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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标准版)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标准版)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标准版)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点,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

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

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将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①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②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③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②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③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 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5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分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20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未见到或收到上述方式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过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

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纪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议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结业的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过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好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12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监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保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和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

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的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于无关职员)

泄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可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可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则分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议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本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的情况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签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可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信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外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利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10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创投基金与信托合作模式

创投机构与信托基金合作方式的探讨 1、 创业投资信托 1、创业投资信托的涵义 创业投资信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代表的高风险企业作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其特点是该信托的封闭期限较长,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投资风险与回报有所不同,但总体上能体现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 创业投资信托与证券投资信托、产业投资信托共同构成资金信托的三大领域。创业投资是一种集金融、创新、科技、管理与市场为一体的新型资金运作模式,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因此必须有相应的机制来满足这种要求才能使其得以正常地进行。信托所具有的独特的运作机制正好能够满足这种要求。 首先,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可以发挥其代客理财的功能,为客户的资产保值增值。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专家理财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而佣金的多少与所投项目的收益状况直接相关,如果投资收益达不到预期的最低底线,可能没有任何佣金收入。保值增值的压力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在进行创业投资时不得不进行权衡,最终使各方当事人所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达到动态的平衡。 其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其资产管理方面的人才优势和管理优势,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充当基金管理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不仅可以为分散的民间资本找到新的投资渠道,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创业投资资金不足的问题。 此外,在创业投资推出阶段,如管理人收购、股权转让、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等各种方式中,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借其资本运作的经验,担当财务顾问等方面的角色。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可转移性使得其能够适应创业投资运行机制的许多内在要求。

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 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2.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起至当年的12 月31 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 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 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受上述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书范本

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要点 甲方(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乙方(对投资基金提供投资管理的一方)进行资产管理。重点约定管理资产、管理范围、管理权限和投资策略等事项。适用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不适用于其他基金(比如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于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乙方是一家注册于的投资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共同发展创业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获得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就甲方将资产委托给受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释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明文规定,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含义:1.1 “甲方”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2 “乙方”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 “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 1.4 “委托期限”指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经营管理其名下全部资产的期限。 第2条委托事项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将名下的全部资产委托乙方在本协议第5条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权限内进行管理经营。 第3条委托期限 3.1 甲方将其名下全部资产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期限为十年,自甲方成立之日起计算。3.2 甲方、乙方除出现第15条情形外,不得擅自终止委托管理关系。

第4条委托资产 4.1 委托资产的范围 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及甲方存续期间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拥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 4.2 委托资产的帐户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指定委托管理银行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帐户,用于存放委托管理的所有现金资产。甲方资产人民币一般结算帐户,与乙方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委托资产帐户相独立。 同理,授权乙方以甲方名义开立一资本回收帐户,该帐户中的金额因甲方对外投资的收回而增加,因甲方对其投资方、乙方进行现金分配和转回一般结算帐户等支出面减少。除获得委托双方特别授权或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外,该帐户不得用于上述目的外的任何其他用途。4.3 委托资产的处理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乙方的资产,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处置。 第5条委托资产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5.1 管理范围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管理委托资产,开展投资交易。 5.2 管理权限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活动。 甲方的授权范围依据方便管理和投资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或甲方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确定。 第6条委托资产的投资政策和策略 6.1 投资目的 委托资产的投资目的是依托专业化投资管理,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为甲方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保护甲方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6.2 投资范围 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高成长性的企业;在充分论证前提下通过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方式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投资于政府立项的收益较为稳定的项目;在充分论证、严格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在资金闲置期可进行有稳定回报的短期资金运作。具体投资项目以甲方授权为准。 6.3 投资方式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范本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范本 The purpose of contract is to restrain both parties to fulfill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当事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

资金信托投资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资金信托投资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 (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 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 __________ 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

2020年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详细版)

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详细版) 要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资产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文本包含账户的开立和移交、投资顾问授权和授权期限、资产运作与管理、保证金担保范围等条款。 合同编号: 资产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鉴于: 甲方持有的人民币元资产(以下简称“委托资产”或“委托资产本金”)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资产。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委托乙方为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进行投资顾问业务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投资顾问业务及相关事宜,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账户的开立和移交 1.1 备案账户1的开立与管理 乙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可用于支付投资顾问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及投资顾问费用的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用于接收甲方按本协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用以及返还的保证金。 备案账户1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2 备案账户2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接收保证金的备案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主要用于接收和返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及本协议中甲方应得的综合管理费。备案账户2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3 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提供的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在营业部。 资金账户账号: 账号初始资金:人民币(大写)(¥元)

第2条投资顾问授权和授权期限 2.1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协议涉及的账户及委托资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乙方承诺在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提供的账户及委托资产进行投资顾问服务。 2.2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涉及账户的授权,授权乙方对这些账户具有一定操作权限,授权时间为本协议生效时间到本协议终止时间。授权范围至少包含:资产的交易权限、资产查询权限。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将保证金人民币(大 写)(¥元)划转到甲方备案账户中之时起,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即生效,亦同时宣告本协议正式生效。 2.3 甲方对乙方的投资顾问授权期限 从年月日 至年月日。如根据本协议约定或甲、乙双方协商协议提前到期或延期,则以实际期限为准。 2.4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未发生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禁止销户、撤离资金 第3条资产运作与管理 本投资顾问协议下的委托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投资顾问协议等的规定和约定进行管理、运作和处分。 3.1 资产的日常运作 (1)在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该委托资产所涉及账户由乙方进行日常的交易操作,甲方有权查询每日账户资产情况,但不得进行任何账户交易。 (2)若账户资产净值触及相应预警线和平仓线时,则甲方有权进行账户交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减仓、平仓和冻结部分资金使用权限,同时有权终止本协议。 3.2 资产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3.2.1 投资范围 本投资顾问协议所涉及的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 3.2.2 投资限制 (1)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含),并不得导致以甲方或甲方受托机构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4.9%以上; (2)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含),并不得导致以甲方或甲方受托机构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10%以上; (3)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非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买入日前1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且投资于所有创业板股票及中小板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 (4)单只股票持仓总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的30%。如果该股票在购买后交易额下降的,按下降后的前5个交易日日均交易量的30%以内持有该股票。 (5)投资于一家基金公司所发行的单一基金(不包括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的投资额(按成本或市价孰低计算)不得超过前1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50%,也不得超过该基金发行总量的10%; (6)不得购买首日上市新股(或复牌首日股票)等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的股票;

资产信托契约范本(标准版)

编号:FS-HT-05018 资产信托契约(标准版) Asset trust de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资产信托契约(标准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______》的有关精神和要求,______银行和______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______,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______。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

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______。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银行或其继任人。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资金信托合同协议书范本完整版

编号: _____________ 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第1 页共16 页

委托人: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受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为明确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双方 经平等协商,现就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等事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1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解释或定义,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应具有下述含义: 1.1 委托人: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2受托人:指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3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4受益人:指在本合同设立的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1.5信托财产: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及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该项信托 资金而取得的财产;因前述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1.6信托利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信托财产应缴纳的税费、

管理费用和信托报酬、信托财产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剩余部分。 1.7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的营业日。 1.8标的股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获配的锁定期12个月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以下简称“ A股”) ______________ 万股股票。 1.9派生股票:股票收益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标的股票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权 等而形成的新增股票。 1.10标的股票收益权: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购买的标的股票 的收益权,标的股票收益权的内容按照本合同8.1.1条约定。 第2条信托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使其保值、增值,并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 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用于购买_______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获配的锁定期12个月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以下简称“ A股”) ___________ 万股股票收益权,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以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 第3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3.1信托资金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信托资金金额=本合同8.1.1条约定的标的股票收益权的转让价款金额X 106.5%。 3.2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 日前将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_____ _ 元的第一笔信托资金划付到受托人指定的账户。 如委托人交付的第一笔信托资金低于本合同8.1.1条约定的标的股票收益权的转让价款金额,则委托人应将相当于标的股票收益权的转让价款金额与委托人实际支付的第一笔信托资金金额的差额部分的金额,在控股被确定为标的股票战略配售者并足额交纳了配售款、且标的股票的发行 价格已确定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作为第二笔信托资金划付到受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人应在控股 被确定为标的股票战略配售者并足额交纳了配售款、且标的股票的发行价格已确定后的十个工作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新实用版

YF-ED-J457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新实用 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新实用版 提示:该契约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 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将募集的 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 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 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 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 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资金信托合同模板(标准版)

编号:FS-HT-05018 资金信托合同模板(标准版) Fund trust contract templat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资金信托合同模板(标准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

产业基金REIT与房地产投资信托

产业基金R E I T与房地产 投资信托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产业基金、REIT与房地产投资信托 最近中央出台宏观调控政策,对房地产业的融资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房地产金融成为广泛关注的话题,产业投资基金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也成为媒体和各种房地产金融研讨会所讨论的重要议题。 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的概念,证券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产业投资基金则直接投资于产业领域。主要是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或基金公司,由基金或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托管基金财产,从事实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在国外又称“未上市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基金的一个种类,它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规范运作”的特点。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以及基础设施、房地产等行业性或跨行业性的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又称为风险投资基金,专指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新兴的、有巨大潜力的中小企业的投资活动。所投资的对象除了具有高度风险外,往往是新的快速成长的企业,创业资本期望能从中获得巨额利润。还有一种说法是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都可视为创业资本。我国从一开始引进这个概念,就称为风险投资,直接体现了其

高风险的主要特征。创业投资不同于传统投资,它是一种将创新与金融结合起来的新型现代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高度专业化和低流动性”的主要特征。创业投资的收回是在企业获得成功或上市之后,主要形式是股权转让。 与创业投资基金不同,其他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征,其特点是追求较长期、较稳定的收益,在基金的存续期内通过专业化的运作得到最大的回报。不同的市场环境下,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也不尽相同。美国的产业基金大多投资于高科技企业的创业初期,即我们所说的风险投资。而日本的产业基金则是分散投资于各行业,遵循一种审慎的投资理念。 产业基金一般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间,在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只能转让。产业基金的募集方式在国外一般以私募为主,即以非公开的形式向法人和自然人发出要约以募集资金。在美国和日本等国,无论是对法人还是自然人均倾向于私募方式。产业基金按其组织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是按照信托原理来进行组织和运作,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基金。公司型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基金。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 REIT(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起源于美国,1960年美国通过了内地税则(Internal Revenue Code )与REIT法案。最初法令上只允许权益型

基金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模板)

基金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模板) <合伙企业> 与 <管理公司> 之 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年月日 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本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1) <合伙企业>,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称“中国”) 法律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下称“委托方”); 和 (2) <管理企业>,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下称“管理方”或普通合伙人)。 鉴于: 1.委托方为对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实体进行适用法律所允许的股权及准股权投资、实现资本增值而设立; 2.管理方由在该等投资所涉交易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之人士所经营; 3.根据年月日签订的《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及其随后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不时作出的修订,委托方应任命管理方向委托方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且

4.管理方愿意按照《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及其随后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不时作出的修订向委托方提供该等管理服务。 鉴此,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委托方和管理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定义 1.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或词组应根据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委托资产”指在本协议项下委托方授权管理方管理的现金和其他资产以及此后在管理方的商业运营中从该等资产中转化或衍生的任何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请求权和任何性质的权利。 1 1.2“投资组合公司”指任何由委托方根据管理方的选择而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 1.3“管理费”指根据本协议第八章约定的将由委托方向管理方支付的管理费。 1.4“有限合伙协议”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于年月日订立的有关设立委托方之《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1.5.“营业执照”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委托方的营业执照,载明委托方为一家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其经营范围及出资情况如《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 1.6“投资”指委托方对投资组合公司的任何股权投资。 1.7“托管方”指委托方指定的资产托管商业银行银行支行。 2.在本协议中,各个章节的标题仅为方便和查阅的目的而加入本协议内,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或意义。 第二章生效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标准版)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点,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

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来源:作者: 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益人: (甲方可以是惟一受益人)鉴于 甲方需将资金交付信托管理并谋取相应收益,乙方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甲方、乙方就信托设立及信托管理有关事宜经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条信托目的 1、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资金,基于对乙方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资金信托关系。 2、按本合同约定,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乙方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第二条信托资金金额、划款时间、信托期限 1、信托资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小写:)。 2、划款时间: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营业日内将全部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信托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信托资金及其管理方式、处分权限与核算 1、信托资金 信托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交付乙方管理的信托本金; (2)甲方交付的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期限开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乙方管理、运用和处分以上(1)、(2)项所述信托本金形成的财产; (4)前述财产取得的收益、赔偿和其他收入。

2、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3、信托资金的核算: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以使乙方从事金融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3、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核算方法所述支付信托收益。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制订并履行信托计划,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应就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资金不属于乙方的自有财产,乙方终止时,信托资金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信托不因乙方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乙方的辞任而终止。 4、乙方应当为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 5、乙方应当将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的信托资金分别记账。 6、乙方应妥善保存信托资金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15年,以便甲方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7、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收取报酬。 8、乙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资金承担。乙方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乙方以信托资金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责任。 10、如果受益人为自然人,乙方有代扣代缴受益人个人所得税费的义务。 第六条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乙方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2、受益人可以随时向乙方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3、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信托受益权。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信托终止时信托资金的归属、分配方式及乙方的报酬 1、信托终止时信托资金归甲方所有,乙方须在信托终止起5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业基金信托计划概要)

XX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业务概要 一、业务模式要点 1、信托名称: XX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规模: 预计总规模不超过30亿元,受托人可以分期募集,首次募集规模不低于5亿元。 其中由普通投资者认购的受益权占信托募集规模的80%,XX集团及投资顾问认购其余20%受益权(其中XX集团认购10%,投资顾问认购10%),并承诺在信托存续期内不赎回、不转让。 3、信托期限: 2年,信托计划期限满2年时,经与投资顾问协商同意,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信托计划期限,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 4、委托人及受益人: 集合信托计划投资者(认购金额单笔不低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亿元) 5、受托人: 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6、投资顾问: 天津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运作形式: 本集合信托计划成立后,由受托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公

司为主体进行对外投资。由投资顾问负责推荐投资项目,受托人负责投资执行。投资顾问负责项目的选择和调查、向受托人提交投资项目、协助受托人执行投资,并负责项目的投后管理和投资退出的全程运作。 8、投资方向: 信托资金用于组建公司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以基金参股、收购目标企业股权或目标资产,通过将目标公司优质资产打包装入上市公司为盈利方式,目标资产主要定位于具备增值潜力的旅游景区、酒店、旅游服务等私募股权相关设施。 9、退出方式: 以注入上市公司为主要目标。其他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股权、目标资产的出售转让。 10、受益人预期权益: 1)优先级受益人在2年的信托期限内享受每年11%的年化收益率,每年9月份分配收益。 2)信托计划延期2年的,在延期的2年期间,继续持有的优先级受益人可享受13%的年化收益率,每年9月份分配收益。 3)如信托期限期满时,信托计划未完成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目标的,则劣后级受益人全部受让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权益(即由劣后级受益人回购优先级受益人的持有份额,以确保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 4)如信托计划完成注入上市公司目标且信托计划收益大于固定收益率(信托期限2年时为年11%,信托期限延长2年时为年13%)时,优先级受益人按超额收益(超过11%或13%的部分)的20%享受浮动收益。 11、信托报酬: 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分为固定+浮动,以信托财产承担。

(完整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托管合同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托管合同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资金托管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市签订: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受托管理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托管人(以下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作为委托人,委托乙方为其委托资金的管理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乙方进行管理;委托丙方为其委托资金的托管人,保管其上述委托资金。乙方和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为明确委托人、受托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在委托资金管理和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资金安全,保护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本着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资金及期限 1.1 委托资金 本合同所称委托资金是指甲方在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的委托资金托管账户项下的 资金。 1.2 委托资金与有关资料的移交与确认 甲方应在将首期委托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后×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发出起始运作通知书(或成立公告),注明委托资金认缴总额、委托资金首期缴付资金金额,并加盖甲方公章,同时向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加盖甲方公章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样本; (2)本合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1.3 委托期限

丙方在收到1.2约定的书面通知及文件资料,并确认首期委托资金已全部进入托管账户后之日起开始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管职责。 委托期限于本合同终止或委托资产清算完毕时终止。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 2.1.1 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监督乙方和丙方对委托资金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2.1.2 有权向乙方和丙方查询委托资金财务状况、交易记录。 2.1.3 根据本合同规定,每年从丙方获取《托管报告》(附件五)。 2.1.4 本合同终止后××个工作日内,获取乙方出具的《清算报告》。 2.1.5 依法享有委托资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获得委托资金投资收益。 2.2 甲方的义务 2.2.1 保证有完全的能力、权利及资质将本合同项下资金委托乙方管理和委托丙方保管。 2.2.2 承诺各合伙人已完全清楚地知晓并理解本托管合同的所有内容。 2.2.3 承诺并保证投资者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承诺并保证委托资金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保证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或妨碍乙方对该受托财产的管理权、丙方对该委托资金的保管权的情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和丙方的委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2.4 保证提供给乙方和丙方的一切材料及资讯均为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否则由此给乙方、丙方及委托资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2.2.5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委托资金划至委托资金托管账户,并及时、全面地向乙方和丙方提供有关文件和投资限制的资讯。 2.2.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与乙方、丙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撤销委托资金托管账户,亦不得挂失、更换账户预留印鉴,否则由此给委托资金及乙方、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2.2.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未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告知丙方,甲方不得将委托资金用于任何目的的质押或担保,否则,由此给委托资金及乙方、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2.2.8 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向丙方支付托管费,并依法缴纳各相关税费。 2.2.9 按照金融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要求进行备案及信息报送。 2.2.10 承担因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或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给乙、丙方造成的损失。 2.2.11 保证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所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2.2.12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的权利 3.1.1 按照本合同规定,对委托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 3.1.2 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 3.1.3 对丙方的托管业务行使监督权,发现丙方的托管业务违反本合同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监督丙方改正有关操作。如丙方未能在乙方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 3.2 乙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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