥不可及,弄得我像被飓风刮过的村庄,忧伤的空空荡荡。我总是在睡梦中盼望用手抓住它,但手自己却在退缩、害怕、自卑,仿佛不

能玩弄着灵魂的深处。但是现在我想要的便是玩弄它,我要死死捏住它,揉它,将它揉成我熟悉的东西,揉成我与生俱来的证据。为了这一切,为了这比太阳晃眼、比牛奶柔软、比春天温暖的东西,我愿粉身碎骨。主,这就是我要走的窄门。我崇拜乳房,甚过崇拜你。作者:阿乙出处:鸟,看见我了 6、没有这证据,你就不会被发现吗?你傻不傻啊?没有证据你就不是女人了吗?作者:黄泰京 7、拥有书籍就是教养的证据吗?果然如此,谁在教养上足与拥有满屋子书籍的书店主人抗衡。作者:路基亚诺斯 8、你是谁呀?我是王阿姨给小米介绍的男朋友。你是?我是她老公。我不信,我有证据。 9、小布什主义的理念、体系和实践运作的明朗化和凝固化,为作者如下研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和稳定的坐标,即从美国的多元文化和多元政治结构人手揭示小布什主义的内在本质,并以此为切口对其亚太战略动向和原因进行定向解剖,进而探囊取物,以国家和跨国家集团为单位寻找亚太地区政治力量的分解组合方式并由此重构亚太地区安全格局的新体制。 10、“不管是骚扰还是恶作剧,写这些信给浪矢杂货店的人,和普通咨询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他们都是内心破了个洞,重要的东西正从那个破洞逐渐流失。证据就是,这样的人也一定会来拿回信,他会查看牛奶箱。因为他很想知道,浪矢爷爷会怎样回复自己的信。你想想看,就算是瞎编的烦恼,要一口气想出三十个也不简单。既然费

证据法论文参考题目

以下题目仅供参考,也可以重拟题目: 第一、二、三讲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 1.论证据概念(刑事诉讼法第47 条;民事诉讼法第条) 2.论证据法的体系与功能 3.司法证明方式与证据规则 4.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5.论证据可采性与相关性的关系 6.严格证明与直接审理原则 7.论证据的相关性规则 8.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 9.论证据能力规范 10.论证明规范 11.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12.论交叉询问制度与证据规则 13.卷宗笔录的证据属性分析 …… 第四、五、六讲证明责任 1.论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 2.证明责任的概念解析 3.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差异 4.诉讼模式与证明责任分配 5.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6.医疗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7.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9.劳动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0.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自由裁量之不自由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3.罗森贝克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4.汉斯普维庭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5.论法官角色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 第七讲推定 1.论刑事推定 2.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3.论推定概念的重构 4.罗森贝克推定理论评析 5.论拟制与推定 6.论推定与间接证明 7.论我国民事证据规定中的推定 8.论推定在认定“明知”中的运用 9.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 10.论证据法学中推定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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