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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最终版)

胜利石油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胜利石油化工

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根据《胜利石油。。。。。。。。。问责制度(修订)》(胜油建。。。。。),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的方针,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和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

第四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公司党委和分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情况对分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基层中队负责人、班组长及基层操作工人依据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对分公司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书记、经理、副经理、工会主席、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安全总监)的责任追究由公司按照《胜利石油化工。。。。。。。事故问责制度(修订)》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分公司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公司和分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管。

第六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工业事故、交通事故、未遂事件、严重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的事件。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基层队、项目部、班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责任追究分为:视情节严重上报公司给予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职工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享受效益工资。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

第九条发生工业事故的责任追究

1、轻微以下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2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1000—3000元。

2、轻微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3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2000—4000元。

3、对一般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一次重伤2人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并分别处以500—20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3000—6000元;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300—500元罚款。

4、较大(含)以上事故的责任追究:

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

1、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驾驶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400—8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2000—4000元。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200—400元罚款。

2、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酒后驾驶公用车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驾驶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并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驾驶员非法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对该驾驶员处以500—8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驾驶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并分别处以300—500元罚款。

5、分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工、内聘工、劳务工、临时用工等)驾驶非公用车辆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发生重大(含)以上交通事故的,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发生未遂事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且影响巨大的,直至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200—2000

元罚款。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并对事件责任人,区分责任情况,分别处以50—1000元罚款。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予以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撤职处分,分别处以200—500元罚款。

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不力的;

(1)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2)施工用电线路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损坏,线路过路无保护措施的。

(3)用电设备不接地或接地不正确,无安全警示牌,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4)氧气、乙炔瓶放置距离不符合要求、没有防护帽和防震圈的。(5)在已投产的危险区域吸烟,酒后上岗的。

(6)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氧气、乙炔、油料等混放及拉运的。(7)施工现场无项目经理或安检员,无管理人员的。

(8)施工设备负责人须保证设备及配件安全有效,违章操作的。(9)项目部生活区用电不规范,私搭乱接用电设备的。

2、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3、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包括外雇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拉运、储存岗位人员等不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4、工业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出海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大型吊装等直接作业环节不按规定制定措施、办理手续、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5、将设备、房屋、场地等分公司所属资源擅自出租(借)给他人,因责任不清、管理不善,发生事故的。

第十三条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被管理局通报或在公司HSE 检查中查出的严重违章行为,给分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按本制度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分包商、劳务用工发生事故的,按本制度对分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和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1、分包商发生轻微工业事故的,对项目部相关人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300—1000元罚款;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分别处以100—300元罚款。

2、分包商发生一般工业事故的,对项目部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400—1000元罚款;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200—4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施工队伍的,对项目部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本制度相关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4、分包商发生工业较大(含)以上事故的,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第十五条发生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时间、地点、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电话快报至分公司安全办公室、安全总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态和影响扩大的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分别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对分公司内部借聘人员发生事故的,自借聘之日起,依据本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分公司HSE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贯彻执行《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九分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现对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的解释

1、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所属四级单位中队长、主党支部书记;

二、关于“谁主管、谁负责”和“谁雇佣、谁负责”的解释

1、“谁主管、谁负责”(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8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规定):

指各级领导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谁雇佣、谁负责”:指各单位对雇佣的分包商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承担主体安全管理责任。

三、关于事故等级划分的解释

1、工业事故根据《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胜油局。。。。。。文件)的规定,分为轻微以下事故、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轻微以下事故:发生1人轻伤,或2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以下的事故。(2)轻微事故:发生1人重伤,或2人(含)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含)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交通事故根据1992年1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分为一般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一般交通事故指发生一次2人(含)以下重伤交通事故,或者轻伤3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发生一次1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含)以上5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的。

(3)特大交通事故指发生一次2人(含)以上死亡,或者重伤5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关于“未遂事件”的解释

1、一次涉险3人以上的事件;

2、一次造成2人以上被困事件;

3、一次住院观察治疗5人以上的事件;

4、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事件。

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院的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学院的办学质量、信誉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幸福、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强化学院安全教育力度,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加大学院安全管理措施,做到安全工作警钟长鸣,确保师生平安。 (一)学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院的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全救护等工作。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处、系、部的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学院WW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二)学院应当建立院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设立保卫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书记、院长是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副院长是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各处、系、部负责人为该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班班主任、辅导员为该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安全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制。做到任务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专人与岗位职责挂钩,与考核挂钩,使各种安全防范落实到实处,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 ,。。, ,。。,

(三)班主任、辅导员是基层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班级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各班要努力建设良好的班风,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加强安全监管的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及时向学院领导和家长通报情况。 (四)值班领导要对全院安全管理、安全监控负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和解决。 (五)学生处、各系部要加大对违纪学生的查处力度和后进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并加强对各班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 (六)任课教师做到撑控每节课的情况,发现问题时及时与班主任、辅导员沟通;体育教师要加强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对体质较弱的或有特定疾病的学生要及早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各系部、教务处要加强对实习、实验课的安全管理。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实习、实验课的规定,教育学生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八)保卫处要加强校园治安管理,门卫要把好大门关,坚决杜绝无关人员进入校园,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需进行登记,教师私家车要按指定位置停放。 (九)学生处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宿管员和安全值班人员要加强巡逻,防止校外人员进入寝室推销、偷窃、诈骗等和严防学生赌博、打架、行窃、逃夜上网、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发现学生患病或有不正常情绪时就及时处置和报告。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XX煤矿 2018年5月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大对严重“三违”和隐患的问责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特制订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秉承“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五自”管理的主导作用,规范“两种”行为,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对标管理,按照“一级抓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对隐患和“三违”实施问责追究,形成安全管理强势,实现安全生产由结果控制向过程、源头控制向转变,推进公司安全、高效、和谐发展。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分级考核 (一)公司安检科牵头,各科室配合分别对副科级以上的管理干部领导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二)公司要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矿员工及科级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项目 (一)安全管理效果(工伤或级别事故)。 (二)上级部门查处的重大隐患、反弹隐患、搁置隐患、“三违”和管理缺陷。

(三)入井次数、抓“三违”、查处隐患及管理缺陷情况。 (四)按时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并及时传达、贯彻会议精神。 (五)认真落实值班、带班制度。 (六)分管人员遵章守纪和安全效果。 (七)按时完成上级管理人员交办任务。 四、安全责任划分 (一)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严重“三违”和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二)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严重“三违”、事故承担安全教育领导责任。 (三)分管副职(含生产、机电、总工程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重大隐患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人员出现的严重“三违”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四)职工违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管责任队组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如果现场存在隐患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管业务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五)安全副职对本单位的重大隐患、严重“三违”、工伤事故承担监督检查责任。在上级检查中,发现没有备案的重大隐患,要追究分管专业领导的责任,安全副职承担连带责任,罚款额度是分管副职的二分之一;如果被上级查到严重“三违”,安全副职承担连带责任,罚款额度与分管副职相同。 (六)在上级同一次检查中,如果有两个及以上专业出现重

问责制度「范本」

问责制度「范本」 篇一: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胜利石油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胜利石油化工 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根据《胜利石油。。。。。。。。。问责制度(修订)》(胜油建。。。。。),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的方针,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和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 第四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公司党委和分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情况对分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基层中队负责人、班组长及基层操作工人依据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对分公司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书记、经理、副经理、工会主席、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安全总监)的责任追究由公司按照《胜利石油化工。。。。。。。事故问责制度(修订)》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分公司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公司和分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管。 第六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工业事故、交通事故、未遂事件、严重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的事件。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基层队、项目部、班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责任追究分为:视情节严重上报公司给予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职工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享受效益工资。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 第九条发生工业事故的责任追究 1、轻微以下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2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1000—3000元。 2、轻微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3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2000—4000元。 3、对一般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一次重伤2人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并分别处以500—20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3000—6000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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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保安部门。 区域性煤炭管理公司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执行。 基建矿井井下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执行,地面项目建设比照或参照地面生产单位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副处级以上)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免职、降职处理。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集团公司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各子分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

事故问责制度

化龙初中学校事故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师生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学校稳定发展,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寿光市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岗位管理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岗位责任人员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与教师职责相关联的损害事件。从损害结果上分为教师教学活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事故三类。 第二条教师担负着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各岗位都有既定的职责要求,由于没有履行(或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就会导致不良后果,严重者就会酿成事故。学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责任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管理,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奖罚分明。 第三条广大教师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服务学生”。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第四条由于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或伤害事故的,由校长办公会提名,教代会进行问责。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降职、解聘。并与结构工资制挂钩。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全体教职员工(含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教师教学活动事故 第六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而造成岗位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学校规章制度而造成岗位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的,如旷课、旷工、抽查未到、擅自离岗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学生伤害或教育、教学、实习和后勤管理等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工作事故和学生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和其它违纪事件、突发事件的现场,每个在场的教师都负有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的义务,视而不见或视而不管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教师因在外兼职、有偿家教、经商办厂及从事其它与与正常教育教学相悖的工作,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传播邪教、封建迷信、腐化堕落等思想,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教师采取讽刺打击、挖苦、威

安全问责管理办法

运营分公司安全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一)安全问责处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严而有度、切实可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实行安全问责制度,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给合的原则。根据事故(事件)的情节、性质和责任,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纪律处理与经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责论罚。 (三)责任事故(事件)发生一件处理一件,一事一罚。 (四)在实施安全问责的过程中,相关责任部门认为不符合本办法或持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诉。 三、安全问责 (一)行政处分的种类 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六种。发生安全事故(事件)后,在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可以给予上述行政处分。 (二)安全问责分事故责任部门问责和事故责任人问责,实行并罚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纪律处理和考核的同时对事故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三)事故责任人问责 1.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大小,对因违反劳动纪律、违反作业纪律造成行车事故的责任人及管理者给予相应处理,若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责任事件苗头为员工责任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正线行车(上下行正线之一)中断2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及《事规》规定的其它条款。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工班长(站长)考核500元,车间(室)主任、

主管副主任考核

1000元,由安委会决定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其他副主任考核600元。 (2)责任一般事件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中断正线行车(上下行正线之一线)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及《事规》规定的其它条款。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工班长(站长)考核1000元。 运营分公司领导或安全监察人员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章违纪现象时,可以下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责任部门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每份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考核责任部门月度生产奖1分; 四、问责实施程序 (一)发生事件苗头,由部门安全负责人牵头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安全保卫部备案。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并有争议的事件苗头,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发生一般事件及险性事件,由分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牵头调查处理,并依照事故性质及责任,按本办法提出问责建议,报分公司安全委员会审批。 (三)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由分公司安委会牵头对分公司内部的处理,并配合总公司及上级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发生治安、消防、交通事故,由分公司安委会牵头比照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处理。 1. 火灾事故定性、定责以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为准,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比照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相应等级进行处理。 (2)设施部、车辆部、调度部、通号部、票务部按照部门连续安全生产期间未发生

A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A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 核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7116 A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A Coal Mine Safety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Evaluation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大对严重“三违”和隐患的问责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特制订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秉承“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五自”管理的主导作用,规范“两种”行为,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对标管理,按照“一级抓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对隐患和“三违”实施问责追究,形成安全管理强势,实现安全生产由结果控制向过程、源头控制向转变,推进公司安全、高效、和谐发展。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分级考核 (一)公司安检科牵头,各科室配合分别对副科级以上的

管理干部领导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二)公司要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矿员工及科级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项目 (一)安全管理效果(工伤或级别事故)。 (二)上级部门查处的重大隐患、反弹隐患、搁置隐患、“三违”和管理缺陷。 (三)入井次数、抓“三违”、查处隐患及管理缺陷情况。 (四)按时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并及时传达、贯彻会议精神。 (五)认真落实值班、带班制度。 (六)分管人员遵章守纪和安全效果。 (七)按时完成上级管理人员交办任务。 四、安全责任划分 (一)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严重“三违”和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二)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本单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工程施工管理,查处并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项目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质量安全事故问责工作。 第三条施工安全责任按照即时发生即时处理执行。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队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部门为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中: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划分 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为第二责任人;分管副经理为第三责任人;主管部门负责人为第四责任人;主管工程师为第五责任人;施工队负责人为第六责任人;事故现场各相关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管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各级责任人应当被追究责任;安监局介入并对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以安监局处罚为准,不再内部追究个人的经济处罚责任;被国家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再进行内部问责处理。 (二)安全责任人的问责顺序,依次为直接责任人、第六责任人、第五责任人、第四责任人、第三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一责任人。 (三)安全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间发80%薪酬)、辞退、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视情节扣除事故发生当月薪酬的10~100%不等)等。 (四)对于兼职人员在责任追究时按照其最高级别的问责规定进行;正职缺位时由副职承担正职责任。 (五)没有列入的各级副职的责任追究,参照其正职和下级正职之间的问责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责任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参照同级或相邻级别的问责规定执行。 (六)凡属安全制度缺失或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得力或有瑕疵,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通 用版)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和附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中心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心消防安全工作分二级管理。中心为一级,中心主任是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为被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科室为二级,科室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中心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尽职责,应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四条对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科室,对该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2017年煤矿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非伤亡事故负有责任以及安全工作中严重违章决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工作失职的区队(科)干部及员工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矿副处级以上领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和矿井对安全责任追究给予的经济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即:对矿领导班子成员,矿井对区科级管理人员,基层区队对班组及员工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罚款从当月工资扣除。 第四条负有责任是指:负有领导责任、业务管理责任、技术管理责任、监督检查责任、违章指挥责任、违章作业责任、业务保安责任、培训教育责任等。 第五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组织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免职等。同级别事故对地面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处分加重一个档次。 第六条发生1人责任工亡事故或多人(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区队(科)正职撤职处分,矿长、分管副职免职处理,党委书记不低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安全副职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其他副职按责任大小,给予不低于行政记过处分,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副总工程师给予不低于行政降职处分。确属直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酿成的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条年内累计发生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的党委书记、安全副职免职处理。专业年内累计发生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第八条发生一次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的矿长、党委书记和安全副职免职处理;分管副职、分管副总工程师、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等撤职处分,其他副职按责任大小,给予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发生一次责任工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给予矿长、党委书记、分管副职、安全副职撤职处分;由国家安全监察部门进一步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2人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时,给予事故单位的矿长、安全副职不低于行政记过处分;分管副职(含总工)、分管副总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区队(科)长级不低于行政降职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副总罚款2000元;给予区队(科)长级不低于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发生轻伤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区队(科)长级经济处罚。 (一)对事故单位的队长、值班干部、跟班干部各罚款500元。 (二)对分管业务科室科长、分管副科长各罚款200元。 (三)对包保区队干部罚款200元。 (四)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依据违章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违章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界定标准细则参照《河南能源安全责任追究办法》(鹤煤发〔2015〕16号)附件2《河南能源“三违”责任追究办法》第二章至第七章条款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对“三违”人员的处罚: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广州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保障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要从践行“本质安全”,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三、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级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伤亡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具体责任追究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各单位负责人责任: 1、本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 2、因官僚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

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 3、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4、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只重视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且连续发生伤亡事故; 6、工程承包、分包未签定安全责任书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及时贯彻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要求; 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程、规范,执法违法; 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事故或隐瞒不报的; 2、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五、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单位,均应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并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通知书》。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36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 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

学校综治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综治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着对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全面参与、人人负责,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为更好地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特制订学校综治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责任与分工 (一)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朱光平 副组长:苏杰朱方成卫国汪勃 组员:各班班主任 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曹建强为办公员 (二)责任与分工 朱光平(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全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曹建强(政教主任):主要负责策划、指导政教处开展各项安全教育活动; 韦彦荣(总务主任):负责住宿、饮食方面的安全及校园内部各种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王永亮(办公室主任):负责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会员同志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推进“师表工程”,组织好有关评优评先进的推选工作,发挥好工会的教育职能。 赵仁(教导主任):具体负责全校安全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教学安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推进“师表工程”,组织好有关评优评先进的推选工作,发挥好教育职能。

大队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学校有关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及课余时间学生安全工作; 任课教师:负责所教年级及所任学科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工作; 门卫:负责校园安全及校产安全保卫工作。 二、安全责任范围划分 (一)学校基建、房屋修缮,学生生活、学习用电的设施设备,生活用水安全,医务室及疫情疾病预防安全,,由总务处负责人主管。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学生寝室安全,门卫安全,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由政教处负责人主管。 (三)学生上课(含室内、室外体育课及锻炼课)安全,学生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和防盗安全,图书室安全,由教导处负责人主管。 (四)财务室、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由财务负责人主管。 (五)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工会主席主管。 (六)全体教职工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为安全责任范围。 三、安全责任划分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副校长、政教处对分管工作负责。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 (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 1、各部门、教研室负责人是所部门、教研室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负责拟定所辖工作人员职责和本部门安全工作措施和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事故调查问责管理规定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事故调查 问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煤矿安全隐患及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结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促进煤矿自查自改自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通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要求参照《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其余安全隐患统归为一般隐患,仍按照A、B、C三级划分。 第三条煤矿安全事故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一)其中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具体情形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是指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技术不合理等原因,造成作业中断、设备损坏、重大险情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具体情形如下: 1、井下火灾;井下透水、突水;井下大面积冒顶;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对矿井造成严重破坏的事故; 2、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10分钟以上; 3、瓦斯浓度超限(3%)以上; 4、高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泵站无计划停止运行30分钟以上; 5、一氧化碳浓度超限(120PPm)以上; 6、井下存在多处(3处及3处以上)电气失爆; 7、主运输、输助运输设施遭受严重破坏;矿井大型设备事故; 8、集团内相邻矿井之间越层越界,严重破坏相邻矿井井田开拓布局的;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镇人民政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辖区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发生伤亡事故以及因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有关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故伤亡和损失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具体责任追究:(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行业)负责人的责任。1、本辖区内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发生重大事故超过县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的;2、各部门(行业)当年死亡人数超过县下达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10%以上的;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4、各部门、各行业发生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含2起)以上重大事故的;5、因官僚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6、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有关

部门(行业)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7、违反事故报告规定,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2、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3、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的;4、对安全隐患不治理、不整改的;5、对职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6、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7、招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无安全生产责任内容的; 8、工程承包、分包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书中双方安全责任不明确的; 9、只重视安全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的;10、新、扩、改建工程项目未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不认真、不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要求的;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执法违法的;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事故发生后,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调查的;5、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6、对事故 不认真查处,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第五条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部门(行业)和企业,均应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并按事故管辖权限,分别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通知书》(以下简称 《通知书》)。

(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

附件 崔家寨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坚持从严管理、依法治矿,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和规范操作理念,提高安全技术素质,确保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结合开滦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总安字[2009]3号)和我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通用部分 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1条每一职工都有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的权利,凡因举报管理人员“三违”而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2条殴打各类检查人员的。 第3条发现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气焊工作人员出示证明除外)。 第4条特殊工种或要害工作岗位(瓦检员、各类司机、把钩工)空岗或脱岗的。 第5条在井下无视安全随意拆卸矿灯的。 第6条未经申请批准或联系擅自停风、停电、停水,严重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

第7条特殊工种人员工作时,不使用规定专用操作工具、器具、仪表的。 第8条造成工亡事故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构成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条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勒令停产整顿限期没有完成整改的。 第10条现场跟班班队长对发生重大事故汇报不及时延误抢救时间的。 第11条对国家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及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文所认定的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进行排查或排查出未制定措施及时落实的。 第12条发生重大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无故不到现场指挥抢救的。 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13条特殊要害岗位上睡觉的。 第14条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矿要求建立的其他制度、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好的。 第15条各级管理人员都要认真组织本单位职工贯彻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生产现场及 - 1 -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更深入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规定》,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将执行《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制度》,保障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内蒙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安全事故中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根据电力建设和现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电项目部。 说明: 1、本制度只限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 2、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依照本制度执行。 3、责任追究中的附带经济处罚依照《项目部奖惩制度》或公司《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4、党政领导实行同奖同罚的原则。 5、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1、术语解释: 1.1记录事故(符合以下条件的事故) ①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②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③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1.2轻伤及轻伤事故: ①肢体轻伤是指造成人员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害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②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1.3重伤及重伤事故: ①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②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事故。 1.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①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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