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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方案一、背景和意义

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是一种多部门联动的执法方式,具有高效、综合的

特点,可以更好地调动各部门资源,提高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为

了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形象,促

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方案。

二、建立健全协作机制

1.明确协作机制的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的行政执法协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参与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建立领导机制。成立由综合协调部门主导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领导

小组,制定协作工作计划和政策指导,提供工作方向和保障。

3.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之间的

合作流程,提高协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

1.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

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流程信息共享。

2.加强信息互通。制定信息共享的规范,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安全,提高协作的信息基础。

3.协同办案。各部门之间建立协同办案机制,共同参与案件的办理和

协调,避免重复办案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4.加强信息保护。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和隐私,确保信息不被滥用和泄露。

四、加强协作能力和素质建设

1.组织培训。针对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开展相关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协作能力和专业素质。

2.建立交流机制。定期组织执法人员交流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协作意识和水平。

3.加强考核评估。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各部门的协作工作进行评估和激励,提高协作的积极性和质量。

五、加强监督和反馈

1.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公正、规范和透明。

2.建立反馈机制。建立案件反馈和问题处理机制,及时收集和分析协作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并进行解决或改进。

六、加强宣传和责任落实

1.加强宣传。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和公众对协作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2.明确责任。明确执法部门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协作工作落到实处。

七、预期效果和措施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

1.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2.促进多部门间协调合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信息共享。

3.减少协作中的重复和冲突,提高执法成果的实际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实现以上目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明确协作的流程和权限。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协作的信息基础。

3.加强培训和交流,提高执法人员的协作能力和素质。

4.建立监督和反馈机制,加强对协作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5.加强宣传和责任落实,提高社会和公众的认知和支持。

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共同推动。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协作机制的有效运行和执法工作的高效展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方案 一、厘清职责边界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工作,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拒不履行监管职责;要积极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 (一)已审批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批后监管职责,承担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监管,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的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等行为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被许可人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等行为的,应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二)未审批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依法需要对当事人有关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基本违法事实资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以及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移送的有关案件,应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及时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 (三)禁止类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执法依据、执法标准、相关解释及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依法需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相关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确凿、调查取证简单并有法定依据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四)其它需明确事项

暂行办法:XX县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工作暂行办法

XX县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工作暂行办法 按照《XX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XX办发〔201X〕17号)的要求,为加强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局”)、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称“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配合协作,切实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业务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工作要求 围绕创新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全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军民融合发展示范区及蓝色生态、休闲宜居、军民融合之岛的战略目标,按照分工科学、权责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各业务主管局、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配合协作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能,为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二、理清职责边界 为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对集中划转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各业务主管局要切实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管行业管安全”的要求,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违法线索移送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放弃监管职责;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辖区内从源头抓起,各行政村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以“村规民约”制约违法事件的发生,对不能消灭在萌芽状态的违法事项,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要及时报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开展日常巡查,加强后续监管,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等职责,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业务主管局移送的违法线索和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报送的违法事项,立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为形成无缝对接的监管格局,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逐一明晰监管责任分工(详见附件)。

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协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协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 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1.12.17 •【字号】闽司〔2021〕191号 •【施行日期】2021.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进一步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协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 作的实施意见 闽司〔2021〕191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协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标本兼治,坚持系统联动,增强风险意识,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法治保障工作能力,健全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福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具体措施 (一)坚持完善制度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制度基础 一是加强行政立法工作。优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供给,健全安全生产领域的法规规章体系。充分发挥行政立法引领推动和预防作用,加快《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统筹解决安全生产领域法规制度存在的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省应急厅提出立法需求后,省司法厅应当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及时纳入立法计划,强化对法规草案的立法审查。 二是加强法规规章审核清理工作。对拟出台的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法规规章严格进行审核把关,避免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应配套法规规章相抵触。及时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专项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或修订。 三是加强合法性审查把关。将应急管理领域专家纳入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事前合法性审核和事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时,对涉及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应审尽审。

城市综合管理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最新)

城市综合管理联合执法工作方案 为解决当前城市管理工作面临的瓶颈难题,充分发挥各镇、街道(以下简称“镇街”)在城市管理中的综合管理作用和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专业执法作用,进一步实现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联动,提升城市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区实施网格化管理联勤联动机制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区城市综合管理领域实行联合执法的管理模式,实现执法力量整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以务实的态度,强化联勤联动,着力排除管理障碍,优化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水平,以联合执法促进和保障城市综合管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内容 联合执法主要是针对在实施城市综合管理过程中,各镇街辖区内各类严重违规、违法现象,单独依靠城管执法力量难以处置,需由相关镇街牵头、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参与的执法行为。主要涉及市容市貌、违法建设、市场监管、渔政、河道采砂、物业管理等方面。 三、工作原则 (一)管理为主,执法为辅。按照“积极预防、巡查发现、宣传劝阻、快速处置、及时报告、巩固成效”的要求,各镇街市容管理中队负责对所辖责任网格内涉及城市综合管理方面的问题开展巡查并及时开展前端处置。对单一违法违规问题,在前端处置无果的情况下,

镇街分中心可要求涉及部门(单位)按法定职责开展快速处置。对顽症突出、职责交叉、疑难复杂等前端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由镇街分中心按程序启动联合执法,或上报区网格化管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请求开展区级层面的专项联合执法。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对镇街管辖区域范围内涉及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问题,一般由镇街负责牵头协调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能分工,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联系各镇街,确保相关执法部门积极参加联合执法。各镇街和执法责任部门在联合执法时,既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思想统一、行动统一,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参与联合执法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坚持“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联合执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处罚,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执法程序 (一)联合执法的启动 针对村居和群众反映强烈、反复出现的、且依靠镇街市容管理中队无法单独执法的事件,镇街分中心(综合执法办)可主动对接区直执法单位,提交联合执法建议书,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建议书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对于不宜启动执法的,应说明充分理由,镇街分中心有异议的,可提交区中心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区城管办(区城管执法局)研定,对被确定的联合执法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方案一、背景和意义 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是一种多部门联动的执法方式,具有高效、综合的 特点,可以更好地调动各部门资源,提高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为 了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形象,促 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方案。 二、建立健全协作机制 1.明确协作机制的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的行政执法协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参与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建立领导机制。成立由综合协调部门主导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领导 小组,制定协作工作计划和政策指导,提供工作方向和保障。 3.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之间的 合作流程,提高协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 1.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 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流程信息共享。 2.加强信息互通。制定信息共享的规范,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安全,提高协作的信息基础。 3.协同办案。各部门之间建立协同办案机制,共同参与案件的办理和 协调,避免重复办案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4.加强信息保护。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和隐私,确保信息不被滥用和泄露。 四、加强协作能力和素质建设 1.组织培训。针对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开展相关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协作能力和专业素质。 2.建立交流机制。定期组织执法人员交流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协作意识和水平。 3.加强考核评估。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各部门的协作工作进行评估和激励,提高协作的积极性和质量。 五、加强监督和反馈 1.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公正、规范和透明。 2.建立反馈机制。建立案件反馈和问题处理机制,及时收集和分析协作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并进行解决或改进。 六、加强宣传和责任落实 1.加强宣传。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和公众对协作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2.明确责任。明确执法部门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协作工作落到实处。 七、预期效果和措施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

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实施方案

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治理要求的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执法行动时,经常需要协作配合其他部门,以实现更加全面和高效的执法结果。因此,为了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实现执法联动、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提升执法效能,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三、具体措施 1.搭建综合平台: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平台,将相关部门的执法信息集中管理和共享,便于及时通报和交流协作情况。平台应具备数据共享的能力,同时保障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2.制定协作机制: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作配合的相关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协同作战能力。 3.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使得相关执法信息能够及时传递和共享。各部门应当将执法信息及时录入共享平台,并及时将重要信息进行通报。 4.加强联合执法:各部门在执法行动中应当加强联合执法,共同参与重大案件的侦查和查处。建立执法联合指挥部,由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和指导跨部门执法行动。

5.优化执法资源配置: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优化执法资源的配置,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实现执法资源的互补和优势互补。 6.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各部门的协作配合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同时,建立投诉和申诉渠道,接受各方的监督和反馈。 7.加强法律保障: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的法律依据和权限范围。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为执法人员提供法律保障和工作指导。 四、预期效果 1.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提升执法效能,增强执法力度。 2.实现执法资源的互补和优势互补,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 3.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能力,提升对重大犯罪行为的打击效果。 5.增加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提升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水平。 五、实施安排 1.对于已经建立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平台,应当进一步完善并投入使用。 2.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的操作细则,并进行相关培训。 3.根据本方案,各部门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计划,确保相关措施的顺利落实。

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实施方案

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实施方案 综合行政执法执法协作是指不同行政执法部门间为了解决综合性、复杂性或跨行政区域的执法问题,加强合作、共享资源和信息,形成协同作战的一种合作机制。为了有效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执法协作,我们制定了以下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1. 目标:建立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执法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实现执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 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执法、公正执法、源头治理,注重预防和整治综合性问题,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坚决打击违法行为。 二、协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1. 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或机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协调工作计划,推动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执法合作。 2. 完善业务协作机制:通过制定和完善协作协议、共享协议、联动机制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彼此间的信息交流和协作,形成合力。 三、信息共享与联动: 1. 建立信息平台:建立一个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共享,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协调,提高办案效率。

2. 加强信息共享:各部门共享信息,互通有无,将各部门各自的线索、案件等信息进行汇总,形成全局信息,支持多部门之间的协同执法。 四、责任落实与协作推进: 1. 设立工作小组:各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推动协作工作的落实,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沟通问题,解决难题。 2.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等不同层次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推进协作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能力建设与培训: 1. 培训机制建设:建立综合行政执法综合培训机制,组织相关培训,提升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加强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培养。 2. 人才交流与合作:各部门可以开展人才交流、岗位轮岗等方式,加强人员的互通互学,提高综合行政执法的整体能力。 六、法律保障与宣传引导: 1. 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合作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 统一执法标准:进一步统一各部门之间的执法标准和规范,确保执法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七、监督与评估体系建设: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市综合行 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5.30 •【字号】筑府办函〔2018〕78号 •【施行日期】2018.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 协调配合机制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8〕7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贵州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综改〔2017〕1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党发〔2017〕12号)以及《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的有关要求,完善我市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加强我市综合执法部门与划转行政处罚权的

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水平为重点,明确责任边界,完善工作制度,强化部门联动,规范行政行为,科学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监管效率。 二、厘清边界 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的日常监管主体责任,应当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劝阻。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固定证据,按照市、区(市、县)分级监限原则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将相关证据资料按照市、区(市、县)分级监管原则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行政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工作职责发生争议时,由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进行证据固定,并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协商处置;协商不成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案件移送 (一)受理举报投诉信访案件。按照首问责任原则,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受理案件,经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者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案件涉及行业管理问题的,由综合行政

关于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若干措施

关于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若干措施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是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举措。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各行各业的监管越来越复杂,要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以下是一些建议。 首先,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的机制。这一机制应该具备统一的组织架构、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协调的工作流程。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监管与执法协作工作组织,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交流行业监管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与经验,确保监管与执法主体之间的沟通和合作顺畅。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明确各职能部门在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中的权责清单,以及分工协作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其次,加强信息共享与数据整合。信息共享和数据整合是实现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协作的基础和前提。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管数据和执法信息实时、准确地互通共享。同时,加强数据整合工作,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管理规范,将各个部门的数据整合起来,形成全面、准确的行业监管和执法信息库,为监管和执法工作提供更加科学、准确的依据。 再次,加强行业监管与执法力量建设。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需要有一支强大的队伍来保障,因此,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人员的培训与交流,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同时,还需要加大对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人员的激励机制,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工作的执行力和效率。

此外,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的法律支持。法律法规是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工作的基础和依据,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学习,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在行业监管与执法工作中,要依法行政,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还要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增强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素养和执法纪律,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最后,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的社会支持。行业监管和综合执法是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注。相关部门应主动与社会组织和公众开展沟通与交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社会的参与性和监督性。同时,可以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行业监管和综合执法工作的认知度和理解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凝聚社会共识。 综上所述,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是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要加强组织机制建设,加强信息共享与数据整合,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支持,加强社会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协作的深入展开。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更好地发挥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的作用,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制度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协作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11 •【字号】伊政办发[2012]31号 •【施行日期】2012.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协作制度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伊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整合信息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执法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应遵循各司其职、密切协

作、信息共享、优势互补、方便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复和市政府十二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精神,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市法院、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和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友好区政府等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例会制度、联络员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调运作。 第五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部署阶段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措施,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定期例会,研究综合行政执法中需要协商解决的技术和法律问题。例会由综合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召开。 第七条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设立专门联络员,协调部门之间关系,及时处理问题,跟踪例会议定事项,并直接对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第八条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实现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执法信息的互通与共享。有关行政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部门实施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区境内高速公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区域协作”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XX区境内高速公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区域 协作”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一、“区域协作”工作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交通综合执法工作决策部署,立足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协调行政区域内交通综合执法工作; (二)统筹研究地方道路交通综合执法和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联勤联动重点工作,分析研判道路交通综合执法工作形势谋划道路交通综合执法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部署,协调道路交通综合执法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规定,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联合执法行动、专项整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服务保障的组织协调、执法力量调度、联勤联动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四)建立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会商、会办、调度和工作报告等制度以及“区域协作”机制推进和监督,确保日常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五)完成上级和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域协作”工作机制组织体系 依托市、县区行政区域布局,结合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队伍“一路一支队”和下辖若干大队的特点,充分发捍地城区位连接紧密、高度协同、反应快捷等禀赋优势,推动建立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大队)和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大队)一体联动工作机制的“1+N”组织体系。 (一)区层级区域协作现场组 在市级区域协作协调组的统筹协调下,成立区层级区域协作现场组。区组长由区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分管负责人、行政区域内各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分管负责人。 (二)区层级区城协作机制办公室 协作现场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大队分管负责人、行政区域内各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分管负责人兼任。 三、强化“区域协作”运行保障机制 (一)建立执法协作会议机制 1.建立执法协作联席会议机制。协作现场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区域执法协作联席会议,协调联合执法工作安排。执法协作联席会议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背景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行政执法的频繁出现和复杂化趋势使得单 一行政执法的局限性逐渐凸显。为了更好地协调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 加强协作配合,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必须建立一个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 工作机制。 二、机制建设思路 1.统一领导,强化责任: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综合行政执法 协作配合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协作配合工 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之间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交流、分享行政执法信息,有助于各部门快速了解和识别相互依赖的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决策效率和工作协同能力。 3.拓宽协作渠道,加强沟通:建立多种形式的协作渠道,如常设联络 机构、定期召开协作会议等,加强各相关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制 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合作项目。 4.推进制度创新,优化流程: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的流程 规范,明确协作配合的程序和要求,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具体措施 1.加强领导层的组织建设: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构,设 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 协作配合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搭建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各部门 之间信息互通的机制,加强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提高行政执法决策 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定期开展联络协调会议: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协调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共同商讨协作配合问题,解决各部 门之间的协调冲突和工作难题。 4.制定协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流程和 工作标准,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流程,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 开展。 5.强化培训和监督: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的培训力度,提 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协作能力;同时加大对协作配合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施效果的评估。 四、预期效果 1.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通过协作配合工作,避免重复劳动和行政执法 冲突,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减少社会成本。 2.提升行政执法质量: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和协作配合机制,提升行政 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3.减少违法行为:通过协作配合工作,实现资源共享和力量互补,打 击违法行为,减少社会风险。 4.增强监督体系:通过加强监督力度,推动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和制 度化,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XX市开展乡镇街道(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XX市开展乡镇街道(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XX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一、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乡镇街道发展的迅猛,各类基础设施的建设亦逐渐完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维护社会秩序,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经过市政府的研究决定,制定此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 1. 目标: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2. 原则: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服务群众、守法管理。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 1. 组建执法队伍:各乡镇街道应组织人员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组建专业化执法队伍,确保能够高效、规范地开展工作。 2.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 3.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和规章,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4. 加强执法宣传: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执法宣传,提高居民对综合行政执法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5. 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乡镇街道之间的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整个区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6. 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监察机制,对执法行为进

行监督,保证执法活动的公正、公正与公开。 四、工作保障和评估措施: 1. 资金保障:市政府将拨款支持乡镇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建立相关资金使用的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 人员保障:市政府将安排专门的人员对各乡镇街道的执法队伍进行指导和培训,并为乡镇街道配备必要的人员。 3. 信息保障: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执法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共享,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 4. 绩效评估:市政府将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各乡镇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并对达到或超过工作要求的乡镇街道予以表彰。 五、预期效果: 通过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同时,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进一步推动乡镇街道的经济社会发展。六、工作重点和任务: 1. 加强市场监管:针对市场上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督促环境保护:加强对乡镇街道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乡镇街道实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3.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单位的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4. 加强建筑规划管理:加强对乡镇街道内建筑规划的管理,防

联合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工作方案

联合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和农机安全监管秩序,消除农机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自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县开展道路行驶拖拉机联合整治行动,并形成长效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联合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和交通警察大队整治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拖拉机无证驾驶、无牌行驶、酒后驾驶、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净化交通秩序,有效预防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车辆实际信息与登记信息不符。 (二)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未取得有效牌照、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牌、挪用转借牌证、使用变造伪造牌证、车辆逾期未检验、违法载人、驾驶员酒后驾驶、低速货车违规悬挂拖拉机号牌等重点违犯农机安全生产的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县交通警察大队要从即日起至年底,开展对道路行驶拖拉机联合整治行动,紧密结合当前拖拉机上路行驶(作业)特点,认真研究分析拖拉机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细化联合执法工作措施,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合理、措施到位,确保联合执法工作落到实处。要摸清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通行规律,认真研究分析拖拉机交通违法发生规律,成立联合执法小分队,按照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联合整治行动。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要仔细核查相关信息,重点检查车辆实际信息与登记信息是否相符,对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未取得有效牌照、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牌、挪用转借牌证、使用变造伪造牌证、车辆逾期未检验、违法载人、驾驶人酒后驾驶、低速货车违规悬挂拖拉机号牌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由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和交通警察大队分别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纠正、实施处罚,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处罚落实情况通报交通警察大队。 交通警察大队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查获的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交通警察大队向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查证核实相关信息,需要扣车、收缴牌证的,由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按规定处理。 (二)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源头监管。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交通警察大队要健全联合会议制度

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实施方案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和执法能力,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X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X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X编〔X〕45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 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水平为重点,明确责任边界,完善工作制度,强化部门联动,规范行政行为,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和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合理划分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妥善处理好职能划转后监管与处罚的关系,切实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违法行为事前事中巡查发现等职责,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执法工作的支持、监督和协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有效承接、真正承担起各项处罚职能,主动加强与职能部门配合,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后续监管执行职责。对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局进行

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作出决定。 (二)落实镇(街道、开发区)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道、开发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以镇(街道、开发区)综合执法办公室的名义领导统筹协调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商、食药、环保、国土、公安等部门派驻执法机构及镇(街道、开发区)安环办等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构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监管体系。同时,通过提升服务、加强调解等方式主动监管,对涉及面广、矛盾冲突多、社会敏感度高的问题,要及时预防控制,防止过度依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实际工作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执法中队日常工作和队伍的日常管理以镇(街道、开发区)为主,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考核、岗位交流、业务指导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主。 (三)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平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案件,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应依法优先处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行政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规定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行政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6.29 •【字号】遵府办函〔2020〕132号 •【施行日期】2020.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行政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 协作配合规定的通知 遵府办函〔2020〕132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遵义市行政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遵义市行政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 协作配合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6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3号)、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督协调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综改〔201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市人民政府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范围的批复》(黔府函〔2018〕6号)、《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党办发〔2018〕1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厘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协作配合机制,规范和加强协作配合行为,实现管理与执法工作的无缝衔接,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能,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切实提升我市社会综合治理能力。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全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管其辖区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负责集中行使国家、省、市政府授予的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区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的意见六篇

2023年区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的意见六篇 【篇1】2023年区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的意见全省疫情防控形势总体趋稳,郑州、开封、三门峡等地中小学本周将先后返校开学。9月13日,记者从省卫生健康委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学校疫情防控,省卫健委牵手省教育厅,在全省各地建立和学校、幼儿园(统称学校)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推进落实一校一院工作机制,全力保障平安开学、开学平安。 为加快医校协同对接,各地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将按照属地管理、医校协同、就近方便、全面覆盖的原则,为每所学校明确一所医疗机构,对口指导疫情防控和学校工作;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密切协作配合,建立上下贯通、职责明确的工作机制,形成一校一院联防联控工作格局;设立有附属医院(校医院)的大中专院校,可直接与其附属医院(校医院)建立定点合作关系,定点医疗机构要选派专人兼任学校健康副校长或卫生副校长,学校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持续加强学校卫生防疫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业务指导培训和巡查,全力配合学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要求,为强化医校应急指挥,医疗机构要指导学校细化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突发疫情应急,优化应急处置流程,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开学前要联合开展一次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应对突发情况。学校必须设置健康观察室,发现有发热等可疑症状人员,要及时安排到观察室观察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早报告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规范做好预检分诊、闭环管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为统筹医校日常防控,我省明确要求,学校需严格落实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认真落实传染病报告制度、晨午检制度、因病缺课缺勤追踪登记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健康管理制度、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制度、环境卫生检查制度和免疫预防接种查验制度,切实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和学校要密切关注师生健康异常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医疗机构要指导学校科学规范对教室、食堂、宿舍等重点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严格实施卫生管理。 开学后,医疗机构和学校要共同开展经常性培训工作,大力开展全体师生员工新冠疫情防控方案、防护指南等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引导师生做好居家防护和返校途中防护,强化心理健康教育和疏导;医疗机构要指导学校强化重点人群管理,做好师生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等工作。 【篇2】2023年区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23-2023年)的通知》《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关于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重点制度的建设与巩固 (一)科学建立预约诊疗制度。进一步扩大分时段预约诊疗和集中预约检查检验比例,力争预约时段精准到30分钟,缩短患者按预约时间到达医院后等待就诊的时间。优化预约诊疗流程,避免门诊二次预约导致重复排队的情况。科学合理安排预约放号时间,避免深夜放号、凌晨放号等情况。在做好预约挂号、检查检验集中预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医疗资源调配,鼓励开展门诊取药、门诊治疗、住院床位、日间手术、停车等医疗相关流程的预约服务,提高就诊便利性。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预约诊疗志愿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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