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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4.24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施行日期】2015.04.24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铁路运输营业

第三章铁路建设

第四章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条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八条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技术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制定。

第九条国家鼓励铁路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铁路科学技术水平。对在铁路科学技术研究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第十五条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根据发展生产、搞活流通的原则,安排货物运输计划。

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地方铁路运输的物资需要经由国家铁路运输的,其运输计划应当纳入国家铁路的运输计划。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第十九条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

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的容易腐烂变质的货物和活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货物、包裹、行李到站后,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逾期领取的,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

第二十二条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作答复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应当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托运人又未领回的,上缴国库。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包裹或者到站后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行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告,公告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

可以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上缴国库。

对危险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变卖。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缩短处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共用。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适用本法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行李的运价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竞争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定价目录为依据。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包裹运价率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

第二十六条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七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印制使用的旅客、货物运输票证,禁止伪造和变造。

禁止倒卖旅客车票和其他铁路运输票证。

第二十八条托运、承运货物、包裹、行李,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与公路、航空或者水上运输企业相互间实行国内旅客、货物联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各方的协议办理。

第三十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参加国际联运,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铁路军事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铁路建设

第三十三条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并征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远期扩建、新建铁路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第三十六条铁路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铁路建设,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建设征收土地工作和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铁路的标准轨距为1435毫米。新建国家铁路必须采用标准轨距。

窄轨铁路的轨距为762毫米或者1000毫米。

新建和改建铁路的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铁路建成后,必须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正式运行。

第四十条铁路与道路交叉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未设立体交叉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决定。

拆除已经设置的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商定。

第四十一条修建跨越河流的铁路桥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和水流的要求。

第四章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第四十四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保证铁路牵引用电以及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电力供应。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供应范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商定。

第四十五条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铁路地界以内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整治。

第四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违反前三款的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

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实施运输安全检查的铁路职工应当佩戴执勤标志。

危险品的品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四十九条对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他行车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禁止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对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一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二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对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三条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第五十四条对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现场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五条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铁路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六条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发生法律规定需要检疫的传染病时,由铁路卫生检疫机构进行检疫;根据铁路卫生检疫机构的请求,地方卫生检疫机构应予协助。

货物运输的检疫,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第五十八条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五十九条国家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职工与其他人员勾结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多收运费、票款或者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必须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付款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将多收的费用据为己有或者侵吞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滥用职权、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教育知识

铁路安全教育知识 爱护铁路,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既是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保障家庭幸福的前提。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宁幸福,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下面为大家带来的是铁路安全教育知识,希望大家能够遵守交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1.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2.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3.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 4.禁止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 5.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1.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铁路安全管理铁路》规定1.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2.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3.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4.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5.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范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 第四条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第五条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要高度重视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配备专人负责,积极运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管理手段,提高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质量。 铁路局及其直属货运站段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审核、申报、实施工作,组织落实按方案装车、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和货车满载措施,以及有关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装载加固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

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 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应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试运的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四章办理。 第八条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由托运人自备,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则有关要求,以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技术条件。 涉及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其专利保护、使用、转让及纠纷处理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规定。托运人不得使用经专利管理部门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 第二章基本技术条件 第九条装车前应正确选择车辆,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见附表1)及有关规定。未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各类货车装载的货物不得超出货车的设计用途范围。 货车的技术参数由铁道部运输局公布,常用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参见附录。凡货车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与附录不一致时,以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为准。货车制造、检修单位应确保货车车体上涂打的标记技术参数的准确性。 凡未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布的,技术参数不全的敞车、平车及长大货物车,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条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地板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同时用镀锌铁线与车体捆绑牢固或用锁铁卡紧。 涂打“关”的平车在运行时,端板应处于立起关闭状态。特

关于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的科学管理,提高运输设备利用率和运营效率,确保铁路安全运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运输设备的大修计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安全高效、节约资源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总体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实施监督。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企业范围内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管理。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大修计划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的编制、调度和监控等工作。 三、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 第七条运输设备大修计划应当与运输组织计划、运输生产计划相衔接,统筹考虑设备利用率、维修周期、维修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大修

时间和规模。 第八条运输设备大修计划应当分年度、季度和月度分解落实。年度大修计划应于上一年年底前确定。 第九条制定运输设备大修计划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设备使用状况和保有量情况; (二)运输组织计划和运输生产计划; (三)维修能力和维修周期; (四)资金、人力、物资等供给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条大修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跟踪调整,妥善应对设备故障、运输生产高峰以及其他突发情况。 四、大修质量和效率监控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大修计划实施质量和效率的监控评估机制。 第十二条大修质量监控应重点关注设备维修质量、安全性能,杜绝潜在事故隐患。

铁路线路法律法规

铁路线路法律法规 铁路是一种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铁路线路的安全、有效运行对于 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了保障铁路线路的安全运行,我国制定 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铁路线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下是 我对铁路线路法律法规的整理和总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是我国铁路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于1990年出台,对铁路的设立、运营、维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该 法规定了国家对铁路事业的宏观管理、实现铁路安全运行的责任、铁 路企业的权益以及铁路用户的权益等内容。此外,该法还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二、《铁路建设管理条例》 《铁路建设管理条例》是针对铁路线路的建设和改造工程而制定的 法规,于1993年发布。该条例规定了铁路建设、设计、施工、验收等 各个环节的要求,并对铁路工程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进行了规范。此外,该条例还对铁路建设中的拆迁补偿、环保审批、安全监管 等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三、《铁路线路维护技术规程》 《铁路线路维护技术规程》是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的针对铁路线路 维护工作的技术指导文件。该规程详细规定了铁路线路维护的各个环 节和工作要求,包括线路巡查、修复、加固、检测等方面内容。根据

线路的不同性质和使用情况,规程对不同线路的维护标准也进行了详 细的划分和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而 制定的法规,于2006年发布。该条例规定了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铁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 急预案等内容。条例还对铁路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监察等提供了具 体指导。 五、《铁路线路运营管理办法》 《铁路线路运营管理办法》是对铁路线路运营进行规范的法规,于2007年发布。该办法规定了铁路线路运营的具体要求,包括车站与线 路的配合、线路设备的保养与管理、列车运行的安全与顺畅等方面。 此外,办法还对旅客的安全保障、行李管理、票务服务等进行了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针对铁路线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 法律法规,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顺畅进行。这些法规对铁路事业的 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也为广大旅客提供了安全可靠的出行环境。同时,铁路相关部门和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法规,做好铁路线路 的管理与维护,为我国铁路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您的阅读!铁路线路法律法规对于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运行起 到了重要作用,希望本文对您对此有所了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铁道部 •【公布日期】1990.02.19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草案)》的说明 ——1990年2月19日在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铁道部部长李森茂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必要性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是我国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对发展工农业生产和满足人民日常生活的需要有积极作用,而且对沟通城乡联系,加强内地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合作,巩固我国国防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铁路的线路总营业里程有53000多公里,承担全国70%左右的货物周转量和60%左右的旅客周转量。地方铁路有3700多公里,专用铁路达25000多公里,铁路专用线也有13000多公里。40多年来,铁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巩固国防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尽管如此,铁路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相比,仍然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需要大力发展。尤其是近十多年来,铁路发展的速度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乘车难、运货难的状况一直得不到缓解。由于铁

路点(车站)多、线(线路)长,贯通全国,联接城乡,又是全天24小时作业,涉及面广,要与数以万计的旅客和货主发生各种各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没有法是不行的。一方面,一些铁路职工和路外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对维护铁路运输生产秩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妨碍铁路建设顺利进行的案件不断发生。如非法拦截、击打列车,拆盗铁路设备,关闭折角塞门,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等,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安全,有的已经发生严重后果,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铁路与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联系越来越广泛,铁路发展面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这些矛盾和关系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调整。铁路虽然有大量的规章制度,但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铁路的法制建设状况引起了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注。1982年9月,铁路法被正式列入国务院的经济立法规划。在七届人大和七届政协第一、二次会议上,先后有100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14件议案和提案,要求国家尽快制定铁路法。因此,制定铁路法,是加强铁路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铁路部门依法治路的迫切需要。 二、关于国家铁路运输管理体制 本法第二条规定了铁道部经营管理国家铁路的职能,第五条又明确规定“国家铁路实行政企合一、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国家铁路现行的政企合一的管理特点,也与1988年12月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的《铁道部“三定”方案》规定的铁道部兼负政企双重职能的内容相一致。考虑到国家铁路的上述运输管理体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从今后发展来看,国家铁路作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具有半军事化和大联动机的特点也不会变。国家铁路仍然需要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管理制度,还要履行国家赋予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因此,把铁路的现行运输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导言】 铁路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交通运输方式之一,具有维护国 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重要职责。为保障铁路运输的秩序和安全,中 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铁路法》,明确了铁路建设、运营和管理的 各项规定,以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本文将对《铁路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正文】 一、铁路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 民生活的需要。铁路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经济计划和铁路规划,合理 安排铁路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方式,以保障人民公共利益和国家发 展需要。同时,铁路部门应当依法保护铁路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和利益,并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和拆迁。铁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保 障施工安全,遵守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相关规定。 二、铁路运营 铁路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输合同要求,保障旅客和 货物运输的安全和合法权益。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票和货票销售、退票、改签的规定,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合法权益。同时, 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运行计划和运输组织,确保列车的准时达到。 铁路部门应当实施货物和旅客运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 取运费。如果需要,铁路部门也可以制定特殊的运费政策来协助国

家的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需要。同时,铁路部门应当对服务质量 和安全标准进行监督和检验,保障旅客和货物的运输安全和安全有序。 三、铁路管理 铁路管理应当按照合法权益和中央管理原则来建立和实施权责 清晰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在建设、运营 和管理中的行政管理、法律途径、自律机制等管理体系,以保障铁 路的安全和服务质量。同时,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 实安全生产措施,预防等和处置各种安全事故,以避免造成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铁路部门还应当做好员工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 员工的劳动、健康和生活,在员工的工作激励和技能管理上作出合 理的规定。 【结论】 《铁路法》为维护国家铁路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合法权益提供 了规范和保障。铁路部门应当遵守《铁路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安 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漫长的铁路线路上行驶的列车的安全、便捷和快速。

2023年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

2023年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和管理2023年铁路营业线的施工活动,确保施工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铁路营业线的建设、改造、维修和运营期间的施工管理。 第三条铁路营业线的施工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 第五条铁路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第六条铁路施工单位应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促进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施工前,铁路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施工前,铁路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和评估,确保施工地区的环境、地质和地形条件符合施工要求。 第九条施工前,铁路施工单位应确定施工人员的数量和岗位职责,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十条施工前,铁路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施工现场进行标识和围栏,确保工地内外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与施工相关的机械设备、材料和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并经过合格的检验和验收。 第三章施工过程和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铁路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或调整。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铁路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铁路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施工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和解决施工中的难题。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铁路施工单位应及时补救和修复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和道路的影响,并且保证环境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施工后的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施工完成后,铁路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确保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七条施工验收合格后,铁路施工单位应及时将铁路营业线移交给指定的铁路运营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对移交的铁路营业线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线路的安全运营。

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4月15日更新

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员岗位安全职责及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规定了曲靖工务段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员的岗位安全职责、工作内容与要求、安全风险及防控要求等内容。 本岗位职责、工作标准适用于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铁路线路修理规则 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 铁路路基大维修规则 昆明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昆明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3 岗位职责 3.1 职责范围 3.1.1 在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日常生产,施工、紧急修、站专线维修作业计划、轨道车及施工车辆运行、路材路料计划的审核提报,跟踪批复及兑现情况;负责伤损设备跟踪;全面掌握管内天气及降雨情况、防洪期间落实相关要求;负责安全信息的汇报、跟踪处理反馈,对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负责收集整理完成上级要求上报各类报表等。对分管工作负管理责任。 3.1.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三点共识”,“三个重中之重”的要求,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2 岗位职责 3.2.1 贯彻落实路局、段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措施和要求。 3.2.2 负责对分管工作开展安全风险研判,落实岗位职责范围内防范措施。 3.2.3 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3.2.3.1 负责日常重伤钢轨处理情况的跟踪,新增伤损设备及时通知责任车间。 3.2.4 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3.2. 4.1 负责日常生产调度指挥,收集、传递并指挥处置安全信息,指挥组织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2023年铁路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23年铁路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____年铁路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铁路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铁路运输安全水平,保障旅客和货运安全,维护铁路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铁路运输拥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 第三条铁路运输拥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铁路事故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铁路运输拥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和职责。 第五条铁路管理者应当制定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制度等,指导铁路运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拥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三章:运输安全控制 第八条铁路运输拥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控制体系,包括运输安全规划、运输安全评估、运输安全措施等。 第九条铁路运输拥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根据不同的运输条件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运输安全规程和措施。 第十条铁路运输拥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报告、处置和调查铁路事故,保障旅客和货运的安全和权益。 第四章:设备与设施安全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拥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备检修维护制度、设备安全使用制度等。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拥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对铁路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拥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设备和设施的技术管理,保证其技术指标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安全管理信息化

铁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铁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一、引言 铁路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而实现铁路安全则需要依靠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管理与监督。本文将以铁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主题,探讨我国铁路安全管理的重要规定和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是我国铁路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规定了铁路行业的管理责任、安全保障措施、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为铁路安全管理提供了基本框架。 1. 管理机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务院确定中国铁路总公司为铁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保障铁路安全。铁路总公司下设铁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设备的安全保障、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职工必要的安全培训等。这些措施的采取,有力地提高了铁路安全的水平。 3.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铁路事故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事故 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措施。相关责任人在事故中有过失的,将追究其 责任并依法进行惩罚。 三、《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铁路行业安全管理的具体细则。该条 例制定了更加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了铁路安全工作的实施。 1. 安全设施要求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铁路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设施,包括信号设备、防护设施、紧急避险设备等。这些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对于确保铁路安全至关重要。 2. 事故调查与处理 为了及时了解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通过科学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可 以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3. 安全培训与管理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铁路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这有助于使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 技能,提高铁路安全管理的水平。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国铁路运输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铁路运输营业 第三章铁路建设 第四章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条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 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 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 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

统一进行。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 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专用线应集中设置,减少取送车次数,不能干扰正线行车。 第十条专用线的铁路运输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修建运量大,取送车频繁的专用线,其作业条件必须满足铁路取送车、调车作业和交接检查工作的需要。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道部运价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第2条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货钡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3条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腋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运行费用、车站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铁路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4条 国家铁路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后付)、水陆联运;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其他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第5条 本规则以外的货物运输费用,按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计算核收。 第6条

铁路货物运价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货物运输费用 第一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程序 第7条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本规则附件四)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和《铁路货物运输品 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货物运输里程表 (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发列基价和主价基价。 4.货物适用的发列基价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和出计算到运纲:主价基价与货物的主 价里程相乘运积,再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数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价运费。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 第8条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 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第9条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国家铁路正式营业线最短径路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 货物运输规程》等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 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 货物。 第三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 第一类爆炸品;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腐蚀品; 第九类杂类。 有些货物虽不属上述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是货运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危险货物运输发展的方向。做好这项工作,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加快货物接取送达,减少作 业环节,避免了人工直接搬运所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有利于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整体 管理水平。因此,应制定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规划,分期分批的逐步将危险货物纳 入集装箱运输的方式。 第五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且相对集中.危险货物专办站 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铁路新建危险货物专办站时,应与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 运输配套考虑。同时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 地点,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作业场所。

企业新建、扩建时,危险货物应做到就地生产、就地使用,尽量避免长距离运输。凡 跨铁路局运输危险性较大的货物,事先须经铁道部同意,必要时还需进行安全运输的科学 论证。 第六条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造具备通风、报警、消防、防爆、避雷、消除 静电等安全设施的专门仓库。危险货物专门仓库的耐火等级及防火要求应符合GBJ16-87《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爆炸品的专门办理站应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仓库和停放爆 炸品车辆的专用线路。放射性物品的专门办理站,应根据物品性质和实际需要设立能屏蔽 射线辐射的库房。 现有的危险货物办理站和危险货物仓库如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及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除车站要采取措施、严格制度和加强管理防护外,铁路局应作出规划,限期调整解决。 对运量小和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车站,铁路局应采取“关、停、并、转”的做法, 实行集中办理,并积极考虑发展集装箱运输。 各铁路局必须在分局管内适当地点设置货车洗刷所。 第七条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加 强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装卸人员都要经过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危险货物特性和有 关规章,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成立安全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救护队,定期进行消 防和救护演习,提高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八条危险货物专办站内经常接触危险货物的作业人员,及其它车站危险货物仓库 的专职货运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待遇按劳动部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和货车洗刷所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处置意外事故需使 用的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等。 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保管,并训练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防静电 功能,平时应保持清洁。作业工作>等防护用品用后必须集中清洗,不得穿戴回家。 经常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站和洗刷所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并要妥善保管,熟练掌 握使用方法。 铁路卫生防疫部门应做好危险货物运输的防护指导和卫生监督,做好人员中毒、灼伤 急救的培训指导工作。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备有必需的急救药品,配备的医务人员应熟悉危 险货物中毒、灼伤的急救方法。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合理组织和安排健康疗养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九条,是本条例的主要原则和基本精髓。这一章主要包括条例的制定目的,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的基本原则,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主管部门,铁路沿线地方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及公民个人对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的相关职责等。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铁路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对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非常重大。近些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有些地方和部门为了追求本地方、本部门局部利益,不顾大局,在铁路沿线开展了一些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比如,非法采砂活动,对铁路运输设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再有,由于铁路是以点线结合的运输方式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在铁路沿线,盗窃、拆卸铁路运输器材和设施、设备,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和击打列车等破坏治安行为,也对铁路运输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务院领导对铁路运输安全非常关心,温家宝总理多次批示,要加强立法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在第十届人大和第十届政协会议上,也有不少代表和委员提出议案和建议,呼吁加快铁路立法,修改和制定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是1989年经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第39号令的形式发布的。原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铁路运输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在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秩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制环境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在立法体例、适用范围、保护内容、执法主体等诸方面,与现行法律制度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全面修改。 本条例在修改原条例的基础上,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运输安全以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要站在国家的角度,对全国各种所有制

与HSE管理相关的国家法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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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第五条国家爱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威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隐秘,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缺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专门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治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专门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对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专门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治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专门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专门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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