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

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税

【发文字号】财税[2016]12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2008-12-1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标 签】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全国税务系统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办发﹝2008﹞126号 【发文日期】2008-12-05 【实施时间】2008-1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国税办发[2008]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专业队伍业务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检验税务稽查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积极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并作为选拔稽查人才、建立稽查等级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指导思想 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要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检验培训质量和效果与选拔专业人才相结合,为建设一支专业化税务稽查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税务总局成立稽查业务考试领导小组,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董志林任组长,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监察局局长郝一心、教育中心副主任魏仲瑜、人事司副巡视员蔡连山为副组长,教育中心、稽查局、监察局、人事司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中心,魏仲瑜任办公室主任。

在税务总局领导小组领导下,教育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组织协调、组织命题、考务、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人事司负责资格审查,稽查局参与命题、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监察局负责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监督。 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和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属系统组织考试的具体工作。 四、考试范围 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范围为全国税务系统全体在职稽查人员,其中50周岁以上、副处级以上干部可自愿参加。 五、考试教材 此次考试以《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案例》(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9月版)为教材,同时以《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为参考。 六、考试题型 考试试题分为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总分为150分,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分别占70分和80分,试题题型分为单选、多选、判断、改错、案例分析等。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七、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初步安排在2009年3月下旬,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认真组织好稽查人员的学习、辅导和培训,正确处理好考试与工作的关系,确保考试与工作两不误。 (二)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由总局指定考试教材和考试大纲,税务总局不指定任何人进行辅导,各地也不要邀请税务总局人员及教材编写人员进行辅导,凡购买或参加除此之外社会上任何考试教材、大纲、考试辅导班等产生不良后果的由本人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 成文日期:2011-0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2)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3)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2.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征管。 (1)搞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管,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坚持实行查实征收;确实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征收。 (2)加强与本地区拍卖单位的联系,掌握拍卖所得税源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抓好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重点是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二)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1.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2.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

在国税局实习心得

---------------------------------------------------------------范文最新推荐------------------------------------------------------ 在国税局实习心得 实习就是我们检验自身所学知识的一个过程,通过实习让我们去学习提升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从而打下一个基础。下面是小编整理收集的在国税局实习心得,欢迎阅读! 在国税局实习心得(1) 实习期间,我在国税局进行一个多月的实习,感受颇深。在实习期间,我严格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导人员的安排,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尊敬领导,虚心学习,注意观察,独立思考,不耻下问,学问结合。我在税务局参与并圆满完成了纳税评估、普通发票检查、资料归档等工作任务,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了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法规,达到了预期实习目的。 一、实习目的 我家是西部一个重要城市,在深化西部大开发的双重历史机遇,需要招商引资,打造城市竞争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无疑在其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为了加深对税收政策的领悟,了解税务机关与企业二者之间的关系,我来到了国税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挂职实习。 二、实习机构简介 本局税务征管机构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税务分局。即:..税务分局、..税务分局、..税务分局。其征管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 1 / 21

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并设立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本局所控管业户的管理服务、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工作。成立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纳税人开业、变更、停复业、注销、非正常户认定等税源管理以及定额核定、纳税评估、征收监控、待批文书、税收法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征收管理科负责征管改革的组织实施;负责提供稽查案源;负责指导日常征收和管理、评税定税等工作;负责税收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的审批及组织执行;负责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和年审、换证;负责征管资料的收集和保管;负责受理偷税举报;负责缓缴税款的审批;负责普通发票的管理。 三、实习成果 主要工作是 1.税务登记; 2.税款计算和纳税审核; 3.申报和缴纳税款并依法退税; 4.申请减、免税; 5.代理企业税收复议; 6.纳税评估; 7.普通发票检查; 8.档案资料整理。 一个月的实习期间我获取了不少新知识也巩固了许多老知识。在国税局实习有两个星期,第一个星期我在征收厅学习“申报纳税”岗位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012年12月27日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地区税务局

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操作手册 起草部门:社保项目组 管理部门: 撰写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发布日期:20190621

修订页

目录 前言 (5) 第1章系统概述 (6) 1.1 系统简介 (6) 1.2 系统功能 (6) 第2章软件安装 (9) 2.1 软件下载 (9) 2.2 软件安装 (9) 2.3 软件修复 (10) 2.4 软件卸载 (11) 第3章功能操作 (13) 3.1 业务功能 (13) 3.1.1 注册登录 (13) 3.1.2 首页 (16) 3.1.3 通知公告 (17) 3.1.4 职工参保信息更新 (18) 3.1.5 缴费工资申报 (20) 3.1.6 社保费申报 (25) 3.1.7 费款缴纳 (28) 3.1.8 查询统计 (32) 3.2 系统维护功能 (35) 3.2.1 网络管理 (35)

3.2.2 备份恢复 (36) 3.2.3 单位信息 (38) 3.2.4 系统业务规则更新 (38) 3.2.5 申报密码设置 (39) 3.3 其他操作 (40) 3.3.1 日常升级 (40) 3.3.2 手工升级 (40) 前言 本手册用图文的方式介绍了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的安装和使用,业务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等。 本手册可用于用户培训,内部学习。

第1章系统概述 1.1 系统简介 根据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根据《国地税合并及接收社保征收权优化完善项目》的要求,将要实现税务部门据实征收社保费的功能,即缴费人在社保部门办理完参保登记后,可以直接在税务部门进行缴费基数确定、社保费申报、征收开票等业务,缴费到账后直接可以在社保部门办理领取相关待遇手续。 为了给参保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工资申报、社保费申报、费款缴纳等业务办理途径,国家税务总局基于税务端社保费征管系统配套开发了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参保单位可远程进行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缴费等相关业务的办理。 1.2 系统功能

财税字[1998]50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的财税部门和企业来电来函,要求对文件的适用范围、实施日期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适用于内资企业,其中第四条仅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 二、“通知”第四条所述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 三、企业依据通知第四条的法规,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四、“通知”除第一条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条款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税[2003]214号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政策 国税函[2005]319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发[2008]115号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5号解读: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24号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税[2009]47号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六员培训题库2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六员)培训题库 一、税收管理员与税收管理员制度 多项选择题 1.2010年前我国要实现“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ABCD)的税收征管模式 A.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B.集中征收C.重点稽查D.强化管理 2.(AB)共同构成了税款征收的基本环节。 A.申报纳税B.优化服务C.集中征收D.强化管理 3.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衡量标准是(ABCD )。 A.执法规范B.征收率高C.成本降低D.社会满意 4.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ABCD)等工作。 A.税款征收B.税务稽查C.审批减免缓抵退税D.违章处罚 5.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AB )工作相结合。 A.案头分析B.下户实地调查C.催报催缴D.违章处罚 填空题 1、(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体现了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基础地位。 2、(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就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强化管理手段。 3、税务机关应当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 4、(强化管理)既是对税收征管的总要求,贯穿于税收征管模式规定的各个管理环节,也是对应于征管查分工强调要加强税源管理。 5、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目标。 6、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7、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可以加强户籍管理,强化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 8、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9、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 10、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11、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案头分析)与(下户实地调查)工作相结合 12、对税收管理员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到人、考核到位”的办法。 13、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4、税收管理员应引入(能级管理)机制。 15、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制定本制度。 16、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简答题 1、简述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必要性。 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可以完善事前、事后监控机制,确保税源、税基管理有新突破;可以加强户籍管理,强化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可以全面掌握情况,有利于实行税收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可以密切征纳双方关系,更好地开展“零距离”、贴近式、深层次的纳税服务;可以及时充分了解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利于减少大案要案的发生,把大案要案消灭于萌芽状态;可以进一步提升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 2、简述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2)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字体:【大】【中】【小】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

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

《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和网络的管理,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反映。 附件:1.《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 2.《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1 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税务机关均配备了大量的计算机设备,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已经成为全国税务系统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设备的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设备主要包括各类服务器、PC机、打印机、发票认证用IC卡读写器和扫描仪等输入输出设备、存储设备、网络设备、UPS电源、机房空调等各类设备及附属的外转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的调拨、验收,协调到货安装、设备管理和维护,负责并管理上级税务机关统一配备和自行配备的计算机设备。 第四条各级信息中心必须设置计算机设备管理员岗位,设备管理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熟练掌握各类设备维护和系统管理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地市级以上单位必须设置小型机和服务器设备管理员2人以上。 第五条设备管理员除了负责日常的设备管理维护,还要负责设备到货、安装、验收及设备档案台帐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及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章设备的到货安装及验收 第七条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调拨的设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派专人负责协调设备的到货安装及验收,认真核实到货设备的数量、型号及配置,准确清晰的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单和安装验收报告 第八条各单位购入的计算机设备和附属设备及总局调拨的设备均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

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及试点情况简介

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及试点情况简介 税收事先裁定是指纳税人在从事某项经营活动之前,经纳税申请,就交易的定性由税务机关做出正式的预处理决定;交易完成后,如果与预设条件一致,则税务机关根据预处理决定征税。简而言之,即由税务机关事后对交易定性并征税,变为事前对交易定性并确定税额。 一、税收裁定:研究和试点同步推进 税收事先裁定作为一项税收制度,在法制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已实行多年。如34个经合组织(OECD)国家中,已经有28个在施行“事先裁定”模式。在经合组织之外的国家,已经有76个在施行。而我国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总体上还处于摸索阶段。 201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与中海油、中国人寿、西门子三家大型企业签订了《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同时在起草相关试点管理办法,其中首次涉及了税收裁定内容。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一文中首次提及对大企业试行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2013年6月,《税收征管法修正案(送审稿)》四十九条,首次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提出了原则性规定。最近几年,山东、山西、贵州、河南、北京、浙江等多地对财务规范、纳税信誉良好的纳税人,在

签署的《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中,包含了涉及税收事先裁定服务的条款。据了解,南京地税近期也草拟了《事先裁定试行办法(初稿)》,开始探索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在新征管模式下管理和服务创新。 二、安徽国税:第一个吃螃蟹者 地方运用实现裁定的税务处理案例是在安徽国税。2013年4月,安徽省国税局和马钢集团、奇瑞汽车等4家企业签署了《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了签约企业可就未来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法向省局申请事先裁定服务。2013年底,马钢集团准备资产重组,决定将下属马钢股份公司非钢产业进行剥离,经过与安徽省国税局进行沟通,马钢集团对资产重组方案进行了调整,并把调整后的方案正式向安徽省国税局申请事先裁定。安徽省国税局给出了“此次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意见。马钢集团顺利完成资产重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2.6亿元,大幅降低了重组成本。 三、税收事先裁定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优势。 作为一个前沿性的课题,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在实务界和理论界还是存在一些难点。如事先裁定和税务筹划的关系是什么,两者界限在哪里?很可能发生的一种情况是,财务中介机构找税务机关,前来咨询,转身就把敲定的方案作为税务筹划方案卖给企业。又如如果实际交易跟当时设计的模式不相符,是否还应该按照当时的裁定来交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咨询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咨询问题 问题1:国家是否开征房产税——我用自购50平方、原房产值50万元的门面做餐饮生意,每月依时交纳地税,近日地税局通知要另交纳(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堤围费)共一万多元。我们很不理解,每月交纳地税里面就包括上述税种了。有几个问题敬请赐教,一、地税局通知另交这些税是否重交税,是否合法,有何法律依据。二、如果我要交房产税需交多少才合法。三、国家有新的征收房产税法例吗?十多年前(房产税暂行条例)是否还有用。我是韶关乐昌市人,绝大部分房主都不理解,不交税又怕违法,所以前来咨询。 答:您好,您提出的几个问题中:一、对地税局通知要另缴纳各项税费是否重交、合法,您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亦可向其上级税务机关咨询;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自有的居住房屋暂不缴纳房产税;若将个人自有的房屋作为本人营业使用,应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仍然有效。欢迎您再次提问。 问题2:关于企业铁路专线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国税地[1989]140号中的第十一条: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请问该条款现在是否有效。 答:您好,“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

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文第十一条仍然有效。 问题3:关于建筑行业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税率——我想咨询关于建筑行业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税率,也包括建筑行业劳务税率。还有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相关税率问题的解释,最好有文件形式的电子版材料!谢谢! 答:从事建筑行业的纳税人发生租赁业务应按照“营业税税目表”里的“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税率是5%,但同时也会涉及到其他税,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具体适用税种视租赁业务的种类而言,您可在业务发生时拨打12366-2服务热线咨询。 从事建筑行业的纳税人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等。至于您需要的电子版材料您可在韶关地税网上查询并下载。

解读财税[2011]50号赠送礼品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不同有分别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长期以来纷纭不断的企业和单位营销活动中赠送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以列举比较方式对于征税和不征税分别明确了三种情形。 一、规定主体: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 二、明确范围: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关键词定义: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强调了赠品与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直接相关,并明确列举三种情形: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例如:企业促销出售空调5000元,活动期间一律8折销售,相当于客户获得了2折优惠;客户空调买回家,发现存在瑕疵,企业承诺再给予其1折折让,客户实际按照7折付款,所获得的3折优惠即属于这种情形。 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反之,客户以实际支付价格确认商品成本,可理解为没有额外所得,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该规定明确了不征税精神,较之地方政策规定更加有效。例如:《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5]68号)规定:“近一时期,各地相继提出了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对企业采用销售折扣、折让营销方式进行销售,消费者个人取得的折扣、折让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最早征税文件见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二、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税务培训学校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职能定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创建于1984年,目前是全国唯一直属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2003年,总局将学院职能定位为“税务系统党建教育基地、中高级公务员培训基地、国际税务培训基地和税务培训教学研究基地”;2004年6月增挂“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培训中心”校牌;2004年10月增挂“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校牌;2009年10月,总局命名学院为“全国税务系统廉政教育示范基地”。学校以服务税收中心工作为宗旨,以系统内党员领导干部和中高级公务员培训为重点,以能力建设为主线,以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为保障,努力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领导关怀]总局党组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钱冠林兼任党校校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宋兰兼任党校第一副校长。总局领导多次来校参加重要培训项目的开学和毕(结)业典礼、为培训班授课、与学员座谈等,倾注了很多心血。总局党组、总局领导对学校的重视、关怀与厚爱,为学校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机构设置]根据税务党校、进修学院和国际税务培训中心“三块牌子,一套机构”的体制,目前学校内设机构为: 行政管理部门二个,分别是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财务处合署办公)、人力资源部(组织人事处、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合署办公)。教学管理与教学辅助部门四个,分别是教务处(继续教育处);学员工作处;科研中心,下设图书馆、校刊编辑部;信息管理处,下设信息网络科(中心)、网络培训科(中心)、电教管理科(中心)。教学研究部门三个,分别是教研一部,下设税收管理教研室、税务稽查教研室、涉税法律教研室、税收理论教研中心、涉税会计教研中心;教研二部,下设政治学教研室(反腐倡廉教研室)、管理学教研室、拓展训练教研室;教研三部,下设外文翻译教研室。后勤保障部门一个,后勤处(后勤处与后勤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内设采购中心,副处级建制。 [师资队伍]学校大力建设并已初步形成一支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能够胜任中高层次培训要求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校内专兼职教师60多人,大多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其中高级职称37人,先后有7名教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在全国税务系统聘任兼职教师150多人;聘任系统外兼职教授近百人,均为社会知名专家学者。 学校始终将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作为提升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教职工出版专著6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千余篇,完成各级科研课题多项。 [培训概况]学校主要承担税务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的各类培训、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处级领导干部的各类培训、国际税务培训、青年业务骨干培训、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以及培训者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任务。办学20余年来,已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1800多期,累计培训税务公务员12万多人次,其中司局级干部近1300多人次、处级干部13000多人次。培训生源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亚太的一些国家和地区。 经过20多年税务干部教育培训的实践和探索,经过近几年切实提升培训能力和提高培训质量的努力奋斗,学校成功建设了20多类比较成熟、独具特色、在系统内颇有影响的培训项目,年培训能力可达20万人天。

个人所得税申报项目简介

个人所得税业务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80年,属于个人所得税试研阶段。薪给报酬所得税 第二阶段是1981年到1985年,属于个人所得税设税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三阶段是1986年到1993年,属于个人所得税补充阶段。 1986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第四阶段是1994年至今,属于个人所得税完善阶段。 存在问题:①制度不规范。 ②原税法名义税率过高,税负偏重。 ③个人所得税法在征税范围、应税项目、免税政策等方面已同现实生活不相适 应,迫切需要改进和完善。 1993年10 月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 税合并。 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业务处理 一、外籍人员身份判定 按照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精神,在我国,居民应就其取得境内境外全部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仅就其取得境内所得部分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因此 判断外籍个人纳税义务首先要辨认纳税义务人的身份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在现行个人 所得税法规中,用于判断个人身份的标准一般是两个:住所标准与居住时间标准。因 为税法有关“习惯性居住地”的解释并不是一个实际居住地或某一特定时期的居住地,而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所以,在判断个人身份时,住所标准并不适用于外籍人 员,在实践中,更多采用的是居住时间标准。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外籍个人可以判定构成居民纳税人。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的外籍个人将

在国税局的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学院:物电院 专业: 09自动化 姓名:莫加柳 学号: 1112120108 按照学校的要求学业的需要,我在国税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通过此次实习,我对税务行政单位的职能和性质有了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同时,了解了国税局的营运特点、业务要求,并且为进入社会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在此,我要感谢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领导老师们,感谢你们这么多天的照顾和帮助。相信这次珍贵的实习经历会一直伴随着我以后的工作生活。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会通过这次实习,更加懂得知识和实践的积累,不断充实自己。 实习单位简介

国税局是国家的税收征收机关,属于公务员编制的行政机关。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分别由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征收。消费税由国税系统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其他税种一般为地方税。对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税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具体来说,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金融、保险公司缴纳的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信息所得个人所得证券交易印花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包括:除了上述行业以外的营业税,抵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筵席税。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我所在的实习单位,崇左国税局,全局负担着扶绥县、宁明县、龙州县、大新县、天等县、凭祥市、江州区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平抑副食品价格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