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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09年验收通过的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09年验收通过的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2.08

•【字号】甘建科[2010]59号

•【施行日期】2010.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09年验收通过的甘肃省

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甘建科[2010]5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各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号)文件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659号公告》的要求,我省自2002年起动实施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工作以来,对推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新技术在全省建设工程中的实施应用、调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9年申报的的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已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验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共有8项工程获“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称号;该8项示范工程,大量实施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应用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十一五” 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公告技术》及《“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同时结合工程实际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技术,取得了良好成效。省建设厅特予颁发“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证书”,并予以公布。

希望获得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的项目单位继续努力,再接再厉;全省建筑工程相关单位要学习借鉴示范经验,在全行业形成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良好风气,通过新技术科技示范工程的典型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使我省建筑业科技水平再上台阶。

附件:2009年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名单

二○一○年二月八日附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 印发《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于2009年9 月9 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 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 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 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 号);1 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 号)。二、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 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 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四、本定额从2009年10 月1 日起执行。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 九年九月九日 2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3 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费用定额适用说明七、费用定额的内容八、费用定额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4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二)本定额是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价、工程价款调整、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以及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三)本定额适用于再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抗震加固维修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及我省现行的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抗震加固维修、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配套使用。(四)本定额建设基础采用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 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 ×1.528 计算。(五)本定额费用内容有直接费(直接费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规范和税金组成。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本定额规定费率标准计取。(六)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规定:1、包工包料:是指施工企业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方式承包。2、包工不包料:是指承包工程用工的方式。施工企业自带施工机械和周转材料的工程按包工包料有关规定执行。(七)本定额有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监督管理和解释。5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1.人工费直接工程费2.材料费3.机械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1)环境保护(2)文明施工(3)安全施工(4)临时设施2.夜间施工 3.二次搬运4.建筑物超高费(高层建筑增加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直接费措施项目费7.脚手架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9.施工排水10.施工降水11.冬雨季施工费12.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13.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14.施工因素增加费15.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16.缩短工期措施费 6 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按拆6.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17.特殊地区增加费18.其他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书

项目编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书 (市政公用工程类) 示范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起止年限 申报时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编制 二〇一〇年一月制

申报要求及申报书填写说明 一、申报条件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类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应用先进适用、符合行业发展方向的技术,同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的市政公用项目。 (二)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示范意义。 (二)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选用未列入上述各类推广项目的技术,应按《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的有关单位或申报示范工程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三)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等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单位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类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书(一式4份); (二)申报技术资料(一式4份): 1、示范工程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 (1)工程概况(工程类型、所在城市、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工程总投资、进度计划与安排等); (2)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总体构思和技术支撑条件等); (3)示范技术内容可行性研究(技术特点、技术成熟度、可行性的分析、技术来源、实施措施等); (4)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 (5)申报单位概况(技术力量状况、固定资产、年产值、负债率、质保体系和相应的资质情况以及主要业绩等)。 2、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3、工程开工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申报资料均按A4规格装订成册。 三、申报工程类型 示范工程项目类型应填写城镇水务、燃气、环卫、热力、市政道路、桥梁、地铁等市政公用行业工程类型。 四、申报程序与批复 (一)示范工程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组织初步审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 查人员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甘建设[2013]13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 (甘建设【2013】130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的有关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我厅审核,对2013年3月底到期的甘肃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等15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资格进行了认定。现将通过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本次认定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到期后重新认定。 通过认定的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认真学习国家

和我省的法律法规、各项建设政策和行业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核定的审查资格范围等级、审查区域内认真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切实把好勘察设计质量关。“甘肃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已于2012年正式运行,各机构要按照系统设定的工作程序和流程做好审查和备案工作,项目信息、项目参与单位及人员信息、审查项目概况表、审查意见等应填报齐全、准确,对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勘察设计规范等问题应如实填写上报,使“甘肃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成为机构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管理部门监督质量、规范市场的有力抓手。 附件一: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名单 附件二: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名单 附件三: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程序审查人员认定名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28日 附件一: 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科技示范工程申报要求及申报书填写说明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科技示范工程申报要 求及申报书填写说明 (低能耗示范工程类) 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具有优良的规划设计,节能设计应优于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调在围护结构、自然通风、暖通空调、建筑能源供应、照明电气系统及监测控 制等方面,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并能体现出技术的优化集成,使示范工程有 显著的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同时鼓励,在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时,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预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不小于30%)。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建筑类型包括新建和既有建筑二种,申报建筑面积及节能率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新建建筑示范项目: 新建居住建筑示范项目: (a)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m2; (b)设计方案应优于现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50%节能标准的地区示范项目的设计节能率一般应在65%以上,率先执行65%节能标准的地区示范项目的设计节能率一般应在70%以上(含达到节能设计标准后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c)设计方案优于国家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且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国内 领先水平。 新建公共建筑示范项目: (a)建筑面积不应少于2万m2; (b)工程设计方案应优于国家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率一般应超过国家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节能率。 — 1 —

(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a)改造居住建筑面积不应少于5万m2; (b)工程设计方案满足或超过现行国家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建设项目办理了立项、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项目 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有相应的开发资质; 3.申报主体可以是业主单位,也可以由业主与施工安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设计院所以及选用技术的持有单位等联合申报; 4.项目选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和推广,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 测报告,并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二、申报材料 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申报书; 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报送书面文本资料一式四份和电子文档光盘资料一份,文本资料统一采用A4纸,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装订成一册。 三、申报书填写说明 1.申报书一律采用4号宋体打印,每项内容打印不完,可加页; 2.建筑类型一栏的填写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中打√。如申报项目为既有建筑,则在“既有”后“()”中打√;如申报建筑为公共建筑,则在“公建”后“()”中打√; 3.“项目目前进展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未动工;(2)已动工,主体未 完工;(3)主体完工,设备未安装;(4)主体完工,设备已部分安装;(5)设备已安装完毕,调试运行。填写时只需填入序号即可; 4.面积一栏的填写中,需对总建筑面积、示范面积分别进行填写;申报项目若为 居住建筑,应在“居住”一栏中填写“XXX”万m2;申报建筑类型为“居住/公建”,应在“居住”和“公建”栏中分别填写相应的建筑面积; 5.“示范面积”指项目中采用了节能技术、申报低耗能建筑示范工程部分的面积; 6.“节能增量成本”是指项目采用了节能技术及相关设备所增加的成本;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9]2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docsj.com/doc/dd19192420.html, 2010年0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单位,部管有关社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科技项目申报书、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请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s://www.docsj.com/doc/dd19192420.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七条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第九条科技示范工程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选用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论证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第十条科技示范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等方式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有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法人。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不再单独申报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项目。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申报科技项目的通知及申报要求,客观准确地填写相应的申报书中的目标、研究(示范)内容、考核指标等,连同相关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等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等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第十七条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先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具备工程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1.23 •【字号】甘建规[2009]20号 •【施行日期】2009.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甘建规[2009]20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科学制定容积率等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城市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就不能科学确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是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管理部门的法定责任。同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也是当前我省规划编制的一项突出的薄弱环节。《城乡规划法》实施一年以来,全省还没有一部控制性详细规划履行了完整的批准、备案程序,也就是说全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还

没有一件做到依法行政。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全面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力度。要把是否能全面科学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确定容积率等控制指标,作为规划部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否落在实处的衡量标准来看待。 各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对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科学细致的分析、比较,合理划分地块单元,将土地容量、环境容量的分配同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实际归属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制定容积率等控制指标,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完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将容积率等指标作为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前公布的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抓紧调整与《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不一致的行政许可程序,尽快建立以“一书两证”为核心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程序,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作为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容积率等指标的主要手段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重点。为增强建设项目的规划约束,确保具体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切实以规划为依据,各地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必须附带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否则无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划拨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首先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规划实施管理中严格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已经取得的成果,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容积率一经研究确定,应该正式经过审批公布,并坚决贯彻实行,坚决严肃查处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突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甘肃省建设厅甘南舟曲应急救灾和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甘肃省建设厅甘南舟曲应急救灾和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8.09 •【字号】甘建办[2010]407号 •【施行日期】2010.08.0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甘肃省建设厅甘南舟曲应急救灾和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建办[2010]407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8月7日22时,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城关镇、江盘乡境内突降暴雨,引发泥石流,对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根据《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经厅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甘肃省建设厅甘南舟曲应急救灾和灾后重建领导小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省建设厅舟曲应急救灾和灾后重建有关方面重大事项的决策、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组长:李慧省建设厅厅长、党组书记 副组长:周应军省建设厅副厅长 阮文易省建设厅副厅长 马育功省建设厅副厅长 郭明卿省建设厅副厅长

梁文钊省建设厅副厅长、总工 单广宁省建设厅纪检组长 XXX平省建设厅巡视员 蔡林峥省建设厅副巡视员 杨力省建设厅副巡视员 成员:刘宁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 宋紫林省建设厅计财处处长 梁建平省建设厅人事处处长 党仁贵省建设厅法规处处长 任春峰省建设厅规划处处长 胡松涛省建设厅城建处处长 张宝银省建设厅村镇处处长 陈策省建设厅工程管理处处长 火宏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处长 韩褆省建设厅建管处处长 石春芳省建设厅房产处处长 窦一红省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处长 刘韬省建设厅科教处处长 张睿省建设厅发展处处长 王光照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处长 何志刚省建设厅机关党委副书记 吕哲军省建设厅监察室主任 赵超越省建设厅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甘肃省建设厅甘南舟曲应急救灾和灾后重建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组”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建领域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通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建领域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8.01 •【字号】甘建工〔2018〕363号 •【施行日期】2018.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建领域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通报 甘建工〔2018〕363号 各市州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矿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住建部、省安委会加强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五一”节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18〕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政办发电〔2018〕54号)的具体要求,省建设厅开展了全省住建领域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为督促各地住建领域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省建设厅从5月10日起对全省住建领域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为期半个月的督查,现将督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此次督查,省建设厅抽调了30多名住建系统各个专业的专家,成立了4个督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随机确定督查项目(单位),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督查范围覆盖全省14个市州、兰州新区、矿区。督查内容包括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房屋使用安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专项治理、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方面安排部署、贯彻落实、执行情况。督查中,共随机抽查92个项目(包含棚户区改造、商品用房、公共设施等政府投资和民生工程),共发现问题隐患1749条,下发整改通知书55份、执法建议书29份。 从督查总体情况看,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上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建设厅有关工作部署,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方案,积极推进住建领域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积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三年提升行动,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春季开工以来,各地能够组织开展在建项目自查,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专项检查。各地能够结合全省开展的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建设行业市场监管,不断规范执法监督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狠抓质量安全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了住建领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提升。 二、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江苏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及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及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4.14 •【字号】苏建函科[2014]214号 •【施行日期】2014.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及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苏建函科〔2014〕214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市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全省建设事业科技水平,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科研课题研究和工程示范,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经研究决定,2014年以进一步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为重点,开展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及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型和经费 科技项目分科技计划项目、指导性项目两类,研究经费主要由申报单位自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一定经费补助。科技计划项目以“2014年度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和科技示范工程项目指南”(详见附件)中所列的课题申报;指导性项目由各单位自选课题申报,研究经费自筹。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由申报单位自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与一定示范经费补助。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示范技术支撑单位根据指南所列的示

范类型申报。 年度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当年拨付补助经费的60%,剩余经费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拨付。 二、申报要求 1、申报科技项目应已有相应研究基础,自选课题应具备转化应用前景,纯基础理论研究课题不予受理。管理类、政策类研究课题应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研究。优先立项的研究方向包括:(1)新型城镇化规划、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研究;(2)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技术、政策研究;(3)建筑功能、工程质量和绿色施工水平提升研究;(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水、垃圾再生利用、垂直绿化、住宅全装修等技术研究;(5)合同能源管理在新建和既有建筑上的应用研究;(6)智慧城市、信息化研究以及工程BIM技术应用;(7)房地产发展与住房保障等相关研究。 2、申报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必须依托工程申报,已完工项目不得申报;高校不宜单独申报。 3、各类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鉴定(验收)后为正常结题。 4、已承担但未结题或申请鉴定(验收)的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或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或参与申报。 三、申报方式 项目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报送并行的方式,申报人登录“江苏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s://www.docsj.com/doc/dd19192420.html,信息系统栏目,或江苏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网https://www.docsj.com/doc/dd19192420.html,网上申报栏目),自行注册账号,在系统录入有关申报资料。网上申报结束后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由所属推荐部门上报至省住房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和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管理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和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管理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12.04 •【字号】甘建设[2013]631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和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管理事项的通知 (甘建设〔2013〕631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精神和要求,根据当前我省建设项目发展和管理的需要,我厅决定在保持勘察设计质量总体可控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和调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一、简化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事项 (一)为大力支持工业项目建设,积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工业建筑的特点,简化工业项目的设计质量监管程序,对各类工业项目中的厂房类建筑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对工业类项目中配套的公共建筑等按本通知第“二”部分的规定执行。 (二)为积极推动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特点,简化中小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投资5千万元以下)的设计质量监管程序,不再对

其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三)根据住宅类和公共建筑类的勘察设计技术发展现状和工作手段更新的实际,简化中型及以下住宅项目(居住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万平方米且单体建筑层数不超过20层)和公共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2万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设计质量监管程序,对上述规模以下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二、调整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事权 (一)工程投资5亿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二)规划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万平方米且单体住宅建筑层数不超过30层的居住小区及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的公共建筑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三)超出上述(一)、(二)条规模标准的大型复杂建设项目及一些需要提高监管层次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四)各类超限高层建筑,按照国家和我省管理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抗震办公室承办)进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按第(三)条办理初步设计审批事项。对其中超限程度较大的复杂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建设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三、明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要求 (一)严格执行《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切实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满足使用功能需要,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安全可靠,建筑节能合理有效。 (二)初步设计文件报审时应提供以下法定前置材料: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全省建设系统舟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全省建设系统舟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2.21 •【字号】甘建办[2010]664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全省建设系统舟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甘建办[2010]66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行政执法局,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建投控股(集团)总公司,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及有关单位: 今年8月8日,我省舟曲县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损失。灾害发生后,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快速反应、果断决策、有力指挥,充分发挥了指导协调作用;全省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紧急动员、迎难而上、顽强奋战,竭尽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最大限度地减低灾害损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灾后恢复重建正在有序推进。在这场抢险救灾斗争中,全省建设系统的各级党组织和广大职工,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全力支持灾区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涌现出一批临危不惧、舍生忘死、无私奉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舟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全省各级建设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在建设事业中建功立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决定授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等29个集体为“全省建设系统舟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先进集体”;授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周应军等69名个人为“全省建设系统舟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先进个人”。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希望全省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大力学习宣传他们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学习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品质,学习他们的集体主义和不怕困难、连续作战的精神,学习他们团结奋斗、共克时艰的优良作风。 岁末年初,全省建设事业各项工作十分繁重,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伟大抢险救灾精神转化为艰苦奋斗、重建家园的坚强意志,转化为创先争优的实际行动,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力量,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为努力推动“十二五”时期全省建设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省建设系统舟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先进集体名单 2、全省建设系统舟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先进个人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 全省建设系统舟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先进集体名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的通知-甘建函〔2019〕44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的 通知 正文: ----------------------------------------------------------------------------------------------------------------------------------------------------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的通知 甘建函〔2019〕44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科〔2018〕234号)等文件,省住建厅对2018年申请验收的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计划内项目,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验收委员会进行了验收,经评审,“甘肃省中医院康复保健综合楼工程”等5个项目通过了验收,现予以公布。希望全省建设行业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加强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推动我省建设行业科技水平不断提升。 附件:2018年度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项目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3日 附件 2018年度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项目表

序号 证书 编号 示范工程 名称 工程概况及应用效果 负责单位 主要完成人员 示范工程 验收日期 1 甘建科 示验 [2018] 001号 甘肃省中医院康复保健综合楼工程 工程概况:工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瓜洲路甘肃省中医院院内西北角,建筑面积49727.25㎡,该工程地下二层,地上二十层,总高度80m,框架剪力墙结构,耐火等级一级,抗震设防烈度八度,该工程是集康复保健、医疗、科研为一体的一类公共建筑,设计使用寿命50年。开竣工时间:2013年8月31日-2017年8月29日。2014年列入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项目计划,立项编号JK2014-85。 主要实施技术:应用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中的9大项16小项,主要有:高强钢筋应用技术、高强钢筋直螺纹连接技术、钢筋机械锚固技术、施工过程水回收利用技术、铝合金断桥技术、深基坑施工监测技术等。 应用效果:本工程于2017年8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通过推广应用以上新技术,解决了施工中的技术难题,有效的提高了工程质量,确保了施工安全,2015年被评为“甘肃省建设工程文明工地”,通过了第四批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施工过程检查。 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牛昌林黄珊 胡锦喆安新虎 刘乾王锦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的决定-甘建设[2013]597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的 决定 正文: ----------------------------------------------------------------------------------------------------------------------------------------------------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的决定 (甘建设【2013】597号) 各市(州)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兰州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经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我厅审定,现决定对2013年度评选出的舟曲8.8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后重建城镇规划等57项(含小型项目4项)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第二十届优秀工程勘察、第二十七届优秀工程设计)给予表彰,并对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对主要完成人员颁发获奖证书。各单位可酌情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予以奖励。 本次获奖的57个项目是按照《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甘建设[2007]75号),对本年度申报的118个项目进行专业初评、复查回访、综合评审、建设厅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评选出的结果。本次获奖项目中,一等奖7项(含小型项目1项)、二等奖17项、三等奖33项(含小型项目3项)。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省级最高奖项,也是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的前置奖项,在省内等同于省级科技进步奖。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多出精品,进一步发挥在行业中的创新创优引领作用。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向获奖项目学习,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增强创新创优意识,持续提高技术水平和从业能力,精心勘察,精心设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甘肃省建设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1.28 •【字号】甘建科[2013]27号 •【施行日期】2013.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甘肃省建设科技示 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甘建科〔2013〕27号) 各市、州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号)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659号公告》要求,我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工作在广大建设科技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努力下,建设科技新技术得到进一步推广应用,建设工程的技术创新不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012年申报的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验收,省建设厅批准,共有11项工程获“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称号。该11项示范工程,普遍应用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和《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备案目录》推广的新技术新产品,并结合工程实际,部分技术自主创新,取得了良好示范效果。省建设厅颁发“甘肃省建

设科技示范工程证书”和匾牌,并予以公布。 希望获得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称号的项目单位继续努力,再接再厉;全省建设行业相关单位要学习借鉴示范经验,在全行业形成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良好风气,通过新技术科技示范工程的典型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使我省建设科技水平再上台阶。 附件:2012年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名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28日附件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对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备案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对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 术新产品进行备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3.16 •【字号】甘建科[2010]105号 •【施行日期】2010.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对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 品进行备案的通知 (甘建科[2010]10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以下简称《部技术公告》)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第49号省长令《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建筑市场的推广应用,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对我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实行备案和技术目录管理,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省技术目录》)的编制和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备案管理工作。 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省建设科技节能协会》)负责受理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备案、认定

的评审组织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对建议通过的备案项目报建设厅科教处审定。审定通过的发给《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备案证书》加盖甘肃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印章,有效期3年,到期后重新复核备案。 经批准获得《备案证书》的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可在甘肃省境内建设工程中应用,不需就具体工程的每个分项再申请省部级技术鉴定。 二、由项目单位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已取得《备案证书》的项目中每年优选一批列入《省技术目录》,向全省发布并推广,从《省技术目录》中再优选向建设部《部技术公告》进行推荐。《省技术目录》的申请由省建设科技节能协会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布。 三、对已进入《部技术公告》和《省技术目录》的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同一技术条件下,允许多个单位各自申请《备案证书》。 四、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部技术公告》、《省技术目录》和持有《备案证书》的项目在本地区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申报《备案证书》的新技术与新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先进成熟,质量合格,安全可靠,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一年以上应用或工程试点,无权属的争议。 六、申请《备案证书》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备案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 3、代理商的代理证明原件(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产品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标准)等; 5、产品检测报告(具备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近期有效检测报告原件); 6、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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