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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税

皮卡属于乘用车类应征消费税,适用税率根据排气量决定: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一)小汽车税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第七条及有关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小汽车税目下包括两个子目: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一般规定:

1、乘用车

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特殊规定:

1、改装车:

(1)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

(2)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2、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3、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二、结合车辆类别代码确定国产应征消费税小汽车

车辆类别代码:是指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公告,随同小汽车车辆合格证明一同记载的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或车辆型号代码数字字段的第一位数为产品的类型代码:

(一)轿车:―― “7”

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

(二)客车:――“6”

结合产品汽车的产品型号第二、三位阿拉伯数字(即主参数代号)是客车的车辆长度(m)。轻型客车的车辆长度是3.5m-7m,中型客车的车辆长度是7m-10m以及产品合格证明中记载的车辆座位数一并考虑:

1、客车的车辆长度是3.5m-7m且座位数小于23座(含)的属应征消费税范围车辆;

2、车辆长度是7m(含)-10m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征收消费税范围

(三)改装车:――“5”

利用小汽车底盘

或整车改装的车辆应征消费税,利用货车改装 车辆不征收消费税。

改装车辆一般应具有改装前及改装后两种类型车辆的合格证明,对改装前合格证明记载汽车属应征消费税的车辆,改装车亦为应征消费税车辆;改装前合格证明记载为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车辆,改装车为不征消费税的车辆。

(四)越野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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