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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1044

合同法11044

(最新版)

目录

1.合同法的基本概念

2.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3.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4.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5.违约责任与补偿

6.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正文

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围绕合同法 11044 这一主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

合同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二、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的订立和生效是合同法中的关键环节,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三、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一

致,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关系自然消灭。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涉及到合同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和合同关系的处理。

五、违约责任与补偿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补偿是指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当事人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应优先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以减轻诉讼负担,维护权益。

总之,合同法 11044 对于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具有

重要意义。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环节,都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法第144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释义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解释】本条是关于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的标的物。它可以是出卖人先把标的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一般是船舶)上,然后再寻找适应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也可以是按一个买卖合同买受人未实际收取标的物前,再把处于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转卖给另一方。一般路货买卖以后一种形式为多,往往是在CIF条件下买方取得卖方交付的有关货物单证后转卖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对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问题作了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者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者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出卖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就应当将有关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或者提取货物的单证等交付买方,货物也就处在了买方的支配之下。因此,一般说来,从订立合同时起转移货物的风险承担也是合理的。但实际问题是,以合同订立之时来划分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有时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货物已经装在运输工具上处于运输的途中,在收集不到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都难以搞清风险的发生到底是发生在运输途中一的哪一段,是在合同订立之前还是在之后。所以公约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即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这就把风险转移的时间提到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时,也就是说从货物交付运输之?

合同法110条

合同法解读第110条如何理解呢? 一、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解释 本条规定了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这种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为继续履行;二为赔偿损失。 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以外的债务,这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在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情形,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此即为违约责任承担形式之一: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 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实际履行责任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由于迟延履行中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因而不适用于实际履行。同时,针对不适当履行而采取的修理重做更换的补救措施不包括在实际履行中,因此可适用于实际履行的违约行为不包括不适当履行行为,实际履行主要包括在拒绝履行、部分履行行为。 2、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我国合同法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实际履行的方式。如果他认为实际履行可以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则可以

采取这种措施。如果采取实际履行的措施,必须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如果在违约方违约后,非违约方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则依据《合同法》第110条,不得再提出此种要求。 3、必须能够履行。 一般来说,在金钱债务中,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不能实际履行,则违约方也可以拒绝非违约方的继续履行的要求。具体来说: (1)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即实际履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例如在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能采取实际履行。如果采取实际履行措施,则将对个人实施某种人身强制,这与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的规定是相违背的。而且法律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考虑合同法解读合同法解读,也不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强制实施实际履行。例如在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允许强制实际履行与某个债权人所订立的合同,这实际上赋予了该债权人某种优先权,使其优于违约方的其他债权人而受偿,这与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使相违背的。 (2)依据合同的性质不能继续履行的。对一些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往往是因信任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忠诚等产生的,因此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如果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是相违背的。 综上所述,关于合同法解读第110条如何理解呢,关键是要把握实际履行这个要点,而实际履行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必须要先有违约行为,没有违约行为是无法提出实际履行诉求的,其次要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否则就视同非违约方放弃,还有合同约定事项必须是在法律上或性质上可以继续履行。

法学合同法基础知识

法学合同法基础知识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一部分,合同法有着自 己的基础知识和原则。 一、合同的定义及要素 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它是民事法律主体之间通过互相约定而产生 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1. 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主要指合同的订立主体,包括订约方和受约方。订约方 是合同中提出订约意图的一方,受约方是对合同提出订约意图的一方 作出响应的一方。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合 同无效。 2. 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约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合同必须具备明确的约定内容,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同时, 合同的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否则合同部分 或全部无效。 3. 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合同订立的方式和手续。合同形式主要包括书面合同 和口头合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 适当的合同形式。但某些特定的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将无效。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完成合同的订立手续。合同的 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意思表示的一致 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当事人通过协商,明确表达各自的意愿,并在合同中互相承诺权利和义务。 2. 合法性和真实性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即合同的目的、内容和方式 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且不能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 手段。 合同成立后,具备以下效力: 1. 义务的约束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履 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并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 的权益。 2. 权利的享有

合同法11044

合同法11044 摘要: 1.合同法的概述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3.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4.合同的履行与终止 5.合同纠纷的处理 正文: 一、合同法的概述 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合同法旨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3.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平衡,避免因合同导致一方权益受到损害。 4.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拒绝履行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产生法律效力的过程。合同的订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1.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同。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2.合同的生效:合同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四、合同的履行与终止 1.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实现的关键环节,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实现。 2.合同的终止:合同在履行完毕、解除、抵销、提存等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当事人不再受合同的约束。 五、合同纠纷的处理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合同纠纷的处理途径包

合同法114

合同法114 《合同法》共有14个章节,加上总则、附则和附件,一共有 56条法律规定。以下是《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总则部分: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涉外合同的适用。 第一章预备章: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和合同订立的基本要素, 包括申请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合同的意思表示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规定了合同的形式、内容和生效等问题。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生效的时间,以及 合同解除和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合同的修改和转让:规定了合同的修改和转让的条件 和程序。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以 及合同解除、修订和赔偿等问题。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规定了合同的正常终止和异常终止的情况,以及合同的解释和补充等问题。 第七章不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的约定:规定了不当竞争和限制 竞争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和限制条件,以及经济赔偿和救济方法。

第八章无效合同: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况和法律后果,以及 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的处理方法。 第九章担保合同:规定了担保合同的种类和内容,以及担保 合同的效力和责任等问题。 第十章保理合同:规定了保理合同的基本要素、效力和关系,以及保理合同的解除和赔偿等问题。 第十一章组织关系和监督:规定了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和责任追究,以及行政监督和司法救济等问题。 第十二章附则:对《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效力进行了补充 规定。 附件:为附属法规,规定了《合同法》的施行时间。 以上是《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共有14个章节,56条法 律规定。这些规定涵盖了合同的订立、效力、修改和转让、履行、终止、不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的约定、无效合同、担保合同、保理合同等方面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合同法(四章)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者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 这种法律后果是立法者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结果: (1) 当法律对当事人的合意予以肯定性评价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生效。 (2) 当法律对当事人的合意给予绝对否定性评价时,发生合同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 (3) 当法律对当事人的合意给予相对否定性评价时,发生合同可撤销或效力未定的法律后果。 (4) 合同的效力作广义的理解,还涉及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合同债权人在债务人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可行使撤销权; 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可行使代位权。 以上就是合同效力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 1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2 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 3 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3.1 权利方面 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具体有: (1) 抗辩权 (2) 代位权

(3) 撤销权 (4) 获得补救的权利 (5) 诉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 3.2 义务方面 (1) 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2) 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 合同成立指当事人之间客观上产生了合同关系,即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回答的是合同是否产生或存在的问题。着眼于合同关系事实上是否存在;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无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 (2) 合同生效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有效要件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回答的是合同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着眼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充分条件 ——有之必然,无之未必不然 第二节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生效的合同。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给以法律保护。 关于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可归纳为6种,下面分别介绍:

合同法11044

合同法11044 (最新版) 目录 1.合同法的基本概念 2.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3.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4.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5.违约责任与补偿 6.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正文 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围绕合同法 11044 这一主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 合同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二、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的订立和生效是合同法中的关键环节,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三、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一

致,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关系自然消灭。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涉及到合同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和合同关系的处理。 五、违约责任与补偿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补偿是指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当事人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应优先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以减轻诉讼负担,维护权益。 总之,合同法 11044 对于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具有 重要意义。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环节,都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 摘要: 1.合同法的概念与作用 2.合同的种类与形式 3.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4.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5.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6.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7.合同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意义 正文: 《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 年3 月15 日通过,自199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合同法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合同法的概念与作用 合同法是一部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合同法旨在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经济行为,保障合同的履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2.合同的种类与形式 合同分为多种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劳动合同等。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合同的生效时间分为即时生效和附条件生效。 4.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5.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使合同关系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合同目的实现,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6.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7.合同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意义 《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0541 经济合同运行概论(已)

西南财经大学继续(网络)教育学院自考 经济合同运行概论章节习题 课程代码: 10541 书名:《合同法》 作者:傅鼎生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当前版次:2012年版 章节习题总题量:260题 注:课程“经济合同运行概论”采用自考教材《合同法(2012版)》 第一章合同的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 第三节合同的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所形成的义务是()。 A、随附义务 B、从给付义务 C、主给付义务 D、不真实义务 2.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设立特定的法律关系是()。 A、债权债务关系 B、物权关系 C、知识产权关系 D、人身权利义务关系 3.下列合同中,不属于继续性合同的是()。 A、雇佣合同 B、买卖合同 C、合伙合同 D、委托合同 4.无名合同是指()。 A、无名称合同 B、无形式合同 C、无内容合同 D、法律对其权利义务未作专门规定的合同5.合同设立、变更、终止的是平等主体的之间的()。 A、行政权利义务关系 B、经济权利义务关系

C、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D、刑事权利义务关系 6.下列合同中,不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 A、买卖合同 B、借用合同 C、承揽合同 D、租赁合同 7.下列具有无偿合同特征的是( )。 A、买卖合同 B、航空运输合同 C、租赁合同 D、赠与合同 8.下列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是( )。 A、买卖合同 B、保管合同 C、赠与合同 D、租赁合同 9.下列具有从合同特征的是( )。 A、借款合同 B、借用合同 C、买卖合同 D、抵押合同 10.下列关于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双务合同原则上为诺成合同、单务合同一定是实践合同 B、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C、借用合同是单务合同 D、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分标准是看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A、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B、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 C、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D、合同当事人双方地位必须对等 E、以上均是 2.合同法律关系组成要素有()。 A、主体 B、形式 C、内容 D、名称 E、客体 3.合同权利的效力有()。 A、保持力 B、处分力 C、请求力 D、受领力 E、保全力 4.合同的特征有()。 A、合同是平等主体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B、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C、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D、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E、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下列属于一时性合同的有()。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新最全)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无效合同: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20.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1.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 个行为过程。 23.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 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 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 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 的合同义务。 24.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 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 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 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 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 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 给付的权利。 2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 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 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 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请求。 2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 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 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 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 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 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和补充。 2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 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 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 为。 3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 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 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 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3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 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 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 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32.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 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 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33.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 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 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 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 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 提存。 34.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 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35.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 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 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 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 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 示。 36.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 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37.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 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38.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 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 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 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 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 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39.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 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 务的行为。 40.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 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 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 的义务。 4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 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 则。 42.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 43.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 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 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 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 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 处理的法律制度。 44.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 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 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 失的利益。 45.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 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 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 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 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6.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 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 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 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 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 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 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47.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 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 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 一种法律制度。 48.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 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49.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 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50.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以出卖人交付 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 品质的买卖,而形成的合同。 51.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试 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 为条件的买卖,而形成的合同。 52.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 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 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 同等等。 53.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 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 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

合同法解释

合同法解释 合同法解释 引言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法律工具。合同法是规范合同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通过对合同法的解释,可以使人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的相关法规和原则,从而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的定义和基本要素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是一种民事行为,具备以下基本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 主体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各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权利和能力,才能参与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客体是指合同的标的物或标的权益。标的物可以是物品、财产、权利等。标的权益可以是股权、知识产权、租赁权等。 内容是指合同的具体约定和条款。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平性。 形式是指合同的形式要求。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某些合同类型有特定的形式要求。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订立合同。它具备以下基本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意思和一致意见。当合同当事人在达成一致意见后,采取相应的行动,即为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一定的条件下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合同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对于合同的效力,行为人有对其的权利和义务,受益人享有相应的权益。 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合同的内容和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善意原则,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在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时,可能导致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可以包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违约金责任、履行强制力义务、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正或者调整。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依法进行相应的手续和程序。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或者经过合同

合同法11044

合同法11044 (实用版) 目录 1.合同法的基本概念 2.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3.合同法的重要性和应用 正文 1.合同法的基本概念 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2.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并表示愿意受合同约束的过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是合同实现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3)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行为。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请求终止合同的行为。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或者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3.合同法的重要性和应用 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首先,合同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对促进各类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合同法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法律,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同权益。最后,合同法是合同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实际应用中,合同法对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南。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摘要: 一、合同法的概念与作用 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 1.合同的定义 2.合同的分类 3.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4.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5.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6.合同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三、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意义与实践应用 1.对合同各方权益的保护 2.促进交易的公平与诚信 3.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 正文: 合同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法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关于合同的基本规定,对理解和应用合同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分为财产合同和非财产合同,前者涉及财产权益的转

移,后者则涉及非财产权益的取得或放弃。合同的订立要求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附条件或期限。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情况,应依法进行。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可能包括履行不能、预期违约、不可抗力等。当合同无法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时,合同法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对合同各方权益的保护、促进交易的公平与诚信以及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首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和分类,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有利于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其次,该条规定有助于提高合同的履行率,降低交易风险,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最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对合同的法律责任与救济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社会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总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在合同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合同法44条

合同法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条件和 方式。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或其他原因,取消合同的法律效力,即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合同的解除 条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违约行为。根据该条款,对方一方违反合同的义务,严重损害了合同目的或者对方一方无法履行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例如,甲方在施工合同中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完成施工,如果乙方无故延期或未能按要求完成施工,即构成重大违约行为,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履行义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三、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解除合同。当合同中包含了解除合同的约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的条款解除合同。例如,甲方在合同中规定,如果乙方违约或不履行某项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那么甲方在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合同的解除方式如下: 一、自行解除。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对方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愿即可解除合同。为了确保证据,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以邮寄方式发送解除通知,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二、请求司法解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将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 三、仲裁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除合同争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并最终获得解除合同的裁决。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是一种取消合同法律效力的方式,其解除条件主要包括当事人的重大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以及合同约定等。合同解除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解除、请求司法解除和仲裁解除。

合同法114条

合同法114条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根据违约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轻重,包括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其主要的违约责任是履行合同。也就是说,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违约方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来达到合同的目的,那么也可以采取该补救措施来履行合同。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中还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违约方在违约时应当支付给守约方的一定金额。它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违约的成本,从而起到约束违约行为的作用。违约金的金额应当根据违约的性质、程度和后果来确定。 如果违约导致守约方受到了损失,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金额应当等于守约方由于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合理的估算方法来确定赔偿金额。此外,违约方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他后果。 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逾期的后果可以预先约定,但是不得排除对守约方的损失加倍或者更高倍数的赔偿,不得免除对守约方损失索赔的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逾期履行合同的后果。这意味着如果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获得预先约定的权益或者采取相应的行动。但是,合同中的约定不得排除对守约方损失加倍或者更高倍数的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即使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履行合同的后果,违约方仍然需要承担因此造成的守约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对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进行追加约定。 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对损害赔偿的金额进行追加约定。如果一方违约,根据追加约定进行赔偿时,违约方应承担追加约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追加约定是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额外约定,主要是为了对特殊情况下的损失进行补偿,并强化违约责任的约束力。 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对守约方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迟延履行的性质、迟延的时间、守约方损失的情况等因素确定。 如果一方虽然最终还是履行了合同,但是履行过程中存在迟延的情况,导致守约方受到了损失,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迟延的性质、迟延的时间、守约方损失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这也是为了保护守约方的权益,减少违约方的迟延履行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补救措施、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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