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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

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1.01.26

•【字号】深教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各学校:为打造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构建多元开放、引领教师发展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21年1月26日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分结构与要求

第三章培训学分计算

第四章转换学分计算

第五章学分验证及流程

第六章其他管理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构建多元开放、引领教师发展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园长和教师(以下统称教师)认定继续教育学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面向全员教师的面授与远程教育;

(二)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

(三)由学校(幼儿园)统一组织的校(园)本培训;

(四)参加教学研究,主持或参加课题研究和工作室,发表研究成果等学术性活动;

(五)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实践活动;

(六)在职或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提升学习;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四条我市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由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

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继教办)具体负责,实行市、区、校(园)三级协同联动管理。

第二章学分结构与要求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完成首次教师资格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等量学分。教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原则上每年须完成72学分,其中公需科目18学分,专业科目30学分,校(园)本培训24学分。年度专业科目超出部分可以跨年度转移计算,转移跨度以5年为限。继续教育学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鼓励优学多学。

第六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包括培训学分和转换学分。

培训学分来自公需科目、专业科目、校(园)本培训及专项培训等途径。深圳市教师公需科目是根据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主题开发的课程,属于全员教师必修课,不能用转换学分折算冲抵。专业科目包括指令性培训课程、学科限选课程与自主选学课程。校(园)本培训是指由本校或跨校联合组织的培训。专项培训是指各级主管部门针对特定教师群体所组织的专门培训。

转换学分来自教师专业发展其他相关项目,包括在职学历教育、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任务、选派支教、到生产单位实践等。转换学分纳入专业科目计算。

第七条主管部门通过设立必修课(公需科目)和学科限选课等落实培训内容的重要性和针对性,学分认定给予优先保证。

公需科目课程设置强调重大政策、师德师风、教育改革等主题。

专业限选课程设置应各有侧重。普通教育教师培训强化课程教学改革、教育教学技能等内容。职业教育教师培训重点放在职业知识更新、职业技能提升,课程设计、教学改进等主题上。学前教育教师培训强化幼儿保育与教育、幼儿研究与教学

支持、家园共育等专题。特殊教育教师培训重点放在特殊教育专业能力与基础教育核心学科能力等相关主题。

第八条按照分层分类培训要求,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选课,原则上须在市、区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统筹指导下根据学段、学科和发展阶段选班学习。

第九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晋升评聘、评优评先及年度考核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

第三章培训学分计算

第十条培训学分是教师参加培训的学时数量和学习质量的综合计量单位,规定1培训学时记为1基本学分。

培训学分=计时学分×课程(项目)系数×考核成绩系数;

计时学分=课程(项目)学分-请假学分。

单个集中培训项目按上述公式计算,如果超过270学分,最多计入个人培训账户270学分。学分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尾数实行四舍五入法。

第十一条一天培训记6学时,请假1学时即扣除1个学分。无论课程(项目)长短,请假学分超过总学分20%的,考核成绩系数为“0”,本课程(项目)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根据省中小学教师分层分类培训课程指南的要求,各级各类培训按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确定课程(项目)系数,系数分别为1.0、1.1、

1.2。国家级培训系数为1.2,省级培训根据培训层次确定系数,公需科目、校本培训以及难以确定培训层次项目的培训系数均为1.0。

第十三条教师培训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对应的考核成绩系数分别为1.2、1.0、0,考核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四条新录用的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2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50学分,经考核合格可按50%记为教师培训专业科目学

分。

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跟岗实践不少于240学分,经考核合格可按50%计为教师培训专业科目学分。

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及随班就读资源教师5年一周期接受不少于270学分的全员培训。随班就读班主任、任课教师、资源教师、送教上门教师须接受特殊教育合格培训。

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纳入全员教师指令性专业科目,一般每3年不少于50学分。

第十五条校本培训课程按照以下规定认定学分:

(一)校本培训管理原则上实行课程计划报备制度,依托“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为“系统”)或各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报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报备的课程或项目,不予认定学分。

(二)校本培训过程中,学校应做好课程设计、跟踪管理及资料备份和考勤等工作。每学期结束时,学校通过“系统”统一汇总上报学员考勤表、授课讲义(PPT)和培训照片等相关信息。验收合格后,由学校按24学分/年的标准录入管理系统。

市继教办负责市直属学校校本培训课程审核与学分认定,各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本培训课程审核与学分认定。

第四章转换学分计算

第十六条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所读院校出具的年度课程成绩单认定为当年专业科目30学分。学员毕业后,获得学士学位的,再折算1年专业科目30学分;获得硕士学位的,再折算2年专业科目60学分;获得博士学位的,再折算3年专业科目90学分。

第十七条教师参加市、区级教科研活动的,按每半天3学分认定为专业科

目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12学分。

特殊教育学生随班就读的班主任、任课教师、资源教师或巡回指导教师协同完成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每年核计继续教育12学分。

第十八条各类竞赛获奖及学术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认定学分:

(一)教师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含优质课、教学基本功、实验操作等),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计算30、24、18学分;获省级一、

二、三等奖的可分别计算24、18、12学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计算

18、12、6学分;获区级一、二等奖的计算12、6学分。指导参赛教师获得上述级别奖励,指导学生获得奥林匹克奖牌、职业技能大赛奖项等的学分相应等级减半计算。教师的录像课、教学设计、课件设计等竞赛获奖的学分参照上述等级减半计算。

(二)教师承担青年教师培养和指导工作的,凭区级以上文件或正式通知每年核计12学分;教师指导学生完成探究性小课题的,每年核计12学分。

(三)教师担任主管部门立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持人,完成结题的,可按规定期限内每年分别计算30、24、18学分;在以上课题组中担任主要研究人员(除主持人外前3位)或担任区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持人的,每年计算12学分;在区级课题中担任主要研究人员(除主持人外前3位)的,每年计算6学分。各级学会类课题按上述学分相应减半计算。承担上述课题子课题的,相应地降两级计算。

教师开发的课程被评定为市、区好课程的,参照市、区级课题主持人按一年的学分数认定。开发的课程在学校使用的,按好课程开发者学分的一半计算。

(四)教师在国内外权威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可计算18学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可计算12学分;在各类正式公开发行的其他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可计算6学分;在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非公开发

行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可计算3学分。上述发表论文第二作者减半给予学分,第三作者及其后续作者没有学分。

(五)教师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及市级一等奖以上的,主持人分别核计120、60、30、24学分;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位的主要成员,分别计算60、30、24、18学分,排名4-6位的成员按上述学分再分别折半计算。市级二等奖、三等奖、区级一等奖分别核计18、12、12学分,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位的主要成员,分别折半计算。获得与本学科相关或教育教学类国家专利的,按每项30学分计算。

(六)教师学术专著、论文获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奖励的,一等奖分别计算30、24、18学分,二等奖分别计算24、18、12学分,三等奖分别计算18、12、6学分,区级奖项参照市级折半计算学分。

(七)教师出版专著的,15万字以上计算30学分,15万-10万字计算24学分,10万-5万字计算18学分,5万字以下计算12学分;参编正式出版教材的,按每章4学分计算,最高计算12学分。参编出版教辅材料的,按参编教材折半计算。

以上同一教科研成果不可重复计算学分。

第十九条名校长、名师、教育科研专家、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为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计算为当年专业科目30学分;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工作室成员、学员计算为当年专业科目9学分。

第二十条中职教师到生产单位实践以及获得证书按照以下规定认定学分:(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生产单位实践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凭生产单位实践鉴定结果分别计算为专业科目18、24、30学分,3个月以上的计算为30学分。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的技师类考试获

高级、中级证书的,分别认定为专业科目18、12学分;获技工类高级、中级证书的,分别认定为专业科目12、9学分。

第二十一条参加主管部门指令性项目按照以下规定认定学分:

(一)担任中高考命题教师的,凭相关材料折算专业科目60学分;担任高三年级一模、二模考试命题教师的,凭相关材料每次折算专业科目18学分。

(二)教师参加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海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从选派当年起计,认定为3年的专业科目90学分。

(三)承担区级以上教师继续教育授课任务(含公开课、专题讲座)的,凭完成授课任务的相关材料,第一承担人按实际授课学时的3倍认定专业科目学分,第二承担人按1倍学分认定。

(四)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支教,凭完成支教工作的相关材料,省内支教1年的,计算为1年的专业科目学分;省外支教1个学期的,计算为1年的专业科目学分;省外支教1年或以上的,从选派当年起计,计算为3年的专业科目学分。

(五)督学参加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培训,按照备案学时数认定专业科目学分。

(六)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考试考务培训的,由招考部门汇总确认学时,按照每次1学分计入专业科目,每年累计不超过6个学分。

第二十二条教师取得心理健康教育A、B、C三级合格证的,按照证书学时认定学分。

第二十三条其他与学科专业相关项目的学分计算,需提交文件通知、实施方案和考勤记录等材料,由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五章学分验证及流程

第二十四条专业科目培训分课程实施与项目实施两大类。全员培训课程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学时以及课程(项目)系数;由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培机构、教育信息技术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等单位组织或承办上级对口部门的专项培训,按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核定学分。

第二十五条“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为我市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负责审核教师选报的课程与学时,培训单位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和登记学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分复审与验证。

第二十七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按照以下规定登记与验证:

(一)培训学分登记。教师参加全员培训的学分,由培训机构在每学期末将参训的课程、学时、考核成绩以及考勤等材料录入“系统”,“系统”将自动生成教师的培训学分。以项目实施的培训完成后,须在10天内完成学分登记。跨学年安排的项目可分学年登记。

(二)转换学分登记。每年7-10月教师登录“系统”,填写课程或项目名称及学分,上传证明材料;10月末学校管理员完成初审;10-11月末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完成复审。12月后教师可查询个人学分,学校管理员可打印学分证明。

(三)教师发现学分错登、漏登的,应在学分录入后两周内通过学校管理员统一向培训单位提出更正、补登申请,培训机构应在7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根据劳动法的权益规定,女教师休产假期间的继续教育可予以部分免修。教师可通过“系统”上传学校及医疗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办理免修手续,免修当年的专业科目和校本培训学分。

第六章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教师培训机构要配备专人,做好参训教师档案管理,培训结束后及时为学员登记学分或发放培训证书。

第三十条对教师培训机构、学校和个人提交的材料和数据,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人员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第三十一条教师职前进行的资格证培训,培训学分不计入周期内继续教育学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在职学历教育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的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含专业学位教育)。

第三十三条本市有关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教育局2004年4月2日发布的《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深教〔2004〕129号)同时废止。

2019—2020年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测试题及答案

2019—2020年市教师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测试题及答案 《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 1、【多选题】习总书记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就要做到( ACD) A: 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B: 要全面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C: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D: 以人民满意为尺度 2. 【多选题】关于教育事业发展根本保证的重要论述包含哪些方面(ABC) A: 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B: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C: 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D: 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 3. 【单选题】以下哪个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根本要求(B) A: 服务人民B: 四个服务C: 深化教育改革D: 加速教育现代化 4. 【判断题】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错)对错 5. 【判断题】教育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国家兴旺发达的根本基石,是民族振兴的奠基工程。(对)对错 6. 【多选题】如何推进教育公平?(ABD) A: 强化对农村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B: 强化教育扶贫意识C: 健全教育质量标准D: 强化对民族地区教育的投入力度 7. 【多选题】如何扎根中国办教育?(BD)

A: 要立足中国现实,从实际出发B: 要始终坚持中国特色C: 要肩负促进社会平等和创新发展双重责任D: 又要放眼世界,坚持中外融通 8. 【多选题】需要通过哪些方面建设教育强国?(ABC) A: 通过信息化建设加速教育现代化B: 通过制度改革推进教育公平C: 通过补短板提高教育质量D: 通过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意义 9. 【多选题】总书记对“好老师”提出了“四有”标准,是哪“四有”(ABCD) A: 要有理想信念B: 要有道德情操C: 要有扎实学识D: 要有仁爱之心 10. 【判断题】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对)对错 《五四精神的时代传承》 1、五四精神的世代传承五四运动爆发的社会历史条件是?(ABCD) A: 新的社会力量的成长、壮大B: 是新文化运动掀起的思想解放的潮流C: 是俄国十月革命对中国的影响D: 是巴黎和会上中国外交的失败 2. 【单选题】被誉为“五四运动的总司令”是以下哪位?(A) A: 独秀B: 大钊C: 胡适D: 鲁迅 3. 【判断题】爱国主义精神是五四精神的核心,更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对) 对错

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说明: (一)本评价指标包括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15个,三级指标38个;三级指标为基本评价要素。 (二)本评价方案重点关注学校内涵发展、自主发展、持续发展的效能;因办学硬件配置为政府责任,督导部门另行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督导等督政工作促进政府履责,本方案未就办学条件列指标。 (三)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法定要求,推动素质教育实施,促进解决近年来我市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方案设定十条指标,学校近三年存在一项以上如下行为或现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并督促整改,办学水平评估暂缓通过: 1.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迫使学生转、退学或提前毕业的; 3.违规举办重点班的; 4.不按规定开齐、开足国家课程的; 5.征订或使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或教辅资料; 6.师生存在违法犯罪现象的。 7.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行为的; 8.学生每天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不足1小时的; 9.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谋取利益的; 10.违反深圳市有偿家教“五不准”相关规定的。 (四)本方案三级指标按A(优良)、B(尚可)、C(有待加强)三个档次评价。评价要素全部达成,某方面工作成效显著,且创造了可资推广的先进示范经验的,评为A;评价要素基本达成,无重大问题或急需整改的薄弱环节,评为B;个别评价要素未达成,存在相对薄弱的工作环节,评为C。 三级指标评级有10及以上个C的,暂缓通过评估,按督导部门《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五)本方案指标的理念导向、要素内涵及评估操作办法,详见《深圳市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义务教育阶段)工作手册》。 (六)本方案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 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1.01.26 •【字号】深教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各学校:为打造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构建多元开放、引领教师发展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21年1月26日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分结构与要求 第三章培训学分计算

第四章转换学分计算 第五章学分验证及流程 第六章其他管理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构建多元开放、引领教师发展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园长和教师(以下统称教师)认定继续教育学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面向全员教师的面授与远程教育; (二)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 (三)由学校(幼儿园)统一组织的校(园)本培训; (四)参加教学研究,主持或参加课题研究和工作室,发表研究成果等学术性活动; (五)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实践活动; (六)在职或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提升学习;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四条我市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由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

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操作指南 (学员) 一. 注册登录 二. 网上选课 三. 上课学习 四. 学时审报 五. 打印证书

一、注册登录 1.进入系统首页,点击界面右方【注册】按钮,跳转到注册页面。 2. 选择注册类型,然后输入注册信息,带*号的是必填项,点击提交注册,注册成功将提示。 已经在“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网”注册过的学员,需要上传照片,完善身份证信息,待管理员审批后,才可以选课和学习。 3. 已通过审核的学员在系统首页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管理 后台。

1.查看课程:学员登录后可以在系统首页【继续教育课程】中,查看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及个人选修科目的课程资源。中小幼教师每学年须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从2015—2016学年开始,学时调整为:公需科目18学时,专业科目30学时,个人选修(校本)24学时。 2.选课操作:点击当前学年课程右方的【选课网页】,链接到该课程的选课平台,无需再次登录。 学员登录后,也可以点击首页的两个链接平台【深圳市教师教育网(深大师院)】和【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网(深圳城市学院)】选课。 3.审核缴费:学员选课后,由单位管理员审核通过并缴费,方可学习。 重要提示:个人选课需要判别本人是否已选该课程、面授课程上课时间是否冲突等规则,符合全部规则的才可以选课成功。个人照片未通过系统审核的,不能选课。

学员选课报名后,在登录状态下点击【深圳市教师教育网】和【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网】链接,可查询报名课程信息,包括面授课程的时间、地点,远程学习入口以及打印学习通知书。 1.“深圳市教师教育网” 步骤1:点击【我的课程】菜单,打开我的课程查看界面。 步骤2:在规定的时间内,点击上图中的蓝色的【打印学习通知书】。按钮可打印学习通知书。 步骤3:点击【进入学习】链接可进入远程学习界面;点击【在线考试】链接可进入在线考试界面。点击【查看成绩】链接可进入成绩查看界面。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责(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责 (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4.03.04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责(细 则)》的通知 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机构设置、职责设定,更加遵循教育规律,更加突出对教育改革发展的统筹、规划、指导和服务职能,突出教育管理的重点,促进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分离,不断提高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局对内设机构及其职责进行了调整,现设工委办公室、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师资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与财务管理处、高等教育处、基础教育处(学前教育处)、终身教育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德育与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学校安全管理处11个内设处室。现将调整后的《深圳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责(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14年3月4日 深圳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责(细则)

一、工委办公室 负责市教育系统党建、纪检工作和市委教育工委、教育纪工委日常工作;负责市教育局直属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市教育系统统战、侨务工作,工、青、妇等群团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政治思想教育及理论学习、维稳和反邪教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廉政建设、“民心桥”、“直通车”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检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局直属事业单位(学校)实施内部审计;负责党务信息报送;负责教育系统对口支援工作;负责教育关工委工作。 二、办公室 规范局机关公文运转,负责审核以市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各类文件,负责各单位来文分办;规范会议管理,负责会务工作;负责全局性综合文字工作;负责会议事项、重点工作、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等分办和督查督办;负责局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和接待安排;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和政府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办公自动化、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管理、网上办事大厅管理、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办公用房、安全保卫、值班安排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教育社团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双拥和征兵工作;配合普通话推广和文字规范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师资管理处) 组织人事处:负责局党组日常工作;负责局党组政治理论学习和五好班子创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队伍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建设工作;推进教育高层次人才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学校)机构、编制、考核、招聘、调配、任免、人事档案、工资和社会保障、人事统计、外事政审等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队伍培训工作;指导市委教育工委所属党组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中小学课程改 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5.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中小学: 现将《关于全面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深圳市教育局 2015年6月25日

关于全面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切实担当起国家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试点城市的责任和使命,全面提升中小学生综合素养,结合深圳实际,对系统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深化课程改革是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全球化深入发展,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社会变革加快,信息技术突飞猛进,多元化的价值观、思想文化交融交锋更加频繁,学生成长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当前深圳正在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创新人才的需求、对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优质教育需求日益强烈,这些变化和需求对课程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课程改革,是深圳建设人力资源强市和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战略行动和必然要求。 (二)深化课程改革是切实提升学生综合素养的迫切需要。提升学生八大素养,是立德树人的具体表达,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落脚点。课程是教育思想、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的主要载体,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深化课程改革,构建以学生综合素养培养为主要任务的人才培养体系和育人机制,是落实立德树人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高育人效果,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意义。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 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3.03.13 •【字号】深教[2003]83号 •【施行日期】2003.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材 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教[2003]83号2003年3月13日)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的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并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城市中小学学生穿学生装(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备〔1993〕38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校内学生用品管理的通知》(粤教勤〔1997〕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市、区、镇人民政府兴办的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以下简称公办中、小学校)实行学生统一着装制度。 本办法所称学生统一着装是指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以及其他规定的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服装(包括衣服和鞋、袜)。

第三条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坚持服饰美观实用、管理规范透明、市场化销售、服务及时周到的原则。 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接受家长、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中、小学校学生着装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中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委托市、区教育产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着装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中、小学校应当指定有关人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统一着装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小学校学生服装分为中学男装、中学女装、小学男装、小学女装,并各分春夏制服、春夏运动服、秋冬制服、秋冬运动服共16个款式。 第六条中、小学生服装款式的设计应当按照“朴素、大方、明快、实用”的要求,充分体现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展现中、小学校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专业人员以及校长、教师、家长、学生代表,对征集到的款式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 第七条中、小学校学生着装用料的品种、规格及其质量技术要求,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全市中、小学校学生着装用品实行定点生产供应。定点供应企业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非定点供应企业不得参与我市学生着装用品的生产供应。 第九条市、区教育产业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定点供应企业的服务内容、质量、态度、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实行末位淘汰制。考评办法由市教育行

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 (一)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强调,“要以大力推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为抓手,着力构建培训学分标准体系,科学规划培训课程,积极推行教师培训选学,完善培训学分审核认定制度,建立健全培训学分转换与应用机制,深化教师培训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培训质量”。 (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粤教继函〔2017〕27号)指出,“推行教师培训学时学分管理,建立并完善学时学分登记制度,激发教师参训动力”。 (三)深圳市教育局印发《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2015年“教师队伍建设年”实施方案》(深教〔2015〕107号),该文件对教师继续教育年度学时结构作出调整:公需科目18学时不变,专业科目由原来的42学时调整为30学时,校(园)本培训由原来的12学时调整为24学时。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 (一)落实上级文件与推进培训改革相结合。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保障制度和运行机制,围绕课程建设、准入、实施与评价,建构更加开放、适切与高效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 (二)尊重教师发展的共同规律和个性化差异。尽量考虑到文件修订前后的变化,做到基于学时管理与基于学分管理的平稳过渡。 (三)以学分认定引领教师继续教育,鼓励教师以不同的在职研修方式获取学分,促进形成教师专业发展新生态。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构建多元开放的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体系。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包括两类:培训学分和转换学分,培训学分来自培训课程和培训项目,转换学分可来自多种与学科专业相关的研修活动。 (二)学分转换。打破不同培训(研修)之间的壁垒,以继续教育“量”和“质”为依据实现学分的转换,按照难度和工作量可比照的原则进行转换。 (三)学分转移。鼓励教师优学多学,专业科目年度学分超出部分可跨年度转移计算,转移跨度以5年为限。 (四)引入培训的课程(项目)系数以及考核系数,反映培训级别和教师学习成效差异,区分出培训质量的高低,提高教师继续教育质量与效益。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教规[2013]3号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教规〔2013〕3号)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教育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13年12月17日 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财务账户,领取机构代码证,刻制公章,方可办学。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审批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后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悬挂于办学场地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

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幼教师的继续教育验 证工作。 前款所称中小幼教师,是指我市所有公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中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中小幼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及教育科研能力而对其进行在职培训。继续教育验证,是指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中小幼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定。 第三条我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由深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继续教育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培训类别及学时认定 第四条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培训项目: (一)全员培训; (二)教师职务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新任教师培训; (五)教师学历教育培训; (六)培训者培训; (七)培训管理者培训; (八)名师、名校长、教育科研专家等工作室主持人及其学员培训; (九)园长、校长岗位培训;

(十)各区教育局局长岗位培训; (十一)班主任培训。 第五条中小幼教师必须接受每年72学时(或12天),每周期内累计360学时的职务培训。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完成的学时总量为当年的学时数。 每年72学时的培训中,48学时为市、区级集中培训课程学时,24学时为校本培训学时。 中小幼教师均需参加的市、区级集中培训课程分必修的专业类和选修的非专业类,其中必修的专业类课程学时不少于36学时,非专业类不超过12学时。但有关折算项目可按照规定学时认定并减抵。 第六条市、区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如下:(一)每年经市中小学教师课程指导小组、学科专家组评审通过,列入《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书》的课程,按公布学时数核算学时;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临时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按批准内容核定学时; (三)由市、区两级教科研培、电教等部门承办上级对口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课程,经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备案后,按备案内容核定学时。 (四)鼓励中小幼教师参加省、市、区网络课程学习,学时折算按照该网络课程核定标准折算,周期内累计折算总数不超过总学时的50%。 第七条市、区级教师职务培训项目学时认定方法如下:(一)中小幼教师参加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计算机初级、中级、高级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广东省行政人员和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模块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个学时,折算学时上限为36学时; (二)新课程改革培训共折算60学时,其中通识培训 折算为6学时,课标培训折算为9学时,新教材培训折算为18学时,学科教学培训折算为27学时(其中市级培训折算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深教规[2014]1号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教规〔2014〕1号)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提高师德水平,根据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工作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深教党〔2013〕10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档案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14年2月14日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提高师德水平,根据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工作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深教党〔2013〕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档案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区(含新区)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中小学教师师德档案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师德档案管理、使用制度,开展师德考核活动,对师德建设进行过程管理、量化管理和常态管理。 第三条教师师德档案资料应当包括: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 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8.04.03 •【字号】深教规[2008]3号 •【施行日期】1999.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 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教规〔2008〕3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学校,局机关各有关处室: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以下6个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发布: 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教计字〔1996〕3号)。 二、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计字〔1999〕15号)。 三、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的通知(深教监字〔1997〕1号)。 四、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教基字〔1999〕26号)。 五、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负担的意见(深教基字〔2000〕1号)。 六、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深教基字〔2000〕2号)。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深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0月22日深教基字〔1999〕26号) 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中小学: 现将《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教育局和镇教办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21 •【字号】深教规〔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办法》《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7月21日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主要由市财政预算和城市教育费附加构成,接受社会捐赠。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本市实施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幼儿园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促进发展、贯彻均衡、奖励先进、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按管理权限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按规定进行核准或组织项目评审; 3.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核准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2.参与项目评审; 3.跟踪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民办学校履行以下职责: 1.按计划落实专项资金的使用; 2.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9.06.26 •【字号】深教规[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 办法》的通知 (深教规〔2009〕2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单位(学校),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市政府关于清理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03年印发的《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实施。我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2003〕83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中小学校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城市中小学学生穿学生装(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备〔1993〕38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校内学生用品管理的通知》(粤教勤〔1997〕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统一着装是指全市中小学校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以及其他规定的时间和场所,穿着全市统一款式、统一价格、统一标准、统一商标的服装(以下简称学生装,含衣服、鞋、袜)。 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以及民办中小学校实行学生统一着装制度。 第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校学生着装工作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生统一着装管理相关规定; (二)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所属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工作; (三)监督定点生产企业学生装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区教育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所属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工作; (二)监督定点生产企业学生装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学生装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学生装的价格监管工作。 第五条学生着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参加重大节日庆祝活动、升旗仪式、大型集会等集体活动时,应按学校要求穿着制服;体育课及参加其他运动活动时应穿着运动服; (二)学生着装应严谨、规范、清洁、整齐; (三)学生装应配套穿着,制服与运动服不得混穿。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学生着装检查制度,指定专人加强对学生统一着装的日常管理。学校应将学生统一着装制度纳入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礼仪教育。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保障民办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核心竞争力的意见》(深府〔〕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民办中小学专任教师、中层管理人员、校长、举办者(以下统称民办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民办中小学教师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及教育科研能力等培训。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区(含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我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分工组织实施,市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区教师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各有关民办中小学具体实施。 第二章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包括: (一)常规培训 .新任教师培训;

.教师职务培训; .班主任培训; .骨干教师培训(含海外培训); .名师、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培训。 (二)专项培训 .中层管理人员职务培训; .校长职务培训(含海外培训); .举办者培训。 第五条常规培训(海外培训除外)原则上在本市进行,确需在市外进行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经费。严禁以培训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第六条民办中小学专任教师每年须完成累计不少于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含公需科目学时,按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科目学时,其中学时由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实施,学时由学校实施;个人选修科目学时,由学校实施。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校长每年至少参加次校长职务培训,举办者每年至少参加次举办者培训。 第八条民办中小学实施的培训课程,经区教师培训机构审核认定后,纳入继续教育课时计算范围。 第九条民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统计、折算及验证,按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费与保障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0.11.22 •【字号】深财法[2010]26号 •【施行日期】2004.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 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财法〔2010〕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 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 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 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 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 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 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 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 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 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 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 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 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 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 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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