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消防应急疏散系统灯具的设置要求及参考规范

消防应急疏散系统灯具的设置要求及参考规范

消防应急疏散系统灯具的设置要求及参考规范
消防应急疏散系统灯具的设置要求及参考规范

1: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标志灯的基本设置:

(1)语音灯:灯具尺寸:350×160×20mm 功率:1W 工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方式:吊装、壁挂、吸顶)安装高度:吊装时灯具底边距地2.5m,明装时门框上方200mm处。

一、功能

1.每套灯均带有独立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亮灯、灭灯、频闪、语音提示功能;

1.灯具自身24小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行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2.带有中英文语音播放:“这里是安全出口”。

二.灯具安装位置

1.设置于(首层或直接面向室外的楼层除外)楼梯的消防前室的门框上方。

2.首层或直接面向室外的楼层中,语音灯设置在直接面向室外的门框上方。

3.在避难层中,语音灯设置于进入避难区的门框上方。

(2)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出口灯灯具尺寸壁挂式:350×160×20mm 功率:1W 工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方式:吊装、壁挂、吸顶)安装高度:吊装时灯具底边距地不大于2.5m,明装时门框上方200mm处。

一、功能

1.每套灯均带有独立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开灯、灭灯、频闪功能;

2.灯具自身24小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行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二.灯具安装位置

1.长度超过20米的房间门框上方应设置出口灯。

2.在疏散走道中的门框上方应设置出口灯。

3.首层或直接面向室外的楼层中,出口灯设置于楼梯口及楼梯的消防前室的门框上方。

4.在避难层中,出口灯设置于楼梯口及楼梯的消防前室门框上方。

(3)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单面单向灯:灯具尺寸壁挂式:350×160×20mm 功率:1W 工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方式:吊装、壁挂、吸顶)安装高度:其灯具中心线距地1m线以下。

一、功能

2.每套灯均带有独立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亮灯、灭灯、频闪;

3.灯具自身24小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行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二.灯具安装位置

1.设置于防火分区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末端出口之间的走道内及大空间的墙壁及柱子上。

2.地上部分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

墙面上,且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米;在走道转角区,

不应大于1.0米。人防区域标志灯的间距为10米。

(4)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单面双向灯:灯具尺寸壁挂式:350×160×20mm 功率:1W 工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方式:壁挂)安装高度:其灯具中心线距地1m线以下。

一、功能

1.每套灯均带有独立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亮灯、灭灯、频闪等功能。

2.灯具自身24小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行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二.灯具安装位置

1.设置于防火分区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末端出口之间的走道中间及大空间的墙壁及柱子上。

(5)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单面单向灯:灯具尺寸壁挂式:350×160×20mm 功率:1W 工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方式:壁挂)安装高度:其灯具中心线距地1m线以下。

一、功能

1.每套灯均带有独立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亮灯、灭灯、频闪;

2.灯具自身24小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行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二.灯具安装位置

1.设置在末端出口只有一个的防火分区走道内或建筑结构中不通的走道及防火卷帘封闭的走道内,设

置于墙壁及柱子上。如图所示:

E-S

(6)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双面单向灯:灯具尺寸壁挂式:350×160×20mm 功率:1W 工作电压;DC24V 应

急时间:≧90min

(安装方式:吊装、吸顶)安装高度:其灯具底边距地不小于2.5m。

一、功能

1.每套灯均带有独立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频闪、调整疏散指示方向;

2.灯具自身24小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行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二.灯具安装位置

1.设置于防火分区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末端出口之间的走道和大空间内(没有墙壁和柱子的空间内或墙

体的材质为玻璃的的情况下)。

(7)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双面双向灯:灯具尺寸壁挂式:350×160×20mm 嵌墙式:350×160×62mm 功率:1W 工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方式:吊挂、吸顶)安装高度:其灯具底边距地不小于2.5m。

一、功能

1.每套灯均带有独立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频闪、调整疏散指示方向;

2.灯具自身24小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行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二.灯具安装位置

1.设置于防火分区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末端出口之间的走道和大空间内(没有墙壁和柱子的空间内或墙

体的材质为玻璃的的情况下)。

(8)双面单向不可调灯:灯具尺寸壁挂式:350×160×20mm 功率:1W 工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方式:吊装、吸顶)安装高度:其灯具底边距地不小于2.5m。

一、功能

1.每套灯均带有独立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亮灯、灭灯、频闪;

2.灯具自身24小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行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接受中央主机控制指令。

二.灯具安装位置

1.设置于防火分区内只有一个末端出口的走道和大空间内(没有墙壁和柱子的空间内或墙体的材质为玻

璃的的情况下)。如图所示:

E-S

2.建筑结构中不通的走道及防火卷帘封闭的走道内。

3.在疏散走道内指向安全出口反方向如果正对门的位置,就设置不可调的。如图所示:

E -S

E-S

(9)楼层灯 灯具尺寸壁挂式:350×160×20mm 嵌墙式:350×160×62mm 功率:1W 工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方式:嵌墙、壁挂)安装高度:其灯具中心线距地1m 线以下。

安装位置

1.设置于楼梯平台处或直接进楼梯口的墙上。如图所示:

关于疏散指示标志各规范要求摘要:

设计依据:

一. 设计依据

1.业主提供的设计委托任务书及设计要求;

2.建筑工种提供的平、立、剖面及相关专业提供的用电资料;

3.国家及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 50045-95 2005年版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17945-2010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3.8.3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3.8.3.1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13.8.3.2 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

等场所;

13.8.3.3 建筑面积超过1500 ㎡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13.8.3.4 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 ㎡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的演播厅等;

13.8.3.5 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间、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13.8.3.6 对于1~5 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

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

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OOm以下的墙面

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

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

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去不应大于1.0m。

10.3.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下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2

6.2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

6.2.1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1 建筑物内的安全出口。

2 多层、高层建筑中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口。

3 公共建筑室内最远点至房间疏散门距离超过15m的房间出口。

4 在地面首层无障碍出口处应设置肢残人员标志,并在各层消防电梯口设置肢残人员标志。

6.2.2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内侧,其标志面应朝向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

2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上方居中或门的旁边,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大于200mm。

6.2.3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1 疏散走道拐弯处。

2 地下室疏散楼梯间。

3 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型走道。

4 人防工程。

5 避难间、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6.2.4楼梯间应设置指示楼层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地面层应同时设置指示地面层和指示安全出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6.2.5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疏散走道的顶部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2.2m~2.5m。

2设置在疏散走道的侧面墙上时,设置高度宜底边距地1m以下,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灯具突出墙面部分的尺寸不宜超过20mm,且表面平滑。

3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在地面设置时,灯具最高点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3mm,灯具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导向光流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应与疏散方向相同,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在地面设置时应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

5地面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要求。

注:1、2种设置方式可在消防应急标志灯中增设消防标志牌。

6.2.6展览厅、商场、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满足6.2.5条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宜在疏散路线的上方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疏散方向应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

2 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高度超过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大型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60m,展览厅、商场设置间距不宜大于40m,消防应急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宜大于3m。

(10)地面灯:

功率:1W 工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灯具尺寸:

圆形不锈钢:?170×50; ?150×50mm;

方形不锈钢:150×150×50mm;

(安装方式:埋地)

一、功能

1.每套灯均带有独立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亮灯、灭灯、频闪;

2.具自身24小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行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3.内置防水硅橡胶密封圈具有防潮、防水、防霉、防尘等功能。防护等级IP65/IP67。

二、安装位置

1.设置于防火分区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末端出口之间的走道和大空间内或人流量比较密集的场所(没有墙壁和柱子的空间内或墙体的材质为玻璃的情况下),关于地面灯间距要求,各地方规范要求不同,山东,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方规范中要求间距不大得于5m,沈阳地方规范中要求间距不得大于3m。

如图所示:

关于地面疏散标志灯各规范要求摘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 8000m

2 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 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北京地方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DBJ01-611-2002

3.3.4 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旅馆、学生宿舍以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地下民用建筑内,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或疏散导流标志。

3.3.5 歌舞厅、卡拉OK 厅、夜总会、录像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保龄球馆、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病房楼等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商店、礼堂、体育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当疏散走道为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时,除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外,还应设置疏散导流标志。 3.

4.2 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2 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50cm;

3 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 8cm,长度不宜小于30cm;

4 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 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 2m,不应超过3m;

5 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3.4.3 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含设置在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疏散导流带)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在墙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 10m;

2 当设置在地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m;

3 当与疏散导流标志联合设置时,其底边应高于疏散导流标志上边缘5cm;

4 当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标志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应符合本规定第3.3.1条的规定,蓄光型标志的间距应符合视觉连续的要求。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范-山东省DB37*/1022-2008

5.4下列场所宜设集中控制型导向光流消防应急疏散标志:

5.4.1一类高层建筑中的医院和高级旅馆。

5.4.2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地下商店。

5.4.3机场、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等公共交通枢纽。

5.4.4隧道、地下通道,地下交通枢纽中心。

6.4建筑物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其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6.4.1在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3m,电光源型及电光源自发光一体型标志不应大于5m。

辽宁省地方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DB21/1231-2002

3.3.1 建筑物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的发光疏散标志,其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电光源型标志不应大于3m;

DB29-66-2004(天津地规)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疏散系统设计标准

4.2.6 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cm,方向指示标识的间距不宜大于1.5m;当间断布置时,标志长度不宜小于0.3m,其间距不宜大于指示条长度的1.5倍且不应大于1.5m;

2 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3 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3m;

4 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非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应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广东省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J/T15-42-2005

4.2.2 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地面上单独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中心线连续设置。当间断布置时,蓄光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3m,内部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标志的尺寸不宜小于30cmx8cm。

DGTJ 08-2048-2008 上海市民用建筑电器防火设计规程

9.2.4 下列场所宜设置具有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导流标志,对于建筑环境复杂的楼层,可使用能根据现场情况动态调整疏散指引方向的疏散导流标志。设有疏散导流标志的场所可不设置疏散方向指示标志。

1 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2 观众厅、展览厅和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商场、礼堂、体育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的通道。

9.2.9 疏散走(通)道上设置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地面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2 设置在墙面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m;

3 矩形疏散导流标志的短边不宜小于0.08m;长边不宜小于0.3m;圆形疏散导流标志的直径不宜小于0.12m;

4 疏散导流标志安装间距不宜大于2.5m;

5 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二:应急照明的基本设置:

(1) 3W应急照明灯功率:灯具尺寸:壁挂式:?180×50mm 功率:3W 工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方式:嵌墙/壁挂)安装高度:灯具底边距地 2.5m。

一、功能

1. 每套灯均带有独立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开灯、灭灯;

2.灯具自身向主机主报运行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

3.灯头可以左右旋转,上下调整照明角度。照明范围左右两边5M边界处,照度大于0.5Lx。

(2) 3W应急照明灯功率:3W 工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安装方式:嵌顶)灯具尺寸:90×90×140mm要求楼层净高≤2.5m,灯具间距5米

(3) 6W应急照明灯(安装方式:嵌顶)灯具尺寸:170×90×140mm

要求楼层净高≤3m,灯具间距5米。

应急照明灯安装位置:

1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 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3 建筑面积超过1500 ㎡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4 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 ㎡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的演播厅等;

5 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问、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关于应急照明灯各规范要求摘要: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3.8火灾应急照明

13.8.1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13.8.2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消防控制室、白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 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 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13.8.3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 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3 建筑面积超过1500 ㎡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4 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 ㎡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的演播厅等;

5 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问、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6 对于1~5 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13.8.4 备用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宜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 m 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当厅室面积较大,必须装设在顶棚上时,灯具应明装,且距地不宜大于2.5m.

13.8.5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除符合本规范第13.8.1~13.8.4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2)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

2 除在假日、夜间无人工作而仅由值班或警卫人员负责管理外,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

当采用蓄电池作为疏散照明的备用电源时,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

3 首层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口的内侧上方。

13.8.6 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3.8.6 的规定。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5.4.2 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10%;

2 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5%;

3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 0.5lx。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正式版本)

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0.3.1.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10.3.1.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10.3.1.3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10.3.1.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10.3.1.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2.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 ;

10.3.2.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10.3.2.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 lx;

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

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去不应大于1.0m。

10.3.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6-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6-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下商店;

6-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6-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5)座位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0.3.7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

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 5.3.10 条商店建筑应装设各类事故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含高层民用建筑附设的这类商店营业厅应装设供继续营业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推荐照度的 10%。

二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如由两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宜按一款处理如由一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应装设供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LX 并应设置应急照明灯;供电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供电干线自低压配电柜或母干线上分开;

三其它商店的营业厅, 可按实际需要 ,装设供人员疏散的临时应急照明灯;

四事故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时, 必需采用能瞬时点燃的光源 ,其电源应为自动投入, 如事故照明作为正常照明一部分使用时,其电源可不需自动投入,应将两者的配线及开关分开装设。

五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事故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1.应急照明主要设置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应急照明主要设置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其

它房间。

3.应急照明主要设置于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

的演播室。

4.应急照明主要设置于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公应急照明主要设置于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k。

三、布点注意要点:

一、灯具选型

1、疏散标志灯选型

一般建筑选用壁挂式疏散标志灯;

建筑类型为商店,超市,餐厅,建议选用吊装型标志灯;

建筑灯型为大商业街,机场,车站,等空间开阔建筑,建议选用地面标志灯;

2、应急照明灯选型

地下车库及一般通道一般采用壁挂式应急照明灯;

商场、超市、餐厅、商业街、机场、车站等建筑,空间比较开阔,没有墙壁和柱子的空间内或墙体的材质为玻璃的的情况下建议选用嵌顶式应急照明灯,适用于有吊顶的平顶,不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平顶。

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国家标准

定义: 3.1消防应急灯具 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标志和/或照明的各类灯具。 3.2消防应急照明灯 为人员疏散和/或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3消防应急标志灯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 b)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4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3.5应急电源 火灾发生时,为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非主电电源。 5技术要求

5.1.1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高危区域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0.25s。 5.1.2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5.1.3标志灯标志的颜色应为绿色、红色、白色与绿色组合、白色与红色组合四种之一。 5.1.4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其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 5.1.9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5.1.15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消防应急灯的充电时间应不大于24h。 5.1.16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80%。 5.1.17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主电状态1min-应急状态 20s-主电状态1min”的工作状态循环。 5.1.18消防应急灯具在主电电压为187~242V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5.1.19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132~187V 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不大于187V。

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 1总则?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与疏散指示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一般规定?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 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检验申请;? b)系统设计图、平面布置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d)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系统调试报告;? f)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DB21/T1264-2003? 3要求与检验方法? 消防应急照明灯? 3.1.1检验报告?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 要求:一般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a)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b)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蓄电池室、自备发电? 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c)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d)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安装? 安装部位?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 动。?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浙江正泰建筑电器有限公司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产品名称: _________ 消防应急灯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 月__ 日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一、整机性能 i.i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3s。 1.2 LED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120min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90min。 1.3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标志颜色应为绿色(光源发光时)。其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图形和文字的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25cd/m2,最大亮度应不大于200 cd/m2。 1.4消防应急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双头灯系列、电子节能灯系列的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荧光灯系列的光通 量应大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40% 1.5使用荧光灯管为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 1.6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1.7消防应急标志灯、双头灯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 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 1.8消防应急标志灯、双头灯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 障状态用黄色 1.9消防应急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

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C,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 电。光源回复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1.10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C。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i.ii消防应急灯具的充电时间应在16?23.5小时之间,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浮充电流)不应超过0.05C5A。 1.12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80%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 充电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回复,消防应急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20A。 1.13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主电状态1min —应急状态20s宀主电状态1min "的工作状态循环。 1.14消防应急灯具在主电电压为187?242V范围内, 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1.15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132?187V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 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不大于187V。 1.16消防应急灯具应完成10次“完全充电-放电终止—完全充电”循环的充电、放电过程。末次放电时间不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85%并满足1.2的要求。 1.17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

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范围

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范围 消防应急灯具是重要的应急照明,在安装设计的时候,都要根据标准规范以及实际应用来进行合理的设计。根据《建规》第11.3.1条规定: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同时,为了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共场合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用合理性,《建规》第11.3.4条规定: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建规》第11.3.5条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建规》将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单独列为一个章节进行了全面规范,与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相比,明显扩大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范围,突出了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的强制性,如规定普通的民用建筑(除住宅外)、厂房(仓库)的规定部位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灯具,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除丁戊类以外的厂房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门等部位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和地下(半地下)商店及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等建筑增设地面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目前许多设计单位对规范理解不够、执行标准不严,擅自降低标准设计,往往只重视了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消防应急灯具的设计问题,对于多层工业厂房(仓库)、普通的公共建筑消防应急灯具不予设计,尤其是对增设地面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严格执行,认为设不设无所谓。

电子控制系统技术要求20140107

附录3 电子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第1节 一般规定 1.1 一般要求 1.1.1 本附录中电子控制系统系指气体燃料发动机的电控系统以及气体燃料控制系统。 1.1.2 本附录中电子控制系统的设备和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向本社申请检验。 1.1.3 本附录中涉及的电控系统的供电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第3节的相关要求。 第2节 气体燃料发动机电控系统技术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电控系统电子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包括软件设计,应满足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7篇或《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4篇,以及《电气电子设备型式认可试验指南》的有关规定。 2.2 功能要求 2.2.1 气体燃料发动机电控系统系指电子控制的燃气和燃油(如有时)系统。它控制喷气量、空燃比、点火时刻、喷油量(如有时)等参数,能柔性调节气体燃料发动机各系统参数,对外进行数据交换。气体燃料发动机电控系统由传感器、电子控制器(ECU)、执行机构、机旁控制器以及对外接口组成。 2.2.2 电控系统对气体燃料发动机的监测功能及控制功能设计,应满足本规范第10章和第11章的相关要求。 2.2.3 电控系统主电源失效时,应能在机旁控制和遥控控制地点均进行声光报警。 2.2.4 电控系统应具有故障自诊断和安全保护功能,当出现故障时,系统应立即进行故障诊断,启动相应的安全保护功能,以维持气体燃料发动机工作。 2.2.5 应具备机旁控制功能,以及供集控室或驾驶室的远程控制系统使用的对外接口。 2.2.6 电控系统的监测功能,应能对系统的传感器、电子控制器(ECU)及执行机构的主要功能故障进行报警。机旁控制和遥控控制地点均应设有声光报警。 2.2.7 电控系统应能监视气体燃料发动机工作情况,自动调整气体燃料发动机各系统参数,并对系统及部件故障进行检测和报警。 2.2.8 电控系统应设有检查端口,使监测和维修方便。 2.2.9 电控系统应具有数据记录功能,应能自动记录气体燃料发动机一定数量的最新运行数据,对运行过程中的报警及故障等异常状态进行存储,异常状态的存储记录只能被手动清除。 2.2.10 电控系统应能够将发动机状态及报警通过对外接口输出给船舶的监控系统。这些状态及报警应包含但不限于本附录表2.2.10所列项目。

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 作者:613 来源:更新时间:2011-07-18 DB21/T1264-2003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 1 总则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 一般规定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 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检验申请; b) 系统设计图、平面布置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d)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 系统调试报告; f)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DB21/T1264-2003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消防应急照明灯 检验报告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 要求:一般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a)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 (间)。 b)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蓄电池室、 自备发电 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c)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d)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安装 安装部位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 动。 检验方法:目测,手试。 连接电源 要求: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接在照明线路上;集中电源同时接有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且消防应急标志灯为持续型的,可接到消防配电线路上,如为非持续型的,应接到照明线路上;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应急照明功能 应急转换时间 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消防应急照明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其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检验方法:模拟交流电源供电故障,观察其能否顺利转入应急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 DB21/T1264-2003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浙江正泰建筑电器有限公司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产品名称: 消防应急灯具 规格型号: 年月日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一、整机性能 1.1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3s。 1.2 LED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120min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90min 。 1.3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标志颜色应为绿色(光源发光时)。其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图形和文字的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25c d/m 2 ,最大亮度应不大于200 c d/m 2 。 1.4 消防应急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双头灯系列、电子节能灯系列的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荧光灯系列的光通量应大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40%。 1.5 使用荧光灯管为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 1.6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1.7 消防应急标志灯、双头灯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 1.8 消防应急标志灯、双头灯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1.9 消防应急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回复后,消防应急 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1.10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的 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1.11 消防应急灯具的充电时间应在16~23.5 小时之间,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浮充电流)不应超过0.05C 5A。 1.12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80%,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回复,消防应急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 流不应大于10 20A。 - 5 C - 5 C 1.13 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 次“主电状态1min →应急状态20s →主电状态1min ”的工作状态循环。 1.14 消防应急灯具在主电电压为187~242V 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1.15 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132~187V 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不大于187V。

消防应急灯具

消防应急灯具 GB17945—200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1—03批准 2000—10—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参考了IEC 598—2—22(EN60598—2—22):1994版、ISO 6309:1987、CEN/T 169WG3N661:1996版和日本标准JIL 5022:1993,对国内产品的性能进行了综合分析,并进行了大量的试验和验证工作。同时也采用了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4—199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中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中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性能、标志灯表面亮度等技术指标主要参考了IEC598—2—22中相应要求;标志灯图形采用了ISO6309中的图形。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元亨电子资讯有限公司、深圳恒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照明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星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福州万友企业集团、山东淄博迪生电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赵英然、王玉祥、张伟、金光辉、李丁、严洪。 本标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灯具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应急灯具,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6838—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消防应急灯具 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标志和/或照明的各类灯具。 3.2 消防应急照明灯 为人员疏散和/或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3 消防应急标志灯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 b)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指示禁止人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4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GA-T670-2006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 GA/T 670-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6-12-14发布2007-06-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地凯科技有限公司、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秘书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技防办。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东生、刘希清、张凡夫、施巨岭、张跃、马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系统雷电防护的基本要求,着重规定了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全防范系统雷电防护的设计、实施和检验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02.1—2002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 第1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IEC 61643-1:1998,IDT) GB 50057-1994(2000年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防范系统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SPS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由这些系统作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GB 50348-2004,2.0.2] 3.2 直击雷direct lightning flash 闪击直接击在建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防雷装置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 [GB 50057-1994(2000年版)附录8] 3.3 雷电感应lightning induction 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 [GB 50057-1994(2000年版)附录8] 3.4 雷电浪涌lightning surge 与雷电放电相联系的电磁辐射,所产生的电场和磁场能够耦合到电气(电子)系统中而产生破坏性的冲击电流或电压。 3.5 雷电活动区分类classification of thunder and lightning active zone

应急照明工作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范围 本规定适用神华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和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规定引用文件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T9969 产品使用说明书 GB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消防应急灯具----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中,发光部分为便携式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也称为疏散用手电筒。 3.4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用图形和文字完成指示安全出口、疏散方向、楼层和避难层(间)的消防应急灯具。 4.通用要求 4.1主电源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 4.2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应设有接地保护。 4.3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志应满足相关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灯应使用安全出口、指示方向为主要信息。 4.4带有逆变输出且输出电压超过36V的消防应急灯具在应急工作状态期间,断开光源5s后,应能在20s内停止电池放电。 4.5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4.6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4.7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4.8消防应急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小于50cd/m2,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 4.9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

(完整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重点修改)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3 场所划分及照度要求 3.1 疏散区域 3.1.1 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三类。 3.1.2 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3 避难层(间)。 4 直升飞机停机坪。 3.1.3 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 室外楼梯。 3.1.4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消防控制室。 2 消防水泵房。 3 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 4 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3.2照度要求

4 系统分类与选择 4.0.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应体现节能原则,应采用运行可靠的节能光源、高效灯具及灯具附件;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宜选择持续型以LED为光源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4.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的蓄电池组,应符合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其初装容量不应小于90min。 4.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的设置不同,分为下列四类系统: 1 A类系统-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2 B类系统-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系统。 3 C类系统-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4 D类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4.0.6 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20000m2以上的商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场所宜选择C 类或D类系统。 4.0.7 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宜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非安全电压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0.8 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体育场馆、地铁隧道等需要导光流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应选择C类或D类系统。 4.0.9 当采用集中供电且线路压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散设置集中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与接线方式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与接线方式 李春宝 (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市 201821) 【Abstract】This paper describes its control and several wiring ways use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inside the civil buildings. 【Key words】 Emergency lighting Electrical design control method Wiring way improvement 【摘要】本文介绍民用建筑内应急照明的几种配电以及其控制与接线方式。 【关键词】应急照明电气设计控制方式接线方式 1 引言 应急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系统因发生故障或必须切断正常电源,不再提供正常照明的情况下,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的安全以及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它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与备用照明。应急照明的设计有许多种方式,但在具体工程中如何科学、完善地设计好应急照明系统却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对于一些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且安装的应急照明灯具不多且较为分散、规模不大的建筑物,设计人员常常采用自带蓄电池的灯具作为应急照明,而这些灯具在火灾时如何实现强制点亮呢?切断主电源,靠自带的蓄电池作为消防电源?这似乎又有悖于规范的要求(消防时要求切断非消防线路)。本着可靠、规范、灵活、经济实用的原则,笔者对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及接线做些尝试,以达到不同场所对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要求(应急灯具自带蓄电池只在消防线路断电时投入运行)。 2 应急照明的控制原理

微机保护技术要求DOC

河北唐山德龙 3MW余热发电项目总承包工程主控室设备技术规范书 天津海天方圆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

一、总则 1 本规范书适用于本期工程的电气系统微机保护及监控、常规控制设备。它提出了设备及其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2 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明确规定,卖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行业制造标准的优质产品。 3如果卖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卖方提供的设备及其系统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投标书的“差异表”中说明,并在投标书的有关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4 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国家标准更新,应按最新标准执行。 5卖方保证买方购买的和使用的合同产品不会引起第三方的侵权之诉,卖方必须弥补买方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及赔偿引起的损失。 6 本规范书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程概况 1 工程规模 本期工程设计规模为1×3MW汽轮发电机组。 2电气系统概况 本期新上一台3MW汽轮发电机组,机端电压10.5kV。单设发电机出口母线,发电机发出的电经并网联络线与厂内原有的10KV系统并网。本期新上一台低压厂用变压器,厂变高压侧断路器柜、并网联络柜均接自发电机10KV母线,业主提供一路低压380V电源作为备用电源。主接线结构请详见“电气主接线图”。

三、设备设计、制造、验收所用的标准 1 DL/T5136-2001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2 GB/T15145 微机线路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3 DL478-92 静态继电器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4 GB7261 继电器及继电保护装置基本实验方法 5 GB6162-85 静态继电保护及保护装置的电器抗干扰实验 6 GB14285-93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7高频干扰技术措施及高频干扰实验标准应符合DL478的规定 8辐射电磁场干扰试验应符合GB/T14598.9-1995(IEC255-22-3-1989)III 9 GB4858电器继电器的绝缘试验 10 GB50062-92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装置设计规程 11 DL/T5153-2002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 12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四、当地气象条件 项目地乐亭县属暖温带滨海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类型区,冬季长达170天,夏季为72天,春季66天,秋季51天。境内季节气温,基平吻全于平均气温,10℃-22℃为春季和秋季,22℃以上为夏季,10℃以下为冬季标准。年平均气温在10℃左右。 乐亭县多年年平均降水量为613.2毫米,年降水总量7.94亿立方米。境内大气降水有3个特点: (1)大气降水年内分配极不均匀,表现在冬春干旱少雨,夏秋雨水集中。从多年年平均值来看,6-9月份(汛期)降雨量为495.7毫米,占全年的80.8%,其余各月降水量为117.5毫米,仅占全年的19.2%。 (2)大气降水在年际分配上变率大。据乐亭气象站(局)30年

应急照明灯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相应的条文解释为:“疏散照明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其正常电源的供电一般宜接自本层域本区)的防灾专用配电盘,只有不具备条件时可降低要求而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总配电盘上,但应是专用回路。”所以,不能因为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滞有蓄电池而不加以区分地接引在本层(或本区)的正常照明电源上。 在实际工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设置专用回路,并满足火灾状态下由报警系统进行联动控制切换。 (2)专用回路上除设置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系统有关的线路外,不得设置其它开关,保证充电线路有效可靠; (3)应急输出至灯具的线路上不允许用户自行加开关控制,以保障火灾状态下的应急使用。 (4)线路敷设要求与电源双回路供电方式时的第(4)要求相同; 3、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即应急照明灯具由设置在一定位置的集中应急电源箱(或电池组)通过专用回路进行供电。此种方式,兼有以上两种供电方式的特点。投资较小,且便于集中管理,缺点是有可能应为局部短路而造成整个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在实际工程中,应注意: (1)集中电源箱(电池组)应设置独立房间中,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保证火灾状态下正常使用; (2)集中电源箱应与报警系统实现联动控制,保证火灾状态下的切换; (3)专用回路中不得设置其它开关; (4)线路敷设要求与电源双回路供电方式时的第(4)要求相同; 二、应急照明灯具的技术要求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选用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 .2.9条规定:“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和其他非燃烧体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因而,无论采用何种供电方式的应急照明系铳,对于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而言,其产品都应注意不得采用普通照明灯具,应选用带有玻璃及其它非燃烧体材料制作的保护罩。而

灯具技术要求3

灯具招标技术文件 一、项目名称:银河湾1-3号楼户内精装灯具 二、灯具规格、型号(参照样品)、数量见材料清单(1-3页) 三、总则: 1、资质预审要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生产许可证、 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原件,同时提供一套加盖红章的复印件 2、所有灯具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和节能标准 3、提供所有灯具技术资料及质量证明文件(中国国家强制认证CCC认 证)、检测报告(带齐缝章)、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4、消防灯具投标厂家必须持有消防局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和准销证,以及 国家主管部门的检测报告。 5、在招标文件技术条件中没有涉及到的细节,但又为产品制作过程不可 缺少部分,供应商应加以明确说明。 6、各种灯具必须满足招标技术条件内所有的要求,如有不符合处,应在 回标书中加以明确。 7、在灯具成批供货之前,供应商应提供一套完整的灯具作为样品用来审 查,并为日后灯具的全面验收提供确认依据。 8、设计执行标准及依据 8.1、管形荧光灯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按照GB2313-93标准执行。 8.2、灯具通用安全要求与试验按照GB7000标准执行 8.3、灯具电镀化学覆盖层按照GB7003标准执行 8.4、嵌入式灯具通用技术文件按照GB9472-88标准执行 8.5、普通照明用管形荧光灯按照GB10682-1989标准执行 8.6、荧光灯座和尺寸按照GB13260-1991标准执行 8.7、荧光灯镇流器性通要求按照GB/T14044-93标准执行 8.8、荧光灯镇流器的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按照GB-17896-1999标准 执行. 8.9、消防应急灯具通用技术条件按照GA54-93及GB17945--2000标准执 行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要求技术要求物理安全物理位置选择说课材料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要求 技术要求 物理安全 物理位置选择(G2) 机房和办公场地应选择在具有防震、防风和防雨等能力的建筑内。 物理访问控制(G2) a.机房出入口应安排专人值守,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b.需进入机房的来访人员应经过申请和审批流程,并限制和监控其活动范围 防盗窃和防破坏 a.应将主要设备放置在机房内 b.应将设备或主要部件进行固定,并设置明显的不易除去的标记 c.应将通信线缆铺设在隐藏处,可铺设在地下或管道中 d.应对介质分类标识,存储在介质库或档案室中 e.主机房应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设施 防雷击 a.机房建筑应设置避雷装置 b.机房应设置交流电源地线 防火 机房应设置灭火设置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防水和防潮 a.水管安装,不得穿过机房屋顶和活动地板下 b.采取措施防止雨水通过机房窗户、屋顶和墙壁渗透 c.采取措施防止机房内水蒸气结露和地下积水的转移与渗透 防静电 关键设备应采用必要的接地防静电措施 温湿度控制 机房应设置温、湿度自动调节设施,使机房温、湿度的变化在设备运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 电力供应(A2) a.在机房供电线路上配置稳压器和过电压防护设备 b.提供短期的备用电力供应,至少满足关键设备在断电情况下的正常运行要求 电磁防护(S2) 电源线和通信线缆应隔离铺设,避免互相干扰 网络安全 结构安全(G2) a.保证关键网络设备的业务处理能力具备冗余空间,满足业务高峰期需要 b.保证接入网络和核心网络的带宽满足业务高峰期需要 c.绘制与当前运行情况相符的网络拓扑结构图 d.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能、重要性和所涉及信息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并按照

火灾消防应急疏散系统灯具设置要求及参考规范

1: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标志灯的基本设置: (1)语音灯:灯具尺寸:350×160×20mm 功率:1W 工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方式:吊装、壁挂、吸顶)安装高度:吊装时灯具底边距地2.5m,明装时门框上方200mm处。 一、功能 1.每套灯均带有独立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亮灯、灭灯、频闪、语音提示功能; 1.灯具自身24小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行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2.带有中英文语音播放:“这里是安全出口”。 二.灯具安装位置 1.设置于(首层或直接面向室外的楼层除外)楼梯的消防前室的门框上方。 2.首层或直接面向室外的楼层中,语音灯设置在直接面向室外的门框上方。 3.在避难层中,语音灯设置于进入避难区的门框上方。 (2)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出口灯灯具尺寸壁挂式:350×160×20mm 功率:1W 工作电压;DC24V 应 急时间:≧90min (安装方式:吊装、壁挂、吸顶)安装高度:吊装时灯具底边距地不大于2.5m,明装时门框上方200mm处。 一、功能 1.每套灯均带有独立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开灯、灭灯、频闪功能; 2.灯具自身24小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行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二.灯具安装位置 1.长度超过20米的房间门框上方应设置出口灯。 2.在疏散走道中的门框上方应设置出口灯。 3.首层或直接面向室外的楼层中,出口灯设置于楼梯口及楼梯的消防前室的门框上方。 4.在避难层中,出口灯设置于楼梯口及楼梯的消防前室门框上方。 (3)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单面单向灯:灯具尺寸壁挂式:350×160×20mm 功率:1W 工作电压;DC24V 应急时间:≧90min (安装方式:吊装、壁挂、吸顶)安装高度:其灯具中心线距地1m线以下。 一、功能 2.每套灯均带有独立地址编码;可通过主机远程控制实现亮灯、灭灯、频闪; 3.灯具自身24小时在线向主机主报运行状态:光源开路、短路;;通讯线开路、短路;电源线开路、短路。 二.灯具安装位置 1.设置于防火分区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末端出口之间的走道内及大空间的墙壁及柱子上。 2.地上部分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

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系统技术要求

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系统 1基本要求 满足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相关要求。 供货商设备的主体设备灯具系统必须业已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符合GB17945-2010标准的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类《型式检验报告》。 供货商设备的主体设备灯具系统必须业已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符合GB17945-2010标准的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类《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供货商必须业已在本地消防部门备案;并取得本地消防部门认可的涉及动态疏散应急预案编程资格。 供货商应提供所有前期准备、设计联络、优化设计、设备材料设计选型、制造采购、监造、检验、接口调试、运输仓储、开箱检查、接口协调、试验调试、验收(含电气防火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及消防验收)、培训、试运行(含值班值守)、竣工图绘制及直至完全交接给招标人的全部工作,规定期限内的保修、维护、培训、回访及技术咨询等服务。 供货商应协助配合消防局及相关部门对系统进行验收,并提供全套相关报验文件资料。 供货商必须针对地铁系统强电磁干扰环境,在投标方案中突出考虑设备、线路等方面的抗干扰能力和措施,并给予明确阐述。 系统在火灾时控制区间疏散标志的方向,按照指向新风方向及远离火源的原则与区间火灾排烟模式相协调。当上行(或下行)区间发生火灾时,需相关区间疏散指示标志灯具进行相应的联动。 在投标过程中,供货商应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区间疏散原则,就区间疏散方案及系统构成做出描述。 供货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应对集中电源式集中控制型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系统作专题论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构成、配置、各主要设备技术参数。 供货商应承诺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深化设计,设备生产、供货、安装/安装督导、调试、验收、移交、培训等内容均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 3.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4消防应急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方向; b) 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 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5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时 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3.6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3.7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电源盒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壳体内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3.8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anothe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battery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9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another one 由母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子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状态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10终止电压Exhausted voltage 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消防应急灯具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 3.11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s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3.1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3.13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central control panel 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3.14 应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控制并显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