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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效期管理规定

药品有效期管理规定

为加强药品有效期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制定药品有效期相关的管理规定吗?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药品有效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药品有效期管理条例

一、为了加强有效期药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有效期药品的外包装及瓶签应有明显的效期标志,对没有效期标志的,检验人员应拒绝检验,收货人员应拒绝收货;

三、有效期药品的存放,必须按失效期先后次序分层存放,业务开票应分清效期长短,效期短的先开票,并在发票上注明销售品种批号仓库,凭此核对,如仓库发现不符时,立即与业务部门联系,确认后才能发货;

四、效期药品失效期前12个月,有效期一年的药品失效期前6个月,仓库应填报催销单报送有关部门催销,每次报送的催销单,必须有答收手续,以分清责任;

五、有效期药品进仓后三个月开始抽检质量,以后每季一循环抽查,失效期前一年的,每月循环抽检质量;六、退货回来的有效期药品,仓库收货人员(或验收、人员)除按规定检查外观质量外,要认真查看剩余效期时间,并在验收回单上注明失效时间,业务部门要及时销售;

七、有使用期的药品,按有效期药品对待,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

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

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第四十四条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条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四十六条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七条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

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

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五十六条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七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九条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六十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一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三条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

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第六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

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一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七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条依照本法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第一百零三条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一百零六条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有效期最新规定

药品有效期最新规定 根据最新规定,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该药品在合适的保存条件下保持其质量和疗效所需要的期限。药品的有效期是由药品生产企业通过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和临床试验得出的,以确保患者在使用药品时能够获得安全有效的治疗效果。 首先,根据最新规定,药品的有效期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即保质期和有效期。保质期是指在指定的保存条件下,药品在保持其质量和疗效所需要的期限内保持稳定。有效期是指药品在其有效成分能发挥治疗作用的期限内能够保持其疗效。 其次,在最新规定中,药品的有效期与药品的性质密切相关。一些稳定性较好,成分相对简单的药品,如一些普通的感冒药、退烧药等,其有效期一般为3-5年。而一些稳定性较差,成分 相对复杂的药品,如一些生物制品、抗癌药等,其有效期则相对较短,一般为1-2年。 另外,药品的有效期也与其包装方式和保存条件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如果药品处于原包装状态且保存在指定的温度、湿度和光照等条件下,它的有效期将能够得到保证。然而,一旦药品被开封,其有效期将随之缩短。因此,一些容易受到空气、湿度、光照等因素影响的药品,如一些膏药、口服液等,其有效期一般较短,一般为6个月至1年。 最后,根据最新规定,药品的有效期应明确标注在药品包装上,并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在药品销售环节,药品经营企业应根据药品的有效期进行合理的库存管理,并及时销售,

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疗效。同时,患者在购买和使用药品时,应仔细阅读药品包装上的有效期信息,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以确保药品的安全和疗效。 总之,根据最新规定,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合适的保存条件下保持其质量和疗效所需要的期限。药品的有效期因药品性质、包装方式和保存条件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药品的有效期应明确标注在药品包装上,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患者在使用药品时能够获得安全有效的治疗效果。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确保药品的质量、有效性和安全性,保护患者的健康和安全,规范和管理药品的有效期,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单位(或药品生产企业)涉及到的药品,包括药品储存、分装、配送、销售和使用等过程。 三、本制度的实施应遵循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应该遵守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本制度的执行由本单位(或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全面负责。 第二章药品的有效期 一、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规定标准规范药品原理,其有效成分稳定,且符合相关规定药品特性的时间。 二、药品的有效期应根据该药品的特性、结构及与聚集等性质等相关参数进行科学计算并经过规定的药品化学和生物学稳定性试验等,确定有效期。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制定严格的药品有效期计算规程和稳定性 试验方法,确保药品有效期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药品有效期以标签上标明的截止日期计算,以该日期为药 品的有效期。在此日期之后,该药品自动失效。 第三章药品有效期管理要求 一、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过程中,首先要确保药品的质量 控制,生产集中显示,控制生产流程的质量,控制药品通用设备物 料和药品原料等,防止受外因素污染,保证药品有效性。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生产之前制定药品稳定性试验方案,确定药品的有效期。 三、药品必须在贮存条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保持稳定, 延长有效期。因此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同时,根据不同药品的特性 实施不同的贮存条件要求。 四、药品储存质量必须符合本制度的规定要求,药品储存条件 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在储存过程中,应 定期检测药品有效性。 五、药品的销售和使用必须遵守药品的有效期管理规定。药品 有效期到期或超期后,药品不得再使用。要及时清理过期药品,防 止误用对患者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药品有效期管理是医药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涉及到患者用 药的安全和管理的规范性。药品有效期是指在一定的储藏条件下,药 品保持其规定的质量特性和活性的时间段。科学合理地管理药品的有 效期,能够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1. 药品有效期的意义 药品有效期是指药物在储存条件下能够保持其质量和活性的时间段。药品有效期管理的目的在于: - 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药品在有效期内能够保持其药效,有效 地治疗患者的疾病,而过期的药品可能会失去药效,或产生副作用, 对患者造成伤害。 - 保证药品的质量。药品在有效期内能够保持其药理特性和活性成 分的稳定,确保药品在使用前后质量的一致性。 - 规范药品管理。药品有效期管理是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遵 循有效期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药品管理的规范性,减少药品浪费和损耗。 2. 药品有效期的确定 药品的有效期是根据药品的特性和质量稳定性进行确定的。通常, 药品的有效期是通过稳定性研究和相关试验来获得的。通过对药品在

不同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可以了解药品在长期储 存中质量的变化情况,从而确定药品的有效期。 3. 为了确保药品的有效期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医疗机构应 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具体的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 3.1 药品采购和入库管理 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应查看药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优先选择有效期较长的药品。同时,在药品入库时应注意对药品进行 分类存放,按照不同的有效期进行摆放,确保早期过期的药品优先使用。 3.2 药品储存和保管 药品储存的环境条件对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具有重要影响。医疗机 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的温控系统,确保药品存放的温度和湿度在规定范 围内。同时,应避免药品受到阳光直射和湿度过高的影响,采取适当 的防潮、防晒措施。 3.3 药品过期处理 医疗机构在药品过期前应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发现过期药品 及时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药品退回原厂商、销毁以及其他合规的 处理方式。过期药品不得再次投入使用,以免给患者带来潜在的风险。 4. 药品有效期管理的挑战和改进措施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相关推荐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精选8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篇1 1.目的: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本公司进货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和销售过程中的药品效期的管理。 4.责任:质量负责人、验收员、养护员、保管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5.2距失效期不到x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有效期不到一年的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售表》,上报质量负责人。 5.3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5.4对有效期不足x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5.5对有效期不足x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5.6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5.7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销出,易变先出的原则。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篇2 1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3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4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5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 6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7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售控制。 8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篇3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效期管理,减少医院损失,使我科的药品管理规范化,药库必须严格把关,认真负责。 一.药库保管员要按照微机打印的药品采购单对采购计划严格掌握1个月采购量(小品种可适当增加),如发现微机计划量不妥,应及时与微机室联系,并附特殊说明给采购员。 二.药库应严把验收关,凡是未明确标示有效期的药品拒绝收货,并反馈给采购员。收货时药品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该品种总有效期的2/3,否则,应拒绝收货(特殊情况除外),并将情况反馈给采购员。 三.药库保管员要严格填写入库验收单,必须将药品的供应单位、名称、规格、产地厂家、单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书写完整。 四.药库保管员要做好药品动态分析记录,对入库2个月不出库的药品反馈给科主任,在了解医院用药情况或再行决定留存或退货。 五.对于各药房符合规定的冲退药品,药库积极予以办理,并与采购人员、药品会计共同办理有关退货事宜。 六.药库与药学部各部门间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信息反馈应以书面为准,如因滞留信息或违背以上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药品管理不善者,调离工作岗位,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七.微机室应按药品入库的先后顺序出库,药库按出库单上的产地、

药品有效期管理要求

药品有效期管理要求 1. 背景 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正常存储条件下保持其质量、安全性和疗效的时间期限。合理管理药品有效期对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提高药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药品有效期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制定本文档。 2. 药品有效期的确定 2.1 药品有效期应根据药品质量状况、稳定性、存储条件和疗效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2.2 有效期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质量管理相关要求,并记录在药品说明书、标签或包装上。 2.3 有效期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药品的批次、生产日期和最长有效期等因素。

3. 药品有效期管理要求 3.1 药品库房应设定合适的温湿度控制措施,确保药品存储环境符合规定的条件要求。 3.2 药品库房应定期监测和记录温湿度数据,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异常情况。 3.3 药品有效期过期前应进行有效期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3.4 药品库房应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存储的药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调配和使用。 3.5 药品库房应建立完善的药品有效期管理台账,记录药品的信息、入库时间、有效期、使用情况等内容。 3.6 药品有效期过期的药品应及时淘汰处理,确保不被误用。 3.7 药品有效期保持期内,如有药品质量问题或安全风险,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 监督和检查 4.1 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药品有效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各单位、药店和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2 监督和检查应采取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 4.3 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并要求其限期 整改。 5. 处罚和奖励 5.1 对于未能按照规定执行药品有效期管理要求的单位,应依 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5.2 对于在药品有效期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可以给予 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药品有效期管理要求

药品有效期管理要求 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条件下能保持一定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时间期限。药品有效期管理是药品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对于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和疗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是药品有效期管理的要求: 1. 药品包装标识:药品包装上必须明确标注药品的有效期。有效期应以年、月、日的形式标注,确保能够准确识别。同时,标签上还需要注明药品储存条件和要求。药品包装标识:药品包装上必须明确标注药品的有效期。有效期应以年、月、日的形式标注,确保能够准确识别。同时,标签上还需要注明药品储存条件和要求。 2. 贮存条件要求:药品的有效期和贮存条件密切相关。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相关规定要求的温度、湿度等条件储存。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会影响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贮存条件要求:药品的有效期和贮存条件密切相关。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相关规定要求的温度、湿度等条件储存。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会影响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3. 贮存环境监控:贮存药品的环境应定期进行监控,确保符合 规定的温度、湿度等要求。定期进行环境监测记录,以便及时发现 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贮存环境监控:贮存药品的环境应定期进行 监控,确保符合规定的温度、湿度等要求。定期进行环境监测记录,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 4. 质量控制:药品的生产和贮存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包括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检验及测试,确保 药品符合质量标准。质量控制:药品的生产和贮存过程中应进行严 格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包括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检 验及测试,确保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5. 合理采购:采购药品时应注意药品的有效期,尽量选择有效 期较长的药品。同时,对于近期有效期的药品,应有相应的计划和 措施,以免造成药品过期浪费。合理采购:采购药品时应注意药品 的有效期,尽量选择有效期较长的药品。同时,对于近期有效期的 药品,应有相应的计划和措施,以免造成药品过期浪费。 6. 药品库存管理:药品库存应进行合理管理,确保及时使用先 进先出原则。药品的进出库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记录完整和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一、引言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同时规范药品采购、验收、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的操作流程,提高药品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本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管理制度 1. 药品采购 (1)采购部门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供应商,确保采 购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采购部门应定期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的 质量要求、有效期、价格等内容。 (3)对近效期的药品,采购部门应优先选择采购,确保药 品在使用时仍具有有效性。 2. 药品验收 (1)验收部门应对采购的药品进行严格验收,核对药品的 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等信息。 (2)对存在疑问的药品,验收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解决。严禁验收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3. 药品存储 (1)仓储部门应按照药品的属性分类存放,避免药品受潮、

霉变、虫蛀等。 (2)对近效期的药品,仓储部门应设立警示标识,并优先处理。 4. 药品配送 (1)配送部门应按照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进行配送,确保药品及时送达。 (2)配送过程中,应防止药品受到损坏或污染。 5. 药品使用 (1)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上的用药指导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2)对近效期的药品,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供应商协商退货或换货处理。 三、责任与义务 1. 药品有效期管理的责任人为药品采购、验收、存储、配送和使用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2. 相关人员应接受药品有效期管理的培训,熟悉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掌握必要的药学知识和技能。 3. 相关人员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严格把控,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医疗机构应建立监督机制,对相关人员的药品有效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风险控制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有效期管理至关重要,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保证药品在有效期内保持良好的药效和质量,制定和执行一套完善的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过程。 一、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目的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正常保存条件下,能够保证在设定的有效期内保持稳定的药效和符合质量标准。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通过严格执行有效期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患者在使用药品时不会因为过期药品而引发不良反应或者无效治疗的情况。 2. 避免经济损失。药品过期无效后将造成浪费,对医院、药店和患者都会造成经济损失。通过完善的有效期管理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的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保证医疗质量和药物疗效。药物的有效期是药物稳定性和活性的重要标志,只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药物才能确保治疗效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二、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药品采购和验收。药品采购时要严格按照注册许可证上的有效期要求,选择有效期较长的药品进行采购,减少有效期短的药品存货。 2. 药品出库和配发。药品出库时要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优先使用有效期较短的药品,避免过期药物滞留。药品配发时要注意及时更新库存,确保底层医疗机构可以及时获得有效期较长的药品。 3. 药品储存和库存管理。药品储存时要注意避免阳光直射、潮湿和高温等不良环境,确保药品的保存条件满足有效期要求。药品库存管理要定期检查库存,清理过期药品,并及时补充库存。

4. 药品使用和处置。只有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才能被使用,严禁使用过期药品。药品过期后要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的执行过程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的执行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建立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有效期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2. 药品有效期监测。选择一定比例的药品样本进行有效期监测,检测药品的有效期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

2023年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2023年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引言: 药品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资源,药品的有效期管理对于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有效期管理,提高药品使用效能和安全性,我国决定在2023年实施新的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本文将从药品有效期管理的重要性、新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药品有效期管理的重要性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特定条件下保持所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性的时间。药品有效期管理是指对药品有效期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具有所要求的质量和安全性。药品有效期管理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性。药品在有效期内能够保证其疗效和安全性,有效期管理可以及时淘汰过期药品,避免患者因药品质量问题造成健康风险。 2. 提高药品使用效能。合理利用药品资源,避免因药品过期而造成浪费,提高药品利用效率。 3. 防止药品流通中的欺诈行为。通过有效期管理,监管部门可以对药品的生产、销售、配送等环节进行监控,遏制假冒伪劣药品的流通。 二、2023年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药品有效期管理,我国决定在2023年实施新的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药品有效期的规定:明确不同类别药品的有效期要求,根据药品的特性和稳定性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有效期标准。 2. 有效期监管:设立有效期监管机构,加强对药品有效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过期药品。 3. 有效期延长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特殊药品,可以通过临床试验和质量控制措施等方法,延长其有效期。 4. 售药及处方管理:药品销售单位和医疗机构在售药和开具处方时要严格按照药品有效期管理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患者获得有效期内的药品。 5. 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和药品从业人员的有效期管理知识宣传,提高大众对药品有效期管理的重视程度。 三、2023年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 实施新的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可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 1. 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通过加强对药品有效期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过期药品,保证患者获得质量可靠、安全有效的药品。 2. 减少药品浪费:合理利用药品资源,避免因药品过期而造成浪费,提高药品利用效率。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药品的有效期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有效性,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药品的部门及人员,包括药品的采购、仓储、配送、使用等环节。 三、药品有效期管理 1. 采购药品时,优先选择有效期较长的药品,并在采购单上标注药品有效期。 2. 药品仓储人员应按照药品有效期进行分类存储,确保先进先出原则,在过期前使用或报废过期药品。 3. 药品配送人员应在配送前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如发现过期药品应及时报告。 4. 使用药品时,医护人员应仔细阅读药品标签,确保使用未过期药品。如发现过期药品,应立即报告。 5. 过期药品的处理,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倾倒。 四、责任

1. 药品采购人员应认真核实药品有效期,并在采购单上标注药品有效期。 2. 药品仓储人员应按照药品有效期进行分类存储,并确保先进先出原则。 3. 药品配送人员应在配送前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并如实记录。 4. 医护人员应仔细阅读药品标签,确保使用未过期药品,并及时报告发现的过期药品。 5. 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管理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五、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需修改,应经过药剂师或药品管理人员审批后执行。 本制度由药剂师或药品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执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进行整改。 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以上就是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的范文,仅供参考。在实际运用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1 (1)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3)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4)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5)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 (6)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7)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8)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2 1、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保持其质量的期限。 2、对药品、制剂实行效期管理制度,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制剂禁止销售。 3、距有效期不大于六个月的药品为近效期药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药剂科原则上应采购距有效期不短于六个月的药品,采购

时应根据药品的有效期,在预测药品使用量的基础上合理采购,避免积压、浪费。采购近效期药品,应统计既往的平均用量,限额采购。距有效期短于六个月的药品不得采购,特殊情况必须采购的,应由药品使用科室主任做出使用计划,严格按计划采购。 5、药品验收时必须查看药品的有效期,无有效期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一次入库多批号药品时,应分别检查批号和效期。遇近效期药品,应与药品采购员联系,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方可收货,并通知药库保管员。 6、药品入库时必须写入药品批号和有效期等与效期管理有关的信息,信息填写及时、准确。 7、在库储存药品应按品种、剂型、规格、批号分别码放,同品种不同批号的药品,应按效期远近依次码放。8、各级药品保管人员在进行药品养护中应遵循有关的操作程序,检查所养护药品的有效期,发现近效期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即时处理。 9、保管员每月底检查、核对、汇总库存近效期药品,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报告表》上报质量监督管理小组。质量监督管理小组审核无误后督促调剂室内部进行药品调拨,尽量先发放近效期药品。 10、药品清点时应查看有效期,发现近效期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范文(14篇)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范文(14篇)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1 连锁药店不合格药品和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一、对药监局和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药品,门店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下柜,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存放处,并按通知的.要求退回配送中心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配送中心配送的药品,门店验收员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应予拒收,并立即报告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经质量管理部门同意后退回配送中心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三、门店在销售和养护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药品,应立即下柜,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存放处,并查找不合格原因,防止不合格药品扩散化。 四、对于顾客退回的不合格品,由门店质管员确认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存放处。 五、对有效期在6个月(可自定时限)以内的近效期药品应及时销售。临效期时限应下架停售,并按不合格药品处理。 六、近效期药品为重点养护检查药品,应每月养护检查并有记录。 七、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不合格药品,均应作好不合格药品登记和处理记录。不合格药品处理应退回公司总部由质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效期、滞销商品管理,避免造成库存积压及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经营商品的管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一)有效期:指商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其质量的期限。 (二)近效期:据商品总有效期,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定时间标准的商品,具体标准参见十一条规定。 (三)过效期:有效期在1个月以内的商品为准过效期商品,超过有效期的商品为过效期商品。 (四)滞销商品:指一定时间段内无销量或销量小于该期间段内商品库存总量20%的品种(季节性品种和医疗机构所用的急救品种除外,季节性品种如:冻疮膏、霍香正气水等,急救品种如:碘解磷定注射液、阿托品注射液等。) (五)报损商品:指由于商品过期、包装破损等原因造成商品质量不合格或不合法,不能满足规定要求而不能正常销售的商品。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商品信息部职责 商品信息部是公司效期商品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药品效期管理规定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效期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减少医院损失,使药剂科的药品管理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责任人:库管、药房组长及成员. 内容: 1、药品的有效期是指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保证其质量的期限药品.有效期是根据药品的稳定性的不同,通过稳定性试验,研究和留样观察合理制定的. 2、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员应拒绝收货. 3、药品的采购应根据我院临床用药的需要对购进药品的数量进行科学预计,并应遵循勤购勤销的原则,尽量减少药品库存.采购药品时尽量选择距失效期较远的药品生物制品不少于六个月、其它药品不少于一年.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签收、入库,对效期不足6个月药品,加强养护管理及陈列检查. 4、按照药品的储存条件,采用避光、干燥、冷藏等措施加以保管. 5、药库保管员要严格填写入库验收记录,必须将药品的供应单位、名称、规格、产地厂家、单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书写完整. 6、根据一般处理规律,适量制定申领计划,避免药品挤压失效. 7、存放药品时掌握,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旧货未尽,新货不出的

原则. 8、各药房从药库领取药品时,应控制品种、数量和有效期,既要保障临床用药的需要,又要防止过期失效. 9、药房对距失效期3个月的常用药品不能领用,必须计算在药品用完有1个月的时间. 10、效期药品管理责任到人,每位药房成员划分药品效期责任区,每月查看,近效期药品登记在效期本上,以便动态监测. 11、及时处理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12、药库保管员要做好药品动态分析记录,对入库2个月不出库的药品反馈给科主任,在了解医院用药情况或再行决定留存或退货.

有效期药品管理规定

1.目的:加强近效期药品的管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杜绝将过期药品销售给购货单位. 2.适用范围:对公司经营近效期药品的管理及监控. 3.职责:储运部负责对有效期药品库存资料收集、汇总,督促药品销售部门采取措施快速销售,定期向质量管理部和销售部门提供有效期药品催销表,质量管理部负责对近效期药品的养护检查工作进行指导,药品销售部门负责对库存近效期药品采取措施,加快销售. 4.工作内容 近效期药品的概念 4.1.1有效期大于五年含五年的药品,其有效期距失效期小于或等于一年半的药品. 4.1.2药品的有效期大于两年含两年,且距离有效期限只有一年的药品. 近效期药品的购进 采购部门购进药品时,要求药品离失效期不得低于一年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离失效期不得低于八个月.有效期在两年以上的,必须在有效期期限的一半以上.低于以上期限的,不得验收入库.除非双方达成代销协议,卖多少,结算多少.如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由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入库.近效期药品的储存与养护 4.3.1凡库存的近效期药品应有明显的“近效期药品”标志. 4.3.2养护人员应严格按照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定期对近效期药品进行养护

检查,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近效期药品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3.3仓库每月三号前将库存一年内的近效期药品填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并分别报销售部、质量管理部、分管业务负责人以催促销售. 销售部门应加强对近效期药品的催销,尽可能避免因药品过期失效而造成损失. 近效期药品调出发货,业务员应事先征得业务用户同意,以防止无效经营活动的发生. 4.1.9质量管理部加强督促、检查,确认近效期药品催销正确性. 4.1.10超过有效期药品的报损,按照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5.相关文件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6.质量记录 一年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7篇)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近效期药品的管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杜绝将过期药品销售给购货单位。 2.适用范围:对公司经营近效期药品的管理及监控。 3.职责:储运部负责对有效期药品库存资料收集、汇总,督促药品销售部门采取措施快速销售,定期向质量管理部和销售部门提供《有效期药品催销表》,质量管理部负责对近效期药品的养护检查工作进行指导,药品销售部门负责对库存近效期药品采取措施,加快销售。 4.工作内容 4.1近效期药品的概念 4.1.1有效期大于五年(含五年)的药品,其有效期距失效期小于或等于一年半的药品。 4.1.2药品的有效期大于两年(含两年),且距离有效期限只有一年的药品。 4.2近效期药品的购进 采购部门购进药品时,要求药品离失效期不得低于一年(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离失效期不得低于八个月)。有效期在两年以上的,必须在有效期期限的一半以上。低于以上期限的,不得验收入库。除非双方达成代销协议,卖多少,结算多少。如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由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入库。 4.3近效期药品的储存与养护 4.3.1凡库存的近效期药品应有明显的“近效期药品”标志。 4.3.2养护人员应严格按照《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定期对近效期药品进行养护检查,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近效期药品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3.3仓库每月三号前将库存一年内的近效期药品填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并分别报销售部、质量管理部、分管业务负责人以催促销售。 4.4销售部门应加强对近效期药品的催销,尽可能避免因药品过期失效而造成损失。 4.5近效期药品调出发货,业务员应事先征得业务用户同意,以防止无效经营活动的发生。 4.1.9质量管理部加强督促、检查,确认近效期药品催销正确性。 4.1.10超过有效期药品的报损,按照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5.相关文件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6.质量记录 (一年)《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二) 1、药品是一种规定了有效期的特殊物质。为了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防止药品过期失效,造成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的采购应根据我院临床用药的需要对购进药品的数量进行科学预计,并应遵循勤购勤销的原则,尽量减少药品库存。采购药品时尽量选择距失效期较远的药品(生物制品不少于六个月、其它药品不少于一年)。 3、按照药品的储存条件,采用避光、干燥、冷藏等措施加以保管。 4、药品的有效期应专门登记,并由科室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定期(每周)到各药房、药库检查并作好登记,发现临近失效期且用量较少的药品要及时向科室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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