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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案情简介

彭宇案案情简介
彭宇案案情简介

彭宇案

《彭宇案》是2006年11月20日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其他地区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南京市民彭宇陪同一名在路上跌倒的徐寿兰老太太前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徐寿兰股骨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医药费花了不少。徐寿兰随即向彭宇索赔医疗费,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自称是乐于助人,怎么反倒被指成是肇事者,拒绝了老人的要求。后在各种调解失败后,于2007年1月4日在鼓楼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徐寿兰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据彭宇本人称,当时其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老太太跌倒,马上跑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其去医院检查。据徐寿兰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并表示,“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案件被媒体曝光后,迅速成为热议的网上话题,一些网友表示相信并支持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不好做。对于以后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况是否上前救助,网上展开了激烈辩论,这一案件也被网友称为南京彭宇案。

和解撤诉

2008年3月,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事实真相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彭宇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南京彭宇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使得民众们一度对道义失去了信心。不过,在5年之后,彭宇案的真相终于被公布于众。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这是“彭宇案”的真相。不过,这真相来得太迟了。

2012年1月16日,瞭望新闻周刊发表文章《彭宇承认与老太碰撞“彭宇案”不该被

误读》。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事实真相是:徐寿兰(徐老太)经过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彭宇正从这辆车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在南京市83路公交车水西门广场站,两辆83路车前后进站,南京市民彭宇在第一辆车上,车进站后,后门打开,他第一个走出车门。66岁的老人徐寿兰拎着保温瓶,赶去搭乘第二辆83路车,她行至彭宇所乘坐的那辆车的后门附近位置跌倒。徐寿兰如何跌倒,她与彭宇是否发生相撞,没有任何第三方能提供确凿见证。此案唯一的目击证人陈老先生在案发时也参与了部分救助,据称当时他也没有看到徐老太当时如何倒地,在他看到彭宇上前帮忙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送往医院后,检查结果表明徐寿兰股骨颈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诊断结果出来后,徐寿兰向彭宇索赔医疗费,遭到拒绝,彭宇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并在各种调解失败后,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庭审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误读原因

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从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在随后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双方更详细地说明了各自在碰撞时的行态、动作、感受,且能相互印证。一审法庭调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间的目击证人时,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要证据。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正因为此,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碰撞”答辩。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由此不断升温的报道将对此案的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在道德追问中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却是此案“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对小悦悦事件的看法

对小悦悦事件的看法 悦悦去世,是否能唤起人们对城市冷漠的关注,尚属未知之数,因为人们对冷漠的原因没有充分的认识。 小悦悦事件反应了当今社会对他人普遍冷漠的心理,2岁的小女孩竟然没有人出手相助,我们心里在对这个女孩感到可惜的同时,也在批评那18个冷漠的路人,可是自己又没有好好问过自己,如果你是当时的目击者,你又会不会出手相助呢?是不是也是想着,总归会有好人替自己救那个女孩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不救人是犯法的行为,什么道德不道德也就没有考虑过,这种只考虑自身不顾他人的心理是很可怕的,若长期以往下去,定是失道者寡助。 不过说实话,一切都是我们自己害的,怨不了别人。前段时间“彭宇”一案就可说明,好人不好做啊!一个老太婆不小心摔了,好人的彭宇去扶她,送了她去医院,还帮她掂了药费,但是老太婆知道自己摔断脚了,要好几万药费,就讹人,把人家告上法庭,法院居然是这样判的“人不是你撞的,你完全没必要扶她”,结果呢,好人就这样被讹了好几万。 但是,若是那18个路人都像第19位路人陈贤妹一样,将小悦悦救起,那还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么?很可能不会。如果第1位路人救起了小悦悦,那么也不会有第二辆卡车从她身上压过。小悦悦的生命被18名路人忽略了387秒,在这段时间里,小悦悦不懂什么叫做“冷漠”,不懂什么叫做“爱心”,也不懂怎样珍惜自己的生命。小悦悦的生命在还没有正式开始的时候就已最痛苦的方式结束了。 思品课上,不是有一课是讲关爱生命的么?这关爱生命并不只是关爱自己的生命,同时也要关爱别人的生命。如果那18个路人也懂得关爱别人的生命,那么就不会再有悲剧发生。在别人有难的时候伸出援手,这不也是关爱生命么?试问:如果是当时是你碰到了小悦悦,你会像那18位路人一样视而不见么?你会想…总会有人去救那个女孩么??在我们批评那18位冷漠的路人时,同时也要自我反省,如果是我,那我该怎么做?。对于这次事件,我有以下几点看法:第一,加强对公民的道德素质教育。尊老爱幼和助人为乐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继续弘扬这种好的传统,给未来的一代做好榜样。社会上以前是出现过一些有损感情的事情,如钓鱼执法、搀扶老人反被告的一些现象,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如果大家都这么想,那以后将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第二、加强普法意识宣传。当前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上投入了巨大精力,但还得继续努力,加强普法的力度与广度,尤其是要加大在基层的普法力度,让广大底层人民也能够学法,懂法和用法,假设那位撞人的司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那么他就应该不会逃逸,而是想办法如何救人,承担起该负的责任。 第三,加强制度的完善。当记者采访者为撞人的司机时,司机说了这样的一席话:“假如这个小孩没被撞死的话,有可能在治疗上回花掉自己几十万,而撞死了几万就可以了。”从这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制度设计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相关部门应该找出制度的漏洞,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我想他们就不会有这种愚蠢的想法了。 如今,只望肇事司机得到应有的惩罚,希望类似小悦悦事件不再发生。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案例简介: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彭宇案”已经过去将近7年了,可是有关“彭宇案”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平息过,一方面是从那以后类似事件频繁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此案俨然已成为人们掩饰自身道德缺失的武器,见死不救的事件也开始遍布各大报纸的头版头条,此案中蕴含的道德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一.对道德危机与法制建设的反思 彭宇案的发生使的法律与道德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也是不绝于耳,到底道德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今的法律是否完善呢?首先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来加以分析: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二者的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 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但是我们从“彭宇案”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法律与道德之前最明显的区别那就是他们之间不同的评判标准,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行为未必都违反法律。因此在某些领域上道德和法律也会出现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对于本案,舆论普遍认为彭宇乐于助人是一种值得人们称赞的行为,从道德上讲是容易被人们所接受的,但

南京彭宇案原告搬家彭宇辞职 主审法官被调离

南京彭宇案原告搬家彭宇辞职主审法官被调离 https://www.docsj.com/doc/aa1342589.html, 2011年09月28日15:22 半岛网-城市信报 彭宇不服法院判决。资料图 当事人徐寿兰老太曾居住的地方 主审法官王浩被调离法院到这儿工作。

2006年11月20日早晨,南京老太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车时,被撞倒摔成骨折。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表示无辜。 和彭宇案不同的是,今年9月16日“女版‘彭宇案’”在济南上演后,媒体从最初对“女彭宇”刘凤伟的认同,似乎已衍变成了当前对刘凤伟的质疑。 4年前的9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决彭宇给付骨折老人徐寿兰40%的损失。事后,有人形容这一引起极大争议并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4年后的今天,事实上彭宇案并未在古都南京的秦淮河两岸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彭宇案所留给南京的仍是挥之不去的伤痛记忆。 A 原告老太:躲避“骚扰”搬家 邓府山村,是位于南京市区南部雨花台区雨花南路的一个小区。而在4年前,这个普通的小区、这个小区某幢楼的103户在一段时期内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小区和103户备受关注,是缘于彭宇案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徐寿兰老太就住在这里。 “那些天,被吵死了,天天有人在楼下按门铃。”楼上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居民说,“在楼道外按门铃,有时候按错了,都按成我家的了。” 从那之后,这位邻居才知道住在103户的就是之前被媒体纷纷报道的彭宇案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因为门铃常被按错,他甚至把家中的门铃线暂时切断,“过了半个多月才又接上”。 这位邻居说,因为媒体记者时常上门来找徐老太,那时,徐老太干脆离家到别的地方居住了,等风头一过,才又“潜”回家中居住。而如今进出小区的每一位陌生人,都会被保安问上一遭甚至要登记姓名。 在赶往南京前,记者拨打上海一媒体朋友提供的老人家中的座机电话时,该座机的主人称“天天被错打,吵死了,早知道就不用这个号码”,这个座机的新主人还称,原来的户主徐寿兰用的电话已经换成了她。小区物业公司的一名负责人坦言,彭宇案发生后,来找徐老太的人确实不少,“天天被打扰”。在这幢楼的楼道里,记者敲了半天103户的门,室内传出一个年轻女子的声音,年轻女子称他们是租的中介的房子,她向记者表示她知道彭宇案,但她确实不知道这个房主就是案件的当事人徐老太。物业公司的这名负责人同时表示,彭宇案事发后,直到2010年,徐老太才从这里搬走,房子确实是租出去了。在楼上的邻居看来,徐老太可能是出于人身安全的考虑。 B 辩护律师:结案后离职“隐身” 提及彭宇案,众人会想到彭宇案的当事人之一,彭宇的辩护律师高式东。

对“彭宇案”判决书的认识

对“彭宇案”的认识 政师0811 0820601138 姜慧 “彭宇案”受到了极大关注,尤其是在南京地区,网络、广电和纸媒体,都在挖掘这个事件背后的新闻价值。究其根源,新闻媒体看中的是“好人无好报”这一新闻点,而普通网友却在关注“社会正义”“道德与良知”以及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疑似作假证行为。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是彭宇负有责任,须承担40%被法院认可的医疗、鉴定等费用,也就是45876.36元。这是整个事件被关注的风暴眼之一。救了人还要认赔四万多,对此,很多支持彭宇的旁听人与关注者不能理解。 按照法官的判定,这个案件的焦点显然是“责任”和“动机”——彭宇到底是撞了老人然后伪装是见义勇为,还是原告徐寿兰老人昧着良心,一口咬定彭是责任人,好让高额医药费有人承担?作为旁人,我认为“彭宇案”它的现实意义在于: 第一,国家公务员(南京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公然作伪证,这是对法律、对政府公信力的最大讽刺,当然,也一定有伤害,必然影响了法院判决结果被公众认可的程度,而涉嫌伪证却未受法律追究责任,这显然有悖法律公平精神,也不利于法律法规在公众层面的推行; 第二,与本案无关的旁听人、关注者的反应相当重要,如果说自始至终没有被法院注意,似乎不太可能,但法院判决显然未受此干扰(或者说未采纳意见),却采用违背常规的被告举证、举证倒置原则,判决书中大量出现的“可能”“推理”等概念或意图模糊的词语基本反映出法庭作出判断的依据,这一点,更加佐证了质疑案件审判是否公平的旁人的观点; 第三,被告声称自己是见义勇为却遭人诬赖,这从情感角度本身就已占据主动地位,因此,如果说,即使被告撒谎,不明原由的公众的情绪也依然有明显的指向,很多网友在网上感慨现在好人没好报,表示不再见义勇为、学雷锋,即是这一点的反映,法院作为必须依法办案的国家机关,不可以受主观左右,但政府有责任引导民众道德情操的发展,经济发展日益加快的今天,民众素质与公民道德的反方向发展,令人深思; 第四,律师(辩护人)的从业素质相当关键,从判决书来看,尽管被告败诉,但其辩护律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若干疑点或弱点的漠视令人心痛,我们知道,法律的判定以事实佐证为最大依据,即使,原告或被告一方事实违法、有违社会公德,但法庭都须尊重“证据”,这一案件的判定结果令大多数人不满意,而网民在网上不断举出事实或提出分析,也充分说明了辩护律师的无能,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样是法律的悲哀; 第五,网络媒体覆盖面的发达使得网民能够参与许多焦点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甚至能够做出一些正面措施,比如前阶段的“山西黑砖窑非法用童工案”,网民的呼吁为事情的解决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更多时候,主观认识上的理解使事实真相偏差巨大,甚至完全相反,进而衍变成网络暴力(此说法并不绝对针对“彭宇案事件”),因此,未来一段时间之后,网络上的声音必将成为政府和公众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正义的呼声需要重视,需要正确利用,而没有正确的引导,民众内心的一些狭隘心理或不正确看法亦将越来越壮大,届时,网络暴力一旦成为阻碍社会文明进步的“毒瘤”就难以根治,这个问题不容忽视。

从小悦悦事件看当代中国社会道德建设

从小悦悦事件看当代中国社会道德建设 摘要:虽然小悦悦事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小悦悦事件引发的人们的深刻思考与讨论却不能停止。近年来,国内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发生,社会道德水平滑坡、人心冷漠现象越来越凸显,一次次类似"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本文试从道德建设的角度入手,浅论新的时代条件下对待道德滑坡等社会现象该如何维护社会正义,减少"小悦悦事件"再次发生。 关键词:道德建设社会自身 两岁的广东女童小悦悦于2011年10月13日在佛山被两辆汽车碾过,18名经过的路人对此视若无睹,最后由第19名路人抱起的事件,经由传统与网络媒体的传播后广为人知,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道德反思热潮。 事发至今已有半年有余,小悦悦因伤重已于10月21日不治身亡。两名司机肇祸逃逸的不负责任行为,以及那18名路人见死不救的表现,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广大舆论的谴责,而见义勇为的拾荒阿姨受到表扬。这起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于道德和良知的探讨,总体而言是件好事,但也有几个方面是值得深入思考的。 首先,当我们谴责这十八个路人的时候,是否反省过自己,如果我们当时也是路人之一,难道我们都能保证做到像陈贤妹阿姨那样吗?我们需要的是反省自己,从自身做起。 小悦悦事件之后,一位网友的留言很有代表性,“我们表现出的痛苦相当可疑,我们的咒骂缺乏内在的力量,我们的正义感从一开始就摇晃不已。当我们迫不及待地发表道德演说之后,我们是否真正愿意追随这种信念,为‘社会道德’的改变和提升尽绵薄却尊贵的力量?” 网友的拷问十分有力,更在给人信心。每一名公民个体的力量诚然渺小,但却尊贵,而汇聚这样的力量,基本公德无法立足的社会基础才可能被一寸寸撬动。一个基本的道理是,我们再对社会痛心疾首,而社会本身终究无法反思和改进,使社会趋善,这副担子实际上仍然只能由每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个体肩荷。一个 能动的主体,其对社会的责任可从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来论,消极的层面,

彭宇案的思考

彭宇案的思考

目录 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 (3) 1.1 彭宇案经过 (3) 1.2 类似案件 (3) 1.3 “彭宇案”导致的后果 (3) 2 调查大众观点 (3) 2.1法律建立在“法官”个人意志上 (4) 2.2 政府的观点令人失望 (4) 2.3 这是对道德和价值观的挑战 (4) 2.4 相信未来是充满希望的 (5) 3 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5) 3.1 党的形象 (5) 3.2 政府公信力 (5) 3.3 政府公信力的作用 (5) 3.3.1 简化社会复杂性,维持稳定的秩序 (5) 3.3.2 为公共权力提供连续的合法性基础 (5) 3.3.3 为构建新型治理结构提供联结点 (6) 3.3.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6) 4 我对彭宇案的态度 (6) 4.1 对彭宇案的细致分析 (6) 4.2 怎样避免被敲诈 (7) 4.2.1提高警惕,及时报警 (7) 4.2.2当心以交通事故为由的敲诈 (8) 4.2.3 坚持就是胜利 (8) 4.2.4 坚持先验伤 (8) 5 激励机制 (8) 5.1根据激励因素,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8) 5.2借鉴发达国家的政府官员激励机制 (9)

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 1.1 彭宇案经过 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终以“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 1.2 类似案件 1996年,在呼和浩特,一位叫“呼格吉勒”的少年因为发现有一名女子被歼杀在公共厕所里而及时向警察报案,这一见义勇为的结果是,这位无辜少年居然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公安机关起诉,后来被冤判有罪而以死刑被误杀,真凶2005年才被抓获。 2009年11月6日,江苏省淮安市一名叫“周翠兰”的老太太,在卖豆浆路上检到1700元的现金,老太太拾金不昧,几经周折后找到失主。可是失主宣称,自己丢失的是8200元,少了6500元,他反而将老太太告上法庭,要求老太太赔偿另外的6500元。 1.3 “彭宇案”导致的后果 彭宇事件之后,媒体报道了多宗老年人摔倒后却无人敢于向前相救的事情,甚至出现了大量路人对于自高楼掉下的昏迷小孩视而不见,最终导致小孩流血身亡的人间惨剧。 2007年2月22日上午,南京一位75岁的老汉从公交车后门跌倒在地。然而,就在老汉爬不起来之际,跟在身后的乘客却只是看着。老汉顿时明白了什么意思,高喊“是我自己跌的”,大家这才上前施救。 2007年11月,一位七旬老太太摔倒在超市对面的人行道上,尽管马路上行人络绎不绝从她身边走过,可是前后五六分钟时间,始终没有一个人向老太太伸出援助之手。直到老太太的侄女赶到,找来三个熟人,老太太这才被扶回了家。 2008年2月16日,一位九旬老人瘫倒在解放南路人行道上。然而,20分钟内,过往行人无一敢上前搀扶,一位热心市民最后喊来七八名路人作“见证”后,才敢打电话报警。 当然除此之外,更为平常的是,这还引发了大量的假意被别人撞伤而索赔大量钱财的道德事件,使整个社会人心惶惶。 2 调查大众观点 调查对象:彭宇案的具体经过。 调查范围:政府、网民、记者 调查内容:大众对彭宇案的看法,归纳并整理得出自己的观点。 根据调查得到的观点分类:

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

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

张继成: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 作者:张继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来源:学术批评网 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张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可接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但不知错在哪里,为什么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全面地将其所犯错误准确地揭示出来,不能说明其错误之所在以及具有何种危害,仅仅说该判决的推理技术是极其低劣的,其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这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论证水平并无太大助益。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证据规则和论辩程序规则对该判决书进行检验,将其错误揭示出来,阐明它不具有可接受性的正当理由。 一、对该判决书的逻辑检验 要用法律论证理论对该判决书进行评价,首先必须将该判决书所使用所有的推理展示出来,再按照法律论证理论的原理、方法进行评判。 (一)该判决书的内部证成及其评价 1.判决结论的论证结构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鉴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67603.2元+营养费1000元?0%)。 结论:被告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

佛山小悦悦事件

我们中国人怎么了 佛山小悦悦事件感想10月13日,广东佛山一个五金城里,两岁女孩小悦悦被一辆面包车撞倒、碾轧,接下来的几分钟,还有呼吸的小悦悦孤零零地躺在路边,18个路人先后经过,但都当没看见,而其间小悦悦又被一辆货车碾轧。这令人心寒的一幕,直到拾荒阿姨陈贤妹经过,将小悦悦搬离街心、在高喊中惊动了小悦悦妈妈,才得以终止。21日零时32分,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离世。 18个路人竟无一人相助,小悦悦所遭遇的同类冷漠与怜悯缺失,的确让所有的有血有肉的人感到汗颜。当我们身处生命险境时,当我们需要同类伸手相扶时,由于这种冷漠情绪的负面传导,我们都可能成为抖颤着无助双手的孤魂。 随着两岁小女孩被两车碾轧遭遇路人冷漠,广佛五金城被推上了舆论评点的风口浪尖。一时间,“佛山”成了“冰山”,佛山人成了冷漠的代名词。可是,冷静下来想一想,这真的只是佛山的问题吗?我想不是的。小悦悦事件只是碰巧发生在佛山,这不是佛山的道德问题,而是整个社会冷漠的缩影。 我们的经济发展了,文化水平提高了,道德却在滑波,于是就有了这18个路人的行为,这18个人不得不为整个论落的社会道德背书。一场球踢不好时可能是球员的责任,可是十场球踢不好时可能是教练的责任;同样,一件或几件不德的事情发生时可能是个体的责任,但成千上万件不道德的事情发生时则可能是社会的责任。

助人为乐本是一种幸福,也是一种崇高的社会风尚,然而在当前的社会,助人为乐却要付出成本,甚至是高昂的成本或代价,那么人们为何要去助人为乐?一个捡垃圾阿姨的援手是这件事最好的注解,捡垃圾阿姨的人性光辉得到了充分的释放,可是我想每个人都有这人性的一面,只是这18个人或更多的人顾忌自己的拥有,而在这个道德滑坡的社会,这种顾忌阻挡了人性的光辉,而这位捡垃圾的阿姨已经一无所有,如果这第19个路人不是类似捡垃圾的阿姨的一无所有者,那么无动于衷路人也许会大于18个。我们需要思考的不是这18个的道德伦理观,而是我们自身,以及整个社会所呈现出来的风气面貌,到底是什么让我们可以不痛不痒的经历一次悲剧,甚至战胜自身的灵魂,不顾良知,事不关己? 或许,像很多人说的那样,南京彭宇案(2006年发生在南京路人扶起跌倒老太反被诬陷事件)的判决结果让路人不敢再去随便搭救陌生人,缺乏好人有好报的社会环境以及制度保障,是此类事件一再发生的根本原因。但这又何尝不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国人自私怕事的思想劣根性呢 一个社会为了老人倒地该不该扶,激烈争论,已经让许多传统上被我们认作“蛮夷”或“腐朽”的国家的人,笑掉大牙,也让我们

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原告徐寿兰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水西门公交车站等车。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坐后面的一辆。在行至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到,致使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双方未能载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以下简称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成原告治疗费、护理费、禅机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 对于本案,法院认为存在三个焦点: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背后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只有正确地解决这三个问题,才能使本案得到公正的判决,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为此,围绕这三个焦点,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民警所作陈诉是否为证据?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诉、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首先,该陈述并不属于八种证据中的一种。其次,民警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本案中民警所作陈诉是事发之后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与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并与案件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之后,可以作为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由于本案中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丢失,谈话笔录未得到相关核对,不能产生效力。所以,民警所作陈诉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电子文档是否为诉讼法上的证据?

不能。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是对询问笔录的复制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基本原理,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由于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无法核实真实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不能作为证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是否为证人?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陈二春未能提供身份证等能证明其公民身份的证件,法院无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其所作陈诉不能生效。其次,当事人双方都无法证明陈二春当时身在现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诉其亲身感知的事实,由于无法证明陈二春亲历现场,其所作陈诉亦不能证明其真实性。 法官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论证? 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存在一定的缺点,即不稳定性和多变性,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地对证人证言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即法官对于证人证言须能达到“自由心证”原则的要求。同时,要将证人证言与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对比,只有形成合理真实的证据链条才能认定其效力。其次,要在合理的逻辑推理和经验推定下,对证人证言做出审查、判断,去伪存真,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质量得以保证。 在实务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考虑。比如,对于未出庭作证的书面证言的效力认定,不能一味采取消极的态度,法官可依据自由心证

由小悦悦事件引发的反思

由小悦悦事件引发的反思 两岁的广东女童小悦悦于10月13日在佛山被两辆汽车碾过,18名经过的路人对此视若无睹,最后由第19名路人抱起的事件,经由传统与网络媒体的传播后广为人知,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道德反思热潮。 事发至今已有2个多月的时间,小悦悦因伤重已于10月21日不治身亡。两名司机肇祸逃逸的不负责任行为,以及那18名路人见死不救的表现,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广大舆论的谴责,而见义勇为的拾荒阿姨受到表扬。这起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于道德和良知的探讨,总体而言是件好事,但也有几个方面是值得深入思考的。 首先,能否单凭此孤立事件就认为整体社会道德水平已经严重滑坡?相信并非如此,中国社会也不乏乐于助人也勇于助人的好人好事,但是相对于诸如“小悦悦事件”的负面新闻,并不能在大众传播上吸引眼球而获得轰动效应,因此较不为人知。不过,那18名路人的冷漠态度,也应该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当人们从“小悦悦事件”联系到自身经历过的类似事件,遂不免认为社会道德已经出现了危机。也就是说,此事虽然未必有普遍意义,但却是有一定的代表性的。 其次,从此事发生后媒体上所出现的种种反思言论看,不少人认为媒体在报道五年前的“彭宇案”时,在导向方面出现了偏颇,片面渲染和夸大南京市民彭宇搀扶摔倒老太,反而被老太以撞倒自己为由控上法庭,因此造成今日民众普遍有“想救不敢救”的心理。姑且不论媒体是否该为此负起责任,“急公好义、济危抒难”终究是一种先人后己的高尚道德行为,倘若要先考虑到救人的成本与代价再来决定是否救人,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其三,还有一些反思言论主张立法奖励见义勇为者、惩罚见死不救者,持此观点者包括一些著名律师和学者。事实上,早在“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酝酿此事。表扬见义勇为者可以理解,毕竟这是善举,但是一旦与金钱挂钩,恐怕会引起更大的社会道德问题。 政府和全社会应该如何积极、公正的面对小悦悦事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一、有效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建立正确社会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喉舌”,是反映人民心声的重要渠道,发挥着“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桥梁作用。尤其是主流媒体对推动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是构成社会文化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既是由媒体的政治责任所决定的,也是媒体的社会责任所要求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我国媒体来说可谓意义重大。小悦悦之死经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在人们指责人人冷漠、社会道德退步的同时,新闻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且看,这些年来,媒体上所宣传的是什么?从南京彭宇案到天津许云鹤案,大家看到的是如“东郭先生”一般热心帮助他人的下场,是数年的官司缠身、心力交瘁。近段时间,媒体报道的又尽是某老人摔倒没人敢搀扶,或者是要去搀扶的人还有找个路人做旁证……新闻媒体如用放大镜般把那些极个别的讹人事例拿出来赚取观众眼球、博取收视率,导致一些没有是非辨别能力的人也跟着盲目起哄,社会互信状况被负面案例不断蚕食,报道的多了,仿佛让人觉得这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我相信,现实社会中每天都会有人跌倒,而且每天都在发生扶人的事件。但是为什么扶人的事件是没人报道?因为他不是一个新闻视点,因而他不会得到人们更多

小悦悦事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小悦悦事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摘要:社会心理学是研究个体和群体社会心理现象的心理学分支,任何社会群体事 件的发生都可以通过社会心理学的剖析,观察社会现象背后更深层次的隐含事物,明白社会事件的缘由、影响及应对措施。本文试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就“小悦悦事件”来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 关键字:社会心理学小悦悦事件从众心理从众效应责任分散社会抑制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辆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不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在网络上都引起轩然大波,甚至登上国外网站报刊的头条。 人们不禁思考着,是什么原因导致这18名路人的冷漠旁观,我们的人性何时变得这么无情,我们的社会为何如此残酷?当然,小悦悦事件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社会上道德缺失的现象,然而作为一件社会群体事件,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又该如何解释呢? 旁观者效应 旁观者效应是指在一个突发事件中,旁观者的数量会影响亲社会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即救助行为出现的可能性与在场旁观人数成反比,旁观人数越多,救助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就越小。社会心理学实验表明,在无旁观者的情况下,助人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90%,许多人在场时,助人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降低。拉坦内和戴布斯和他们的145位同行在1479次乘电梯时“偶然”掉落硬币和铅笔,当电梯只有另外一个人的时候,有40%次得到那个人的帮助,而当电梯里有6个人的时候只有20%次得到帮助。 在“小悦悦事”件中,这十八个路人无疑也受到这样的社会心理学原因的影响,导致他们纷纷路过躺在地上奄奄一息的小悦悦的身边却纷纷熟视无睹,因而成为备受社会谴责的冷漠路人。而这样的现象在社会中的出现不乏此一例,在国外也有发生。如在闹市中老人摔倒无人出手相助而导致伤亡,美国的“吉诺维斯案件”等。 “榜样”力量的影响 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助人的榜样对助人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拉布顿和坎贝尔曾发现,英国人通常是不愿献血的,但是,当看到其他人献血的时候,他们也会这样做。当然,在助人行为产生的过程中,好的榜样会引发助人行为,而坏得榜样同样也会抑制人们产生助人行为。在佛山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前,早就有老人摔倒该不该扶的讨论的产生,也同样有热心人因为帮助别人而被栽赃的事情发生。如郑州的大学生李凯强因为扶起老人而被判赔钱的事情,南京的“彭宇案”,这都让大众产生了迷茫,在助人与旁观中间徘徊,最终大家都选

从“彭宇案”看经验法则

从“彭宇案”看经验法则 "彭宇案"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证人制度、视听资料、经验法则、证明责任的适用以及诉讼和解、调解与裁判的选择等。从理论和司法政策视角来分析本案可以看到,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应当妥善认定法院庭外调查收集证据的效力,法官应当以普通人的一般的社会认识为基准来运用经验法则,视听材料的证明效力要在考察其制作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认定,法院应严格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范来审理案件,而且不应当盲目采取调解和和解手段来解决诉争。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像南京徐某某诉彭宇侵权赔偿案(以下简称"彭宇案")这样能够引起社会如此强烈和广泛反响的可谓凤毛麟角。与更多涉及人权保障、涉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的刑事诉讼案件不同,一般情形下,在实体上,民事诉讼案件通常仅涉及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及与财产相关的身份关系,绝大多数情形属于"私"的范畴,不太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在程序上,案件的程序问题又因为人们普遍存在的轻程序意识而往往容易被忽视,不太会引起社会的关注。但"彭宇案"有所不同,由于媒体的介入,使得其中所涉及的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被"放大"以后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并与司法中普遍存在和关注的问题联系起来,如司法体制、司法权威、法官裁量权、事实认定与司法公正、司法与传媒的关系问题等。"彭宇案"中还涉及"做好事"、"见义勇为"这样敏感的社会道德评价问题,而本案的一审裁判中对所谓"常理"的适用又似乎反映了审理法官对此类道德提倡的间接否定,因此深深地刺痛了人们的道德神经。由于这一结果恰好印证了当下人们对道德危机的判断——"好人无好报",从而引起了人们的共鸣,并借本案呐喊和呼吁。人们如此关注本案也反映了对司法、对公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信任,是在发泄一种对司法和公权力的怨气。可以说"彭宇案"是在偶然之中成为"典型"的。 从网络信息看,社会舆论基本上是一边倒地倾向于被告彭宇一方,给予了彭宇更多的同情,各种媒体提出的质疑大多是对原告不利的。"彭宇案"虽然是一起民事案件,但却折射出许多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更广泛地思考。媒体对"彭宇案"的"放大",似乎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一些麻烦,客观上会给司法机关的审理带来干扰,但这并非只是消极后果,"彭宇案"中的问题是我们在法治进程中,在规范诉讼程序中必然要遭遇的问题,无法予以回避。本文的目的不是探究"彭宇案"所涉及的宏观的、社会性的问题,而是探究本案所涉及的诸多程序问题,如证人证言、经验法则、视听资料、证明责任、二审和解等,"彭宇案"在这些问题上均具有相当的典型性,是民事诉讼制度实施中的重要问题。笔者相信,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正确理解和处理这些问题。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是本案的法官,也没有旁听本案的审理,笔者主要是依据一审判决书以及媒体所提供的一些信息提出问题,而非是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裁决,纯粹是诉讼法理上的学术性探讨。 二、本案与证人证言制度 本案作为一例典型的侵权案件被起诉到法院,最重要的就是对侵权事实的认定,能否正确认定被告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关系到裁判的公正性问题。然而,从媒体的反应来看,本案一审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即被告彭宇是否撞了原告这一事实认定最有争议,这也是媒体对本案事实认定最有异议之处。原告的事实主张是,被告彭宇从车上下来后撞了原告,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则对此予以否认。对于原告的事实主张,法院认可了原告的儿子用手机拍摄的笔录资料。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是"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对此证据,彭宇予以否认。判决书中引述了被告的观

彭宇案判决之疑点分析

xx 案判决之疑点分析 诉讼法学xx 欠0268 时隔五年之久的彭宇案,现如今提到这个话题还是会引起人们广泛的讨论与深刻思考。这份判决无形中的给我们留下了巨大的影响,令我们不得不对当时判决的正确与否再次提出质疑。 xx 案案由: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当时两辆83路公交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 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一辆83 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路车后门下车。突然,徐老太跌到在站台附近。随后,彭宇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老太送往医院。经诊断老太左股骨颈骨折,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 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2007年3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到在地,要其赔偿各种费用共13 万余元。而被告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此案经过三次开庭。 2007年9月5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彭宇承担四成责任,赔偿人民币45876.36 元。 然而我们大家都能从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中看出法院做此判决所依据的理由,但对于其论述理由的正确与否、合理与否才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对于此判决我们认为存在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不能用,逻辑是否正确?二、法院的公平责任原则到底公平不公平? 一、首先我们讨论一下法官证据的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们认为该判决书在证据的论证中存在以下几点逻辑错误: 1、法官提出的第一个主论证分析: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

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武断地确定需要甄别原告倒地的原因仅有“撞倒”、“绊倒”和“滑倒”等三种。在这里,如果不是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太少,就是他故意遗漏了其它可能的选项,犯下了“遗漏选项”的逻辑错误,从而很有可能遗漏真正引起原告倒地的原因。真实的日常生活经验告诉我们,除了“撞倒”、“绊倒”和“滑倒”外,还有“吓倒”、“晕倒”等多种可能;即使是撞倒,既可能是被他人,也可能是被奔跑的狗撞倒,甚至可能是被穿行于人群的自行车撞倒,等等;即使是被他人撞倒,既可能是被下车的人撞倒,也可能是被车下的行人撞倒;即使是被下车的人撞倒,既可能是被第一个下车的人撞倒,也可能被第 N个(N> =2)下车的人撞倒。命题原告倒地的原因不是绊倒的”和命题原告倒地的原因不是滑倒的”不能由于“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就可以证明为真的,因为双方未陈述原告自己绊倒或滑倒和原告不是绊倒或滑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未陈述某事实并不代表该事实就不存在。但是,法官却将两者混为一谈,将未陈述原告绊倒或滑倒就当作原告倒地不是自己绊倒或滑倒。这种错误就是逻辑学里典型的“诉诸无知”的逻辑错误。 2、法官提出的第二个主论证分析: “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在这里,法官在对证人陈二春的证人证言的认定中同样犯了“遗漏选项”的逻辑错误。法官认为: 陈二春没有看见原告倒地的过程,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所以,“当然也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不错,陈二春没有看见原告倒地的过程是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但也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没有相撞的可能性,同样也不能排除原告自己绊倒或滑倒的可能性。这就犯下了“遗漏选项”的逻辑错误。既然如此,就应该有“原告与被告相撞和“原告与被告没有相 撞”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如果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没有相撞”为假,就不能断定“原告与被告相撞”为真;否则,就将犯下“诉诸无知”。既然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没有相撞”为假,就不能将其当作为假;否则,就将犯下“预期理由”的逻辑错

南京彭宇案与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南京彭宇案与公平责任原则概述(2011-06-10 15:37:45)转载▼ 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否相撞; 二、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公平责任的出现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的产物,它已经逐步为许多国家的侵权行为法所接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公平责任原则作了明文规定,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合同法》以公平原则确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在市场经济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包括的内容(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1]。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但是,公平责任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学者孔祥俊对此有论述,他认为:“其一,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使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的后果,故安全价值降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换言之,行为人以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改良原则的安全性。” (二)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具体包括的内容 1、当事人自愿、平等,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机会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 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社会主义商品交换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谁也无权不付出代价来无偿取得他人财产,谁也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谋求不等价的交换。《合同法》追求权利义务的等值交易,在合同订立中,强调双方义务均等,对于显失公平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消,社会道德也不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体现在《合同法》中,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确定其合同权利的义务。权利义务不对等时,利益受损方经济上的不利地位并非源自其自身的实力,而是来自人为的歧视,这是明显的不公平。相反,另一方凭借人为因素,不付出代价即可取得不对称利益,这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德,而且也为法律所禁止,更会削弱受损方创新的动因。显失公平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存在重大失衡,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标准,违背了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3、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公平、合理。 为维护民事立法的公平原则,每个享有民事权利的人,不管有无过错,只要有造成损害事实存在,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且分担责任要公平合理,不能盲目地随心所欲地让一方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减免责任,更不能受种族、级别诸因素的影响。只有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当事人真正达到机会平等、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分担责任公平、合理,避免权利滥用和义务加重。 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条件和具体情况 (一)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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