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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认定

问题一、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的折股比例怎么确定?一、净资产折股时注意事项

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不能采取

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

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

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

低于70%。现在个人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

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

于2000万股。

二、设置小股本的一些好处

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

亿元的净资产,比如5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2亿可以吗?

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设置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

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

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

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

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

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

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有粉饰每股收益的嫌疑。另

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

而与股本大小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

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的股本小那么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的。比

如股本一个亿和两个亿,盈余公积的差额还是很大的,当然提取盈余公积金对于公司并没有什么坏处,公司也不会为了规避这个而故意做小股本。

3、股本小还可以少缴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净资产折股时资本公积是不需缴税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需要缴税的,因而如果股本很小那么股本与原注册资本以及资本公积之间的差额就会小,那么缴纳的所得税就会相应减少。举例,如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盈余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3000万,总资产7000万。如果折股为7000万股,那么缴税金额为(7000-注册资本1000-资本公积1000)*20%;如果折股为5000万股呢,则是

(5000-1000-1000)*20%。

4、为上市之后股份分配预留空间。上市公司每年都面临股本分红的压力,而分红的方式不外乎现金分红和送股两种。现金分红会减少企业的资金积累,而且现金分红一般较少,投资者(股东)一般也不会过分关注现金分红;采取送股的方式可以公司的利润以股权的形式留在公司,公司将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扩大再生产;而且采取高比例送股的公司,往往会给投资者留下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良好印象,其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往往更优秀。高送配方案在牛市里往往能走出填权行情,高送配的股票摊低了股票的价格,加大了散户的参与积极性,加大股票的流动性,而且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最好的分红方案就是送股。另外,如果以后公司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想增资扩股,那么股本小也会比较方便。

5、股本小的公司更有主动权。多出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进入资产负债表,公司可以在上市后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适的时机进行转增股,享有更充分的主动权。

问题二、关联方的认定

说明:

关于关联方的认定,在《公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指引》财政部的《会计准则》与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都有所规定,诸多内容规定是相同的,但是也有很多细节不同之处,《公司法》是这几个文件中位阶最高的文件,关于关联方的规定只有两句话。其他的,把上交所与深交所进行比较,证监会的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比较,然后我把这几个文件里涉及到关联方的都摘抄到下文。

一几个文件不同点的比较

(一)《深交所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市指引》不同点总结

1、上交所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深交所不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2、深交所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而上交所的规定没有规定一致行动人

3、上交所规定上市公司与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又直接或者间接控制除上市公司及以外的法人或者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而深交所在这一点的规定上不同之处在于该主体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董事长并不完全等于法定代表人。

4、深交所对密切的家庭成员进行了列举,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而上交所没有对密切的家庭成员进行列举和定义,意味着上交所对密切家庭成员的范围放的更宽。

(二)证监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定义的不同总结如下:

1、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同时办法中对关联方的定义还包括历史关联人(过去十二个月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和潜在关联人(基于协议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2、在对被关联自然人控制的公司的定义中,证监会自然人概念中包括了母公司高管,《会计准则》不包括,但《会计准则》的定义中包括了施加重大影响,而证监会定义没有。

3、注意两方定义中对法人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

4、对企业高管亲属的定义,《会计准则》包括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而证监会定义没有。

5、证监会定义中有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保底条款。

(三)关于关联方的认定综合总结

陷阱:

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事高管人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二、关联方涉及到5个文件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交所的规定没有这一点);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 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同上交所,但该法人的董事长上交所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 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上交所没有列举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 10.1.3 条或者 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 10.1.3 条或者 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时告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又直接或者间接控制除上市公司及以外的法人或者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深交所有列举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4、会计准则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cpa会计关联方的认定

cpa会计关联方的认定 摘要: 一、引言 二、CPA会计关联方认定的重要性 三、关联方的分类及认定标准 1.关联方关系的判断 2.关联方交易的识别 四、关联方认定的具体操作步骤 1.了解企业基本情况 2.分析关联方交易及财务状况 3.评估关联方关系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4.制定关联方认定方案 五、关联方认定的实际案例分析 六、关联方认定在CPA审计中的应用 七、关联方认定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八、总结与展望 正文: 一、引言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关联方交易和关联方关系一直是监管部门和审计机构关注的重点。关联方认定作为CPA会计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关联方的分类、认定标准、具体操

作步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CPA会计关联方认定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CPA会计关联方认定的重要性 关联方认定在CPA会计中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关联方交易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如利润转移、资产重组等。另一方面,关联方关系可能导致企业面临较大的审计风险,如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因此,准确认定关联方对于揭示企业真实经营状况、防范审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三、关联方的分类及认定标准 1.关联方关系的判断 关联方关系的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控制关系,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二是共同控制关系,如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控制一个子公司;三是重大影响关系,如股东对企业的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 2.关联方交易的识别 关联方交易主要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资金往来、资产转让、担保等。在识别关联方交易时,应关注交易价格、交易频率、交易对象等因素,判断交易是否具有正常商业逻辑。 四、关联方认定的具体操作步骤 1.了解企业基本情况:通过查阅企业章程、组织结构、股权结构等资料,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 2.分析关联方交易及财务状况:分析企业近几年的财务报表,关注关联方交易金额、占比等指标,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3.评估关联方关系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根据关联方交易和关联方关系,评估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认定

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认定 摘要: 一、会计准则中关联方的概念 1.关联方的定义 2.关联方关系的主要类型 二、关联方认定的依据 1.控制关系 2.共同控制关系 3.重大影响关系 三、关联方认定的具体标准 1.关联方关系的认定标准 2.关联方交易的认定标准 四、关联方认定的实际应用 1.关联方认定的重要性 2.关联方交易的处理原则 五、关联方认定的相关会计准则 1.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正文: 一、会计准则中关联方的概念 在会计准则中,关联方是指在一个企业中,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存在控制、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或个人。关联方关系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常见的经济关系,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控制关系:指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从中获取利益。控制关系是关联方关系中最紧密的一种,被控制企业通常被视为控制企业的子公司。 2.共同控制关系:指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资产,共享控制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控制关系通常出现在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特殊目的实体中。 3.重大影响关系:指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重大影响,但并未达到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程度。重大影响关系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情况,如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合同约定等方式对其他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联方认定的依据 在会计准则中,关联方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控制关系:如果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则这两个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被控制企业视为关联方。 2.共同控制关系:如果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资产,则这些企业之间存在共同控制关系,共同控制的企业视为关联方。 3.重大影响关系:如果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重大影响,则这两个企业之间存在重大影响关系,重大影响的企业视为关联方。 三、关联方认定的具体标准 在会计准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涉及以下具体标准:

上交所对于关联方的定义

上交所对于关联方的定义 引言 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控股、被控股、共同控股关系,或者存在重大相关性的方,其行为对公司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当事人。上交所对于关联方的定义及监管要求十分重要,旨在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关联方的界定 上交所对关联方的界定主要按照公司控制、关联关系、重大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划分。具体包括以下几类关联方: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拥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对 公司具有控制力的当事人,以及能够实质控制上市公司决策的人员。 2.关联公司:上市公司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的其他公司,包括母 公司、子公司、同一母公司下的姐妹公司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关联性的公司。3.关联人:与公司有特定关系的个人或法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监事、重要员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受控股东、母公司、子公司等。4.关联交易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包括关联公司、关联人、控股 股东等。 5.其他:符合定义标准且符合上交所相关规定的其他关联方。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具有重大性质且可能对公司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协议或者安排。包括直接或间接的资金往来、买卖商品或劳务、提供或获取贷款、担保、租赁、转让或收购资产以及其他类似交易。 关联方交易的监管要求 上交所对关联方交易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以下是关于关联方交易的监管要求:

1.公平性原则:关联方交易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价格、条件和交易方式应符 合市场公认的公允原则,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全面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全面、准确地披露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包 括交易的性质、金额、条件、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3.独立性审查:上市公司应聘请独立的专业机构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审查,评估 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符合市场标准。 4.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重大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 大会的表决决定是否批准该项交易。 5.监管报备:上市公司应将关联方交易相关信息报送上交所,上交所对关联方 交易进行监管,并有权要求公司进行合规整改。 6.监管处罚:对于违反关联方交易监管要求的上市公司,上交所有权采取一系 列惩罚措施,包括警示函、公开谴责、勒令停牌、责令整改、暂停上市等。 关联方交易的影响 关联方交易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投资者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 1.利益关系:关联方交易可能引发利益输送、资金流失等问题,对公司经营业 绩、财务状况产生影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2.信息披露: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充分、准确度不高,可能误导投资者判断公司 价值,降低市场透明度。 3.信任危机:频繁的关联方交易可能引发市场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透明度的 质疑,降低市场对公司的信任度。 4.股价波动:关联方交易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引发投资者对股价波 动性的担忧,导致市场不稳定。 总结 上交所对于关联方的定义及监管要求旨在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公司应充分了解关联方的定义范围,并遵守上交所的监管要求,保证关联方交易的公平性、披露充分性和合规性,以确保市场稳定、公司可持续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摘要: 1.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 2.关联方的种类 3.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4.判断集团子公司的联营企业之间是否属于关联方的方法 5.关联关系的披露 正文: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关联方关系通常表现为企业之间的控制、共同控制、间接控制、间接被控制等关系。 二、关联方的种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控制子公司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2.共同控制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控制一个企业。 3.联营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润的企业。 4.合营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作开展某项经济活动,共同分担风险和利润的企业。

5.关联自然人:指与其他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 三、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四、判断集团子公司的联营企业之间是否属于关联方的方法 判断集团子公司的联营企业之间是否属于关联方,通常需要分析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间接控制关系和重大影响关系。如果没有其他条件,联营企业之间通常不算关联方。但在某些情况下,联营企业之间也可能存在关联方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五、关联关系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披露。

关联方认定标准

一、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上的认定标准 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一个企业的角度出发,其存 在关联方关系的各方包括: 1、该公司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母公司与其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子公司之间); (3)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企业、单位、基金等特殊目的实体。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 5、对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投资方之间不认定为关联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共同控制为基础)。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重大影响为基础)。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主要投资者个人:能够控制、共 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2)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董事长、董事、董秘、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智能 的人员等); (2)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 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1)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2)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 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在实务中应根据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 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两家企业的实际影响力具体分析判 断); (3)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4)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

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引言: 会计师审计准则是制定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所需遵循的一套规范。在审计过程中,关联方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往往存在利益的关联,可能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产生影响。本文将介绍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关联方的定义 根据会计师审计准则,关联方指的是与被审计单位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其他实体或个人。这种特殊关系可能是控制关系、合资关系、共同控制关系、关联方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存在特殊利益关系,因此需要特别关注。 二、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会计师在审计中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认定关联方。常见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1. 控制关系:如果被审计单位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实体共同决策和管理其他实体的财务和经营事项,被决策或管理的实体即为关联方。 2. 合资关系:被审计单位与其他实体共同形成一个独立实体,共同承担风险和收益的关系。

3. 共同控制关系:被审计单位与其他实体共同控制一个实体,共同决策和管理该实体的财务和经营事项。 4. 关联方关系:被审计单位与其他实体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系。 5. 其他特殊关系: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三、关联方交易的审计程序 在确认关联方后,会计师需要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进行审计。审计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了解关联方交易的性质和范围:会计师需要了解关联方交易的种类、金额和频率,以及交易背后的商业目的和风险。 2. 评估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会计师需要评估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公允价值,是否与市场上的类似交易条件相一致。 3. 检查关联方交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会计师需要核实关联方交易的相关凭证、合同和账务记录,确保交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核实关联方交易的合规性:会计师需要核实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 5. 评估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会计师需要评估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是否存在对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公允性的影

新三板关联方认定标准

新三板关联方认定标准 一、关联方关系范围广泛 关联方关系范围广泛,包括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等。此外,还包括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 二、关联方关系具有复杂性 关联方关系具有复杂性,例如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这些人员通常拥有或能够影响企业的决策,因此也属于关联方的范畴。 三、关联方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关联方之间可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例如母公司拥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能够控制子公司的决策。或者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控制等,这些情况也可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四、具体的关联方认定标准 1. 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这些成员通常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股权,能够影响公司的决策。 2. 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这些投资方能够对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策略等产生重大影响。 3. 公司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这些成员通常与公司在业务、投资等方面有紧密联系,也可能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表现。 4. 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这些企业和个人可能与公司在股权、业务等方面有紧密联系,也可能影响公司的决策和经营表现。 综上所述,新三板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关系、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以及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对于所有这些情况,企业都应予以详细披露并合规运营,以维护投资者权益并保障市场秩序。

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 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审计准则将公司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当事方认定为关联方。直接控制关系指的是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从而具备对该公司的控制能力。间接控制关系则是指通过一系列关联公司间接控制某个公司。 2. 共同控制关系:凡是有两个或多个公司共同参与对一个企业实施经营决策的制定,从而共同决定该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活动的公司,被认定为共同控制关系。 3. 控制的股权比例:审计准则指出,当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比例低于直接控制关系的要求(即低于50%)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存在特定的协议或法律条款,以判断是否存在着实际控制关系。 4. 重要影响关系:审计准则指出,当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比例不足以构成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时,但却有能力对该公司的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被认定为重要影响关系。这种情况下,审计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关注该关系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5. 合同关系:除了股权关系外,审计准则还指出,公司与某个相关方签订特定合同,如销售、购买或共同投资等,也可以作为关联方认定的依据。例如,若一个公司与其供应商签订了长

期合同并存在高度互相依赖的情况,审计师可以认定该供应商为其关联方。 总之,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主要基于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重要影响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等多个因素的综合考虑。审计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上下文和财务报表的整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并在审计工作中充分考虑这些关系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从而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关联方的界定

关联方的界定

关联方的界定 关法规梳理如下: 一、《公司法》 第217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 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 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 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与旧准则相比,关联方范围扩大了。旧准则: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71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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