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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的保健资料

孕产期的保健资料
孕产期的保健资料

孕产期的保健

一、孕产期保健的定义:包括孕前、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的全

程保健,核心内容是围生期保健,(围生期I:妊娠满28周至出

生后7天内;围生期II:妊娠满20周至出生后7天内;围生期

III:妊娠满28周至出生后28天内;围生期IV:胚胎形成至新

生儿出生后7天内。),我国采用的是围生期I的定义。

二、孕产期保健的服务对象包括孕产妇和她们的胎婴儿。

三、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原则:(1)、对于正常的妊娠期和分娩期的保

健应该去医疗化;(2)、孕产期保健服务必须建议在合理的技术

支持上;(3)、孕产期保健服务应该建立在循证医学的证据基础

上;(4)、孕产期保健服务应该地区化、个体化;(5)、孕产期

保健服务应该是多学科参与的;(6)、孕产期保健服务应该整体

的,全面的。(7)、孕产期保健服务应该以家庭为中心。(8)、

孕产期保健服务应该适合当地的文化。(9)、孕产期保健服务应

当有妇女本人来决定改是否接受;(10)、孕产期保健服务应该

充分尊重妇女的隐私、尊严。

四、孕前保健

(1)、身体生理条件的准备计划,在疾病活动期应该避免受孕。

(2)、健康生活方式的培养:重视合理营养,位置膳食平衡,

注意蛋白质、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的摄入,不偏食,食用加碘盐。,院里宠物,避免环境污染暴露。

(3)、预防感染

(4)、调整避孕方法,一般都要在听避孕药和取宫内节育器后半年再受孕。

(5)、选择受孕年龄。

(6)、孕前咨询:主要针对曾经生育过出生缺陷或是有过异常妊娠史的家庭。

五、妊娠期的保健

1、妊娠早期保健:

(1)、妊娠早期母体的生理心理特点。

a、妊娠早期母体的生理特点,妊娠早期孕妇的体重增加不明显,最初的几周,子宫扔保持原来的“梨形”,随着妊娠的继续,子宫体部和底部长大,在妊娠12周时子宫变成“球形”,并超过盆腔的范围。

b、妊娠早期母体的心理特点

(2)、妊娠早期的保健要点,及早确定妊娠开始保健,适时开展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发现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开展健康教育,以利孕妇在整个孕期保持健康地生活方式,孕期锻炼,孕期烟酒会影响胎儿生长发育,孕期吸毒有可能导致出现新生儿海洛因撤药综合征等,增加婴儿死亡率,孕期旅行,长时间坐飞机,会显著增加静脉血栓发生的风险,孕期免疫接种,妊娠并不是预防接种的禁忌,一般死疫苗或灭活疫苗、类毒素、多糖类疫苗褥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可以在孕期接种,但是妊娠期禁忌接种活疫苗,每次产前检查时,应给孕妇提问的机会,建卡病例于门诊保管,方便病人下次就诊。(3)、妊娠早期常见健康问题的处理

a、妊娠呕吐的诊治及保健指导,最早和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恶心、呕吐、厌食等妊娠反应,妊娠剧吐不同于一般的早期反应,应注意多饮水,多吃青菜和水果,可以少食多餐,在口味上选择适合自己口味的食品。

b、妊娠早期阴道流血的诊治,鉴别诊断和保健指导,妊娠早期出血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先找流产、流产、异位妊娠、葡萄胎等。

2、妊娠中期保健。

(1)、妊娠中期母体的生理心理特点,子宫由于肌纤维的肥大、拉长而明显增大,妊娠中期子宫的长度比宽度增长更为明显,变成“卵形”。妊娠中期,随着妊娠的继续,孕妇对妊娠导致的生理、心理变化逐渐适应,情绪趋于稳定,但感知觉、智力水平、反应能力可能略有所下降,而抵御各种不良刺激的能力增强。

(2)、妊娠中期的保健:I、了解胎动出现时间,初产妇通常在孕20周,经产妇在孕18周左右感觉到胎动。II、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III、进行严重出生缺陷的筛查和诊断,引起严重的出生缺陷的原因常见的有染色体异常、宫内感染、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发育异常。IV、妊娠中期辅助检查项目:a、基本检查项目:妊娠16-24周超声能检查筛查胎儿严重畸形;b、建议检查项目,唐氏综合症筛查包括孕妇血清的筛查和超声的筛查;c、识别、筛查需要作产前诊断的孕妇,对象包括高龄孕妇(年龄大于35岁),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有可以畸形者,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者,有遗传病家族史或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

者,曾经有2次以上不明原因的流产、四台或新生儿死亡者,筛查结果异常者。V、保健指导:a、营养方面建议孕妇孕期注意饮食多样性,最好是新鲜食品,包括多食蔬菜水果、淀粉类食物;b、妊娠中期的运动,孕妇应坚持每天做孕妇体操,活动关节,锻炼肌肉,做操最好安排到早晨和傍晚。VI、发现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继续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

(3)、妊娠中期常见健康问题的处理:a、烧心感,建议改善饮食习惯,少食多餐,避免食用含咖啡因等刺激胃酸分泌的食物;b、便秘,首先是调节饮食,补充含纤维素的食物;c、静脉曲张,是孕期经常出现的症状,并不会对胎儿发育带来危害,没有特别有效地治疗。d、阴道分泌物增加;e、腰背痛,合理休息可以缓解;f、耻骨联合痛,是盆腔部位的不适感和疼痛感,大部分出现在妊娠中晚期,目前无有效治疗方法;g、阴道出血,晚期流产、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等;

h、头晕、贫血等,妊娠期间要进行定期检查,治疗贫血有两种:铁剂药物治疗和食疗食补。

3、妊娠晚期的保健

(1)、妊娠晚期母体的生理心理特点,子宫重量达1000g,总容积达5000ml的“水晶宫”。

(2)、妊娠晚期的保健要点:a、继续绘制妊娠图;b、估计胎儿体重,宫高x腹围+200;c、进行骨盆测量;d、辅助检查:基本检查项目:凝血功能、肝肾功能等;建议检查项目:超声、胎儿电子监护、心电图胡胎盘功能检查等;e、保健指导,纠正贫血;f、发现高危孕

妇,进行专案管理。

(3)、妊娠晚期常见健康问题的处理:妊娠水肿;腰背疼痛;胸闷;心悸;腹痛下坠(生理性和病理性);胎动异常;注意临产的信号。

4、妊娠期营养

(1)、能量:由蛋白质类食物供能占总需能量的30%,糖类占40%,脂类占30%,少食多餐(分为3正餐、3加餐);

(2)、矿物质,铁剂补充,钙及维生素D及锌的补充;

(3)、维生素C、E、A及叶酸的补充;

(4)、孕妇体重增加,BMI=体重(Kg)/身高(m)2。

5、妊娠期用药。

孕产妇用药对胎儿的影响程度与用药时胎儿胎龄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在孕早期应用禁忌药物可出现致畸性作用,孕中晚期应邀某些药物可导致胎儿生长迟缓,在孕晚期食用能在胎儿体内代谢的药物(如氯霉素),对新生儿会造成严重后果。产城中用药必须注意从开始用药到胎儿娩出的时间,要避开药物在胎儿体内浓度最高时娩出胎儿,正常产程通常不主张用药。

6、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对母婴的影响,如GDM,甲亢,心脏病,贫血,妊娠合并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肺结核,急性肾盂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病毒性肝炎,妊娠合并妇科疾病(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宫颈肿瘤等),妊娠并发症(子痫前期,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多胎妊娠,羊水过多或过少,胎膜早破等),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等。

7.高危妊娠筛查和围生监护

(1)、高危妊娠定义:妊娠期某种病理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称为高危妊娠。包括(年龄小于16岁或年龄大于35岁,有异常妊娠病史者,各种妊娠并发症,各种妊娠合并症,可能发生分娩异常者,胎盘功能不全等。

(2)、高危妊娠的筛查,临床检查和特殊检查。

(3)、高危妊娠的监护,a、孕龄及胎儿成熟度检查b、胎盘功能金叉,c、胎儿监护。

8、优生咨询和产前诊断。

(1)、优生咨询范围,包括孕前咨询、遗传病再发风险估计和孕期药物咨询。

(2)、产前诊断方法:超声,胎儿镜检查,羊水穿刺,绒毛取样,脐血取样,植入前诊断,母体外周血胎儿细胞检测。

(3)、产前诊断技术实施的基本原则:知情同意、产前诊断结果以临床医师的综合结论为最终结论,诊断报告由2名有资格的执业医师签发。

四、分娩期保健

1、分娩过程对母婴的影响

(1)、分娩期的生理变化极其保健;(2)、分娩期的心理变化及保健。

2.安全分娩

I、安全分娩

(1)、待产检查处理,仔细询问既往史,产科病史等,临产后再次

高危评分,明确重点监护对象;(2)、产程处理要点: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情况,进行胎儿监护及孕妇的监护,做好充分的接产准备,必要时作会阴正中或侧方切开,按分娩机转接产,遇期待绕颈时,应用血管钳钳夹,剪断脐带,再娩出胎体。准备估计出血量,新生儿的处理:a、清理呼吸道,处理脐带,APgar评分等,胎盘娩出的处理:促进宫缩,防止产后出血,检查软产道是否有裂伤等,常规在产房内观察2小时。(3)、正常产程图。

II、安全接生和产时“五防”,防滞产,防感染,防产伤,防出血,防窒息。

III、各种产时干预措施的评价

(1)、如愿处理常规:体温、脉搏、血压的测量,灌肠,剃阴毛,禁食;

(2)、第一产程常规处理:注意体位和适当活动,肛查了解产程变化,胎心监护等;

(3)、第二产程处理常规,屏气,严格控制第二产程,初产妇小于2小时,第一产程小于1小时,会阴保护和切开。

(4)、第三产程处理常规,适时应用缩宫素,牵引脐带,仔细检查娩出之胎盘、胎膜的完整性,产后2小时观察宫底高度、出血量,并注意脉搏和血压的变化。

3、保护、支持自然分娩

4、产时急救,如子痫,急性心力衰竭,羊水栓塞,产后出血及失血性休克,先兆子宫破裂,子宫破裂,忽略性横位等的抢救。

5、新生儿窒息的预防和复苏

(1)、新生儿窒息的相关危险因素,可分为产前因素、产时因素和产后因素。

(2)、临床表现和诊断:肌张力地下、呼吸抑制、心动过缓、低血压、呼吸增快、发绀等。

(3)、新生儿窒息预防。

(4)、复苏准备

(5)、评价与决策

(6)、复苏方案:A(建立气道和开始复苏新生儿的最初步骤)-B (正压人工呼吸)-C(胸外按压支持循环)-D(食用肾上腺素等药物)。

(7)、复苏后监护,包括温度控制,生命体征监测、合并症的防治等。

五、产褥期保健

1、产褥期生理变化及保健要点

(1)、生殖系统的变化,子宫的主要变化是子宫复旧,子宫内膜再生,子宫血管(原有的大血管闭塞),子宫下段收缩逐渐形成非孕时的子宫峡部,阴道壁肌张力逐渐恢复,阴道腔逐渐缩小。

(2)全身变化

(3)、产褥期心理变化

(4)、产褥期护理及保健:a、心理保健;b、严密观察产后2小时;

c、休养环境;

d、产后第一天宜进清淡易消化饮食,逐渐进普通饮食;

e、产后4小时即应帮助产妇排尿;

f、清洁卫生;

g、哺乳及乳房护理;

h、测量生命征;i、观察子宫复旧及恶露情况;j、早期活动及产后体操。

2、产褥期心理障碍。

(1)、产后抑郁症的诊断,常于产后6周内发病。

(2)、发病因素:合并内科合并症或产科并发症,产前诊断有异常,高龄或小年龄产妇,既往有抑郁史等。

(3)、治疗:心理治疗,药物治疗

(4)、预防,多进行孕妇心理疏导及宣教。

3、产褥期疾病防治

(1)、产褥期出血,即晚期产后出血

a、病因及诊断:胎盘、胎膜残留,蜕膜残留,子宫胎盘附着部位感染或复旧不全,剖宫产术后子宫伤口裂开,其他(子宫粘膜下肌瘤等)。

b、处理:补液、开放静脉等一般处理,必要时输血,同事给予宫缩剂及抗生素,对因处理。

c、预防晚期产后出血。

(2)、产褥感染。

a、病因:内源性感染,外源性感染,增加感染的危险因素:胎膜早破、分娩时产程长、会阴切开术或剖宫产术、产后出血等。

b、临床表现:外阴、阴道、宫颈炎,子宫内膜炎,盆腔结缔组织炎,盆腔腹膜炎及弥散性腹膜炎,血栓性静脉炎,脓毒血症及败血症。

c、治疗:半卧位,加强营养,及时补液,做相关分泌物病原体培养,

正确使用抗生素,必要时切开引流等手术治疗。

d、预防:加强孕期保健,孕期疾病及时处理,认真观察产程,处理好产程,避免滞产及产后出血。

(3)、产褥期中暑

a、病因:高温、高湿状态。

b、临床表现:中毒先兆,轻度中暑,重度中暑。

c、治疗:立即改变高温高湿的环境,迅速降温,及时纠正水、电解质紊乱及酸中毒。

d、预防:产褥中暑关键在于预防,做好卫生宣教。

4、产后访视和产后检查。

(1)、产后访视:产褥期妇幼保健人员应到产妇家中访视至少3次,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a、访视内容: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有无特殊的主诉,测量生命征,检查乳房情况,检查子宫复旧是否良好,产妇在妊娠期有合并症或并发症时,应作出相应的复查和处理。

b、新生儿访视内容:了解新生儿的母乳喂养情况,查看新生儿的一般情况,检查新生儿的脐带情况,宣传预防婴幼儿的佝偻病,贫血,呼吸道感染,腹泻的保健方法,了解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筛查结果。(2)、产后检查,产后42天时,母婴应到相应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a、产妇检查内容及计划生育指导:了解妊娠期、分娩期及产褥期情况,了解喂养情况,做相应的实验室检查,采取适宜的避孕方法。

b、婴儿检查内容,了解喂养情况,询问观察婴儿一般情况,测量生长发育指标,必要时进行相应的血、尿检查。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 范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

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

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规范

茌平县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全县各级各类医疗保 健机构。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县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胎婴儿。 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五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内容: 一、孕期保健 (一) 孕前期

孕前期保健是预防后代发生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避免环境中有害因素对生殖细胞及其功能的损害、提高人口素质的关键。 保健重点:有计划受孕,选择适当年龄和季节,最佳怀孕时间应选择在7-9月、年龄在24—29岁;孕前3个月至孕后3个月口服叶酸片0.4mg每日1次预防胎儿畸形。 (二)孕早期(孕13周前)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定期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 1、及时发现孕妇,建立《山东省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以下简称《孕保册》),仔细询问病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2、辅助检查: (1)常规检查项目:血、尿、白带常规,肝功(ALT、AST),乙肝表面抗原(HBSAg),梅毒血清试验(RPR),B超。 (2)建议检查:ABO、Rh血型、乙肝五项、心电图; (3)知情同意下常规行艾滋病抗体筛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的通知 卫妇社发〔2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 (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 (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 (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 (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 (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 (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第八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按要求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定期收集孕产期保健信息,并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乡镇(街道)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承担宣传动员孕产妇接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进行产后访视等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九条孕产期保健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的系统保健。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孕前保健一般在计划受孕前6个月进行。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为怀孕的妇女提供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提供产前检查、筛查危险因素、诊治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提供心理、营养和卫生指导等。 在整个妊娠期间至少提供5次产前检查,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根据不同妊娠时期确定各期保健重点。 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密切观察并及时处理危险因素。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

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 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泰卫疾妇处[2011] 号 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办法?和?规范?)明确界定了孕产期保健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要求,对于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考核,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和?规范?,通过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使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办法?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要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孕产期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梳理,认真落实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规范?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9?2号)要

求,进一步划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分工,理顺管理关系,确保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系统保健服务有效衔接;要将其纳入母婴保健执法监管的内容,强化依法监管,加强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确保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提供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孕产期保健的具体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孕产期保健的业务管理,促进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提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等工作制度,按照规定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系统规范的保健服务,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有关信息。 三、突出重点,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高低将直接影响孕产妇和胎儿健康,对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地要通过加强人员和技术培训、加强服务质量控制、死亡评审和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促进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安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中的项目内容和服务要求提供服务,认真执行孕产期保健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突出不同时期保健工作的重点,全面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孕前保健要突出孕前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与指导,并加强与婚前保健服务的衔接。孕期保健要在规范服务内容的基础上,突出孕早期建卡、系统检查以及高危情况的筛查管理与转诊服务,高危孕产妇管理考核执行?泰州市高危妊娠管理规范?,抓好高危孕产妇的转接诊工作。同时做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工作。分娩期保健要突出对孕产妇和胎儿的全程监护,执行省定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贯彻落实省卫生厅?产科急重症诊疗规范?,提高医务人员对产科危急重症的识别能力和救治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救助绿色通道,努力提高抢救成功率,坚决取缔家庭接生。产褥期保健要突出产后访视工作、产后42天健康检查,努力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全国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全国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全国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附件: xx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xx省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孕产期保健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期保健应当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定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内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

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与评价;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承担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对专业人员进行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标准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 为规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制定本规。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规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为辖区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负责辖区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负责收集辖区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第二部分孕产期保健服务

母子保健手册管理规范标准

《母子保健手册》管理规范 ·建册对象: ·自治区境内的早孕期妇女和新生儿,包括流动人口和常驻人口。·建册内容:建册日期、建册单位、联系电话、建册编号(分别是孕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档案编号,此项由辖区医疗单位填写)、孕妇基本情况、产前胎儿筛查情况、产期检查随访服务情况、分娩情况、产后访视情况、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产后42天健康检查情况、新生家庭访视情况、3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情况和7岁以内健康体检情况等。 ·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要求: ·时间:孕足12周前 ·服务对象:孕妇 ·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服务内容: 1、为孕产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观察体 态、精神等,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有条件的地 区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2、为其提供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 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 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随访服务记录本,对具有危险因素和

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记录。 ·第2、3次产前随访服务要求: ·时间:孕16-20周、21-24周 ·服务对象:孕妇、胎儿 ·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服务内容: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 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状况和胎儿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筛查出需要做产期诊断和需要转诊的孕妇。 2、对示发现异常的孕妇,应进行孕中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 和营养指导,同时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给予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落实 孕妇在24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4、发现异常的孕妇,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现危急征象 的孕妇,要立即组织人员转诊护送。 ·第4、5次产前随记服务要求: ·时间:25-36周、37-40周 ·服务对象:孕妇和胎儿 ·服务机构:重点为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

孕产妇保健知识宣教

孕产妇保健知识宣教 一、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是指从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为孕产妇、胎 儿及新生儿提供的系统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包括孕产期卫生指导、基本的孕产妇系统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孕产期 卫生咨询和疾病防治。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应以提高产科质量为 中心,筛选高危孕妇为重点。 (一)孕产期卫生指导 孕产期卫生指导是指对准备怀孕的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其丈 夫进行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应当采用孕妇学校、培训班指导和个别指导等形式为服务对象讲解孕产期保健知识,并应用录像、幻灯、挂图、图片、模型等多种方式辅助讲解,同时还应当 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孕期保健宣传资料。在产褥期随访时,在进行个别指导,进一步强化产褥期保健知识。 孕产期卫生指导内容如下: 1、生育时间的选择(5、6月份怀孕,3、4月份分娩较好)。 2、孕产期合理营养(用药选择、避免接触有害物质)。 3、孕产期心理卫生。 4、孕妇自我监护知识(胎动计数、听胎心、称体重、测宫高)。 5、孕妇需及时就诊的危险症状(阴道流血、严重的头痛、 严重的呕吐、高烧)。 6、分娩前准备和分娩配合。 7、母乳喂养。 8、新生儿护理及科学育儿知识。 (二)基本孕产期系统保健

1、孕期保健 孕期保健应从孕前三个月开始,并且越早越好。由于各期都 有应做的检查、宣教及处理的特殊内容,因此各期保健均不可忽视。 现将各期保健内容分述于下。 (1)孕早期保健 ——指孕12周内 ①及时识别早孕症状,及早开始保健,早孕期至少检查一次。 A.早孕症状:已婚生育年龄的妇女,月经规律,突然停经, 伴有食欲差、恶心呕吐、尿频、乏力、乳房胀等。 B.妇科检查:生殖道有无畸形,子宫增大与闭经月份是否相 符。 C.实验室检查:尿妊娠试验,血、尿常规,肝功能,血型等, 有条件查性病及TORCH等。 ②建立和填写孕产妇保健卡、册 A.详细询问病史:一般情况、本次怀孕情况、既往妊娠史、 既往病史、月经史、家庭史、遗传病史等。 B.全身检查:测基础血压、体重、身高、心、肺、肝、脾、 甲状腺、下肢有无水肿、乳房发育有无异常。 ③识别高危,确定能否继续妊娠。早孕检查应在停经≤12周内进行,高危妊娠的识别、筛查、管理、按照高危管理制度及识 别要点、筛查方法及处理原则进行(见附件3、4、5、6)。 ④早孕指导:避免一切不良因素的影响,如病毒、药物、放 射线等。 (2)孕中期保健 ——指孕13—28周

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考题库

一.选择题 1.持续性枕后位的特点是:() A.腹部检查清楚可及胎背 B.第二产程延长 C.肛查感骨盆前部空虚,后部满 D.矢状缝在骨盆斜径上,大囟门居骨盆后方,小囟门居骨盆前方 E.其发生系由于骨盆入口狭窄 2.病毒性肝炎对妊娠的影响不包括() A.妊娠晚期患病,妊高征的发生率高 B.易发生产后出血 C.早产发生与围产儿死亡率明显增高 D.易发生DIC E.仅在妊娠中晚期并发肝炎 3. 不协调性子宫收缩乏力,正确的处理应为:() A.静脉滴注催产素 B.第一产程中可肌注哌替啶 C.宫口开全准备助产前应再次给予哌替啶 D.人工破膜术 E.即刻剖宫手术 4.反映产程进展最重要的指标:() A.子宫收缩的强度 B.子宫收缩的频率 C.子宫收缩的节律性 D.胎头下降的程度 E.是否破膜 5. 25岁,闭经9周,腰痛,阴道流血多于月经量1天,子宫如9周妊娠大小,宫口有组织物堵塞,宫颈无举疼.最恰当的处理是:() A.予以保胎治疗 B.立即行刮宫术 C.继续观察 D.进一步查尿HCG明确诊断 E.给予输液及止血剂 6、我国产妇死亡原因首位是:() A、羊水栓塞 B、心脏病 C、产后出血 D、高血压子痫 E、产缛感染 7、产后出血最常见的原因:() A、宫缩乏力 B、胎盘滞留 C、软产道裂伤 D、凝血功能障碍 E、子宫胎盘卒中 8、产后出血多发生在何时?() A、胎儿娩出时 B、胎盘娩出时 C、产后1小时内 D、产后2小时内 E、产后24小时内 9、重症肝炎孕妇易出现产后出血的主要机制是:()

A、产程过长 B、凝血功能异常 C、子宫收缩乏力 D、软产道损伤 E、胎盘因素 10、下列那项不是导致产后出血的高危因素:() A、产程延长 B、羊水过多 C、胎儿过大 D、胎膜早破 E、合并子宫肌瘤 11、某产妇出现产后出血,测心率135次/分,血压90/50mmHg,估计出血量:() A、500ml B、500-1000ml C、1000-1500ml D、1500-2500ml E、2500ml以上 12、产后出血原因当中,首先考虑以切除子宫止血的项目是:() A、宫缩乏力 B、胎盘嵌顿 C、胎盘植入 D、胎盘粘连 E、凝血功能障碍 13、处理宫缩乏力所致的产后出血措施中,哪一种最迅速有效:() A、按摩子宫 B、注射宫缩剂 C、宫腔填塞 D、结扎髂内动脉 E、子宫切除 14、初产妇因为第二产程延长,行产钳助娩,胎儿体重4000g,胎儿娩出时伴有阴道持续出血,色鲜红,有凝血块,出血原因最可能:() A、产后宫缩乏力 B、软产道损伤 C、胎盘剥离不全 D、凝血功能障碍 E、子宫破裂 15、某产妇胎儿娩出后10分钟突发阴道多量流血量约400ml,暗红色有凝血块,测血压100/60mmHg,HR100次/分,宫底平脐,此时最适宜的处理是:() A、静脉点滴催产素 B、检查软产道有无裂伤 C、行人工剥离胎盘 D、按摩子宫 E、宫腔填塞 16、关于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下列那项是错误的?() A、出血为暗红色 B、间歇出血 C、子宫轮廓清,质硬 D、胎盘胎膜完整 E、软产道无裂伤 17、正常分娩,预防产后出血,使用宫缩剂的最佳时间应在何时?() A、胎头拨露后 B、胎头着冠后 C、胎儿前肩娩出后 D、胎儿娩出后 E、胎盘娩出后 18、下列哪项情况可导致胎盘剥离不全?() A、膀胱充盈 B、产钳术 C、宫颈水肿 D、牵拉脐带不当 E、有多次刮宫史 19、初产妇,30岁,妊娠40周,总产程2小时50分,胎儿顺利娩出后即有一阵阴道流血色鲜红,5分钟后胎盘自然娩出,检查胎盘完整,子宫宫底位于脐下2指,质硬,会阴无裂伤,在产后观察中仍有持续少量阴道鲜红色流血,伴有小血块,最大可能的出血原因:() A、产后宫缩乏力 B、羊水栓塞 C、宫颈裂伤 D、凝血功能障碍 E、胎盘残留 20、第三产程中,子宫不协调性收缩可造成:() A、胎盘残留 B、胎盘粘连 C、胎盘剥离不全 D、胎盘嵌顿 E、胎盘植入 21、下列哪项不是胎盘剥离征象?() A、宫底升高且软 B、子宫底升高且硬 C、阴道少量出血 D、外露脐带延长 E、按压耻骨联合上方,脐带不回缩。 22、下列疾病中,哪项不易发生因为DIC导致的产后出血?() A、死胎 B、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C、羊水栓塞 D、过期妊娠 E、妊娠合并肝炎 23维持子宫前倾最主要的韧带是 A. 圆韧带 B.阔韧带 C.主韧带 D.宫骶韧带 E.卵巢固有韧带 24下述何项能最早最准确诊断妊娠 A.B型超声检查 B.血β-hCG放射免疫测定 C.黄酮体试验 D.基础体温测定 E.宫颈粘液试验 25下述何项非胎盘功能检查 A.尿E3测定B尿E/C比值C血清HPL测定 D.胎动计数 E.B超观察胎盘成熟度 26女性生殖器的邻近器官下列应除外 A..膀胱 B.输尿管 C.乙状结肠 D .直肠 E.阑尾

5.孕产妇试题答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测试题 (孕产妇健康管理部分) 一、判断题(50题) 1、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O ) 2、孕产妇保健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居住的准备妊娠夫妇。( X) 3、对怀孕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要求在孕12周前建立孕产期保健册。( O ) 4、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O ) 5、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是指:妇女从怀孕到产后42天的保健服务。( O ) 6、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O ) 7、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及异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 X ) 8、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婴儿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

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X ) 9、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 X) 10、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O ) 11、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人工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X ) 12、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可以未取得执业资格,只需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 X ) 13、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O ) 1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O) 1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自行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X ) 16、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改进建议。( O ) 17、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无需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X )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标准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为规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规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

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组织开展辖区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六)做好辖区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为辖区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

孕产期保健

孕产期保健的概念 孕产期保健服务是指从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为孕产妇及胎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它包括下列内容: 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 见; 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育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期保健指导 孕期营养供给指导 在怀孕3个月内,即孕早期,是胚胎各组织器官形成 和胎儿生长发育至关重要的时期,也是胎儿最易致畸的时 期。这段时间因为许多孕妇有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厌 食、偏食,眩晕等较强的妊娠反应,此时可采取少食多餐, 饮食以多样化、清淡,少油腻为主,即使呕吐不止也不可禁 食。一旦出现妊娠剧吐则应及时补充水分和电解质,纠正酸 中毒。

在怀孕4—6个月,即中孕期,胎儿生长发育迅速,需要大量的营养供应。这时的饮食原则是全面合理营养,孕妇吃得越杂越好,特别要保证优质蛋白、糖、维生素和矿物质的供给,如动物肉、豆类、蛋类、鱼类、新鲜的蔬菜和水果都不能少;优质蛋白每日不应低于80—100克,钙、铁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也要注意补充。 在最后三个月,即孕晚期,胎儿处于进一步成熟的阶段,在各器官发育的基础上开始了功能的建立,出现了对周围事物的反应。这时孕妇除保证充足的睡眠外还要注意食物的质比量重要。孕妇宜多食动物性和豆类食品;食物要多样化,多吃含矿物质和维生素的食物;控制脂肪和淀粉类食物的摄入,以免胎儿过胖,给分娩带来困难。同时注意减少食盐,不要吃的太咸。多吃含纤维素高的新鲜蔬菜和水果,以减少水肿和便秘。 总之,整个孕期不应偏食、挑食,荤素搭配,粗细搭配,及时纠正如铁、碘、钙、镁、锌及维生素等的营养缺乏。 产前检查的时间 正常妊娠:在停经3个月内最好到医院进行一次检查,并确定妊娠。于孕16周开始,每四周检查一次;孕28周后每两周检查一次,孕36周后每周检查一次,直到分娩。 高危妊娠:按高危因素及时筛查出高危孕妇,进行高危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 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五条孕期保健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

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一)孕早期(孕12周前) 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在孕12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 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 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 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定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各级各类保健机构的孕产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与评价;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承担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对专业人员进行考核。(五)负责指导和开展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教材。 (六)做好辖区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保健机构汇报工作情况,同时对辖区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循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 (二)按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要求填 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定,主动提供死亡孕产妇、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部门委托的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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