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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2013 北京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规财建便字[2009]001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9年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并经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后而形成的。

我国国有林场是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改善生态,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投资建立的,大部分分布在长江、黄河、珠江等大江大河中上游、主要湖泊水库、各大风沙区、黄土高原区以及我国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后备森林资源基地,在绿化国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形成了生态脆弱区重要的生态屏障,是构成我国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林场是我国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根基,经过多年的发展建设,在改善生态环境、培育森林资源、带动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广和传播先进林业生态文化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建设发达的林业生态体系、完备的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和保护生物多样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随着林业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现代林业建设进程的推进,加强国有林场建设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迫在眉睫。根据国有林场的性质,有针对性地分类和规范建设十分必要。由于国有林场类型不同,发挥的主导功能不同,基础设施和建设差异大,为因地制宜地确定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的作用和功能,使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安排合理而规范,在总结以往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9章3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建设国有林场的条件;第二章国有林场规模划分,主要包括国有林场规划的划分标准;第三章基础设施项目构成,主要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组成;第四章场部(址)基础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提出了国有林场场部建设项目内容、规模及要求;第五章生产配套设施与附属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提出了国有林场工区房建、水、电、路、通信、护林等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第六章防灾减灾,提出了消防、防洪、抗震防灾、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第七章环境保护提出了污染防治、环境卫生、绿化、景观维护等环境保护措施;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别规模提出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九章附则,说明了标准的管理和解释部门。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是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的依据以及执行中要注意的事项的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规划发展与资金管理司提出。国家林业局组织制订工作。

标准的主编单位为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和国有林场和种苗工作总站,主要起草人为:程小玲、唐小平、吴小群、管长岭、杜书翰、陈孟涤、王倩、春英、王建新。标准审查

人员为××、××、××。

编写组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国有林场规模划分 (2)

第三章基础设施项目构成 (2)

第四章场部(址)基础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 (3)

第五章生产配套基础设施与附属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 (5)

第六章防灾减灾 (7)

第七章环境保护 (8)

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8)

第九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建设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主管部门(包括行业部门投资)审查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及相关部门建立、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分类建设原则。国有林场应编制发展规划,分别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确定建设与管理策略。

二、保护为先原则。项目建设应有利于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不破坏生态环境,不造成环境污染。

三、分步实施原则。在国有林场基础设施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有林场现状和经营目的确定建设内容、建设重点、投资规模与建设期限,其他国有林场可分期建设,每个分期为2-3年。投资规模较小的国有林场宜一次建设完成。

分期建设的国有林场,结合林场实际,首期重点建设以公共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为主。

四、因地制宜原则。工程建设应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技术,建设项目符合建设目的及资源保护、经营需要,确保质量。

第六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场文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二、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林场建设与发展规划。

三、行业部门立项投资的依据。

四、管理机构健全。

五、人员稳定,人员经费有来源。

第七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在实地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国有林场及周边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工程项目建设条件,国有林场范围内原有基础设施状况等。

第八条国有林场已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应本着综合利用、节约投资的原则,做好与相关标准间的衔接,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不应各成体系。

第九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国有林场规模划分

第十条国有林场按照经营面积分为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规模等级,按照表2的规定确定。

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划分表

第三章基础设施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由房屋建筑、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通信、环境美化、生产设施设备、其它配套设施等工程构成。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两部分。公共建筑包括场部办公用房、派出所、职工活动室、职工图书室、食堂、工区生产用房等。

第十三条道路包括场部对外连接道路、场部道路、国有林场施业区内部道路。

第十四条给排水包括场部及工区生产生活供水、给排水管线、污水处理设施等。

第十五条供电包括场部及工区供电电源、输配电线路、变配电站等。

第十六条供热包括锅炉房及锅炉设备、供热管线等。

第十七条通信包括通信设施设备及通信线路等。

第十八条环境美化包括环卫设施、场区绿化等。

第十九条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办公管理信息化设备、交通工具和其它配套设施设备等。)第二十条其它配套设施包括停车场、围墙、大门等。

第二十一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按性质可分为公共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生产基础配套设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林场场部办公用房、派出所和工区办公用房以及为公共设施提供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环卫、办公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生活服务设施包括职工个人住房及为居住区提供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环卫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为育苗、营造林、护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科研、监测等林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房屋、道路、水、电、通信等设施及设备。

第四章场部(址)基础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林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民区按居住总人口控制,人均占地面积应不低于110m2。

二、公共建筑区按职工人数控制,职工人均占地面积应不低于40m2。

三、如林场设置学校、卫生院、旅馆、商业服务等设施,以及具有木材生产(贮木场)、木材加工等设施,应按实际占地规模增加林场用地面积。

四、场部在城市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面积执行;场部在乡镇的,应按《镇规划标准》控制面积执行。

第二十六条林场场部(址)基础设施项目与工程量根据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列于附表1。

一、林场办公用房、派出所等公共建筑设施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应具有防灾减灾的地形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和卫生条件。布置于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位于丘陵和山区时,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2.采用框架或砌体结构;

3.办公用房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4.林场设置公安派出所的,参照《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执行;

5.单身职工达到4人以上宜设置职工食堂;

6.职工活动室、图书室、食堂等公共建筑按职工人数确定;

7.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烈度要达到抗震规范标准要求;

8.北方地区应配备取暖设施。

二、职工个人住房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应具有防灾减灾的地形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和卫生条件。布置于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位于丘陵和山区时,优先选用避风向阳地段。

2.采用框架或砌体结构;

3.职工住房要达到成套化,并鼓励自筹修建;

4.职工居住使用面积人均不小于20平方米;

5.建于水文地质良好条件地段;

6.使用年限为70年,抗震烈度要达到有关抗震规范标准要求;

7.按规划集中建设电视接收设施、取暖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公共设施。

三、场址道路建设应满足有以下要求:

1.场址主街道建筑红线20m,行车路面7m,采用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

2.场址次街道建筑红线14m,行车路面5m,采用沥青或水泥混凝土或碎石路面;

3.街道两侧设置行道树,安装路灯;

4.场部在城镇的,应按照城镇统一规划执行;

5.林场连接外部道路应满足场部与外界的车行、人行的需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6.林场连接外部道路等级应不低于公路三级标准,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标准;

7.林场连接外部道路路面宜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8.林场连接外部道路两侧宜植树绿化或设置景观带;

9.有条件地段应安装路灯。

四、环境美化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置排水管道(渠)、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垃圾箱(筒)等卫生设施;

2.设置垃圾集中分类处理、转运等设施;

3.宜配备垃圾转运房和转运车辆;

4.选择适宜的垃圾处理场所;

5.必要的场区绿化美化。

五、生产办公设施设备配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办公用房需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办公用具;

2.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必要办公设备,满足办公管理信息化;

3.可配备必要的电视机,用于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4.根据需要可安装空调等设备;

5.林场可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巡护、监测等设备:

六、其他配套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场部应设有路灯、路牌、户牌等;

2.场部所在地宜设置必要的车库和停车场;

3.场部办公区域宜设置围墙、大门等。

第五章生产配套基础设施与附属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

第二十七条林场生产基础设施项目与工程量根据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列于附表1。

一、工区(分场)生产用房及管护用房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区(分场)办公生产用房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2.管护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00m2;

3.房屋建筑采用砖混结构;

4.工区(分场)用房或管护用房内应配有相应的办公、生活设施。

二、场部连接工区(分场)的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公路等级应不低于林三级标准,特殊地段酌情降低标准;

2.路面宜采用硬化路面;

3.险要路段应修建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立交通安全警示牌;

4.必要地段设置挡土墙等人工构造物。

三、巡护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1.路面宽度在2m以内;

2.土石路面;

3.路基坚实。

四、作业道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路面宽3m以内;

2.采用土石路面;

3.路基坚实。

五、防火道路、林区防火隔离带建设应满足《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六、工区(分场)、管护点应配备交通工具、定位仪等巡护设备和望远镜、照相机等监测设备。

第二十八条林场附属设施项目与工程量根据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列于附表1。

一、给排水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场部(址)应采用集中供水;

2.场部在城市的,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执行;场部在乡镇及以下的,执行《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有关给排水工程的有关要求;

3.生活饮用水水质须符合《安全饮用水卫生标准》;

4.设置自来水供水设施,饮用水优先选用地表水;

5.取水构筑物应选在水文地质条件良好地带;

6.场(址)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污水应采用暗管排放;设置化粪池等排污设施及防止水源污染设施;

7.工区(分场)宜采用自来水管网供水,自供水应配水处理设施;

8. 工区(分场)宜设置化粪池等排污设施。

二、供电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因地制宜,尽量考虑可再生等清洁能源;

2.场部在城市的,纳入城市供电系统;场部在乡镇及以下的,供电线路结构和供电线路

设置符合《镇规划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3.电源选择为国家电网、地方电力、小水电、沼气、太阳能、风力发电等;

4.优先采用新技术和性能完备、运行可靠、技术先进和节能新设备;

5.应有相应的安全配套设施。

三、供暖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北方地区应配备供暖设施;

2.场(址)宜采用集中供暖;

3.场部在城市的,纳入城市供电系统;

4.优先采用新技术和运行可靠、技术先进和节能设备。

四、通信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场部(址)应安装程控电话,具备良好通信条件;

2.实现户户通电话;

3.优先考虑有线通信,条件不具备时考虑无线通信;

4.无线通信设施应综合比较建设费用和运行成本,达到经济、合理、实效;

5.场部(址)宜埋设通信电缆。

6.应满足森林防火、自然灾害监控监测需要;

7.优先选择运行费用低的设施;

8.野外巡护通信设施宜选择对讲机、移动电话等移动设施,必要时选用卫星电话;

9.工区(分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有线通信。

10.通信线路布置应避开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土坡塌方以及有严重污染的地区,并便于架设、巡察和检修;宜设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另一侧。

第六章防灾减灾

防灾减灾包括消防、防洪、抗震、防风等。

第二十九条消防

一、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时,其管网及消火栓的布置、水量、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时应利用河湖、池塘、水渠等水源规划建设消防给水设施;

3、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二、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路面宽度不得小于4m,当消防车通道上空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4m。

第三十条防洪

一、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相结合,统一整治河道,修建堤坝,圩垸和蓄、滞洪区等工程防洪措施。

二、根据洪灾类型选用相应的防洪标准及防洪措施,实行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组成完整的防洪体系。

三、执行《防洪标准》GN50201的有关规定。场部在城市的,还应执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的有关规定。

四、修建围埝、安全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时,其位置应避开分红口、主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安全超高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就地避洪安全设施的安全超高

五、各类建筑和工程设施内设置安全层或建造其他避洪设施时,应符合《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的有关规定。

六、易受洪涝灾害的林场,排涝工程应与排水工程统一考虑。

第三十一条抗震防灾

一、建筑设施抗震防灾应符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等的有关规定,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严禁在危险地段建设居住建筑和人员密集的建设项目。

二、道路、供水、供电等工程应采取环网布置方式。

三、人员密集的地段应设置不同方向的四个出入口。

四、避震疏散场地应根据疏散人口的数量确定,疏散场地应与广场、绿地等综合考虑,并避开次生灾害严重地段,人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3m2,疏散人群疏散场地的距离不宜大于500m,主要疏散场地应具备临时供电、供水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三十二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

一、地质灾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二、建设项目选址应预先开展地质灾害评估,防止引发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三、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按《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等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并加强地质灾害监测,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区域,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设施。

四、对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应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实行预警、人员远离等重点管理。

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采矿、伐木、开荒、削坡、取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防风减灾

一、其居住或办公设施选址应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地段。

二、易形成风灾地区的林场,建筑物设计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建筑物宜成片布置,迎风地段宜布置刚度大的建筑物,体型力求简洁规整,建筑物的长边应同风向平行布置,不宜孤立布置高耸建筑物。

第七章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主要包括生产污染防治、环境卫生、环境绿化和景观维护。具体执行《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中第12章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五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列于附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集体林场可参本标准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管理、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试行。

附录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

反面用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应”;

反面用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用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附表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表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2012 北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国有林场规模划分 (2)

第三章基础设施项目构成 (3)

第四章场部(址)基础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 (4)

第五章生产配套基础设施与附属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 (5)

第六章防灾减灾 (6)

第七章环境保护 (7)

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8)

第九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说明制订《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的必要性和目的。

第二条说明制订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意义。

第三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项目建设需具备有关的前提条件,项目建成后,必须有明确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来源。

第八条本着节约投资、讲求实效的原则,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其他单位名称不同、面积重叠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相互衔接,避免浪费资金和资源。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2013 北京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规财建便字[2009]001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9年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并经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后而形成的。 我国国有林场是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改善生态,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投资建立的,大部分分布在长江、黄河、珠江等大江大河中上游、主要湖泊水库、各大风沙区、黄土高原区以及我国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后备森林资源基地,在绿化国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形成了生态脆弱区重要的生态屏障,是构成我国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林场是我国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根基,经过多年的发展建设,在改善生态环境、培育森林资源、带动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广和传播先进林业生态文化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建设发达的林业生态体系、完备的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和保护生物多样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随着林业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现代林业建设进程的推进,加强国有林场建设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迫在眉睫。根据国有林场的性质,有针对性地分类和规范建设十分必要。由于国有林场类型不同,发挥的主导功能不同,基础设施和建设差异大,为因地制宜地确定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的作用和功能,使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安排合理而规范,在总结以往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9章3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建设国有林场的条件;第二章国有林场规模划分,主要包括国有林场规划的划分标准;第三章基础设施项目构成,主要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组成;第四章场部(址)基础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提出了国有林场场部建设项目内容、规模及要求;第五章生产配套设施与附属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提出了国有林场工区房建、水、电、路、通信、护林等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第六章防灾减灾,提出了消防、防洪、抗震防灾、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第七章环境保护提出了污染防治、环境卫生、绿化、景观维护等环境保护措施;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别规模提出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九章附则,说明了标准的管理和解释部门。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是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的依据以及执行中要注意的事项的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规划发展与资金管理司提出。国家林业局组织制订工作。 标准的主编单位为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和国有林场和种苗工作总站,主要起草人为:程小玲、唐小平、吴小群、管长岭、杜书翰、陈孟涤、王倩、春英、王建新。标准审查

西吉县现代化国有林场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西吉县现代化国有林场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分析了西吉县国有林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对策,以为西吉县建设现代化国有林场提供借鉴。关键词国有林场;问题;对策;宁夏西吉国有林场是森林资源的重要基地,也是维护林区生态的重要屏障。多年来,西吉县林场职工在艰苦的条件下积极工作,为林业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达到绿化和改善生态的目的。经过多年的天然林保护、国有林场扶贫等项目资金的投入和建设,基础设施有了一定改变,场部办公及职工宿舍、林区道路、生活用水、场区硬化绿化等得到进一步改善。同时林木种苗工程建设、国有林场扶贫、危房改造、林区通水电路工程等项目都为西吉国有林场的改革与进步夯实了基础,注入了活力,增强了发展后劲。论文百事通1西吉县国有林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管理体制不顺西吉县国有林场大多数都分布在生态区位十分脆弱的地区,主要承担着造林、林木管护、为生态林业建设提供造林苗木等任务,从事的是公益性生产经营。由于多年来国有林场实行生产性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体制,财政实行差额拨款,致使原本收入有限的国有林场,背负发展与生存的双重压力,部分林场陷入生产停止、生存危机的局面,致使管理经费和苗木生产资金始终存在缺口,严重制约了林场的发展[1]。 1.2经营机制不活西吉县国有林场分布在边远山区,尽管近年来在土地承包、内部用工分配制度上进行了改革,但由于其发展基础较差,缺乏开发资金,多种经营缺乏技术和资金,加之事业单位进行企业管理,使林场事企不分,经营机制未完全放开、搞活。 1.3人员超编严 重目前,全县国有林场职工按编办核定的事业编制226人,而实有在职职工305人。 1.4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由于国家投资不足,林场又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致使目前该县林场仍有2 146 m2危房得不到及时改造,有6个林场没有通上自来水或饮用水未达到安全饮水标准,部分场区路面得不到改建,供电线路老化。落后的基础条件严重阻碍了林场的发展,亟需更新建设。 1.5外部发展环境差长期以来,国有林场为改善该县生态、美化环境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国有林场所发挥的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没有引起社会和决策部门的重视,赋予林场的社会地位不高。同时,因为配套政策不健全,林场本应享有的权益无法落实[2]。2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对策 2.1科学分类界定,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西吉县地处宁夏南部山区,干旱少雨,植被稀疏,生态脆弱,国有林场都是以面向生态建设、保护和培育国有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因此,改革中应科学定位为生态公益型事业单位。 2.2深化人事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国有林场作为公益事业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因岗定 人”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岗,从严设置林场内设机构,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实行竞聘上岗,对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深化劳动用工合同制、干部管理聘用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工资分配制等改革。加强职工科技教育,鼓励职工自学,以不断提高其文化水平和专业能力[3]。论文百事通 2.3创新经营机制,发展多种经营国有林场要在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深化内部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按照强化第一产业、优化第二产业、发展第三产业的思路,鼓励职工以林为主,大力发展育苗、花卉、养殖等多种经营,积极从事第三产业。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强场富民,形成多种经营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农〔201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特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2017年6月26日 附件: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林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其中规模较大的林场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林场财务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具有一定规模的林场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场长管理林场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林场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根据林场经营计划,统一管理林场财务活动,包括负责财务预决算、资金筹集、运用和管理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场事业发展。 第八条林场内部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林场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林场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林场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林场财务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林场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林场预算是指林场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 度财务收支计划。林场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林场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对林场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部门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林场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林场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国有林场类型与规模 (2) 第三章基础设施项目构成 (2) 第四章主要建设项目与工程量 (3) 第五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建设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主管部门(包括行业部门投资)审查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建设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分类建设、分区管理。国有林场应编制发展规划,并分别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确定建设与管理策略,有针对性地安排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考虑不同区域建设内容和规模安排。 二、保护为先、合理布局。建设项目应有利于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不得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要节约用地。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国有林场基础设施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有林场现状和经营目的确定建设内容、工程量,以及建设重点、投资规模与建设期限。除投资规模较小的国有林场宜一次建设完成外,其他国有林场可分期建设,每个分期为2-3年。 分期建设的国有林场,结合林场实际,首期重点建设必须的公共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 四、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工程建设应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技术,建设项目符合建设目的及资源保护、经营需要,确保质量。 第六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场文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二、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林场建设与发展的总体规划。 三、行业部门立项投资的依据。 第七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国有林场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或经营管理权的证明。 二、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规划书。 三、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区位、总体布局、规划图等。 第八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必须在实地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国有林场及周边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工程项目建设条件,国有林场范围内原有基础设施状况等。 第九条国有林场已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应本着综合利用、节约投资的原则,做好与相关标准间的衔接,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不应各成体系。 第十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改林业-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五指山林场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林场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第二条林场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撤销、合并的林场,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三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林场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第五条林场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六条林场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林场的各项资产。 第七条林场的森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林场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八条林场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第九条林场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 、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十条林场筹集的资本金,林场依法享有经营权,在林场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林场利润和分担经营风险及亏损。 第十一条林场应逐步建立林木资产核算和林木资本制度。林场拥有的现存人工林和天然林应按实际成本水平估价入账,形成林木资本。出现多种林权情况时,按林权划分不同所有者的权益。此项资本应单独反映,以便单独处理。 第十二条育林基金是林场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资金来源。要按照现行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并核定林木资本后,采伐林木的实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标准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林场公司年度工作总结

林场公司年度工作总结 林场在我国林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骨干、示范和带动作用,特别是在森林培育和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得到了社会的公认。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林场公司年度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XX年,我场在主管局党政班子的正确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全面遵循局党总支、林业局的部署,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积极探索国有林场改革发展之路,全场上下同心同德,全面贯彻落实发展观,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突飞猛进。一年来我场领导班子在经济形势异常严峻,资金极度紧张等诸多困难面前审时度势,密切配合,迎难而上,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大力推进国有林场管理水平,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场20XX年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为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们攻坚克难、战胜危机的根本指导思想。20XX年,场党支部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围绕以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为依托,系统地开展了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本着突出主题,注重实效,把深入学习

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为今年我场党建的首要任务来抓,并把解放思想、提高认识、依靠群众、发扬民主、改革创新、解决问题、完善体制贯穿始终,做到了将学习实践活动与促进林场建设发展结合起来,与提高干部职工自身素质、加强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推动各项林业生产工作结合起来。 (二)加强学习,照章办事,把加强制度建设作为支部基础工作的重点来抓 学习教育活动做到了“四结合”:一是与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学习相结合;二是提升党员的思想理论水平与林场经营发展相结合;三是积极应对当前形势,增强林场发展的时代感和紧迫感与职工队伍建设相结合;四是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林场各项工作相结合。照章办事,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沟通协调,狠抓班子建设,增进内部团结。开展形势任务教育活动,面对当前形势,定期组织党员学习,组织召开党员专题民主生活会,统一了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党支部的凝聚力、向心力。 (三)加强党支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今年,根据局党总支的部署及要求,我场党支部成立了新的支部组成人员,使其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退耕还林地更新补植造林

国有林场建设工作汇报

国有林场建设工作汇报 建设现代林场,发展现代林业,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社会工程。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因场施策的原则,按照以人为本的工作思路,牢固树立“发展才是硬道理”的经营理念,全面提升三交林场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转变林业发展方式。 一、指导思想 转变观念 国有林场为国家事业单位,森林资源主要是为社会服务的公益性资源,属全民所有。要教育职工加快思想转变,牢固树立率先发展、加快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思想,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之路,彻底打破把发展希望完全寄托在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扶持上,变要我发展为我要发展,树立市场竞争意识和发展意识,立足自身,面向市场,不等不靠,持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创新机制 一是坚持“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对林场所办的多种经营项目、商品林等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股份合作、合资、承包、租赁、拍卖、出售等方式进行优化配置。二是认真落实森林资源管护承包责任制,稳定所有权,放活使用权,加快森林资源流转进程。在不破坏森林资源和不改

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职工可以承包国有荒山造林、中幼林抚育、低产林改造、木材采伐运输等生产经营项目。三是鼓励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旅游服务业等多种经营项目,取得的收入归职工所有,使森林资源既得到有效保护,又能确保劳动者经营自主权并获得应有的收益。 调整结构 一要调整树种结构,大力发展优良乡土树种,多树种结合,乔、灌、草立体配置,积极营造混交林,增强森林生态功能;二要调整林龄结构,加快后续资源培育,重点抓好现有中幼林抚育管理和低产林改造,提高林分质量和林地生产力,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三要调整产业结构。在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根据林场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名特优新经济林、花卉苗木、森林食品、森林药材、森林旅游及野生动物养殖等新兴产业,实行“林—药”、“林—菜”、“林—牧”立体经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科技兴场 要采用先进林业科学技术和现代林业管理手段,建设、管理林场,保护培育、开发利用森林资源,重点抓好现有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逐步使国有林场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开展以岗位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进国有林场持续、快速、健康的向前发展。

国有林场与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解读(二)

一、财务会计科目的衔接 三步曲之一(转)——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 五类转账之一资产类科目余额的转账 林场和苗圃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后,原《会计制度》资产类核算会计科目有所变化,对比如表所示。 3 3 根据《林场和苗圃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资产类)》(见表)、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表及《林场和苗圃原会计科 1 目余额明细表一(财务会计)》(见表),将原账会计科目余额直接或分析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31 表林场苗圃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资产类)第页 32 表林场苗圃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资产类)第页

33表林场苗圃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资产类)第页 : 五类转账之一资产类科目余额的转账

(一)“库存现金”(或“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坏账准备”、“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坏账准备”、“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二)“内部往来”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内部往来”科目,作为本单位内部核算科目,核算本单位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不在本单位的会计报表中反映。新旧衔接时不对原账的“内部往来”科目余额进行处理。 (三)“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有应收股利,还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应收股利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股利”科目。 (四)“库存物资”科目 有的林场原设“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内容包含了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库存物品”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在途物品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余额减去在途物品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五)“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库存物品”科目。转账时,应当在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下设置“发出物品”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发出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在途材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将原账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六)“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加工物品”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委托加工材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 (七)“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应收利息”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并将其中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利息”科目。 (八)“拨付所属资金”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拨付所属资金”科目。如果所属单位为企业,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权益法];如果所属单位为事业 单位,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九) “固定资产”科目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1 总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 3.0.1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4 商业金融 4.0.1 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m2) 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

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 2.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 3.在历史文化保护城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5 文化娱乐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文化娱乐各类占该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6 体育 6.0.1 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表6.0.2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 (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 (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 第八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 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撤销

国有林场财务制度

财政部 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1994年11月23日[1994]财农字第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的特点,我部修订了《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现随文颁发,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一、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 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略) 抄送:林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 附件一: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圃。 第三条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管理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五条场圃应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场圃的建立、迁移、合片、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撤销、合并的场圃,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七条场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场圃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场圃的分场及场办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场部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盈亏。经场部批准,可与外单位联营、合资、租赁经营等,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第九条场圃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场圃要加强对林木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 第十条场圃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场圃的各项资产。 第十一条场圃的森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场圃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资金筹集

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 - 国家林业局

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 指标体系的参考提要 国有林场是我国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根基,建设现代国有林场(以下简称现代林场)是新时期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根本任务和战略目标。建设现代林场涉及面广,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时代性和实践性,事关我国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我国的国情林情和国有林场的实际,制定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和指标体系。 一、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现代林场建设是我国现代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现代林场建设的主体和中心任务是培育发展与科学利用森林资源,不断提高林业生产力水平。现代林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现代林业建设的长远目标、布局和总体要求,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着力推进科技兴林,强化经营管理和基础建设,构建国有林场现代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的质量、功能与效益,实现可持续经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多样化需求,并在乡村和区

域林业生态建设中发挥示范、骨干和带动作用。 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是现代林场建设目标、要求和现代林业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对建设现代林场具有重要的指导、规范和评价作用。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包含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开发经营、林场建设管理、人才队伍培养等各个方面,涉及领域广泛。研究制定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实行森林分类经营;(二)发展现代林业与国有林场实际相结合;(三)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全面性和系统性;(四)保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为全民所有制资产,属国家所有;(五)科学实用,便于操作,有利于监测管理。要力求使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符合各地区、各类型林场的实际情况,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和主要要求 现代林场建设,要从我国发展现代林业,构建“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森林文化体系”的总体目标的要求出发,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林场,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手段经营管理林场,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林场,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要求建设林场。通过实施现代林场建设,逐步把国有林场建设成为“经营管理科学、基础设施完备、森林优质高效、产业发展充分、资源经营持续、

林场建设规划收集资料提纲

林场建设规划收集资料提纲 A图纸 1、林场现状地形图(1:2000)(应标明规划用地界限、居民房屋、院落、房屋结构、使用情况(良好、一般、危房)、层数、公建名称、层数、道路、公厕、垃圾站、绿化树种) 注:如没有测图,此图可利用近几年的地籍图进行补充修改,将上述内容及等高线添上可基本满足要求。 2、林场给水现状图、电力、电信及有线电视现状图,如有污水,还应有排水现状图(图纸具体要求参照各专业收集资料提纲) 3、林场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图(标明旅游、矿产资源分布情况) B文字资料 一、历史沿革、建设发展阶段及特点 二、自然概况 1、地理位置 2、气象:历年平均气温,绝对最高最低气温,历年平均降水量,暴雨强度,历年平均风向频率和平均风速,静风频率 3、水文:流经规划区的水系和流域特征,年平均流量、洪、枯水期流量,最高洪水位和淹没范围 4、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不同地段的地基承载力、不良地基的分布、地下水分布与储量、地震的基本烈度、历史记载地震发生年代及危害情况 5、自然资源种类、分布范围、蓄积量、矿产资源的开发简况,旅游景点的分布与开发情况 注:以上内容可在局志关于林场一节情况介绍上进行补充

三、土地资料 1、林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或资源科的林场林地资源调查统计表 2、土地局是否对林场用地有界限要求,如有请在现状平面图上画出。 3、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林场各类用地的要求 四、人口资料 1、林场人口分布现状统计表 注;街区划分在图上标出 2、林场近五年人口变动情况 3、现状林场实际居住人口数字,说明统计来源、截止日期。与公安局统计数字 出现差距的原因。 4、人口年龄构成(0-100岁),如统计困难,也可按年龄段分(托儿组、幼 儿组、小学组、中学组、成年组和老年组),说明统计来源、截止日期。

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

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 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 成本核算是场圃经济核算工作的主要内容。成本核算的主要任务是: 综合反映和监督生产耗费,正确计算产品和作业的成本,分析成本、费用变动的原因,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增产节约的潜力,降低成本,节约费用,增加资金积累。 场圃成本核算分为营林生产、苗木生产、林产品生产和多种经营生产四大类。场圃要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等各项基础工作,按受益产品和作业,以直接计入为主、分配计入为辅的原则计算产品和作业成本。不准扩大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不准乱挤成本,以保证成本计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管理提供正确的核算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本办法统一规定的成本项目和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补充规定详细的核算办法。 一、成本项目 场圃各种生产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应按经济用途划分为以下九个成本项目: 1.种苗及材料费:指直接耗用于生产的种子、苗木、幼畜禽、鱼苗、自产或外购的原料及主要材料,以及肥料、药料、饲料和其它辅助材料等。 于生产环节提取的育林费(或林价),也列入本项目。 2.机畜动力费:指生产中使用机械、畜力应分摊的费用以及生产中耗用的燃料和电力费等。委托外单位用机械畜力作业所支付的费用,应列入委托生产费项目,不在本项目反映。 3.工资及福利费:指直接参加生产的工人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4.内部承包费:指按承包合同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承包费,其中工资含量应作备查记录。本项目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子目进行核算,作为本项目的补充资料。 委托生产费:指委托外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生产作业所支付的费用。5. 6.其他生产费:指除以上各项目外直接用于生产作业的费用。如专用工具的摊销费,专用工具及设备的修理费,车辆的养路费,生产前的准备作业费等。 7.分场经费:指实行两级核算的所属的分场、作业区、加工车间等基层生产单位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以下费用项目(规模较大的分场,可参照“场圃管理费”增设必要的费用项目): (1)工资:指基层生产单位的管理、技术、检验、保管、服务等人员的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上述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 (3)工会经费:指按规定应提交的分场工会经费。由场圃统一提交的单位,不设此项目。 (4)折旧费:指分场生产用(不包括辅助生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筹)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分为:立项阶段、设计阶段、开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后评价阶段。按国家、中国科学院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与代理业主单位一道履行报批手续,并抓好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定位 第三条基建工作职责定位为: 1.综合办:负责基本建设日常工作,代表我院对基建进度、量和成本进行管理和控制,负责落实院领导和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对代理业主单位进行管理,协助和督促代理业主单位管理其他基建供应商;负责与基建有关的对外联络与合同谈判;对有关事项进行调研,对文件与合同审核进行把关,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编写工作进展简报,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基建进展

情况信息 2.分管副院长:分工负责基建工作,落实院长办公会和院长的决议和决定,指导综合办基建工作。 3.院长:对基建项目总体负责,对基建各项事务进行决策。批准基建方案、签署合同,批准支付基建经费。 4.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对基建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四条费用低于0.5 万元的工程和服务由基建经办人员报综合办主任,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五条费用大于0.5 万元(含),小于10 万元的工程和服务,由基建经办人员进行至少三方报价比选,如是单一采购来源必须说明原因,将结果报综合办主任,商分管副院长,由院长审批。 第六条费用大于10 万元(含)的工程和服务均属重大事项。内容包括: 1.确定供应商的评标办法或比选办法,以及我院的具体要求。包括选择代理业主单位、环境评价单位、基建设计单位、详细地质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评估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含装修单位、电梯单位、强弱电单位、空调与通风单位、环保单位、消防单位、门禁与监控系统单位、绿化单位)等单位, 及其工程与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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