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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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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央行出台了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

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电商频道)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

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

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

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

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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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2010〕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房地产公司支付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支付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支付管理办法作者:佚名 时间:2009-1-3 浏览量: 第一章支付管理办法 .一般规定 .1.管理范围 .支付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建设款支付、资本性支出、日常费用支付、税费支付、代收代付款项支付以及其他款项支付。 .2.按用途分类 .开发建设款的支付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各种用款,包括:征地、前期工程、建筑安装、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等建设用款。、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费等开发建设用款。 .资本性支出:主要为公司经营性资产的采购以及公司的对

外投资、利润分配等。如公司采购自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办公室装修、对外投资、利润分配等用款。 .日常费用:日常业务经营、行政管理发生的费用款项,如营销推广活动费用、广告设计费、销售佣金、员工工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车辆使用费、贷款利息等。 .税费:企业经营业务所应承担的各种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防洪费等。 .代收代付款项:为配合主营业务、其他业务的运作而发生代收代付款、暂收款、如代收代缴税费、初装费等。 .其他款项:除上述款项以外的各种款项,如往来款、借支、投标押金。 .3.按支付进度分类 .按合同实施的不同时期分类,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 .4.结算期数与支付次数的的规定

.预付款可以不必由预算部出具《结算报告》,但结算的期数从预付款开始计算为第1期,到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应连续编号。不得断号。结算的期数与支付的次数可能不一致,某一结算期数下可能支付几次,在支付证书中应表注为第×期第第×次支付。 2.土地款支付的规定 土地款支付程序 由分管土地主办部门根据土地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中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金额向财务部门提交支付申请表。 财务部门核对土地合同中的支付条件,向土地收款部门指定的账号办理交款手续。 3.设计费的支付规定 预付款的支付

东大化工集团的第三方物流管理

东大化工集团的第三方物流管理 来源:南海国际物流 物流被许多专家学者称为经济的"黑色地带","待挖掘的金矿"、前景诱人的"第三利润源"。工业时代后期,企业通过生产的高度自动化、劳动力的专业分工及适当的库存控制等手段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进企业竞争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网络经济的形成,企业间竞争愈加激烈,传统的以提高生产效率增进竞争力、提高企业绩效的做法,几乎已被挖掘殆尽。当前,新的经济环境和技术迫使企业必须突破以生产效率为主的传统竞争方式,力求扩大视角,将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存储、加工生产、产成品存储以及销售的整个物料和相关信息的流通一并分析,企业的经营战略必须从生产效率化向物流效率化转移,只有这样,企业才有可能保持持续的竞争力而不被市场所淘汰。山东东大化工集团主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原材料用量,近两年翻了一番,但原材料及产成品运输费用、车辆、库存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大幅度下降。这一切源于他们在采购、保管、运输等非生产环节,创出了不凡业绩。 1、缺口由运输撕开,思路洞开缘于车辆拍卖 前身为张店化工厂的东大集团,建厂40年来,物料运输一直由公司车队承担。车队26名员工,18辆大货车,加上一个修理厂,运转费用不菲,效率却不高。司机上班拖拖拉拉,偷工怠工现象严重,有时为了私自揽活延长运输时间,使原材料不能及时入库,给企业带来不少负面影响。办法想了不少,成效却是寥寥。公司决定向内部招标拍卖,18辆车卖掉了12辆;收回75万元,14名司机中标,其余车辆报废,人员分流。被拍卖车辆的驾驶人员承担了公司运输任务,运价先是与公司以前平均运价持平;过渡2个月后降低0.02元,与市场价持平;紧接着又比市场价降低0.03元。车成了自己的,每辆车运行里程比拍卖前多出2倍。半年的时间公司就节约了运输费用184万元。此外工资、车辆维修费等一概不用公司负担,合计节约费用354万元。当被拍卖车辆逐渐进入报废期时,公司开始将运输推向社会,先是面向社会公开竞价招标,年节约运费390万元;然后又对运量相对集中的几条线路公开招标买断,吨公里运价由0.44元降到0.2元,前后节支1 431万元。 2、库存、信息、采购 为了实现企业内部资源的最优配置和最低成本,"东大"开始对原材料、中间过程的库存、最终产品的储存与销售以及相关信息进行全面管理,有意识地导入物流管理这一全新理念。"东大"是大型化工企业,使用原材料多达2万多种,库存占用资金5228万元。具备了运输

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申请条件及相关知识

支付知识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且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且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其中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

财务付款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财务付款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一)付款审批时间 (3) (二)付款时间及报销时限 (4) 第二章付款审批程序............... ........... ........... .5 第三章付款审批依据........................... (9) 第四章审核要点........................... . (11) 第五章付款金额............................ . (11) 第六章付款资料要求............................ ........ (13) (一)工程付款资料要求................... .. ....... .. .. (13) (二)其他合同付款资料要求...................... ........... .13 (三)费用报销付款资料要求.......................... ....... .14 1、发票要求............................ ..... . ......... .13 1.1不合格发票图解...................... ..... .. ........ .15 2、费用报销单填写要求......................... .. (17) 3、票据粘贴要求................................ .. (19) 3.1发票票据粘贴步骤图解 (20) 3.2票据错误粘贴范例 (24) 第七章付款方式............................ (28) 目录

第三方药品物流管理规定

BatchDoc Word文档批量处理工具 湖南省第三方药品物流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申请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一)企业应有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和冷库。企业物流中心应具备自动化立体仓库或高架仓库,仓储作业区平面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下同),其中阴凉库面积应占储存区面积的60%以上;物流中心仓库管理系统可实现自动存取、自动分拣、出入库箱式输送、无线射频技术、电子监控管理、电子标签拣零等。b5E2RGbCAP (二)企业现代物流仓储硬件设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设施设备应符合药品储存要求,实现仓库药品装卸、上架、传送、分拣、出库的自动化。p1EanqFDPw 1、企业整件库应设置立体自动仓库(AS/RS)或高架仓库,其中髙位货架不少于3层,货架层高不低于1. 5米,托盘货位不少于8000个;电动叉车(包括堆垛车等)不少于4台。

2、企业零货拣选货架(包括搁板货架、流利货架等)不少于3层,货位不少于10000个,货位间应当有效隔离;具有自动输送药品功能,药品自动输送设备覆盖区域与零货文档批量处理工具BatchDoc Word BatchDoc Word文档批量处理工具 分拣量相匹配;拆零拣选应选用电子标签拣选系统(DPS至少600枚)或无线射频技术(RF至少20台)。RTCrpUDGiT 3、企业冷库、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殊药品专库应配置电子标签管理系统或RF系统。 4、通过动力输送线将药品送达目的区域,实现物流中心各作业环节自动、连线、闭合的物流传送。 (三)企业应设置条码打印扫描复核设备,在仓库管理系统(WMS)协同控制和管理下,库区实现条码管理,并具有药品上架、分拣、养护等作业指令和数量信息显示、确认功能,以及货位自动分配、自动识别、自动寻址功能。药品出库复核应采用条码扫描或无线射频技术,对药品按订单、批号进行复核。条码标签打印设备不少于2台。5PCzVD7HxA (四)开展冷藏药品第三方储存、配送业务的,企业应设置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湖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细则》、且与企业经营规模和第三方药品物流相适应的冷库、冷藏车、保温箱或者冷藏箱及相关设施设备。

史上最全面第三方支付分类标准

最全的第三方支付的分类 目前,无论是学术界、产业界还是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的分类都不尽相同,主要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央行《办法》中对第三方支付的分类; 二是根据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主体性质进行的分类; 三是根据支付服务的不同业务属性进行的分类。 这三种分类分别是从现行监管的便利、支付业务不同属性特点出发对主流的支付业务进行分类。这其中,《办法》的分类方式是将第三方支付按业务类型划分为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这种分类方式虽然符合一般大众的认识,但分类标准前后不尽一致,不同业务分类之间有交叉,不能很好的体现完整、严谨的监管意图。而按照支付机构性质、支付业务属性进行分类则角度太狭窄,分类也比较繁杂。 (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的分类 1、网络支付 所谓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支付服务提供主体,以互联网等开放网络为支付渠道,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各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接口,在商户、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形成一个完整的支付服务流程,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网络支付业务流程示意图 Fig. 1 Business procedure of network payment model 根据网络支付服务具体业务流程的不同,网络支付,尤其是其中的互联网支付中主要存在两种模式:“支付网关模式”和“虚拟账户模式”。 其中“虚拟账户模式”还可以细分为“信用中介型虚拟账户模式”和“直付型虚拟账户模式”两种。下面是对各支付模式的详细分析。 (1)支付网关模式 支付网关模式又称为网关支付,是电子商务中使用最多的一种互联网支付服务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网上商户和银行网关之间增加一个第三方支付网关,由第三方支付网关负责集成不同银行的网银接口,并为网上商户提供统一的支付接口和结算对账等业务服务。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把所有银行网关(网银、电话银行)集成在了一个平台上,商户和消费者只需要使用支付机构的一个平台就可以连接多个银行网关,实现一点接入,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多种的银行卡互联网支付服务。 以电子商务B2C交易场景为例,支付网关模式的一般业务流程如图2所示。

【物资价款支付管理办法】 物资管理办法

【物资价款支付管理办法】物资管理办法 物资价款支付管理办法 1 目的为加强本厂物资管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物资管理职能,归口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物资价款支付管理. 3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T15498-1995 企业标准化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B/800-xx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GB/T600-xx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4 术语和定义本制度所称物资包括工程物资、固定资产、一般材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所有物资. 5 职责 5.1 物资部的职责 5.1.1 负责物资的招标、开标及评标工作,签订物资供应合同。 5.1.2 负责物资方面的催交、提运、装卸、保管工作。 5.1.3 会同工程部、计划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主要设备的验收工作。5.1.4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制度,建立领、退料制度。

5.1.5 负责物资的收料、发料、登账、建卡工作,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5.1.6 根据公司物资付款通知单以及合同会签单,按照费用审批程序,申请支付预付款项。 5.1.7 根据物资入库单、相关发票等,按照费用审批程序,申请办理物资价款结算。 5.1.8 负责物资的领用,填制物资出库单以及固定资产领用单。 5.2 计划部的职责 5.2.1 负责审核物资部提供的所有物资合同的概算数额。 5.2.2 参与特殊或重要的物资验收、签定和试验工作. 5.3 财务部的职责 5.3.1 根据物资合同,落实采购资金. 5.3.2 参与重要物资合同谈判。 5.3.3 负责物资的稽核,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物资库存. 5.3.4 参加并监督物资盘库工作,参加报废、毁损、盘盈(盘亏)物资的处理. 5.3.5 监督、分析物资资金使用情况,提出改进管理建议. 5.3.6 负责物资的预付款、价款结算以及质保金的支付。

第三方物流仓储管理制度

物流仓储管理制度 2009年6月9日 仓储管理与采购管理一样也是现代物流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仓储管理工作对于保证及时供应生产需要合理储备加速周转节约物资使用降低成本以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仓储管理制度已成为现代公司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司仓库规划管理制度第一条库位规划物料管理室应依成品缴出库情况包装方式等规划所需库位及其面积以使库位空间有效利用第二条库位配置库位配置原则应依下列规定:1.配合仓库内设备(例如油压车手推车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源等)及所使用的储运工具规划运输通道2.依销售类别产品类别分区存放同类产品中计划产品与订制产品应分区存放以利管理3.收发频繁的成品应配置于进出便捷的库位4.将各项成品依品名规格批号划定库位标明于库位配置图上并随时显示库存动态第三条成品堆放物料管理室应会同质量管理室的质量管理人员依成品包装形态及质量要求设定成品堆放方式及堆积层数以避免成品受挤压而影响质量第四条库位标示1.库位编号依下列原则办理并于适当位置作明显标示(1)层次类别依A、B、C顺序逐层编订没有时填“○"(2)库位流水编号(3)通道类别依A、B、C顺序编订(4)仓库类别依A、B、C顺序编订2.计划产品应于每一库位设置标示牌标示其品名规

格及单位包装量3。物料管理室依库位配置情况绘制“库位标示图”悬挂于仓库明显处第五条库位管理1。物料管理科收发料经办人员应掌握各库位各产品规格的进出动态并依先进先出原则指定收货及发货单位2.计划产品每种规格原则上应配置两个以上小库位以备轮流交替使用以达先进先出的要求二、库存量管理工作细则第一条预估月用量设(修)定1.用量稳定的材料由主管人员依去年的平均月用量并参酌今年营业的销售目标与生产计划若产销计划有重大变化(如开发或取消某一产品的生产扩建增产计划等)应修订月用量2.季节性与特殊性材料由生产管理人员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以前依前三个月及去年同期各月份的预计销售量再乘以各产品的单位用量而设定预估月用量第二条请购点设定1.请购点-—采购作业期间的需求量加上安全存量2.采购作业期间的需求量——采购作业期限乘以预估月用量3。安全存量—-采购作业期间的需求量乘以25%(差异管理率)加上装船延误日数用量(欧美地区15天用量日本与东南亚地区7天用量) 第三条采购作业期限由采购人员依采购作业的各阶段所需日数设定其作业流程及作业日数(公司自订)经主管核准送相关部门作为请购需求日及采购数量的参考第四条设定请购量1。考虑事项:采购作业期间的长短最小包装量最小交通量及仓储容量2.设定数量:外购材料的欧美地区每次请购三个月用量亚洲地区为两个月用量内购材料则每次请购25天用量第五条存量基

公司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公司投资项目工程款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了规范工程预结算管理、工程款拨付或抵扣程序,严格控制投资部资金的安排与使用避免超付工程款现象发生,确保公司利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针对工程款拨付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凡属工程项目建设、安装、维修、装修等需要进行工程预算、结算及工程款拨付、借款、转帐、抵扣等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是指酱性投入的工程项目中应支付给承包企业或个人的工程承包款、甲供材料款、装修款、维修款及设备采购款等。 第二章工程款拨付的规定 1、办理工程项目建设、安装、维修、装修甲供材料和设备采购等业务,必须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在进场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材料供应合同(即时结清的零星采购维修事项除外)。特殊情况不能在进场前签订合同的,必须在进场施工后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 2、签订工程合同要做到项目合同、主体一一对应,即:一项目一合同,一合同一主体。 3、工程合同签订时必须要有工程价款,签订的工程价款要有预算(采购设备只有一口价的除外),预算应遵循“准确、谨慎、智谋从严”的原则。

4、施工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变更合同内容,及时办理经济签证手续或签订补充合同,新增的工程内容按合同约定是否进入进度款拨付范围。 5、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主体进行工程款预算、结算及工程款的拨付。如承包人属企(事)业法人单位,只能与合同主体单位办理前述相关业务;如承包人为自然人,只能由合同约定主体个人持法定有效身份证件及合同原件与工程项目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合同约定主体个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须事先到工程项目单位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本人亲笔签名且摁手印,被授权人凭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相关业务。 6、未签订合同前一律不得拨付工程款,特殊情况下需要支付的,必须按借款性质进行审批,在签订合同后,按照规定审批程序转入工程拨付款中。 7、办理工程借款,以实物资产或其他非货币资产抵付工程款,必须坚持以下几项管理原则: (1)有明确的合法主体; (2)事先核实(工程、预算、财务部门均已核实,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3)及时抵扣;(4)明确抵扣时间。 8、各施工单位或个人及甲供材料供应商应当按合同约定申报的工程进度或材料供应预付款,且预付款额不得超过合同签订的比例或额度。 9、投资部应随时了解掌握工程进度,一般情况下(特别是土方、

最新委托第三方物流管理办法

委托第三方物流管理办法 随着业务的拓展,委托第三方物流供应商为我方提供外包运输服务越来越普遍,为保证安全、及时向客户供货,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生产供应中心。 1. 概念说明 1.1 本《办法》里的“运输”包括短途货物的配送、长途货物的运输;包括我方发货的运输、外购材料提货的运输。 1.2 本办法为原则性的要求,各分公司可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的实施细则。 2. 物流供应商的选择 2.1 标准: 2.1.1 独立法人。 2.1.2 资、证齐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3 有固定的、专门的办公和作业场地。 2.1.4 有一定规模(原则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 2.1.5 有自有车辆,证件齐全(道路运输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危化品道路运输证)。 2.1.6 有专职司机/押运员,证件齐全(身份证,驾驶证/危化品车辆驾驶证,押运证)。 2.1.7 业内有良好的口碑。 2.1.8整体外包给一家物流供应商的,或重要线路(发货量大的主要区域),物流供应商需向我方交纳一定额度的押金。 2.2 流程: 2.2.1 调查:确认上述2.1.4、2.1.7 2.2.2 考察:实地查看。确认:按上述2.1所有标准是否达到。 2.2.3 评估:包括部门负责人、物流文员在内不少于3人参与,按《评估表》评分并给出初步意见,报公司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批。 2.2.4 审批:公司领导或其授权人。

2.2.5 合同签署:审批后,物流文员/物流部负责人(或营业部)与物流供应商签署年度运输合同。 2.2.6 建档:合同签署后,按客户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上述证件复印件、评估表、运输协议等。与我方合作记录(运作情况、异常情况处理等),合作期间陆续补充完善。 2.2.7 生效:建档完毕,物流供应商按协议交纳押金后,协议生效,双方开始合作。 2.3 数量: 2.3.1 每条线路确定一家主供应商(签订正式的协议),不少于一家备用供应商(可暂不签署协议)。 2.3.2 危化品物流公司应占一定的比例,能满足危化品运输需要。 2.3.3 物流整体外包的(全部委托给一家供应商的),物流供应商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资质。 3. 物流承运商的评估 3.1 时间:每年1月对上年度合作的物流供应商集中评估一次。 3.2 方式:由包括部门负责人、物流文员在内的不少于3人,按《评估表》《评估细则》评分。根据评估表评分后汇总。 3.3 反馈:评估结果是续签物流协议的依据,评估结束后,应及时向物流供应商反馈评估结果,签署下一年度的合作协议(评估不合格的终止合作,合格的责令整改、提升,良好、优秀的继续签署合作协议)。 4. 运输过程的管理 4.1 派车:物流供应商根据我方物流文员通知派车,时间、车况、载重能满足运输需要。 4.2 装货: 4.2.1 提货司机持加盖物流供应商公章的书面《装货通知单》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至我方装货。 4.2.2 车内干燥、整洁。 4.2.3 按我方的要求泊车、装货,听从我方指挥。 4.2.4与物流文员、开单文员办理相关手续:提交身份证、驾驶证/

第三方物流管理规定

第三方物流管理规定 编制: XXX 审核: XXX 批准: XXX 1目的 规范物流中心第三方物流开发、管理实施过程,提高其服务水平,降低物流成本。 2 范围 适用于物流中心所有第三方物流业务的实施过程。 3 职责 3.1运输部负责第三方物流(运输)的开发与日常管理。 3.2仓储部负责第三方物流(仓储)的开发与日常管理。 3.2综合科负责第三方物流评审。 3.3标准与质量中心参与第三方物流的评审。 4 定义 4.1物流: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4.2第三方物流:独立于供需双方,为客户提供专项或全面的物流系统设计或系统运营的物流服务模式。 5 内容 5.1第三方物流应具备的条件 5.1.1拥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其他物流运输资质(如《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的合法企业。 5.1.2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5.1.3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1.4拥有2台以上冷藏车,满足100公里范围以外的冷链配送业务

5.1.5司机、叉车工、电梯操作工等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5.1.6有配送及仓储风险管理应急预案。 5.2第三方物流的开发 5.2.1第三方物流信息来源 5.2.1.1各种物流行业专业期刊; 5.2.1.2物流相关行业协会; 5.2.1.3公开招标; 5.2.1.4第三方物流主动联络; 5.2.1.5其他途径 5.2.2第三方物流开发 5.2.2.1经运管员或仓储管理人员初审,具有积极合作意向,由运管员或仓储管理人员向其发出《第三方物流基本情况表》,第三方物流需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 5.2.2.2根据《第三方物流基本情况表》反馈的情况,由综合科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现场审核。评审后需填写《第三方物流评价表》,经运输部经理审核,物流中心总监审批合格后,将其编号、备案,记录在《合格第三方物流一览表》里。 5.2.3第三方物流资格免审 5.2.3.1对第三方物流为航空公司的企业资格免审,不用填写《第三方物流基本情况表》,但需由运管员填写《第三方物流评价表》,注明其资格免审,且要经过运输部经理审核、物流中心总监签字确认。 5.2.3.2对于免审的第三方物流,其合格第三方物流资格等同于填写过《第三方物流基本情况表》的合格第三方物流。 5.2.3.3填写了资格免审的第三方物流,其相关资料同样需要统一管理、备案,将其编号记录到《合格第三方物流一览表》里。 5.2.4对于已取缔的第三方物流,由于业务需要重新取得合格资格的,需按照5.2.2要求,对其按照新的第三方物流进入进行审核,并经物流中心总监审批后,将其编号、备案,记录在《合格第三方物流一览表》里。

第三方支付模式

《电子支付与网络金融》实验报告 实验序号:4 实验项目名称:第三方支付模式分析 一、实验目的 通过本实验熟悉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特点、业务构成及业务流程 二、实验内容与结果 1、考查一家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财付通除外):如:首信易、银联 chinapay、快钱、易宝yeepay、网银在线、云网支付等,记录以下信息:主要支付服务(产品)、商户的后台管理功能、收费标准、结算周期、盈利模式、其他信息; (1) 财付通主要支付服务(产品): (2) 商户的后台管理功能 (3)商户的后台管理功能分为我的账户、交易查询、转账付款 (4)收费标准 新版财付通于2012年01月01日0时起付款到财付通超出免费流量将按以下标准收取手续费: 付款到财付通账户 账户类型付款额度免费流量收费标准(除免费流量外) 普通个人用户2万/笔,2万/日1000元/月0.25%,最低1元,最高25元 实名认证用户2万/笔,2万/日10000元/月0.25%,最低1元,最高25元

(5)、结算周期固定费率1%商户结算规则:每周结算日当天,帐号余额满500元直接结算到商户指定的银行帐户,不满的累计到下个结算日结算。套餐商户结算规则:结算周期为3天或1天,帐号余额满500元结算,不满的累计到下个结算日结算。如果是09年1月1日前接入的商户,且是周结的商户,都是每周四为结算日。如果是09年1月1日后接入的商户,结算日不固定,结算日是商户号审核通过当天是星期几,结算日就是每周的那一天。(每天早上9点开始往银行付款,下午4点前能收到资金的)如有结算疑问请商户管理系统里面点客户服务里面的订单核实。 (6)、盈利模式:目前,腾讯的主要盈利分为三部分,即互联网增值服务、移动及通信增值服务和网络广告。腾讯互联网增值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会员服务、社区服务、游戏娱乐服务三大类,具体业务包括电子邮箱、娱乐及咨询、聊天室、交友服务、休闲游戏以及大型多用户在线游戏等。目前,腾讯游戏是财付通的最大收益。移动及通信增值服务包括移动聊天、移动游戏、移动语音聊天、手机图片铃声下载等。当用户下载或订阅短信、彩信等产品时,通过电信运营商的平台付费,电信运营商收到费用后再与SP分层结算。广告部分主要通过即时通信的客户端软件(登入FLASH、即时通信视窗和系统信息)及在https://www.docsj.com/doc/df4382680.html,的门户网站的广告栏内提供网络广告盈利。财付通的现阶段的收费标准为:该费率不高于用户金额的1%,具体以用户在商户管理系统确认的费率为准。近阶段,财付通又推出好友间口碑营销渠道“零花钱计划”,该计划是建立在wab2.0新模式营销深刻理解基础之上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 2、登陆paypal网站,查看paypal如何收款、付款、提现(重点考查其跨国 交易收付款);查找资料归纳国内用户使用paypal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勿罗列该网站帮助)。

公司管理制度(付款制度)

XX公司管理制度 付款制度 一、付款分类 1、现金付款 1)、暂支付款 2)、费用报销单付款 3)、出差费报销单付款 2、银行付款 1)、支票(逐步控制并限定) 2)、网上银行(主要结算方式) 二、单据分类 1、出差费报销单 仅限差旅费报销填写 2、费用报销单 仅限金额2000以下的零星费用,现金报销填写 3、付款申请 上述事项以外的各种支付申请填写,包括对公付款、暂支申请等三、付款审批流程 经办人-部门最高领导人-财务主管-财务部门最高领导人-总经理四、使用规定 (一)、暂支申请(使用付款申请单) 1、用途 1)、部门主管、店长备用金 2)、员工出差借款 3)、员工办理公务零星借款 4)、采购合同预付款 5)、商场合同预付租金、押金、保证金(发票、收据未到) 6)、付款申请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暂支,第二联发票取得核销。 2、核销时间 1)、备用金是在该员工调离岗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核销

2)、在办理完费用报销、出差费报销后立即核销 3)、预付款,待取得发票立即核销 4)、前次暂支未结清,后次不得暂支。 (二)、付款申请单 1、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一)、暂支申请暂支所描述用途,区别为已取得发票或合法凭证。 (三)、费用报销单(仅限2000元以下的零星现金报销使用) 1、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1)、员工在上海市内公出发生的交通费用 2)、采购部门零星采购发生的费用 3)、门店发生零星修理费、水电费 4)、行政部门办理工商证照发生的费用 5)、市场部门在开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2、报销时间 原则上是在员工公务完成以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报销申请。 (四)、出差费报销单 1、按照公司出差管理制度执行。 2、重点强调报销凭证中必须附粘“出差审批单”。 (五)、网上银行 1、公司对企业结算,必须采用网上银行结算方式。 2、公司发放员工工资,必须采用网上银行结算方式。 3、已经备案的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毋须再上签呈。 4、银行付款申请人(经办人)负责取得发票或合法凭证,并及时提交财务部。

第三方物流公司仓库管理办法

第三方物流公司仓库管理办法 由于近年来国际对物流公司仓库管理是企业"第三利润源泉"理论的认同,优化整合企业内外部物流资源,降低物流成本成为企业的强烈愿望和需求。然而物流公司仓库管理中库存成本对物流成本的影响很大,要控制总成本,就要加强库存管理。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一些先进的、现代化的库存管理理念进行引进并学习吸收,上述方法都是行之有效的库存管理方法,可以给大中型企业的库存管理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然后各企业结合自身的现实情况灵活运用,从而提高大中型企业物流管理水平进而增强其综合管理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1、物流公司仓库管理系统(WMS)的运用 物流公司仓库管理系统是通过入库业务,出库业务、仓库调拨、库存调拨和虚仓管理等功能,综合批次管理、物料对应、库存盘点、质检管理、虚仓管理和即时库存管理等功能的管理系统,有效控制并跟踪仓库业务的物流和成本管理全过程,实现完善的企业仓储信息管理。同时引入条形码管理系统,去掉了手工书写票据和送到机房输入的步骤,解决库房信息陈旧滞后的弊病。条码技术与信息技术的结合帮助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仓库空间,以快速、准确、低成本的方式为

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 2、物流公司仓库管理5S现场管理 5S现场管理最早来源于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管理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它可以使企业的生产环境得到极大地改善,是企业走上成功之路的重要手段。5S来自日文SEIRI(整理)、SEITON(整顿),SEISO(清扫)、SEIKETSU(清洁)、SHITSUKE(修养)发音的第一个字母"S",所以统称为"5S"。5S塑造企业的形象、降低成本、准时交货、安全生产、高度的标准化,创造令人心旷神怡的工作场所、现场改善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也是物流公司仓库管理https://www.docsj.com/doc/df4382680.html,活动有效开展的基石之一,现已逐渐被各国的管理界所认识。 3、物流公司仓库管理ABC分类管理 ABC分类管理就是将库存物品按品种和占用资金的多少分为特别重要的库存(A类),一般重要的库存(B类)和不重要的库存(C类)三个等级,然后针对不同

第三方支付大变局!央行:非银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开立支付账户--鸣金网

7月31日,央行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 办法》意见的公告。《办法》称: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 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 支付机构应当为银行对客户的身份及交易验证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工程价款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款项支付管理,规范公司工程项目付款行为,强化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效率,完善内控制度,根据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项目部负责建设的所有自建、代建项目的工程付款管理。 第三条、工程付款包括支付工程(材料设备)预付款、工程(材料设备)进度款、工程竣工(材料设备)结算款、其他工程款(包含勘察设计费、造价咨询费、招标代理费、审图费、零星工程付款等)。第二章付款程序 第一条、支付工程(材料设备)预付款 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条件后,由承包单位填写《工程(设备)款预支审批表》,并附已签订完成的合同(协议),有履约保证金的提供相关办理完毕证明。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报公司财务部付款。 工程预付款支付程序: (一)承包单位业务部门填写《工程(设备)款预支审批表》,并附已签订完成的合同(协议)及相关资料; (二)现场监理、现场负责人意见; (三)公司相关部门、财务部、公司领导审核; (四)总公司审批;

(五)公司财务部办理付款。 工程预付款签批职责: (一)现场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承包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实际完成情况做以说明; (二)现场负责人负责对承包单位该进度内是否有重大事项及奖罚款进行说明; (三)工程部负责根据进度、质量状况参考现场监理意见签批; (四)合同预算部造价工程师负责审核请款金额与合同的一致性; (五)财务部负责审核付款文件是否规范,以及对该工程已付款项,应收的履约质保金、余款等情况向公司管理层做以汇报; (六)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根据以上提供的意见签批; (七)总公司最终根据以上意见签批意见及是否同意拨付款。 第二条、支付工程进度款 支付工程进度款适用于工程施工类、工程监理类的付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及职责: (一)由施工单位业务部门上报填写《工程(设备)进度款付款审批表》; (二)监理公司审核后确认本期实际应付款并签字; (三)公司财务人员确定是否有未交履约质保金或其他给施工单位的垫付资金,在其他应扣款列支,经办人签字; (四)现场负责人确定是否发生奖罚金额及该项目其他需列支的应扣款,在本期其他应扣款中体现,并签字;最后计算本期实际应支付款

第三方物流务开展管理办法

秘密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吉控行字〔2011〕106号 关于下发《浙江吉利控股集团第三方物流业务开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 为规范集团所属各生产单位在采购生产环节实行三方物流管理,组织物流业务外包的业务操作,建立集团统一的三方物流业务外包管理标准,特制定《浙江吉利控股集团第三方物流

业务开展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11年8月30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吉利控股集团第三方物流业务开展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企业管理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董事长,总裁,资深副总裁,副总裁,总监。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8月30日发

共1份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0013WAa110801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方物流业务开展管理办法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1-08-30发布 2011-08-30实施

第三方物流业务开展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集团所属各单位在采购生产环节实行三方物流管理,组织物流业务外包的业务操作,建立集团统一的三方物流业务外包管理标准,特制定此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供集团所属各生产单位在采购生产环节实行三方物流管理时使用,并作为相关业务开展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3 相关定义 3.1 第三方物流(3PL):本办法中的第三方物流(3PL)是指集团所属的生产单位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管理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与管理方式。本办法中的物流活动是指集团所属各单位采购环节、生产环节的物流活动。第三方物流不参与生产单位及其供应商之间的的直接买卖交易,只是承担采购、生产环节的具体物流业务,包括运输、仓储、配送等 3.2 采购物流:指集团所属生产单位在组织物料供给过程中,物料由供应商处运送到达工厂的全过程,分为入厂物流和仓储保管两大部分。入厂物流指物料由供应商处到仓库办理入库的物流过程。 3.3 生产物流:指生产过程中所需物料自保管场地配送至生产线的物流全过程。 4 职能职责 4.1 集团物流管理部:作为集团物流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级管理办法与标准的制定,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4.2 品脾公司和所属各单位物流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开展第三方物流业务,并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5 管理办法 5.1 基本原则 第三方物流(3PL)服务商的选择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价格部分须采用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 新浪科技讯 6月21日下午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在网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方法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这意味着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在管理之列。 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如果要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以下为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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