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心理原因及其讯问策略

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心理原因及其讯问策略

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心理原因及其讯问策略
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心理原因及其讯问策略

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心理原因及其讯问策略

作者:吕宝庆

作者机构: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上海,200336

来源: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

ISSN:1008-5750

年:2007

卷:017

期:002

页码:61-63,67

页数:4

中图分类:D631.2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讯问策略;虚假供述;原因;犯罪嫌疑人

摘要:在实际讯问工作中,保持沉默和作虚假供述多被视为是拒供的表现,但二者在表现形态和心理原因上却存在着许多差别.通过对讯问中被讯问人各种不同于虚假供述的表现形态及其心理原因的分析和相应讯问策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讯问中达到获取犯罪嫌疑人真实供述这一最终目的的方法和途径.

犯罪嫌疑人供述在庭审中的证据价值

犯罪嫌疑人供述在庭审中的证据价值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庭审证据价值 [摘要]《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告人供述规定为同一种类证据,但司法实践中未能在不同诉讼阶段所具有的不同证据价值这一层面上对两者作出严格区分,导致庭审中公诉人往往将被告人原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直接作为被告人供述向法庭示证。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在庭审中证据价值,另一种观点认为完全不能作为证据为法庭采用,甚至公诉人不能在举证中举示,这一观点完全否定了犯罪嫌疑人供述在庭审中的证据价值。犯罪嫌疑人供述在庭审中具有有限采用的证据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在庭审中往往宣读被告人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作为“被告人供述”向法庭示证,辩护人对此往往未能对该证据证据价值予以有力抗辩,法院也往往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判决书中言称“有被告人供述在卷予以证实”。这种似乎已习以为常的司法运作一直未能被提出质疑,在日益倡导司法诉讼程序公正与保障被告人权益的今天是令人遗憾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证据的七大种类,其中第四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述和辩解”。这说明立法上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告人供述是作了区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告人供述虽然刑事诉讼法将其列在一大种类证据内,但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犯罪嫌疑人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在将案件提起公诉后,涉嫌犯罪人才可称为被告人,其在审判阶段(主要是庭审当中)所作的供述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告人供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告人供述统称为口供,司法人员在证据观念上也将两者混为一谈,从而出现在法庭上公诉人经常宣读在卷的“被告人供述”作为证据举示,其实其宣读的只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而已。 那么如何看待犯罪嫌疑人供述在审判阶段的证据价值呢?对此何家弘教授认为,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据价值仅在于为侦查机关提供进一步的侦查线索,在审判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才具有证据价值,才是可以被采用的证据。所以,在庭审中宣读被告人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没有证明力的,法庭应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供述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也是排除传间证据规则(即一般情况下不采用书面言词证据)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以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交待作为破案的标志,认为犯罪嫌疑人一旦承认犯罪了,就万事大吉,后面的工作似乎显得无足轻重了。针对这一状况,何教授强调,要使犯罪嫌疑人供述在审判中发挥出被法

犯罪嫌疑人家属权利和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家属权利和注意事项 1、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权利和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应得到的法律文书: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 拘留后(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必须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犯罪嫌疑人家属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3、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什么要请律师? 侦查阶段代表着案件的开始,在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可能已经在看守所里关押,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律师的出现可以让他(她)了解所涉案件的相关情况,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4、犯罪嫌疑人家属请律师有何作用?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 3、向有关办案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法律观点,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4、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 5、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实情。 6、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 5、怎样选择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行业与医院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专业,聘请律师应当选择专业律师,您最好是找擅长打刑事官司的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向您承诺包打赢官司和夸自己关系如何强大的律师一定要多加注意。 总而言之,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doc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作者:马剑萍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7期 案名:甲某抢夺案 [基本案情]甲长期以非法运营三轮车载客胡同游为生。2009年的一天,甲拉载某外籍游客乙进行胡同游,双方谈好价格为30元。下车时乙欲给甲30元,甲称不够,向乙索要300元,乙同意支付300元。甲趁乙从钱包取钱之际,从乙的钱包内抢走1000元。甲不供认从乙的钱包内抢走1000元,称乙仅给了其25元。 一、本案的主要证据和核心问题 (一)主要证据 1.犯罪嫌疑人甲的供述和辩解:称其拉载乙后,乙只给了其25元。当天,因听说与其共同从事非法运营三轮车胡同游的同乡李某、朱某、于某、郭某被抓,怕被抓,没回暂住地居住,之后回了原籍。 2.被害人乙的陈述:其搭乘甲的三轮车游胡同,双方谈的价格为30元,下车时甲向其索要300元,其同意后在从钱包内取钱之际,甲趁机抢走其钱包内的1000元,遂报警。其在相机内留有甲的照片。 3.证人证言:(1)案发地附近居民高某、王某证明此地常有非法运营三轮车胡同游,向外籍游客索要300-500元不等,不给就抢。其中王某辨认出甲、李某、朱某、于某、郭某是在附近从事这样非法运营的三轮车车夫;(2)从事正常胡同游的曹某、马某证明有非法运营三轮车胡同游常强迫外籍游客交易,并辨认出甲、李某、朱某、于某、郭某是在附近从事这样非法运营的三轮车车夫;(3)与甲共同从事非法运营的同乡李某、朱某、于某、郭某证明他们非法运营黑三轮车车主以胡同游为名,强迫外国游客交易的事实,并证明甲也从事这一行业;(4)派出所民警徐某、王某证明案发当天,二人驾驶巡逻车巡逻过程中,一外籍女子(被害人乙)拦下警车求助,后经翻译得知其被一名人力三轮车车夫抢走1000元现金。 (二)核心问题 根据上述分析可得,犯罪嫌疑人辩解其没有实施抢夺,该辩解是否真实可信,是本案能否定案的关键。为了方便解说,下文先探讨一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审查判断的一般方法和内容,再结合本案具体分析。 二、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一般方法及内容

心理学整合

第一章 1心理学定义:心理学是研究心理和行为的科学。 2心理学的目标:描述、解释、预测、控制 3实验法 定义:就是控制无关变量,操纵自变量从而了解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 两种心理学实验:实验室实验和现场实验 两种效应:安慰剂效应(单盲实验和双盲实验)、实验者效应 4心理学诞生的标志:1879 年,冯特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 5现代心理学的派别及代表人 ①结构主义:冯特和铁钦纳 ②功能主义或机能主义:詹姆斯和杜威 ③行为主义:华生 ④完形心理学:韦特海默 ⑤精神分析:弗洛伊德 ⑥人本主义:马斯洛、罗杰斯 6当代的主要研究取向或观点还有以下几种: (1)认知观(继人本心理学之后对行为主义的另一种挑战) (2)生物学观 (3)文化观 第二章 1神经元的结构及功能 即神经细胞,是神经系统最基本的结构和功能单位,由细胞体及其发出的树突和轴突三部分构成。其功能是接受刺激、传递信息、整合信息。 2按功能分类 (1)感觉神经元-即传入神经元,其功能是接受内外刺激,将神经冲动传到中枢神经。 (2)运动神经元-即传出神经元,其功能是将中枢神经系统发出的神经冲动传至反应器,使肌肉、腺体产生反应。(3)中间神经元-其功能主要是联络感觉神经元和运动神经元,起桥梁作用 3大脑皮层的分区:感觉皮层区、运动皮层区、联合皮层区(1.布洛卡区—说话2.威尔尼克区—理解他人的话) 4双生子研究的意义:揭示遗传对心理发展的影响。(运用同卵双生子和异卵双生子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区分遗传和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 1心理学研究表明:动机强度与行为效率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倒∪型曲线关系。 2母性动机:瓦顿设计了一个障碍箱,来研究各种动机的强度,其中母性驱力最强。 3社会性动机又叫习得性动机和心理性动机,是以社会需要为基础的动机。(交往动机、成就动机、认知动机、权利动机)(1)阿特金森认为成就动机包括希望成功和害怕失败两种心理因素。 4韦纳的归因理论模式 三个维度: ◎内部归因和外部归因 ◎稳定性归因和非稳定性归因 ◎可控制因和不可控归因 六个因素: 能力高低、努力程度、任务难易、运气(机遇)好坏、身心状态、外界环境 三维度与六因素相互结合进行系统地考察行为归因。 5社会学习论

浅析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障碍与审讯方法

浅析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障碍与讯问方式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障碍,是指影响犯罪嫌疑人作出真实和完整供述的消极的心理活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接受讯问的过程中,由于环境和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心理活动是比较复杂的,各种各样的心理活动和情绪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矛盾重重。刑侦民警在讯问实践中,支持嫌疑人拒供行为的心理原因不同,在讯问中表现各异,侦查人员要准确、有效的把握嫌疑人的心理障碍。侦查人员根据案情,确定讯问的目标和讯问的基本任务。采取不同的讯问方法,确保嫌疑人如实供述,进一步理清犯罪情节,最关键理清嫌疑人作案的主观动机。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障碍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总的心理倾向是趋利避害,企图逃避打击,表现出畏罪、侥幸、抵触、悲观的心理障碍。 1.1畏罪心理。犯罪嫌疑人一是担心供述后受到法律的追究,被判刑罚甚至判重刑;二是担心对自己的名誉、地位、前途带来的影响;三是担心自己的家庭、父母、妻子、子女、朋友等受到牵连;四是担心供述后遭到相关人员的(特别是地域犯罪和同案犯)报复。 产生畏罪后,犯罪嫌疑人就千方百计地掩盖和隐瞒犯罪事实的真相,否认犯罪,幻想用通过否认自己与案件的全部或部分关联来逃避打击,关键情节上言辞谨慎,努力克制其内心的恐惧,采取对抗讯问,蛮不讲理、一言不发、失口否认、甚至谎供。犯罪嫌疑人进一步表现出思维紊乱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答非所问东扯西拉,语无伦次。更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存有高度的戒备心,侦查人员一字一句都用心琢磨,疑神疑鬼,倒以试探、推诿来抵制讯问。 1.2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自信感。犯罪嫌疑人不是到案才产生的,一般在犯罪动机或犯罪时就已经存在。一是自认作案手段高明,行动诡秘,没有留下痕迹;二是自认为同伙在逃、被害人死亡、知情人无法找到,盲目相信攻守同盟;三是自认有后台和靠山,在外面有人活动关系;四是自认为有对付侦查讯问的经验和方法(主要是侵财案的累犯),无视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和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犯罪嫌疑人自信能抗过侦查机关讯问,曾审讯一盗窃犯,他直接给我讲能在公安机关抗过十天。 侥幸心理产生后,便成为犯罪嫌疑人对搞侦查人员讯问的精神支柱,加大犯罪嫌疑人逃避讯问的自信感,大胆地筹划对付讯问的伎俩,百般地掩盖犯罪事实。使用各种方法,试探摸底,花言巧语骗取信任,避重就轻,蒙混过关,竭力狡辩,

2020年整合《心理学教程》王振宇第三版试题名师精品资料

心理学教程填空题

心理学教程填空题 1.科学心理学诞生于1879年,其创始人是德国心理学家冯特。 2.人的心理现象十分复杂,归纳起来,可分为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两大部分。 3.大脑皮层分四个叶:枕叶、颞叶、额叶和顶叶。 4.皮层上的脑叶在机能上有分工,枕叶与视觉有关,颞叶与听觉有关,顶叶与躯体感觉有关。 5.儿童心理研究的常用方法有: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 6.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共同构成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7.早期的中外儿童心理学家曾运用个案法观察自己的孩子,并发表了长期的记录,如德国的普莱尔、英国的达尔文、中国的陈鹤琴等。 8.调查法是一类方法的总称,包括谈话法、问卷法、测验法和产品分析法四种。 9.实验法可分为自然实验和实验室实验两种。 10.注意的特性是注意的指向和集中。 11.视敏度即视力,小学生比幼儿好,其中10岁时儿童视觉调节能力范围最大。 12.入小学后语音听觉发展迅速,一年级末可达成年人的水平。 13.空间知觉包括大小知觉、形状知觉、方位知觉、距离知觉。 14、记忆是人脑对经历过的事物的反映。 15、画家善于形象记忆,数学家善于逻辑记忆。 16、表象的特征是形象性和概括性。

17、记忆过程包括识记、保持和回忆。 18、艾宾浩斯的遗忘曲线说明遗忘的过程是不平衡的,呈现先快后慢的趋势。 19、回忆有两种不同水平再认和再现。再现比再认水平高。 20、初入学儿童既不会用重复、练习来保持信息,又不会用系统搜索和追忆去提取信息。 21、在发展儿童想象力时,丰富儿童的表象和言语是有效的途径。 22、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概括性和间接性的反映。思维的基本特征是概括性和间接性。从个体发展来看,思维可分为动作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从探索答案的方向来看,思维可以分为集中思维和发散思维。 23、思维的基本过程是分析和综合。其不同的运用又表现为比较、抽象、概括和具体化等。 24、思维的基本形式是概念、判断和推理。儿童掌握概念的主要途径有概念形成、概念同化。 25、创造性思维是思维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发明或发现一种反应方式。它要求重新组织概念,以便产生某种新的东西。创造性思维需要综合运用发散思维和集中思维。 26、判断一个人思维品质的好坏,通常采用的指标有思维的广阔性、思维的深刻性、思维的灵活性、思维的敏捷性和思维的批判性。 27、小学儿童的概括水平发展,大体上经历了直观形象、形象---抽象和初步的本质抽象三级水平。

刑事诉讼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尹春春 (商学院,法学二学位1101,20111611440) 摘要:本文中阐述了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权利,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今后如何完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机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侦查;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措施 Protection of criminal suspects’ rights in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investigation Yin Chunchun (20111611440,the second bachelor of law1101, School of business) Abstract: This paper explains the main rights of suspect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analyze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riminal suspects by some cases. I put forward my views on how to security mechanism of criminal suspects of our country in the future on the basis of those cases. Keywords: Investigation; criminal suspects; rights; safeguards measures 近几年中,媒体陆续曝光了许多像赵作海杀人案、佘祥林杀妻这样的案件。在这类案件出现戏剧性变化的原因,有的是被杀死之人突然出现,也有的是真凶落网真相大白。这些在当时令所有人拍案叫好的“破案”现在全变成了“错案”,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动摇了司法的权威性。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要求我国的各个司法机关在工作过程中提高业务能力。我们需要持续深入的研究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高国家机关主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识,同时也让更多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在受到控告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刑事诉讼侦查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主要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保障,在一国的法律体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它不但反映了国家的社会文明程度和司法文明程度,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法制体系是否完善的直观表现,因此其长期深受大家的关注。我国现阶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主要权利有:(一)与案件无关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询问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以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当侦查人员提出问题时,犯罪嫌疑人应该就该问题做出诚实的回答,既不能隐瞒,也不能避重就轻。这条法律规定实际上也对侦查人员提出了要求,侦查人员在向犯罪嫌疑人提问时,所问的问题必须是能影响定罪量刑并且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问题,如果是所问的问题不符合上述条件时,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不回答。 (二)获得律师帮助权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吸纳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也就是说,自从司法机关对受追诉者采取强制措施时起或是进行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了。当犯罪嫌疑人请求与律师会见时,看守人员必须在48个小时之内就安排双方见面,同时新的法律规定当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不在场。这些规定大大提前了律师参与到该案件司法活动的时间,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人身权利得到更完善的保障[1]。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间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并且有义务在犯罪嫌

美国侦查讯问研究

美国侦查讯问程序 美国侦查人员假设他们审讯的嫌疑人是有罪的,但最初会否定其罪行。嫌疑人说谎主要是出于理智,供述将导致逮捕、定罪以及监禁。与表象、逻辑和常识相反的是现代美国心理学讯问方法被设计成为说服嫌疑人的供述是出于自身的利益。美国侦查讯问是根据一种不同的影响、欺骗、心理强制的逻辑来控制嫌疑人对他的境况、观点和自身利益的认识。全部审讯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软化嫌疑人阶段,米兰达警告阶段、the interrogation proper阶段、供述后阶段。 美国侦查讯问方法 美国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彻底地理解和时时牢记这样一个特殊的事实,即以胁迫强制的方法获取的供词,都是无效的,而且在法庭上也不被承认。胁迫是指施加酷刑,或把某种约束力或强制压迫强加在被讯问对象身上,对其施加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影响,试图以此促使其达到愿意作出认罪供述的程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供述,这一事实很快就能够被其辩护律师所证实确认。在胁迫情况下作出供述这一事实将会影响供述的自愿性特征,在供述过程中运用强制或暴力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事实不能完全反映其本人的选择自愿,这种作出供述或保持沉默的自由选择权是美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不容任何人任意侵犯的。 在美国警察使用的讯问方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直接与间接的讯问方法,激情冲动与使用心理胁迫、诱骗的讯问方法,每一种类又包

括各种不同的具体方法:无足轻重的冷淡法,同情或情感共鸣法,强烈诱惑法,只要是人谁都会这样做,态度友好法,提供帮助法,朋友般的谈话法,偏袒的辩解法,减轻处罚法,安慰悲伤法,推托责任法,冷热交替法,缩小犯罪等级法,夸大犯罪等级法,极力缩小犯罪后果法,即成事实法,假象欺骗和吓唬法,苛刻的事务性方法,揭穿谎言法,假造证据法,重复强调同一主题法,通过讲真话减轻精神压力法,坚韧不拔的穷追猛打法,激发体面与荣誉感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法,贬损诋毁与用好话逐步赢得好感以便最后利用法,坦率地说出犯罪真相讲真话法。美国警察在讯问中还常采用延长讯问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变相体罚,如连续讯问10小时、12小时至20小时。从实践上看,嫌疑人在警察讯问时供认的,往往被处罚较重(对嫌疑人不利)。而嫌疑人不放弃米达权利的受保护多一些,放弃者则受保护少一些。 一、直接提问的讯问方法(The Direct Approach) 通常用于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认定罪责的情景。当出现这种情形时,讯问人员将造成一种使被讯问人完全相信自己有罪的环境气氛,他的整个讯问方式和态度就应排除被讯问对象是无辜的任何可能性。讯问人员镇定地、注重实际地出示证明有罪的证据,促使嫌疑人讲真话,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能有任何谎言,不能推脱原因,以及毫无隐瞒地供出真相。在这一过程中,讯问人员极力小心地避免使用威胁恐吓的言辞或事物以及含沙射影的话语,而且应尽量对讯问对象使用带同情的言辞,并很快地指出其他任何人在

犯罪嫌疑人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

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 8.有核对讯问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0.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1.对于人民检察院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犯罪嫌疑人(签字): 日期: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阅后签字并附卷。

思维方式的转变与心理学的整合_叶浩生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思维方式的转变与心理学的整合 叶浩生 摘 要 传统心理学执著于还原论的思维方式,导致了心理学的破碎与危机。若 要克服危机,实现心理学的整合则首先必须吸收系统的思想方法,实现思维方式从还 原思维到整合思维的转变。这一转变包括这样几个方面:1.从线性思维到非线性思 维的转变;2.从元素组合认识方式到综合分析认识方式的转变;3.从“上向因果关 系”的单向思维到“双向因果关系”思维的转变;4.从物理科学的统一观到系统论的 科学统一观的转变。 关键词 心理学 还原论 系统论 整合 当代心理学处于支离破碎、恶性分化的危机之中,而造成这种危机的原因除了学派的门户之见影响外,传统还原论的思维方式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因此,若要克服这种危机,实现心理学的整合,则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思维方式,倡导系统的思想方法。本文首先分析还原论的思维方式在心理学中的表现,然后阐述现代系统方法的特征及其对心理学影响,最后论述实现思维方式的转变的几个方面。 一 还原(reduction)一词的基本含义是化简、减少、降级、归并、分解等等。还原方法把较高层次的事物、事件或关系分解、剖析为较低层次的组成部分,用低层次组分(co mpo nent)的特性及其结合方式推断高层次事物的特性。作为一种探索事物的手段,还原方法有助于人们深刻认识事物的整体和组分之间关系,因为人对整体事物的认识是从感知、表象的感性的整体开始的,经过知性的抽象,把整体分解为组分,再进而达到理性的整合,形成对整体的理性认识。可以说,还原方法是人们的认识由感性的整体到理性的整体中间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还原论(r eductio nism)则是一种极端的还原方法,它无限夸大还原方法的作用和使用范围,把较高层次事物的性质看成是由较低层次的组分性质机械累加的结果,并试图把整体的性质和规律归结为低层次组分的性质和规律,这种方法的直接结果是以还原的方式看待一切事物,无论是否适合还原,皆以还原的方法进行分解,以至于形成一种形而上学的还原论思维方式。 心理学中的还原论有这样几种形式:1.元素还原论,即把意识或行为还原为意识元素或分子行为,以意识或行为的元素解释意识或行为的整体;2.生理还原论,把心理现象归结为生理现象,以神经生理的研究取代意识和心理现象的研究;3.生物还原论,以动物行为的研究取代人的社会行为的研究,以生物学的特性解释意识和行为;4.机构还原论,把人比作机器,受刺激和反应规律的支配,或把人脑比作计算机,以计算机的程序运作比拟人的认识活动。这些还原论虽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本质上都是采取分解、归并的方法,把高层次的现象或活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 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 10、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本告知书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时交犯罪嫌疑人。

论犯罪嫌疑人_被告人供述的几个问题

总第70期2003年10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 nal of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General No.70Oct.,2003收稿日期:2003-08-15 作者简介:严 军(1965)),女,重庆人市,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几个问题 严 军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70) 摘 要:供述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关注,本文在分析了供述的证据价值后,认为应当在充分肯定供述的证据价值的同时,更要理性的认识供述的特征,从而确定供述的证据资格,使供述能在诉讼中真正发挥证据的证明作用。 关键词:供述;证据价值;证据资格 中图分类号:D F 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3)0520083204 On the Crime Suspect,the Accused,s Cofession Yan jun (Law School,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 Institute,Lanzhou,Gansu 730070) Abstract:A s a kind of legal evidence,The coufession is al w ays paid more attention by the academic and prac tice body.in this article,After analyzing the evidence,s valuation of the conf ession,It is pointed tha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f es 2sion shoud be more realized at the time w hen the evidence,s valuation of the confession is fully positive,so that it can make sure about the evidence qualification of the confession,and make the confession really practised during the prosecu 2tion. Key words:Confession;Evidence,s valuation;Evidence qdualification 一、供述的证据价值及对证据价值的不同认识 关于供述的概念,我们可以界定为受到刑事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所作的有罪的陈述和自认。自阶级国家出现,产生诉讼以来,关于供述的证据价值从未被动摇过,不论在何种国家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证据制度下,供述一直被作为一种证明案情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但是,由于价值观的不同,人们对供述的诉讼价值取向却存在差异。在奴隶制国家,由于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地位平等,所以如果原告向法官提出刑事诉请,原告必须向法官举证,而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对原告的指控要进行辩驳、质证,对法官的提问也必须回答,且要对自己的陈述负责。例如,我国1975年出土的铭文记载/有狱者,则使之盟诅0,可见用盟诅的方式以表示双方的真诚,这种方式以笔者之见是为了促使双方当事人如实举证和如实陈述,如果诉讼中尚有疑虑,不排除对当事人采用刑讯的方法以获得支持认定案情之证据。5礼记#月令6载/毋肆掠,止狱讼。0虽然不提倡

《心理学概论》复习资料整合

第 3 章 感觉和知觉 感觉:感觉器官收集有关环境的信息的过程。 知觉:大脑选择、组织和解释感觉信息的过程。 绝对阈限:要使观察者知觉到一个刺激,刺激必须具备必要的物理能量,这种最小物 50%)能觉察到刺激变化时的刺激强度变化最小量。绝对阈限是差 暗适应:视觉系统在黑暗中对连续无变化的光刺激感受性提高的倾向. 错觉:知觉经验与引起知觉的刺激特征之间不一致的现象。有些错觉好像是天生的,些错觉则依赖于文化和经验。 01. 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肤觉等,是我们常说的“五感”。 02. 所有感觉道都符合下列三种基本原理:(1)生理和心理存在之间并没有一一对 应的关系;(2)感觉和知觉是主动而非被动的过程;(3)感觉和知觉具有适应生 存的意义。 03. 感觉从环境刺激开始;缺乏客观刺激的感觉被称之为幻觉。各种感觉系统都 有专门分化的细胞:受体,它们对环境刺激做出反应,一般在相邻的感觉神经 元 产 生动作电位。这个过程称为转换(客观 存在变04. 要使观察者感知到一个刺激,刺激必须具备必要的物理能量,这种最小物理能量称为绝对阈限。信号侦察论认为,侦察刺激的能力不仅依赖刺激的特点 ( 比 如物理,也有赖于观察者的特点。检测信号有一个反映观察者反应偏差的决策过程:没有把握时如何报告检测到刺激。 05. 辨别两种刺激之间的差异,要求两种刺激的强度有一定的差别。当两种刺激之 间 的 差 别刚好 能 引 起 我 们 的 差别 感 觉 06. 感觉适应,是感觉系统对连续变化的刺激反应减少的倾向。 07. 眼睛对称之为光的一小部分电磁波敏感。光线通过角膜、瞳孔和晶体聚焦到视网膜上。视网膜上有视杆细胞和视锥细胞。视杆细胞对光线非常敏感,允许昏暗光线下的视觉;视锥细胞对特定波长的光波特别敏感,产生心理学的色彩体验。视锥细胞集中在网膜中心地带的中央窝。神经节细胞有感受野, 即某个神经元的反应区域。特征觉察器,是枕叶皮层中的专门细胞,只有当感受野中的刺激符合特定的模式或定向,诸如竖条或横条时,细胞才反应。 08. 色觉刺激有09. 视觉适应,有暗适应和明适应两种。两种适应的生理过程不同,主要是视杆和视锥细胞参与作用不同。 10. Y a n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是侦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还原事实真相。但是,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尽管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其合法权益不容践踏。侦查人员破案心切,其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也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作为讯问的一种类型,侦查讯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它对于获得案件线索,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侦查讯问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调查说、审查说和审讯说。持调查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以查明案件事实。持审查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情节轻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持审讯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讯问,以获得其供述或者辩解,从而查明案

件事实。以上三种观点,是根据侦查讯问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讯问的概念作如下界定: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刑事侦查活动。 侦查讯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是特定的。讯问主体只能是国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侦查部门。除了这些侦查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从讯问对象上来看,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第二,侦查讯问具有强制性。侦查讯问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包括传唤、拘传、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确保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第三,侦查讯问过程体现了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侦查人员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犯罪嫌疑人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往往隐瞒事实,侦查讯问过程实际上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心里较量的过程。第四,直接性。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解除,一问一答。 二、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侦查讯问制度,但是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对侦查讯问的具体时间、地点等规定不完善。另外,侦查讯问的时间、地点规定的较为笼统。对于每次讯问的时间、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总共讯问的次数等未予以明确。讯问的地

心理危机干预方案

庐江盛桥中学校园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生活中灾难、暴力、事故、意外等创伤性事件时有发生,侵害人们的心灵,造成不良后果。在学校,学生面对学习压力、亲子关系、环境适应、人际关系等诸多问题,而青春期的躁动和感性使他们处理问题容易极端化。因此,心理危机干预迫切而重要。针对高危人群的心理社会干预能够防止或减轻创伤后的不良心理反应,避免心理痛苦的长期化和复杂化乃至极端化,促进创伤性事件的适应和心理康复。这不仅是对每一个学生的人文关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诉求。为此,我校特制定针对本校师生的心理危机干预应急方案,以期尽最大努力帮助师生解决所面临的心理困境,促进师生的身心健康。 一、具体目的: 1.通过心理健康课进行心理危机教育和宣传,加强学生对危机的了解与认知,提高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 2.通过心理咨询等支持性干预,协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把握现状,重新认识危机事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并掌握有效的危机应对策略。 3.通过提供适时的介入帮助防止自伤、自杀或攻击行为等过激行为。 4.通过构建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做到心理困扰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应对,减少和尽量避免危机对学校正常工作的影响。 5.通过积极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为学生成长营造健康氛围,努力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优化心理品质。 二、干预原则 1.预防为主; 2.及时预警; 3.协调有序; 4.反馈追踪。 三、组织指挥体系 1、领导机构(学校处理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吴量 副组长:许晶莹 2、心理危机干预救援小组 班主任、心理老师、校保安人员、全体教师等。 四、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分工: 1.主管领导全面组织协调指挥。 2.班主任了解信息、通知家长、稳定班级。 3.心理老师现场疏导、干预,避免极端心理行为。 4.校保安人员维持秩序。 5.学校其他教师辅助开展工作。 6.干预结束后观察和随访。 五、干预对象 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是我校在读的存在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具体包括: 1、重大心理危机事件(Ⅰ级) 发生自杀或自杀未遂事件;精神病人处于急性发作期;自伤或伤人行为正在发生。 2、较大心理危机事件(Ⅱ级) (1)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的离异;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并伴有强烈的情绪和行为反应。 (2)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3、一般心理危机事件(Ⅲ级)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 (2)因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等导致的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3)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适应困难等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 法律文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附: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或责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文书附卷联中签注

第五章侦查讯问方法

第五章侦查讯问方法 第一节侦查讯问策略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指侦查讯问的计策和谋略,是根据讯问目标和态势决定的战略构思。 二.特征 (一)全局性(二)合法性 (三)计谋性(四)综合性 三.侦查讯问策略的制定 (一)做好目标分析 1.分清目标主次 ⑴总体性目标 ⑵阶段性目标 ⑶局部性目标 ⑷适应性目标 2.做好目标分解 (二).对主客观条件的分析 1、充分 2、正确估计 (三).周密设计、妥善施策 1、调动积极因素 2、寻找弱点和矛盾 3、选择最佳方案

(四).讯问策略原则 1、依法 2、有据 3、有理 4、有利 (五).不断校正、完善讯问策略 侦查讯问中的逻辑控制 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处于主导地位,该按照逻辑规律控制讯问的发展。 因为只有遵守逻辑规律,才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事物的规律,论证有说服力。 1.自由陈述 (1).自由陈述与回答问题 (2).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了解 2.详细讯问 (1).细微末节问题 (2).造成假象 3.使用证据 使用证据要视案情和证据的价值,正确估价它的作用,然后确定采用方法,逐步增加其揭发力。用证据的综合性引导犯罪嫌疑人得出必须如实供述的结论。 4.提问的逻辑性 (1).要有针对性 (2).合理的提出问题 (3).问题应有鲜明的逻辑结构 (4).问题应当不偏不倚 (5).提问有一定的顺序 ①从一般到个别 ②问题的顺序应该是有利于回忆 ③突然提问 ④问题由轻到重、由重到轻 第二节侦查讯问常用的谋略

一、侦查讯问谋略的概念和特征 (一)侦查讯问谋略的概念和特征 谋略是主体从自己的目的和动机出发,针对被作用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通过思维运筹而形成的行动意图.它由施谋主体、施谋对象、施谋目的、施谋焦点、谋略的内容和形式等要素所构成 (二)、侦查讯问谋略的作用 1.可以制约、指导侦查讯问方法和配合侦查讯问的相应措施及手段 2.可以调动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的积极性 3.可以驾驭犯罪嫌疑人,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实 二、常用的侦查讯问谋略 (一)、攻心型 1.政治攻心 2.思想攻心 ①情攻心②理攻心 ③势攻心④谋攻心 3.法律政策攻心 (二) .震慑型讯问策略 1.敲山震虎 2.先发制人 3.攻其无备 4.引而不发 (三).迷惑型讯问策略 1.声东击西 2.攻城打援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