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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

地等级范围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5.30

•【字号】赣地税函[2011]46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范围的函

(赣地税函〔2011〕46号)

上饶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饶府函〔2011〕2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2011年7月1日起对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作如下调整:

一、上饶市中心城区(信州区)

一类区:东面稼轩大道、东岳大桥、玉丰路、前进桥以西;南面信江河、丰溪河以北;西面行政区界;北面三清山大道以南。

二类区:北门街道、西市街道、东市街道、水南街道、茅家岭街道(志敏大道以北)范围内除一类区。

三类区:茅家岭街道(志敏大道以南)、饶北河以西、信江河以北除一、二类区。

四类区:灵溪镇(上饶市郊区)其他地区,其它建制镇。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类区:凤凰片区(东至广信大道,南至吉阳路,西至槠溪北路,北至浙赣铁路)、月亮湾汽车城(东、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高速公路上饶西出口,北至三清山西大道)。

四类区:三江片区(东至龟峰大道,西至三江大道,南至南灵路、四纬路,北至志敏大道)、旭日片区(东至武夷山大道,西至板桥村规划道路,南至滨江西路,北至三清山西大道北侧)。

三、上饶县

一类区:主要指以旭日大道为主轴线

(1)惟义路东至文卫路口、西至县林业局之间的地段;

(2)七六路东至县农业局、西至阳光花园之间的地段;

(3)凤凰大道东至后畈巷路口、西至县总工会之间的地段;

(4)信美路东至旭日大道、西至县检察院之间的地段;

(5)吉阳路东至外贸宾馆、西至阳光花城之间的地段。

二类区:

(1)旭日南大道位于惟义路以南的地段;

(2)武夷山大道东侧的地段;

(3)三清山大道东至槠溪河、西至311高速公路出口处,旭罗公路南至三清山大道、北至浙赣铁路立交桥之间的地段;

(4)吉阳东路东至桥下村委会办公楼、西至外贸宾馆,吉阳西路东至阳光城、西至武夷山大道之间的地段;

(5)信美路东至县检察院、西至武夷山大道之间的地段;

(6)凤凰大道东至县总工会、西至武夷山大道之间的地段;

(7)七六东路东至春江大道、西至县农业局,七六西路东至阳光花园、西至武夷山大道之间的地段;

(8)惟义东路东至旭日大桥、西至文卫巷路口,惟义西路东至县水利局、西至龙大公路之间的地段。

三类区:主要指在二类区的外围,东至春江大道,西至武夷山大道,南至滨江西路,北至罗桥公路之间的地段。主要包括:

(1)东升路;

(2)春江大道;

(3)滨江西路;

(4)凤凰大道东至东升路、西至后畈巷之间的地段。

四类区:主要指上饶县城区土地座落在以上一、二、三类区范围之外的地段,以及其他建制镇、工矿区的地段。

四、广丰县

一类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永丰街道的土地。

二类区:

(1)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除永丰街道以外的土地;

(2)工业园区:包括芦林片区、河北项目区、博山项目区、收费站项目区、霞峰项目区(东起县城,西达上广公路收费站)和壶桥、湖丰项目区(南接壶桥镇镇区,北临“沪瑞”高速公路)的土地。

四类区:其它建制镇(工业园区除外)。

五、玉山县

一类区:东至柳子谷路,南至冰溪大道,西至人民大道,北至博士大道所包括的范围土地。

二类区:一类区以外,东至津门路,西至柳州路,北至怀玉大道所包括的范围

土地。

三类区:一、二类区以外,津门路以东至金沙溪以西范围内的土地为三类区,冰溪大道以南至火车铁路线以北的土地为三类区,柳州路以西至金山大道以东的土地为三类区,怀玉大道以北至新汽车站以南的土地为三类区。

四类区:一、二、三类区以外,金山大道以西至玉琊溪范围内的土地为四类区,新汽车站以北至沪昆高速内侧的土地为四类区,火车铁路线以南至县城规范区以北范围的土地为四类区,及包括县城郊区的土地、建制镇及岩瑞新型建材基地(原鸡头山工矿区)。

六、铅山县

一类区:狮江中路(胜利路交叉口至黄岗山大道交叉口)、复兴北路(狮江路交叉口至罗家桥头)、复兴中路即古镇新街(狮江路交叉口至鹅湖大道交叉口)。

二类区:狮江东路(胜利路交叉口至龙门大道交叉口)、狮江西路(黄岗山大道交叉口至横南铁路桥)、黄岗山大道(南、北路)、信州中路(胜利路交叉口至黄岗山大道交叉口)、胜利南路(河口-小(含)至县二中(含))、旺子源路(胜利路交叉口至黄岗山大道交叉口)、鹅湖中道(福惠路口至县一中(含))、农贸市场、建材市场。

三类区:鹅湖东大道(福惠路口至凤来桥头)、鹅湖西大道(县一中至清湖桥头)、信州东路(胜利路交叉口至鹅湖大道交叉口)、信州西路(黄岗山大道交叉口至县民政局)、复兴北路(罗家桥(含)至金利合)、胜利北路(河口一小至明清古街交叉口)、解放街、沿河路、河福路、河雷路、河虹路(福惠路口至县保安服务公司)、油麻滩市场、清湖小区、明清古街。

四类区:城东新区、凤来新村、城南新区、城西新区、金鸡山区、马鞍山及河口工业园区、城北新滩物流区及其它未列明路段或区域;除县城外的建制镇及永平铜矿工矿区。

七、弋阳县

一类区:信江大桥北端-沿河路-解放路-西港桥-环城路-三县岭服务大楼-人民广场-北门桥东面-加油站-志敏大道(含外侧100米);信江大桥南端-南苑小区-凤凰大道-南岩北路-方志敏大道以东200米范围内。上述地区涉及街道未注明的,均含街道两边的房屋土地(下同)。

二类区:望江路-望江北路-东站大道-志敏大道范围内;环城路以北-啤酒厂-北门桥-葛河范围内。

三类区:浙赣线以南-火车站-水泥厂-望江路-信江北岸-葛河范围内除一、二类区以外的地区;信江南岸-东至乐江线-西至龙门湖-南至南岩景区路范围内。

四类区:浙赣线以南除一、二、三类区,浙赣线以北所有规划区范围;城南以信江河为界(白马洲除外)-320国道潭石大桥-梨温高速-江南涤化厂(含)-龙门湖范围内除一、二、三类区以外的所有规划区范围;“三园一带”(城南工业园区含道口小区、南岩工业园、连胜工业园、320国道两侧),轴瓦厂工矿区、蛇纹石矿工矿区、海螺工矿区等工矿区以及其他建制镇按四类区执行。

八、横峰县

一类区:中华大道、解放中大道、解放西路大道(至横峰大桥东)、新建路、古窑路、阳光步行街、人民大道、解放东路(至老交警大队)、解放南路、解放北路、红桥东路、红桥西桥、塔底路、城隍弄、趋河弄、兴安大道、横姚路、人民东弄、人民西弄、文教路、吴家村、梅园路、烟草公司、迎宾大道(西至岑阳大道路口)、岑阳大道、黄道街、周家山路、民乐路。

二类区:果园新村、白沙岭、北哨村、上茅坪、碳酸钙厂周边(白水坝、徐水岭)、红军大道(至上坂路口)、320国道(疏解线至红军大道路口)、东门路(老交警大队左侧至老纺器厂)。

三类区:解放东路(老交警大队至新潮汽库)、塔山公园(东北面)、西门路

(环峰纸业公司大门口至慈云寺庙)、天台山(老纺器厂北侧宿舍区至天台山脚下)、岑山路(老纺器厂门口至岑山水库)。

四类区:县工业园区、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

九、鄱阳县

一类区:

(1)五一南路(从七条巷口到沿河路交叉处)两侧;

(2)饶州大道两侧;

(3)东湖大道两侧;

(4)建设路两侧;

(5)车站路两侧;

(6)大芝路(北至汽车站)两侧;

(7)西门路(从五一路上宦岭处到饶州大道)两侧;

(8)滨洲路(西至鄱阳县二中)两侧;

(9)广场西路(从广场西路与建设路接口处到西门路)东西两侧。

二类区:

(1)大桥路两侧;

(2)鄱阳湖大道(东至新鄱阳中心花园)两侧;

(3)湖城大道(东至湖城大桥)两侧;

(4)洪迈大道两侧;

(5)东湖公园、饶州饭店一带;

(6)人民北路两侧。

三类区:鄱阳镇除以上地区外其它均为三类区。

四类区:江西鄱阳工业园区(不含城北一期园区)、除鄱阳镇以外的建制镇。

十、余干县

一类区:东山大街(上关花园至阳水沟街口)、迎宾大道(钜龙大酒店至财政局)。

二类区:世纪大道及各分支路口、迎宾大道分支路口、商贸广场、美食街、财政局至昌万路口、城北、城西(含工业园区)。

三类区:四衙路、阳水沟、西街、河街、新建大街、财富商城、步行街。

四类区:一、二、三类区以外其他地段,其他建制镇。

十一、万年县

一类区:北至珠山南桥头,南至六0南路与锦黄线交汇点,西至珠溪河东岸,东至皖赣铁路线。

二类区:所有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水泥厂用地。

三类区:凡在县城规划区内,除一、二类区外均属三类区。

四类区:除县城规划区外的建制镇。

十二、德兴市

(一)德兴市区(银城镇)、建制镇、工矿区

一类区:东至银山路东侧,南至工行,西至沿河路,北至武安路。市中心,广场,上海路地段。

二类区:银城南路两侧,二处,女儿田一带;老汽车站地段,南门新区片;武安路往北至跃进门一带;彩虹桥至南门桥头及河西片。

三类区:跃进门至银山矿,桐水新村,老砖瓦厂及天门村一片,外环路液化汽站至彩虹桥公路两侧包括铁石山,住院部矿机厂老住宅区;铜都大道公路两侧;小吴园村,红山,汤家,白米洲等地。

四类区:一、二、三类区以外地段,其它建制镇、工矿区。

(二)大茅山经济开发区:下辖“一区六小区”(花桥综合产业区、黄柏洋工业小区、虎头岭工业小区、银鹿工业小区、香屯工业小区、九都工业小区、泗洲工

业小区),在市区或郊区区划范围内的,按市区及郊区土地登记为标准;不在市区及郊区区划范围内的,统一按照四类区标准执行。

十三、婺源县

一类区:星江大道、天佑路、书乡路、彩虹南路、文公南路、文公北路、茶乡东路、茶乡西路至天佑大桥两侧、东门桥头(农贸市场、茶乡商城、信用联社)等区域。

二类区:环城东、南、西、北路与一类区之间,二环路、茶乡西路(农民街)、源头路、文公北路(南起东升路,北至旅游集散中心)两侧,东溪上江、下江、工商局宿舍、秀水华庭等区域。

三类区:迎宾大道(西起新车站,东至源头路)、汤村路、溪婺路(南起旅游集散中心,北至清华路口)、潋溪路、文博路两侧,行政新区、源头村内、新天佑中学、金谷小区、未名园等区域。

四类区:工业经五路东侧、七里亭、南工业园等区域商、住用地,工业园区及三类区范围外的土地;其它建制镇。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为何要定期调整? 《中华人民XX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17号令颁布的,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2000年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至今已6年。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我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于2003年和2005年先后两次进行了调整,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对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并要进行定期调整是必然的,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体现土地的有偿性,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X的物业税,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是为物业税改革和明年即将进行的征收标准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先行提高一个水平,以缓解今后调整带来的更大压力。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做了哪些调整? 2006年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对地段等级做了调整。扩大了一等地区的征收X围,并将现行的其他地段等级上浮一等,同时,取消了城市六等和应税宿舍等级。 (二)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城市三等地区的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提高到5元/平方米;县级市、县城的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2元/平方米。 (三)对税额标准适用办法做了调整。为公平税负,街路两侧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 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分为4类8个等级,即城市、县级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4类,其中城市分为5个等级,其他各类分别为1个等级,最高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元,最低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详见《XX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三、调整后应如何申报缴纳税款? (一)申报缴纳 2006年4季度应纳税款依新标准计算,按规定申报缴纳,1-3季度应补缴税款要单独申报缴纳,可于第4季度征期内一次申报补缴,为缓解企业资金紧X所带来的压力,也可于4季度按月申报补缴。对纳税人应补缴的调增税款,凡在年底之前补缴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二)表格文书下载 《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样式不变,增加了《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填写补充须知》,请纳税人于第4季度征期内从XX市地方税务局外网(网址.sydsj.)“表格文书下载”栏目下载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 四、为方便纳税人缴税地税部门采取了哪些服务措施? (一)发布通告。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调整工作涉及的相关事项,XX市地方税务局于9月25日在《XX日报》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告》。 (二)宣传辅导。通过《XX日报》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解读新的税收政策,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辅导材料,召开专题会议讲解新的税收政策,各办税大厅将专门增设人员辅导纳税,同时,对调整后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将主动登门辅导纳税。 (三)增加申报期。本年度增加11、12两个月为临时申报期,纳税人可于这两个月的月初13日内申报补缴税款。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 地等级范围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5.30 •【字号】赣地税函[2011]46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范围的函 (赣地税函〔2011〕46号) 上饶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饶府函〔2011〕2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2011年7月1日起对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作如下调整: 一、上饶市中心城区(信州区) 一类区:东面稼轩大道、东岳大桥、玉丰路、前进桥以西;南面信江河、丰溪河以北;西面行政区界;北面三清山大道以南。 二类区:北门街道、西市街道、东市街道、水南街道、茅家岭街道(志敏大道以北)范围内除一类区。 三类区:茅家岭街道(志敏大道以南)、饶北河以西、信江河以北除一、二类区。

四类区:灵溪镇(上饶市郊区)其他地区,其它建制镇。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类区:凤凰片区(东至广信大道,南至吉阳路,西至槠溪北路,北至浙赣铁路)、月亮湾汽车城(东、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高速公路上饶西出口,北至三清山西大道)。 四类区:三江片区(东至龟峰大道,西至三江大道,南至南灵路、四纬路,北至志敏大道)、旭日片区(东至武夷山大道,西至板桥村规划道路,南至滨江西路,北至三清山西大道北侧)。 三、上饶县 一类区:主要指以旭日大道为主轴线 (1)惟义路东至文卫路口、西至县林业局之间的地段; (2)七六路东至县农业局、西至阳光花园之间的地段; (3)凤凰大道东至后畈巷路口、西至县总工会之间的地段; (4)信美路东至旭日大道、西至县检察院之间的地段; (5)吉阳路东至外贸宾馆、西至阳光花城之间的地段。 二类区: (1)旭日南大道位于惟义路以南的地段; (2)武夷山大道东侧的地段; (3)三清山大道东至槠溪河、西至311高速公路出口处,旭罗公路南至三清山大道、北至浙赣铁路立交桥之间的地段; (4)吉阳东路东至桥下村委会办公楼、西至外贸宾馆,吉阳西路东至阳光城、西至武夷山大道之间的地段; (5)信美路东至县检察院、西至武夷山大道之间的地段; (6)凤凰大道东至县总工会、西至武夷山大道之间的地段;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 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芜政秘〔2010〕252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及税额标准 (一)一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1.西起长江边→向东接利民路→向北接弋江路→向西接长江大桥引桥至长江边为第Ⅰ环线,第Ⅰ环线范围内的土地。 2.江沿江岸线距岸堤(南起繁昌县与三山区交界处,北至当涂县交界处)1公里范围内的土地(下列二等、三等、四等土地均不含此范围内的土地)。 (二)二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1.西起长江边→沿漳河向南、向东至皖赣铁路线→沿皖赣铁路向北接芜铜铁路→沿芜铜铁路东线向北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东至扁担河→沿扁担河向北至芜清快速通道→沿芜清快速通道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东至当涂交界处→沿与当涂交界线向北直至长江边为第Ⅱ环线,第Ⅰ环线与第Ⅱ环线之间的土地。

2.三山区三山街道办事处、龙湖街道办事处、保定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土地。 (三)三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7元) 第Ⅱ环线以外除三山区三山街道办事处、龙湖街道办事处、保定街道办事处、长江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办事处、镜湖区方村街道办事处区域的其它土地。 (四)四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 长江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办事处、镜湖区方村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土地。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 土地使用税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各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纳税人土地使用税调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通过媒体、网络、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培训等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宣传土地使用税调整政策和相关纳税规定,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法规,提高其税法遵从度。 (二)加强动态管理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管理,明年1月底前要完成对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中纳税人的土地面积和等级税额的更新维护工作,并将此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来抓。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税源数据库数据

江西地税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进一步解释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2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 进一步解释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2]21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反映在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实际执行中存在理解歧义,政策把握不准,各地执行不统一的情况,为此,现将该政策执行中相关疑难点进一步解释如下: 一、“宗地”的具体解释 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对一宗土地有着若干个土地证,如果土地是互相连接的,则仍视为一宗地;对同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不相连接的若干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分别为一宗地。 二、“容积率”的具体解释 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地土地面积之比。一宗地互相连接的,必须将互相连接的土地计算一个容积率;纳税人有多处不相连接土地的,应分别计算容积率,分别确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三、计入房产原值“地价”的解释 1、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按宗地内的所有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而不是仅按该宗地上所有建筑房产所占用面积折算的地价部分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属于“大地小房”,按宗地内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房产有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划分出租与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宗地容积率后,根据出租和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确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再按从租和从价两种计征方式征收房产税。 4、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的土地,不计入房产原值。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使各地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减少政策执行的偏差,现将通知中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年下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中明确,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实施政企分开,民政部门不再直接举办福利工厂。与此同时,随着福利事业的社会化,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逐步拓展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一些企事业单位承担起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 为继续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精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应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重新明确。为此,参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现行优惠政策,结合城镇土地使用税自身特点,将减免税条件设定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考虑到此前福利工厂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免税是授权各省(区)确定的,为保持政策及管理的适当衔接,通知还规定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仍由各地确定。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征税。在实际的房产租赁中,一些出租人往往采取给予一定期限免收租金的优惠来招揽承租人。而房产免收租金期间如何征收房产税,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一些地方按实际租金收入征税,免收租金期间纳税人对其房产按零租金申报,据此计算的应纳税款为零,造成了税收流失。还有一些地方采取了核定租金收入的办法,但按照征管法规定,核定收入的前提是申报收入偏低,而免租期间出租人又确无租金收入,核定征税的前提也不成立。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 为堵塞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征收漏洞,规范执行,通知明确,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按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20世纪90年代实

财税〔200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财税〔20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1-19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调整税额幅度及标准,扩大征税范围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1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要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 各地要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规范征收管理行为,优化征管环境,创新征管方式,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要将政策调整与加强征收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策调整的作用。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 地等级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9.01 •【字号】赣地税文[2008]37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的函 (赣地税文〔2008〕37号二00八年九月一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赣市府字〔2008〕147号)收悉。鉴于你市已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赣地税文〔2007〕42号),调整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因此,此次不宜对税额标准再作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作如下调整: 一、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类区:东至八一四大道(含赣南贸易广场,龙都商城)、东郊路、赣江路;南至章江北大道;西至环城路、红环路、红环南路、文明大道(以南)、杨公路;北至大公路范围。 二类区:除一类区外的河套内老城区。

三类区:水南镇。 四类区:除水南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二、赣县 一类区:东起红金大道,西止光彩大道、章贡路,南起城南大道,北止站前大道(不包括站前大道以南,双龙大道以东,赣新路以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二类区:1、红金工业区;2、城南大道以南;3、赣新路以北,双龙大道以东,站前大道以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三类区:除一、二类区以外的县城其他地段。 四类区:建制镇、洋塘工业园区、工矿区。 三、南康市 一类区:蓉江西路、蓉江东路(从南康影剧院路口开始至夜市街转盘的两侧营业用地),宝林路(文化大楼至泰康中大道路口两侧营业用地),东门南路(土管局西面路口至夜市街转盘两侧营业用地)。 二类区:泰康中大道(土管局西面路口至南康大桥头两侧营业用地),泰康西大道(北门红绿灯以西至新华书店含贸易广场以东两侧营业用地)。 三类区:其他城区(蓉江街道办事处、东山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区)路段以外的营业用地(含开征范围内的工业园区)。 四类区:建制镇(含工业园区)、工矿区。 四、信丰县 一类区:县城老城区。 二类区:县城水北区、马鞍山区。 三类区:县城水东区、县工业园区。 四类区:建制镇、工矿区。 五、大余县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 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西地税发〔2008〕121号 市地税各分(县)局、稽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益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并通告如下: 一、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 1、城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27元/平方米、年)东、西、南、北大街、解放路、和平路临街两侧区域。 二等地区:(24元/平方米、年)一环路以内一等地区以外其他地区(含一环路临街两侧区域)。 三等地区:(20元/平方米、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长安科技园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草滩生态园区、泾渭工业园区)、曲江新区、莲湖科技产业园所辖区域及与区内区外临街两侧区域,长安路临街两侧区域(南门至电视塔以北,不含电视塔);小寨东西路临街两侧区域(大雁塔十字以西至吉祥村十字以东);二环路以内一、二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含二环路两侧临街区域)。四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三环路以内一、二、三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含三环路临街两侧区域)、草滩生态园区、长安科技园及拓展区、浐灞生态园区集中治理区。 五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本市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所辖一、二、三、四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 2、环山公路沿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环山公路以南区域。 二等地区:(12元/平方米、年)环山公路以北两公里范围内区域。 3、阎良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6元/平方米、年)区政府所在地(凤凰路街道办、新华路街道办辖区关中环线以南地区)、阎良区经济开发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凤凰路街道办、新华路街道办辖区关中环线以北地区;北屯、振兴、新兴街道办政府所在地;关山、武屯镇政府所在地 三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一、二等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4、长安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韦曲镇、郭杜镇辖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 王寺镇、引镇、滦镇、东大镇、太乙镇、杜曲镇、斗门镇、子午镇、细柳镇、王曲镇、鸣犊镇、马王镇、黄良乡、五台乡、五星乡、兴隆乡辖区 三等地区: (2元/平方米、年)灵沼乡、大兆乡、王莽乡、高桥乡、杨庄乡、魏寨乡、炮里乡辖区及其他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税务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七、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八、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九、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十、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政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私营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

政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私营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征的通知 政地税发[2021]14号 各分局: 为加强我县私营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征,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现就我县私营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确实定 凡在我县开征范围内拥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私营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我县开征的范围具体见“政地税发[2021]1号〞文。 对私营企业无租或低租使用他人房产或土地的,由使用房产或土地的私营企业代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按本通知规定管理。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实定 〔一〕房产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自使用或出租、出借之日起征收房产税。 对无法从企业帐证等书面资料上确定纳税人房产建成或者使用时间的,按顺序采用以下方法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现场查看法。通过到纳税人的房产现场进行查看,如果纳税人已经在使用,或者根据工程的形象进度判断确定其已完工,那么无论纳税人在帐务上如何处理,均认定其已发生纳税义务。 2、水电费支出认定法。纳税人的工程完工后,如有发生水电费支出,认定其已发生纳税义务。 3、取得收入认定法。如纳税人已取得生产经营收入,那么纳税人相关的房产应确认已投入使用,并认定其已发生纳税义务。 4、其他合理的方法。 〔二〕土地使用税:按“财税[2006]186号〞文第二条规定办理,即“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产原值确实定 (一)房产税。 私营企业的房产税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最低计税价相结合的征管方法,即对帐证健全,房产原值真实、完整、准确的纳税人,其房产税实行查帐征收;对帐证不健全,帐面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最低计税价方法征收。对按核定最低计税价征收房产税的,其房产原值按以下公式计算:房产原值=建筑面积×核定最低计税价 对企业能够提供数据完整、准确的房产证的,以房产证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计算房产原值依据;对企业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提供房屋产权证的,采取实地丈量方式,以取得的建筑面积做为计算企业房产原值的依据。 我县目前核定最低计税价标准见附件一,对2021年以后建造的房屋,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更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标准,但在未核定新的计税标准之前,可实行已有的计税标准。 (二)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按企业拥有〔或使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缴纳,对企业能够提供数据完整、准确的土地使用证的,以土地证面积作为计算土地使用税依据;对企业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或不提供土地使用证的,采取实地丈量方式,以取得的土地面积做为计算企业土地使用税的依据。 三、做好企业根底数据的采集工作 〔一〕从企业提供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上采集数据。 对企业能够提供数据完整、准确的房产证或土地证的,由管理局组织二人以上管理员下户核实,将企业房产证或土地证原件与实际房产、土地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计算填写?房产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8.30 •【字号】赣地税函[2013]69号 •【施行日期】2013.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 (赣地税函〔2013〕69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调整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范围的函》(宜府文[2013]3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意见,从2013年7月1日起对宜春市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作如下调整: 一、宜春经济开发区 宜春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由现在的三级土地调整为二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4元/年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年。 二、袁州区 (一)一级土地包括:中山路(东起宜春大桥,西至与沥江路交叉路口宜春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小旁)、平安路、朝阳路(西至与平安路交叉路口公路分局旁)、

宜春南路(南至与平安路交叉路口)、东风路、明月南路、秀江路(东起袁山大桥,西至昌黎大桥)、袁山路(东起袁山大桥,西至与城西路交叉路口盛和源酒店旁)、宜阳大道(东起与明月北路交叉路口,西至汽车服务广场转盘处)、明月北路(北至与宜阳大道交叉路口)、高士路(北至与宜阳大道交叉路口)、宜春北路周边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年。 (二)二级土地包括:一级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巷道的两侧土地;秀江东路以西、锦绣大道以南、环城西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北范围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袁州新城及袁州区医药工业园,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年。 (三)三级土地包括: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一级、二级土地除外的所有土地,以及袁州区彬江机电工业园和温汤明月山核心景区范围内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年。 (四)四级土地包括:除一、二级、三级土地范围外的其他土地、以及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年。 三、樟树市 (一)一级土地包括:西起葛玄路,东至江盐大道以西,北至赣江以南,南至盐城大道以北的樟树市中心城区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年。 (二)二级土地包括:淦阳、鹿江、吴家巷、大桥办事处所辖除一级土地以外的郊区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年。 (三)三级土地包括:城北街道办事处所管辖的土地,以及城北工业园区、盐化基地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年。 (四)四级土地包括:除一、二、三级土地范围外的其他土地,以及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年。 四、奉新县 (一)一级土地包括:城北东起建设北路、南至滨河西路、西至奉新一中、北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 等级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3.10 •【字号】青地税发[2008]47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 围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47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 目前,我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沿用1998年确定的土地等级。由于我市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城市中心的东移,以及去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提高等原因,致使市内四区的部分地段应税土地等级划分不合理。去年9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对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等级范围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经报市政府同意,确定从今年起,按市政府调整的市内四区土地等级范围,对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等级的确定。 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中明确的“青岛市市内四区商业用地土地级别界线”确定。 二、执行日期。 新调整的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应税土地等级调整工作有序开展。 此次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且涉及广大纳税人。因此,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本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调整工作有序开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和市局《转发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按照调整后的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组织好今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工作,为今后征管工作起好步、开好头,打好基础。 2、加大宣传,优化服务,切实做好应税土地等级调整的准备工作。 由于目前受省局“大集中”系统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软件的影响,因此,各基层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辅导等工作,优化纳税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使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明确其土地等级,按照调整后的土地等级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保应税土地等级调整工作落实到位。市局将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等进行宣传,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政策解答。各基层局要通过向纳税人发放宣传单、在办税大厅张贴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尤其要加大对涉外企业、土地等级变化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纳税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调整的理解,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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