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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4.09.23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

•【施行日期】2001.05.1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

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

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

(三)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五)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新产品应当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报告。

前列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第九条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生产企业。

第十条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按规定数量自行选取。

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抽样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新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试验,并由试验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前款电信设备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须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生产企业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检测机构进行审核。检测机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出具审核意见,检测机构审核认为可以减免测试项目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第十三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生产企业自行将样品送到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批准进网试验,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

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四条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间签署电信设备检测实验室和检测报告相互认可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进网许可标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和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未获得进网许可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上不得加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十六条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第十七条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生产企业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并附送一年内的送样检测报告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原证交回。

第十八条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九条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其经销商以及需要进网许可证复印件的用户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产企业应当对复印件编号登记。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包装上和刊登的广告中标明进网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接受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

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及其外包装必须标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产品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和保修卡;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有相应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终端设备,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第二十七条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检测机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或泄露生产企业的技术秘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编造进网许

可证编号或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未在获得进网许可的设备外包装和刊登的广告中注明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一)申请进网许可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

(二)不能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的;

(三)售后服务不落实,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果不合格的;

(五)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检查结果不合格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尚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生产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已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进网许可证,生产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用户自备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不予承认:(一)弄虚作假,有作弊行为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或认证的;

(三)不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的。

第三十六条从事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受理、检测、审批及有关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泄露生产企业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进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未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可以由生产企业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进网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1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文件 信部电[2003]28号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电信设备进网有关的检测工作,包括证后监督检测。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委托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协助开展监督管理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 第二章检测范围及承检要求 第四条任何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测的机构必须经过电信管理局授权,并取得《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 具体授权程序和办法见《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 第五条检测机构必须保证在获得电信管理局授权后,包括检测设备在内的检测能力不降低。 第六条承担同类产品检测的检测机构,应采用统一的标准文件,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并尽可能采用统一的检测方法。若某些项目的检测方法在各检测机构之间不能协调统一时,应出具协调一致后的等效的检测方法,报认证中心备案。 第七条对于检测机构无能力完成的少数检测项目,可采用分包方式,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分包报告的复印件应随同检测报告一并提交认证中心。 (一)分包项目的承担方必须是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的检测机构,并且该检测机构授权书上注明的承检范围应包括该分包项目。 (二)检测机构在提交承担进网检测申请时应详细说明分包项目、分包原因、分包方式、分包项目的承担机构等情况。 (三)电信管理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组对分包项目应重点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经电信管理局审批同意的方可分包检测。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受理进网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上注明的承检范围进行检测,不得超范围检测。 新产品的进网检测按《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试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实施进网检测时,无论是企业的自行送样检测,还是根据认证中心下达的检测任务单进行的检测,检测机构都必须主动保证作为进网检测第三方的公正地位。 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存在以下关系的,检测机构不得对该受检单位的电信设备进行进网检测。有特殊原因并得到电信管理局批准的除外。 (一)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有直接的商业利益时。如双方是商业合作伙伴,检测机构是受检单位的监制单位等。 (二)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的上级单位相同或有直接的商业利益时。 (三)两者之间有其他可能损害检测机构第三方公正地位的关系时。 第十条各授权的进网检测机构应承担电信管理局及认证中心指派的电信设备的证后监督工作,不得拒绝和推委。证后监督工作按《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检测收费 第十一条进网检测的收费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政策和制度,并在检测机构驻地办理相关的收费许可手续及其收费标准的报批手续。各检测中心在完成上述收费核准手续后,将收费标准复印件报认证中心备案。检测机构在申请承担进网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检测项目测试并收费。 第十二条对于尚未备案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在承担进网检测时,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已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备案的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优惠收费。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向受检单位公开收费标准,并接受受检单位的查询。 第四章检测要求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对检测人员、检测流程和检测制度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修改检测数据等严重影响进网检测工作公正性和权威性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检测前应详细检查被测样品与申请进网设备的一致性和符合性,包括铭牌、产地、生产单位等重要信息,并在检测报告中如实反映样品情况。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现场进行严格管理,非检测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检测现场。确有必要

设备入网安全验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 第三章入网安全验收流程 (5) 第四章入网安全验收内容 (6) 第五章审核管理 (9) 第六章附则 (10) 附录1安全验收流程 (11) 附录2提交安全验收工单前所需填写表格 (12) 附录3 安全验收执行部门所填写表格 (12) 附录4 备案证明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设备入网安全管理,在设备入网前减少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系统“带病入网”,有效预防和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工信部《基础电信企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办法》中关于“三同步”的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省客户服务中心、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设备入网安全验收(以下简称“安全验收”)是指在设备新入网、设备扩容入网、设备调整进入生产现网运行前,对其进行网络与系统安全性符合度的评估和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设备”包括通信网、业务系统(如基地业务、第三方合作业务等)和各支撑系统的设备,如各种应用服务器、网络设备、交换机以及网络安全设备等。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原则,通信网、业务系统和各支撑系统的维护管理部门是各所辖专业网的安全验收执行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所辖系统安全验收工作。 第六条系统建设部门负责提出入网安全测试申请,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在安全验收前按本管理办法落实安全配置要求,提出对准备入网设备的安全验收请求,同时提供验收必需材料(参见附录2)。 (二)对安全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对需整改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了的遗留问题督促设备供应商/系统集成商进行备案。备案材料需对无法进行整改的问题进行说明,设备供应商/系统集成商需承诺对于遗留问题可能引发的信息安全 问题负责并盖章确认,并对备案证明归档(备案证明的格式参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对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 检测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并予以授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考核评估和授权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主管。具体考核评估工作由相关专家组 成的考核小组进 行。考核小组负责向电信管理局提交考核报告。 第三条考核小组应由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生产企业或电信运营部门相关技术人员 ,同类检测机构中熟悉考核范围、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并有实际测试经验的技术工程师四方面人员 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大学或研究单位的技术专家参加。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第四条专家组成员须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对待考核评估工作。专家组不对受考核方提供咨 询。 第三章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地位。 第七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首先应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按国家实 验室的通用要求进 行的评审认可。 第八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国家或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计量认证。 第九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其检验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人员素质,质量保证能力能 够满足实施申请进网检验范围所规定的技术标准、检验规程、数据记录、报告形式的要求。 第十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参加相关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试验,并证实其能力水平持续满足 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须承诺坚持职业道德,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并承 诺不以降低收费价格和降低要求作为竞争的要素。 第四章考核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凡准备承担相关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应首先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申请。申请书应附 以下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4.07.29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7.29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 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 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

电信行业通信网络管理条例

电信行业通信网络管理条例 引言: 通信网络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从固定电话到移动 电话、互联网,再到如今的5G技术,通信网络不仅为人们的日常生活 提供了便利,也对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行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保证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提高网络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一系 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来规范电信行业通信网络管理。本文将从多个 方面对电信行业通信网络管理条例进行论述。 一、安全网络建设与管理 安全网络建设与管理是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的重要环节。为了防止网 络遭受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电信行业制定了一系列规范 和标准。首先,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监管体系,培养网络安全意识, 加强对通信网络设备和管理系统的安全保护。其次,加强对网络运维 人员的培训,保证他们具备足够的技术能力和责任心来管理和维护网 络安全。此外,定期进行网络漏洞扫描和安全检测,及时修复和升级 网络设备和软件,确保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网络数据管理规范 在互联网时代,大量的数据通过通信网络进行传输和交换。为了保 护用户的隐私和数据安全,电信行业制定了网络数据管理规范。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严禁未经用户授权和同意,将 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其次,要加强对大数据的管理和利用,

确保合法、正当的目的。此外,要建立健全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以 应对数据丢失和灾难恢复。 三、网络服务质量管理 一个好的通信网络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网络服务。为了确保网络服务 的稳定、快速和可靠,电信行业制定了网络服务质量管理规范。首先,提供全天候的网络服务监测和故障处理机制,及时排查和解决网络故障,保证用户的网络畅通。其次,要加强对网络带宽管理,保证网络 速度满足用户需求,并且要合理分配带宽资源,避免网络拥堵。此外,还要建立客户服务中心,及时响应用户的投诉和问题,并提供有效的 解决方案。 四、网络设备管理规范 通信网络的设备是实现网络运行的关键要素之一。为了保证设备的 正常运行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电信行业制定了网络设备管理规范。首先,要进行设备的合理布局和配置,避免过度集中或不合理的设备 布局导致的故障。其次,要制定设备维护计划,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及时更换老化和损坏的设备。此外,还要建立设备故障记录和统 计分析机制,通过故障分析找出设备故障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 措施。 五、合规运营管理 电信行业通信网络的运营涉及到许多法规和政策,为了保证运营的 合规性,电信行业制定了合规运营管理规范。首先,要遵守相关政策

电信法律法规知识

电信法律法规知识

电信法律法规知识(171)

电信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 一、填空题 1. 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对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由提出方案,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答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3.我国电信资费实行以为基础的定价原则。答案:成本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我国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电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国家实行制度。 答案:进网许可 5《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答案:通信管理局

6.《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交纳。 答案:服务质量保证金 7.《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个月。 答案:5 8.根据有关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的企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的标准。 答案:《电信服务规范》 9.根据《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用户使用的,应提前小时通告所涉及的用户。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小时或影响有特殊需求的用户使用时,应同时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答案:72;24 10.根据《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6.02.06 •【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 •【施行日期】2016.02.06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

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 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 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

电信设备进网专家评审管理规定

电信设备进网专家评审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8.29 •【文号】 •【施行日期】2001.08.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电信设备进网专家评审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 第一条为了做好电信设备进网审批工作,维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电信新产品。电信新产品是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内尚未商用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专家评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电信设备专家评审组由科研、检测、运营和政府等部门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由电信科研单位和运营单位推荐,具有一定影响的。 (三)不在生产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向生产企业提供与评审设备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被评审设备的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窃取或泄露生产企业的技术秘密。 第五条专家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专家评审的电信设备在完成检测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后,电信设备进网受理机构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提请进行专家评审; (二)电信管理局对所报材料确认后,通知生产企业准备10份评审材料,并在30日内安排专家评审; (三)电信管理局在专家评审日期前5日将评审通知和有关文件资料发给相关专家,并通知生产企业。 电信管理局在每月5日前确定当月的专家评审计划。评审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月的10日至20日。 第六条需要专家评审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网许可申请表; (二)生产企业介绍; (三)总体技术方案; (四)进网检测报告; (五)进网试验报告; (六)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七)售后服务措施; (八)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仅对无线电通信设备)。 生产企业应当按要求准备评审材料,同时附送电子文件,以供存档。 第七条电信设备总体技术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概述; (二)设计依据与执行标准;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指的是对新建或改建的电信设备进行审批、验收和接入运营商网络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随着电信设备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进网管理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复杂。本文将从进网管理的工作对象、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进网管理的工作对象 进网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新建或改建的电信设备,主要包括通信线路、室内覆盖设备、无线基站等。这些设备通常由运营商或其合作伙伴组织建设,为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验收和接入程序。 1. 通信线路 通信线路是电信设备的核心部件,负责连接不同的设备、地点和用户。通信线路的建设需要经过详细的规划和设计,包括线路的类型、路径、长度和承载能力等因素。在进网管理过程中,必须对通信线路的建设计划、材料、施工质量以及性能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检查。 2. 室内覆盖设备

室内覆盖设备是指在大型建筑物内为移动通信终端提供信号覆盖的设备。 这些设备通常包括基站、中继器、分布式天线等,负责在室内环境中传递通信 信号。在进网管理过程中,必须对室内覆盖设备的建设、安装、调试以及性能 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检查。 3. 无线基站 无线基站是指在无线移动通信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基础设施,通过无线电波 将用户的信号传输到网络中。运营商通常会在重要地点或区域内建设无线基站,以提高网络的覆盖范围和质量。在进网管理过程中,必须对无线基站的建设、 安装、调试以及性能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检查。 二、进网管理的工作流程 进网管理包含审批、验收和接入三个阶段,这些阶段是相关单位和个人对 电信设备进行管理的必要流程。 1. 审批阶段 审批阶段是指建设单位向相关机构申请设备建设许可,包括建设方案的审 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此外,还需要申请有关部门的环保、城建以及电 磁辐射等各项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进网许可(完整版)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服务指南(完整版) 发布日期:2021.1 实施日期:2021.1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 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人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四、受理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电司〔1996〕17号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2.15 【实施日期】1996.0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邮电部电信政务司1996年2月15日 电司〔1996〕17号文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邮电部发布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邮电部对下列电信终端设备实行全国统一的进网审批: 第三条凡进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必须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并在设备上加贴邮电部统一规定格式的进网标志。 第四条邮电部电信政务负责全国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颁发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

可证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行管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电信终端设备的进网检测工作由电信政务司委托经邮电部批准的检测单位进行,进网检测单位及负责检测的设备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凡申请网的电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体制和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邮电部有关技术业务规定。 第八条电信政务司根据国家通信网的发展和有关政策,对电信终端设备的发展、应用进行宏观控制和引导。 第二章进网审批程序 第九条国内生产厂家(下称厂家)办理电信终端设备型号进网许可证程序 (一)厂家需向省局行管机构和电信政务司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二)省局行管机构对上述材料和厂家的生产必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电信政务司提交审查意见的报告。程控用户交换机、电话机、移动电话机和无线寻呼机生产厂家应具备的生产必备条件见附件二。 电话机应具备的基本要求见附件三。 (三)电信政务司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在10日内给予批复。 (四)厂家根据同意办理进网手续的批复,进行样机摸底检测。检测合格后,可向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2.15 •【文号】电司[1996]17号 •【施行日期】1996.0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邮电部电信政务司1996年2月15日电司〔1996〕17号文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邮电部发布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邮电部对下列电信终端设备实行全国统一的进网审批: 1.电话机(含投币电话机、IC卡电话机、可视电话等)。 2.用户交换机集团电话。 3.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 4.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电报终端设备。 5.数据终端设备,如分组终端(X.25卡)、异步通信终端、用户分组装拆设备(PAD)、销售点终端(POS)、用户路由器等。 6.电话机附加设备,如电话答录机、同线电话转接器、“110”电话报警器、电话防盗用器、电话密码锁等。 7.其它电信终端设备,如电脑话务员、语音卡、多媒体终端等。

第三条凡进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必须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并在设备上加贴邮电部统一规定格式的进网标志。 第四条邮电部电信政务负责全国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颁发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行管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电信终端设备的进网检测工作由电信政务司委托经邮电部批准的检测单位进行,进网检测单位及负责检测的设备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凡申请网的电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体制和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邮电部有关技术业务规定。 第八条电信政务司根据国家通信网的发展和有关政策,对电信终端设备的发展、应用进行宏观控制和引导。 第二章进网审批程序 第九条国内生产厂家(下称厂家)办理电信终端设备型号进网许可证程序(一)厂家需向省局行管机构和电信政务司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网设备的图片、功能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等。 2.企业法人营业照(复印件)。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外销比例批文及合资合同、章程等。 3.国内生产主管部门的意见(无生产主管部门的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概况(包括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生产条件、隶属关系等)。 5.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 6.移动电话机、无绳电话机还应提供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7.“110”电话报警器还应提供公安部批准的文件。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doc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网络运行维护责任 ﻫ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制度,不断完善网络运行维护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网络运行事故隐患; (五)加强本单位网络规划、建设施工与网络运行维护的协调,防止对网络运行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七)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5.26 •【文号】 •【施行日期】2003.05.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工作,更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信新设备是指应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正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未列入《第一批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电信新设备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准予进网试验,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进网试用批文。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四条生产企业申请某一电信新设备进网,应首先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备介绍。 (二)该类设备目前国际、国内应用情况。

(三)相关标准情况。 第五条检测机构如申请承担某一电信新设备的进网检测任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承担该设备进网检测的理由以及检测能力说明。 第六条电信管理局依据以下原则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中国国情; (三)是否影响网络安全畅通; (四)能否满足网络互联互通和运营商之间公平竞争的需求; (五)技术先进性和技术演进性; (六)目前国际、国内该类设备的应用情况 (七)国际、国内标准的制定情况。 第七条电信管理局经审查认定符合进网政策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到受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进网检测 第八条电信管理局审批同意该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后,组织专家和相关机构确定“进网试验检测要求”。 第九条申请承担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任务的机构严格按“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做好测试准备后,向电信管理局提交正式申请。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检测机构的承检能力进行现场审查和评议,合格并经电信管理局批准后,该机构可依据“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对该新设备进行进网检测。 第十条各相关检测机构对电信新设备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政策和制度,并在检测机构驻地办理相关的收费许可及其收费标准的报批手续,同时将收费标准复印件报告电信管理局。 第十一条某一电信新设备的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颁布后,原“进网试验检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4.09.23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 •【施行日期】2001.05.1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 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

2021年中国移动通信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移动通信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移动通信是当今全球信息产业最具活力的发展领域之一,全球移动通信用户数保持着持续增长,大幅带动了通信系统设备制造业及相关行业的迅猛发展。全球移动通信网络技术走过了第一代模拟技术(1G)、第二代数字技术(2G)、第三代宽带数字技术(3G)和第四代移动互联网技术(4G),并处于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的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移动通信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移动通信行业属于“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C3921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结合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移动通信行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网络设备制造—通信系统设备制造”行业。 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2022年中国移动通信市场分析报告-产业竞争现状与发展商机研究显示,移动通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工业和信

息化部及各地主管信息产业的工信部门、经信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等机构。其中,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负责研究分析信息通信业发展形势;统筹提出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规划;协调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建设,推动网络资源共享;推动宽带发展;建立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推动信息通信业深化改革;拟定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审查信息通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指南;负责信息通信建设监管政策;推进信息通信业对外合作的相关项目等。 各地主管信息产业的工信部门、经信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通信行业管理政策法规,统筹规划当地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并实行行业管理;监测分析当地通信业运行态势并发布引导信息,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担推动实施当地“三网融合”的有关工作;协调当地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资源共享;负责当地重要通信设施建设管理;监督管理当地通信建设市场;指导当地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当地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电信服务资费和质量等工作。 此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也会同工信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移动通信设备产品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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