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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

2007年6月

目录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3)

总则 (3)

1专业认证的组织机构 (3)

1.1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 (3)

1.2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3)

1.3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 (4)

1.4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 (4)

1.5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 (4)

2认证程序 (4)

2.1 申请认证 (5)

2.2 学校自评 (5)

2.3 审阅自评报告 (5)

2.4 现场考查 (6)

2.5 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7)

2.6 认证状态的保持 (8)

专业认证工作的主要时间节点 (9)

3监督与仲裁 (9)

4认证费用 (10)

5附则 (10)

附件一:认证的组织机构 (11)

附件二:认证工作流程 (12)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章程(暂行) (13)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17)

1总则 (17)

2通用标准内涵 (18)

2.1 专业目标 (18)

2.2 质量评价 (19)

2.3 课程体系 (19)

2.4 师资队伍 (20)

2.5 支持条件 (20)

2.6 学生发展 (20)

2.7 管理制度 (21)

3专业补充标准 (22)

3.1 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22)

3.2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27)

3.3 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31)

3.4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34)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遴选与培训办法(试行) (39)

1专业认证专家的构成 (39)

2专业认证专家的遴选 (39)

2.1 遴选条件 (39)

2.2 专业认证专家的提名 (40)

专业认证专家由各专业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各行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根据遴选条件,向专业认证分委员会提名,由分委员会进行初步遴选。 (40)

2.3 专业认证专家的审定 (40)

2.4 认证专家的聘任 (40)

3认证专家的培训 (40)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 (41)

(试行) (41)

1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的组成、职责和守则 (41)

1.1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的组成 (41)

1.2 组长职责 (41)

1.3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职责 (42)

1.4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行为守则 (42)

2考查工作程序 (43)

2.1 考查时间 (43)

2.2 考查要求 (43)

2.3 考查工作 (43)

3.考查报告 (45)

3.1 考查报告的内容 (45)

3.2 考查报告的形成 (46)

1申请 (47)

1.1 申请条件 (47)

1.2 申请审核 (47)

2自评 (47)

2.1 自评目的 (47)

2.2 自评方法 (47)

2.3 自评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48)

3必要准备条件 (49)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 (50)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现场考查报告 (53)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申请表 (57)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2007年6月)

总则

为规范我国高等学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以下简称专业认证)工作,构建我国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工程专业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1专业认证的组织机构

1.1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是经教育部等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的组织机构,其成员由教育部、人事部、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代表组成。

认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构建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研究制定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审定专业认证的通用标准和程序;审定分委员会做出的专业认证结论;组织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领导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和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开展关于专业认证的相关工作;聘任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

1.2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认证委员会下设的专家组织,受认证委员会领导,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专家和企业界专家组成,由认证委员会聘任。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受认证委员会委托,研究专业认证通用标准和认证方法,以及专业认证领域的相关问题;为专业认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指导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开展专业认证工作;审查分委员会提交的本专业补充认证标准;向认证委员会提出有关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重大决策建议。

1.3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认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认证委员会聘任。秘书处秘书长自动增补为认证委员会委员。

秘书处的职责是:在认证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协调认证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受理高等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工作文件;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

1.4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分委员会)是认证委员会按各专业领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其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由认证委员会聘任。认证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自动增补为认证委员会委员。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职责是制定本专业的补充认证标准和相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所在专业的认证工作;受认证委员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的培训;向被认证学校派出临时性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

1.5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接受认证委员会领导,独立开展工作,其成员由有关行业和从事工程教育的资深专家组成。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对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确保诚信、公正;受理被认证学校关于专业认证结论或专业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认证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各机构的相互关系见附件一。

2 认证程序

专业认证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6个阶段:申请认证、学校自评、审阅《自评报告》、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状态保持。具体流程见附件二。

2.1 申请认证

专业认证工作在学校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已有三届毕业生的工学门类本科专业,均可申请认证。申请认证的专业由所在学校向相关专业认证分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按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要求撰写。

认证分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学校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做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审核情况,认证分委员会可做出以下两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1)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进入自评阶段;

(2)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申请认证。

2.2 学校自评

学校自评是申请学校及相关院系依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的办学情况和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自评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原则。申请学校应根据自评情况撰写自评报告,提交给认证分委员会。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的要求等参见《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

2.3 审阅自评报告

认证分委员对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达到《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

根据审阅情况,认证分委员会可做出以下三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1)通过自评报告,通知申请学校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及考查时间;

(2)补充修改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补充修改要求。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可按(1)处理,否则按(3)处理;

(3)不通过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专业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

校须在达到《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

2.4 现场考查

2.4.1 现场考查的基本要求

现场考查是由认证分委员会委派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到学校对申请认证的专业进行的实地考查。现场考查以《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学校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

现场考查的时间一般为3天。现场考查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入校考查前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应提前两周通知被考查学校。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应熟知《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应在进入学校至少4周以前收到学校的自评报告和主要支持材料,并认真阅读这些材料。进校考察期间专家组按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2.4.2 现场考查的程序

(1)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召开内部工作会议。开始考查前,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进一步明确考查计划和具体的考查步骤,并进行分工。

(2)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与申请认证学校举行首次会议。考查之初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要向学校和申请认证专业所在院系的负责人介绍考查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与学校、院系交换意见。

(3)实地考查。包括考查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以及学生完成的其他作品;观摩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学生课外活动;参观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4)会晤相关方面人员。包括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企业有关负责人。

(5)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与申请认证学校举行第二次会议。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与学校、院(系)负责人交换认证考查意见。

2.4.3 现场考查报告

现场考查报告是认证分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专业做出认证结论的重要依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自评工作和专业认证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学校对上次考查所提出的问题的改进措施与效果(首次认证学校除外);

(3)对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人才培养做出的全面评价;

(4)对自评报告的评价,包括自评报告的格式与内容是否符合《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中的要求,着重说明自评报告是否确切反应了学校、院系与专业的情况。

(5)对申请学校和申请认证专业所在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在考查工作结束时将《现场考查报告》交与申请认证学校,并于15日内向认证分委员会提交该考查报告。

2.5 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2.5.1 征询意见

申请认证的学校应在收到《现场考查报告》后核实其中所提及的问题,并于15日内按要求向认证分委员会回复意见。学校逾期不回复,则视同认可该报告。

申请认证的学校可将考查报告在其内部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专业认证结论之前,不得对外公开。

2.5.2 审议

认证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申请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认证分委员会的认证结论建议。会议可邀请学校代表参加,但认证分委员会听取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关于认证情况的汇报,讨论认证结论,投票确定认证结论时,申请认证学校的代表应回避。

2.5.3 确认认证结论

认证分委员会在提出认证结论建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认认证

结论。投票时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2/3以上(含2/3),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通过认证结论。认证分委员会讨论认证结论和投票的情况应予保密。

专业认证结论分为三种:

(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

(2)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

(3)不通过认证。

2.5.4 完成《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

认证分委员会应根据投票结果,完成《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见附件1)的填写,并以书面方式将投票确认的认证结论及专业认证报告等材料提交认证委员会。

2.5.4 认证结论批准与发布

认证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认证分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

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2/3以上(含2/3),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批准认证结论。否则,不予通过认证结论。

如果认证委员会未通过认证分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认证分委员会需重新审议。重新审议之后,向认证委员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由认证委员会再次审查,并以本次审查结论为认证的最终结论。如学校对最终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认证结论的发布由认证委员会负责。

2.6 认证状态的保持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的,学校应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以及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新进展,每年向秘书处提交一次改进报告。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的,学校应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以及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新进展,每两年向秘书处提交一次改进报告。

改进报告采用网上公示方式。如果被认证学校不能按时提交改进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认证分委员会申请对调整或变化部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的上半年重新申请认证。

专业认证工作的主要时间节点

3 监督与仲裁

3.1 监督

专业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对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或随机抽查专业认证的过程或环节,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委员,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报请认证委员会同意,撤销其资格;如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情形,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3.2申诉与仲裁

申请认证的学校如对认证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日内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学校的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陈述理由,提供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各种材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学校申诉的60日内提出维持或变更原认证结论的意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为最终裁决,对申诉学校和认证委员会都具有约束力。

3.3社会举报与投诉

社会单位或个人对学校材料和专家行为有异议,可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单位举报要盖公章,个人举报要署实名,不受理匿名举报。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根据举报情况对被举报个人或单位进行调查,被涉及的专家和学校有义务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根据举报情况和被举报个人或单位的证明材料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公示。

4 认证费用

认证费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5 附则

5.1 本办法只规定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范畴内的有关权力和义务。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事宜不在本办法调解范围之内。

5.2 对本办法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认证委员会讨论通过。

5.3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

附件一:认证的组织机构

附件二:认证工作流程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章程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目标是:构建我国工程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推进我国工程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建立与注册工程师制度相衔接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构建工程教育与企业界的联系机制,增强工程教育人才培养对产业发展的适应性;促进我国工程教育的国际互认,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二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首先成立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在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专家委员会代行认证委员会除领导监督与仲裁委员会以外的所有职责,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试点工作。

第三条本章程仅适用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阶段。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工程教育界专家和企业界专家组成。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换届选举时原则上应改选二分之一的委员。

第六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委员会以外的教育界、企业界专家组成视察、监督、指导、咨询等工作小组以加强专业认证工作,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外专家参加咨询和作为观察员参加考查专家组。

第七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八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领导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

第九条试点期间,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接受教育部领导,秘书处设在教育部高教司。专家委员会委员、秘书处成员和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委员均由教育部聘任。

第三章职能职责

第十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积极构建具有国际实质等效性的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制定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所需的认证标准和相关文件;组建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并领导其开展专业认证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最终审定各分委员会的专业认证结论并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秘书处作为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文件;受理专业认证申请;组织协调认证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处理专家委员会交待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专业认证分委员会是各专业领域专业认证工作的实施机构,其职责是:制定本专业的补充认证标准和相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所在专业的认证工作,向全国工程教育专家委员会提出所认证专业的认证结论建议。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全面主持日常工作,各副主任委员按照各自分工主持工作,参加主任会议。其他委员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承担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专家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定该年度的专业认证结论并对外发布,修订专业认证标准和相关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大会全体决定的事宜。

第十五条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专业认证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秘书处会议,讨论处理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专业认证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分委员会在秘书处的统一协调下对申请学校开展本专业的认证工作,根据申请学校的情况安排审议自评报告、现场考查、形成认证意见等。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修订专业认证补充标准以及年度工作安排等事项。

第十八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对认证结论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时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2/3以上(含2/3),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通过认证结论。

第十九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组织机构的调整、实施办法和专家委员会章程的发布均由教育部批准实施。有关认证工作的其他文件和认证结论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发布。认证过程中的所有事务性通知由秘书处报请常务副主任批准后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第二十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款、社会各界的赞助和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认证收费。经费的管理办法由委员会根据国

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

第五章纪律

第二十一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必须公正廉洁,严格遵守认证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配合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如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必须接受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本章程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2007年6月)

1 总则

(1)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工程教育本科专业认证。

(2)本标准提供工程教育本科培养层次的基本质量要求。

(3)本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两部分。通用标准是各工程教育专业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专业补充标准是在通用标准基础之上根据本专业特点提出的特有的具体要求。

2 通用标准内涵

2.1 专业目标

2.1.1 专业设置

专业设置适应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的需要,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学校自身条件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服务面向和人才需求。包括:1.专业设置的依据和论证明确充分,有相应学科作依托,专业口径、布局符合学校的定位。

2.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身条件和发展潜力,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培养人才的目标、层次、类型和人才的主要服务面向。

2.1.2 培养目标及要求

专业必须具有明确培养目标,符合学校办学理念。培养的学生必须达到如下的知识、能力与素质基本要求:

1.具有较好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工程职业道德;

2.具有从事工程工作所需的相关数学、自然科学知识以及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

3.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分析并解决工程问题的基本能力。掌握必要的工程基础知识以及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受到本专业实验技能、工程实践、计算机应用、科学研究与工程设计方法的基本训练,具有创新意识和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设计的初步能力;

4.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

5.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和行业的生产、设计、研究与开发的法律、法规,熟悉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津、法规,能正确认识工程对于客观世界和社会的影响;

6.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表达能力和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以及在团队中发挥作用的能力;

7.具有对终身学习的正确认识和学习能力,具有适应发展的能力;

8.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的交流、竞争与合作能力。

2.2 质量评价

2.2.1 内部评价

具有比较完善的校内评价机制。包含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专业软硬件建设、教学和学习环境、学生素质、学生的科技创新活动、日常管理运行情况的评价。有明确的质量控制内容和要求、控制活动与过程。

2.2.2 社会评价

社会评价较好,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主要包括社会对该专业人才的需求,学生继续深造的研究生培养机构、就业单位对该专业毕业生情况的反映,社会舆论对该专业的反映。

2.3 课程体系

2.3.1 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要服务于专业目标,一般应包括:人文社会科学课程、数学与自然科学课程、外语课程、信息技术基础课程、工程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等。课程体系设计有企业或行业专家参与,满足培养企业和社会所需的专业人才的需求。

2.3.2 实践环节

设置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学校除在校内开展实践外,还要与企业合作,开展实习、实训,为学生提供参与工程实践的机会,使学生在自主、动手、综合、实验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得到一定的锻炼。

2.3.3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选题要尽可能紧密结合本专业的工程实际问题,使学生能够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学会应用所学知识,同时考虑经济、环境、伦理等各种制约因素,在学生的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过程中突出设计和综合训练;注意培养学生的工程意识、独立解决问题能力和协作精神,尤其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鼓励新思想、新改进、新发现。对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的考核应有企业专家参与。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2007年6月) 1 总则 (1)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工程教育本科专业认证。 (2)本标准提供工程教育本科培养层次的基本质量要求。 (3)本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两部分。通用标准是各工程教育专业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专业补充标准是在通用标准基础之上根据本专业特点提出的特有的具体要求。

2 通用标准内涵 2.1 专业目标 2.1.1 专业设置 专业设置适应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的需要,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学校自身条件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服务面向和人才需求。包括:1.专业设置的依据和论证明确充分,有相应学科作依托,专业口径、布局符合学校的定位。 2.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身条件和发展潜力,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培养人才的目标、层次、类型和人才的主要服务面向。 2.1.2 培养目标及要求 专业必须具有明确培养目标,符合学校办学理念。培养的学生必须达到如下的知识、能力与素质基本要求: 1.具有较好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工程职业道德; 2.具有从事工程工作所需的相关数学、自然科学知识以及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 3.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分析并解决工程问题的基本能力。掌握必要的工程基础知识以及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受到本专业实验技能、工程实践、计算机应用、科学研究与工程设计方法的基本训练,具有创新意识和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设计的初步能力; 4.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 5.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和行业的生产、设计、研究与开发的法律、法规,熟悉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津、法规,能正确认识工程对于客观世界和社会的影响;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 2007年6月

目录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3) 总则 (3) 1专业认证的组织机构 (3) 1.1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 (3) 1.2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3) 1.3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 (4) 1.4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 (4) 1.5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 (4) 2认证程序 (4) 2.1 申请认证 (5) 2.2 学校自评 (5) 2.3 审阅自评报告 (5) 2.4 现场考查 (6) 2.5 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7) 2.6 认证状态的保持 (8) 专业认证工作的主要时间节点 (9) 3监督与仲裁 (9) 4认证费用 (10) 5附则 (10) 附件一:认证的组织机构 (11) 附件二:认证工作流程 (12)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章程(暂行) (13)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17) 1总则 (17) 2通用标准内涵 (18) 2.1 专业目标 (18) 2.2 质量评价 (19) 2.3 课程体系 (19) 2.4 师资队伍 (20) 2.5 支持条件 (20) 2.6 学生发展 (20) 2.7 管理制度 (21) 3专业补充标准 (22) 3.1 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22) 3.2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27) 3.3 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31) 3.4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34)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遴选与培训办法(试行) (39)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2009年4月) 总则 为规范我国高等学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构建我国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工程专业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1.专业认证工作的组织体系 1.1 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专业认证工作的专家组织,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专业认证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工程教育界专家和企业界专家组成,委员由教育部聘任,对教育部负责。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构建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体系;研究制定专业认证(试点)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研究制定专业认证(试点)的通用标准,审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专业补充标准;审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做出的专业认证结论建议;聘任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现场考查专家。 1.2 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教育部聘任。秘书处秘书长是专家委员会当然委员。 秘书处的职责是: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组织落实专家委员会的各项任务,组织协调专业认证工作的开展,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工作文件,制定并实施试点工作计划;指导专家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受理并组织审议高等学

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指导和协调各分委员会开展认证现场考查工作;协助专家委员会开展认证结论的审议与会议组织工作;负责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完成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1.3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是按专业领域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分支机构)。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代表组成,其成员由教育部聘任。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主任委员(组长)为专家委员会当然委员。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职责是:在专家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所在专业领域的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织研究与制定本专业的补充标准和相关工作文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认证专家人选,报专家委员会审定入库,并会同秘书处组织认证专家的培训;委派专业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到申请认证专业所在的学校(以下简称申请学校)开展现场考查;组织整理专业认证的有关报告、资料结论建议等,报专家委员会审议;受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 1.4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监督与仲裁委员会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监督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由有关行业和工程教育的资深专家组成,在教育部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确保诚信、公正;受理被认证学校关于专业认证结论或专业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各机构的相互关系见附件1。 2.认证程序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6个阶段:申请和受理、学校自评与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审阅、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状态保持。

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

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 1.申请 (1)申请学校须是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学制不低于四年、以本科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其申请认证的专业应该是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认证专业领域范围内的,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已有三届毕业生、以培养工程技术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工科专业。 (2)申请学校应向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秘书处递交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学校的认证申请当年度有效。 (3)学校应根据认证协会秘书处的要求,对申请表中有关问题做出答复,或提供相关材料。 (4)学校申请被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核定标准交纳认证费用,交费后进入认证工作流程,开展自评工作。 (5)如申请因为不符合条件而未被受理,学校可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如果申请符合要求,但因为年度认证专业数量所限未予受理的,其申请有效期可保留一年。 2.自评 2.1 自评目的 自评和撰写自评报告是工程教育认证的重要阶段,是接受认证专业对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办学条件、人才培养计划和培养结果是否达到《工程教育认证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教学培养计划的实施。 2.2 自评方法 自评工作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

的精神,自始至终体现真实性、客观性、综合性,专业所在院(系)和学校应组织教师、学生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该项工作。自评工作应对照指标要求,从学校办学的特点出发,通过举证的方式,详细说明为了达成人才培养目标所开展的的具有自身特色的教育教学实践与取得的成效(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各教学环节的安排与保障、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等),阐释其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途径以及目标达成的程度。 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工作的主要内容。自评报告要对专业教育的各项内容进行自我评价、说明并附以证明材料,以供审核。 2.3 自评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自评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见“工程教育认证自评报告撰写指导书”(附件2),自评报告撰写的有关问题及解答可参考附件3。 2.4 自评报告的补充修改 学校提交自评报告后,应根据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要求,对自评报告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补充修改的内容可作为自评报告附件单独提交,不必在原报告上进行修改。 3.现场考查准备 3.1 现场考查条件准备 现场考查将在学校正常教学期间进行,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的学校应为现场考查专家组的入校考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应为现场考查专家组准备一间专用工作(会议)室,室内应备有供专家查阅的最基本的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等资料,如学生的作业、设计、试卷、报告、论文等; (2)应安排有专人负责配合现场考查专家组的工作; (3)应为专家组准备考查期间教学、实践等环节的课表;同时准备各类人员名单,供专家组抽取部分进行访谈;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手册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手册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 2019年9月

目录 工程教育认证一点通........................................................ 错误!未定义书签。山东理工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培养目标(2017). 错误!未定义书签。 山东理工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毕业要求(2017).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毕业要求二级指标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山东理工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课程体系(2017).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的关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程教育认证一点通 一、工程教育认证与《华盛顿协议》 1.什么是工程教育认证? 答:工程教育认证是专业认证机构针对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的工程类专业实施的专门性认证,由专门的职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专业学会会同该领域的教育专家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一起进行,旨在为相关工程人才进入工业界从业提供预备教育质量保证。 工程教育认证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现已发展成为国际通行的工程教育质量保障制度。 2.工程教育认证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答:我国工程教育认证主要倡导三个基本理念: (1)学生中心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围绕培养目标和全体学生毕业要求的达成进行资源配置和教学安排,并将学生和用人单位满意度作为专业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2)产出导向理念。强调专业教学设计和教学实施以学生接受教育后所取得的学习成果为导向,并对照毕业生核心能力和要求,评价专业教育的有效性。 (3)持续改进理念。强调专业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和持续改进机制,能持续跟踪改进效果并用于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3.工程教育认证有什么基本特征?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简介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简单来说就是我国工程教育的质量是否能在国际社会得到认可,其认证基础是《华盛顿协议》。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是指专业认证机构针对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的工程类专业教育实施的专门性认证,由专门职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专业学会会同该领域的教育专家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一起进行,旨在为相关工程技术人才进入工业界从业提供预备教育质量保证。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是国际通行的工程教育质量保障制度,也是实现工程教育国际互认和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的重要基础。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核心就是要确认工科专业毕业生达到行业认可的既定质量标准要求,是一种以培养目标和毕业出口要求为导向的合格性评价。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要求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师资队伍配备、办学条件配置等都围绕学生毕业能力达成这一核心任务展开,并强调建立专业持续改进机制和文化以保证专业教育质量和专业教育活力。 《华盛顿协议》是工程教育本科专业学位互认协议,其宗旨是通过多边认可工程教育资格,促进工程学位互认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国际流动。工程学位的互认是通过工程教育认证体系和工程教育标准的互认实现的。我国的工程教育认证由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组织实施,对外由中国科协代表中国加入《华盛顿协议》。 《华盛顿协议》成立于1989年,最初由6个英语国家的工程专业团体发起成立。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发展成为最有国际影响力的教育互认协议,成员遍及五大洲,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南非、日本、新加坡、中国台湾、韩国、马来西亚、土耳其、俄罗斯等15个正式成员,和包括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孟加拉、德国、中国、菲律宾等7个预备成员。 《华盛顿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各正式成员所采用的工程专业认证标准、政策和程序基本等效;②各正式成员互相承认其他正式成员提供的认证结果,并以适当的方式发表声明承认该结果;③促进专业教育实现工程职业实践所需的教育准备;④各正式成员保持相互的监督和信息交流。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总则 为规我国高等学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构建我国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工程专业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1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 1.1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专家组织,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工程教育界专家和企业界专家组成,由教育部聘任。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构建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研究制定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审定专业认证的通用标准和程序;审查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本专业补充认证标准;审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做出的专业认证结论建议;领导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开展本专业认证的相关工作;聘任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 1.2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教育部聘任。秘书处秘书长自动增补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秘书处的职责是: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协调专家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受理高等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工作文件;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

1.3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是按各专业领域设立的专业认证分支机构,在其名称前冠以专业类名称,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由教育部聘任。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主任委员(组长)自动增补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职责是:制定本专业的补充认证标准和相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所在专业的专业认证试点工作;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的培训;向被认证学校派出临时性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受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 1.4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接受教育部领导,独立开展工作,其成员由有关行业和从事工程教育的资深专家组成。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对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确保诚信、公正;受理被认证学校关于专业认证结论或专业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各机构的相互关系见附件1。 2 认证程序 专业认证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6个阶段:申请认证、学校自评、审阅《自评报告》、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状态保持。具体流程见附件2。 2.1 申请认证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在学校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的工科本科专业,已有三届毕业生的,均可申请认证。申请认证的专业由所在学校向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按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要求撰写。 秘书处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后,组织相关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工程教育认证标准

工程教育认证标准 (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 2012年7月修订) 说明 1.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工程教育认证。 2. 本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组成。 申请认证的专业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证明该专业符合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在使用到以下术语时,其基本涵义是: (1)培养目标:培养目标是对该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左右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的总体描述。培养目标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2)毕业要求:毕业要求是对学生毕业时所应该掌握的知识和能力的具体描述,包括学生通过本专业学习所掌握的技能、知识和能力。 (3)评估:评估是指确定,收集和准备所需资料和数据的过程,以便对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是否达成进行评价。有效的评估需要恰当使用直接的、间接的、量化的、非量化的手段来检测培养目标的达成。评估过程中可以包括适当的抽样方法。 (4)评价:评价是对评估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资料和证据进行解释的过程。评价过程判定毕业要求与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5)机制:机制是指针对特定目的而制定的一套规范的处理流程,同时对于该流程涉及的相关人员以及各自承担的角色有明确的定义。

1.通用标准 1.1 学生 1. 专业应具有吸引优秀生源的制度和措施。 2. 具有完善的学生学习指导、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措施并能够很好地执行落实。 3. 专业必须对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跟踪与评估,以保证学生毕业时达到毕业要求,毕业后具有社会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进而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并通过记录进程式评价的过程和效果,证明学生能力的达成。 4. 专业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认定过程,认可转专业、转学学生的原有学分。 1.2 培养目标 1. 专业应有公开的、符合学校定位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培养目标。 2. 培养目标应包括学生毕业时的要求,还应能反映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与专业领域预期能够取得的成就。 3. 建立必要的制度定期评价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并定期对培养目标进行修订。评价与修订过程应该有行业或企业专家参与。 1.3 毕业要求 专业必须通过评价证明所培养的毕业生达到如下要求: 1.具有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社会责任感和工程职业道德; 2.具有从事工程工作所需的相关数学、自然科学以及经济和管理知识; 3.掌握工程基础知识和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系统的工程实践学习经历;了解本专业的前沿发展现状和趋势; 4.具备设计和实施工程实验的能力,并能够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 5.掌握基本的创新方法,具有追求创新的态度和意识;具有综合运用理论和技术手段设计系统和过程的能力,设计过程中能够综合考虑经济、环境、法律、安全、健康、伦理等制约因素;

工程教育认证办法

工程教育认证办法 总则 为规范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是经教育部授权的在中国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唯一合法组织。 开展工程教育认证的目标是:构建中国工程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推进中国工程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建立与工程师制度相衔接的工程教育认证体系,促进工程教育与企业的联系,增强工程教育人才培养对产业发展的适应性;促进中国工程教育的国际互认,提升国际竞争力。 本办法规定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组织体系、认证标准、认证程序、监督与仲裁工作,以及认证工作相关的回避、保密和其它纪律要求。 1.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组织体系 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工作是在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以下简称认证协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的。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是由热心中国工程教育的有关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的会员制社会团体组织。 认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认证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等。以上各机构的相互关系见附件1,各机构与认证工作有关的职责分别如下: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协议章程、表决通过会员入会与除名、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选举和罢免协会监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等。 理事会:领导、组织工程教育认证工作;构建工程教育认证体系;通过工程教育认证办法、认证标准等;确定学术委员会、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等。

监事会:监督理事会、下设机构及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秘书处及其成员工作情况;监督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确保诚信、公正;受理学校关于认证结论或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包括受理认证申请、组织开展现场考察、组织开展认证结论审议等;指导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开展工作;制定并实施认证工作计划,协调认证工作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协助学术委员会制订、修订工程教育认证有关文件,组织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负责工程教育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认证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认证培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秘书处同时为监事会、学术委员会、结论审议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所在专业领域的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制订、修订相应专业的专业补充标准和本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工作文件,交学术委员会审定;推荐本专业领域的认证专家人选;组织本专业类认证专家的日常培训;委派现场考察专家组开展现场考查工作;组织撰写工程教育认证的有关报告、资料、结论建议等,报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受理事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 学术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对认证工作提供咨询;制订和修订认证办法、标准等认证工作文件,报理事会通过;对工程教育认证提供学术支持;认定专家资格;指导和组织学术活动等。 认证结论评议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审议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做出的认证报告和认证结论建议,报理事会通过。 2.认证标准 认证标准是判断专业是否达到认证要求的依据,同时也是专业撰写自评报告的依据。 2.1认证标准的内容 认证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两部分构成。通用标准规定了专业在学生、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持续改进、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和支持条件7个方面

工程教育认证专业标准

工程教育认证专业标准 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

说明 1.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工程教育认证。 2. 本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组成。 3. 申请认证的专业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专业符合本标准要求。 4. 本标准在使用到以下术语时,其基本涵义是: (1)培养目标:培养目标是对该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左右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的总体描述。 (2)毕业要求:毕业要对学生毕业时应该掌握的知识和能力的具体描述,包括学生通过本专业学习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素养。 (3)评估:评估是指确定、收集和准备所需资料和数据的过程,以便对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是否达成进行评价。有效的评估需要恰当使用直接的、间接的、量化的、非量化的手段,以便检测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的达成。评估过程中可以包括适当的抽样方法。 (4)评价:评价是对评估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资料和证据进行解释的过程。评价过程判定毕业要求与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5)机制:机制是指针对特定目的而制定的一套规的处理流程,同时对于该流程涉及的相关人员以及各自承担的角色有明确的定义。 5. 本标准中所提到的“复杂工程问题”必须具备下述特征(1),同时具备下述特征(2)-(7)的部分或全部: (1)必须运用深入的工程原理,经过分析才可能得到解决; (2)涉及多方面的技术、工程和其它因素,并可能相互有一定冲突; (3)需要通过建立合适的抽象模型才能解决,在建模过程中需要体现出创造性; (4)不是仅靠常用方法就可以完全解决的; (5)问题中涉及的因素可能没有完全包含在专业工程实践的标准和规中; (6)问题相关各方利益不完全一致; (7)具有较高的综合性,包含多个相互关联的子问题。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程序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程序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程序 第一步:申请和受理 10月31日前申请 11月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审核申请,向秘书处提出是否受理建议 12月认证协会下发受理认证申请的通知 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在学校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开展。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的工科本科专业,属于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的认证专业领域,并已有三届毕业生的,可以申请认证。申请认证由专业所在学校向秘书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按照《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的要求撰写。 秘书处收到申请书后,会同相关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认证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学校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根据认证工作的年度安排和专业布局,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学校对有关问题做出答复,或提供有关材料。 根据审核情况,可做出以下两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1)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开展自评; (2)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学校可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 已受理认证申请的专业所在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交纳认证费用,交费后进入认证工作流程。 第二步:自评与提交自评报告 次年1月-3月中旬学校自评,并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初稿

次年3月中旬学校参加认证协会组织的培训班,并在参加培训后修改自评报告 次年4月10日前拟在上半年开展现场考查的学校提交正式自评报告 自评是学校组织接受认证专业依照《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对专业的办学情况和教学质量进行自我检查,学校应在自评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的撰写要求参见《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下载)。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 第三步:自评报告的审阅 次年4月30日前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审核自评报告,做出是否通过的结论,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次年5月15日前学校根据审核意见提交补充材料 次年5月中上旬发出现场考查通知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接受认证专业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达到《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的要求。 根据审阅情况,可做出以下三种结论之一,并做相应处理: (1)通过审查,通知接受认证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及考查时间; (2)补充修改自评报告,向接受认证专业说明补充修改要求。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可按(1)处理,否则按(3)处理; (3)不通过审查,向接受认证专业说明理由,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 第四步:现场考查 次年5月中旬-6月底开展上半年现场考查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附件: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试点工作组和分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组织体系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和《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章程(暂行)》,结合认证试点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阶段。 第二章试点工作组和分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三条试点工作组是开展相应专业领域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临时性机构,受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领导,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单位和机构的人员组成。 试点工作组设立秘书,在组长的领导下,接受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指导和具体工作安排,承担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试点工作组的业务工作按《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手册》中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主要职责包括: 1.制订、修改相应专业的专业补充标准和本试点工作组的工作文件; 2.遴选本专业领域认证专家,经资格培训合格,报专家委员

会审查后进入专家库; 3.会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本领域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的日常培训工作; 4.与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协商确定本专业领域每年的专业认证工作计划安排; 5.审核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报告,并提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建议; 6.根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安排,指导已受理认证申请的学校开展自评和撰写自评报告; 7.提供现场考查专家建议名单,由专家委员会向被认证学校派出专业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 8.审核申请认证专业的“自评报告”、现场考查专家组提交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反馈意见,并做出认证结论建议; 9.承担已通过认证专业认证状态保持工作的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10.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分委员会是专家委员会按相应专业领域设立的专业认证分支机构,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来自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单位和机构的人员组成。 分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在分委员会领导下,接受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指导,承担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分委员会的业务工作按《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手册》中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主要职责包括: 1.制订、修改相应专业的专业补充标准和本分委员会的工作文件;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化学工程与工艺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3专业补充标准 (各专业根据本专业的特殊要求,提出特有的具体要求) 3. 1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1 培养目标与要求 1. 1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备化学工程与工艺方面的知识,能在化工、炼油、冶金、能 源、材料、轻工、医药、食品、环保和军工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技术开发、工 厂操作与管理、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的工程技术人才。 1. 2 培养要求 (1)知识要求]掌書握化学工程、化学工艺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掌握必 要的工程基础知识;: (2)能力要求掌握化工装置工艺与设备的设计方法,化工过程模拟优化方 法;具有对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设计的初步能力; (3)工程要求受到化学与化工实验技能、工程实践、计算机应用、科学研究与工程设计方法的基本训练;熟悉国家对于化工生产、设计、研究与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 课程 2. 1 课程设置 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包括下列六类课程体系:人文及社会科学课程体系;数学、物理、化学及生物基础课程体系;工程基础课程体系;学科专业基础课程 函数、极限、连续、一元函数微积分学及其应用、向量代数和空间解析几何、多元函数微积分学、级数、常微分方程。工程数学也可分为两部分:工程数学(I)包括线性代数、概率和统计等基本知识;工程数学(II)包括数理方程,数值分析,最优化方法等。 (2)物理物理课程包括经典物理和近代物理,前者包括力学(含狭义 相对论),振动,波动,光学,分子物理学和热力学,电磁学;后者包括狭义相对论力学基础,量子物理基础等。

(3)化学化学课程包括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和生物化学。 无机化学主要包括化学反应原理、物质结构、基础和元素化学等。 分析化学主要包括化学分析和仪器分析两部分内容。 有机化学主要包括:有机化合物的分类和命名;有机化合物的同分异构现象;烃与卤代烃;有机含氧化合物;有机含氮化合物;杂环化合物;天然有机化合物以及高分子化学等内容。 物理化学主要包括:气体的PVT性质;热力学第一、二定律;多组分系统 热力学;化学平衡;相平衡;电化学;统计热力学初步;表面现象和胶体化学;化学动力学。 生物化学主要包括生物体的有关物质组成、结构、性质和生物体内的化学变 化、能量改变以及这些变化与生物的生理机能和外界环境的关系。 上述课程内容为学生的必修内容。各校可根据具体条件重组课程体系。 化学实验化学实验课程主要包括:无机化学实验、分析化学实验、有 机化学实验、物理化学实验和生物化学实验的内容。除基础性实验外,还包括综合型实验、设计型实验以及学生自选实验。 2.1. 2 工程基础课程体系(至少15学分) —'工程基础体系除包括“共同要求”中的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基础、机械基础、电]工电子及自控基础等内容外,还应开设化工环保与安全等课程,以使学生学习化工安全与环保的共性知识和共性技术,认识化学工业中安全和文明生产规律,了解化工安全与环保事故的预测、预防和系统评价技术等。 2. 1. 3 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体系(至少15学分) 本部分为本专业的主干课程,主要包括化工热力学、化工原理(或化工流体 流动与传热、化工传质与分离过程)、化学反应工程、化工过程分析与合成。 (1)化工热力学本课程主要内容为流体的P-V-T关系、流 体的 热力学性质、化工过程的能量分析、蒸汽动力循环与制冷循环、均相混合物的_ 热力学性质、相平衡、化学反应平衡;分子热力学概要等。 (2)化工原理J「本课程包括传递过程原理、各种典型化工单元操作(流体输送、搅拌、过滤、沉降、加热、冷却、蒸发、吸收、精馏、萃取、吸附、 结晶、膜分离)的原理、计算及设备。本课程的内容也可以进行组合,采用不同的课程名称。 (3)化学反应工程本课程应覆盖典型化工反应器的操作原理、基本 结构、数学模型以及设计计算方法等内容,如气固相催化反应本征动力学和宏观动力学;理想流动模型及理想反应器;停留时间分布以及混合程度对反应的影响;_ 气固相催化反应器。n — (4)化工过程分析与合成本课程主要内容是讲授综合运用有关基础和专业课程的知识以及流程模拟软件对化工设备及过程进行分析、合成及优化的方法。 以上课程体系的内容是学生必修的,各校可根据自身办学特色自行组织课程体系、重组课程内容、确定课程名称。 2. 1. 4 选修课程体系(至少20学分)

工程教育认证背景、现状及发展(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 余寿文)

工程教育认证背景、现状及发展 余寿文 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 2013年11月19日北京 提纲 1 2 3 4 什么是专业认证—从美国说起 建设国际实质等效的工程教育认证体系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发展 关于工程教育认证的几点思考

一、什么是专业认证—从美国的认证说起 1.什么是专业认证(从美国说起) ?认证(Accreditation):高等教育为了教育质量保证 和教育质量改进而详细考察高等院校或专业的外部质量 评估过程。——CHEA(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 ?专业认证(即专门职业性专业认证):由专业性的认证机构针对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的职业性专业教育实施的专门性认证,由专门职业协会会同该专业领域的教育工作者一起进行,为相关人才进入专门职业界从业的预备教育提供质量保证。

?对一所学校的具体专业的认证 ?职业准备的范围、质量的基本保证 ?内容——学生培养目标、质量改进、师 资队伍、课程、支持系统等 2.为什么要进行专业教育认证(ABET) 公众:只有经过可靠的认证机构所认证的学校 (专业)才是被承认的学校(专业); 学校和专业:关系到学校的生存条件(有利于吸 引学生,吸引投资); 学生:学位被认可,毕业生被接受。在获取资助、奖学金、学分被其他高校认可、学位被其 他国家接受。受工业界认可。

3.专业认证的实质 ?专业认证强调工程教育的基本质量要求,是一种合格评估 ?认证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强调基本要求而非专业评比和排名 ?鼓励学校在满足基本要求基础上发展多样性 满足标准要求下做好三件事 ?一是目标——说; ?二是实行——做; ?三是证明——证。 认证专家将通过认证学校说、做、证三个环节,来考查学校的资源、投入与过程,并据此判断其对产出目标的支持程度。

专业认证知识问答最终修改版本

昆明理工大学国土资源工程学院矿物加工工程 二零一一年九月

第一部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基础知识 1、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由来和目的? 答:2006年教育部发布教高厅函[2006]5号正式启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开展此工作的目的在于: ①提高教育质量。通过认证,构建我国工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促进工程教育改革,加强工程实践教育; ②建立与注册工程师制度相衔接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 ③吸引工业界的广泛参与,进一步密切工程教育与工业界和社会的联系,提高工程教育人才培养对工业产业的的适应性; ④促进我国工程教育参与国际交流,实现国际互认。 2、目前我国的工程教育存在主要问题有哪些? 答:①工程教育没有真正做到主要面向工业企业; ②工程人才培养的类型单一,缺乏层次; ③工程人才培养过程中,工程实践普遍比较弱; ④工程教育中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3、什么是华盛顿协议,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该协议是国际上高等工程教育学历互认和工程职业认证体系中最重要的协议之一。截止2008年,签约的正式签约成员和准签约成员17个。核心内容是“专业认证制度的可比性”和“专业教育质量的等效性”。 认证标准采用“产出导向(outcome-based)的基本原则”。 4、什么是产出导向原则? 答:工程教育专业的“产出”质量,即强调学生在毕业时已掌握了什么,懂得了什么,会做什么,学到了什么,并且力求对学生从本专业毕业后前几年内在学识和技能方面与其能达到的程度作出评价。其精华在于原则的焦点放在学生“学到

了什么”,而不像以往强调的是学校“教了什么”。 5、建立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制度的核心工作是什么? 答:建立科学、严格、客观的认证标准。 6、认证文件体系《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手册》包含哪些文件? 答:主要包括: ①《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 ③《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章程(暂行)》; 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⑤《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遴选与培训办法(试行)》; ⑥《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试行)》; ⑦《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试行)》等。 7、如何理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的重要性? 答:认证标准是具体化的、行为化的工程教育基本质量规范,是专业认证制度文件体系的核心文件之一。建立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制度的核心,就是建立科学、严格、客观的“认证标准”;它提供了工程教育基本质量标准,是学校进行专业建设、自我评价的重要依据,是专家审阅自评报告和实地视察的重要依据。 8、专业认证如何贯彻“以人为本”的评价理念? 答:①专业认证标准体现“以学生为中心”; ②认证标准还强调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关键作用; ③体现在以同行专家为主,依靠和信任专家能够通过考查获取的信息以及自身智慧和经验对专业办学质量做出正确判断; 在认证标准中,教师与学生更多的作为被服务的对象来定位,强调教师的发展与学生的发展,以学生(含毕业生)达到专业目标为最重要的衡量指标。强调要建立质量评估体系,进行经常性的自我评估,不断改进提高。

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工程教育认证标准》(2014年修订)

工程教育认证标准 说明 1.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工程教育认证。 2. 本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组成。 申请认证的专业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证明该专业符合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在使用到以下术语时,其基本涵义是: (1)培养目标:培养目标是对该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左右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的总体描述,同时还应包括学生毕业时的要求。培养目标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2)毕业要求:毕业要求是对学生毕业时所应该掌握的知识和能力的具体描述,包括学生通过本专业学习所掌握的技能、知识和能力。 (3)评估:评估是指确定、收集和准备所需资料和数据的过程,以便对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是否达成进行评价。有效的评估需要恰当使用直接的、间接的、量化的、非量化的手段来检测培养目标的达成。评估过程中可以包括适当的抽样方法。 (4)评价:评价是对评估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资料和证据进行解释的过程。评价过程判定毕业要求与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5)机制:机制是指针对特定目的而制定的一套规范的处理流程,同时对于该流程涉及的相关人员以及各自承担的角色有明确的定义。

1.通用标准 1.1 学生 1. 专业应具有吸引优秀生源的制度和措施。 2. 具有完善的学生学习指导、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措施并能够很好地执行落实。 3. 专业必须对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跟踪与评估,以保证学生毕业时达到毕业要求,毕业后具有社会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进而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并通过记录进程式评价的过程和效果,证明学生能力的达成。 4. 专业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认定过程,认可转专业、转学学生的原有学分。 1.2 培养目标 1. 专业应有公开的、符合学校定位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培养目标。 2. 培养目标应包括学生毕业时的要求,还应能反映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与专业领域预期能够取得的成就。 3. 建立必要的制度定期评价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并定期对培养目标进行修订。评价与修订过程应该有行业或企业专家参与。 1.3 毕业要求 专业必须通过评价证明所培养的毕业生达到如下要求: 1.具有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社会责任感和工程职业道德; 2.具有运用工程工作所需的相关数学、自然科学以及经济和管理知识的能力; 3.具有运用工程基础知识和本专业基本理论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系统的工程实践学习经历;了解本专业的前沿发展现状和趋势; 4.具备设计和实施工程实验的能力,并能够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 5.掌握基本的创新方法,具有追求创新的态度和意识;具有综合运用理论和技术手段设计系统和过程的能力,设计过程中能够综合考虑经济、环境、法律、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学校准备工作指南(试行) (2010年3月) 1.申请 1.1 申请条件 (1)申请学校须是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学制不低于四年、以本科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其申请认证的专业应该是已有三届毕业生、以培养工程技术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工科专业。 (2)试点期间,申请学校应向工程教育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递交申请表(见附件1)。 1.2 申请审核 秘书处收到学校申请书后,会同相关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对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受理申请”或“不受理申请”的审核决定。 2.自评 2.1 自评目的 自评是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重要阶段,是申请学校对认证专业的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办学条件、人才培养计划和培养结果是否达到《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教学培养计划的实施。 2.2 自评方法 自评工作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精神,自始至终体现真实性、客观性、综合性,专业所在院(系)应组织教师、学生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该项工作。自评工作应对照指标要求,从学校办学的特点出发,通过举证的方式,详细说明为了达成人才培养目标所开展的的具有自身特色的教育教学实践与取得的成效(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各教学环节的安排与保障、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等),阐释其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途径以及目标达成的程度。 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工作的主要内容。自评报告要对专业教育的各项内容进

行自我评价、说明并附以证明材料,以供审核。 2.3 自评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自评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自评报告指导书”(附件2)3.必要准备条件 入校考查将在学校正常教学期间进行,申请认证的学校应为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的入校考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应为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准备一间专用工作(会议)室,室内应备有供专家查阅的最基本的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等资料,如学生的作业、设计、试卷、报告、论文等; (2)应安排有专人负责配合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的工作; (3)应为专家组准备考查期间教学、实践等环节的课表、名单等; (4)不安排欢迎仪式和与认证无关的领导讲话。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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