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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申请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申请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申请表

证书编号:

数据核对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网站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审核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人:填报日期:

互联网的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的报告实用模板.docx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安全评估报告 申请单位: 报告时间:年月日

目录 一、技保障人情况?????????????1 二、技保障措施估?????????????2 三、用个人信息保制度估?????????4 四、承??????????????????5附:明???????????????????7

一、技术保障人员情况 序 职务 最高相关从相关技国籍部门岗位/ 职 姓名 学历业年限 入职时间 号能证书 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二、技术保障措施评估 请严格按照评估要求认真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并严格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填写评估内容。 估内容估要求 1.信息源(稿稿源建立白名等分分管理措源)管理保障施或技手段;稿源建立核管理措施 ( 100 分)或技手段。 布的信息内容(包括文本、片、音 2.内容核等)建立核机制和相技手段;与敏感信息建立敏感信息本并行定期及管理( 100 分)更新;具法和不良信息、 、阻断及置的技手段。 服名称 1服名称2服名称3服名称4? 符合行符合行符合行符合行 要求情况要求情况要求情况要求情况 ??(是 /估(是估(是估(是估 否)得分/ 否)得分/ 否)得分/ 否)得分 ??

服名称 1服名称 2服名称 3服名称 4?符合行符合行符合行符合行 估内容估要求要求情况要求情况要求情况要求情况 (是 /估(是估(是估(是?? 估 否)得分/ 否)得分/ 否)得分/ 否)得分明确由第三方提供的、向第三方提供的 3.开放接口API 接口服形式、服方法、限管理管理 ( 100 分)和安全;布到第三方的信息和数 据具相的技核措施。 用注册行名,用注册、 更信息(昵称、像等)行核; 4.用( 用行差异化的安全等管理,限制未 )管理及 登用的使用限,用匿名操作后 置( 100 台可追溯;当用布的内容含有法和 分) 不良信息,或反定, 号行置,明确限并保存。 5.机制建立机制,明确入口,管理 ( 100 分)和置信息并建立相技手段。 6.急置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具急置能力,机制( 100 分)并建立相关技手段。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公司名单(A、B、C证汇总)

2017最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公司名单(A、B、C证汇总)(数据截止2017年9月30日) 截至2017年9月30日《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共有974张,其中包括A证(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共40张;B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共224张;C证(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共有649张。 1.贵州吉大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黔C20160004) 2.贵州辰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黔C20160003) 3.贵州威门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黔C20160002) 4.贵州大家康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黔C20160001) 5.贵州芝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黔C20150004) 6.贵州一品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黔C20150003) 7.贵州吉仁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黔C20150002) 8.贵州一树连锁药业有限公司(黔C20150001) 9.贵州幸福村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黔C20140001) 10.贵州省医药(集团)意通兴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黔C20130001) 11.贵州吉大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黔C20110001) 12.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黔B20170001) 13.贵州武陵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黔B20160001) 14.哈尔滨百年一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黑C20170004) 15.大庆福斯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黑C20170003) 16.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黑C20170002) 17.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黑C20170001) 18.黑龙江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黑C20160002) 19.哈尔滨联想亿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黑C20160001) 20.大庆福瑞邦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黑C20140003) 21.哈尔滨市建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黑C20140002) 22.哈尔滨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黑C20140001) 23.佳木斯金天爱心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黑C20130002) 24.伊春市平安百姓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黑C20130001) 25.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黑C20110001) 26.葵花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黑B20170003) 27.黑龙江天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黑B20170002) 28.牡丹江灵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黑B20170001) 29.黑龙江省飞易达医药有限公司(黑B20160001) 30.青岛静涛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鲁C20160012) 31.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鲁C20160011) 32.山东辰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鲁C20160010) 33.潍坊金通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鲁C20160009) 34.山东鸿杰大药房有限公司(鲁C20160008) 35.济南惠好大药房有限公司(鲁C20160007) C20160006)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材料

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材料 客户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公司验资报告。 (二)网站域名注册证书 (三)法人、全体股东及企业负责人身份证、简历、毕业证复印件 (四)网站托管协议及托管商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营类药品专业或医疗器械专业或临床医学专业人员 身份证和专科以上毕业证复印件(至少2人) (六)3个计算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简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即药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的生产许可证,批号,GMP认证) (九)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十一)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单位名称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申请类别 经营性□非经营性□单位地址(详细填写) 企业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区号) 传真E-mail 网站名称 网站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 域名/IP地址 (详细填写) 网站其它服务器所在地 地址/域名/IP地址 (详细填写) 姓名联系电话传真E-mail 单位负责人 单位联系人 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的人员情况 姓名毕业学校/专业 对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的 熟悉程度 熟悉□一般□ 熟悉□一般□熟悉□一般□ 上级单位或投资者名称单位地址(详细填写)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资料(全)(DOC)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办材料 ****有限公司 *** 年 ** 月 ** 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 联系方式: *** 被委托人:*** 联系方式:*** 兹委托 *** 前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事宜。 授权范围:□1.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的权利。 □2.代为提交申请材料,更正、补正、补充材料的权利。 □3.代理申请人行政许可审查中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签收行政许可批件的权利。 □5.其他权利。 委托期限自 *** 年 *月 *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字) **年 **月 * 日 **年 **月* 日 注:已授权的请在□中打“√”,未授权的请在□中打“×”。

申请材料目录: 一《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和服务器托管合同 四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五网站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六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七药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八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十一保证书 十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三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证明

(一)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017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分析报告

2017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分析报告 2017年1月

目录 一、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体制及主要法规政策 (4) 1、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体制 (4)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4) 二、行业上下游的关联性 (6) 三、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概况 (7) 1、互联网用户和手机网民规模持续扩大 (8) 2、互联网新闻行业市场规模 (9) 3、互联网广告行业市场规模 (9) 4、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市场规模 (10) 四、行业竞争格局 (11) 五、行业壁垒 (12) 1、市场准入壁垒 .................................................................................................. 12 13 2、权威内容壁垒 .................................................................................................. 3、品牌及用户壁垒 .............................................................................................. 14 14 4、人才壁垒 .......................................................................................................... 六、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 (14) 14 1、有利因素 .......................................................................................................... (1)国家政策提供有利支持 (14) (2)互联网行业发展潜力巨大 (17) (3)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迅速 (18) (4)社会对网络的认可程度显著提高 (18) 19 2、不利因素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1日发布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 2017年5月2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 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九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第一类)受理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第一类)受理) 许可项目名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第一类)受理 编号:38-4-01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九条)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 3、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由市药监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s://www.docsj.com/doc/3315050051.html,)在线提交申请信息; 2.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一式四份; 3.同纸质申报资料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 4.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6.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说明; 7.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9.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学历或职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职位任命书及简历) 10.设备汇总表; 11.开展业务的基本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1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13.《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 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四)》,使用电子签章。 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受理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核对纸质《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的内容应与网上申请信息相符(http://10.64.1.1)。 3.申请企业名称应与所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单位名称一致:核对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是否期满三个月。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修改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7.08 【实施日期】2004.07.0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9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申报资料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申办材料 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年*月*日 资料目录 1、《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概况以及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有关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介绍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需同时提交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5、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6、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8、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及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0、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11、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承诺责任书 12、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一、《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另册装订)

二、企业概况以及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有关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介绍 企业概况 XXXXXXXXX有限公司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XXX市东部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新区,位于沪宁经济走廊,地理位置优越。公司前身是创立于1993年4月的国营XXXXXXXXX厂。现公司在职员工200余人,拥有10万级净化车间面积3000余平方米。主要生产工序均已实现自动化,自动化程度高。主要产品有“矢锋”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一次性多功能自控止痛泵、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等产品。 公司具备三类6815注射穿刺器械,6845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生产能力。且建立了一套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管理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所生产产品的质量控制。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有关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介绍业务发展计划 由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领导层商议决定建设公司自有网站。网站主要服务对象为各省市各级经销商及相关医疗单位。目的是为了方便客户方便、快捷、准确地了解我公司各类产品和公司详细情况。具体计划如下: 1.收集医疗器械相关行业类似网站信息,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规划网站主题及整体框架结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943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 规定 Regulations on Interview Work for Internet News Information Service Uni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网,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制度。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

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对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单独或联合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进行约谈: (一)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 (二)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中国网信网2017年5月2日发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1号令,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 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详细 内容如下: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 2017年5月2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 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 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 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 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规定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目录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2) 学习辅导 (2) 正文 (3) 第一节该规定的基本概况 (3) 一、制定该规定的目的 (3) 二、制定该规定的依据 (3) 三、法规效力 (3) 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概念 (3) 五、审批权限的划分 (4) 第二节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基本条件 (4) 一、从事第一种服务类型的基本条件 (4) 二、从事第二种服务类型的基本条件 (5) 三、从事第三种服务类型的基本条件 (6) 第三节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所需的申报材料 (7) 第四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的审批与要求 (7) 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8) 二、审批程序 (8) 三、审批要求 (10) 第五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的验收标准 (10) 一、标准一 (11) 二、标准二 (11) 三、验收权限划分 (12) 第六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的管理 (12) 一、资格合法性的管理 (12) 二、网上交易药品的管理 (13) 三、资格证书有关事项变更的管理 (13) 四、歇业停业的管理 (14) 五、资格证书换发的管理 (14) 第七节违反该规定的处罚情况 (15) 一、对无证或使用过期资格证书的处罚规定 (15)

二、对有证企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违规的处罚规定 (15)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学习辅导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2005〕2号)精神,规范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对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的监督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三种类型。通过学习,执业药师应达到如下要求:掌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的分权规定。 掌握从事各类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掌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行为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熟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及其管理方面的概念。 了解《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中的其他规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与交易办理流程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核发 (注:如申请企业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则可直接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二、申请条件: 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3、本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4、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5、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三、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3、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4、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6、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7、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器所在单位(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联网备案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8、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四、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五、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五年。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核发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核发 二、行政许可条件: (一)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 2、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3、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具备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4、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设施、设备; 5、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6、具有保证网上交易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与技术措施。 (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2、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 3、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4、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5、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定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6、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7、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8、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9、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 三、申请材料: 1、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获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 2、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保证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6、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7、仪器设备汇总表; 8、拟开展的基本业务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9、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10、企业制定的合同文书范本; 11、软件评测机构对有关功能模块以及系统安全性的测评报告; 四、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五、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有效期五年。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大中小] [打印]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医药包装材料)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分为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批发)自身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以及提供企业与个人消费者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批发)自身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和提供企业与个人消费者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并对本行政区内拟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受理审查。 第六条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之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所办该网站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三)企业自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自行管理和维护;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及其完整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保存完整交易记录的能力; (六)具备网上查询、订单、合同、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七)保证对上网交易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并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八)本企业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经营; (九)具有保证其网络正常运营和日常维护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职能机构和技术保障机构; (十)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部门负责网上交易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自身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所办该网站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第十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完整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制度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信息审查员制度 (一)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二)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信息采集、编辑、审查、发布、复查制度 为加强网站信息管理,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宣传公司形象,确保网络运行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采集 1、信息审查员负责从各部门采集有关发布产品医疗器械信息。 2、采集信息的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可靠并附电子文本。 4、采集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二)信息的编辑与审查 信息采集者(即信息审查员)的信息需要登录网站,必须按照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1、采集的信息必须验证产品的证明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 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给出收取文件的意见; 2、核实产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3、查询产品信息刑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签署对该产品信息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5、采集的信息必须经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的信息,均视为可上传信息; 6、遵照“先审查,后上传”的原则,行业信息上传的内容,由审核责任 人、负责人审核通过的信息,视为可上传网络内容,不再经过审核程序。 (三)发布时限 采集的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网络内容。 (四)信息更新 1、信息采集应时刻注意本单位的信息动态,一旦发现有超时、过期、失效的网上信息,应及时向责任人申请调整、更新。如有特殊情况申请说明。 2、需要网上公布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信息;未经负责人同意,或属于内部传看的信息,不得上传网络。 (五)责任追究 上网信息必须严格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准上传。对未通过负责人同意而擅自登载信息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由网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网站安全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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