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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 彭宇案

模拟法庭(民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不用读)

(二)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

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8.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没收有关录制器材、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请坐。

书记员:(不坐)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现均以到庭,庭审工作以准备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审:(先敲击法槌,宣布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回答)徐寿兰 66岁汉族 1942年9月8号生南京市雨花台区邓府山村41幢的1 03 退休在家

审: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童铮恺,正日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审: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彭宇,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江苏豪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司马街南宁花园13号

审: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尧,锦天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无

审: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反诉也是如此,同时当事人对提出请求或者反驳应当提供证据,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和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对此,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今天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寿兰与被告彭宇人身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审判长孙芮,审判员许洁、蒋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蒋艳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经在庭前书面通知了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

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原告陈述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费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以及精神和身体上的巨大损伤。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询问笔录》电子文档一份,来源于南京市城中派出所

2、《医疗清单》一份,来源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医院

3、《医院诊断书》一份,来源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医院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答辩意见及事实理由。

被告代理人: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判决原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1月20日上午,我方当事人乘坐一辆83路公交车至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下车,从后门下车时,看见原告摔倒在地,走了几步上前扶起原告,我方当事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是怎么摔倒的,当时还有证人陈二春与我方当事人一起扶起原告,后来证人陈二春用手机给原告

家人打电话,等待原告家人过来将原告送往医院。这个过程中,原告的态度一直很好,不停地在感谢我们。只是原告儿子到来并到了医院后,原告突然改口说是我方当事人将其撞倒。因未能与原告达成一致共识,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方当事人正当利益,还我方当事人清白。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证人陈二春,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司马街南宁花园13号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变更或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合议庭听取了诉辩双方的意见,正义的焦点主要在于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

【质证阶段】

审判长:下面对支持这部分的事实证据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本案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注;由法警从原告代理人处接过证据材料,拿给书记员记录,再从书记员处拿给审判长审判员传阅,再拿给被告方,最后交回审判长处。)

原告代理人:我方提供如下证据:

1、由处理事故的南京市城中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的电子文档一份,其内容表明被告当事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

2、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医院开具的关于原告徐寿兰在住院期间的医疗清单,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

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医院开具的医院诊断原告为左股骨颈骨折,经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清单和伤残鉴定书这两份证据,我方无异议,但对于原告提出的第一份证据,即由南京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提供的电子文档笔录持有异议,

1、电子文档笔录上显示的制作时间是2006年11月12号,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而事故是在当天报案的,笔录为何不是当天完成。

2此份证据的来源不合法。首先,提供电子文档笔录的南京市城中派出所所长对此份证据的来源屡次说谎,其称自己找了6次也没有找到当天的报案笔录,不过他自己却用手机将那

份笔录拍了下来。其次,当被追问到是用谁的手机拍的时,其谎言再次被揭穿,卢所长承认这些照片是原告的儿子拍下的,因原告儿子也是公安人员,他就把原告儿子手机扣下,并一再保证这些照片一直保存在他这里。问题在于原告儿子是如何接触到这份笔录的,为什么还能从容不迫的拍照,当时保管笔录的警察即使不在屋,那么其他同事呢?此外,既然原告的儿子是偷拍而被发现,那么把拍摄的内容直接删除就可以了,为何要扣押手机,扣押手机是出于什么理由,是否出具了相关手续。这部手机现在在哪,为什么没有和本案卷宗一起丢失?

3、根据证据规则,只有复制品而无原件核实的复制品,除非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别的证据能证明复制品属实,否则,证据的形式就不合法。因此,我放对由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的儿子拍下的这份笔录持有异议,我方对此份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表示怀疑。

审判长:原告有无证人到庭作证?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无物证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人到庭作证?

被告代理人:有。我方要求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

审判长:本庭准许。传证人陈二春到庭。(法警带人)

审判长:证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你与被告关系?

证人:我叫陈二春,男,今年50岁,南京市鼓楼区京华图书馆馆长。住南京市鼓楼区红棉小区。与被告无任何关系。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做证。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做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没有?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 证人陈二春,本案徐寿兰诉彭宇人身侵权一案发生时,你是否在现场目睹发生经过?

证人:是,我当是因为在案发地点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公交车,所以看到的。

审判长:你把当时的情况说一下。

证人: 2006 年11月20日上午,我与本案原告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公交车,当时她站在我右边,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本案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就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

和其他几个人一起,沿着候车站台下面的机动车道跑向第二辆83路公交车。当时,总共有三、四个人是一起跑过去的。后来我就看到本案原告倒在地上,一个年轻人,也就是本案被告从车上下来,并走了几步上前去扶原告起来。当时,我没有看到老太是怎么摔倒的,但看到年轻人(彭宇)走过去扶她,我也赶过去扶原告,后来我用手机给原告家人打电话,这个过程中,原告的态度一直很好,不停地在感谢我们。后来原告的儿子赶到之后,我就离开了。审判长:原告你是否需要向证人提问?

原告代理人:需要。

原告代理人:证人你是否亲眼看到原告与被告相撞?

证人;没有。

原告代理人:我问完了。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需要向证人提问?

被告代理人:需要。

被告代理人:你看见被告撞倒原告了吗?

证人;没有,当我看见原告时,她已跌在地上,一个年轻人,也就是本案被告就走了几步上前扶起她。我也跟着过去帮忙。

被告代理人:原告在被告扶他起来时,有没有说什麽话?

证人;我上去帮忙扶她时,她不停地对我和被告说谢谢。

被告代理人:在原告的儿子来了之后,原告的态度有否转变?

证人;没有,还说不会连累我们,说我和被告都是好人。

被告代理人:我问完了。

审判长: 证人,你刚才回答是否属实?

证人:属实。

审判长: 请法警带证人退庭。

审判长:原告有无证人到庭作证,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鉴于庭审前,已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以表示在举证期限内证据提交终结,现根据庭审调查对下列证据予以认证)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终结。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本案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下面即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双方围绕本庭归纳的焦点发表对本案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关于第一个争论焦点原被告是否相撞,我方的辩论意见是:被告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我方当事人相撞的可能性最大。第二,如果被告是做好事见义勇为,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家人赶到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其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并未做此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第三,如果不是他撞的,就不会先行垫付200元,后来也一直没有像原告索要。

关于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我们有医院的清单作为证据。由于被告撞倒原告,令原告倒地受伤,经诊断为八级伤残。而且原告因受伤而住院治疗,对其身体和身心都造成了巨大的痛苦,所以我们主张被告应该承担原告的一切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共计136419.3元。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

1、原告认为是被告从车上下来后撞倒原告的。被告从公交车的后门下车,是面向着人行道的;上诉人跑向后面跟来的另一辆公交车,是从被告左手方向向右手方向,两人运动方向成90度。且不说原告按常理应当注意避让下车的乘客,如果两人相撞,从常理分析,也应是原告撞到被告的左手边,跌倒也应倒在被告的左手边。而原告实际上是倒在了被告的右手边前面两步远的地方(有视频为证),显然,不可能是和被告相撞造成的。

2、根据目击证人陈二春的证言,证人看到被告向前走了几步,去搀扶原告;但被告是向前走了两步,去扶原告。从视频画面上看,原告是倒在被告右手边前方两步远的地方。说明原告为了赶后面的那辆公交车,已经跑过了被告下车的车门,到了我的右手边。如果被告要撞到原告,只能从原告后面赶上去,从原告后面撞去,原告应是向前跌倒。从常理分析,人向前跌倒,应当本能地以手撑地和膝盖着地,受伤的应当是上肢和膝盖。而原告是下肢处于背

后的股骨受伤,显然不可能是被告撞的。

3、从常理来说,如果是被告撞倒的,当被告上去搀扶时,原告应该很生气的质问被告为什么走路这么不小心,而且会有所反应。但是当时原告并没有生气,只是恳求被告说她儿子没空而让被告去帮忙,当被告帮忙后她也是连声感谢。只是到了医院后原告儿子到来时才突然改口,这其中必有猫腻。

4、原告儿子身为警察,在这种人身伤害比较严重的案子应该直接报警,让警察来调查取证,而被告并没有这么做。而派出所也理应详细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并且出具责任认定书,但派出所没有按规则办事。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谨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当事人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无

被告:无

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辩护人:我方当事人快七十高龄,被撞成8级伤残,这对她的生理和心理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并且在经济上也对我放当事人家庭造成沉重负担,恳请法官依法裁判,还我方当死人一个公道。

审判长:被告,最后有什么意见?

被告辩护人:没有新的意见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法庭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合议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10分钟进行评议。下面宣布休庭(敲法槌一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四、评议与宣判阶段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敲法锤)。对原告徐寿兰起诉被告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合议庭合议认为·······

根据····规定,法庭进行宣判:······(法官宣读判决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闭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为什么要用行车记录仪

什么是行车记录仪: 行车记录仪是安装在汽车前挡风玻璃附近的一款配置广角或超广角镜头的摄像记录装置。经过专业安装和调试后,一旦汽车引擎点火,行车记录仪立即开始拍摄,用于记录行车过程中前进方向的所有影像,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有效取证,当然同时也可以记录下你自驾游沿途的美丽景色。由于主要用于交通事故取证。 记录仪一般采取存储卡进行记录,根据像素的大小和所配置的储存卡内存空间,记录时间从几个小时到几十个小时不等,记录仪采用循环读写,即拍摄满了后自动擦写最前边的记录数据。 大智旗下所有行车记录仪每一款都是具备高清车载DV摄像、拍照、录音、外接SD/TF 卡存储器于一身的多功能高科技新产品。主要用于车载拍摄,将车辆行驶途中的视频影像或声音完全记录下来,有效提高行车安全事故的取证和旅途过程中外景拍摄.。 产品采用全自动设计,开车自动录像、停车自动保存,录满自动循环覆盖,无需人工操作,方便省心。自带显示屏可以边录像边观看,也可以电脑下载视频浏览,。使用于日常生活、旅游、户外活动等。 行车记录仪商家 深圳台冠伟业科有限公司——DAZA大智 国内行车记录仪新兴知名品牌,专业研发、生产、销售行车记录仪、车载MP3、移动电源等汽车数码领域产品。目前DAZA行车记录仪在国内市场上已经有比较高的知名度,在全国各地有经销商,由于是国内专业行车记录仪生产商,相对于台湾的行车记录仪性价比更高,满足了国内用户的需求,得到的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与亲睐。 行车记录仪应用场景: 一: 1:记录行车过程:老公开车出行,老婆担心不安全,有了行车记录仪,拍摄行车路况、记录行车全过程,老婆高兴又放心。 2:自驾游沿途拍摄美好风景:开车出游,不用带专用的相机,不用专人拍摄美景。有了它,自动记录拍摄美人美景。 3:突发交通状况实时记录:偶尔的擦碰,事故的纠纷,责任找谁,事故原因全问它,记录交通事故全过程,方便交警办案。 二: 1、维护司机的合法权益,对不少横穿公路的人及骑自行车、摩托车在道路上乱窜者,或者其他违章车辆,司机可为自己提供有效的证据。 2、回放监控录像记录,澄清事实,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便于交警快速准确地了解事故现场,分清事故责任,交警处理事故快速准确,更趋于人性化、法理化,既可快速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又可保留事发时的有效证据,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3、如果每辆车上都安装行车记录仪,驾驶员不敢随便违章行驶,行车更加规范和更加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事故发生率也会大幅度下降,肇事逃逸的行为大大降低(被过往车辆拍摄到)。 4、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谁负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目了然,更利于法院在量刑和赔偿上将更加准确和有据可依,也给保险公司的理赔提供了证据,让保险公司理赔更

从彭宇案看举证责任

从彭宇案看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进行证明,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举证证明义务的人应承担败诉的风险。对于证明责任分配,我国《民事诉 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民事证据规定》在借鉴 规范说的同事,也考虑到了某些类型案件和特殊情况下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作出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包括举证责任倒置,而举证责任倒置一般仅 限于特殊侵权行为。 “彭宇案”中,原告徐老太太诉称被告彭宇撞倒了自己,她就应举证证明侵 权的4个要件。据悉,从一审法庭的证据来看,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对 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徐老太太的陈述是被告将其撞倒在地致伤;彭宇的 陈述是他没有与原告相撞,他只是做好事。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的主要 内容为:彭称其没有撞倒徐,但其本人被徐撞到了。但是原始的讯问材料没有 找到。除此之外,事故发生后,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案件诉至一审法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 陈述,该陈述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 仅凭以上证据,原告不能证明自己被彭宇撞倒过,而现有证据又不能排除 彭宇撞倒原告的可能性,案件事实实际上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中。此时法官完 全可以依据证明责任判定原告徐老太太败诉。 法官判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倒置证明责任,由彭宇证明他没有侵权,但是 这个案件完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所以不应该责任倒置。 第二个问题就是法官的判决书书写不妥当,彭宇案一审判决书中的经验法 则就是“这个社会好人少”。一审判决书两处事实推定的词语,如“情理”以 及“日常生活经验”等,实际上是法官对于社会生活经验的抽象,即是本案事 实推定的经验法则。我认为,裁判文书是非常正式的文件,应当宣扬的是社会 正能量,而不是根据负面心理判决案件,所以,我不认同一审判决书中的经验 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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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案例简介: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彭宇案”已经过去将近7年了,可是有关“彭宇案”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平息过,一方面是从那以后类似事件频繁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此案俨然已成为人们掩饰自身道德缺失的武器,见死不救的事件也开始遍布各大报纸的头版头条,此案中蕴含的道德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一.对道德危机与法制建设的反思 彭宇案的发生使的法律与道德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也是不绝于耳,到底道德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今的法律是否完善呢?首先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来加以分析: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二者的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 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但是我们从“彭宇案”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法律与道德之前最明显的区别那就是他们之间不同的评判标准,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行为未必都违反法律。因此在某些领域上道德和法律也会出现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对于本案,舆论普遍认为彭宇乐于助人是一种值得人们称赞的行为,从道德上讲是容易被人们所接受的,但

对“彭宇案”判决书的认识

对“彭宇案”的认识 政师0811 0820601138 姜慧 “彭宇案”受到了极大关注,尤其是在南京地区,网络、广电和纸媒体,都在挖掘这个事件背后的新闻价值。究其根源,新闻媒体看中的是“好人无好报”这一新闻点,而普通网友却在关注“社会正义”“道德与良知”以及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疑似作假证行为。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是彭宇负有责任,须承担40%被法院认可的医疗、鉴定等费用,也就是45876.36元。这是整个事件被关注的风暴眼之一。救了人还要认赔四万多,对此,很多支持彭宇的旁听人与关注者不能理解。 按照法官的判定,这个案件的焦点显然是“责任”和“动机”——彭宇到底是撞了老人然后伪装是见义勇为,还是原告徐寿兰老人昧着良心,一口咬定彭是责任人,好让高额医药费有人承担?作为旁人,我认为“彭宇案”它的现实意义在于: 第一,国家公务员(南京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公然作伪证,这是对法律、对政府公信力的最大讽刺,当然,也一定有伤害,必然影响了法院判决结果被公众认可的程度,而涉嫌伪证却未受法律追究责任,这显然有悖法律公平精神,也不利于法律法规在公众层面的推行; 第二,与本案无关的旁听人、关注者的反应相当重要,如果说自始至终没有被法院注意,似乎不太可能,但法院判决显然未受此干扰(或者说未采纳意见),却采用违背常规的被告举证、举证倒置原则,判决书中大量出现的“可能”“推理”等概念或意图模糊的词语基本反映出法庭作出判断的依据,这一点,更加佐证了质疑案件审判是否公平的旁人的观点; 第三,被告声称自己是见义勇为却遭人诬赖,这从情感角度本身就已占据主动地位,因此,如果说,即使被告撒谎,不明原由的公众的情绪也依然有明显的指向,很多网友在网上感慨现在好人没好报,表示不再见义勇为、学雷锋,即是这一点的反映,法院作为必须依法办案的国家机关,不可以受主观左右,但政府有责任引导民众道德情操的发展,经济发展日益加快的今天,民众素质与公民道德的反方向发展,令人深思; 第四,律师(辩护人)的从业素质相当关键,从判决书来看,尽管被告败诉,但其辩护律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若干疑点或弱点的漠视令人心痛,我们知道,法律的判定以事实佐证为最大依据,即使,原告或被告一方事实违法、有违社会公德,但法庭都须尊重“证据”,这一案件的判定结果令大多数人不满意,而网民在网上不断举出事实或提出分析,也充分说明了辩护律师的无能,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样是法律的悲哀; 第五,网络媒体覆盖面的发达使得网民能够参与许多焦点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甚至能够做出一些正面措施,比如前阶段的“山西黑砖窑非法用童工案”,网民的呼吁为事情的解决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更多时候,主观认识上的理解使事实真相偏差巨大,甚至完全相反,进而衍变成网络暴力(此说法并不绝对针对“彭宇案事件”),因此,未来一段时间之后,网络上的声音必将成为政府和公众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正义的呼声需要重视,需要正确利用,而没有正确的引导,民众内心的一些狭隘心理或不正确看法亦将越来越壮大,届时,网络暴力一旦成为阻碍社会文明进步的“毒瘤”就难以根治,这个问题不容忽视。

彭宇案的思考

彭宇案的思考

目录 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 (3) 1.1 彭宇案经过 (3) 1.2 类似案件 (3) 1.3 “彭宇案”导致的后果 (3) 2 调查大众观点 (3) 2.1法律建立在“法官”个人意志上 (4) 2.2 政府的观点令人失望 (4) 2.3 这是对道德和价值观的挑战 (4) 2.4 相信未来是充满希望的 (5) 3 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5) 3.1 党的形象 (5) 3.2 政府公信力 (5) 3.3 政府公信力的作用 (5) 3.3.1 简化社会复杂性,维持稳定的秩序 (5) 3.3.2 为公共权力提供连续的合法性基础 (5) 3.3.3 为构建新型治理结构提供联结点 (6) 3.3.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6) 4 我对彭宇案的态度 (6) 4.1 对彭宇案的细致分析 (6) 4.2 怎样避免被敲诈 (7) 4.2.1提高警惕,及时报警 (7) 4.2.2当心以交通事故为由的敲诈 (8) 4.2.3 坚持就是胜利 (8) 4.2.4 坚持先验伤 (8) 5 激励机制 (8) 5.1根据激励因素,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8) 5.2借鉴发达国家的政府官员激励机制 (9)

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 1.1 彭宇案经过 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终以“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 1.2 类似案件 1996年,在呼和浩特,一位叫“呼格吉勒”的少年因为发现有一名女子被歼杀在公共厕所里而及时向警察报案,这一见义勇为的结果是,这位无辜少年居然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公安机关起诉,后来被冤判有罪而以死刑被误杀,真凶2005年才被抓获。 2009年11月6日,江苏省淮安市一名叫“周翠兰”的老太太,在卖豆浆路上检到1700元的现金,老太太拾金不昧,几经周折后找到失主。可是失主宣称,自己丢失的是8200元,少了6500元,他反而将老太太告上法庭,要求老太太赔偿另外的6500元。 1.3 “彭宇案”导致的后果 彭宇事件之后,媒体报道了多宗老年人摔倒后却无人敢于向前相救的事情,甚至出现了大量路人对于自高楼掉下的昏迷小孩视而不见,最终导致小孩流血身亡的人间惨剧。 2007年2月22日上午,南京一位75岁的老汉从公交车后门跌倒在地。然而,就在老汉爬不起来之际,跟在身后的乘客却只是看着。老汉顿时明白了什么意思,高喊“是我自己跌的”,大家这才上前施救。 2007年11月,一位七旬老太太摔倒在超市对面的人行道上,尽管马路上行人络绎不绝从她身边走过,可是前后五六分钟时间,始终没有一个人向老太太伸出援助之手。直到老太太的侄女赶到,找来三个熟人,老太太这才被扶回了家。 2008年2月16日,一位九旬老人瘫倒在解放南路人行道上。然而,20分钟内,过往行人无一敢上前搀扶,一位热心市民最后喊来七八名路人作“见证”后,才敢打电话报警。 当然除此之外,更为平常的是,这还引发了大量的假意被别人撞伤而索赔大量钱财的道德事件,使整个社会人心惶惶。 2 调查大众观点 调查对象:彭宇案的具体经过。 调查范围:政府、网民、记者 调查内容:大众对彭宇案的看法,归纳并整理得出自己的观点。 根据调查得到的观点分类:

浅析高职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教学方法_以重庆高职人才培养为例_梅象华

浅析高职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教学方法 —— —以重庆高职人才培养为例 □梅象华 摘要:高职院校主要为企业培养和输送高端技能型人才,但基于某些主观和客观原因忽视了对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等人文素质的培养。人才培养的规律应遵循专业技能与品德教育双管齐下,才符合社会对人才德才兼备的要求,逻辑上也应把这两种能力的培养平衡地落实到教学实践中去,但现实中天平总是偏向前者。高职院校素质教育课教师在此背景下就有必要进行新颖的教学尝试,找寻符合培养高职人才人文素质要求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高职院校;素质教育课;人才培养;人文素质 作者简介:梅象华(1969-),男,河南信阳人,云南大学民族研究院民族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基础理论与实践、民族习惯法。 基金项目:2013年度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学教改研究一般项目“重庆高职人才培养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以两江新区人才需求为背景”(编号:133271),主持人:梅象华;2013年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一般项目“思政课教师实践素质培养长效机制研究”(编号:GZJG131813),主持人:梅象华。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15)17-0067-04 重庆是传统的重工业基地,依托汽车、摩托车产业的发展以及新兴的电子工业产业的引入,结合中央把第三个国家级开放新区“两江新区”设置在重庆市,已然为重庆工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这个大的社会和历史发展背景下,重庆除了拥有重庆大学、西南大学和重庆理工大学等本科院校外,仍需要更多的应用型高端技能型人才。目前,重庆配置了一批在全国有名气的高职院校,为重庆和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输送了大批实践型人才,满足日益增长的传统和新兴工业发展要求的应用型人才需求。 高职院校基本上是培养工业和经济发展应用性人才或者说主要是工科应用性人才,客观上学生来源中理科背景较多,主观上重理轻文的观念作祟,对于教与学矛盾双方的主体而言,学校往往忽视了人才培养中的人文情怀和基本道德素养上的教育,理科背景的学生对人文素养和道德修养也没有引起重视是不争的事实。学校和学生本人都非常注重自身“硬”本领的锻炼即专业技能上的培训,这是学校就业导向和学生本人就业压力使然,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等人文素养的“软”本领上自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而,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不可避免地会侧重于学生硬技能的开发而忽视学生软实力的培养。其原因:第一,高职一般以工科应用型高端人才培养为目的,生源多来自于理科和中职学生,学校发展方向和学生自己定位都是为一线工业企业服务。在实用主义导向下,学生在“硬”技术和“软”实力两方面发展不平衡。而且,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短暂,在三年有效时间内仍需有许多时间在企业内实习,专业技能培养占据了学生大部分时间,人文情怀、人文精神和法律素养方面的培养自然得不到全面系统发展。第二,高职院校以工科居多,教学实践上注定了素质教育课的教师在队伍配置和教学资源配备上不能与专业学科相提并论,素质教育课没有实训和实验基地及相应课程安排,也没有更多时间安排学生进行社会实践锻炼

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

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

张继成: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 作者:张继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来源:学术批评网 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张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可接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但不知错在哪里,为什么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全面地将其所犯错误准确地揭示出来,不能说明其错误之所在以及具有何种危害,仅仅说该判决的推理技术是极其低劣的,其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这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论证水平并无太大助益。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证据规则和论辩程序规则对该判决书进行检验,将其错误揭示出来,阐明它不具有可接受性的正当理由。 一、对该判决书的逻辑检验 要用法律论证理论对该判决书进行评价,首先必须将该判决书所使用所有的推理展示出来,再按照法律论证理论的原理、方法进行评判。 (一)该判决书的内部证成及其评价 1.判决结论的论证结构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鉴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67603.2元+营养费1000元?0%)。 结论:被告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

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原告徐寿兰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水西门公交车站等车。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坐后面的一辆。在行至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到,致使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双方未能载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以下简称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成原告治疗费、护理费、禅机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 对于本案,法院认为存在三个焦点: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背后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只有正确地解决这三个问题,才能使本案得到公正的判决,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为此,围绕这三个焦点,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民警所作陈诉是否为证据?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诉、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首先,该陈述并不属于八种证据中的一种。其次,民警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本案中民警所作陈诉是事发之后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与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并与案件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之后,可以作为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由于本案中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丢失,谈话笔录未得到相关核对,不能产生效力。所以,民警所作陈诉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电子文档是否为诉讼法上的证据?

不能。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是对询问笔录的复制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基本原理,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由于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无法核实真实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不能作为证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是否为证人?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陈二春未能提供身份证等能证明其公民身份的证件,法院无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其所作陈诉不能生效。其次,当事人双方都无法证明陈二春当时身在现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诉其亲身感知的事实,由于无法证明陈二春亲历现场,其所作陈诉亦不能证明其真实性。 法官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论证? 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存在一定的缺点,即不稳定性和多变性,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地对证人证言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即法官对于证人证言须能达到“自由心证”原则的要求。同时,要将证人证言与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对比,只有形成合理真实的证据链条才能认定其效力。其次,要在合理的逻辑推理和经验推定下,对证人证言做出审查、判断,去伪存真,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质量得以保证。 在实务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考虑。比如,对于未出庭作证的书面证言的效力认定,不能一味采取消极的态度,法官可依据自由心证

由小悦悦事件引发的反思

由小悦悦事件引发的反思 两岁的广东女童小悦悦于10月13日在佛山被两辆汽车碾过,18名经过的路人对此视若无睹,最后由第19名路人抱起的事件,经由传统与网络媒体的传播后广为人知,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道德反思热潮。 事发至今已有2个多月的时间,小悦悦因伤重已于10月21日不治身亡。两名司机肇祸逃逸的不负责任行为,以及那18名路人见死不救的表现,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广大舆论的谴责,而见义勇为的拾荒阿姨受到表扬。这起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于道德和良知的探讨,总体而言是件好事,但也有几个方面是值得深入思考的。 首先,能否单凭此孤立事件就认为整体社会道德水平已经严重滑坡?相信并非如此,中国社会也不乏乐于助人也勇于助人的好人好事,但是相对于诸如“小悦悦事件”的负面新闻,并不能在大众传播上吸引眼球而获得轰动效应,因此较不为人知。不过,那18名路人的冷漠态度,也应该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当人们从“小悦悦事件”联系到自身经历过的类似事件,遂不免认为社会道德已经出现了危机。也就是说,此事虽然未必有普遍意义,但却是有一定的代表性的。 其次,从此事发生后媒体上所出现的种种反思言论看,不少人认为媒体在报道五年前的“彭宇案”时,在导向方面出现了偏颇,片面渲染和夸大南京市民彭宇搀扶摔倒老太,反而被老太以撞倒自己为由控上法庭,因此造成今日民众普遍有“想救不敢救”的心理。姑且不论媒体是否该为此负起责任,“急公好义、济危抒难”终究是一种先人后己的高尚道德行为,倘若要先考虑到救人的成本与代价再来决定是否救人,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其三,还有一些反思言论主张立法奖励见义勇为者、惩罚见死不救者,持此观点者包括一些著名律师和学者。事实上,早在“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酝酿此事。表扬见义勇为者可以理解,毕竟这是善举,但是一旦与金钱挂钩,恐怕会引起更大的社会道德问题。 政府和全社会应该如何积极、公正的面对小悦悦事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一、有效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建立正确社会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喉舌”,是反映人民心声的重要渠道,发挥着“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桥梁作用。尤其是主流媒体对推动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是构成社会文化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既是由媒体的政治责任所决定的,也是媒体的社会责任所要求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我国媒体来说可谓意义重大。小悦悦之死经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在人们指责人人冷漠、社会道德退步的同时,新闻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且看,这些年来,媒体上所宣传的是什么?从南京彭宇案到天津许云鹤案,大家看到的是如“东郭先生”一般热心帮助他人的下场,是数年的官司缠身、心力交瘁。近段时间,媒体报道的又尽是某老人摔倒没人敢搀扶,或者是要去搀扶的人还有找个路人做旁证……新闻媒体如用放大镜般把那些极个别的讹人事例拿出来赚取观众眼球、博取收视率,导致一些没有是非辨别能力的人也跟着盲目起哄,社会互信状况被负面案例不断蚕食,报道的多了,仿佛让人觉得这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我相信,现实社会中每天都会有人跌倒,而且每天都在发生扶人的事件。但是为什么扶人的事件是没人报道?因为他不是一个新闻视点,因而他不会得到人们更多

从“彭宇案”看经验法则

从“彭宇案”看经验法则 "彭宇案"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证人制度、视听资料、经验法则、证明责任的适用以及诉讼和解、调解与裁判的选择等。从理论和司法政策视角来分析本案可以看到,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应当妥善认定法院庭外调查收集证据的效力,法官应当以普通人的一般的社会认识为基准来运用经验法则,视听材料的证明效力要在考察其制作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认定,法院应严格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范来审理案件,而且不应当盲目采取调解和和解手段来解决诉争。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像南京徐某某诉彭宇侵权赔偿案(以下简称"彭宇案")这样能够引起社会如此强烈和广泛反响的可谓凤毛麟角。与更多涉及人权保障、涉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的刑事诉讼案件不同,一般情形下,在实体上,民事诉讼案件通常仅涉及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及与财产相关的身份关系,绝大多数情形属于"私"的范畴,不太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在程序上,案件的程序问题又因为人们普遍存在的轻程序意识而往往容易被忽视,不太会引起社会的关注。但"彭宇案"有所不同,由于媒体的介入,使得其中所涉及的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被"放大"以后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并与司法中普遍存在和关注的问题联系起来,如司法体制、司法权威、法官裁量权、事实认定与司法公正、司法与传媒的关系问题等。"彭宇案"中还涉及"做好事"、"见义勇为"这样敏感的社会道德评价问题,而本案的一审裁判中对所谓"常理"的适用又似乎反映了审理法官对此类道德提倡的间接否定,因此深深地刺痛了人们的道德神经。由于这一结果恰好印证了当下人们对道德危机的判断——"好人无好报",从而引起了人们的共鸣,并借本案呐喊和呼吁。人们如此关注本案也反映了对司法、对公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信任,是在发泄一种对司法和公权力的怨气。可以说"彭宇案"是在偶然之中成为"典型"的。 从网络信息看,社会舆论基本上是一边倒地倾向于被告彭宇一方,给予了彭宇更多的同情,各种媒体提出的质疑大多是对原告不利的。"彭宇案"虽然是一起民事案件,但却折射出许多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更广泛地思考。媒体对"彭宇案"的"放大",似乎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一些麻烦,客观上会给司法机关的审理带来干扰,但这并非只是消极后果,"彭宇案"中的问题是我们在法治进程中,在规范诉讼程序中必然要遭遇的问题,无法予以回避。本文的目的不是探究"彭宇案"所涉及的宏观的、社会性的问题,而是探究本案所涉及的诸多程序问题,如证人证言、经验法则、视听资料、证明责任、二审和解等,"彭宇案"在这些问题上均具有相当的典型性,是民事诉讼制度实施中的重要问题。笔者相信,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正确理解和处理这些问题。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是本案的法官,也没有旁听本案的审理,笔者主要是依据一审判决书以及媒体所提供的一些信息提出问题,而非是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裁决,纯粹是诉讼法理上的学术性探讨。 二、本案与证人证言制度 本案作为一例典型的侵权案件被起诉到法院,最重要的就是对侵权事实的认定,能否正确认定被告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关系到裁判的公正性问题。然而,从媒体的反应来看,本案一审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即被告彭宇是否撞了原告这一事实认定最有争议,这也是媒体对本案事实认定最有异议之处。原告的事实主张是,被告彭宇从车上下来后撞了原告,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则对此予以否认。对于原告的事实主张,法院认可了原告的儿子用手机拍摄的笔录资料。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是"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对此证据,彭宇予以否认。判决书中引述了被告的观

彭宇案有悖公平论

彭宇案的公平悖论 季卫东 【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 【出处】北大公法网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无论彭宇案的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判决书显示审判人员在运用推理技术时不仅犯有低级错误,还碰到了一个“公平责任”并不公平的道德悖论 南京公交车站发生的一起极小的民事纠纷,缠讼近十个月,且在全国掀起惊天动地的舆论风暴。此类“蝴蝶效应”反复出现,暗示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已呈现浑沌状态——任何细微变化都可能导致完全出乎意料的严重后果。而警察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成为凝视、质疑的焦点,似乎也投下了国家秩序危机的阴影。 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让被告彭宇稀里糊涂地与跌伤的原告就损害额来个四六分成。审案人员认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如此奇妙的判决理由,加上各种令人费解的办案细节,迫使我们不得不先对这个所谓“常理”或者“社会情理”进行分析。 先撇开事实认定不谈,在该案处理过程中,有两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因素是很值得关注的。一是警察积极介入了毫无暴力或犯罪迹象的日常性民事纠纷。公权力在私人间互动中长驱直入,难免造成力量对比关系发生变化;二是作为对警察介入的反应和抗衡,弱势一方必然要诉诸舆论支持,因而也就导致群众的高调介入。 在这里,先有权力契机,后有群众契机。如此构图在中国司法领域并非偶发,几乎在任何具体的审判活动中屡见不鲜。正是因为强权与民愤之间的张力不断扭曲着法官的行为模式和心理,所以很多判决才变得有些类似扶乩的锥画信息。 众所周知,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在分配证明责任方面的基本标准是“谁主张、谁举证”,由负责举证的那一方来承担无法查清真相的不利后果。据此,在本案中,原告有义务证明彭宇存在侵权的客观过失。然而,承办警察在现场制作并由

模拟法庭 彭宇案

模拟法庭(民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不用读) (二)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 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8.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没收有关录制器材、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请坐。 书记员:(不坐)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现均以到庭,庭审工作以准备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审:(先敲击法槌,宣布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回答)徐寿兰 66岁汉族 1942年9月8号生南京市雨花台区邓府山村41幢的1 03 退休在家 审: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童铮恺,正日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审: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彭宇,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江苏豪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司马街南宁花园13号

审: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尧,锦天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无 审: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反诉也是如此,同时当事人对提出请求或者反驳应当提供证据,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和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对此,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今天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寿兰与被告彭宇人身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审判长孙芮,审判员许洁、蒋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蒋艳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经在庭前书面通知了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

作文热点 彭宇案

判决结束后,彭宇一脸郁闷地站在法院门口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昨天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再不会这么冲动了,”他说。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彭宇已因此失业 开庭前彭宇见到记者,他说自己为了这个案子已经丢了工作:“从7月6日最后一次开庭以来,我还一直没有去上班。这个事情没有了结之前,我没有心思工作。一个星期之前,我正式辞去了工作。” 彭宇和律师高式东对判决结果的预计都比较乐观,“这个案子我觉得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仅从证据角度出发,老太太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是彭宇撞倒了她。”高式东说,“因为民事诉讼的原则就是这样: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说是彭宇撞倒了她,那她就得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不用彭宇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撞。” 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了认定和判决。 判决书:从常理分析…… 首当其冲的就是核心问题:彭宇和老太太到底有没有相撞? 鼓楼区法院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原文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

彭宇案判决之疑点分析

xx 案判决之疑点分析 诉讼法学xx 欠0268 时隔五年之久的彭宇案,现如今提到这个话题还是会引起人们广泛的讨论与深刻思考。这份判决无形中的给我们留下了巨大的影响,令我们不得不对当时判决的正确与否再次提出质疑。 xx 案案由: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当时两辆83路公交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 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一辆83 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路车后门下车。突然,徐老太跌到在站台附近。随后,彭宇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老太送往医院。经诊断老太左股骨颈骨折,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 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2007年3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到在地,要其赔偿各种费用共13 万余元。而被告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此案经过三次开庭。 2007年9月5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彭宇承担四成责任,赔偿人民币45876.36 元。 然而我们大家都能从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中看出法院做此判决所依据的理由,但对于其论述理由的正确与否、合理与否才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对于此判决我们认为存在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不能用,逻辑是否正确?二、法院的公平责任原则到底公平不公平? 一、首先我们讨论一下法官证据的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们认为该判决书在证据的论证中存在以下几点逻辑错误: 1、法官提出的第一个主论证分析: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

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武断地确定需要甄别原告倒地的原因仅有“撞倒”、“绊倒”和“滑倒”等三种。在这里,如果不是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太少,就是他故意遗漏了其它可能的选项,犯下了“遗漏选项”的逻辑错误,从而很有可能遗漏真正引起原告倒地的原因。真实的日常生活经验告诉我们,除了“撞倒”、“绊倒”和“滑倒”外,还有“吓倒”、“晕倒”等多种可能;即使是撞倒,既可能是被他人,也可能是被奔跑的狗撞倒,甚至可能是被穿行于人群的自行车撞倒,等等;即使是被他人撞倒,既可能是被下车的人撞倒,也可能是被车下的行人撞倒;即使是被下车的人撞倒,既可能是被第一个下车的人撞倒,也可能被第 N个(N> =2)下车的人撞倒。命题原告倒地的原因不是绊倒的”和命题原告倒地的原因不是滑倒的”不能由于“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就可以证明为真的,因为双方未陈述原告自己绊倒或滑倒和原告不是绊倒或滑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未陈述某事实并不代表该事实就不存在。但是,法官却将两者混为一谈,将未陈述原告绊倒或滑倒就当作原告倒地不是自己绊倒或滑倒。这种错误就是逻辑学里典型的“诉诸无知”的逻辑错误。 2、法官提出的第二个主论证分析: “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在这里,法官在对证人陈二春的证人证言的认定中同样犯了“遗漏选项”的逻辑错误。法官认为: 陈二春没有看见原告倒地的过程,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所以,“当然也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不错,陈二春没有看见原告倒地的过程是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但也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没有相撞的可能性,同样也不能排除原告自己绊倒或滑倒的可能性。这就犯下了“遗漏选项”的逻辑错误。既然如此,就应该有“原告与被告相撞和“原告与被告没有相 撞”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如果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没有相撞”为假,就不能断定“原告与被告相撞”为真;否则,就将犯下“诉诸无知”。既然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没有相撞”为假,就不能将其当作为假;否则,就将犯下“预期理由”的逻辑错

道德两难十件事例举

道德两难十件事例举 事例一 2006年,江苏南京的彭宇搀扶跌倒在公交站台旁的老人,老人却一口咬定是彭宇将他撞倒。事后法院按“推理分析”,最后判决彭宇赔偿受害人损失4万多元。彭宇本来助人为乐,却因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2008年发生的郑州版“南京彭宇案”,郑州一大学生扶起一位老太,老太当时称被撞伤腰,2009年12月28日,法院判学生赔偿老太7.9万元。淮安卖豆饼的周老太捡1700元归还后反成被告(参见2009年11月26日《扬子晚报》);南京两小伙发现百元钞票不敢捡,冒雨等警察(参见2009年12月9日《扬子晚报》);两小伙发现一沓现金后冒雨等警察,11人自称失主(参见2009年12月24日《扬子晚报);南京一男子捡到空钱包怕被诬告找来4人作证(参见2010年l月4日《扬子晚报》)。 事例二 在一次全区性的广播操比赛中,我实习所在的班级成绩不错但是一位评委随口问了参赛的一名学生:“你们都是来自同一个班级吗?”“不是,有几个同学是从邻班借来的。”这个同学无意中的回答却导致了班级的落选。原来不符合比赛由同一个班学生组成的要求。事后全班同学都责怪这位同学,这位同学也十分自责,认为自己给集体抹了黑。 事例三 2011年10月,小悦悦事件中的18位路人无一伸出援助之手。我们被围观的“看客”们“见死不救”、“见危不助”、“见难不帮”的麻木和冷漠所激怒,鉴于“彭宇案”我们谴责这18位路人吗?他们该不该伸出援助之手? 事例四 1764年的一天深夜,一场大火烧毁了某大学的图书馆,很多珍贵的典籍毁于一旦。学校上下痛心疾首,一名学生的脸色尤其凝重。突发的火灾把这名普通学生推到了一个特殊位置,逼迫他作出选择。原来,在这之前,他违反图书馆规则,悄悄将一本书带出馆外,准备阅读完后归还。一场大火使这本书一夜之间成为250本书中的唯一“幸存者”。怎么办?是据为己有,还是主动归还? 事例五 早上,小明匆匆忙忙准备去上学,妈妈问他周末是否可以去看望奶奶,小明随口答应了。可是,老师又请小明在周末帮忙做事,这令他左右为难。请思考小明该怎么做? 事例六 课本中的事例:《“你必须把这条鱼放掉!”》就有一个两难情境:在距离捕捞开放时间仅仅两个小时的时候,主人翁钓上来一条从未见过的大大的漂亮的鲈鱼,该不该放掉这条鱼呢? 事例七 小洁是一个12岁女孩,妈妈曾许诺过,如果小洁能通过干家务和节省午餐费,攒到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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