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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学关于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办法(试行)

**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奖励我校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领域做出的突出贡献,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升学校科研创新实力和成果转化能力,更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意见》(鲁办发〔2016〕4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社科成果奖)和**大学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奖)的总称,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6-7月份评审、奖励一次。按照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原则,允许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一节总体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三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取得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科研处登记并已录入科研管理系统的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署名**大学

且为我校首位完成者,可通过所在部门、单位按规定推荐申报。

第四条论文以正文标题下署名为准;著作以版权页署名为准;课题以结项证书或鉴定书封面上完成者的署名为准。

第五条多人参与获得的科研成果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成果以发表时间或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项目研究报告以结项或鉴定时间为准,非正式出版物以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时间或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时间为准。

第二节社科成果奖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社科成果奖授予我校教职工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的高水平研究成果。

1.基础研究。在本学科、本专业某一领域填补某项空白,或者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新的建树,或者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有科学独到的见解,对学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应用研究。在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上有创见,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并取得了较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科普读物。宣传普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普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成就,宣传普及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与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文字通俗易懂,为公众喜闻乐见。

4.翻译论著。符合版权规定,体现原著原意,对研究我国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5.古籍整理。翻译、注疏准确,完整保持原作内容,在史料史实考证上有新发现,或者纠正了前人的某些讹脱。

第八条多人合作的不同书号的系列丛书,可以整套申报,也可以由丛书主编及编委会出具同意证明,以单册申报,二者选其一。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只能申报一次,可以整套申报(以最后一本出版时间为准),也可以单册申报。同一书号的系列丛书,只能作为一本书申报,不能单册申报。论文集一般不能作为著作参评,其中的单篇文章可作为论文参评,但同一作者论述同一主题的论文集可作为著作参评。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必须与合作者共同具名申报。著作的顾问、编委、主审等不具有申报权。

第九条经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或者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机关采用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文稿(必须有批示或采用的原件物证);在市级以上社科规划部门、软科学规划部门等

结项或者通过鉴定的社科课题及市级以上社科联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结项课题,并具有市级以上部门单位出具的立项书和结项证书,可以申报社科成果奖。

第十条社科成果奖申报时限为上隔一年至五年获得,且未获得我校或者上级奖励的成果。

第三节科技成果奖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奖分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1.自然科学奖授予我校教职工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

2.技术发明奖授予我校教职工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重要技术发明是指:(1)取得了专利授权;(2)实施后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3.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管理科学等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1)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

再创新,创造一定经济效益的;

(2)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要科技成果,创造一定社会效益的;

(3)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已获一定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奖申报时限为一年前正式发表或者在我省完成整体技术应用,且未获得我校或者上级奖励的成果。

第三章推荐办法

第十三条**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实行限额申报。申报限额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度在科研处登记的成果数量确定。

第十四条所有参评成果须由申报人所在部门、单位择优推荐。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申报、遴选、材料审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所有参评成果应按规定填写《**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申请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的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1.政治方向不正确的;

2.涉及国家秘密的;

3.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4.其它违反学术道德或学术规范的。

第十七条作为第一完成人申报**大学科研成果奖的,同一年度限报一项。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一节社科成果奖评审标准

第十八条社科领域基础研究类成果的评审标准:

一等奖:选题立意新颖,对学科领域重要问题做出系统描述、分析和概括,提出创新性较强的理论观点,对学科体系创新有重大贡献。论文发表于本学科领域权威刊物,或者专著影响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二等奖:选题立意比较新颖,对学科领域有关问题做出系统描述、分析和概括,提出有创新性的理论观点,对学科体系创新有较大贡献。论文发表于本学科领域较高层次刊物,或者专著影响较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三等奖:选题立意有新意,对学科领域相关问题做出描述、分析和概括,提出有一定创新性的理论观点,对学科体系创新有

贡献。论文发表于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或者专著有影响,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九条社科领域应用研究类成果的评审标准:

一等奖:对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系统的研究报告或者发表了高水平论文,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具有重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

二等奖:对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形成较系统的研究报告或者发表了相关论文,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得到较好的社会评价。

三等奖: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现实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研究报告或者发表了相关论文,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得到社会认可。

第二十条对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成果,授予一等奖,不占当届奖项名额。

第二节科技成果奖评审标准

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奖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的影响。

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了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影响,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

第二十二条技术发明奖评审标准:

一等奖:属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际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等奖:属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等奖:属首创的技术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和设计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为

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创新程度和难度很大,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共性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社会发展起到重大作用和影响。

二等奖:技术创新程度和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社会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三等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和难度,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社会发展和民生事业有一定作用。

第五章评审组织

第二十四条学校成立**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组和秘书组(秘书组设在科研处)。

第二十五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其职责是:全面负责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工作,负责对评审组推选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评审组组长、副组长由评审组成员推荐产生。其职责是在限额范围内负责各相关学科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秘书组负责科研成果奖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定有关通知,提出申报限额和授奖限额,收发有关材料,建议召开评审会议,制作奖励证书等。

第二十八条评审组成员每年选聘一次,凡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申报科研成果奖者,评审组成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章评审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学校召开评审委员会及学科评审组会议,对部门、单位初审推荐的成果进行评议,在授奖限额范围内,评议拟授奖成果。

第三十条经评审委员会审议、核定后的拟授奖成果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异议期为五天。在异议期内,如对公示的拟授奖成果持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秘书组提出。提出异议须申明理由,提供事实依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秘书组根据异议内容,提请有关评审组对异议进行调查、复审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异议期结束和异议处理完成,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报请校长批准后予以表彰,对获奖成果颁发奖励证

书及奖金。

第三十三条**大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5000元、3000元、10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将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三年内不准参评学校组织的各种科研奖励。

第三十五条原《**大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办法》(泰院政发〔2012〕3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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