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精讲班-第28讲:工程造价鉴定(二)

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精讲班-第28讲:工程造价鉴定(二)

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精讲班-第28讲:工程造价鉴定(二)
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精讲班-第28讲:工程造价鉴定(二)

第二节14.2取证

14.2取证

[概述]本节共6条,规定了鉴定依据收集、现场勘验、缺陷资料补充等事项。

14.2.1【新增】

规范性条文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

1.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2.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前的准备内容。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当时的法律法规、标准定额以及各种要素价格具有密切关系,为做好一些基础资料不完备的工程项目的造价鉴定,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以及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

14.2.2【新增】

规范性条文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

1.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2.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

3.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4.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

5.其他有关资料。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收集的鉴定依据。

完整、真实、合法的鉴定依据是做好鉴定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前提。因此,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从专业的角度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所需依据的具体书面要求,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14.2.1—14.2.2操作与应用解读

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的依据:

1.自行收集的资料(2类);

2.鉴定项目委托人提供(5类)。

14.2.3【新增】

规范性条文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缺陷资料补充时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本条要求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14.2.4【新增】

规范性条文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组织。

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决定了发承包双方的某些纠纷不经现场勘测无法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如某些工程项目的计量、隐蔽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等。对此,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果断作出专业判断,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以保证司法鉴定的顺利进行,保证鉴定质量。

14.2.5【新增】

规范性条文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者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勘验现场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14.2.6【新增】

规范性条文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解决措施。

14.2.3——14.2.6操作与应用解读

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的基本要求:

1.对缺陷资料的补充;

2.现场勘验的组织;

3.现场勘验的要求。

第三节14.3鉴定

14.3鉴定

[概述]本节共7条,规定了鉴定原则、鉴定意见书的内容、鉴定时限、鉴定缺陷的补充等事项。

14.3.1【新增】

规范性条文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合同有效情况下的鉴定原则。

合同价款争议主要是发承包双方对工程合同的不同理解或对一些履约行为的不同看法或对一些事实的是否存在等导致的。实践中,有的是无意而为,有的是有意为之。但不管怎样,由于建设工程造价兼有契约性与技术性的特点,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必然是鉴定的基础,鉴定时不能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惯例来否定合同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如鉴定项目委托人明确告之合同有效,就必须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随意改变发承包双方合法的合意。

14.3.2【新增】

规范性条文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情况下的鉴定原则。

1.若鉴定项目委托人明确鉴定项目合同无效,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鉴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时工程造价鉴定应参照合同约定鉴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此时,工程造价鉴定中应不包括修复费用,如系发包人修复,委托人要求鉴定修复费用,修复费用应单列;“(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

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三条四款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工程造价鉴定也应根据过错大小作出鉴定意见。

2.若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醒合同双方当事人尽可能协商一致,予以明确,如不能协商一致,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14.3.1—14.3.2操作与应用解读

造价咨询机构在不同情况下进行鉴定的依据:

1.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依据合同;

2,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标准、本规范。

14.3.3【新增】

规范性条文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鉴定意见书出具前的征求意见事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最终目的是尽可能将当事人之间的分歧缩小直至化解,为司法调解、裁决或判决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因此,为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质量,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请他们就鉴定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同时在发出征求意见稿的函件中,应指明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引起当事人的重视。

14.3.4【新增】

规范性条文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的要求。

14.3.3——14.3.4操作与应用解读

注意:造价咨询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的征求意见的程序和要求。

14.3.5【新增】

规范性条文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项目委托人的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的内容。

本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要求作出规定。

操作与应用解读

注意:造价鉴定书内容要全面准确。

14.3.6新增】

规范性条文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完成鉴定项目的时间要求。

进入仲裁或诉讼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般都有明确的结案时限。因此,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作好鉴定进度计划,尽可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以免影响案件的处理。

操作与应用解读

注意:完成造价的期限。

14.3.7【新增】

规范性条文

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应作出补充鉴定结论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操作与应用解读:

注意:补充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在工程造价纠纷产生导致民事诉讼之后,一般会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即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利用其专门知识,对工程造价纠纷诉讼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那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是什么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委托主体 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二、委托方式和内容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三、送鉴材料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四、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1、受理主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 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有工程造价咨询资 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以上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的具体内容,通过上文我们知道,工程造价的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和内容、送鉴材料以及受理主体和受理方式都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诉讼证据,否则,鉴定无效,只能重新委托鉴定。所以,

,造价鉴定规范2018,附录表格

附录A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 XX价鉴函【20XX】XX号 (委托人): 我方收到贵方就项目(案号)的鉴定委托书,现回复如下: 1我方接受贵方的委托书(如不接受,简要说明理由),鉴定工作按照贵方要求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的程序进行。 2我方将在本函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贵方送达《鉴定组成人员通知书》,请贵方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回避。 3在鉴定过程中,遇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我方有权终止鉴定,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4请贵方提供证据材料,见所附《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5鉴定期限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的鉴定时间计算。如需延长,另向贵方申请。 6鉴定费用:按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或所涉工程造价) %计算。 鉴定费应在贵方移交送鉴证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鉴定意见书发出前,应支付完毕。 鉴定期间,贵方单方面取消鉴定委托或终止鉴定的,鉴定费将不予退还。 7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鉴定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录B终止鉴定函 XX价鉴函【20XX】XX号致 (委托人): 贵方委托我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项目(案号:XXXX),因存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6条第 XXXXXXX项原因,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我方要求终止鉴定,并退还所有鉴定材料。 鉴定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录C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 XX价鉴函【20XX】XX号: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的有关规定,现将贵方委托的(案号:XXX)—案的鉴定人员组成名单通知如下: 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辅助人员:,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辅助人员:,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1本鉴定机构声明: 1) 没有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 2) 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除该项目的鉴定费用外)。 2鉴定人声明: 1) 不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3) 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没有其他利害关系。 如果当事人对本鉴定机构和以上鉴定人申请回避,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委托人或本鉴定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 3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承诺: 遵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廉洁、高效、公平、公正的作出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公章) 年月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 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 (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预、结算业务中,技术结论大多是格式化的,而诉讼案件中要求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使每个案件都有其个别性,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收集证据。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鉴定结论能够被采信的基础,其中,证据确认的程序是其合法性体现的充要条件。因此,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要做到全面接纳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 2)所有的证据均应经过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所有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主张及申辩意见,鉴定人可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进行相互鉴定质证,鉴定人认为须明确的事项,也应向当事人提问。(附证据资料目录、证据资料核对意见格式) 3)对证据的确认应与法庭审判程序相配合。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确认权有明确的界定认识,切忌“以鉴代判”超越职权。一般来说,鉴定证据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应由鉴定人确认;对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事件、行为如合同、协议效力问题由委托方认定。须由委托方认定的证据,应及时交由委托方认定其效力后再行鉴定,或在可能条件下设定认定不同结果情况下的不同的鉴定结论供委托方庭审质证后确认现场勘测。一般工程造价预、结算业务均是以设计图纸、或记录施工状况的竣工图、签证等规范资料进行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结论也往往是标准的、格式化的计算内容。而因工程造价发生民事诉讼纠纷,大多就是因为施工资料不齐全或未按合同履行行为,才形成对造价的争议。因此,现场勘测是取得鉴定事实依据的重要环节,对有勘测条件的,均应进行现场勘测。 鉴定记录。鉴定记录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一般性工程造价业务增加较大的工作内容。与普通的工程造价业务相比较,在鉴定过程中形成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一些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可能在鉴定中达成协议;对一些当事人的鉴定主张,有时需要在现场勘测或调查中落实事实。因此,鉴定人应做好鉴定过程中相关内容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 接受委托书——委托事项审查——鉴定依据审查——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确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审核初审结果——发送鉴定书(或者鉴定报告)——归档保管。 一、接受委托书按照程序通则的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审查 1、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2、拒绝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A、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B、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C、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D、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E、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F、不符合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条件的; G、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 A、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B、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C、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D、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E、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鉴定依据审查虽然程序规则的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是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鉴别真伪,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工程造价鉴定原则

工程造价鉴定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盛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与支持。 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委托主体 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 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 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异议

异议书 关于**(2015)第045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我司有如下异议: 一、关于主厂房水电甲供材(属于暂定价) 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第11页),“暂定价部分价格结算时按其实际购买并经业主认可的价格按实调整”,即未经甲方确认的,***采购的暂定价部分不应计入工程总造价。 根据《协议书》第62页28.1条款关于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所有材料经发包人、监理认可”,也明确了***采购材料须经甲方认可。 2015年**月30日上午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质证时确定关于暂定价(甲供材)的鉴定遵循如下规则:***暂定价部分需获得甲方认可,***不能提供甲方书面认可的证据,则根据甲方和乙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哪一方更能证明暂定价采购的相关证据,就视为哪一方采购。 而***至今未提供暂定价部分甲方的书面认可的证据材料,而我司又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包括合同、发票等证据材料,鉴定机构仍然不将甲供材料款予以扣除,违反施工招标文件的约定以及2015年3月30日的质证笔录。因此,鉴定机构应当将我司能提供充足证据的甲供材部分扣减。 且甲供材应当按照暂定价计算,而不应该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计算。 二、关于设备基础部分,我司未与***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将有关设备基础承包给***,对于设备基础部分,我司不予认可。2015年**月

30日的质证笔录也确定合同外以签字为准。如***能提供关于设备基础的签证等证据材料,我司方认可,鉴定机构才可以将有证据证明其承建的设备基础计入合同造价。对此,鉴定机构应当将未能提供签证材料的设备基础部分扣减。 三、关于道路工程,由于道路工程存在变更和增减,实际道路工程量应比征求意见稿要少,道路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与工程结算初审造价相差12万左右,请鉴定机构实地测量。 四、甲供材应按照投标预算量及价格扣除,征求意见稿实际少扣除甲供材部分约28万。 五、合同内未做及重复工程量应扣部分约10万元,包括地沟合同内未做部分约2.9万、雨水管道与土建重复计算部分约3万元、管沟开挖防雷引下线约0.8万元、高级防水板隔断无此项约为1.1万元等等。 六、土建部分工程造价与初审造价相差约20万,存在较大误差。例如征求意见稿第10页序号为5、6的为同一土建部分的重复计算,第18页序号为3的项下造价已经支付、扣减面积存在少扣漏扣等。 由于案涉工程存在变更和增减,恳请鉴定机构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于工程增减部分,除签订外,还应根据进行现场测量。如有问题,亦可针对征求意见稿与我司一一核对。 ************有限公司 日期: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一)开展工作的复杂性。由于诉诸法律以后,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分别提供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造成双方各执一词、互相矛盾;或拒不配合,不提供任何资料。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性资料严重缺失,只能依据法院卷宗中的调查笔录和双方各自提供的资料分析、鉴别使用。 (二)结果的重要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者影响工程造价结果的准确性,重者将导致相关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三)程序的严格性。司法程序有着严格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作为司法工作的一种延伸,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结束。司法鉴定人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疑义,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四)现场勘察的隐蔽性。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工程完成阶段或工程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已全部或

部分完工,比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产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开外部影响(如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其工程内因就有材料质量问题、材料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等,而这些正是承发包双方互相追究责任、索赔和反索赔的焦点。由于鉴定工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故工程的隐蔽性强,要求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 1.0.1为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 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围的; 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围的; 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的; 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围的; 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围的; 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 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XXXXXXX工程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鉴定:XXXX工程咨询(盖公章) 鉴定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目录 1、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2、工程造价汇总表 3、造价明细 4、工程施工合同 5、停工补偿协议 6、停工补偿补充协议 7、建筑工程取费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8、施工期间信息价主要材料一览表(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 9、现场勘验记录表 10、现场勘验图片 11、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人员证书 12、其他资料

XXXXXXX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接受贵院委托([xxxx]皖xx委鉴字第xx号),对XXXXXXX 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现场剩余材料、机械租赁费、临时设施费等进行造价鉴定。鉴定资料提供方对其提供的本案工程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我们对上述资料进行鉴定,现将鉴定结果报告如下: 一、工程发包方、承包方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xxxxxxxx 施工单位为:xxxxxxxx 设计单位为:xxxxxxxx设计院 二、鉴定依据 1、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行业规定; 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GB/T 51262-2017) 3、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单; 5、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6、材料价格执行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信息价(2016年1 月以前执行xx信息价,2016年1月及其以后执行市信息价)(附表:施工期间信息价主要材料一览表(建筑)); 7、现场勘验纪录表一、二(附表:签字确认表);

8、XX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与要求; 9、XX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移送表。 三、工程计价部分说明 1、本鉴定计价模式采用合同约定的:土建工程执行《省2005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执行《省2005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2、人工费调整标准:人工费按照68元/工日进行组价,其中31 元参与取费,另外37元仅计取税金; 3、本工程类别为:建筑专业三类,安装专业三类。管理费及利润执行三类中间值; 4、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照标准规定的中间值计取,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按照标准规定全额计取;其他组织措施费均按照标准规定的中间值计取; 5、规费按照标准规定的最小值计取; 6、本工程采用省2005定额计价模式,工程总造价已按照合 同约定优惠8%,补偿及误工费用部分、现场剩余材料、临时建筑费用按实计算,未进行优惠。 7、工程款逾期应支付的利息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计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2.4.1规定“如因发包人不能准时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双方协调解决,逾期一个月以上发包人承担应支付金额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利息。” 四、其他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8年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s://www.docsj.com/doc/d510107434.html,)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3]169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编制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 鉴定 5.1 鉴定方法 5.1 .1 鉴定项目可以分类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5.1 .2 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5.1 .3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项目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决或裁决。 5.1 .4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妥协性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5.1. .5 5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2 鉴定步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基础建设规模迅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进入诉讼领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此类案件大多涉及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工期延误等问题,并与拖欠民工工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关系民生、稳定和发展大局的多种元素揉合,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关注的重点和难点。这类案件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强,往往需要专业机构对工程款、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由此确定最基本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事实。因此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占有重要因素,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性因素。1但从司法实践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下简称建工案件)的司法鉴定存在费用高、效率低、定论难等诸多问题,已逐渐成为此类案件欠拖不决、服判率低的制肘因素,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权威和公信。本文以成都中院审理的建工案件涉及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估问题为分析标本,旨在提出完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建工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难”现象 应该说,我国为规范建筑市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上至全国人大通过的《建筑法》、《合同法》,下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

章和政策,甚至行政机关还制定了规范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指导建筑市场的参与者。但事实证明,在繁荣的建筑市场背后,还存在着大量无资质揽工程、无书面合同做工程、工程质量不高、“烂尾楼”、工程款拖欠等非正常现象。由此引发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的诉讼,就需要专业机构对此进行评估鉴定。司法实践反映出建工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四难现象。 (一)因鉴定费用畸高,放弃申请,导致举证难 绝大部分建工纠纷案件都是因为发包方拖欠建筑承包方或实际施工 人的工程款而引发。从一般的举证责任来讲,作为原告的实际施工人或承包方有义务提供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和数量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原告方或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根据实际发生的一些往来凭据做出工程决算并作为 证据提供,而被告则往往以证据系原告单方提供而不予认可或不予质证。此时,当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时,2法院只能要求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由于鉴定费用高昂,本来就是被拖欠工程款的弱势方原告常无力承担该费用而不得不放弃申请。一旦原告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实体正义很难实现,即使以举证不能做出判决也没有真正解决纠纷,特别是在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建工案件中,甚至埋下更严重的隐患,所谓司法的终决功能也无从实现。如在甲公司诉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整改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 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 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 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报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主将老师:何丹怡 如何做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 二、司法鉴定与传统的结算审核的区别 三、鉴定工作中的难点及其处理方法 四、报告的格式 五、总结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客观、科学和准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与传统的结算审核业务的比较

三、司法鉴定的难点和处理方法 1.材料价格的确定 工程项目中采用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繁多,且市场上同品种、同品牌、同型号的材料价格也都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更何况不同品牌和不同型号的材料了。 在工程审价中,材料的价格确定主要是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造价信息、双方签证确认的价格、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材料发票或供货合同(如果材料发票和供货合同未经建设单位的确认,仍不能做为结算和司法鉴定的依据)等;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没有约定的材料价格很难再达成一致意见,而材料价格却是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定价难但又很重要,因此对于材料价格的取定就显得非常关键。根据我们的实践工作,材料价格的确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 ● 有约定。分两种情形: ● 情形一双方对确认的单价无异议,即从约定。 如:合同约定采用施工时期的信息价做为结算价,缺少部分采用签证价,且双方对信息价和签证价均无异议的。 ● 情形二价格确认后有异议例: 背景:合同约定“材料结算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没有的双方签证确认”。其中,600*600抛光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参考价为54元/m2,但没有具体品牌;实际使用的是600*600鹰牌抛光砖,双方签证价为105元/m2(未含采保运杂费)。被告(建设方)认为,按双方签证价格高出了信息价的90%,不同意支付,要求执行信息价格。 问题:105元/m2 的价格该不该给? 鉴定分析:由于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不注明品牌,与实际使用的鹰牌砖没有可比性;其次鉴定机构无法了解600*600鹰牌抛光砖价格的签证背景。因此,鉴定依据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证单价进行计价。 约定不明依据合同约定条款无法确定材料价格例: 背景:按合同约定的材料单价结算原则:“材料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由双方按市场实际签证确认。”某项目采用886系列1.5厚的铝合金门窗,按合同约定应该采用信息价,结算时发现造价信息间断公布铝合金门窗的信息价,施工期间正好没有公布,也没办理签证手续。 问题:如何确定铝合金门窗的价格 鉴定分析:由于施工期间没有886系列信息价,但有90系列的信息价。经分析比较(详见对比分析),两种系列的铝材用量相差不大,则参考了90系列的单价;但在信息价中又找不到对应规格的价格(1.6.*2.1),鉴定工作人员又在90系列的基础上,查找规格最齐全的年份(与施工时间相差一年),经比对(见下表分析),同规格的价格都很接近,因此,对于施工期间没有对应规格的单价,直接套用了此前1年的90系列的价格。 系列替代90—886 铝合金消耗量 年份替代(规格不全)施工年份次年—施工期间 886B系列推拉窗重量分析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目录 一、致委托方函 二、关于XXX朝民初字第XXX号案件XXXXX工程造价鉴 定意见书 三、工程造价鉴定汇总表 四、工程造价鉴定明细表 五、附录: 附录一:委托鉴定通知书 附录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录三:工程质量鉴定及修复方案相关资料 工程项目造价鉴定人员名单 技术负责人(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项目鉴定人(签章): XXXXXXX 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 致委托方函 北京市XXXX人民法院: 受贵院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根据委托范围与要求,按照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对贵院受理的原告XXXXXX诉被告XXXXXXX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北XXXXXXXX申请对位于XXXXXXXXXXXX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客观、公正的鉴定。鉴定意见为:XXXXXXXXXXX维修项目中,卷帘门维修、风机维修部分的工程总造价为XXXXX元(人民币: XXXXX分)。 XXXXXXXX

二零一六年X月X日 关于(XXXX朝民初字第XXXX号案件XXXXXXX工程造价 鉴定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受贵院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根据委托范围与要求,按照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对贵院受理的原告XXXXXX诉被告XXXXXXX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XXXXXX申请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XXXXXX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客观、公正的鉴定,鉴定资料提供方对其提供的本案工程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与真实性负责。 一、工程造价鉴定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规范、规程与标准; 2、现行的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3、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 4、由北京市朝阳法院组织的现场踏勘记录; 5、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4)建鉴 字第XXX号鉴定建议修复意见》; 6.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被告送达的本案相关资料; 7、 2014年第8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 二、工程造价鉴定范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函》中列明的鉴定范围。 三、工程造价鉴定原则: 1.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三条: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 2.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 规定。 四、工程造价鉴定说明: 1、我公司只能根据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

审判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审判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审判实务中的建设工审判实务中的建设工 程造价鉴定问题 程造价鉴定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陈?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 据及面临问题 1 、工程司法鉴定的分类(1 )工程造价鉴定 (2 )工程质量鉴定 (3 )工期鉴定 2 、法律依据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 20 01 12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 定2005 定2005?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09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0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律问题的解释2 20 00 04 4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工作的暂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工作的暂 行规定2004 行规定20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2005 200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 规定2006 规定200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2008 作证的规定200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201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20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自2018年3 月1日起实施!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3]169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编制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交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 号,邮政编码:100835)。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说明:由于文体比较多,小编把最关键鉴定部分罗列出来,如果需要全文的同仁:请关注公众号并分享出去,添加微信或者QQ索取全文:406722420)5 鉴定5.1 鉴定方法5.1 .1 鉴定项目可以分类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

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5.1 .2 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5.1 .3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项目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决或裁决。5.1 .4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妥协性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5.1. .5 5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5.2 鉴定步骤5.2.1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内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解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排除疑问。5.2.2 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委托人、鉴定人认为鉴定项目明晰,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5.2.3 鉴定项目需要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造价鉴定核对工作通知函(格式参见附录L),当事人不愿意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5.2.4 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请当事人代表对每天核对后的结果作签字确认。当事人代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