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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期末法理学考点归纳

大一期末法理学考点归纳
大一期末法理学考点归纳

法理学考点归纳

导论:

1.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切法律现象(包括一般法律现象: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发展)、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功能、法律的实现、法律和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具体法律现象:民法、刑法等各个微观法律的解释和应用。

2.法学发展的历史:西方:西方法学萌发于古希腊,高潮发端于古罗马。中世纪以后沦为神学的附庸,在经过了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和宗教改革三大社会运动之后,西方法学再度繁荣起来。20世纪以后,众多部门法学产生以及众多新法学流派出现;中方:中国的法学思想萌发于夏、商、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学思想百家争鸣的繁荣时期。秦汉至明清时期在法学思想上总的特征是因袭有余而创新不足。鸦片战争之后西方法学和法律传入中国,西方式的法学教育随之引进,这标志着法学首次在中国成为独立学科。“五四”运动之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传入中国,由此,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历史才真正开始。

3.法学研究方法:①阶级分析方法②价值分析方法③实证研究方法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4.法的特征、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5.法的要素:概念、规则、概念

6.法律规则分类: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1)从性质上分类: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式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关键词“应当、必须、不得、严禁”)、授权性规则(具有任意性既不强令人民作出一定的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关键词“有权、可以、有……自由、不受……干涉侵犯”)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绝大多数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可分为委任规则(强式、弱式)、组织规则、审判规则)(2)从形式特征上分类:规范性规则(“假定、行为模式、后果”都是明确、肯定、具体的,且可以直接适用不需要加以解释)、标准性规则(有关构成部分不甚明确或具体,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3)从功能上分类:调整性规则(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在调整性规则制定出来之前,这些行为就已经存在)和构成性规则(功能在于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构成性规则先于由它调整的活动)

7.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区别:①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②在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的场合(案件)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法律原则是必不可少的:①原则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的作用②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正确进行

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8.法起源的一般规律:①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②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③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9.法和原始习惯区别:①两者体现的意志不一样。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在阶级已经形成的社会中,法则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②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的;法则是由统治阶级及其

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创制和有意识地对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③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是每个氏族成员的行为习惯,它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的实施当然也要借助于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和舆论的支持,但它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最后的保障,并以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机关作为后盾。④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统一氏族或部落成员;法则是适用于国家权力所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⑤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维护社会成员平等互助关系的手段;而在阶级分裂的社会中,法则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并服务于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

10.法的历史类型特点:奴隶社会的法:①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②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③刑罚的方式极其残酷④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封建社会的法:①肯定人身依附关系,西欧封建制经济是按庄园制和农奴制组织起来的。中国封建制经济是按个体家庭组织起来的。②确立封建等级制度。西欧封建等级制度阶级流动弱。中国封建等级制度阶级流动强。③维护专制王权。西欧王权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上帝和法律)。中国王权一直处于绝对之上。④刑罚严酷、野蛮擅断。西欧长期存在司法决斗的习惯法。中国规定的族刑和连坐制度。资本主义社会的法:①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②确立了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③确立了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Ⅰ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Ⅱ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III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地行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法:①社会主义法是以实现共同富裕、实现普遍平等和自由为历史目标的法律制度②社会主义法是以人民性为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③社会主义法师继承和发展了历史上一切人类法律文明优秀成果的法律制度。

1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主要区别:①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政令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②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作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③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因而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们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为体现司法民主,在某些司法程序上实行参与制,即由公众代表作为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诉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代表人民参加案件审理,但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12.法律继承、法律移植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特点:第一,在法律发展的客观过程中,每一种新法律对于旧法律来说都是一种否定,但又不是一种单纯的否定或完全抛弃,而是否定中包含着肯定,从而使法律发展过程呈现出对旧法既有抛弃又有保存的性质。

第二,从处理法律继承问题的主体的角度看,法律继承实际上是一种批判的、即有选择的继承,也就是在否定旧法律制度固有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收旧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特点:(一)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二)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三)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

第三章法律的价值

13.秩序: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法律对秩序的作用: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略)

14.自由:在法理学的意义上,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法律对自由的作用:法律确认自由,法律保障自由。(略)

15.平等: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分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法律对平等的作用: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略)

16.人权: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法律对人权的作用:(略)

17.正义:作为公正体制的正义,也就是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的正义,是最为根本的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正义,是首要的正义。(常见分类: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抽象正义与具体正义)

法律对正义的作用:(略)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

18.法的渊源:成文法(宪法、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与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例)中国法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19.法律汇编、法律编撰、法律清理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

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创制活动。

法律清理:法律清理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后两者属于立法活动。

20.法的分类:

(1)法的一般分类: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

(2)法的特殊分类:普通法(判例法)与衡平法(判例法)、固有法与继受法、联邦法(中央)与联邦成员(地方)法。

21.法的效力

概念:广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的效力可以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的延伸或者具体表现形式。

效力范围:

(一)时间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对于法律生效之前的时间和行为不适用该法的,称为“不溯既往”原则。与此相适应,如果法律追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则称为“溯及既往”原则。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就是说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对行为人适用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二)空间效力范围

所谓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法的空间效力与国家主权直接有关,法直接体现国家主权,它适用于该国主权所及一切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也包括延申意义的领土,如驻外使馆;还包括在境外的飞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船舶。效力范围分域内范围(全国范围或局部地区有效)和域外效力两个方面。《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三)对象效力范围

法的对人效力,亦称法的对象效力,意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主体的范围。

境内:

境外:国内和居住国都要遵守,民事行为能力方面适用居住国

律境内:要遵守中国法律,但在刑事领域,对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外国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外国人境外:对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和中国公民的犯罪,依我国刑法规定应

判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犯罪地

的国家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2.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五章法律关系

23.法律关系分类

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和现实法律关系;未与个体联系与个体联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我和非我”、“我和你”;确认性法律和创设性法律)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无惩罚与惩罚;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与纵向法律关系)

24.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大题)(一、二、三)

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通常与国籍相联系)

行为能力: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无行为能力。但是,对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一定有行为能力)依照年龄方面和健康(精神健康状况)方面的限制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

主体种类:1.自然人2.组织3.国家

(二)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体种类:1.物2.非物质财富(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商标等智力成果;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3.行为和行为结果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权利概念: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义务概念: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法律手段。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①结构上的相关关系②数值上的等量关系③功能上的互补关系④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①一般法律关系中与具体法律关系中,未与个体联系与个体联系。

②绝对法律关系中与相对法律关系中,前者权利和义务以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利益而自己从事某种积极行为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绝对权”)和义务人的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表现出来,后者权利和义务以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完成某种行为的权利(又称“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和义务人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完成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表现出来。

③保护性法律关系中和调整性法律关系中,前者权利和义务以国家要求违法者接受法律制裁的权利和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表现出来,后者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完全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④隶属型法律关系中与平权型法律关系中,前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具有形式公权力的性质,而承担义务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处于从属、服从的地位,后者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并且公民对于权利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25.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失

主要原因:法律事实根本原因:法律规范的实施(不确定)

法律规范+权利主体+法律事实(行为、事件)=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行为、事件)(大题)

(1)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件是以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事件以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以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绝对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例如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相对事件是有人们的行为引起的事件,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

(2)肯定的法律事实(产生要求有一定的现象出现)和否定的法律事实(产生要求不存在一定的现象);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第六章法律行为

26.概念:法律行为是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事实。法律行为成立的三个条件:1、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2、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3、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

三个特点:法律性、社会性、意识性。

27.法律行为结构(简答罗列)

法律行为的结构可以分解为三大要件,即法律行为主体、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法律行为主体:人(包括人的组织)

法认知与控制能力

律内在方面动机(深层的)

为目的(外显的、直接的)

行为方式行动

外在方面手段

过程

行为后果

28.法律行为分类:

(一)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二)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能否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三)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是否依据意思产生)(四)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五)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根据行为生效是否须具有特定形式要件为标准划分的行为,公法领域行为一般是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一般存在于私法领域)(六)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七)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组织指的是法律上的主体而不是简单一群人的集合,比如政府机关作出决定、司法机关作出判决、企业签订合同等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

29.概念: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种类:(一)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与国家责任(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无过错是指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对于无过错责任而言,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三)直接责任、连带责任与替代责任(四)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违宪责任

30.法律责任构成(简答罗列)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或条件。

主体

法主观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无过错责任不考虑主观心理状态)

责行为: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

损害结果: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

因果关系

31.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

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责任相当原则、责任公正原则(包括有责必究、责任平等、责任自负原则)

32.法律责任的承担

方式:惩罚(刑事惩罚、制裁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和补偿(防止性补偿、恢复性补偿、补救性补偿等)

33.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免责、无责任、不负责任区别:

“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其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的情形。“无责任”或“不负责任”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因而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九种免责(情形):时效免责、不诉免责(不告不理)、不可抗力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民事领域私聊)、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赦免。

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

34.法律解释:种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法律推理:(一)形式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二)实质推理(辨证推理)

法律论证

第十三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35.中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两级:中央一级立法和地方一级立法多层次表现是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从中央到地方宝塔式的设置,层次清楚,权限明确,相应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成为梯级的。

36.立法原则

(一)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四)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第十四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15分)

37.执法: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效率原则

38.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权:司法权是对具体争讼的个案通过审理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权力。

39.守法:

守法是法律遵守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自觉遵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社会管理,做出各种合法的行为。

40.法律实施的监督

概念: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对象:包括法律实施的公权力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公开原则、独立原则

41.法律实施监督中法律冲突的解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均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地权利和利益而作地特别规定除外。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

( 学习心得体会)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7744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Learning experience of Jurisprudence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篇【1】 1. 重在理解。法理学的学习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不要单纯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法理学可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抽象的法理,也就是一般考试教材中放在最前面的那些内容;另一部分是具体的法理,即是教材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等内容。了解了法理学,便于学习其他的法律知识,而学习了其他法律知识再反过来可以验证一下法理部分讲的对不对、有没有用。如果能做到这样学习和思考,就会在法理学复习中产生兴趣,使整本教材所列的内容前后呼应、融会贯通。 2. 高人指点。法学理论博大精深,对于法学专业人士常常也会感觉拿捏不准,更别说那些初来乍到的非法本零基础司考考生了。这种情况下,最大的忌讳应该是闭门造车了。想必任很多朋友捧着本法理学教材,看上几天几夜,也不见得能参透其中的要领。此时名师的指点,高人的点拨是相当有必要的。我当时就报了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VIP保过班,不仅法理学老师讲得精彩,其他学科名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到的分析,都让我受益匪浅!记得扣扣是800086007,

大家一定要听听看哟! 3. 对选择、判断这类题型,一定要明白为什么选择这个或这几个答案,而选其他的就错。判断题要知道错在哪里、怎么改是对的,千万不要背辅导书上的答案。出题主要考察是否掌握了一般与特殊、绝对与相对的关系,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一致性。因此,遇到一个问题有不同划分标准(如法律规范的分类、法的分类),一种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怎么样、特殊条件下是怎么样的(如违法的构成一般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但特殊侵权行为则不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类知识时,需格外注意,要弄清搞懂,不能存在“差不多是”、“好像是这样”的模糊认识。 4. 对分析题,注意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复习时自己可以设计若干具体说法,然后从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答题时冷静考虑出题者的用意和角度,把与之有关的原理一一对照,从中找出合理的根据。对论述题,复习时重点在于知道有几个要点,尽量用法言法语,回答的顺序要准确,同时要对要点进行简单说明。答题时做到要点明确、解释清楚。大家不妨听一下独角兽司考网校VIP保过班的课件,几位老师对于论述题的答题方法和技巧有详细的分析和讲解,很实用滴! 在掌握了好的复习方法的基础上,再针对法理学的重点进行学习,对难点进行理解,对易错点加以注意、避免。这样,离成功会越来越近。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篇【2】 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么出现的呢?当今社会的主流观点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 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相对来说就是自由与限制,绝大多人都是

大一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 号内。 1、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 A、历史渊源B.理论渊源C.形式渊源D.效力渊源 2、法律意识中的最高层次是() A.法律理论B.法律观点C.法律心理D.法律知识 3、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 A.法律关系主体B.法律关系客体C.法律关系内容D.法律事实 4、属地原则是指() A.确立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原则B.确立法对地域效力的原则 C.确立法的溯及力的原则D.确立法的时间效力的原则 5、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A.《法经》B.《秦律》C.《九章律》D.《北齐律》 6、行政执法的特点是() A.一般具有单方面性B.具有被动性C.不告不理D.稳定性 7、“法治”一词的概念是指() A.与人治对称B.执法者严明C.法律和制度D.与专制对称 8、中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B.国家司法机关C.国家检察机关D.国家行政机关 9、属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是() A.阶级性B.公开性C.普遍性D.规范性 10、法系划分的标准是() A.法的历史传统B.法的历史类型C.法的阶级本质D.法的立法体制 11、徒法不足以自行说的是() A.法律万能B.法律可有可无C.法律不能自己行走D.法律有局限性 12、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A.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B.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C.可以自己不做出一定的行为D.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 1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共同点是() A.规范内容相同B.指导思想相同C.实施方式相同D.表现形式相同 14、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 A.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B.法律规范的制定方式 C.法律规范的经济基础D.法律规范由哪些部分构成 15、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分类是() 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普通法和根本法D.普通法和一般法 16、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可合称为() 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C.委托性规范D.准用性规范 17、法律编纂是一种() A.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B.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内容 C.不是立法活动D.是一种立法活动 18、法的关系根源于() A.思想社会关系B.人与人的关系C.人与物的关系D.物质生活关系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大一新学期学习计划【5篇】

大一新学期学习计划【5篇】 大学生有很多自由支配的时光,做好学习计划才能够合理利用时光,才能让大学时光充实起来。下而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大一学习计划”,欢迎阅读与借鉴! 大一学习计划1 有人说:"大学四年没有挂过科、没有逃过课、没有谈过恋爱,人生不完整。"按此理论,我的大学人生极英不完整;也有人说"university"音译就是"由你玩四年",但从我现在的工作经验来看,这种理解也是存在巨大偏差的。大学生活究竟怎样过,且听我跟你慢慢说?????? 大学就好像是一条珍珠项链,学术能力的培养与提高是幺幺线,多姿多彩的活动和色彩斑训的生活是珍珠。珍珠固然夺目,但如果失去了丝线,也就失去了展现美丽的件骼。切记,不要迷失在珍珠璀璨的光芒之中,努力学习依然是我们重要的使命与工作。 必修课的学习 重视基础、扎实学习。本科四年的学科学习本质上来看只是一个基础知识普及的学习,对于专业知识的深入与拓展涉及不多。所以,大一期间任何学科的学习都是从基础学科入手。我是法学专业的,大一第一门课是法理学(即法哲学),学起来真的是枯燥无味,与我想象的法庭上唇枪舌剑、慷慨陈词的场景背道而驰。当时没有任何学习法理学的动力,甚至想过放弃,但是后来发现一切基础知识都是后来学习学术发展的依据,在大三我参加模拟法庭活动时,慷慨陈词的很多内容也都来自基础知识的积累。 注重兴趣、专业立向。学必修课还要充分考虑个人对于学科的兴趣以及培养学科兴趣等方而。很多同学到了大三准备考研的时候才开始考虑是否要继续学习本专业的内容、自己是否对专业课学习有兴趣,这个问题我更建议大一学习专业课伊始就考虑。其实我们对于专业的兴趣分为两方面:一是开始就有浓厚的兴趣;二是在学习中培养了浓厚的兴趣,所以兴趣是可以后天培养的,我们要准备好在学习中积极培养对于专业的兴趣、左位专业发展方向,让自己最终顺利选择考研升学的专业以及学校,同时对于以后择业发展也有重要的意义。 关注授课重点、感受人文气息。在四年的大学学习中一泄要注意学习重点的梳理,特别是对于听课笔记的总结。在大学中,完整的笔记就是最好的考试复习材料和考研的专业课复习材料,甚至可以复印后"内部销售"的。所以,在大学中要学会记录课堂内容,并且能够及时整理总结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1、中国传统的律学有哪些特点? 答:实用性构成律学在学术传统上的根本底色。具体到在学科性质上,律学有如下几个特点: 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 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 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2、法学实践性的具体体现有哪些? 答: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知识体系,具体而言,法学的实践性体现为以下几点: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并非“纯思”,而在于为现实的法律纠纷,法律问题寻求解答方案。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乎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法言法语”,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日常语言”存在明显差异。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中立”或者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3、法学思维的特点有哪些? 答:法学思维是指法律人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观点、态度、价值和方法。具体而言,法学思维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的思维。法学思维的价值在于为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僵局提供法律答案。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4、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有哪些方面? 答:狭义的法学方法单指法律适用的方法,以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有: 1、法条的理论; 2、案件事实的行为及其法律判断; 3、法律的解释; 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5、法律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律相较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征包括: 1、法的规范性 2、法的普遍性

大一学习策划.doc

大一学习计划 新学期初始,一切事物都充满了活力与生机。新生活意味着新开始,新开始象征着新的挑战。作为学生,我一直秉着不断进步的宗旨,在新学期我有以下学习计划 一、首先,明确自己的专业,明确自己即将面对的专业先充分了解它. 二、积极认真完成每一次老师布置的作业,做到主题突出,色彩鲜明,同时广纳各方意见,做到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三、注重学生会部门之间的宣传交流工作,互相沟通。 四、积极配合我院内部其它部门的工作,以及我院学生会的工作,共同努力,全力以赴。不管是生活,学习,思想,人际关系,工作等等,都要全面发展。 第一学期是我的摸索阶段,现在是我的实施阶段,我要结合以前的学习经验来指定这学期的学习计划. 首先,我要在学生会中磨炼自己,并且可以充实自己的课外生活. 其次,我要在社会上寻找机会,找一些我能干的工作,来丰富自己的入社的能力. 第三,广交朋友,寻找机遇。 第四,学习还是挺重要的,合理安排自己的自习时间. 第五,不管今年有什么活动,我只要能参加的,尽量参加。 第六,生活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 第七,认真抓住每一次机会,让自己的能力尽量发挥.

第八,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如果能舍得和放弃的,我都不会太在意,细节成就成功. 第九,努力的完成每项任务,无论是大事、小事,都认真的对待,命运是可以靠自己争取的. 第十,活出自己的人格和尊严. 对自己做全面详细的分解,争取在毕业之前,合理利用学校的天时、地利、人杰,在学校多考一些证件,丰富自己的人生空白。 第十一,学会自定目标与计划,有了目标才会有努力的方向,有了计划才能合理规划,才会有奋斗的激情。 第十二,2014年一起加油吧!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二、执法 1.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司法考试采用狭义说,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的特点: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1.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2.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原则,具体内容参照《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相关内容。【真题示例】

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7/1/54,多选) 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 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 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 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析】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具体纠纷进行认定和裁决的专门性活动,而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选项AC正确。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情况下还包括习惯、政策等。在当代中国,司法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就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合法性即法律效果,合理性即社会效果。因此,正确选项为ACD。 四、守法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 2.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 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 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5、当代中国法学应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6、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 7、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8、学习法理学有哪三个方面的意义 9、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 10、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大体上有哪几种 11、法制一词大体上有哪三种含义 1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观点 1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哪些 14、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 15、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 1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17.法的适用的特点 18、广义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因素 19、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 20.科技进步为什么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 21.法的执行的特点 22、立法的特征 2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 2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2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 27、权利本位法的特点 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9、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 30、法的价值的特征 参考答案:1答: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2分) 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2分) 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2分) 2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分)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分) 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2分)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分) 3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2分) 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2分) 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不同社会规范。(2分) 4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5分)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 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 5答:1、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1分) 2、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理论和实践。(1分) 3、贯彻执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1分) 4、贯彻双百方针。(1分) 5、借鉴一切有用的知识。(1分) 6、专业法学工作者对法学所作的努力。(1分) 6答:1、指引作用。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2分) 2、评价作用。(1分) 3、教育作用。(1分) 4、预测作用。(1分) 5、强制作用。(1分) 7答: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1.5分)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5分)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1.5分)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1.5分) 8答、1、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2分) 2、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2分) 3、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2分) 9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1.5分)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1.5分)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5分) 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1.5分) 10答、1、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已经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1.5分) 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1.5分) 3、有关技术规范方面的法律,如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等方面的法律。(1.5分) 4、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1.5分) 11答、1、静态意义的法律和制度,简称法律制度。(2分) 2、动态意义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改革环节构成的系统。(2分) 3、“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分) 12答:1、法本身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2分)2、正义是衡量法(指实在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及正义的准则。(2分) 3、法与正义(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地制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2分) 13答:1、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1分) 2、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1分) 3、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行为实行制约。(1分) 4、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1分) 5、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1分) 6、为法律本身的运作和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1分)14答:1、经济原因: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 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终起决定作 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 产物。(2分) 2、阶级原因: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 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 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2分) 3、其他原因:随之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比以往 的原始社会复杂,为了处理这些事务,原始社会中的简 单的习惯不能适应,因而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即法 律。还有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促进了法的产生,人文、 地理等因素也有影响。(2分) 15答:1、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1.5分) 2、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1.5分) 3、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1.5 分) 4、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1.5分) 16答:1、合目的性原则(1分) 2、从实际出发的原则(1分) 3、适当平衡的原则(1分) 4、相对稳定的原则(1分) 5、重点论原则(1分) 6、辩证发展的原则(1分) 17答:1、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 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国 家权威性。(1.5分) 2、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 具有国家强制性。(1.5分) 3、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 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1.5分) 4、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 书具有法律约束力。(1.5分) 18答: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 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1分) 由五个构成因素: 1、以违反法律为前提(1分) 2、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1分) 3、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的行为(1分) 4、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1分) 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1 分) 19答: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 分) 分类:物、精神财富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3分) 20答:1、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 (1.5分) 2、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1.5分) 3、参加国际科技经济的竞争与合作需要法律的保障 (1.5分) 4、对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可能造成的社会危机需要 法律加以防治(1.5分) 21答:1、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 家权威性(1.5分) 2、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1.5 分) 3、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1.5分) 4、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1.5分) 22答:1、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 联系的活动(1.5分) 2、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1.5分) 3、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1.5分) 4、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1.5分) 23答:1、经济对社会主义法具有决定作用(1分) 立法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1分) 立法应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1分) 2、社会主义法对经济具有服务作用(1分) 法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战略部署并保障其顺利实 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1分)法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1分) 24答: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 观念层面,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基本是同一的。(1分) 从秩序层次来看,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是很难区分的。 (1分)从阶级本质看,阶级本质相同的法律与道德的 功能是一致的。(1分)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1分)表 现形式不同。(1分)体系和结构不同。(1分)作用范 围不同。(1分)作用机制不同。(1分)保障实施力量 和制裁方式不同。(1分) 25答: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2分)数量上的等值关系。(2分)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1分) 26答:法律与宗教的区别 产生的条件不同。(1分)创制的主体不同。(1分)调 整的范围不同。(1分)适用的对象不同。规范的内容 不同。(1分)实施的方式不同。(1分) 27答:权利本位法的特点 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2分) 第二,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 段。(2分)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 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2分)第四,权利主体在行 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2分) 28答: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 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 的。(2分)第二,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 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2分)第 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 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2分)第四,法律、道德和 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饨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 的规范系统。(2分) 29答: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一致性: 经济基础相同。(1分)阶级本质相同。(1分)指导思 想相同。(1分)历史使命相同。(1分)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区别: 体现的意志不同。(1分)实施的方式来不同。(1分) 表现形式不同。(1分)调整的范围不同。(1分)稳定 程度不同。(1分) 30答:法的价值的特征 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1分)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 一。(1分)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1分)目的性与 手段性的统一。(1分)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1分) 1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一、总论 一、法理学三难 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 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 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 二、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 (一)出题规律: 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 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 (二)复习准备 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 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 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 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 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 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

二、知识要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律为人造物。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 1、穷尽规则(原则用于补充规则的漏洞) 2、个案正义(规则运用引发个案的不正义) 3、更强理由(原则同时压倒规则背后的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 ※当原则和规则在个案中冲突时,必须同时满足后两个条件,原则才能取代规则成为裁判的基础。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五章、法的要素 本章内容比较重要,重点在第三节,去年出了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 1、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概念:★ 2、法律原则的种类: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间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可作如下分类: 1、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可出论述、分析题)P32★ 法律制定中、实施中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1、法律制定方面: (1)法律原则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例如: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合宪性。 (3)法律原则对法制对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法律实施方面: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2、法律概念★ 1、定义; 2、分类(一般了解) #3、法律规范(重点、每年必考)(分析题)★

一、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重点)★ 1、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模式(处理):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规则的部分; 3、后果(制裁):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条文从行为模式上分为:可以这样的行为模式(授权性规范);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义务性规范);不准这样的行为模式(禁止性规范)。从后果上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按照调整方式的不同。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前者义务很明确,不许修改;后者不是必须性,而是相对任意性的。 3、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按照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内容的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确定性规范,这类规范中假定、处理、制裁都是确定的;委托性规范: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内容,而是委托给有关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在某一个规范必须参照某一法规,如:一审规定的程序清楚,而二审中则规定,本章未规定的按照一审规定办理。 4、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按照后果的不同性质。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

大一新生的学习计划

大一新生的学习计划 一:主要目标 争取获得优良成绩,能切实在大学里学到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基础常识。增加文化素养,提升自身能力,端正学习态度,培养积极勤奋的学风。做学习计划来自我敦促,自我勉励。 二:具体安排 1.坚持预习,坚持在上课前先预习一遍课文,在上课之前对所上的内容有所了解,能提高听课效率。并且在老师上完一章的内容后,能够主动复习。温故而知新。 2.每周抽一天时间早起背诵英语课文。 3.每周坚持到校晚自习 4.坚持去校图书馆借书阅书,坚持超额完成老师布置的读书任务,并且做好读书笔记。 5.对于课程知识,要多想多问,并且把其中有收获的部分记入笔记之中。 6.每个月进行一次学习清算,反思自己这个月是否达成了学习计划,有哪一些做得不足的地方,下个月要注意改进。 7.订阅英语辅导报,自学报纸上出现的一些英语单词,并且完成报纸上的练习题。 8.身为一个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对于文字的敏感和写作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应该坚持在平时多写一些练笔。

9.多学习一些例如《文心雕龙》,《易经》之类的中国古文化典籍。 10.争取利用周末时间多学一门外语。 学习是要靠自己自觉的,在已经经历过高考进入大学的我们而言,也许很多人都会因此放纵自己,但是我们要坚信,如果在大学里没有养成好的学习习惯,那么我们的大学四年生活就等于是浪费了的,这是人生的黄金时光,我们应该努力多学点东西。因此坚决执行此计划,鼓励自己,学有所成! 大一新生的学习计划篇二 有人说:“大学四年没有挂过科、没有逃过课、没有谈过恋爱,人生不完整。”按此理论,我的大学人生极其不完整;也有人说“university”音译就是“由你玩四年”,但从我现在的工作经验来看,这种理解也是存在巨大偏差的。大学生活究竟怎样过,且听我跟你慢慢说…… 大学就好像是一条珍珠项链,学术能力的培养与提高是丝线,多姿多彩的活动和色彩斑斓的生活是珍珠。珍珠固然夺目,但如果失去了丝线,也就失去了展现美丽的骨骼。切记,不要迷失在珍珠璀璨的光芒之中,努力学习依然是我们重要的使命与工作。 必修课的学习 重视基础、扎实学习。本科四年的学科学习本质上来看只是一个基础知识普及的学习,对于专业知识的深入与拓展涉及不多。所以,大一期间任何学科的学习都是从基础学科入手。我是法学专业的,大一第一门课是法理学,学起来真的是枯燥无味,与我想象的法庭上唇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一

法的渊源是同法的效力相联系的表现形式,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识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务、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规制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和出发点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有机整体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以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引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法律程序: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作出的基本分类 法系是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 法律演进是指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不间断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或者进步过程 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试、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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